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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士喪禮第十二

Jack 在 二, 05/05/2015 - 19:4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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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卷十二

漢鄭氏注 唐陸德名音義 賈公彥疏

士喪禮

士喪禮。

死於適室,幠用斂衾。

適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牀衽。幠,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尸于牀,幠用斂衾,去死衣。」

 ○釋曰︰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云「適室,正寢之室也」者,若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寢,卿大夫士謂之適室,亦謂之適寢,故下記云「士處適寢」,總而言之,皆謂之正寢。是以莊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寢,《公羊傳》云︰「路寢者何?正寢也。」《穀梁傳》亦云︰「路寢,正寢也。」言正寢者,對燕寢與側室非正。案《喪大記》云︰「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于下室,遷尸于寢,士之妻皆死于寢。」鄭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以此言之,妻皆與夫同處。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寢,是以《顧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則路寢也。若非正寢,則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寢」,《左氏傳》云︰「即安也。」是譏不得其正。云「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牀衽」者,此並取下記文,但文有詳略,文次不與本同。云「疾者齊,故于正寢焉」,以其齊須在適寢,是以故在正寢。鄭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臥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設枕」焉。云「幠,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者,經直云衾,不辯大小。鄭知非小斂衾,是大斂衾者,鄭云小斂之衾當陳者,不用小斂衾,以其大斂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斂訖,大斂之衾當陳,則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襲後將小斂,乃去之,是以下襲訖,亦云「幠用衾」,鄭注云︰「始死時,斂衾。」必覆之者,為其形褻。言大斂所用之衾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皆小斂一衾,大斂二衾。今始死,用大斂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斂所並用之衾。引《喪大記》者,欲見加斂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鄭彼注云「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領于帶。

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

 注「復者」至「連也」。○釋曰︰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案《雜記》云「復西上」者,鄭注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案《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十有二人也。云「復者,有司」者,案《喪大記》復者小臣,則士家不得同僚為之,則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喪大記》小臣朝服,下記亦云「復者朝服」,則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鄭注《喪大記》云︰「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復者庶其生氣,復既不蘇,方始為死事耳。愚謂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識之,而來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復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復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于魄,故云招魂復魄也。云「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者,案《周禮‧天官‧夏采職》云︰「大喪以冕服復於大祖,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鄭注云︰「求之王平生嘗所有事之處。乘車玉路於大廟,以冕服不出宮也。」又《夏宮‧祭僕職》云︰「大喪復於小廟。」鄭注云︰「小廟,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廟。」又《隸僕》云「大喪復於小寢」,鄭注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此不言隸僕,以其隸僕與祭僕同僕官之屬中兼之。案《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鄭注云︰「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是諸侯復法。言庫門,據魯作說,若凡平諸侯,則皋門,舉外門而言,三門俱復。則天子五門及四郊皆復。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復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婦人無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復處亦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云「諸侯則小臣為之」者,《喪大記》文也。云「爵弁服,純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禮》云「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爵弁,服纁裳,純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雜記》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廟,士復用助祭之服。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雜記》云︰「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鄭注云︰「復,招魂復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褒猶進也。」則袞冕之類。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袞冕、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袞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與之同。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與四郊建綏,而復不用大裘,而冕則門及廟寢等用袞冕以下,與上公同。但復者依命數,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數。王后以下,案《雜記》云復衣「夫人稅衣揄狄」,鄭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禮‧內司服》掌王后六服,褘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魯之夫人,皆用褘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與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與三公夫人,自闕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與九嬪,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與王之世婦,展衣、褖衣。士妻與女御,褖衣而已。云「禮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禮》皮弁、爵弁,並列於階下執之,而空陳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鄭言此者,欲見復時唯用緇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經言爵弁服,是禮以冠名服也。云「簪,連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別,今此招魂,取其便,故連裳於衣。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于前。

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注「北面」至「稱字」。○釋曰︰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云︰「階,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階,梯也,簨虡之類。」有林麓,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無林麓,謂大夫士無采地者。則此升屋之時,使狄人設梯。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者,《禮記‧檀弓》文。以其死者必歸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諸幽之義。引《喪大記》者,證經復時所呼名字,云「男子稱名」者,據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則云「皋天子復」,若諸侯薨,則稱「皋某甫復」,若婦人稱字,則尊卑同。此經含有男子、婦人之喪,故言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案《喪服小記》云︰「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是也。

受用篚,升自阼階,以衣尸。

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注「受者」至「反之」。○釋曰︰鄭「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階,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領,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數。云「人君則司服受之」者,案《喪大記》云︰「北面三號,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明據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云︰「始死,遷尸于牀,幠用斂衾,去死衣。」鄭注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鄭注云︰「不以衣尸,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

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注「不由」至「死事」。○釋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云「降因徹西北厞」者,案此文及《喪大記》皆言降自西北榮,皆不言徹厞,鄭云徹厞者,案《喪大記》將沐,「甸人為垼于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厞薪之文,故知復者降時徹之,故鄭云降因徹西北厞也。西北名為厞者,案《特牲》尸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以為陽厭,而云「厞用筵」,鄭云︰「厞,隱也。」故以西北隅為厞也。必徹毀之者,鄭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復而不蘇,下文楔齒、綴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齒用角柶,

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

 注「為將」至「急也」。○釋曰︰案記云︰「楔貌如軛上兩末。」鄭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與扱醴角柶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几。

綴猶拘也。為將屨,恐其辟戾也。今文綴為對。

 注「綴猶」至「為對」。○釋曰︰案記云︰「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几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喪大記》︰「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禮‧天官‧玉府》︰「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則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禮同。言燕几者,燕,安也。當在燕寢之內,常馮之以安體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于尸東。

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

 注「鬼神」至「依之」。○釋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注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案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云︰「若醴若酒。」鄭注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

事小訖也。

 注「事小訖也」。○釋曰︰云「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

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

 注「赴告」至「有恩」。○釋曰︰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體若身。」云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弔及贈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鄭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

賓,僚友群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

 注「賓僚」至「哭矣」。○釋曰︰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鄭云「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賓,僚友群士也」者,同官為僚,同志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來,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遠者。若有大夫,則經辨之而稱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則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猶朝夕哭矣」者,謂賓弔位猶如賓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則異於朝夕,而在西階東,南面拜之,拜訖,西階下東面,下經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牀東,眾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牀,東面。

眾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注「眾主」至「在前」。○釋曰︰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于牀東,是其眾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言「俠牀」者,男子牀東,婦人牀西,以近而言也。案《喪大記》︰「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義恐錯,此經有不命士,《喪大記》無不命士,又與《大記》文不同,釋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據命士,彼據不命之士。知者,案《喪大記》云︰「大夫之喪,主人坐于東方,主婦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是大夫喪,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據命士;《大記》云尊卑皆坐,據不命之士。云「婦人謂妻妾子姓」者,下云「親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喪大記》兼言姑姊妹者,彼無別文,見親者在室,故注總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眾主人前也。

親者在室。

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注「謂大」至「此者」。○釋曰︰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昵之理,下有眾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謂諸父,兄謂諸兄、從父昆弟,姑謂主人之姑,姊妹謂從父姊妹,子姓謂主人之孫,於死者謂曾孫、玄孫。曾孫為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當在大功親之內,故云「子姓」在此者。

眾婦人戶外北面,眾兄弟堂下北面。

眾婦人、眾兄弟,小功以下。

 注「眾婦人」至「以下」。○釋曰︰案《喪服記》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玄謂於此法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是大功以上為親者,則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弔。徹帷。主人迎于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

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之,事畢則下之。

 注「使人士」至「下之」。○釋曰︰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弔襚之事。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禮》使人歸饔餼及致禮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弔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儀禮》見諸侯弔法。若天子則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禮‧大僕職》云︰「掌三公孤卿之弔勞。」鄭云︰「王使往。」又《小臣職》云︰「掌士大夫之弔勞。」又《御僕職》掌群使之弔勞。又案《宰夫職》云︰「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幣器。」注︰「弔事,弔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者,將命,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案下小斂後云︰「有襚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注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若然,則此雖有擯者,未用辭,故此下經不云主人出迎。經不云擯者,鄭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將命所使之人。入將命,即包主人擯者也。云「寢門,內門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有寢門者、外門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門外」,故知此寢門,內門也。云「徹帷,之」者,謂褰帷而上,非謂全徹去。知事「畢則下之」者,案下「君使人襚,徹帷」,明此事畢,下之可知。

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弔者致命。

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

 注「主人」至「不淑」。○釋曰︰上云主人迎于寢門外,此云弔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適寢。云「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喪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喪大記》云︰「大夫之喪,將大斂,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鄭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下文又云︰「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以君常視士殯,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賜,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謂士之子不升堂,在君側。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禮》云︰「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鄭知有此辭者,案《雜記》諸侯使人弔鄰國之君喪,而云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據鄰國之君,故稱寡;此使士弔己國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

稽顙,頭觸地。成踊,三者三。

 注「稽顙」至「者三」。○釋曰︰云「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曰︰「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致也。」為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云︰「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賓出,主人拜送于外門外。

君使人。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

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釋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弔時迎于寢門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傳》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穀梁傳》曰「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約《雜記》文。此君襚雖在襲前,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襚,大斂乃用之。知者,案《喪大記》云︰「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注云「無襚者,不陳不以斂」謂不用之為小斂,至大斂乃用之。故下文大斂之節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是也。

主人拜如初,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于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夫雖不辭,入也。

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

 注「唯君」至「禮也」。○釋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記︰「襚者委衣于牀,不坐。」眾襚者委于牀上不坐。則此襚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見孤卿大夫士,雖有弔襚來皆不出,故云唯著異也。云「遂拜賓」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賓,若無君命,則不出戶。云「大夫雖不辭,入也」者,謂主人小斂後,賓致辭云「如何不淑」,乃復位踊。今以初死,大夫雖不辭,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時來弔襚,不出可知。經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見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者,總解不為之踊,及雖不辭而入二事。

親者,不將命,以即陳。

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

 注「大功」至「房中」。○釋曰︰自此盡「適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弔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謂並異門齊衰,故云以上。云「即陳,陳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使人以將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東牀上。

庶兄弟,即眾兄弟也。變眾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襚。」拜于位,室中位也。

 注「庶兄」至「位也」。○釋曰︰知「庶兄弟即眾兄弟」者,見上文云「親者在室」,又云「眾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親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眾兄弟也。云「變眾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絕服者有襚法,鄭必知變眾言庶,即容同姓者,見《喪服‧不杖麻屨章》士言眾子,大夫言庶子。鄭云︰「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是庶者疏遠之稱,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將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謂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親,在堂下,使有司歸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來弔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

