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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喪服第十一(下)

Jack 在 二, 10/21/2014 - 21: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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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

適婦。

適婦,適子之妻。

 ○釋曰︰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

婦言適者,從夫名。

 釋曰︰此傳問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特為適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為適長三年,今為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

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

 釋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濃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為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云「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姪丈夫婦人,報。

為姪男女服同。

 注「為侄男女服同」。○釋曰︰姪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姪在室出嫁同以姪女言男人,見嫁出,因此謂侄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釋曰︰云「謂吾姑者吾謂之侄」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為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為母行,嫁於子行,則為婦行。)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傳曰」至「慎乎」。○釋曰︰問者,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故致問也。答「從服也」,從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緦麻章》云婦為「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謂「夫所服小功」者,則此夫所服期,不報限。王肅以為父為眾子期,妻小功,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猶子。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無服」已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此二者尊卑之敘,並依昭穆相為服,即此經「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論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則相親,近于淫亂,故不著服。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者,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今來嫁于父子之行,則生母婦之名,既名母婦,即有服,有服則相尊敬,遠于淫亂者也。是母婦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當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名兄妻為嫂者,尊嚴之稱,名弟妻為婦,與子妻同號者,推而遠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今名為嫂婦者,假作此號,使遠于淫亂,故不相為服也。○注「道猶」至「有別」。○釋曰︰云「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者,使下同子妻,則本無婦名,假與子妻同遠之也。云「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為婦,以致斯問,言不可也。云「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者,叟有兩號︰若孔注《尚書》「西蜀叟」,叟是頑愚之惡稱;若《左氏傳》云「趙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為嫂,嫂婦人之老,稱故云老人之稱。云「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者,謂不名兄妻為母,是次序昭穆之別也。云「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為婦,即以兄妻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為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為母者也。故聖人深塞亂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為服也。引《大傳》者,云「同姓從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異姓主名治際會」者,主名謂母與婦之名。治,正也。際,接也。以母婦正接之會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謂母婦之名明著,則男女各有分別而無淫亂也。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

子,謂庶子。

 注「子謂庶子」。○釋曰︰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

 注「尊同」至「服期」。○釋曰︰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云「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

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

 釋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注「公之」至「子也」。○釋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適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

 「傳曰」至「降也」。○釋曰︰問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發問也。答云「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為母、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為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其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從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傳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傳雖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與大夫同也。○釋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沒其庶子則得伸,如國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適,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舊讀,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傳下,今皆易之在上。鄭檢經義,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為者,父以尊降庶子,則庶子亦厭而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傳,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與母妻宜蒙此傳,同為厭降之文,不得如舊讀也。云「父所不降謂適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謂適者,欲見適中非一,謂父為適妻、適子之等皆是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

 注「皆者」至「如之」。○釋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鄭云「互相為服」者,以彼此相為同,是從父昆弟相為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云「其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適子為之亦如之」者,雖適不降,同故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

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

 注「婦人」至「恩疏」。○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親也,婦者事人之稱,是見疏也。今不言女與母,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是因出,見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

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

 注「下傳」至「亦期」。○釋曰︰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者,彼傳為此經而作,故云指為此。在下者,鄭彼云文爛在下爾故也。云「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是異於女君也。云「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

 注「舊讀」至「服也」。○釋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

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釋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鄭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總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是誰置之也?今以義,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云「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名之」者,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親」,皆言其以明妾為私親。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為私親,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為曾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此則為旁親,雖未嫁,亦逆降。聖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為世父以下,為妾自服私親也。云「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發,應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札韋編爛斷,後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將為本在於此,是以遂誤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者,此鄭依經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親者,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云「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後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云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釋曰︰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

