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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 既夕禮第十三
既夕哭,
既,已也。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
疏 「既夕哭」。○注「既已」至「位時」。○釋曰︰此經論既夕哭,請啟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殯宮阼階之下,禮將請啟殯之時,主人於夕哭訖,出寢門,復外位,故鄭云「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者。鄭知復外位請者,見上編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朝夕之哭,其禮並同,明知此請啟期,亦在復外位時。若然,上編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謂明日之朝始啟殯,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請也。但復外位之時,必有弔賓來亦在外位,故請期因告賓也。
請啟期,告于賓。
將葬,當遷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今文啟為開。
疏 「請啟期告于賓」。○注「將葬」至「為開」。○釋曰︰云「將葬,當遷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者,鄭解時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門外位請期者,明旦須啟肂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時請啟肂之期告賓,使知而來赴弔之事也。
夙興,設盥于祖廟門外。
祖,王父也。下士祖襧共廟。
疏 ○釋曰︰自此盡「階間」,論豫於祖廟陳饌之事。言「夙興」者,謂夕哭請期訖,明旦早起豫設盆盥於祖廟門外,擬舉鼎之人盥手。案小斂設盆盥在東堂下,大斂設盥於門外,雖不言東方,約小斂盥在東堂下,則大斂盥亦門外東方。此下陳鼎如大斂奠,則此設盥亦在門外東方,如大斂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廟,曰王考廟。」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禰共廟者,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官師,中士、下士。」案下記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則此經所朝據一廟者而言,設盥于祖,是下士一廟,祖禰共廟,據尊者而言也。
陳鼎皆如殯,東方之饌亦如之。
皆,皆三鼎也。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
疏 「陳鼎」至「如之」。○注「皆皆」至「之奠」。○釋曰︰案上文,殯後大斂之陳三鼎,有豚、魚、腊,在廟門外,西面北上,此陳鼎亦如之。云「東方之饌亦如之」者,彼大斂時,云「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故今云東方之饌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內,即門外及陳於阼階下,亦西面北上。外內同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者,以其大斂於阼階,即移于棺而殯之,殯訖,乃于室中設大斂之奠。即大斂奠在殯後,恐於殯時別有奠,故明之,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也。
侇牀饌于階間。
侇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牀。
疏 ○釋曰︰云「侇之言尸也」者,遷尸於堂亦言侇尸,盤衾皆依尸而言,故云侇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牀」者,謂柩至祖廟兩楹之間,尸北首之時乃用此牀,故名侇牀也。
二燭俟于殯門外。
早闇,以為明也。燭用蒸。
疏 ○釋曰︰自此盡「侇衾」,論啟殯及變服之事。二燭者,以其發殯宮二者,下云「燭入」,注云︰「炤徹與啟肂者。」故於此豫備之。云「燭用蒸」者,案《周禮‧甸師》云︰「以薪蒸,役外內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儀》云︰「主者執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燋即蒸,故云燭用蒸也。
丈夫髽,散帶垂,即位如初。
為將啟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髽,婦人之變。《喪服小記》曰︰「男子免而婦人髽,男子冠而婦人笄。」如初,朝夕哭門外位。
疏 「丈夫」至「如初」。○注「為將」至「外位」。○釋曰︰云「為將啟變也」者,凡男子免與括發散帶垂,婦人髽皆當小斂之節,今於啟殯時,亦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時,故云為將啟變也。云「此互文以相見耳。髽,婦人之變」者,髽既是婦人之變,則免是男子之變。今丈夫見其人不見免,則丈夫當免矣。婦人見其髽不見人,則婦人當髽矣,故云互文以相見耳。引《喪服小記》者,証見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婦人髽,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婦人笄。若然,小斂之時,靳衰男子括發,齊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發者,欲見啟殯之後,雖斬衰亦免而無括發。知者,案《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間,雖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啟不免,則啟當免矣。又《喪服小記》云︰「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親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貶於既啟之後,則主人著免不貶矣。以此言之,啟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啟後著免,亦是貶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時,更無變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婦人髽」及「婦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時,婦人髽無笄,故空云「髽」。成服之後,婦人髽即有笄,故《喪服》斬衰婦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蓋榛以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婦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帶垂」者,小斂節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婦人,無問輕重,皆初而絞之。云「如初,朝夕哭門外位」者,但經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門外位者,以下經始云「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門,在門外如朝夕哭位也。
婦人不哭,主人拜賓,入,即位,袒。
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也。不哭者,將有事,止讙囂。
疏 ○釋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者,案上編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門。婦人撫心,不哭。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踊。」此主人入門不哭,婦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將有事」者,謂將有啟殯之事也。
商祝免、袒,執功布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聲三,啟三,命哭。
功布,灰治之布也,執之,以接神為有所拂也。聲三,三有聲,存神也。啟三,三言啟,告神也。舊說以為聲,噫興也。今文免作絻。
疏 ○釋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謂七升以下之布也。云「執之以接神,為有所拂也」者,拂猶言拂拭,下經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塵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者,謂拂去凶邪之氣也。云「三有聲,存神也」者,案《曾子問》亦云「祝聲三」,鄭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舊說以為聲,噫興」者,鄭注《曾子問》云︰「聲,噫歆。」不云舊說,亦是舊說也。
燭入。
炤徹與啟肂者。
疏 ○釋曰︰上云「二燭」,此鄭云「炤徹與啟肂」,則一燭於室中,炤徹奠;一燭於堂,照開殯肂也。
祝降,與夏祝交于階下,取銘置于重。
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與夏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銘置于重,為啟肂遷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銘皆作名。
疏 「祝降」至「于重」。○注「祝降」至「作名」。○釋曰︰此祝不言商夏,則周祝也。燭既入室,周祝從而入室,徹宿奠降,降時夏祝自下升取銘,降置於重,為妨啟殯故也。云「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者,謂昨暮所設夕奠,經宿,故謂之宿奠也。此宿奠擬朝廟所用,即下云「重先奠從」者是也。此奠所徹所置之處雖不言,案上編大斂遷,小斂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則《鄉射》、《大射》皆云「降與射者交於階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階時當近東,夏祝升階當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銘皆作名」者,此銘及下陳明器云「取銘置於茵」,二者皆名,但銘書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無算。主人也。
疏 ○釋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則踊無算,當知開棺柩之時,以其踊為哀號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
拂,去塵也。覆之,為其形露。
疏 ○注「拂去」至「形露」。○釋曰︰開柩已出時,是棺南首,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廟及入壙,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以覆棺言之,當隨柩入壙矣。
遷于祖,用軸。
遷,徙也。徙於祖,朝祖廟也。《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蓋象平生時,將出必辭尊者。軸,輁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輁狀如長牀,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
疏 「遷于祖用軸」。○注「遷徙」至「以龍」。○釋曰︰自此盡「由足西面」,論以柩朝廟之事。云「遷于祖用軸」者,謂朝廟之時,從殯宮遷移于祖廟,朝時用輁軸載之。案《士喪禮》將殯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則遷于祖時,亦升輁軸於階上,載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饌,陳之當在堂下,是以下記云︰「夷牀輁軸,饌于西階東。」注云︰「明階間者,位近西,夷牀饌于祖廟,輁軸饌于殯宮。」而言階間,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殯于祖」者,殷人將殯之時,先朝廟訖,乃殯,至葬時不復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殯于路寢,至葬時乃朝,朝訖,而遂葬。引之者,証經將葬朝祖之事。云「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曲禮》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禮》大夫將出聘,告于禰乃行,介無告禰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軸,輁軸也」者,下記云「夷牀輁軸」是也。云「軸,狀如轉轔」者,此以漢法況之,漢時名轉軸為轉轔,轔,輪也,故《士喪禮》云「升棺用軸」,注云︰「軸,輁軸也。輁狀如牀,軸其輪,輓而行。」是以輪為轔也。云「刻兩頭為軹」者,以軸頭為軹,刻軸使兩頭細,穿入輁之兩髀,前後二者皆然。云「輁狀如長牀,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者,此輁既云長如牀,則有先後兩畔之木,狀如牀髀,厚大為之,兩畔為孔,著金釧於中,前後兩畔皆然,然後關軸於其中。言桯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軸,故名此木為桯也。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者,大夫殯葬,雖不用輴,士朝廟用輁軸,則大夫朝廟當用輴。諸侯天子殯葬、朝廟皆用輴。但天子畫轅為龍,謂之龍輴。《檀弓》諸侯云「輴」,天子云「菆塗龍」輴是也。此輴皆有四周為輴,故名為輴也。
重先,奠從,燭從,柩從,燭從,主人從。
行之序也。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
疏 「重先」至「人從」。○注「行之」至「在後」。○釋曰︰此論發殯宮鄉祖廟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燭者,以其柩車為隔,恐闇,故各有燭以炤道。若至廟,燭在前者升炤正柩,在後者在階下,炤升柩,故下記云「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者,經直云「主人從」者,以主人為首者而言,故鄭總舉男子婦人並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者,以《內則》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鄭云︰「地道尊右。」彼謂吉時,此雖凶禮,亦依之也。云「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者,假令昭親,則在先,昭疏,則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為先後,男從主人後,女從主婦後。云「男賓在前,女賓在後」者,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婦人之後為序也。
升自西階。
柩也。猶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 「升自西階」。○注「柩也」至「阼也」。○釋曰︰云「猶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東面北上。
俟正柩也。
疏 「奠俟」至「北上」。○注「俟正柩也」。○釋曰︰既升階,當正之於侇牀之上,北首,既正乃設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從升。婦人升,東面。眾人東即位。
東方之位。
疏 「主人」至「即位」。○注「東方之位」。○釋曰︰主人、主婦從柩而升。言「婦人升東面」,不言「主人西面」,舉主婦東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眾人東即位」者,唯主人、主婦一自眾主人以下,從柩至西階下,遂鄉東階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兩楹間,用夷牀。
兩楹間,象鄉戶牖也。是時柩北首。
疏 「正柩」至「侇牀」。○注「兩楹」至「北首」。○釋曰︰云「兩楹間,象鄉戶牖也」者,以其戶牖之間,賓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父母神之所在,故於兩楹之間北面鄉之。若言鄉戶牖,則在兩楹間而近西矣。故下記云「夷牀輁軸,饌于西階東」,饌夷牀,俟正柩而言,西階東,則正柩于楹間近西可知矣。云「是時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鄉之,又自上以來設奠,皆升自阼階,今此下文設奠升降,皆自西階下,鄭注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時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東,西面。置重如初。
如殯宮時也。
疏 「主人」至「如初」。○注「如殯宮時也」。○釋曰︰主人、主婦從柩升,即當西面,東面鄉柩。主婦上文即言東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故從柩升,因言東面。男子在柩東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訖,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從之時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編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鄭云「如殯宮時也」。
席升,設于柩西。奠設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階。
席設于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從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巾之者,為御當風塵。
疏 「席升」至「西階」。○注「席設」至「風塵」。○釋曰︰此論設宿奠於柩西。云「席設于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者,知當西階,以其柩當戶牖之南,席北鋪之,自然當西階之上。云「從奠設如初,東面也」者,如初,謂如殯宮朝夕設奠于室中者,從柩而來,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據神東面設之於席前也。云「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謂不近柩設奠,若近柩,則統於柩,為神不西面,故不近東統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設席于奧東面,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者,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若然,小斂奠設于尸東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大斂以後,奠皆設于室中,亦不統於柩。此奠不設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處故也。云「巾之者,為御當風塵」者,案《禮記‧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據小斂、大斂之等也,有牲肉,故不倮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無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雖無祭肉,為在堂風塵,故巾之,異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無算,降,拜賓,即位,踊,襲。主婦及親者由足,西面。