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別於君襚也。

 ○釋曰︰云「別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別於君襚。

徹衣者執衣如,以適房。

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注「凡於」至「徹衣」。○釋曰︰云「執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時,襚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者,案此徹衣之文,在諸襚者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弔,含襚賵訖,乃云「宰舉以東」,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于末曰︰「某氏某之柩。」

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皆為名,末為旆也。

 注「銘明」至「旆也」。○釋曰︰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云「為銘各以其物」者,案《周禮‧司常》大夫士同建雜帛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雜帛之物雖同,其旌旗之杠,長短則異,故《禮緯》云︰天子之旗九刃,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長三尺」,長短不同,故言各以別之,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銘,明旌也」者,《檀弓》文。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雜帛」者,為旗旌之縿,以絳帛為之,以白色之帛裨緣之,鄭彼注云︰「大夫士雜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職」是也。云「以死者」至「錄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銘明旌」至「錄之矣」,引之者,事恰盡重與奠,自為下事之別,不得以《周禮‧小祝》之職,社子春解熬為重,鄭不從其義,故以證破子春。又鄭注《檀弓》云謂重與奠,此引證銘旌者,鄭君兩解之,以彼兼有重與奠,亦是錄死者之義。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故兩注不同。案《周禮‧小祝》云「設熬置銘」,杜子春引「《檀弓》曰︰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子春亦為此解,云「無旌不命之士也」者,謂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終幅二尺」者,經直云「長半幅」,不言廣,則亦三寸。云「末,長終幅,廣三寸」,則廣三寸總結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凡書銘之法,案《喪服小記》云︰「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鄭注云︰「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諸侯之外,其復男子皆稱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為柩」者,下《曲禮》文。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尸,故據柩而言。

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杠,銘橦也。宇,梠也。

 ○釋曰︰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肂。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橦也」者,案《爾雅‧釋宮》云︰「檐謂之樀。」郭云︰「屋梠。」謂當檐下,故《特牲記》云「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階間,少西。為于西牆下,東鄉。

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塊竈。西牆,中庭之西。今文鄉為面。

 注「甸人」至「為面」。○釋曰︰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垼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柶等,棄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無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屬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禮‧甸師》其徒三百人,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雖無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謂之甸人。云「垼,塊竈」者,案《既夕》記云「垼用塊」,是以塊為竈名,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經直云「于西牆下」,不繼階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階下。

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注「新此」至「事遽」。○釋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時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謂置於尸牀下時,餘潘水名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別云「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尸之槃,故知此承渜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廢敦,敦無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徹朔奠云「敦啟會面足」,注云︰「面足執之,令足間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是以《士虞禮》云︰「主人洗廢爵,主婦洗足爵。」廢爵,注云「爵無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將縣重者」也,下文鬻餘飯,乃縣於重。此時先用煮沐潘,故云將縣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將」也。云「以造言之,喪事遽」者,以其不言饌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喪事遽也。

陳襲事于房中,西領,南上,不

襲事謂衣服也。綪讀為糸爭,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間,謂縈收繩索為糸爭。古文綪皆為精。

 ○釋曰︰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云「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及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襚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爭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間」者,案《禹貢》云︰「嶓塚導漾,東流為漢。」孔傳云︰「泉始出山為漾水,南東流為沔水,至漢中東行為漢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間,以縈收繩索為爭」。引之證取爭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

所以親身,為圭潔也。

 ○釋曰︰案下記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云「為圭潔也」者,以其言明,明者潔淨之義,故知取圭潔者也。

笄用桑,長四寸,中。

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纋,笄之中央以安髮。

 注「桑之」至「安髮」。○釋曰︰以髺為鬠,義取以髮會聚之意。云「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長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種︰一是安髮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婦人無也。此二笄皆長,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僅取人髺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則笄長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記云︰「其母之喪,鬠無笄。」注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時男子冠,婦人笄。今死婦人不笄,則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語》云孔子之喪,襲而冠者。《家語》王肅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笄之中央以安髮」者,兩頭闊,中央狹,則於髮安,故云以安髮也。

布巾,環幅,不鑿。

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

 注「環幅」至「作還」。○釋曰︰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而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尺也。云「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經云「主人左扱米實于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親含。此經云「不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者,案《雜記》云︰「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以此經云「不鑿」,則大夫以上鑿,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則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廣終幅,長五尺,析其末。

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中。

 注「掩裹」至「項中」。○釋曰︰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云「商祝掩瑱設幎目」,注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是也。

瑱,用白纊。

瑱充耳。纊,新綿。

 。○釋曰︰案下記云「瑱塞耳」,《詩》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注云「所以懸瑱」,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異於生也。注釋云「纊,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纊,故知纊新綿,對緼是舊絮也。

目,用緇,方尺二寸,裏,著,組繫。

幎目,覆面者也。幎,讀若《詩》云「葛藟縈」之縈。,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繫,為可結也。

 ○釋曰︰鄭讀從「葛藟縈」之縈者,以其葛藟縈于樹木,此面衣亦縈於面目,故讀從之也。云「組繫,為可結也」者,以四角有繫於後結之,故有組繫也。

握手,用玄,纁裏,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繫。

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牢為纋,旁為方。

 注「牢讀」至「為方」。○釋曰︰名此衣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為握手。云「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云「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樓者,義取樓斂挾少之意。云「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決,用正王棘,若棘,組繫,纊極二。

決猶闓也,挾弓以橫執弦。《詩》云︰「決拾既次。」正,善也。王棘與檡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為決。極猶放弦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指也。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為三。今文檡為澤。世俗謂王棘矺鼠。

 ○釋曰︰云「挾弓以橫執弦」者,方持弓矢曰挾,未射時已然,至射時還依此法以闓弦,故云挾弓以橫執弦也。引《詩》者,證決是闓弦之物。云「王棘與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謂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謂以此二者與決為藉,令弦不決挈傷指耳。云「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極三」者是也。彼但為君設文,引證此士禮,則尊卑生時俱三,皆用朱韋,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

冒,韜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喪大記》曰︰「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寸。

 注「冒韜」至「三尺」。○釋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經云「設冒槖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者,案此經以冒為總目,下別云質與殺,自相對。則知上曰質,質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為名。引《喪大記》君與大夫士皆以冒對殺,不云質,則冒既總名,亦得對殺,為在上之稱。皆云「綴旁」者,以其冒無帶,又無鈕,一定不動,故知旁綴,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尊卑降殺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人有短者,質下覆殺,故後韜質也。

爵弁服,純衣。

謂生時爵弁之服也。純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注「謂生」至「不冠」。○釋曰︰云「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禮》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經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

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注「皮弁」至「裳也」。○釋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注︰「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云「素積白屨」是也。《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則皮弁天子朝服與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衣,

黑衣裳,赤緣謂之褖。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謂之一稱。」古文褖為緣。

 注「黑衣」至「為緣」。○釋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則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禮》陳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無褖衣。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則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連衣裳,與婦人褖衣同,故變名褖衣也。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是以《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曾子曰︰不襲婦服。」彼曾子譏用纁袡,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褖衣。引《喪大記》者,欲見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雜記》云繭衣,《大記》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為繭,緼為袍。」鄭云︰「衣有著之異名也。」其實連衣裳一也。云「赤緣謂之褖」者,《爾雅》文。彼釋婦人嫁時褖衣,此引之者,證此褖衣雖不赤緣,褖衣之名同,故引為證也。

緇帶,

黑繒之帶。

 注「黑繒之帶」。○釋曰︰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案《玉藻》云士「練帶緇辟」,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為異也。

韐,一命緼韍。

 ○釋曰︰韎者據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韋而為之,故名韎韐也。注釋曰:云「一命緼韍」者,《玉藻》文。但祭服謂之韍,他服謂之韠,士一命名為韎韐,亦名緼韍,不得直名韍也。但《士冠禮》玄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設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

笏,所以書思對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璆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今文笏作忽。

 注「笏所」至「作忽」。○釋曰︰云「笏所以書思對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證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長短廣狹有異。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與公侯同。案彼鄭云︰「謂之珽,珽之言挺然無所屈也。或謂之大圭長三尺。」或者,或《玉人職》文。鄭又云「荼讀為舒遲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詘謂圜殺其首,不為椎頭。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為荼。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鄭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殺其下而圜。」前後皆詘,故云無所不讓。彼雖不言士,士與大夫同。

夏葛屨,冬白屨,皆繶緇純,組綦繫于踵。

冬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椨之。緇、純,純博寸。」綦,屨係也,所以拘止屨也。綦,讀如馬絆綦之綦。

 注「冬皮」至「之綦」。○釋曰︰云「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禮》云︰「屨,夏用葛,冬用皮。」今此變言白者,欲互見其義,以夏言葛,冬當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禮》云「爵弁纁屨,素積白屨,玄端黑屨」。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屨唯一,故須見色。若然,三服相參,帶用玄端,屨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屨」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者為證是也。引緇絇繶純者,欲解《士冠禮》繶絇純同用緇,此經繶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繶謂條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絇在屨鼻,純謂緣口,皆以條為之,但舄則對方為繢次,屨則比方為繡次為,異耳。云「綦屨繫也」者,經云「繫于踵」,則綦當屬于跟後以兩端向前,與絇相連于腳跗踵足之上合結之,名為繫于踵也。云「讀如馬絆綦之綦」者,此無正文,蓋俗讀馬有絆名為綦,拘止馬,使不得浪去,此屨綦亦拘止屨,使不縱誕也。

庶襚繼陳,不用。

庶,眾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為榮,少納之為貴。

 注「庶眾」至「為貴」。○釋曰︰直云「庶襚」,即上經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云「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云「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斂乃用也。云「多陳之為榮」者,庶襚皆陳之是也。少納之為貴者,襲時唯用三陳是也。

貝三,實于笲。

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笲,竹器名。

 注「貝水」至「器名」。○釋曰︰自此盡「夷槃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貝三」,下云「稻米」,則士飯含用米貝。上《檀弓》云「飯用米貝」,亦據士禮也。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飯與沐米同,則天子之士飯用粱,大夫用稷,諸侯用粱。鄭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與。」則飯亦用委可知。但士飯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飯時兼用珠玉也。《雜記》云︰「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鄭注云︰「此蓋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案《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雜記》云︰「含者執璧。」彼據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無文。哀十一年《左氏傳》云︰公會吳子伐齊,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時非正法,若趙簡子云「不設屬椑」之類。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何休云︰「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禮緯稽命徵》云︰天子飯以珠含,竟未釋。周大夫所用以玉,蓋亦異代法。云「貝,水物」者,按《書傳》云︰「紂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間,取大貝如車渠以獻于紂,遂放文王。」是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為貨」者,《漢書‧食貨志》云︰「五貝為朋。」又云︰有大貝、壯貝之等,以為貨用。是古者以為貨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從竹,又《聘禮》云︰「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其實棗蒸栗。」《婚禮》婦見舅姑執笲以盛棗栗。此雖盛貝不盛棗栗,其笲並竹器也。