 「傳曰」至「不敢服也」。○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諸侯絕旁服,則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發問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者,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為服者,各自以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則云命婦、大夫之子,國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云「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但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賢,而旁支庶已下,並為諸侯,所絕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遠之。」是以子與孫皆言公,見疏遠之義故也。云「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者,謂適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卑別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謂若《周禮‧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孫,或為天子臣,出封為五等諸侯,是公子有封為國君之事。云「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者,謂後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謂不復祀別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為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己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為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其不臣者,為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諸侯為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為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為之斬衰可知。云「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為貴重,故盡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不臣,君之子與君同之義。云「君之所為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注「不得」至「義云」。○釋曰︰云「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鄭恐人以傳云不得禰不得祖,令卑別之,不得將為禰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名為不得也。以其廟已在,適子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並立廟,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鄭言此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為卿大夫,得立三廟;若作上士,得立二廟;若作中士,得立一廟,並得祭其祖禰。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別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孫並是別子,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為君慶父,叔牙、季友等謂之公子,公子並為別子,不得禰先君桓公之廟,慶父等雖為卿大夫,未有廟。至子孫已後,乃得立別子為大祖,不毀廟。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禰」也。雖得祭祖禰,但不得禰祖先君也。云「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謂鄭疊傳文也。云「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者,此鄭解義語,以其後世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別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別子卑,始封君尊,是為自尊別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廟,五廟者,大祖與高祖巳下四廟。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毀其廟,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廟,唯有高祖以下四廟,則公子為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如其親,謂自禰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廟。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者,謂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為禰廟,前高祖者為高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為高祖,父當遷之時,轉為大祖,通四廟為五廟,定制也。故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也。云「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者,自諸臣之子已下,既非經語,而傳汎說降與公子之義,故云終說也。

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者。

 釋曰︰此繐衰是諸侯之臣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以其傳云「小功之繐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也。

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今南陽有鄧繐。

 注「治其」至「鄧繐」。○釋曰︰傳問者,正問縷之粗細,不問升數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若然,小功繐知據縷粗細,非升數者,下記人記出升數,而「繐衰四升有半」,鄭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細其縷者以恩輕也」者,以其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為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云「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諸侯為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者,此喪服謂之繐,由繐而疏,若非喪服,細而疏亦謂之繐,故云「凡」以總之。云「今南陽有鄧繐」者,謂漢時南陽郡鄧氏造布,有名繐,言此者,証凡布細而疏,即是繐之義。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

 釋曰︰此經直云「大夫」,則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諸侯之孤,以皮帛繼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傳曰︰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

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注「接猶」至「可知」。○釋曰︰傳問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時接見乎天子」者,為有恩,故服之。云「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禮‧大宗伯》有「時見曰會」,彼諸侯聘時見曰會,無常期曰時會。此鄭云以時會見者,直據諸侯大夫,時復會其問覜天子禮,此即《周禮‧大宗伯》云︰「時聘曰問,殷覜曰視。」鄭注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為小禮。」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來聘。彼又注云︰「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眾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時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餘五服並使卿來見天子。此並是以時會見天子。天子待之以禮,皆有委積、飧饔、饗食燕與時賜,加恩既深,故諸侯大夫報而服之也。云「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為國君」,注云︰「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內民庶,於天子有服無服,無明文,今因畿外諸侯大夫接見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無服。明民庶不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諸侯之士約大夫,不接見天子則無服,明士不接見亦無服可知。其有士與卿大夫聘時作介者,雖亦得禮,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見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 絰五月者。

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小記》曰︰「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

 「小功」至「月者」。○釋曰︰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為殤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粗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上以來,皆帶在絰下,今此帶在絰上者,以大功已上,絰、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絰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絰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絰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作經,欲互見為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絰也。○注「澡者」至「報之」。○釋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謂以緦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淨,以其入輕竟故也。引《小記》者,欲見下殤小功中有本,是齊衰之喪,故特言下殤。若大功下殤,則入緦麻,是以特據下殤。云「屈而反以報之」者,謂先以一股麻不絕本者為一條,展之為繩。報,合也。以一頭屈而反,鄉上合之,乃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見其重故也。引之者,証此帶亦不絕本,屈而反以報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長殤,在小功者,未知帶得與斬衰下殤小功同,不絕本不。案《服問》云「小功無變也」,又云「麻之有木者,變三年之葛」,彼云小功無變,據成人小功無變,三年之葛有本,得變之,則知大功殤長中在小功者,輕帶無本也。以此而言,經注專據齊斬下殤小功重者而言,其中無有大功之殤在小功帶麻絕本者,似若《斬衰章》兼有義服,傳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義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適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帶與大功之殤同,亦無本也。