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親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 「主人」至「西面」。○注「設奠」至「房中」。○釋曰︰云「降拜賓,即位踊襲」者,實謂在殯宮看主人開殯朝祖之賓,襲者從殯宮中拜賓,入即位袒,至此乃襲。襲者先即位踊,踊訖乃襲絰序東。云「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者,知婦人戶西南面者,案下記云將載柩,「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則知此設之時,婦人辟之,亦戶西南面。待設奠訖,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不即鄉柩東西面者,以主人在柩東,待設奠訖,主人降拜賓,婦人乃得東也。若然,云「親者西面」,則大功以上相隨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親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為堂上迫狹,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薦車,直東榮,北輈。
薦,進也。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今時謂之魂車。輈,轅也。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
疏 ○注「薦進」至「中庭」。○釋曰︰自此盡「還出」,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薦車者,以明旦將行,故豫陳車。云「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者,案《曲禮》云︰「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已駕,僕展軨。」是生時將行陳駕,今死者將葬,亦陳車象之也。云「今時謂之魂車」者,鄭舉漢法況之,以其神靈在焉,故謂之魂車也。云「輈,轅也」者,《周禮‧考工記》有輈人為輈,輈亦謂之轅,故云輈轅也。云「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者,此車既非載柩之車,即下記云薦乘車、道車、槁車,以次言之,則先陳乘車,次陳道車,次陳槁車。知東陳西上者,下云「陳明器于乘車之西」,明器繼乘車而西,明乘車在上,已東有道車、槁車,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車既當東榮,則三者不當中庭,而云中庭者,據南北之中庭,不據東西為中庭也。何者?以下經云薦馬入門,三分庭一在南,馬右還,出薦馬者,當車南在庭,近南,明車近北當中庭矣。
質明,滅燭。
質,正也。
疏 「質明滅燭」。○釋曰︰自啟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滅燭也。
徹者升自阼階,降自西階。
徹者,辟新奠,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為褻。
疏 「徹者」至「西階」。○注「徹者」至「為褻」。○釋曰︰云「新奠」者,謂遷祖之奠將設新,故徹去從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為褻」者,為徹從奠,不設于序西南,為再設褻黷,故不設也。其再設者,未啟殯前夕時一設,至此朝廟又設,是再設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階。
為遷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
疏 「乃奠」至「西階」。○注「為遷」至「其足」。○釋曰︰云「為遷祖奠也」者,謂遷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當階之上,東面席前為之則同,其饌則異,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饌,皆大斂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斂、小斂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今此遷祖奠,升不由阼階,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來往不可由首,又飲食之事不可褻之由足,故升自西階也。若然,徹時所以由足者,奠畢去之,由足無嫌也。
主人要節而踊。
節,升降。
疏 「主人要節而踊」。○注「節升降」。○釋曰︰云「節,升降」者,奠升時主人踊,降時婦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婦人,文不具也。
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交轡,圉人夾牽之。
駕車之馬,每車二匹。纓,今馬鞅也。就,成也。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蓋絛絲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數,王之革路絛纓。圉人,養馬者。在左右曰夾。既奠乃薦馬者,為其踐污廟中也。凡入門,參分庭二在南。
疏 「薦馬」至「牽之」。○注「駕車」至「在南」。○釋曰︰薦馬並薦纓者,纓為馬設,故與馬同時薦之。案下記云「薦乘車」,又云「纓轡貝勒,縣于衡」,又云「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注云︰「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若然,薦車之時,纓縣于衡,此薦馬得有纓者,以薦車時縣于衡,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故兩見之也。云「駕車之馬」者,即上文薦車之馬也。云「每車二匹」者,下經云「公贈兩馬」,注云︰「兩馬,士制也。」故知此車有三乘,馬則六匹矣。云「纓,今馬鞅也」者,古者謂之纓,漢時謂之鞅,故舉漢法為況也。云「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則不依命數,則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車》上公纓九就,侯伯纓七就,子男纓五就,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故知與士同三就。此三色,則如《聘禮》記三色,朱、白、蒼也。云「此三色者蓋絛絲也」者,謂以絲為絛,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罽然」者,鄭注《巾車》云︰「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罽飾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罽飾之」。此則三采絲為絛飾之,但著之則同,故云其著之如罽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數」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數雖卑於諸侯,以王人雖微,猶序諸侯之上,故得與同依命數。就依命數,其色則無過五采罽,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其飾與王同。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罽,與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諸侯之臣當同色,與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絛纓」者,至革路、木路不用罽而用絛絲為纓,與此纓三色者同,故引為証也。云「圉人,養馬者」,案《周禮‧校人職》云︰「乘馬一師四圉。」是圉人以養馬,以其養馬,故使之薦也。云「在左右曰夾」者,以車三乘馬則六匹,每馬二人交轡牽之,故云在左右曰夾。云「既奠乃薦者,為其踐污廟中」者,車馬相將之物,前薦車在奠上,今此薦馬在奠後者,欲其既薦即出,恐踐污廟中,故後薦之也。云「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者,大斂陳事在庭,分為三分,一分在北,則繼堂而言;一分在南,則繼門而言。此既繼門,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門左門右,則當門之北矣。
御者執策立于馬後。哭,成踊,右還,出。
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
疏 「御者」至「還出」。○注「主人」至「薦馬」。○釋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者,以其車得馬而成,故前薦車時,主人不哭踊,至薦馬乃哭,是由車成於薦馬故也。主人哭踊訖,馬則右還,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賓出,主人送于門外。
有司請祖期。亦因在外位請之,當以告賓,每事畢輒出。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
疏 「賓出」至「祖期」。○注「亦因」至「始也」。○釋曰︰自此盡「屬引」,論祖時飾柩車之事。此賓即上來弔主人啟殯者,朝廟事畢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請之」者,上既夕哭訖,因外位請啟期,故云「亦」也。此經不言告賓,知告賓者,若不告賓,時至則設,何須請期?故知擬告賓,故云「當以告賓」也。云「每事畢輒出」者,有司請期之禮,每事皆待事畢,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請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請期」,此云「請祖期」,下文「請葬期」,皆因出在外請之,故云每事也。云「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詩》有「韓侯出祖,出宿于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又云「出宿于屠,飲餞于禰」,皆是將行飲酒曰祖。此死者將行亦曰祖,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側。」
側,昳也,謂將過中之時。
疏 ○釋曰︰此主人辭。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側」者,昃是傍側,亦為特義轉為昃者,取差跌之義,故從昃也。云「過中之時」者,則《尚書‧無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昃即側也。
主人入,袒。乃載,踊無算。卒束,襲。
袒,為載變也。乃舉柩郤下而載之。束,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謂此車。
疏 「主人」至「束襲」。○注「袒為」至「此車」。○釋曰︰云「袒為載變也」者,將載,主人先袒,乃載,故云為載變也。云「乃舉柩郤下而載之」者,郤猶卻也。鄉柩在堂北首,今郤下以足鄉前,下堂載於車,故謂之為卻也。云「束,束棺於柩車」者,案《禮記‧喪大記》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縮二橫三。」彼是棺束,此經先云載下,乃云卒束,則束非棺束,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云「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謂此車」者,案下記云︰「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此經不辨納車時節,故鄭明之。
降奠,當前束。
下遷祖之奠也。當前束,猶當尸腢也。亦在柩車西,束有前後也。
疏 ○釋曰︰束卒乃云「降奠」,則未束以前,其奠使人執之,待束訖,乃降奠之,當束也。云「當前束,猶當尸腢也」者,下記云︰「即牀而奠,當腢。」彼在尸東,此在柩車西,當前束亦當腢,故取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經既言前束,則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飾柩,一池,紐前後緇,齊三采,無貝。
飾柩,為設牆柳也。巾奠乃牆,謂此也。牆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宮室之承霤,以竹為之,狀如小車笭,衣以青布。一池縣於柳前。士不揄絞。紐,所以聯帷荒,前赤後黑,因以為飾。左右面各有前後,齊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車蓋上蕤矣。以三采繒為之,上朱,中白,下蒼。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貝。
疏 「商祝」至「無貝」。○注「飾柩」至「有貝」。○釋曰︰此並飾車之事。其柩車即《周禮》蜃車也。四輪迫地,其轝亦狀如長牀,兩畔豎軨子,以帷繞之,上以荒一池縣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齊。云「飾柩,為設牆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牆」,下記文,鄭引之者,以此經直云飾柩,不言設牆時節,故記人辨之,以巾覆奠乃牆,謂此飾柩者也。云「牆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喪大記》云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鄭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蓋文章焉。」此注牆、柳別。案《喪大記》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則帷荒總名為柳者。案《縫人》云「衣翣柳之材」,鄭注︰「必先纏衣其木,乃以張飾也。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若然,對則帷為牆,象宮室有牆壁,荒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齊三采諸色所聚,故得柳名。總而言之,皆得為牆巾,奠乃牆,及《檀弓》云︰「周人牆置翣。」皆牆中兼有柳,《縫人》「衣翣柳之材」,柳中兼牆矣。鄭注《喪大記》云︰「荒,蒙也。」取蒙覆之義。云「池者,象宮室之承霤,以竹為之」者,生人宮室,以木為承霤,仰之以承霤水。死者無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狀如小車笭衣以青布」者,此鄭依漢禮而言。云「一池縣於柳前」者,案《喪大記》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縣於兩相;士一池,縣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揄絞」者,案《雜記》云︰「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揄者,依《爾雅‧釋鳥》云︰「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曰鷂。」絞者,倉黃之色。則人君於倉黃色繒上,又畫鷂雉之形,縣於池下。大夫則闕之,故云大夫則不揄絞,屬於池下。池下揄絞一名振容,故《喪大記》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車行振動,以為容儀。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銅魚縣之,士不但不揄絞,又無銅魚,故《喪大記》大夫有魚躍拂池,士則無。鄭注云︰「士則去魚。」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車左右以有帷,分兩相各為前後,故云「前後緇」。云「齊居柳之中央」者,雖無正文,以其言齊,若人之齊,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車蓋上蕤矣」者,漢時小車蓋上有蕤,在蓋之中央,故舉以為說。云「以三采繒為之,上朱中白下倉」者,案《聘禮》記云三采︰朱、白、倉。彼據繅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倉。此為齊用三采,亦當然,故取以為義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齊當人所睹見,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貝」者,案《喪大記》云君齊五采五貝,大夫齊三采三貝,士齊三采一貝。鄭注云︰「齊象車蓋,蕤縫,合雜采為之,形如瓜分,然綴貝落其上及旁。」見彼士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貝也。此諸侯之士,故云無貝也。
設披。
披絡柳棺上,貫結於戴,人居旁牽之,以備傾虧。《喪大記》曰︰「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今文披皆為藩。
疏 「設披」。○注「披輅」至「為藩」。○釋曰︰云「披輅柳棺上,貫結於戴」者,案《喪大記》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貫結於戴,以此而言,則戴兩頭皆結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輅過,然後貫穿戴之,連系棺束者,乃結于戴,餘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為前後披,故下記云「執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則三披,各三人,持之備傾虧也。引《喪大記》者,証披連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纁」者,與戴所用異。大夫與人君則戴與披用物同,故《喪大記》云「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執披,並下記「執披者」三字皆為藩,今不從之也。
屬引。
屬猶著也。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紼。古者人引柩。《春秋傳》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 ○注釋曰︰云「引,所以引柩車」者,引謂紼繩屬著於柩車。云「在軸輴曰紼」者,士朝廟時用軸,大夫已上用輴,故並言之。言紼見繩體,言引見用力。故鄭注《周禮》亦云︰「在車曰紼,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雜記》乘人專道而行,又云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對漢以來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傳》云︰齊侯伐晉侇儀,敝無存,死之,齊侯與之犀軒,而先歸之,坐引者,以師哭之,親推之三。注云︰「坐而飲食之。」此鄭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謂飲食之。而哭之,亦以師哭之三者,亦謂公親推之三也。引之者,証古者人引也。
陳明器於乘車之西。
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異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虡」。陳器於乘車之西,則重之北也。
疏 「陳明」至「之西」。○注「明器」至「北也」。○釋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綪」,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則自包筲以下,總曰藏器,以其俱入壙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猶善也。竹不可善用,謂籩無縢,味當作沫,沫,靧也。」又云「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注云︰「無宮商之調。」又云「有鍾磬而無簨虡」,注云︰「不縣之也。橫曰簨,植曰虡。」云「陳器乘車之西,則重北」者,無正文,上薦車云「直東榮」,繼廟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車近不在重。今東陳於乘車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橫覆之。
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為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橫陳之者,為苞筲以下於其北,便也。覆之,見善面也。