稻米一豆,實於筐。

豆四升。

 注「豆四升」。○釋曰︰昭公三年晏子辭。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綌,於笲。

巾所以拭汗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綌,粗葛。

 注「巾所」至「粗葛」。○釋曰︰云「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綌。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綌。」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為貴賤,故上用細,下用粗也。

櫛,於簞。

簞,葦笥。

 注「簞葦笥」。○釋曰︰案《曲禮》云「凡以弓劍包苴簞笥問人者」,注云︰「圓曰簞,方曰笥。」則是簞、笥別。此注簞葦笥者,舉其類。按《論語》云顏回「一簞食」,注云︰「簞,笥也。」亦舉其類,謂若蕡麻與枲麻,雄雌異,而鄭注云「蕡麻,枲麻也」,亦舉其類也。

浴衣,於篋。

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

 注「浴衣」至「通裁」。○釋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為通裁,故舉漢法為況。

皆饌于西序下,南上。

皆者,皆具以下。東西牆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注「皆者」至「之堂」。○釋曰︰謂從序半以北陳之。云「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云「中以南謂之堂」者,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稱,以其堂上行事非專一所。若近戶,即言戶東、戶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東、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東楹、西楹;若近序,即言東序下、西序下;若近階,即言東階、西階;若自半以南無所繼屬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實戶外、房外皆是堂,故《論語》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儀禮注疏》□注:漢 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三十六 士喪禮第十二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

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屈,縈也。

 注「管人」至「縈也」。○釋曰︰自此盡「明衣裳」,論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說繘屈之」者,以其喪事遽,則知吉尚安舒,汲宜說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館舍」者,士既無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禮》記云︰「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經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將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

祝,夏祝也。淅,汏也。

 ○釋曰︰知是夏祝者,見下記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

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注「盡階」至「爨之」。○釋曰︰云「盡階」者,三階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為鬻懸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貝北。

復於筐處。

 注「復於筐處」。○釋曰︰「敦」即上「廢敦」也。云「復於筐處」者,向未淅實于筐,今淅訖,盛于敦所置之處,還於筐,所以擬飯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

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夷槃,承尸之槃。《喪大記》曰︰「君設大槃,造冰焉。大夫設夷槃,造冰焉。士併瓦槃,無冰。設牀襢第,有枕。」

 注「謂夏」至「有枕」。○釋曰︰「謂夏月」者,以《周禮‧凌人職》云「夏頒冰」,據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據君為說。云「而君加賜冰也」者,《喪大記》云士無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據士得賜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案《喪大記》注「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斂,先內冰槃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尸焉,秋涼而止」是也。引「《喪大記》」已下,欲證士有賜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猶內」,「夷槃小焉」,策為簀,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特欲通冰之寒氣。若然,《凌人》云「大喪共夷槃冰」,則天子有夷槃。鄭注《凌人》云︰「漢禮器制度,大槃廣八尺,長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諸侯稱大槃,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槃,此《士喪》又用夷槃,卑不嫌,但小耳,故鄭云夷槃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從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注「外御」至「潘也」。○釋曰︰此云「外御」者,對內御為名。故下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則此外御,是士之侍御僕從者,故《尚書‧冏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僕侍御之臣。」此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戶外北面。

象平生沐浴裸裎,子孫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策。

 ○釋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謂赤體,裎猶袒也。將浴尸,裸袒無衣,故子孫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記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鄭云︰「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以浴尸時袒露無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襢策」者,又下記云「襢策」,鄭云「裸,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是也。

乃沐,櫛,挋用巾。

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

 ○釋曰︰挋謂拭也,而云「晞也、清也」者,以其櫛訖,又以巾拭發乾,又使清淨無潘糷,拭訖,仍未作紛。下文待蚤揃訖,乃鬠用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

用巾,用拭之也。《喪大記》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

 ○釋曰︰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盤及枓,此沐浴盤、枓亦皆有也。引《喪大記》者,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棄于坎。

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古文渜作緣,荊沔之間語。

 ○釋曰︰潘水既經溫煮,名之為渜。已將沐浴,謂之為濯。已沐浴訖,餘潘水棄于坎。知巾、櫛、浴衣亦棄之者,以其已經尸用,恐人褻之,若棄杖者棄于隱者,故知亦棄于坎。云「古文渜作緣,荊沔之間語」者,《禹貢》云︰「荊河惟豫州。」則鄭見豫卅人語渜為緣,是以古文誤作緣也。

蚤揃如他日。

蚤,讀為爪,斷爪揃鬚也。人君則小臣為之。他日,平生時。

 注「蚤讀」至「生時」。○釋曰︰鄭讀蚤從爪者,此蚤乃是《詩》云「其蚤獻羔祭韭」,古早字,鄭讀從手爪之爪。知「人君則小臣為之」者,《喪大記》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斷足爪」是也。

鬠用組,乃笄,設明衣裳。

用組,組束髮也。古文鬠皆為括。

 注「用組」至「為括」。○釋曰︰鬠紒乃可設,明衣以蔽體,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

已設明衣,可以入也。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布襲衣裳並飯含之事。

商祝襲祭服,褖衣次。

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襲,布衣牀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衽如初也。《喪大記》曰︰「含一牀,襲一牀,遷尸於堂又一牀。」

 注「商祝」至「一牀」。○釋曰︰云「商祝,祝習商禮」者,雖同是周祝,仰習夏禮則曰夏祝,仰習商禮則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記》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親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襲,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從小斂奠、大斂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為之,其間雖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徹之者,皆不言祝名,則周祝徹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為之,其間行事,若祝取銘之類,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開殯時,以周祝徹饌,而堂下二事不可並使周祝,故夏祝取銘置於重。案《周禮》有大祝、小祝、喪祝、詛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禮以喪祝行事,皆當喪祝者也。天子以下喪禮,云亦當喪祝行事也。云「襲,布衣牀上」者,《喪大記》云襲一牀,故知襲時布衣牀上也。此雖布衣未襲,待飯含訖,乃襲,下經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從君助祭宗廟之服,《雜記》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從君聽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是也。云「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證皮弁之服有二種︰一者皮弁時白布衣積素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諸侯及臣聽朔之服;二者皮弁時衣裳皆素葛帶榛杖,大蠟時送終之禮凶服也。此士之襲及士冠所用聽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見《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蠟送終之服,非此襲時所用者也。知「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者,以其死于北墉下,遷尸于當牖下,沐浴而飯含。引《大記》云「含一牀,襲一牀,遷尸于堂又一牀」者,喪事所以即遠,故知襲牀次含牀之東。云「衽如初也」者,衽臥席下莞上簟,彼一牀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時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貝,執以入。宰洗柶,建于米,執以從。

俱入戶,西鄉也。今文宰不言執。

 注「俱入」至「言執」。○釋曰︰云「扱諸面之右」者,面,前也,謂袒左袖,扱於右腋之下帶之內,取便也。云「洗貝執以入」者,洗訖,還於笄內執以入。云「宰洗柶,建于米」者,亦於廢敦之內建之。鄭知「俱入戶,西鄉」者,以下經始云「主人與宰牀西東面」,故知此時西鄉也。

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于尸西。

當牖北面,值尸南也。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則尸南首明矣。

 注「當牖」至「明矣」。○釋曰︰云受貝者就尸東,主人邊受取笄貝,從尸南過,奠尸西牀上,以待主人親含也。鄭云「當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當牖者,見《既夕》記︰「設牀策,當牖衽,下莞上簟。」遷尸於上,是尸當牖。今言當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者,但士之子親含,發其巾,不嫌穢惡,今設巾覆面者,為飯時恐有遺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則尸南首明矣」者,舊有解云︰「遷尸於南牖時,北首。」若北首則祝當在北頭而南鄉,以其為徹枕設巾,要須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則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異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從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喪朝廟時北首,順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牀上坐,東面。

不敢從首前也。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

 注「不敢」至「足也」。○釋曰︰云「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當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貝奠之,並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過,以其口實,不可由足,恐褻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貝北。宰從立于牀西,在右。

米在貝北,便扱者也。宰立牀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

 注「米在」至「飯事」。○釋曰︰云「米在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貝于尸西,祝又受米從首西過,奠于貝南,便矣。今不於貝南奠之而奠于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云「宰立牀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者,此不敢取「詔辭自右」之義,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當佐飯事也。

主人左扱米,實于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唯盈。

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

 注「于右」至「而已」。○釋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謂口東邊也。云「唯盈,取滿而已」者,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云實米唯盈,則九扱恐不滿,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襲,反位。

襲,復衣也。位在尸東。

 注「襲復」至「尸東」。○釋曰︰云「襲,復衣也」者,以其鄉袒則露形,今云襲,是復著衣,故云復衣。知「位在尸東」者,以其鄉者在尸西,今還尸東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設幎目,乃屨,綦結于跗,連絇。

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也。跗,足上也。絇,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

 注「掩者」至「坼也」。○釋曰︰自此盡「于坎」,論襲尸之事。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也」者,經先言掩,後言瑱與幎目,鄭知後結項者,以其掩有四腳,後二腳先結頤下,無所妨,故先結之。若即以前二腳向後結于項,則掩於耳及面,兩邊瑱與幎目無所施,故先結頤下,待設瑱塞耳,並施幎目,乃結項後也。云「跗,足上也」者,謂足背也。云「絇,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者,以漢時刀衣鼻況絇,在屨頭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繫于中而過者也。若無絇,則謂之鞮屨,是以鄭注《周禮‧鞮氏》云鞮屨者,無絇之絇。云「以餘組連之」者,以綦屨繫既結,有餘組穿連兩屨之絇,使兩足不相恃離,故云「止足坼也」。

乃襲,三稱。

遷尸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襲不言設牀,又不言遷尸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