叔父之下殤,適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下殤,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釋曰︰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中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之長殤,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中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

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注「問者」至「求之也」。○釋曰︰不直云「何以」而云「問者曰」者,以其傳總問大功、小功,所問非一,故云問者曰,與常例不同。鄭云「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者,以其《緦麻章》見從父昆弟之下殤,此章見從父昆弟之長殤,唯中殤不見,故致問,是以據從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緦麻章》傳云︰「齊衰之長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據此二傳言之,禮無殤在齊衰,則下齊衰之殤與大功之殤據成人,明此大功與小功之殤據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經大功之殤唯有為人後者,為昆弟及從父昆弟二者,長殤、中殤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殤中從下,自在緦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與大功相對,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者,以此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而言,則大功重者中從上,齊衰重於大功,明從上可知,故謂舉輕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者,鄭以此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章》云︰「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兩文相反,故鄭以彼謂婦人為夫之族類,此謂丈夫為殤者服也。鄭必知義然者,以其此傳發在從父昆弟丈夫下,下文發傳在婦人為夫之親下,故知義然也。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經,不可具出,略舉以明義,故云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

 注「不見」至「下也」。○釋曰︰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為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釋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為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為侄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為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

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釋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者,謂此三人為此六種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長殤小功中亦從上。此一經亦尊卑為次序也。○注「大夫」至「大夫」。○釋曰︰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為昆弟,成人期,長殤在大功,今大夫為昆弟長殤小功,明大夫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長殤,中殤在小功,若昆弟亦為大夫同等,則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者,已為大夫,則冠矣,丈夫冠而不為殤,是以知大夫無殤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禮,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殤者,已與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終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喪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殤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禮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謂若甘羅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為大夫者也。若然,《曲禮》云」四十強而仕「,則四十然後為士。今云殤死者為士,若不仕則為士而殤死,亦是未二十得為士者。謂若《士冠禮》鄭《目錄》云︰「士之子任士職,居士位,二十而冠。」則亦是有德未二十為士,至二十乃冠。故鄭引《管子》書四民之業,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者,經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為母則兼云庶,以其適母適庶之子,皆同服。妾子為母,見厭不申,今此經不為母服,為昆弟已下,並同長殤,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者,若言大夫庶子為昆弟,謂言適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則兼適庶,是以鄭云不言庶子者關適子,關,通也,通適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者,舊疑大夫與公之昆弟尊卑異,今案此經云公之昆弟與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長殤同小功,則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猶大夫也。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

君之庶子。

 注「君之庶子」。○釋曰︰妾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適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者。

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故衰以就葛絰帶,而五月也。《間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

 ○釋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制,澡絰等與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為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間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引舊說云「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者,以小功輕,非直喪服不見屨,諸經亦不見其屨,以輕略之,是以引舊說為證絇者。案《周禮‧屨人職》屨舄皆有絇、繶、純。純者,於屨口緣。繶者,牙底接處縫中有條。絇者,屨鼻頭有飾,為行戒,吉時有行戒,故有絇。喪中無行戒,故無絇。以其小功輕,故從吉屨為其大飾,故無絇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

祖父之昆弟之親。

 注「祖父」至「之親」。○釋曰︰此亦從尊向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鄭言祖父之昆弟之親者,云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云「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云報也。

從祖昆弟。

父之從父昆弟之子。

 注「父之」至「之子」。○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已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為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