疏 「折橫覆之」。○注「折猶」至「面也」。○釋曰︰云「折,橫覆之」者,鄭云「蓋如牀」,則加於壙上時,南北長,東西短。今經云「橫」,明知其長者東西陳之。言「覆」者,謂善面則折,加於壙時,擬鄉上看之為面,故善者鄉下。今陳之取鄉下看之,故反覆善面鄉上也。云「折猶庋也」者,以其窆畢加之於壙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猶庋也。云「方鑿連木為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者,此無正文,以經云橫覆之,明有縱對之,既為縱橫,即知有長短廣狹,以承抗席,故為如牀解之。又知縮者三橫者五,亦約茵與抗木,但於壙口承抗席,宜大於茵與抗木,故知縮三橫五也。知無簀者,以其縮三橫五以當簀處,故無簀也。知「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時窆事畢,云「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畢,加之壙上承抗席者也。云「橫陳之者,為苞筲以下于其北,便也」者,鄭解折不縮者,南北順陳,而橫陳之意,為折橫陳則東西廣,是以苞筲陳之於北便也。
抗木,橫三縮二。
抗,禦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橫與縮,各足掩壙。
疏 ○釋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橫與縮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雖無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羨道入,諸侯已上又有輴車,亦由羨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則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禦塵。
疏 「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塵」。○釋曰︰既陳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領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橫三縮二,不言加,明別陳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陳者先用,故先陳抗木於下,次陳抗席,而後陳茵,先用取後陳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時,茵先入壙,窆事訖,加折壙上,則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長大,故別陳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陳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與抗木同陳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陳者,以其入壙時相當,又皆是縱橫重累之物,故重加陳之也。云「席所以御塵」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塵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塵,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塵,抗席在下,隔抗木,慮有塵鄉下,故云御塵,是以釋之有異也。
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
茵,所以藉棺者。翦,淺也。幅,緣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淺。
疏 「加茵」至「橫三」。○注「茵所」至「作淺」。○釋曰︰云「加茵」者,謂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說陳器之時。云「用疏布」者,謂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緇翦」者,緇則七入黑汁為緇,翦,淺也,謂染為淺緇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記云︰「茵著用荼,實綏澤焉。」此鄭注云「有幅,緣之」者,則用一幅布為之,縫合兩邊幅為袋,不去邊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時茵先屬引,乃窆,則茵與棺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鄭云「幅,緣之」者,蓋縫合既訖,乃更以物緣此兩邊幅縫合之處,使之牢固不坼壞,因為飾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縮二橫三,此亦縮二橫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橫三,後云縮二,此茵先云縮二,後云橫三,並據此陳列之時,鄭據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舉一邊而言,其實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渾天言之,則地之上下、內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則在下,及其用之,則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與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謂渾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說卦》云「參天兩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
器,目言之也。陳明器,以西行南端為上。綪,屈也,不容,則屈而反之。
疏 ○注「器目」至「反之」。○釋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與下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
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
疏 「茵」。○注「茵在」至「北也」。○釋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陳器從此茵鄉北為次第,故言之,故鄭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
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 「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釋曰︰下文既設遣奠,而云「苞牲取下體」,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麥。
筲,畚種類也。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
疏 「筲三黍稷麥」。○注「筲畚」至「觳也」。○釋曰︰案下記云「菅筲三」,則筲以菅草為之。筲三各盛一種,黍、稷、麥也。云「筲,畚種類也」者,舊說云畚器所以盛種,此筲與畚盛種同類,故舉以為況也。云「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記》「瓬人為簋,實一觳」,又云「豆實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升二升。此筲與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約同之,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
罋三,醯、醢、屑,冪用疏布。
罋,瓦器,其容亦蓋一觳。屑,薑桂之屑也。《內則》曰︰「屑桂與薑。」冪,覆也。今文冪皆作密。
疏 「罋三」至「疏布」。○注「罋瓦」至「作密」。○釋曰︰云「罋,瓦器」者,以罋與甒等字從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蓋一觳」者,《聘禮》記「致饔餼」云罋斗二升,則此罋約同之,故云「蓋」以疑之也。知屑是薑桂者,以其與《內則》「屑桂與薑」同云屑,故引《內則》為証也。
甒二,醴、酒,冪用功布。
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廡。
疏 ○注釋曰︰謂二者,所盛須繼罋三而陳之,言亦瓦器,亦上罋三也。
皆木桁,久之。
桁,所以庪苞屑罋甒也。久,當為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每器異桁。
疏 「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異桁」。○釋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則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罋甒獨云冪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無冪。罋甒濕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冪覆之。云「久當為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設重鬲,亦與之同,故讀從灸也。云「每器異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別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盤、匜。匜實于槃中,南流。
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湯漿。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為桙。
疏 ○注釋曰︰謂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農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時而藏之也。
無祭器,
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 「無祭器」。○注「士禮」至「器也」。○釋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罋。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注云︰「言名之為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以此而言,則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禮略,無祭器,空有明器而實之。大夫以上,尊者備,故兩有。若兩有,則實祭器,不實明器。宋襄公既兩有,而並實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樂器可也。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
疏 「有燕樂器可也」。○注「與賓」至「器也」。○釋曰︰言「可」者,許其得用,故云「可也」。云「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者,則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縣,縣磬也。
役器,甲、冑、干、笮。
此皆師役之器。甲,鎧。冑,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 ○注釋曰︰此役器中有干笮,無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陳之也。云「甲,鎧。冑,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冑,後代用金,故名鎧,兜鍪隨世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為之,故下記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設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餘雖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記云「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車所載,象生者,與此別也。
燕器,杖、笠、翣。
燕居安體之器也。笠,竹蓋也。翣,扇。
疏 ○注釋曰︰云「燕居安體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禦暑;翣者,所以招涼,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體之器也。云「笠,竹蓋也」者,,竹青之皮,以竹青皮為之。
徹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節而踊。
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要節者,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不設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設者,為神馮依之久也。
疏 「徹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釋曰︰自此盡「入復位」,論還車為祖奠之事。此徹遷祖奠者,為將還遷車,更設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者,以下經云「祖還車」,還車訖,布席設祖奠,則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節者,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者,案上編徹小斂、大斂奠時,皆升自阼階,丈夫踊,降自西階,婦人踊。今奠在庭,無升降之事,直有來往,經云「要節而踊」,明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但此經直云主人要節,知有婦人亦踊者,以下經徹祖奠時云︰「徹者入,丈夫踊,設于西北,婦人踊。」注云︰「猶阼階升時也。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是男子、婦人並有踊文。則知此要節踊內,亦兼婦人也。云「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奠於庭者,亦由重北,東方來陳,由重北而西,徹訖,由重南而東,象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也。但設奠於柩車西而東面,則徹者由奠東而西面徹之也。云「不設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斂、小斂奠,及夕奠,乃皆經宿,故皆設之于序西南,為神馮依。此遷祖奠,旦始設之,今日側徹之,未經宿既徹,故不設于序西南也。
袒。
為將祖變。
疏 「袒」。○注「為將袒變」。○釋曰︰下經「商祝御柩乃祖」,是將祖,故此主人袒,袒即變也。
商祝御柩,
亦執功布居前,為還柩車為節。
疏 「商祝御柩」。○注「亦執」至「為節」。○釋曰︰云「商祝御柩」者,謂居柩車之前,卻行詔傾虧,使執披人知其節度。云「亦執功布」者,下經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故此亦如之,故執布。
乃祖。
還柩鄉外,為行始。
疏 「乃祖」。○注「還柩」至「行始」。○釋曰︰商祝既執功布,為御乃還,柩車使轅鄉外也。祖者,始也。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
踊,襲,少南,當前束。
主人也。柩還則當前束南。
疏 「踊襲」至「前束」。○注「主人」至「東南」。○釋曰︰前袒為祖變,今既祖訖,故踊而襲。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則此襲亦主人也。經云「少南」,鄭云「則當前東南」者,以其車未還之時,當前束近北,今還車,亦當前束少南。
婦人降,即位于階間。
為柩將去有時也。位東上。
疏 ○注釋曰︰「婦人降」者,以柩還鄉外階間空,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間。云「為柩將去有時」者,去有時,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時也,今此為行始也。云「位東上」者,以堂上時,婦人在阼階西面,統於堂下男子,今柩車南遷,男子亦在車東,故婦人降亦東上,統于男子也。婦人不鄉車西者,以車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車後。
祖,還車不還器。
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器之陳,自已南上。
疏 「祖還車不還器」。○注「祖有」至「南上」。○釋曰︰祖還車者,為載時鄉北,今為行始,故須還鄉南,故鄭云「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不還器」者,鄭云「器之陳,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銘,置於茵。
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
疏 「祝取銘置於茵」。○注「重不」至「茵上」。○釋曰︰初死,為銘置於重,啟殯,祝取銘置於重,祖廟又置於重,今將行置於茵者,重不藏,擬埋于廟門左茵,是入壙之物,銘亦入壙之物,故置於茵也。是以鄭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也。士無廞旌,唯有乘車所建攝盛之旃,並此銘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廞旌,通此二旌,則皆備三旌也。
二人還重,左還。
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
疏 「二人還重左還」。○注「重與」至「便也」。○釋曰︰云「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者,以車馬至中庭之東,以右還,鄉門為便。重在門內,面鄉北,人在其南,以左還,鄉門為便。是以二者雖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節而踊。
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是之謂祖奠。
疏 「布席」至「而踊」。○注「車已」至「祖奠」。○釋曰︰云「主人要節而踊」者,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又皆從車而來,則此要節而踊,一與遷祖奠同。云「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者,奠本為柩設,其柩未安,不得設奠。今車已還,名之為祖尸柩已定。可以為奠也。云「是之謂祖奠」者,下記云「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謂彼祖奠。
薦馬如初。
柩動車還,宜新之也。
疏 「薦馬如初」。○注「柩動」至「之也」。○釋曰︰上已薦馬,今又薦馬者,以柩車動而鄉南,為行始宜新之,故「薦馬如初」也。
賓出,主人送。
有司請葬期。
亦因在外位時。
疏 「賓出」至「葬期」。○注「亦因在外位時」。○釋曰︰云「亦因在外位時」者,亦上啟期,祖期事畢,在外位,故此亦因事畢,出在外位時,請葬期也。
入,復位。
主人也,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恆在內位。
疏 「入復位」。○注「主人」至「內位」。○釋曰︰云「主人」者,以其送賓據主人,今送賓訖,入復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內位」者,自死至於殯在內位,在殯宮中;自啟至於葬在內位,據在祖廟中,處雖不同,在內不異,故總言之。云在內位者,始死未小斂已前,位在尸東,小斂後,位在阼階下,若自啟之後,在廟位,亦在阼階下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三十九 既夕禮第十三
公賵,玄纁束,馬兩。
公,國君也。賵,所以助主人送葬也。兩馬,士制也。《春秋傳》曰︰宋景曹卒,魯季康子使冉求賵之以馬,曰︰其可以稱旌繁乎?