 注「遷尸」至「大異」。○釋曰︰云「遷尸於襲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東牀上而未襲,今已飯含訖,乃遷尸,以衣著於尸,故云遷尸於襲上而衣之也。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者,案《喪大記》云︰「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注云︰「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云「襲不言設牀,又不言遷尸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者,此對大斂、小斂布衣訖,皆言遷尸於斂上,以其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階,其處有異故也。此襲牀與含牀並在南牖下,小別而已,無大異,故不言設牀與遷尸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廢牀,始死遷尸於南牖,即有牀,故上文主人入坐於牀東,主婦牀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牀之下,雖不言設牀,有牀可知。故將飯含,祝以米貝,致於牀西也。《大記》唯言含一牀,襲一牀,大斂不言牀者,以大、小斂衣裳多陳於地,故不言牀。襲衣裳少,含時須漉水,又須寒尸,故並須牀也。此士襲三稱,小斂十九稱,大斂三十稱。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喪大記》云小斂十有九稱,尊卑同,大斂君百稱,五等同大夫五十稱,以下文士三十稱。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命數雖殊,稱數亦等,三公宜與諸侯同。

明衣不在算。

算,數也。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

 ○釋曰︰云「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者,《喪大記》云︰「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其褖衣雖襌,以袍為表,故云「稱」。明衣襌而無裏,不成稱,故不數也。

設韐、帶、搢笏。

韐帶,韎韐緇帶。不言韎緇者,省文,亦欲見韐自有帶。韐帶用革。搢,捷也,捷於帶之右旁。古文韐為合也。

 ○釋曰︰云「韐帶,韎韐緇帶」者,案上陳服之時,有韎韐,有緇帶,故云是韎韐緇帶也。云「不言韎緇者,省文,亦欲見韐自有帶」者,本正言韎韐帶,亦同得為省文,今言韎韐者用革帶也,以其生時緇帶以束衣,革帶以佩韍,王之等生時有二帶,死亦備此二帶,是以《雜記》云︰「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注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為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革帶以佩韍,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是也。案《玉藻》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辟。」又案《雜記》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注云「此謂襲尸之大帶也」。以此而言,生時君大夫二色,今死則加以五采。士生時一色,死更加二色,是異於生。若然,又《雜記》「朱綠帶」注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為之。」彼是帶衣之帶,非大帶,諸侯禮,則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帶用朱綠,與大帶同,此則大夫士,飾與大帶同也。云「搢,捷也,捷於帶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設決,麗于掔,自飯持之。設握,乃連掔。

麗,施也。掔,手後節中也。飯,大擘指本也。決,以韋為之藉,有彄。彄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橫帶貫紐結於掔之表也。設握者,以綦繫鉤中指,由手表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為連,掔作捥。

 ○釋曰︰云「決,以韋為之籍,有彄。彄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者,以下當大擘本鄉掌為內端,屬紐,子鄉手錶為外端,屬橫帶也。云「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橫帶貫紐結於之表也」者,以鄭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紐擐大擘本,然後因沓其彄於指,乃以橫帶繞手,一二貫紐,反向手錶結之。鄭雖云結于擘之表,且內於帶間,未即結此橫帶,即上組繫是也。云「設握者,以綦繫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者,案上文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錶,必重宜於上掩者,屬一繫於下角,乃以繫繞手一匝,當手錶中指向上鉤,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繫鄉下,與決之帶餘連結之。云「此謂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決,今言與決同結,明是右手也。下記所云「設握」者,此謂左手,鄭云︰「手無決者也。」

設冒,櫜之。幠用衾。

櫜,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櫜為橐。

 。○釋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時斂衾」者,篇首始死云「幠用斂衾」,注云︰「大斂之衾。」今雖襲訖,乃用大斂衾,以其襲時無衾,小斂之衾陳之,與前未襲同,不言斂衾,單言衾,是斂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柶、鬊、蚤埋于坎。

坎至此築之也。將襲辟奠,既則反之。

 注「坎至」至「反之」。○釋曰︰云「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棄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尸訖,乃埋之。前為坎者,是甸人也,則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將襲辟奠,既則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爾來不言,恐不知所安之處,但始死設于尸東,方襲事,必當辟之,襲訖,反之於尸東,以其不可空無所依故也。案下記云︰「小斂,辟奠不出室。」彼還是襲奠,辟小斂,則此辟襲奠,亦不出室,仍不言處。大斂時,辟小斂奠于序西南,則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斂,辟小斂奠,則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襲後,因名襲奠,故下鄭注云︰「將小斂,則避襲奠。」

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參分庭一,在南。

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斵治,鑿之為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

 注「木也」至「三尺」。○釋曰︰自此至「于重」,論設重之事。云「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鑿之為縣簪孔也」者,下云「繫用靲」,用靲內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紒,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于西牆下。

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養宜。鬻餘飯,以飯尸餘米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注「夏祝」至「同差」。○釋曰︰云「于西牆下」者,西牆下有竈,即上文甸人為垼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者,案《禮記‧表記》云︰「夏道尊命,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書傳略說》亦云「夏後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禮》云︰「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鄭云︰「歡謂飲食,忠謂衣服。」若忠不對歡,忠亦飲食,故此飲食使夏祝忠者,養宜也。前商祝奠米、飯米,夏祝徹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記云「夏祝徹餘飯」,注云「徹,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後,以木主替重處,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者,亦無正文,鄭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詩》云︰「陳饋八簋。」皆天子禮。自上降殺以兩,明諸侯六。《祭統》諸侯禮,而云「四簋黍見其修於廟中也」,二簋留,陽厭不用餕,故不言也。

冪用疏布,久之,繫用,縣于重。冪用葦席,北面,左衽,帶用靲,賀之,結于後。

久讀為灸,謂以蓋塞鬲口也。靲竹{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賀,加也。古文冪皆作密。

 注「久讀」至「作密」。○釋曰︰云「冪用疏布,久之」者,鄭久讀為灸,灸塞義,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為塞也。云「靲,竹{竹密}也」者,案《顧命》云︰「牖間南向,敷重篾席。」即此竹{竹密}一也,謂竹之青,可以為繫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者,據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後以東端為下向西,西端為上向東,是為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為左衽、右衽,然後以{竹密}加束之,結於後也。

祝取銘,置於重。

祝,習周禮者也。

 釋曰︰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肂。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綪,屈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以布為之。縮,從也。橫者三幅,從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結也。《喪大記》曰︰「絞一幅為三。」

 ○釋曰︰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為厥明。此陳衣將陳,並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云「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是也。云「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此總解大小斂之絞,若細而分之則別。故鄭注《喪大記》云︰「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急也。」云以布為之,知者,下記云「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注云︰「倫,比也。」此絞直言從橫幅數,不言長短者,人有短長不定,取足而已。引《喪大記》,證絞為三析之事。

緇衾,赬裏,無紞。

紞,被識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釋曰︰云「斂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云「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紞,為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喪大記》云︰「紟五幅,無紞。」衾是紟之類,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

爵弁服,皮弁服。

 注「爵弁服皮弁服」。○釋曰︰凡陳斂衣,先陳絞紟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紟衾,次陳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紟為裏束衣,故皆絞紟為先。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則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散衣次,

襚衣以下,袍<衤繭>之屬。

 ○釋曰︰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

祭服與散衣。

 ○釋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喪大記》小斂「衣十有九稱,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言法天地之終數者,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間而終,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尊卑共為一節也。

陳衣繼之,

庶襚。

 ○釋曰︰知「庶襚」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云庶襚,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云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盡用。

取稱而已,不務多。

 ○釋曰︰襲時言庶襚,繼陳則全不用,此陳衣繼之,下云「不必盡用」,則兼用之,不必盡而已。以其小斂用衣多,主人自盡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于東堂下,脯、醢、醴、酒。冪奠用功布,實于簞,在饌東。

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為尊。

 注「功布」至「為尊」。○釋曰︰知「功布,鍛濯灰治之布」者,案《喪服傳》云︰冠六升,鍛而勿灰。七升已下,鍛濯灰治之。是以《殤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治之。」則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鍛濯灰治之也。云「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者,《既夕》記云︰「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若然,則凡設物於東西堂下者,皆南與坫齊。北陳之堂隅,有坫以士為之,或謂堂隅為坫也。

設盆盥于饌東,有巾。

為奠設盥也。喪事略,故無洗也。

 注「為奠」至「洗也」。○釋曰︰云「為奠設盥也」者,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云「喪事略,故無洗也」,直以盆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諸文設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設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設洗篚,篚內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揮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喪事略,不設洗篚,皆見巾是也。

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絰,右本在上,亦散帶垂。皆饌于東方。

苴絰,斬衰之絰也。苴麻者,其貌苴,以為絰。服重者尚粗惡,絰之言實也。鬲,搤也。中人之手,搤圍九寸。絰帶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要絰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絰者,齊衰以下之絰也。牡麻絰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於外。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饌于東方東坫之南,苴絰為上。

 ○釋曰︰此陳絰帶者,以其小斂訖,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云「亦散帶垂」者,不言尺寸,亦與苴絰同垂三尺。云「苴絰,斬衰之絰也」者,案《喪服‧斬衰章》云︰「喪服,斬衰裳,苴絰杖。」故知此苴絰,斬衰之絰。云「苴麻者,其貌苴,以為絰」者,案《禮記‧間傳》云「斬衰貌若苴」,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為絰。云「服重者尚粗惡」者,對齊衰已下服輕,不尚粗惡,故《間傳》云「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惡也。云「絰之言實也」者,《檀弓》云︰「絰也者,實也。」鄭注《喪服》云︰「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不虛服此服也。云「鬲,搤也,中人之手扼圍九寸」者,此無正文,《喪服》及此皆言苴絰大鬲,鬲是搤物之稱,故據中人一搤,而言大者,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搤之,故言大也。云「絰帶之差,自此出焉」者,案《喪服傳》云︰「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緦麻之帶,故云絰帶之差自此出焉。云「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者,謂斬衰統於內,以解本在下而本陽,以解在左對齊衰之絰,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外。案《雜記》云「親喪外除」,鄭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此言統內統外者,亦據哀在內外而言。本陽本陰者,亦據父者子之天,為陽,母者子之地,為陰而言也。云「要絰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據《喪服傳》而言。首絰圍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餘四寸每寸為五分,四寸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為三寸,餘一分在,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傳因即分之至緦麻。云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為帶。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為二十五分,二寸為五十分,一分為五分,添前為五十五分,總去十一分,餘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為一寸,添前四寸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為帶,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為五分,十分為五十分,又九分者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總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總得七十六,據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為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以下,仍有小功之帶,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絰又五分去一,下至緦麻之帶,皆以五倍破寸,計之可知耳。云「牡麻絰者,齊衰以下之絰也」者,案《喪服》齊衰、大功皆言牡麻絰,小功又言澡麻,則齊衰以下皆牡麻絰。傳曰︰「牡麻者,枲麻也。」對苴絰為麻之有蕡色如苴黎,則此雄麻色好者,故《間傳》云「齊衰貌若枲」,是以鄭云「牡麻絰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云「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者,此小斂,絰有散麻帶垂之至三日成服。絞之,對婦人陰質,初而絞之,與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饌于東方東坫之南,苴絰為上」者,以其對下牀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東坫南也。若然,經直言東方,知不在東堂下東方者,以其小斂陳饌皆在東堂下,若此亦在東堂下,當言陳于饌東饌北,何須言東方乎?明此非東堂下也。知苴絰為上者,以其經先言苴絰,明依此為首南陳之也。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