父之昆弟之女。

 注「父之昆弟之女」。○釋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孫適人者。

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

 注「孫者」至「功也」。○釋曰︰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

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

 注「不言」至「可知」。○釋曰︰云「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云︰「問我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云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為外祖父母。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釋曰︰發問者,是傳之不得決此,以云外親之服不過緦麻,今乃小功,故發問。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為。猶若眾子恩愛,與長子同退入期,故特言為眾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

從母,母之姊妹。

 注「從母母之姊妹」。○釋曰︰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為服,故曰報。云丈夫婦人者,馬氏云︰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為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

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注「外親」至「女同」。○釋曰︰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云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制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親異姓」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

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

 注「大夫」至「從降」。○釋曰︰夫之姑姊妹,夫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為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為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為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為服。要娣姒婦相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婦,下云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

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稺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

 注「娣姒」至「姒婦」。○釋曰︰傳云娣姒婦者弟長也者,此二字皆以女為形,以弟為聲,則據二婦立稱,謂年小者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為姒,故云姒。長是其年長,假令弟妻年大,稱之曰姒,兄妻年小,謂之曰娣,是以《左氏傳》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婦也。聲伯之母是宣公弟叔肸之妻,小婦也。聲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為姒。」是據二婦年大小為娣姒,不據夫年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

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

 注「從父」至「士者」。○釋曰︰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適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鄭云「為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以經女子子下總云「適士」,鄭恐人疑,故鄭別言之,以其從父昆弟及庶孫已見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親一等,故知此文亦謂為士者也。

大夫之妾為庶子適人者。

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注「君之」至「大功」。○釋曰︰此云「適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無尊降故也。

庶婦。

夫將不受重者。

 注「夫將不受重者」。○釋曰︰經云於支庶舅姑為其婦小功。鄭云「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注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為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

君母,父之適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

 注「君母」至「姊妹」。○釋曰︰此亦謂妾子為適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適妻子為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

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適子。

 注「不敢」至「適子」。○釋曰︰何以發問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為小功,故發問也。答云「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云不敢不從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云不在,容有數事不在也。鄭云「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者,以解不敢意也。云「如適子」者,則如適妻之子,非正適長,而據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則不如。若然君母在,既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

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

 注「君子」至「妻子」。○釋曰︰鄭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禮之通例。云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為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適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

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內則》曰︰「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養其子。

 注「云君」至「其子」。○釋曰︰云「為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答云「慈己加也」,故以緦麻上加至小功也。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繼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繼世,身死則無餘尊之厭,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云「父沒則不服之矣」者,以其無餘尊,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也,如士禮,故鄭又云「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以士禮為庶母緦也」,是其本為庶母緦麻也。「《內則》」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內則》文。彼文承國君與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鄭彼注云︰「為君養子之禮。」今此鄭所引,証大夫公子養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適妻亦得立三母故也。云「異為孺子室於宮中」者,鄭注云︰「特埽一處以處之,更不別室。」還於側室生子之處也。云「擇於諸母與可者」,諸母謂父之妾,即此經庶母者也。云「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屬也。」謂母之外別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云「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寬謂寬弘,裕謂容裕,慈謂恩慈,惠謂惠愛,溫謂溫潤,良謂良善,恭謂恭恪,敬謂敬肅,慎謂能謹慎,寡言謂審詞語,有此十行者,得為子師,始終與子為模範,故取德行高者為之也。故彼注云︰「子師,教示以善道者。」云「其次為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為慈母。」即此經慈母是也。又云「其次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為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處者。」云「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云「他人無事不往」者,彼注云︰「為兒精氣微弱,將驚動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選於傅御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案下章云乳母,注云︰「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內,慈母有他故,使賤者代慈母養子,謂之乳母。死則服之三月,與慈母服異。引之者,証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與士皆無此事。云「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者,謂此經庶母慈己,則《內則》所云之謂也。云「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者,傅姆謂女師,鄭注《昏禮》云︰「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鄭注《內則》云︰「可者,傅御之屬。」與此注不同者,無正文,故注有異,相兼乃具。云「其不慈己,則緦可矣」者,覆解子為三母之服,謂諸母也。傳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則不加,明本當緦也。云「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故知皆服之矣。云「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總據國君與卿大夫士養子法,向來所引,唯據大夫與公子養子法,故更見國君養子之禮。但國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說三母之外,別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無堪者,乃取大夫妾,不並取之。案彼注謂先有子者,以其須乳故也。劬勞三年,子大出見公宮,則勞之以束帛,此經慈母以其無服故也。知國君子於三母無服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則知天子諸侯之子,於三母皆無服也。云「士之妻自養其子」者,此亦《內則》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養子已具,故因論士之養子法。彼注云︰「賤不敢使人也。」