疏 「公贈」至「馬兩」。○注「公國」至「繁乎」。○釋曰︰自此盡「入復位杖」,論國君賵法之事。云「公,國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傳》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則國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釋杖,迎于廟門外」,與《喪大記》如此迎送者,皆據國君也。云「賵,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兩小《傳》皆云︰車馬曰賵,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賵奠於死生兩施」是也。云「兩馬,士制也」者,謂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則乘駟馬,其大夫以上則常乘駟馬,故鄭駁異義云天子駕駟。《尚書‧康王之誥》康王始即位,云諸侯「皆布乘黃朱」;《詩》云「駟騵彭彭」,武王所乘;《魯頌》云「六轡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駟牡騑騑」,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駕駟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傳》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弔,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與有職競焉,是以不得助執紼,使求從輿人。」注云︰「輿,眾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備彌甥也。」注云︰「彌,遠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稱彌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產馬,使求薦諸夫人之宰,其可以稱旌繁乎!」注云︰「稱,舉也。繁馬飾繁纓也。」引之者,證公有賵馬助人之事。
擯者出請,入告。主人釋杖,迎于廟門外,不哭,先入門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尊君命也。眾主人自若西面。
疏 「擯者」至「人袒」。○注「尊君」至「西面」。○釋曰︰云「尊君命也」者,謂釋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賓賵,擯者出告須,注云「不迎」。則此經皆是尊君命,故鄭無所指屬君命,故鄭解經「不哭」。又前文袒襲皆據主人,此則眾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眾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賓入門,門東而右,其餘眾主人不迎賓,明自若常位,柩東西面可知也。
馬入設。
設於庭,在重南。
疏 「馬入設」。○注「設於庭在重南」。○釋曰︰以馬是庭實,故云「設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實法,皆參分庭一在南設之,又重北陳,明器不得設馬,故知在重南也。
賓奉幣,由馬西當前輅,北面致命。
賓,使者。幣,玄纁也。輅,轅縛,所以屬引。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柩車在階間少前,參分庭之北,輅有前後。
疏 「賓奉」至「致命」。○注「賓使」至「前後」。○釋曰︰云「賓,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喪禮》「君使人弔」,注︰「使人,士也,禮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輅,轅縛,所以屬引」者,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轅縛也。云「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者,以經直云「當前輅」,不言輅之東西及前後,鄭以義言之,以其馬在重南,當門,柩車在階間少南,亦當門,賓由馬西北行,當前輅致命,明在輅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者,以賓當輅西,經云「北面致命」,明當奠柩之南,北面,是得鄉柩與奠也。云「柩車在階間少前,參分庭之北」者,案下記云「遂匠納車于階間」,是柩車在階間也。云少前者,上經祖還車訖,云「婦人降,即位于階間」,明柩車少南,是少前也。云參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陳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參分庭之北,謂參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賓「致命」之處。云「輅有前後」者,以經云前輅,明有後,以對前,故知輅有前後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賓奠幣于棧左服,出。
棧,謂柩車也。几士車制無漆飾,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車箱。今文棧作輚。
疏 ○注釋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門右北面,以賓致命訖,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棧謂柩車也,凡士車制無漆飾」者,此棧車即柩車,以其賓由輅西而致命。云「奠幣於棧」者,明此棧車、柩車即蜃車,四輪迫地,無漆飾,故言棧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禮》宰授使者圭時,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車南鄉,以東為左,尸在車上,以東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舉幣以東。
柩東,主人位。以東,藏之。
疏 「宰由」至「以東」。○注「柩東」至「藏之」。○釋曰︰云「柩東,主人位」者,解經「由主人之北」,以幣在車東,主人在車東,故宰由主人位北,而鄉左服上取幣,以東藏之於內也。但此時主人仍在門東,北面,此位雖無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幣,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馬以出。
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聘禮》曰「皮馬相間」可也。
疏 「士受馬以出」。○注「此士」至「可也」。○釋曰︰云「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不得為屬士,以其受幣者宜尊,受馬者宜卑,故知受馬是胥徒之長,以其受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禮》記云︰「士受皮。」注云士謂中士、下士不為胥徒者。彼主人親受幣,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禮》者,欲見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門外,拜,襲,入復位,杖。
疏 「主人」至「位杖」。○釋曰︰主人既送賓,還入廟門,車東復位杖也。
賓賵者將命。
賓,卿大夫士也。
疏 ○注「賓卿大夫士也」。○釋曰︰自此盡「知生者賻」,論賓及兄弟賻奠之事。云「賓,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則此賓是國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將命」者,身不來,遣使者將命告主人。
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
不迎,告曰︰「孤某須。」
疏 注「不迎」至「某須」。○釋曰︰案《雜記》諸侯使卿弔鄰國諸侯,主人使擯者告賓云︰「孤某須矣。」故引之為義。
馬入設。賓奉幣,擯者先入,賓從,致命如初。
初,公使者。
主人拜于位,不踊。
柩車東位也。既啟之後,與在室同。
疏 注「柩車」至「室同」。○釋曰︰云「既啟之後,與在室同」者,案上編始死時,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為賓出,故云與在室同。至於有君命,亦出迎也。
賓奠幣如初,舉幣,受馬如初。擯者出請。
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
疏 注「賓出」至「有事」。○釋曰︰云「賓出在外,請之,為其復有事」者,以其賓既行賵訖,出更請之,為其復有事。若無事,賓報事畢,送去也。
若奠,
賓致可以奠也。
疏 「若奠」。○注「賓致可以奠也」。○釋曰︰謂賓不辭,此釋所致之物,或可堪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賓入。將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馬,又請。
士亦謂胥徒之長。又,復也。
疏 注「士亦」至「復也」。○釋曰︰以其受羊與馬,同是畜類,故知亦胥徒之類。但受羊不須勇力,故鄭不言也。
若賻,
賻之言,補也,助也,貨財曰賻。
疏 「若賻」。○注「賻之」至「曰膊」。○釋曰︰云「貨財曰賻」者,《公羊傳》文也。
入告。主人出門左,西面。賓東面將命。
主人出者,賻主施於主人。
疏 注「主人」至「主人」。○釋曰︰鄭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經云「知生者賻」,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傳》譏一人兼二事。此賓所以兼事者,彼譏一人獨行,不與介各行,故譏。若《雜記》云上客弔,即其介各行含、襚、賵,則不譏。則卿大夫士禮,一人行數事可也。
主人拜,賓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
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 ○釋曰︰鄭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門東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鄉賓奠幣之處舉幣,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無器,則捂受之。
謂對相授,不委地。
疏 「若無」至「受之」。○注「謂對」至「委地」。○釋曰︰以堂上授有並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於地。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選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
贈者將命。
贈,送。
擯者出請,納賓如初。
如其入告,出告須。
疏 注「如其」至「告須」。○釋曰︰謂如上賓賵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幣如初。
亦於棧左服。
若就器,則坐奠于陳。
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翫好所有。陳,明器之陳。
疏 「若就」至「于陳」。○注「就猶」至「之陳」。○釋曰︰知「贈無常」者,案下記云「凡贈幣無常」,注云︰「賓之贈也。玩好曰贈,在所有。」言「玩好」者,謂生時玩好之具,與死者相知,皆可以贈死者,故此經云「若就器則坐奠于陳」者,就器則是玩好之器也。云「陳,明器之陳」者,以其廟中所陳者唯明器,即陳于車之西以外,或言薦,或言設,無言陳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將禮,必請而后拜送。
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疏 「凡將」至「拜送」。○注「雖知」至「人意」。○釋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義取孔子云「無必,無固」之言也。
兄弟,賵、奠可也。
兄弟,有服親者,可且賵且奠,許其濃也。賵奠於死生兩施。
疏 ○注釋曰︰知「兄弟,有服親」者,《喪服傳》云︰「凡小功以下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親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無致賵奠之法。云「可且賵且奠,許其濃也」者,若然,此所知許其賵,不許其奠,兄弟許其貳賵兼奠,而上經亦賓而有賵、有奠、有賻三者,彼亦不使並行俱見之。見三禮之中,有則任行其一,故總見之。云「賵奠於死生兩施」者,以下經云「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賵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兩施也。
所知,則賵而不奠。
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
疏 「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釋曰︰云「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許贈不許奠也。云「奠,施於死者為多,故不奠」者,但賵與奠皆生死兩施,其奠雖兩施,施於死者為多,知者,以其言奠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為疏不許行之也。
知死者贈,知坐者賻。
各主於所知。
疏 「知死」至「為賻」。○注「各主於所知」。○釋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賻是補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書賵於方,若九,若七,若五。
方,板也。書賵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 ○注「方版」至「五行」。○釋曰︰以賓客所致,有賻、有賵、有贈、有奠,直云「書賵」者,舉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數不同。
書遣於策。
策,簡也。遣猶送也。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疏 「書遣於策」。○注「策簡」至「以下」。○釋曰︰云「策,簡」者,編連為策,不編為簡,故《春秋左氏傳》云南史氏執簡以往,上書賵云方,此言書遣於策,不同者,《聘禮》記云「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以賓客贈物名字少,故書於方,則盡遣送死者。明器之等並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於策。策書明器之物,應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並有贈物,故在賓客贈賄與賵之下特書也。
乃代哭如初。
棺柩有時將去,不忍絕聲也。初,謂既小斂時。
疏 「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斂時」。○釋曰︰案《喪大記》大夫以上官代哭,士無官,以親疏代哭。云「初謂既小斂時」者,案《喪大記》小斂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絕聲,士二日小斂,小斂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為燎于門內之右。
為哭者為明。
疏 「宵為」至「之右」。○注「為哭者為明」。○釋曰︰燎,大燭,必於門內之右門東者,奠於柩車西,鬼神尚幽闇,不須明。柩車東有主人,階間有婦人,故於門右照之,為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于門外,如初。
鼎五,羊、豕、魚、腊、鮮獸各一鼎也。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斂奠時。
疏 「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時」。○釋曰︰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踊」,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於廟門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魚腊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腊、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云「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云如殯謂如大斂,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饌也。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殯,自啟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並小斂之奠,與朝禰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云︰「陳三鼎,如初。」以其繹祭殺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攝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禮》致飧,眾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與十二者,《聘禮》致飧於賓,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籩豆偶」,以象陰陽,鼎有十與十二者,以其正鼎與陪鼎各別,數則為奇數也。
其實︰羊左胖,
反吉祭也。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
疏 「其實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釋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則左邊共為一段,故云體不殊骨。雖然,下云「髀不升」,則除髀以下,膊胳仍升之,則與上肩脅脊別升,則左胖仍為三段矣。而云體不殊骨,據脊脅以上,膊胳已下,共為一,亦得為體不殊骨也。
髀不升,
周貴肩賤髀。古文髀作脾。
疏 「髀不升」。○注「周貴肩賤髀」。○釋曰︰云「髀不升」者,則膊已上去之,取膊胳已下。云「周貴肩賤髀」者,案《祭統》云︰「殷人貴髀,周人貴肩。」故云髀不升。
腸五,胃五,
亦盛之也。
疏 「腸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釋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腸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離肺。
離,。
疏 ○釋曰︰此非直升腸胃,又升離肺者,案《少儀》云「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注云︰「提猶絕也。離之,不絕中央少者,使易絕以祭耳。」此為食而舉,亦名舉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無腸胃。
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後肫、脊、脅而已。無腸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 「豕亦」至「腸胃」。○注「如之」至「溷腴」。○釋曰︰云「亦如之」,鄭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者,謂豕與羊同者左胖,雖同,仍與羊異,以其羊則體不殊骨,上下共為二段,此豕之左胖則為四段矣,故別云「豚解」。豚解總有七段,今取左胖仍為四段矣。云「亦前肩、後肫、脊、脅而已」者,鄭欲為四段與羊異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禮記‧少儀》文。彼鄭注云︰「謂犬豕之屬,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穢。」引之者,証不取腸胃之義也。
魚、腊,鮮獸,皆如初。
鮮,新殺者,士腊用兔。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 「魚腊」至「如初」。○注「鮮新」至「略之」。○釋曰︰云「士腊用兔」者,謂此腊是其乾者。云「鮮,新殺」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雖無正文,案《少牢禮》,大夫腊用麋,鄭云︰「大夫用麋,士用兔與?」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雖不云與,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攝盛則當有膚,與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喪事略,則無膚者,亦略之而加鮮獸也。
東方之饌︰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
脾,讀為雞脾肶之脾。脾析,百葉也。蜱,蜯也。今文蠃為蝸。
疏 「東方」至「蠃醢」。○注「脾讀」至「為蝸」。○釋曰︰陳鼎既訖,又陳東方之饌于主人之南,前輅之東,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禮》鄭注《醢人》云︰「細切為誹齏,全物若肶為菹。」又云「齏菹之稱,菜肉通。」又經不云菹者,類皆是齏,則此經云「脾析」者,即齏也。云「脾讀為雞脾肶之脾」者,鄭讀之,欲見此脾雖與脾腎之脾同,正謂百葉名為脾析,故讀音從雞脾肶之脾。時俗有此語,故讀從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葉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禮,容有牛,此用少牢無牛,當是羊百葉,故不云牛也。云「蜱,蜯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禮‧醢人》云「蠯醢」,注云︰「蠯,蛤也。」此注云蜱,蜯也。以蜱、蠯是一物,故知蜱蜯即蠯蛤也。
四籩︰棗、糗、栗、脯;
糗,以豆糗粉餌。
疏 「四籩棗糗栗脯」。○注「糗以豆糗粉餌」。○釋曰︰云「糗,以豆糗粉餌」者,案《籩人》云︰「羞籩之實,糗餌粉餈。」鄭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為也。合蒸曰餌,餅之曰餈。糗者,搗粉熬大豆為餌,餈之黏著以粉之耳。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餌言糗,謂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搗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舉一邊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與粉唯一物分為二,文皆語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籩人》羞有二邊,糗餌及粉餈。此經直言糗,則舉糗以見餌,而無餈,故鄭云糗以豆糗粉餌也。
醴、酒。
此東方之饌,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疏 「醴酒」。○注「此東」至「巾之」。○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云︰「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饌。」以此言之,祝饌祖奠即是還柩鄉外,乃饌之于主人之南,自還柩車,至此饌葬奠,柩車未動,則此葬奠,東方之饌亦饌于主人之南,當與前同處,故注云「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與大斂奠同二豆二籩,此葬奠四豆四籩,籩豆雖不同,而同處耳。云「北上」者,蓋兩甒在北,次南饌四豆,豆南饌四籩也。
陳器。
明器也。適斂藏之。
疏 「陳器」。○注「明器」至「藏之」。○釋曰︰陳饌已訖,又陳明器也。本作夜斂,適似寫誤,云「夜斂」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陳明器,此復陳之者,由朝祖至夜斂藏之,至此厥明更陳之也。
滅燎。執燭,俠輅,北面。
照徹與葬奠也。
疏 ○注釋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為燎于門內之右」,至此滅燎。既滅,二人執燭俠輅北面,一人在輅東,一人在輅西,輅西者照徹祖奠,輅東者照葬奠之饌,故注云「照徹與葬奠也」。
賓入者,拜之。
明自啟至此,主人無出禮。
疏 「賓入者拜之」。○注「明自」至「出禮」。○釋曰︰此時有弔葬之賓,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啟之後,既睹尸柩,不可離位以迎賓,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啟至此,主人無出禮」也。
徹者入,丈夫踊。設于西北,婦人踊。
猶阼階升時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東,而主人踊,猶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 「徹者」至「人踊」。○注「猶阼」至「西南」。○釋曰︰云「徹者入」者,謂將設葬奠,先徹祖奠,故云徹者入。入謂祝與執事徹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東而主人踊,至徹訖,設柩車西北,則婦人踊也。云「猶阼階升」者,謂徹小斂奠者,門外盥訖,入,升自阼階,丈夫踊。今徹者亦門外盥訖,入由重東,主人踊,故云「猶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者,此徹祖奠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小斂、大斂、朔月奠設于序西南也。
徹者東。
由柩車北,東適葬奠之饌。
疏 「徹者東」。○注「由柩」至「之饌」。○釋曰︰以其徹訖當設葬,奠故徹者由柩車北,東適葬奠之饌,取而設于柩車西也。知由柩車北而東者,以其徹者設于柩車西北而云徹者東,若柩車南不得云徹者東,故知在柩車北,東行也。
鼎入。