婦人亦有苴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絰也。

 ○釋曰︰知「婦人亦有苴絰」者,《喪服》首云「苴絰杖」,下經男子婦人俱陳,則婦人亦有苴絰。《禮記‧服問》之等每云婦人麻絰之事,故知婦人亦有苴絰。今此經不言婦人苴絰者,記其異。謂男子帶有散麻,婦人則結本無異者。且男子小功緦麻,小斂有帶則絞之,亦結本,婦人帶結本,可以兼之矣。云「此齊衰婦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齊衰,以下至緦麻皆同牡麻也。云「斬衰婦人亦苴絰也」者,此亦據帶而言,以其帶亦名絰,則《喪服》云「苴絰杖」,鄭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絰。」杖絰既兼男女,則婦人有苴麻為帶絰可知。經不言者,以義可知,故省文也。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陳之則別處,以其男子陳之于坫南,此經云在房,明知異處也。

牀笫、夷衾,饌于西坫南。

笫,簀也。夷衾,覆尸之衾。《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注「笫簀」至「冒也」。○釋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斂訖,奉尸夷於堂,幠用夷衾矣,故陳之於西坫南。案《曲禮》云︰「在牀曰尸,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斂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鄭據此小斂未入棺而言。云「《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對小斂已前用大斂之衾,今小斂以往,大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夷衾,證小斂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鄭言小斂以往,則此夷衾本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將葬,啟殯覆棺亦用之矣。云「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注云︰「上曰質,下曰殺。」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緇下以,連之乃用也。其冒則韜下韜上訖,乃為綴旁使相續,此色與形制大同,而連與不連則異也。

西方盥,如東方。

為舉者設盥也。如東方者,亦用盆布巾,饌於西堂下。

 注「為舉」至「堂下」。○釋曰︰云「為舉」者,謂將舉尸者,則下經「士盥二人」是也。云「西堂下」,知者,以其東方盥在東堂下,則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陳一鼎于寢門外,當東塾,少南,西面。其實特豚,四鬄,去蹄,兩胉、脊、肺。設扃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順,覆匕,東柄。

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去蹄,去其甲,為不潔清也。胉,脅也。素俎,喪尚質。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今文鬄為剔,胉為迫。古文鼏為密。

 ○釋曰︰此亦為小斂奠陳之鼏,用茅為編。言西末,則茅本在東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者,凡牲體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經直云「四鬄」,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為四段。案《士冠禮》云「若殺,則特豚載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斂亦云豚合升,則吉凶之禮,豚皆合升,而鄭云「喪事略」者,但喪中之奠,雖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實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鄭總釋喪中四解之事,故云喪事略。若褅郊,大祭雖吉祭,亦先有豚解,後為體解,是以《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鄭云︰「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國語》亦云褅郊之事則有全脀,王公立飫則有房脀,親戚燕飲則有殽脀者。若然,褅郊雖先有全脀,後亦有豚解、體解,《禮運》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經云四鬄,並兩胉脅與脊總為七體,若豚解皆然也。云「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者,既始死之奠襲,後改為襲奠,以恐妨斂事,故知辟襲奠,前襲時已辟之,今將小斂亦辟之,亦當於室之西南隅。如將大斂,辟小斂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經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斂奠與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朝廟遷祖之奠,不設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設為褻,是以遷之,即設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竝,東面立于西階下。

立,俟舉尸也。今文竝為併。

 注「立俟舉尸也」。○釋曰︰舉尸謂小斂從襲牀為遷尸於戶內服上,即下文「士舉遷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戶內,下莞上簟。

有司布斂席也。

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斂者趨方,或傎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稱也。

 注「斂者」至「稱也」。○釋曰︰云「斂者趨方,或傎倒衣裳」者,以其襲時衣裳少,不倒,小斂十九稱,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則爵弁服、皮弁服,並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云「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者,以其斂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則後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稱也」者,欲見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後布祭服,祭服則是善者。復云善者在中,則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稱,以其總十九稱之中,善者非一稱也。

士舉遷尸,反位。

遷尸於服上。

設牀笫于兩楹之間,衽如初,有枕。

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注「衽寢」至「上簟」。○釋曰︰《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為臥席。云「亦下莞上簟」者,《詩‧斯干》宣王寢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尋常寢席,無問貴賤者下莞上簟。

卒斂,徹帷。

尸已飾。

主人西面馮尸,踊無算。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馮,服膺之。

主人髺髮,袒,眾主人免于房。

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齊衰者素冠。今至小斂變,又將初喪服也。髺髮者,去笄纚而紒。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喪服小記》曰︰「斬衰髺髮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幓頭矣。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于房于室,釋髺髮宜於隱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注「始死」至「作括」。○釋曰︰知「始死將斬衰者雞斯」者,案《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鄭注云︰「雞斯,當為笄纚。」以成服乃斬衰,是始死未斬衰,故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也。云「將齊衰者素冠」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冠笄相對。《問喪》親始死,男子云笄纚,明齊衰男子素冠可知。云「今至小斂變」者,謂服麻之節,故云「變」也。云「又將初喪服也。髺髮者,去笄纚而紒」者,此即《喪服小記》云︰「斬衰髺髮以麻,為母髺髮以麻,免而以布。」是母雖齊衰,初亦髺髮,與斬衰同,故云「去笄纚而紒」,紒上著髺髮也。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斂節與斬衰髺髮同時,此皆據男子。若婦人,斬衰,婦人以麻為髽,齊衰,婦人以布為髽。髽與髺髮皆以麻布自項而向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免亦然,但以布廣一寸為異也。云「于房于室釋,髺髮宜於隱者」,並下文婦人髽于室兼言之也。

婦人髽于室。

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齊衰以上,至笄猶髽。髽之異於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宮韜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縱縱爾,爾毋扈扈爾。」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然。

 注「始死」至「頭然」。○釋曰︰知「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冠笄相對。將斬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纚,則婦人將斬衰亦去笄而纚可知。又知「將齊衰者骨笄而纚」者,上引男子齊衰,始死素冠,則知婦人將齊衰,骨笄而纚也。云「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者,謂今至小斂節,亦如上將斬衰。男子去笄纚而髺髮,則此將斬衰,婦人亦去笄纚而麻髽,齊衰,婦人去骨笄與纚而布髽矣。鄭不云斬衰婦人去纚,而云去笄纚者,專據齊衰婦人而言,文略故也。鄭所以云而紒,紒即髽也。故《喪服》注亦云︰「髽,露紒也。」云「齊衰以上,至笄猶髽」者,謂從小斂著未成服之髽,至成服之笄,猶髽不改,至大斂殯後,乃著成服之髽代之也。云「髽之異於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婦人,吉時皆有笄纚,有喪至小斂,則男子去笄纚,著髺髮,婦人去纚而著髽,髽形先以髮為大紒,紒上,斬衰,婦人以麻,齊衰,婦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髺髮與免,故鄭依《檀弓》「縱縱」、「扈扈」之後,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然」。既髺髮與髽皆如著幓頭,而異為名者,以男子陽,外物為名,而謂之髺髮;婦人陰,內物為稱,而謂之髽也。但經云「婦人髽于室」者,男子髺髮與免在東房,若相對婦人,宜髽于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皆於隱處為之也。

士舉,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無算。

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謂楹間。牀,笫上也。今文夷作夷。

 ○釋曰︰云「侇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牀曰夷牀,並此經侇尸不作移字,皆作侇者,侇人旁作之,故鄭注《喪大記》皆是依尸為言也。云「幠用夷衾」者,初死幠用大斂之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今小斂後,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階。眾主人東即位。婦人阼階上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襲、絰于序東,復位。

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踊,東方位。襲絰于序東、東夾前。

 注「拜賓」至「夾前」。○釋曰︰云「眾主人東即位」者,雖無降階之文,當從主人降自西階。主人就拜賓之時,眾主人遂東即位於阼階,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時阼階空,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云「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云「拜賓,鄉賓位拜之也」者,經云主人「降自西階」,即云「主人拜賓」,明不即位而先拜賓,是主人鄉賓位拜賓可知。云「即位踊,東方位」者,謂主人拜賓訖,即鄉東方阼階下,即西面位踊,踊訖,襲絰也。云「襲絰于序東,東夾前」者,經云主人降自西階,更無升降之文,而云序東東夾前者,主人即位,踊訖,而去襲絰于序東,謂鄉堂東,東西當序牆之東。又當東夾之前,非謂就堂上東夾前也。云「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

乃奠。

祝與執事為之。

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錯,錯俎北面。

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注「舉者」至「順之」。○釋曰︰右執匕左執俎者,謂鄉北入內,東方為右人,西方為左人,故鄭云「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各用內手舉鼎,外手執匕俎,故云「便也」。云「錯鼎於此宜西面」者,對在門外時,北面陳鼎,鄉內為宜也。

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扃,不坐。

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今文扃為鉉,古文予為于,鼏為密。

 注「抽扃」至「為密」。○釋曰︰云「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者,以其經云「左執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執之」,不言用右手,故鄭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執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執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朼,載,載兩髀于兩端,兩肩亞,兩胉亞,脊、肺在於中,皆覆,進柢,執而俟。

乃朼,以朼次出牲體,右人也。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亞,次也。凡七體,皆覆,為塵。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為匕,髀為脾,今文胉為迫,柢皆為胝。

 ○釋曰︰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臑屬焉,後左右脾,肫、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為七體也。案下文,大斂豚合升,言合升則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並髀升,非獨喪禮。若體解升者,皆髀不升,鄭云︰「近竅,賤也。」云「皆覆,為塵」者,諸進體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無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進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異於生也。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巾,待于阼階下。

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

 注「執事」至「受之」。○釋曰︰云「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案《公食大夫》云︰「甸人舉鼎順,出奠于其所。」謂當門也。或云徹鼎者誤,何者?前陳饌于東堂下,脯醢、醴、酒冪奠用功布,實于簞,何徹之有也?云「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者,此執者不升,唯據執巾者,故鄭云祝既錯醴將受之。當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東,執醴酒,北面西上。

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

豆錯,俎錯于豆東。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錯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