緦麻三月者。

緦麻,布衰裳而麻絰帶也。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

 注「緦麻」至「省文」。○釋曰︰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麻字通用,故作緦字。直云「而麻絰帶」也,案上《殤小功章》云「澡麻絰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絰帶,故成人小功與此緦麻有絰帶可知,故云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緦冠繰纓。」

 ○釋曰︰云「緦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縷為升,十五升千二百縷,抽其半六百縷,縷粗細如朝服,數則半之,可謂緦而疏,服最輕故也。云「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案下記云「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傳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鄭注云︰「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則二衰皆同升數,但錫衰重,故治布不治縷,哀在內故也。此緦麻衰,治縷不治布,哀在外故也。云「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者,以其粗細與朝服十五升同,故細如絲也。云「或曰有絲」者,有人解有用絲為之,故云緦。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者,此鄭以義破,或解朝服,謂諸侯朝服緇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喪衰,何得反絲乎,故不可也。引《雜記》「緦冠繰纓」者,以其斬衰纓,纓重於冠,齊衰已下纓,纓與冠等。上傳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則此云緦冠者,冠與衰同用緦布,但繰纓者,以灰繰治布為纓,與冠別,以其冠與衰皆不治布纓,則澡治以其輕,故特異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也,則高祖有服明矣。

 注「族曾」至「明矣」。○釋曰︰此即《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從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已之父從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已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云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為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

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注「庶孫」至「下也」。○釋曰︰庶孫之婦緦者,以其適子之婦大功,庶子之婦小功,適孫之婦小功,庶孫之婦緦,是其差也。云「庶孫之中殤」,注云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者,則長、中殤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者,謂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謂殤之內無單言中殤者,此經單言中殤,故知誤,宜為下也。

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

不見中殤者,中從下。

 注「不見」至「從下」。○釋曰︰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適,或長殤,降一等皆緦麻。云不見中殤者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其云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

女子子之子。

 注「女子子之子」。○釋曰︰云外孫者,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孫。

從父昆弟侄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

言中殤者,中從下。

 注「言中」至「從下」。○釋曰︰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中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侄者為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為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釋曰︰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之殤則無服,故不言。云報者,以其疏亦兩相為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云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為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釋曰︰此為無塚適,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為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

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

 ○釋曰︰傳發問者,怪其親重而服輕,故問。引舊傳者,子夏見有成文,引以為証。云「與尊者為一體」者,父子一體,如有首足者也。云「不敢服其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為正親,故言私親也。云「然則何以服緦也」,又發此問者,前答既云不敢服其私親,即應全不服,而又服緦,何也?答曰「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者,云有死宮中者,縱是臣仆死於宮中,亦三月不舉祭,故此庶子因是為母服緦也。有死即廢祭者,不欲聞凶人故也。○注「君卒」至「眾人」。○釋曰︰云「君卒,庶子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記所云是也。先君卒,則是今君,庶昆弟為其母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緦。云「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無餘尊所厭,故伸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者,士卑無厭故也。鄭並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見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則皆緦,故並言之也。向來經傳所云者,據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問》云︰「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云「謂庶子王為其母」無服。案《服問》云︰「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據彼二文而言。《曾子問》所云據小君在,則練冠五服外。《服問》所云,據小君沒後,其庶子為得申,故鄭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義。母以子貴。若然,天子諸侯禮同,與大夫士禮有異也。