舉入陳之也。陳之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 「鼎入」。○注「舉入」至「如初」。○釋曰︰以其徹者既祖,當設葬奠,故五鼎皆入陳也。云「陳之也,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編小斂奠,舉鼎入阼階前,西面錯。大斂奠云舉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遷祖奠云陳鼎皆如殯,則皆在阼階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既疑而知在東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設者皆陳鼎於阼階下西面,如大、小斂,故知也。
乃奠,豆南上,綪。籩,蠃醢南,北上,綪。
籩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 ○注釋曰︰云「籩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饌,則先饌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東葵菹,次南蠃醢,陳設要方,則四籩宜亦設於脾析,已南綪之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為次,而發蠃醢已南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綪,特鮮獸。
成猶併也。不綪者,魚在羊東,腊在豕東。古文特為俎。
疏 「俎二」至「鮮獸」。○注「成猶」至「為俎」。○釋曰︰知俎二以並不綪者,若綪,則宜先設羊於西南,次北設豕,次東設魚,次南設腊。今於西南設羊,次北豕,以魚設于羊東,設腊于魚北,還從南為始,是不綪也。其鮮獸在北,北無偶,故云「特」也,是以鄭云「不綪者魚在羊東,腊在豕東」也。
醴酒在籩西,北上。
統於豆也。
疏 「醴酒」至「北上」。○注「統於豆也」。○釋曰︰云「統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謂二甒,醴酒繼豆言北上,故云統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節而踊。
亦以往來為節。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東。
疏 「奠者」至「而踊」。○注「亦以」至「南東」。○釋曰︰自上已來,堂下設奠、徹奠皆云「主人要節而踊」,注皆云「往來為節」,此主人要節而踊,亦以往來為節。奠來時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東,此奠饌在輅之東,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車前明器之北,鄉柩車西設之,設訖,由柩車南而來者,禮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還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將埋之,言其官,使守視之。抗,舉也。出自道,出從門中央也。不由闑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恆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時有死者,鑿木置食其中,樹於道側,由此。
疏 「甸人」至「倚之」。○注「還重」至「由此」。○釋曰︰自此盡「徹者出踊如初」,論將葬重及車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當倚於門東北壁。云「還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還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將埋之」者,《雜記》文。彼注云︰「就所倚處埋之。」但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雖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寢,不假重為神主。又士大夫無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闑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恆出入」者,恆出入則闑東闑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則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鄭云「今時」以下者,引漢法,証重倚道左之事也。
薦馬,馬出自道,車各從其馬,駕於門外,西面而俟,南上。
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車在前,道、槀序從。
疏 「薦馬」至「南上」。○注「南上」至「序從」。○釋曰︰云「南上」者,謂於門外之時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國北,在路則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者,案下記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是序從也。
徹者入,踊如初。徹巾,苞牲,取下體。
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取下體者,脛骨象行,又俎實之終始也。士苞三个,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亦得俎釋三个。《雜記》曰︰「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
疏 「徹者」至「下體」。○注「苞者」至「為哀」。○釋曰︰云「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案《雜記》文而言之。云「取下體者,脛骨象行」者,以父母將行鄉壙,故取前脛後脛,下體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實之終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載牲體亦當與少牢同。案《少牢》載俎云︰「肩臂臑膊骼在兩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則肩臂臑在俎上端,為俎實之始,膊胳在俎下端,為俎實之終。今取此兩端脛骨,包以歸父母,直取脛骨為象行,又兩端為俎實之終始也。云「土包三個」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注云︰「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雜記》曰︰遣車視牢具。」彼注云︰「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以此而言,士無遣車,則所包者不載于車,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個,鄭又云個謂所包遣奠,則士一包之中有三個牲體,故云「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車五乘,包五個,則一包之中有五個,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為二十五體。則亦取下體,前脛取臂、臑,後脛取骼,三牲有九體,又就九體折分為二十五個,五包,包各五個。諸侯亦大牢而包七個,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馬牲,牲別有三體,則十二體。就十二體中,細分為八十一個,九包,包各九個。大夫以上,皆不得全體,謂若《少儀》云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之類,亦為不全體也。云「亦得俎釋三個」者,羊俎,上注云「體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則骼別為一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為一段,後脛折取骼,仍有肫一節在俎,則羊俎仍有兩段在俎,豕則左胖,豚解為四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則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為俎釋三個。案《特牲》「俎釋三個」,注云︰「為改饌於西北隅遺之。」則此奠雖不改,為饌西北隅留之,亦為分禱五祀也。引《雜記》者,案彼云︰曾子謂或人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注云︰「既饗歸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取此者,以証此包牲歸父母,亦是賓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魚腊。
非正牲也。
疏 「不以魚腊」。○注「非正牲也」。○釋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謂上三牲魚腊。非正牲,故不以魚腊載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
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 「行器」。○注「目葬」至「之次」。○釋曰︰包牲訖,明器當行鄉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從,
如其陳之先後。
疏 「茵包器序從」。○注「如其陳之先後」。○釋曰︰此直云「序從」者,序從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為首故也。
車從。
次器。
疏 「車從」。○注「次器」。○釋曰︰上陳明器訖,次列車以從明器,故云「次器」也。
徹者出,踊如初。
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
疏 「徹者出踊如初」。○注「於是」至「柩車」。○釋曰︰徹者,謂包牲訖,當徹去,所釋者出廟門,分禱五祀者,徹者出時,主人踊。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者,以其上衣冠文物器及車馬鄉壙者皆出,唯有柩車在廟未出,故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
主人之史請讀賵,執算從。柩東,當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婦哭。燭在右,南面。
史北面請,既而與執算西面於主人之前讀書釋算。燭在右,南面,照書便也。古文算皆為筴。
疏 ○注釋曰︰自此盡「滅燭出」,論讀賵、讀遣之事。經直云「史請讀賵」,鄭知「史北面請」者,以其主人於車東,北面,所請者,請於主人,明史北面問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讀之」,對面當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鄉柩也。請訖,乃西面,請時及入時,書在前,算在後,則史西面之時,算在史南西面。今燭在史北,近史,照書為便。若在左,則隔算,不便也。
讀書,釋算則坐。
必釋算者,榮其多。
疏 ○注釋曰︰讀書者,立讀之,敬也。釋算者,坐為釋之,便也。云「必釋算者,榮其多」者,以其所賵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釋算,顯其數者,榮其多故也。
卒,命哭,滅燭,書與算執之以逆出。
卒,已。
疏 「卒命」至「逆出」。○釋曰︰言「逆出」,則入時長在前,出時長在後。燭言滅不言出者,以其燭已滅,不得言燭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東面,命毋哭,主人、主婦皆不哭。讀遣,卒,命哭。滅燭,出。
公史,君之典禮書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來讀之,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燭俠輅。
疏 「公史」至「燭出」。○注「公史」至「俠輅」。○釋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禮書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禮》大史、小史皆掌禮,則諸侯史亦掌典禮可知。云「成其得禮之正以終」者,以其死葬之以禮,是死者得禮之終事,故以君史讀而成之也。知「燭俠輅」者,上陳設葬奠,云執燭夾輅,北面,故知也。
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
居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引者執披者知之。士執披八人。今文無以。
疏 「商祝」至「執披」。○注「居柩」至「無以」。○釋曰︰自此盡「杖乃行」,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云「執功布」者,謂執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執披」者,葬時乘人,故有柩車前引柩者,及在傍執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執披也。云「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謂下阪時,道有仰,謂上阪時,傾虧謂道之兩邊,在車左右轍有高下。云以布為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則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則揚舉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謂道傾虧高下,則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傾虧也。若東轍下,則下其布向東,西邊執披者持之;西轍下,則下其布向西,東邊執披者持之。若然,鄭云「使引者執披者知之」者,執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執披八人者,案下記云︰「執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士執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無算。
袒,為行變也。乃行,謂柩車行也。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
疏 ○注釋曰︰云「乃行謂柩車行」者,經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謂柩車行。以行處據柩為主,柩車行主人行可知,故舉柩車行也。云「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于祖之序」者,上遷于祖時,注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此從柩向壙之序,一如遷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宮,踊,襲。
哀次。
疏 「出宮踊襲」。○注「哀次」。○釋曰︰云「哀次」者,以經云「出宮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者,止為出宮大門外,有賓客次舍之處,父母生時接賓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訖,即襲,襲訖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門,公使宰夫贈玄纁束。
邦門,城門也。贈,送也。
疏 ○注釋曰︰云「邦門」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此邦門者,國城北門也。贈用玄纁束帛者,即是至壙窆訖,主人贈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
柩車前輅之左右也。當時止柩車。
疏 「主人」至「致命」。○注「柩車」至「柩車」。○釋曰︰此謂宰夫將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車前輅之左右。若然,在廟,柩車南鄉,左則在東,此出國北門,柩車鄉北,左則在前輅之西也。賓由右致命,則在柩車之東矣。經直云左右,鄭必知據「前輅左右」者,次柩車在廟門時,賓在柩車右,主人在柩車左,故知此亦當前輅左右也。云「當時止柩車」者,下記云︰「唯君命,止柩于垣堩,其餘則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時,柩車止也。
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于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乃行。
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受之然。復位,反柩車後。
疏 ○注釋曰︰賓既致公贈命訖,主人乃哭拜稽顙,賓乃升車,實幣于棺之蓋中,載以之壙。上文在廟所贈之幣,皆奠於左服。此實于蓋中者,彼贈幣生死兩施,故奠左服。此贈專為死者,故實于蓋中,若親授之然。云「復位反柩車後」者,上在廟位,在柩車東,此行道,故在柩車後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 既夕禮第十三
至于壙,陳器于道東西,北上。
統於壙。
疏 ○注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壙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云「統于壙」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于壙也。
茵先入。
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軸,加茵焉。
疏 「茵先入」。○注「當藉」至「茵焉」。○釋曰︰云「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屬引下棺於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則葬用輁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輁軸由羨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輁軸者,《檀弓》云︰「孺子之喪,哀公欲設撥。」注云︰「撥可撥引輴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顏柳曰︰天子龍輴而椁幬,諸侯輴而設幬,為榆沈,故設撥。三臣者廢輴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殯葬,皆用輴,朝廟用輴,可知大夫雖殯葬,不用輴,朝廟亦用輴,以其士殯葬不用輁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輴。故上注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以其大夫朝廟得用輴,故言之也。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殯葬不得用輴,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輁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為元。元者,善之長,故得用輁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
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為燭。
疏 「屬引」。○注「於是」至「為燭」。○釋曰︰云「於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壙,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屬引於緘耳」者,案《喪大記》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鄭注云︰「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齊人謂棺束為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為緘耳。以紼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橫木之上以屬紼也。
主人袒,眾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
俠羨道為位。
疏 「主人」至「不哭」。○注「俠羨道為位」。○釋曰︰主人袒者,為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為下棺宜靜。云「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壙道,上無負土為羨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負上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無算。
窆,下棺也。今文窆為封。
疏 ○釋曰︰主人哭踊,不言處,還於壙東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塴,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幣玄纁束。拜稽顙,踊如初。
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 「襲贈」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釋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為制。《昏禮》幣用二丈,取成數。凡禮幣,皆用制者,取以儉為節。《聘禮》云︰「釋幣制玄纁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踊三,襲。
主婦拜賓,拜女賓也。即位,反位。
疏 「卒袒」至「三襲」。○注「主婦」至「反位」。○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眾主人之南,女賓在眾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
相問之賓也。凡弔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疏 「賓出則拜送」。○注「相問」至「中焉」。○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凡弔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云︰「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注云︰「此弔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贄相見也。」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見。
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周人牆置翣。
疏 ○釋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冑、干笮之屬。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別云「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為飾,是以《喪大記》云︰「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眾惡其心也。」此柩入壙,還以帷荒加於柩,故鄭注云「及壙中」也。云「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是棺柩不復見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為牆,若牆屋,然其外又置翣為飾也。
藏苞筲於旁。
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罋甒,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喪大記》曰︰「棺椁之間,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甒。」
疏 ○注釋曰︰云「於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云「藏包筲」,故知見外也。云「不言罋甒,饌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後陳者先用,罋甒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罋甒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罋甒居一旁,故云兩兩而居也。引《喪大記》者,欲見槨內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宜次也。
疏 「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釋曰︰云「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
謝其勤勞。
疏 「實土」至「鄉人」。○注「謝其勤勞」。○釋曰︰案《雜記》云︰「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鄉人則少長皆反。」以此而言,於時主人未反哭,鄉人並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紼,在壙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踊,襲,如初。
哀親之在斯。
疏 「即位踊襲如初」。○注「哀親之在斯」。○釋曰︰謂既拜鄉人,乃於羨道東即位,踊無算,如初也。云「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號甚,踊無算。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
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