巾之,為塵也。東,反其位。

 注「東反其位」。○釋曰︰云「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婦人踊,各以所見先後為踊之節也。云「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為踊之節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馮依不知神之所為,故由重南而過,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于門外。

廟門外也。

 注「廟門外也」。○釋曰︰廟門者,士死于適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適寢為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

代,更也。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坊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三日之後,哭無時。《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

 注「代更」至「代哭」。○釋曰︰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者,案《喪大記》云君喪,縣壺,「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親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舉人君與士,其大夫有《大記》可參,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後哭無時」者,禮有三無時之哭︰始死未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殯後葬前,朝夕入於廟,阼階下哭,又於廬中,思憶則哭,是二無時;既練之後,在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無時。練則葬後有朝夕在阼階下哭,唯此有時無無時之哭也。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有襚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主人待于位。

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

 注「喪禮」至「請事」。○釋曰︰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案上文始死,云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弔,皆不云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云「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者,此約《雜記》諸侯使人弔鄰國諸侯之喪嗣君,在阼階之下使擯者出請,云︰「孤某使某請事。」此亦宜然,故引為證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

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

 注「須亦」至「須矣」。○釋曰︰云「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為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襚,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

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

 注「朋友」至「主人」。○釋曰︰云「朋友親襚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于室,朋友襚,親以進,親之恩是也。云「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襚,親以進,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據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來,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據主人。此朋友特來,無君命,故哭與彼異,不可相決。

襚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階,以東。

帛為褶,無絮,雖複,與襌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為襲。

 注「帛為」至「為襲」。○釋曰︰案《喪大記》云︰「小斂,君大夫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複,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斂耳。注釋云「帛為褶,無絮,雖複與襌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者,此決《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乃為一稱,以其絮褻,故須表。此雖有表裡為褶,衣裳別,則裳又無絮,非褻,故有裳乃成稱不須表也。言雖複與襌同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褶衣與複衣相對,有著為複,無著為褶,散文褶亦為複也。案《喪大記》有衣必有裳乃成稱,據襌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雖複,與襌同,亦得裳乃成稱也。云不用表也者,見異於袍繭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斂事而陳之也。

宵,為燎于中庭。

宵,夜也。燎,火燋。

 ○釋曰︰案《少儀》云主人「執燭抱燋」,注云︰「未爇曰燋。」古者以荊燋為燭,故云「燎,火燋」也。或解庭燎與手執為燭別,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無文。大燭或云以布纏葦,以蠟灌之,謂之庭燎。則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對手執者為大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 □疏:唐賈公彥 

卷三十七 士喪禮第十二  

厥明,滅燎。陳衣于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

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

 ○釋曰︰云「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襚」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襚者也。云「紟不在算」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鄭云今之單被也。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云「不必盡用」者,案《周禮‧守祧職》云「其遺衣服藏焉」,鄭云︰「遺衣服,大斂之餘也。」即此不盡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幠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云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注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案《易‧繫辭》生成之數,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云「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其無文,推約為義,故云「與」以疑之。

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角觶,木柶。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

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毼,白也。齊人或名全菹為芋。縢,緣也。《詩》云︰「竹祕緄縢。」布巾,籩巾也。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籩巾。今文蠃為蝸,古文縢為甸。

 注「此饌」至「為甸」。○釋曰︰云「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者,案上小斂之饌云于東堂下,此直言東方,則亦東堂下。鄭云「亦」者,亦上小斂也。云「齊人或名全菹為芋」者,案鄭於《周禮‧醢人》注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齊人名全菹為芋者,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若長於四寸者,亦切之,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但喪中之菹葵,雖長而不切,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引《詩》者,欲見縢為緣義。云「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斂一豆一籩,籩豆不具,故無巾。若然,籩有巾,豆無巾者,以豆盛菹醢,濕物不嫌無巾,故不言,其實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記「籩巾」,鄭彼注云︰「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為尸,尸食,故云優尊者。此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

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

 注「大斂」至「神之」。○釋曰︰云「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肂見衽。

肂,埋棺之坎也,掘之於西階上。衽,小要也。《喪大記》曰︰「君殯用輴,至於上,畢涂屋。大夫殯以幬,置於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殯見衽,涂上,帷之。」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釋曰︰云「肂,埋棺之坎」者,肂訓為陳,謂陳尸於坎,鄭即以肂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階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後氏殯於東階,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西階之上。」故知士亦殯于西階之上。此殯時,雖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鄭注上文云如商祝之事位,則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禮運》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亦據葬後而言,則未葬已前,不忍異於生,皆南首,唯朝廟時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兩楹間,用夷牀。」注云︰「是時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當不背父母,以首鄉之故也。引《喪大記》者,云「畢涂屋」者,畢,盡也。四面及上盡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殯以幬,攢置於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階,離序而四面攢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營攢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攢中狹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殯見衽涂上」者,即此經掘肂而見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闇,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釘,彼鄭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蓋每一縫為三道,小要每道為一條皮束之,故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無漆也。引之者,證經肂與衽之義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

軸,輁軸也。輁狀如牀,軸其輪,輓而行。

 ○釋曰︰云「輁狀如牀,軸其輪」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遷于祖用軸」,注云「軸,輁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輁狀如長牀,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腊,饌于西坫南。

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為舉者設盆盥於西。

 注「熬所」至「於西」。○釋曰︰《喪大記》云︰「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腊焉。」注云︰「熬者,煎穀也。將涂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若然,則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餘設於左右可知也。云「為舉者設盆盥於西」者,以小斂既云設盆盥饌于東方,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陳盥,後陳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陳三鼎于門外,北上。豚合升,魚鱄鮒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

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注「合升」至「互耳」。○釋曰︰云「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斂云四鬄,四解為七體,亦左右體合升,今升左右體,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燭俟于饌東。

燭,燋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闇。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注「堂雖」至「曰燭」。○釋曰︰云「堂雖明,室猶闇」者,前小斂陳衣于房,無燭者,近戶得明,故無燭。此大斂於室之奧,故有燭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謂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詩》云「庭燎之光」,如此之類,皆在地曰燎。此云「執之曰燭」,及《少儀》云「主人執燭抱燋」,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庭燎且《燕禮》亦謂之大燭也,《司烜氏》亦謂之墳燭也。

祝、徹盥于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踊。

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于饌東,有巾。大斂設盥于門外,彌有威儀。

 注「祝徹」至「威儀」。○釋曰︰此直云「祝徹盥于門外」者,不知何時設,此案上小斂陳饌訖,即言設盥,則陳大斂饌訖,亦設盥於門外也。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

授執巾者於尸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為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注「授執」至「醴也」。○釋曰︰云「授執巾者於尸東,使先待於阼階下」者,此巾前為小斂奠巾之,今祝徹巾,還為大斂奠巾之,前小斂奠,升自阼階,設于尸東,祝受巾於阼階下而升。今大斂奠,亦升自阼階,設于奧,亦宜受巾於阼階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執巾者,使先待於阼階下也。又知「祝還徹醴」者,下文「徹饌先取醴」故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

北面立,相待俱降。

其餘取先設者,出于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設于序西南,當西榮,如設于堂。

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堂,謂尸東也。凡奠設于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注「為求」至「去之」。○釋曰︰云「堂謂尸東也」者,謂如尸東堂上陳設之次第,故云尸東也。云「凡奠設于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謂小斂奠、大斂奠、遷柩奠、祖奠,但將設後奠,則徹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畢,則去之。故小斂奠設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設故也。

醴酒位如初。執事豆北南面,東上。

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為便事變位。

 注「如初」至「變位」。○釋曰︰前設小斂奠于尸東時,醴酒先升,北面西上,執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執豆俎者,豆北東上,為便事,事訖,向東為便,故東上變位,以執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為便事變位」也。

乃適饌。

東方之新饌。

 注「東方之新饌」。○釋曰︰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

徹事畢。

婦人尸西,東面。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于足,西面袒。

袒,大斂變也。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

 注「袒大」至「若矣」。○釋曰︰知袒為「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為大斂變也。云「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者,決前小斂袒,男有髺髮免,婦人有髽,今大斂袒,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

亦既盥並立西階下。

 注「亦既」至「階下」。○釋曰︰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于西階下,以待遷尸也。

布廣如初。

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間為少南。

 注「亦下」至「少南」。○釋曰︰「布席如初」,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云「鋪於阼階上」者,案《喪大記》云「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是也。云「於楹間為少南」者,取南北節,以其言阼階上,故知於楹間為少南,近阼階也。

商祝布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

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

 注「至此」至「自盡」。○釋曰︰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者,《喪大記》「君無襚大夫士」,注云︰「不陳,不以斂。」彼無襚大夫士止謂不陳,為小斂用之,故云無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喪始死,君使人襚,何得云君全無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陳,不以斂解之,至大斂乃用君襚,於小斂所用,主人先自盡也。

有大夫,則告。

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釋曰︰案《檀弓》「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注云︰「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為大夫出。」《喪大記》云︰「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則出迎于門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斂後,則為大夫出,故《雜記》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來,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舉遷尸,復位。主人踊無算。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

主人奉尸斂于棺,踊如初,乃蓋。

棺在肂中,斂尸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

 釋曰︰士舉遷尸,謂從戶外夷牀上,遷尸於斂上。下云「奉尸斂于棺」,謂從阼階斂上遷尸鄉西階,斂於棺中,乃加蓋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釋曰︰云「棺在肂中,斂尸焉」者,欲見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謂殯也」者,即所引《檀弓》「殯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斂,亦名殯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

北面於西階東。

 注「北面於西階東」。○釋曰︰小斂後,主人阼階下。今殯後,拜大夫後至者,殯訖,不忍即阼階,因拜大夫即於西階東,北面,視肂而哭也。

眾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

阼階上下之位。

 注「阼階上下之位」。○釋曰︰眾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設熬,旁一筐,乃塗,踊無算。

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為火備。

卒塗,祝取銘置於肂。主人復位,踊,襲。

為銘設柎,樹之肂東。

 ○釋曰︰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今殯訖,取置於肂上,銘所以表柩故也。云「肂東」者,以不使當肂於東可知。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于奧,東面。

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于尸。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

 注「執燭」至「席右」。○釋曰︰云「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于奧,當先照之為明也。云「自是不復奠于尸」者,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尸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則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總解之。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執事執饌。

東方之饌。

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載,魚左首,進鬐,三列,腊進柢。

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扃鼏、朼載之儀。魚左首設而在南。鬐,脊也。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為手,鬐為耆。

 注「如初」至「為耆」。○釋曰︰云「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進鬐,此云左首,則與生異,而云亦未異於生者,下文注「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據席而言,此左首,據載者統於執,若設於席前,則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今進魚不異於生,則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為證也。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