士為庶母。

 釋曰︰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則為庶母是士可知。而經云「士」者,當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

 釋曰︰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

 「貴臣貴妾」。○釋曰︰此貴臣、貴妾謂公士大夫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注釋曰︰云「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則無臣,又不得簡妾貴賤,天子諸侯又以此二者無服,則知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也。云「貴臣,室老士也」者,上《斬章》鄭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貴妾,侄娣也」者,案《曲禮》云「大夫不名家相、長妾」,《士昏》云「雖無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為長妾可知,故以貴妾侄娣也。云「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者,以其絕期已下故也。云「士卑無臣」者,《孝經》以諸侯天子大夫皆云「爭臣」,「士有爭友」,是士無臣也。云「妾又賤,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貴,妾亦有貴,士身賤,妾亦隨之賤者,故云妾又賤不足殊也。云「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者,《喪服小記》文。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

 釋曰︰發問者,以臣妾言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云「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

乳母。

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

 注「謂養」至「慈己」。○釋曰︰案《內則》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云「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釋曰︰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

族父母為之服。

 注「族父母為之服」。○釋曰︰云「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為再從兄弟之子。云「族父母為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為族父母,為之服緦也。

曾孫。

孫之子。

 注「孫之子」。○釋曰︰據曾祖為之緦,不言玄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玄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玄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孫也。

父之姑。

歸孫為祖父之姊妹。

 注「歸孫」至「姊妹」。○釋曰︰案《爾雅》云︰「女子謂昆弟之子為姪,謂姪之子為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傳曰︰何以也?以名服也。

 釋曰︰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云為從母小功,云「以名加也」;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為義。

甥。

姊妹之子。

 注「姊妹之子」。○釋曰︰云甥者,舅為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也?報之也。

 釋曰︰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云「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為舅。舅既得別名,故謂姊妹之子為甥,亦為別稱也。云「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為甥以緦也。

婿。

女子子之夫也。

傳曰︰何以?報之也。

 釋曰︰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為外親女夫服。答云「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侄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傳曰︰何以?從服也。

從於妻而服之。

 注「從於妻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云「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

外兄弟也。

傳曰︰何以?報之也。

 釋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云「報之」者,姑之子既為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為姑之子兩相為服,故云報之也。

舅。

母之昆弟。

傳曰︰何以?從服也。

從於母而服之。

 注「從於母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

內兄弟也。

傳曰︰何以?從服也。

 釋曰︰云「內兄弟」者,對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云「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為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

 ○釋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

夫之諸祖父母,報。

諸祖父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

 ○釋曰︰夫之所為小功者,妻降之降一等,故緦麻也。以其本疏,兩相為服,則生報名。云「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為服。曾祖為曾孫之婦無服,何得云報乎?鄭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為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為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釋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從於君母而服緦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

 注「從於」至「服也」。○釋曰︰傳發問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云「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釋曰︰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麻也。

傳曰︰何以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

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傳曰」至「從下」。○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為服,故問之。答云「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云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云「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者,即云「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為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為殤之下,要此傳為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若云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注「同室」至「求之」。○釋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云「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為,即云「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並。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云「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上《殤小功》注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彼注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家,相為著服之下。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為殤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為夫之親而發也。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為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事意盡可知。前章注為丈夫而言,此章更為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記。

 釋曰︰《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作記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冠、葛絰帶、麻衣縓緣。皆既葬除之。

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衰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縓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