疏 「乃反」至「北上」。○注「西階」至「神位」。○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弔之事。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於廟入升西階東面哭。云「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注云「親所行禮之處」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禰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于門外,遂適于殯宮。適士二廟者,自殯宮先朝禰,後朝祖。今反哭,則先於祖,後干禰,遂適殯宮也。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云「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於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奧,殯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階。
辟主人也。
疏 「婦人」至「阼階」。○注「辟主人也」。○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 「主婦」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釋曰︰案《檀弓》云︰「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鄭注云︰「親所饋食之處。」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斂奉尸侇于堂已後,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婦人踊,賓乃踊,故云更也。
賓弔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
賓弔者,眾賓之長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故弔之。弔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無曰。
疏 「賓弔」至「稽顙」。○注「賓弔」至「無曰」。○釋曰︰知賓弔是「眾賓之長」者,以其弔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為首者,賓之長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証周人反哭,而弔哀之甚也。云「弔者北面」者,以經云「賓弔者升自西階」,即云曰「如之何」,不見弔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云「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於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於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
疏 「賓降」至「稽顙」。○釋曰︰此於《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弔也。
遂適殯宮,皆如啟位,拾踊三。
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 ○注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云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啟殯時,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啟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
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疏 ○注釋曰︰丈夫婦人在殯宮,拾踊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云「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為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眾主人出門,哭止。闔門。主人揖眾主人,乃就次。
次,倚廬也。
疏 「眾主」至「就次」。○注「次倚廬也」。○釋曰︰云「眾主人出門」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云「闔門」者,鬼神尚幽闇。云「次,倚廬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東壁下,倚木為廬,齊衰居堊室,大功張幃。《喪服傳》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
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 「猶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釋曰︰自啟殯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
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疏 「三虞」。○注「虞喪」至「日離」。○釋曰︰云「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云「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間,既窆,左袒,右還其封,云「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是其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鄭云「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 「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釋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剛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剛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絕聲;小斂之後,以親代哭,亦不絕聲;至殯後,主人在廬,廬中思憶則哭,又有朝夕於阼階下哭;至此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殺也。然則喪有三無時哭者,始死至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為有時,至練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為三無時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是據練後哭無時也。
明日,以其班祔。
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今文班為胖。
疏 ○注釋曰︰云「班,次也」者,謂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祔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記。
疏 「記」。○釋曰︰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適寢,寢東首于北墉下。
將有疾,乃寢於適室。今文處為居,于為於。
疏 「士處」至「墉下」。○注「將有」至「為於」。○釋曰︰云「將有疾,乃寢於適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于適室」,此記云適寢者,適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于適室,故變室為寢也。云「東首」者,鄉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牆,《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
正情性也。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
疏 「有疾疾者齊」。○注「正情」至「其室」。○釋曰︰云「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適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適寢也。
養者皆齊。
憂也。
疏 「養者皆齊」。○注「憂也」。○釋曰︰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
去樂。
疏 「徹琴瑟」。○注「去樂」。○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案《喪大記》云︰「疾病,內外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注云︰「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內皆埽。
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
疏 「疾病外內皆掃」。○注「為有」至「曰病」。○釋曰︰云「疾甚曰病」者,則外內皆掃,為賓客來問疾,自潔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
故衣垢污,為來人穢惡之。
疏 「徹褻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惡之」。○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玄端已有垢污,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鄭注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互者,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玄端言褻,朝服是潔,不褻矣。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玄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云終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
為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
疏 「御者」至「持體」。○注「為不」至「之人」。○釋曰︰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男女改服,
為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主人深衣。
屬壙,以俟絕氣。
為其氣微難節也。纊,新絮。
疏 ○注釋曰︰案《喪大記》注云︰「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纊,明纊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
備褻。
疏 「男子」至「之手」。○注「備褻」。○釋曰︰案《喪大記》注云︰「君子重終,為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並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于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注云︰「小寢,夫人寢也。」禮,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于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于五祀。
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
疏 「乃行禱于五祀」。○注「盡孝」至「曰行」。○釋曰︰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
卒,終也。
疏 「乃卒」。○注「卒終也」。○釋曰︰自此盡「遷尸」,論上編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 「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釋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雞斯,當為笄纚。」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証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牀笫,當牖。衽,下莞上簞。設枕。
病卒之間廢牀,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笫為茨。
疏 「設牀」至「設枕」。○注「病卒」至「為茨」。○釋曰︰經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間廢牀,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牀。」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牀,復而不蘇,乃設牀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間廢牀,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牀,既死設牀,是生死事相變也。「衽,臥席」者,《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為臥席。《昏禮》注云︰「衽,臥席也。」
遷尸。
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斂衾。
疏 「遷尸」。○注「徙於」至「斂衾」。○釋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牀笫當牖」者也。於是幠用斂衾者,釋《士喪禮》「幠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疏 「復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變」。○釋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
事便也。今文軛作戹。
疏 「楔貌」至「兩末」。○注「事便」至「作厄」。○釋曰︰云「如軛」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此角柶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校,脛也。尸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
疏 「綴足」至「持之」。○注「校脛」至「為枝」。○釋曰︰云「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尸南首,足鄉北,故以几腳鄉南以夾足。恐几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牀而奠,當腢,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
腢,肩頭也。用吉器,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
疏 ○注釋曰︰即,就也,謂就尸牀而設之。尸南首則在牀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毼豆之等,為變矣。云「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並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甒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
疏 「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訃」。○釋曰︰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別尊卑也。
疏 「室中」至「亦坐」。○注「別尊卑也」。○釋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此《士喪禮》,故鄭云「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
不二主。
疏 「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釋曰︰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云「眾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牀,不坐。
牀高由便。
疏 ○注釋曰︰云「牀高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牀者,不坐,委之以牀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戶西北面致命。
始死時也。
疏 ○注釋曰︰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尸侇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差,擇之。
疏 「夏祝」至「盛之」。○注「差擇之」。○釋曰︰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
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簀,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鬠無笄。
內御,女御也。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
疏 注「內御」至「冠也」。○釋曰︰云「內御,女御」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為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與此別也。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士喪禮》︰「男子免不冠。」此云婦人不笄,與男子不冠同,故云猶丈夫不冠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
中帶,若今之褌襂。
疏 ○注釋曰︰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褌襂」者,鄭舉目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潔也。
卒洗,貝反于笲,實貝,柱右齻、左齻。
象齒堅。
疏 ○注釋曰︰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
徹去鬻。
疏 「夏祝徹餘飯」。○釋曰︰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記之。
瑱塞耳。
塞,充窒。
疏 ○釋曰︰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為坅也。
疏 「掘坎」至「其壤」。○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間」,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垼用塊。
塊,堛也。古文垼為役。
疏 ○注釋曰︰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
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疏 「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釋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則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屬幅,長下膝」者,唯據衣而言,以其下別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禮‧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綬」,鄭云︰「帷幕皆以布為之,幄帟皆以繒為之。」以其帷幕所以張之於外,恐不相勝舉,故須用布。鄭亦取此文用幕布為義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數未聞」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聞也。云「屬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邊幅旁一寸,為二寸計之,則此不削幅,謂繚使相著,還以袂二尺二寸。云「長下膝」者,謂為此衣長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體深」者,凡平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體深也。蔽下體,解此經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辟,長及觳。
不辟,積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疏 「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釋曰︰云「不辟,質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連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積其要間,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積者,以其一服不動,不假上狹下寬也。云「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者,他服謂深衣,《深衣》云︰「短毋見膚。」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長無被土。」注云「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為証也。
縓綼。
一染謂之縓,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疏 ○注釋曰︰云「一染謂之縓」者,《爾雅》文。謂一入赤汁染之,即漢時紅,故舉以為況也。云「飾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純袂,緣純邊。」注云︰「純謂緣之也。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裡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側,緣法如彼也。
緇純。
七入為緇。緇,黑色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元縓,象天地也。
設握,裏親膚,繫鉤中指,結于掔。
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繫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
疏 「設握」至「于」。○注「掌」至「結之」。○釋曰︰手無決者,以其經已云設握麗于與決運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裡,長尺二寸,今裡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對也。兩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繞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
疏 ○注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
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 ○注釋曰︰知「隸人,罪人」者,案《周禮‧司厲職》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則中國罪人對侇隸蠻隸、貉隸之等,是征四侇所得也,故鄭舉漢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為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廁,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襲,宵為燎于中庭。
宵,夜。
疏 「既襲」至「中庭」。○釋曰︰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
記節。
疏 「厥明滅燎陳衣」。○注「記節」。○釋曰︰云「記節」者,為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紟用布,倫如朝服。
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紟,古文倫為輪。
疏 「凡絞」至「朝服」。○注「凡凡」至「為輪」。○釋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一 既夕禮第十三
設棜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饌于其上,兩甒醴、酒,酒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竝。籩亦如之。
棜,今之轝也。各觶四,木柶二,素勺,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併,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
疏 ○注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云「角觶四,木柶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觶,又用一柶,酒用一觶,計醴酒但用二觶一柶矣。而觶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別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云「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籩,大斂乃有二豆二籩,故知二為大斂饌。云「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饌不在大斂節內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籩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內陳之,取省文之義也。云「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饌陳之,亦在小斂節內也。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