如初,祝先升。

 注「如初祝先升」。○釋曰︰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于室,醴酒北面。

亦如初。

 注「亦如初」。○釋曰︰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謂如初,小斂經不言如初,文略也。

設豆,右菹,菹南栗,栗東脯,豚當豆,魚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籩南,巾如初。

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栗南,酒當脯南。

 注「右菹」至「脯南」。○釋曰︰云「設豆,右菹」者,凡設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從北鄉南而陳,嫌先設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則醢自然在左,是以鄭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者,鄭以上文魚言左首,據載者統於執,故云左首,及設則右首,此言設豆右菹,據設者統於席,前若執來即左菹也。云「醴當栗南,酒當脯南」者,以其陳饌要成,尊者後設,故先設栗脯於北,乃於南設醴酒,酒在東,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錯者出,立于戶西,西上。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

為神馮依之也。

 注「為神」至「之也」。○釋曰︰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為神馮依之,故丈夫取以為踊節也。

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于門外。入,及兄弟北面哭殯。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門外。

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注「小功」至「存焉」。○釋曰︰云「北面哭殯」者,案《喪大記》云︰「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注云︰「哭殯,謂既涂也。哭柩,謂啟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者,案《喪服》記云「小功以下為兄弟」,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異門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門,有同財,故《喪服》以小功以下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門,不同財之義,以異門疏,至此亦可以歸,故云亦存焉,謂存在家之注也。既殯雖歸,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時,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是也。

眾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于東方。闔門。主人揖,就次。

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牀笫可也。

 注「次謂」至「可也」。○釋曰︰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禮記‧間傳》為證。案《間傳》云︰「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齊衰居堊室,芐翦不納。大功寢有席,小功緦麻,牀可也。」齊衰既居堊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

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牟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注「賜恩」至「錫衰」。○釋曰︰案《雜記》云︰「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注引《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為之改,始新之。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斂,大斂」者,案《喪大記》云︰「君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此經云「若有賜」,明君於士視大斂也。云「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者,案《喪服小記》云︰「諸侯弔,必皮弁錫衰。」言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弔異國之臣法。案《服問》云︰「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不見君弔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為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並據成服後。今大斂未成服,緣弔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則君弔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襲裘。襲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弔,小斂後,「襲裘帶絰而入」,此小斂後,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亦約《服問》君弔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謂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師友之恩,特賜與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注「不哭」至「私恩」。○釋曰︰案《喪大記》云「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平常出門時,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

巫,掌招彌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周禮‧男巫》︰「王弔則與祝前。」喪祝,王弔則與巫前。《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之禮。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凡宮有鬼神曰廟。

 注「巫掌」至「曰廟」。○釋曰︰云「巫掌招彌以除疾病」者,《周禮‧春官‧男巫職》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彌讀為敉,敉,安也,謂安凶禍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夏官‧小臣職》文。云男巫「王弔則與祝前」者,亦《男巫職》文。云「祝」者,則《周禮‧春官‧喪祝職》云「王弔則與巫前」是也。引之者,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證彼與此經異,故云「皆天子之禮」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為天子禮也。云「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據《喪大記》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殯,而君往焉。巫止于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于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執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後。」文與此經同,文有詳略耳。云「小臣君行則在前後」者,非直為弔喪,則凡平行,皆有此小臣從,以其與君為儀衛者。云「君升則俠阼階」,案《顧命》云二人雀弁,夾階,是其類也。云「凡宮有鬼神曰廟」者,以經云廟,謂適寢為廟,故云有鬼神曰廟。

君釋采,入門,主人辟。

釋采者,祝為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為謔。」

 注「釋采」至「為謔」。○釋曰︰引《禮運》者,證君無故而入臣家,故將入必禮門神也。彼注引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數如夏氏,以取弒焉,是君臣相謔,致禍之事也。

君升自阼階,西鄉。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

祝南面房中,東鄉君。牆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注「祝南」至「益北」。○釋曰︰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案《喪大記》云︰「君稱言,視祝而踊。」鄭注︰「視祝而踊,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故須鄉君也。云「主人中庭進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門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踊,出。

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

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

大斂事。

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

命主人使之升。

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乃斂。

公,大國之孤,四命也。《春秋傳》曰︰「(鄭伯有耆酒,為窟室,而夜飲酒擊鍾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

 注「公大」至「壑谷」。○釋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國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傳》文。鄭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以比大國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號為公。引之者,證經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貳三公,大國無公,唯有孤,亦號為公,是以《燕禮》亦謂之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主人降,出。

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弔之位。

 注「逆降」至「之位」。○釋曰︰卒者,謂卒斂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鄉中庭,君乃撫尸,主人乃拜稽顙,踊出,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踊,出。

撫,手案之。凡馮尸興必踊。今文無成。

 注「撫手」至「無成」。○釋曰︰云「凡馮尸興必踊」者,《喪大記》文。此經直云「君坐撫,當心」,主人直踊,又不言馮尸,而鄭云凡馮尸興必踊者,欲見撫即馮之類,興亦踊,故得與主人拾踊也。是以《喪大記》︰「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馮尸不當君所。」又云︰「凡馮尸,興必踊。」是馮為總名,故君撫之亦踊也。

君反之,復初位。眾主人辟于東壁,南面。

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注「以君」至「之東」。○釋曰︰云「君反之復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者,下文「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尸」,則君降當在阼階下,西面命之,故眾主人辟君東壁南面,南面則西頭為首,者當堂角之坫,故云當坫之東也。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尸。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尸,不當君所,踊。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

奉尸斂于棺,乃蓋。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門左,視塗。

肂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眾主人復位。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門右。

亦復中庭位。

 注「亦復中庭位」。○釋曰︰經云「入門右」,注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

以君在阼。

 注「以君在阼」。○釋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階也。

君要節而踊,主人從踊。

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注「節謂」至「時也」。○釋曰︰云「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者,案上文大斂奠,升時丈夫踊,降時婦人踊,由重南而東,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時踊者,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踊節,故不言降時踊節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

以君將出,不敢讙囂聒尊者也。

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

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俛以禮主人也。《曲禮》曰︰「立視五雟,式視馬尾。」

 注「辟逡」至「馬尾」。○釋曰︰君入臣家,至廟門乃下車,則貳車本不入大門,下云「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門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禮》云︰「君出就車,左右攘辟。」則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俛,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禮主人」者,《曲禮》云「式宗廟」,《曾子問》卿大夫見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為式。引《曲禮》者,欲見式小俛。彼注︰「雟猶規也。」車輪轉之一匝為一規。案《周禮‧冬官》輪崇六尺六寸,圍三徑一,三六十八,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總為九丈九尺,六尺為一步,總十六步半。凡平立視,視前十六步半。若小俛為式,則低頭視馬尾,故連引《曲禮》云「式視馬尾」也。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

貳車,副車也。其數各視其命之等。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弔,蓋乘象輅。《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注「貳車」至「必式」。○釋曰︰云「其數各視其命之等」者,案《周禮‧大行人》云︰上公貳車九乘,侯伯貳車七乘,子男貳車五乘,故知視命數也。云「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禮記‧坊記》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為御,與車右者也。此經云「貳車畢乘」,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云「君弔,蓋乘象路」者,案《周禮‧巾車職》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諸侯,則同姓金路已下,異姓象路已下,四衛革路已下,蕃國唯有木路。若然,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弔乘象路。今云蓋乘象路者,以諸侯言之,唯據上公與侯伯於王有親者,得用象路弔臨其臣以巾車。又云象路以朝,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雖不言弔臨,然弔臨亦是出入之事,故云「蓋」以疑之。若四衛、諸侯、侯伯已下,與王無親者,亦各乘己所賜之車,革路、木路之等。今鄭於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以其言貳車,其飾皆與正車同,故於貳車以下,言君之所乘車也。引《曲禮》者,乘君之乘車,則貳車是也。以其與君為副貳,即是君之乘車也,彼注云︰「君存惡空其位。」則此乘車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載,無御者在中,鄭注《周禮》亦有車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視雟常為式耳。

襲,入即位。眾主人襲。拜大夫之後至者,成踊。

後至,布衣而後來者。

 ○釋曰︰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

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注「自賓」至「之儀」。○釋曰︰上經君在之時,卿大夫士從君者,不得與主人為禮。君出後,有賓來,即乃得別與主人為禮,故云「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眾賓,不拜棺中之賜。

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棺中之賜,不施己也。《曲禮》曰︰「生與來日。」

 注「既殯」至「來日」。○釋曰︰云「既殯之明日」者,上厥明滅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今別言「三日成服」,則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謂除死日數之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歠粥矣」者,謂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喪大記》云「三日不食」,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經》「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數,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者,案《既夕》記云「主人乘惡車」,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禮》者,彼注云︰「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引之以證此《士喪禮》與大夫已上異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

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闕焉。

 注「既殯」至「闕焉」。○釋曰︰云「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據殯後阼階下朝夕哭,廬中思憶則哭。云「不代哭也」者,決未殯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親疏代哭,不絕聲。云「子卯,桀紂亡日」者,《詩》云︰「韋顧既伐,昆吾夏桀。」《左傳》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與夏桀同時誅,則桀以乙卯亡。案《尚書‧牧誓》序云「時甲子昧爽」,武王伐紂之日,是紂以甲子日死,王者以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經是也。云「吉事闕焉」者,《檀弓》云︰「子卯不樂。」是吉事闕也。

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門。

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辟,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注「外兄」至「則閉」。○釋曰︰《喪大記》云「祥而外無哭者」,則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婦人哭,則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備也。案下注云「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異姓有服者」,謂若舅之子,姑姊妹從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者,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無此事等則閉之,鬼神尚幽闇故也。

婦人拊心,不哭。

方有事,止讙囂。

 ○釋曰︰云「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踊。

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注「先西」至「拜也」。○釋曰︰知先西面、後東面者,以經云「旁三右還入門」,故知先西面,後乃東,遂北面。入門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敵則先拜他國之賓。凡異爵者,拜諸其位。

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少進,前於列。異爵,卿大夫也。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注「賓皆」至「特拜」。○釋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賓,此內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云「諸公門東,少進」者,謂門東有士,故云少進,少進於士。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門右,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又在賓之後也。云「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云「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者,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內位,但主人哭則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進前於士之列也。云「異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異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經云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亦當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諸其位也。

徹者盥于門外。燭先入,升自阼階。丈夫踊。

徹者,徹大斂之宿奠。

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婦人踊。

序,次也。

 注「序次也」。○釋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為次第也。

設于序西南,直西榮。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錯,立于豆北,南面。籩、俎既錯,立于執豆之西,東上。酒錯,復位。醴錯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饌。