 注「公子」至「妻輕」。○釋曰︰云「練冠麻,麻衣縓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絰帶。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云縓緣者,以繒為縓色,與深衣為領緣。「為其妻縓冠」者,以布為縓色,為冠。「葛絰帶」者,又以葛為絰帶。云「麻衣縓緣」者,與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則君之適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適夫人所生第二已下,為母自與正子同,故知為母妾子也。云「麻者緦麻之絰帶也」者,以經有二麻,上麻為首絰、腰絰,知一麻而含二絰者,《斬衰》云「苴絰」,鄭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絰。」故知此經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見《司服》「弔服環絰」,鄭云︰「大如緦之絰。」則此云子為母,雖在五服外,絰亦當如緦之絰,故鄭以此麻兼緦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云「為不制衰裳變也」者,此記不言衰,明不制衰裳變者,以其為深衣,不與喪服同,故云「變」也。《詩》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禮記‧檀弓》云「子游麻衣」,並《間傳》云「大祥素縞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引之者,証麻衣之名同,取升數則異。禮之通例,麻衣與深衣制同,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以采緣之則曰深衣;以素緣之袖長在外,則曰長衣;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內,則曰中衣;又以此為異也,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連衣裳則同也。云「縓,淺絳也」者,對三入為縓為淺絳。云「一染謂之縓」者,《爾雅》文。案彼云「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赬,三染謂之纁」也。云「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知者,引《檀弓》云「練衣黃裡縓緣」,注云︰「練中衣,以黃為內縓為飾。」為中衣之飾,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此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輕,故將為人初死,深衣之飾,輕重有異,故不同也。云「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申,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者,諸侯尊,絕期已下無服,公子被厭,不合為母服。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緣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緣練之受飾,雖被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者,以縓布為冠,對母用練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為絰帶,對母用麻,皆是為妻輕故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適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注「君之」至「而葬」。○既曰︰傳發問者,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故問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諸侯,絕旁期已下,故不服妾與庶婦也。公子以厭降,亦不敢私服母與妻。又云「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謂君之正統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者,解傳意,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云「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適婦也」者,正統故不降也。云「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禮》文。鄭不於上經「葬之」下注之,至於此傳下乃引之者,鄭意注傳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下乃解妾有貴賤,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見此意也。云妾貴者,謂諸侯一娶九女,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餘五者為賤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注「兄弟」至「求之」。○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

 注「言報」至「不降」。○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

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雔。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注「皆在」至「早卒」。○釋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禮‧調人》云︰「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

 注「於此」至「財矣」。○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注「謂服」至「而已」。○釋曰︰謂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學,皆在他國而死者,每至可袒之節,則為之袒而免,與宗族五世袒免同。云「歸則已」者,謂在他國袒免,為死者無主,歸至家,自有主,則止,不為袒免也。鄭云「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既孤在外,明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絰以視,斂訖,投冠括發,將括發,先袒,乃括發,括發據正。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云「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者,鄭注《士喪禮》云「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引《喪服小記》曰齊衰括發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幓頭矣。自項中而前,反於項上,卻繞紒也,是著免之義也。云「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為無主,與之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為主,則朋友猶為之主,未止。引《小記》者,証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為主之義。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為主,大功為主者,為之再祭,謂練祥。朋友輕,為之虞祔而已。以其又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為主,虞祔乃去,彼鄭注以義推之。又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絰帶。《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其服,弔服也。《周禮》曰︰凡弔,當事則弁絰。服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衰也,疑衰也。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諸侯卿及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當事則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為士弔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論語》曰︰「緇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弔。」何朝服之有乎?然則二者皆有似也。此實疑衰也,其弁絰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弔服疑衰素裳。冠則皮弁加絰,庶人不爵弁,則其弔服素冠委貌。