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疏 「凡籩」至「巾之」。○注「籩豆」至「不巾」。○釋曰︰云「實具設,皆巾之」者,謂於東堂實之,於奠設之,二處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饌於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於堂東不巾,不加飾。云「明不斂一豆一籩不巾」者,以其云籩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籩,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籩,堂東饌時不巾。若然,小斂奠設于牀東,巾之,為在堂經久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籩亦巾之,即《禮記‧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 「觶俟」至「建之」。○注「時朝」至「逮日」。○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疏 「小斂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釋曰︰云「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云「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只為辟斂也。云「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若將大斂,則辟小斂奠於序西南,此將小斂,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斂,則亦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為既斂而言也。云「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尸侇于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于尸東。
無踊節。
其哀未可節也。
疏 「無踊節」。○注「其哀未可節也」。○釋曰︰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間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算」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尸,主人袒,髺髮,絞帶。眾主人布帶。
眾主人,齊衰以下。
疏 「既馮」至「布帶」。○注「眾主」至「以下」。○釋曰︰小斂于戶內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案《喪服》苴絰之外,更有絞帶,鄭注云︰「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注釋曰:知眾主人非眾子者,以其眾子皆斬衰絞帶,故知「眾主人,齊衰以下」也。
大斂于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
疏 「大斂于阼」。○注「未忍」至「賓之」。○釋曰︰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尸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于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
疏 「大夫」至「東上」。○注「視斂」。○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尸,大夫逆降,復位。
中庭西面位。
疏 「既馮」至「復位」。○注「中庭西面位」。○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編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
疏 「巾奠」至「北東」。○注「巾奠而室事已」。○釋曰︰上編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
既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鬋髮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
疏 「既殯主人說髦」。○注「既殯」至「未聞」。○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云「既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者,案上編云︰「主人奉尸,斂于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卒塗,祝取銘置於肂,主人復位。」云復位者,從西階下復阼階下位也。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云︰「小斂,主人即位于戶內,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髺髮以麻。」注云︰「士既殯說髦,此云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絰帶」,二字皆作「稅」。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云「兒生三月,鬋髮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者,《內則》文。彼注云︰「夾囟曰角,午達曰羈。」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鬌之義,故云「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云「髧彼兩髦」,鄭云︰「髦者,髮至眉。子事父母之飾。」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兩髦,故以髮至眉解之。其狀則未聞。
三日,絞垂。
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
疏 「三日絞垂」。○注「成服」至「垂者」。○釋曰︰以經小斂曰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
縪,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
疏 ○釋曰︰云「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縪餘在內謂之內縪。若凶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云「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與裳也。
疏 「衰三升」。○注「衣與裳也」。○釋曰︰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納,收餘也。
疏 「屨外納」。○注「納收餘也」。○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屨也。云「外納」者,謂收餘未鄉外為之,取丑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
疏 「杖下」至「一也」。○注「順其性也」。○釋曰︰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為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廬,
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
疏 「居倚廬」。○注「倚木」至「北戶」。○釋曰︰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一釋案《喪服傳》云︰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鄭彼注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屋而言外,外為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戶者,以倚東壁為廬,一頭至地,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寢苫,枕塊,
苫,編藁。塊,堛也。
疏 ○釋曰︰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云「苫,編藁」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潔白之義,此不取潔白,故鄭因時人用藁為苫,而言編藁。云「塊,堛也」者,亦《爾雅》文。
不說絰帶。
哀戚不在於安。
疏 ○釋曰︰云「不說絰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絰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設經,舉絰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
哀至則哭,非必朝夕。
疏 「哭晝夜無時」。○注「哀至」至「朝夕」。○釋曰︰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
不忘所以為親。
疏 「非喪事不言」。○注「不忘所以為親」。○釋曰︰《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云︰「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為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不在於飽與滋味。粥,糜也。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
疏 ○注釋曰︰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歲「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姜桂之謂也。」彼姜桂為滋味,此鄭以菜果為滋味,則姜桂之外,菜果亦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饘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為十絫,十升,升得八絫,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絫。於二十兩仍小十九銖二絫,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絫,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總分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絫。四銖,銖為十絫,總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絫,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為十絫,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蓏曰圃。」案《食貨志》︰「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瓚之義。在木曰果,棗、栗之屬;在地曰蓏,瓜、瓠之屬。
主人乘惡車。
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
疏 「主人乘惡車」。○注「拜君」至「作堊」。○釋曰︰云「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証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乘,發首云「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幦,
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為之,取其臑也。白於喪飾宜。古文幦為冪。
疏 ○釋曰︰案《玉藻》云士「齊車鹿幦」,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
蔽,藩。
疏 「蒲蔽」。○注「蔽藩」。○釋曰︰「藩」謂車兩邊御風,為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菆,
不在於驅馳。蒲菆,牡蒲莖也。古文菆作騶。
疏 ○注釋曰︰「御」謂御車者,士乘惡車之時,御車用蒲菆以策馬,喪中示不在於驅馳。云「蒲菆,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負羈囚知罃,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納諸廚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馬,亦為矢幹也。
犬服,
笭間兵服,以犬皮為之,取堅也,亦白。今文犬為大。
疏 ○注釋曰︰云「笭間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間,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為服,故云「以犬皮為之,取其堅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取少聲。今文錧為鎋。
疏 ○注釋曰︰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
約,繩。綏,所以引升車。
疏 「約綏約轡」。○注「約繩」至「升車」。○釋曰︰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云︰「人尋約,吳發短。」杜注云︰「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為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為之也。
木鑣,
亦取少聲。古文鑣為苞。
疏 「木鑣」。○注「亦取」至「為苞」。○釋曰︰平常用馬鑣,以金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
齊,翦也。今文髦為毛。主人之惡車,如王之木車,則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
疏 「馬不齊髦」。○注「齊翦」至「車與」。○釋曰︰此註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云「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始死所乘;素車,卒哭所乘;繅車,既練所乘;駹車,大祥所乘;漆車,既禫所乘。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乘︰主人乘惡車,齊衰乘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既練同小功乘駹車與?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為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乘棧車,不革鞔而漆之,今既禫,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之車亦如之,疏布裧。
裧者,車裳幃,於蓋弓垂之。
疏 ○釋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云「裧者,車裳幃」者,案《衛》詩云「漸車幃裳」,注云︰「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後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云「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云︰「皆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
貳,副也。攝猶緣也。狗皮緣服,差飾。
疏 「貳車白狗攝服」。○注「貳副」至「差飾」。○釋曰︰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有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緣之,謂之攝服。云「狗皮緣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緣,此則有緣,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車。
如所乘惡車。
疏 「其他皆如乘車」。○注「如所乘惡車」。○釋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為異。其他謂「惡車白狗幦」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
童子,隸子弟,若內豎寺人之屬。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
疏 「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潔之事。案《曲禮》埽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埽室聚諸,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云「士有隸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為僕隸。」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知有內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內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童子不專禮事。
疏 「從徹者而入」。○注「童子不專禮事」。○釋曰︰案《論語‧憲問》云「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埽室,聚諸,布席如初。卒奠,埽者執帚,垂末內鬣,從執燭者而東。
比猶先也。室東南隅謂之。
疏 「比奠」至「而東」。○注「比猶」至「之」。○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云「室中東南隅謂之」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
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汙垢。《內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進徹之時如其頃。
疏 「燕養」至「他日」。○注「燕養」至「其頃」。○釋曰︰云「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云「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云︰「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俶獻」,《聘義》云「時賜」,鄭云︰「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內則》者,証經進湯沐亦依《內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寢。又下經云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云「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
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正寢聽朝事。
疏 「朔月」至「下室」。○注「以其」至「朝事」。○釋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編朔月有黍稷,鄭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內堂」者,下室既為燕寢,故鄭舉漢法內堂況之。云「正寢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則亦在正寢也。
筮宅,冢人物土。
物猶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
疏 ○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云「筮宅,塚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從于主婦。主婦哭,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哭者皆止。
事畢。
疏 「卜日」至「皆止」。○注「事畢」。○釋曰︰正經直云「闔東扉主人哭」,不云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啟之昕,外內不哭。
將有事,為其讙囂。既啟,命哭。古文啟為開。
疏 「啟之」至「不哭」。○注「將有」至「為開」。○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編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啟殯,唯言婦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記以明之,云內外男女不哭,止讙囂故也。
夷牀、輁軸饌于西階東。
明階間者,位近西也。夷牀饌於祖廟,輁軸饌於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古文輁或作拱。
疏 ○釋曰︰其夷牀在祖廟,輁軸在殯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並言之。鄭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云「階間」,恐正當兩階之間,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明階間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殯奠位之處,故夷牀在西,還當牖,輁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云「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者,以其先朝禰,故至禰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輁軸上,載以朝祖廟。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輁軸不復更用,不饌之,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
其二廟,則饌于禰廟,如小斂奠,乃啟。
祖尊禰卑也。士事祖禰,上士異廟,下士共廟。
疏 「其二」至「乃啟」。○注「祖奠」至「共廟」。○釋曰︰自此盡「主人踊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禰奠設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廟」者,以先朝禰,後朝祖,故先於禰廟,饌至朝設之故也。云「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甒醴酒,一豆一籩之等也。云「祖尊禰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禰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禰」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云「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禰廟,重止于門外之西,東面。柩入,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間。奠止于西階之下,東面北上。主人升,柩東,西面。眾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奠升,設于柩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踊。
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過之矣。門西東面,待之便也。
疏 「朝于」至「而踊」。○注「重不」至「便也」。○釋曰︰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禰之事。雖言正柩于兩楹間,奠位在戶牖之間,則此于兩楹間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輁軸饌于階間而近西然也。云「眾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眾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云「婦人從升」,不云「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云「主人要節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時,婦人踊也。云「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禰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於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回鄉東,則不便,故云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
照正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