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適饌,適新饌,將復奠。

 注「遂先」至「復奠」。○釋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復位,遂適東相新饌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設,不巾。

入,入於室也。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不巾,無菹、無栗也。菹、栗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注「入入」至「巾之」。○釋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斂有俎,籩豆又多,今言如初設,直豆籩酒醴見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無菹,無栗也」者,以大斂奠,兼有菹栗,則巾之。是以《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其大斂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廟之奠,亦是宿奠,無菹栗有巾者,為在堂而久設,塵埃故也。

錯者出,立于尸西,西上。滅燭,出。祝闔戶,先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

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注「哭止」至「無拜」。○釋曰︰云「祝闔戶,先降」者,以其出戶時,祝闔戶在後,故須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謂朝夕哭止,拜賓乃奠,奠則禮畢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眾主人出,婦人踊。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主人卒拜送賓,揖眾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腊,陳三鼎如初。東方之饌亦如之。

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注「朔月」至「斂時」。○釋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經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則有之。謂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則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諏日」,大夫已上則諏。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則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謂大斂時」者,以其上陳大斂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斂時也。

無籩,有黍、稷。用瓦敦,有蓋,當籩位。

黍稷併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注「黍稷」至「祭焉」。○釋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來,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者,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記云︰「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注云︰「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若然,彼謂下室中不異於生時,殯宮中則無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殯宮中有黍稷,下室則無。故《既夕》記云「朔月若荐新,則不饋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是也,是以云猶平常朝夕決之也。云「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者,《士虞禮》禫月,「吉祭猶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時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雖不四時,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

徹宿奠也。

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卒朼,釋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

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注「俎行」至「之次」。○釋曰︰云「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設時,豆錯、俎錯,黍稷後設,則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以執之在後,欲與鼎匕出為節,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

其設于室,豆錯,俎錯,腊特。黍稷當籩位。敦啟會,卻諸其南。醴酒位如初。

常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注「當籩」至「無敦」。○釋曰︰知「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者,依特牲所設為之也。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

共為之也。

主人要節而踊,皆如朝夕哭之儀。月半不殷奠。

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注「殷盛」至「尊者」。○釋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

薦五穀若時果物新出者。

 注「荐五」至「出者」。○釋曰︰案《月令》仲春「開冰,先荐寢廟」,季春云「荐鮪于寢廟」,孟夏云「以彘嘗麥,先荐寢廟」,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寢廟」。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籩豆,一如上朔奠也。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啟會,面足。序出如入。

啟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間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注「啟會」至「蓋也」。○釋曰︰以前設時即不蓋,至徹亦不蓋。今經云「敦啟會」,嫌先蓋,至徹重啟之,故云「不復蓋」也。

其設于外,如於室。

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營之。

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云︰「經之營之。」

 注「宅葬」至「營之」。○釋曰︰案《周禮》有塚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塚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塚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為葬將北首故也。

 注「為葬」至「故也」。○釋曰︰云「為葬將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為葬時北首,故壤在足處。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是葬時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

兆,域也,新營之處。免絰者,求吉不敢純凶。

 注「兆域」至「純凶」。○釋曰︰案《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與占者之服,不純吉,亦不純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純吉,免絰,亦不純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注「命尊者自右」。○釋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對贊幣卑者在左,故引《少儀》為證也。

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

韇,藏筴之器也。兼與筴執之。今文無兼。

 ○釋曰︰云「抽上韇」者,則下韇未抽,待用筮時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

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謀也。茲,此也。基,始也。言為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無兆,基作期。

 注「某甫」至「作期」。○釋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謂二十加冠時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稱,故《士冠禮》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則孔甫之等是實字,以某甫擬之,是且字也,是以諸侯薨,復者亦言某甫。鄭云某甫且字,是為之造字也。引《孝經》卜其宅兆者,證宅為葬居。又見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下文云「如筮,則史練冠」,鄭注云︰「謂下大夫若士也。」則卜者謂上大夫。上大夫卜,則天子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為域,彼注兆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注亦云「兆,塋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為營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注兩解,俱得合義。

筮人許諾,不述命,右還,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

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禮略。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識爻卦畫地者。古文述皆作術。

 注「述循」至「作術」。○釋曰︰云「不述者,士禮略」者,但士禮,命筮辭有一,命龜辭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士命筮辭有一者,即上經是直有命筮,無述命,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是命筮辭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長蒞卜,為事命龜。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龜」,注云︰「不述命,亦士禮略」,是士命龜辭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禮,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以下,是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孫某來日丁亥」已下,將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為一辭,通前為事命筮有二。若卜則有為事命龜,通述命,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為三。知大夫龜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喪禮》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則殷奠之類。知大夫命龜不將述命,與即西面命龜共為一命龜,亦只有二者,案此《士喪》注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對《少牢》述命與命龜為二,通前命龜為三。若然,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為喪禮略者,《特牲》之吉禮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為喪禮略也。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占,卒,進告于命筮者與主人︰「占之曰從。」

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眾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注「卒筮」至「吉也」。○釋曰︰經云「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寫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實皆示。經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審,故據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與主人二人並告,明與前不異也。云「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龜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連山》、《歸藏》、《周易》。《連山》者,夏家《易》以純艮為首,艮為山,象山之出云,連連不絕,故《易》名《連山》。《歸藏》者,殷之《易》以純坤為首,坤為地,萬物歸藏於地,故《易》名《歸藏》。周以十一月為正月,一陽爻生為天統,故以乾為首,乾為天,天能周匝於四時,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絰,哭,不踊。若不從,筮擇如初儀。

更擇地而筮之。

歸,殯前北面哭,不踊。

易位而哭,明非常。

 注「易位」至「非常」。○釋曰︰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今筮宅來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椁,反位,哭,不踊。婦人哭于堂。

既,已也。匠人為椁,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矣。主人還椁,亦以既朝哭矣。

 注「既已」至「哭矣」。○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案《禮記‧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則此云井槨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須作之,豈今始獻材也。但至此時將用,故主人親看視,是以云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也。云「匠人為槨,刊治其材」者,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內,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為槨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構於殯門外也」者,以下文「獻材於殯門外」,則此亦在殯門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並有獻素、獻成之事,故具言處所也。「反位,拜位」者,謂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竁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見其即入壙故也。知「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與卜日皆在朝哭訖,明還槨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獻材于殯門外,西面北上綪。主人徧視之,如哭椁。獻素、獻成亦如之。

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注「材明」至「為成」。○釋曰︰上經已言槨,此經言材,故鄭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明器與材別言,故彼言材為槨材也。又此下別言素與成,則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獻之,驗其堪否也。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知義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飾名,又經言獻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訖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飾治畢也。此明器須好,故有三時獻法。上槨材既多,故不須獻,直還觀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復外位。卜人先奠龜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焞置於燋,在龜東。

楚,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挈,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師,遂以役之。」

 注「楚荊」至「役之」。○釋曰︰云「楚,荊也」者,荊本是草之名,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楚又是荊州之國,故或言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古法鑽龜,用荊謂之荊焞也。云「燋,炬也」者,謂存火者為炬,亦用荊為之,故鄭云「所以燃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挈,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陽燧取火於日。玄謂焌讀如戈鐏之鐏,謂以契柱燋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師,用作龜也。役之,使助之。」是楚焌與契為一,皆謂鑽龜之焌,讀為戈鐏之鐏者,取其銳頭為之灼龜也。

族長蒞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門西,東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執燋、席者在塾西。

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蒞,臨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注「族長」至「東上」。○釋曰︰云「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長,故知掌族人親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雜記》云「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則士之吉服,祭服為吉服,士之祭服為玄端而已。宗人掌禮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則筮史亦服練冠、長衣。《雜記》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純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禮‧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來,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當代之別名。及占之又有體、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體兆,象也。色兆,氣也。墨兆,廣也。坼兆,璺也。體有凶吉,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體,王其無害,凡卜體吉,色善、墨大、坼明,則逢吉。」是其卜專據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東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為尊,故知東上也。

闔東扉,主婦立于其內。

扉,門扉也。

席于闑西閾外。

為卜者也。古文闑作縶,閾作蹙。

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絰,左擁之。蒞卜即位于門東,西面。

蒞卜,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卜。

 注「蒞卜」至「命卜」。○釋曰︰云「蒞卜,族長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鄉西面,下文受龜、受視、受命訖,則云「命曰哀子某」,則族長非直視高,兼行命龜之事也,故云「當代主人命卜」也。《周禮》天子卜法,則與士異,假使大事,則大宗伯蒞卜,小宗伯陳龜、貞龜、命龜,大卜視高作龜,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首,燋在北。

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

 注「既奠」至「待之」。○釋曰︰云「卜人抱龜燋」者,謂從塾上抱,鄉閾外待也。先奠龜於席上,乃復奠燋在龜北。云「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者,鄉時先奠龜,次奠燋,既奠燋,又取龜執之以待,待者,下經授與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龜,示高。

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云蒞卜也。

 注「以龜」至「上也」。○釋曰︰凡卜法,案《禮記》云「禎祥見乎龜之四體」,鄭注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今云「腹甲高」者,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鑽之,以示蒞卜也。

蒞卜受視,反之。宗人還,少退,受命。

受蒞卜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

命曰︰「哀子某,來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

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注「考登」至「者乎」。○釋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總指一切神,無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謂塚墓有所崩壞也。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卜人龜,負東扉。

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注「宗人」至「兆也」。○釋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禮略。云「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者,言「凡」非一,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與命龜異,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龜。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對筮時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云「俟龜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婦,主婦哭」是也。

卜人坐,作龜,興。

作猶灼也。《周禮‧卜師》︰「凡卜事,示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興,起也。

 注「作猶」至「起也」。○釋曰︰《周禮‧卜師》凡卜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者,此據小事,故不使大卜視高作龜。

宗人受龜,示涖卜。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退,東面。乃旅占。卒,不釋龜,告于涖卜與主人︰「占曰『某日從』。」

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為日。

 注「不釋」至「為日」。○釋曰︰云「不釋龜」者,似元執不釋。注云「復執之也」者,似釋後重執之。二疑之間,謂宗人退東面,旅占之時,授人傳占,占訖,授宗人,宗人復執之,與本不釋相似,故經云不釋龜也。

授卜人龜。告于主婦,主婦哭。

不執龜者,下主人也。

告于異爵者。使人告于眾賓。

眾賓,僚友不來者也。

 注釋曰︰上云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眾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云「不來者也」。

卜人徹龜。宗人告事畢。主人絰,入,哭,如筮宅。賓出,拜送。若不從,卜擇如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