疏 ○注釋曰︰此燭本是殯宮中照開殯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者。上適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云「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云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降自西階,主人踊如初。
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不薦車,不從此行。
疏 「主人」至「如初」。○注「如其」至「此行」。○釋曰︰云「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者,案上經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上祖禰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於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今此禰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適祖。
此謂朝禰明日,舉奠適祖之序也。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
疏 ○釋曰︰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及贈之事。云「此謂朝禰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故鄭云「舉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為後」者,此禰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此經所云「巾席」為後。云「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經朝祖時,正柩于兩楹間訖,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以經直云「巾之」,無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編設小斂奠訖,祝受巾巾之,此與小斂奠同,明設奠訖,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喪,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者,主人常在喪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以其此二篇薦者啟日朝禰,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與始死日襲,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主人、主婦變服亦同。以其小斂,主人散帶,主婦髽,自啟至葬,主人、主婦亦同於未殯也。云「序從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與男子居右,婦人居左,以服與昭穆為位」是也。
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鞢,載旜,載皮弁服,纓、轡、貝勒縣于衡。
士乘棧車。鹿淺,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齊車,鹿幦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鞢,韁也。旜,旌旗之屬。通帛為旜,孤卿之所建,亦攝焉。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貝勒,貝飾勒。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古文鞢為殺,旜為膳。
疏 「薦乘」至「于衡」。○注「士乘」至「為膳」。○釋曰︰此並下車三乘,謂葬之魂車。云「士乘棧車」者,《巾車》之文。云「鹿淺幦」,為車前式豎者,笭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為幦,以覆式,是以《詩‧韓弈》云「鞟鞃淺幭」,傳云︰「鞟,革也。鞃,軾中也。淺,虎皮淺毛也。幭,覆軾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謂緣也。」士之齊車與朝車同,引之欲証此鹿幦亦以豹皮為緣飾。云「旃,旌旗之屬」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攝焉」。云「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鄉黨》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視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云「貝勒,貝飾勒」者,貝,水物,故以貝飾勒。云「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與戈戟兵器,及箙與弓矢,皆相須乃用,今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闕之也。
道車,載朝服。
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朝服,日視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 「道車載朝服」。○注「道車」至「素裳」。○釋曰︰知「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者,但士乘棧車,更無別車,而上云「乘車」,下云「槁車」,此云「道車」,雖有一車,所用各異,故有乘車、道車、槁車之名。知「道車,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傳》云「朝而不夕」,據朝君於是有朝無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當家私朝之車,又云「及燕出入」者,謂士家游燕出入之車。案《周禮‧夏官》有道右、道僕,皆據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車載旞」,鄭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與此道車同,則士乘棧車與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視朝之服」者,案《鄉黨》云「緇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鄭注云「諸侯視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諸侯「朝服以日視朝」,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車既載孤卿之旃,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攝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禮》云「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鞸」,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則不云裳,裳象鞸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稾車,載蓑笠。
稾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蓑笠,備雨服。今文稾為潦。凡道車、稾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
疏 ○注釋曰︰云「稾猶散也」者,案上乘車、道車皆據人之乘用為名,不取車上生稱,則此散車亦據人乘為號。知「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者,案《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謂王行小小田獵巡行縣鄙,此散車與彼斿車同是斿散所乘,故與斿車同解。若然,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獵,自用冠弁服,乘棧車也。云「蓑笠,備雨服」者,案《無羊》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御暑。」而此並云備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備雨,故《都人士》詩注云「笠所以御雨」,喪事不辟暑,是以並云備雨之服。云「今文稾為潦」者,案《周禮‧輪人》「為蓋」,鄭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若然,彼注此文則為潦車者,義亦通矣。「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者,以車三乘皆當有馬,有馬則有此三者,但記人舉上以明下,乘車云「纓、轡、貝勒縣於衡」,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
將載,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
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
疏 「將載」至「柩西」。○注「將於」至「設之」。○釋曰︰經載柩時,不云去奠設席之事,故記人明之。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者,經雖先云舉奠,後云降席,要須設席乃設奠,故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正經云「降奠當前束」是也。
巾奠,乃牆。
牆,飾柩也。
疏 「巾奠乃牆」。○注「牆飾柩也」。○釋曰︰正經直云「降奠,當前束,商祝飾棺」,不云巾奠,故記人辨之。巾奠訖,商祝乃飾棺牆,即帷荒與棺為飾,故變飾棺云牆也。
抗木,刊。
剝削之。古文刊為竿。
疏 「抗木刊」。○注「剝削之」。○釋曰︰刊,削也,而云「剝」者,木無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剝乃削之,故兼言剝。
茵著,用荼,實綏澤焉。
荼,茅秀也。綏,廉薑也。澤,澤蘭也。皆取其香,且御濕。
疏 ○注釋曰︰茵內非直用茅秀,兼實綏澤取其香,知且御濕者,以其在棺下,須御濕之物,故與荼皆所以御濕。
葦苞,長三尺,一編。
用便易也。
疏 「葦苞長三尺一編」。○注「用便易也」。○釋曰︰言「便易」者,葦草即長,載取三尺一道編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實皆瀹。
米麥皆湛之湯,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疏 「菅筲三其實皆瀹」。○注「米麥」至「為敬」。○釋曰︰經直云「筲三,黍、稷、麥」,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記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漬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見,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食道褻則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為敬也。
祖,還車不易位。
為鄉外耳,未行。
疏 「祖還車不易位」。○注「為鄉外耳未行」。○釋曰︰案正經乃祖還乘車、道車、槁車,不辨還之遠近,故記人明之。雖還車,不易本位,為鄉外耳,還車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經未還,奉車在階間,婦人在堂上,還車去階間,婦人降堂下。若然,則是還車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為三位,車雖去階間,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據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執披者,旁四人。
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 「執披者旁四人」。○注「前後左右各二人」。○釋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謂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則一旁四人,兩旁則八人,上經鄭注云「備傾虧也」。
凡贈幣,無常。
賓之贈也。玩好日贈,在所有。
疏 「凡贈幣無常」。○注「賓之」至「所有」。○釋曰︰正經云「公賵用玄纁束帛」,是贈有常矣。上又云賓贈「奠幣如初」,直云奠幣如初,不云物色與多少,故記人明之,以其賓客非一,故云「凡贈幣無常」。鄭云「賓之贈也」,云「玩好曰贈,在所有」者,《詩》云︰「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是贈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以膏煎之則褻,非敬。
疏 「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釋曰︰正經葬奠直云「四籩棗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記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鄭云「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記人通記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餘則否。
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問》曰︰「葬既引,至於堩。」
疏 ○釋曰︰正經直云柩「至邦門,君使宰夫贈」,不云止柩之事,故記人明之。引《曾子問》者,彼為日食,此為君命,雖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証止柩之事。
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
道左,墓道東,先至者在東。
疏 「車至」至「東上」。○注「道左」至「在東」。○釋曰︰正經直云「陳器于道東西,北上」,統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車面位之事,故記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東上不統於壙也。云「道左,墓道東」者,據墓南面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東也,當是陳器之南。云「先至者在東」者,以乘車、道車、槁車三者,次第為先後,先至謂乘車也。必知此車是乘車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車,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於壙,斂服載之。
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稾車之服載之,不空之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禮之宜。
疏 「柩至」至「載之」。○注「柩車」至「之宜」。○釋曰︰正經直云「柩至於壙,屬引乃窆」,不云柩車斂服載之,故記人明之。云「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乘道槁車服載之,不空之以歸」者,此解說載,謂下棺於地,除飾謂除去帷荒,柩車既空,乃斂,乘車皮弁服,道車朝服,槁車蓑笠,三者之服,載之於柩車,示不空之以歸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禮記‧問喪》文,引之証此不空歸之義。云「亦禮之宜」者,形往則送之,主人隨柩路是也;精反則迎之,主人隨精而反,是亦禮之宜然也,故云禮之宜也。
卒窆而歸,不驅。
孝子往如慕,反如疑,為親之在彼。
疏 「卒窆而歸不驅」。○注「孝子」至「在彼」。○釋曰︰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土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云「為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
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 「君視」至「卒事」。○注「為有」至「忌也」。○釋曰︰君於士既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既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辨,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云「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見尸柩,是以加蓋乃來。云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間。
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榑,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其車之轝,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設前後輅,轝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輇。」
疏 ○釋曰︰正經不云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既朝正柩於兩楹之間,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間。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陳役者,主陳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鄉師職》云︰「及葬,執翿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謂監督其事。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于階間,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云「車,載柩車」者,以其此云納車于階間,正謂載柩。若乘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間,故知此是柩車也。云「《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云「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及蜃車之役」,注云「蜃車,柩路,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車之轝,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注,其轝與輶車同,亦一轅為之。云「設前後輅」者,正經唯云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云「轝上有四周」者,此亦與輴車同。云「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者,此則與輴異,以其輴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云「有輪無幅曰輇」,証此輇無輻也。
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言饌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則既祖,祝乃饌。
疏 「祝饌」至「巾之」。○注「言饌」至「乃饌」。○釋曰︰正經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云饌處,故記人明之。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云「則既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鄉北,輅在主人之北,今云「饌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還,乃鄉饌之。
弓矢之新,沽功。
設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 「弓矢之新沽功」。○注「設之」至「作古」。○釋曰︰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粗惡之事。以其正經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設之宜新」者,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謂粗為之。
有弭飾焉,
弓無緣者謂之弭,弭以骨角為飾。
疏 「有弭飾焉」。○注「弓無」至「為飾」。○釋曰︰案《爾雅》云︰「弓有緣謂之弓,無緣謂之弭。」孫氏云︰「緣系約而漆之,無緣不以系約,骨飾兩頭。」是此弭也。《詩》云「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總云「骨角為飾」。
亦張可也。
亦使可張。
疏 「亦張可也」。○注「亦使可張」。○釋曰︰生時之弓有張弛,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曰「亦」也。
有柲,
柲,弓檠。弛則縛之於弓裏,備損傷,以竹為之。《詩》云︰「竹柲緄縢。」古文柲作枈。
疏 ○注釋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裏,亦名之為柲者,以若馬柲,然馬柲所以制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損傷,故謂之柲。引《詩》云「竹柲緄縢」者,緄,繩也;縢,約也;謂以竹為柲,以繩約之。此經之柲雖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為證。
設依、撻焉。
依,纏弦也。撻,弣側矢道也。皆以韋為之。今文撻為銛。
疏 ○注釋曰︰言「依」者,謂以韋依纏其弦,即今時弓是也。云「撻,弣側矢道」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為之,今死者用韋。云「皆以韋為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為之,異於生者也。
有韣。
韣,弓衣也,以緇布為之。
疏 ○注釋曰︰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帶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鄭知「用緇布為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鏃,短衛。
翭猶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鏃短衛,亦云不用也。生時翭矢金鏃。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
疏 ○注釋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鄭君兩注,語異義同。云「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時翭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金鏃剪羽謂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為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案鄭彼注云︰矢笴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謂之羽者,指體而言。謂之衛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衛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為衛。
志矢一乘,軒輖中,亦短衛。
志猶擬也,習射之矢。《書》云︰「若射之有志。」輖,也,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志矢骨鏃。凡為矢,前重後輕也。
疏 「志矢」至「短衛」。○注「志猶」至「輕也」。○釋曰︰云「志猶擬也」者,凡射,志意有所準擬,故云志猶擬也。云「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注云「恆矢之屬,軒輖中,所謂志」,以此言之,則此恆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引《尚書‧盤庚》者,證志為準擬之事。輖者,鄭讀輖從,以其車傍周,非是軒之,故讀從執下至。云「無鏃短衛,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翭矢言骨鏃,此經不云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志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云「生時志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骨鏃不剪羽,謂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為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恆矢之屬,軒輖中。」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翭矢、枉矢、潔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証此志是恆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但《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內,翭矢居前最重,恆矢居後最輕,既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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