 ○注「朋友」至「委貌」。○釋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為弔服,麻絰帶而已。注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絰帶」者,案《禮記‧禮運》云「人其父生而師教之」,朋友成之。又《學記》云︰「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論語》云︰「以文會友,以友輔仁。」以此而言,人須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故為之服。知緦之絰帶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輕,為朋友之絰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絰帶也。云「《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者,彼注群,謂七十二弟子相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為之法。云居則絰,絰謂在家居止則為之絰,出家行道則否。引之者,証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是為師出行亦絰也。云「其服,弔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弔服,故即引《周禮》弔服之等也。《周禮》者,《司服職》文。彼云︰「凡弔事,弁絰服。」鄭注亦云「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為中幹,廣八寸,長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纁。爵弁之體,廣長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頭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則以素為之。又加環絰者,一股麻為骨,又以一股麻為繩,纏之如環然,謂之環絰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絰大如緦」之絰,是弔服之絰。但此文云「朋友麻」,鄭引《周禮》王弔諸臣之絰及三衰証此者,以其王於諸臣,諸侯於諸臣,皆有朋友之義,故《泰誓》武王謂諸侯云我「友邦塚君」,是謂諸侯為友。《洛誥》周公謂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諸臣為朋。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義可知。故引《周禮》弁絰與三衰證此朋友麻也。若然,弁絰唯一衰則有三,則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繐衰,為大夫士疑衰。」鄭司農云︰「錫,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謂無事其縷,哀在內;無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擬也,擬於吉」者也。云「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當事乃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禮記‧服問》云︰「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注云︰「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是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也。天子常弁絰,諸侯卿大夫當事大斂、小斂及殯時,乃弁絰,非此時則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繐衰為喪服」者,士卑,無降服,是以緦為喪服。既以緦為喪服,不得復將緦為弔服,故向下取疑衰為弔服也。舊說者以士弔服無文,故舊說云「以為士弔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種解者,故鄭引《論語》破之。云「《論語》曰緇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緇衣羔裘與下羔裘玄冠為一物,並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弔」,何朝服之有乎?此破舊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則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斂已前,容有著朝服弔法,則子游、曾子弔是也,但非正弔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弔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實疑衰也」者,總破二者也。云「弁絰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絰,當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者,諸侯及卿大夫否則皮弁,辟天子,此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諸侯也。云「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弔服疑衰素裳」者,是鄭正解士之弔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則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則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為弔服也。向來所釋,皆據鄭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諸侯如王之服言之,鄭則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問直云君弔用錫衰,未辨繐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弔,當事則弁絰,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繐衰。」若然,案《士喪禮》︰「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注云︰「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此注又與《文王世子》違者,《士喪禮》既言有恩惠,則君與此士有師友之恩,特加與卿大夫同,其諸侯卿大夫則有錫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執摯與諸侯之臣同,則弔服亦同也。天子孤與卿同六命,又亦名為卿,諸侯孤雖四命,與卿異,及其聘之介數,與卿降君二等等同,則孤弔服皆與卿同也。天子三公與王子母弟得稱諸侯,其弔服亦與畿外諸侯同三衰也。凡弔服直云素弁環絰,不言帶,或有解云有絰有帶。但弔服既著衰,首有絰,不可著吉時之大帶,吉時之大帶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經注服緦之絰帶,則三衰絰帶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弔皆有帶矣。首言環絰,則其帶未必如環,但亦五分去一為帶,糾之矣,其弔服除之。案《雜記》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是知未吉,則凡弔服亦當依氣節而除,並與緦麻同三月除之矣。為士雖比殯不舉樂,其服亦當既葬除矣。

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

 ○注「公士」至「之君」。○釋曰︰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

 ○釋曰︰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

庶子為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釋曰︰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為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雷氏云︰「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火汎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為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親,謂在五屬之內。算,數也。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注「言孤」至「者同」。○釋曰︰宗子,謂繼別為大宗,百世不遷,收族者也。云「孤為殤」者,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齊衰,故長殤、中殤皆在大功衰,下殤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雖降月,本三月法,一時不可更服,故還依本三月也。云「親則月算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絕屬者,若在五屬之內親者,月數當依本親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鄭以記文云孤,明對不孤者,故《曲禮》注云︰「是謂宗子不孤。」彼不孤對此孤也。云「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猶如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以其父在,為適子則不為適孫服,同於庶孫,明此本無服,父在亦不為之服殤可知也。云「不孤謂父有廢疾」者,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謂父有廢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禮》云︰「七十曰老,而傳。」注云︰「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者,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親以下,盡小功親以上,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以其絕屬者,猶齊衰三月。明親者無問大功、小功、緦麻,皆齊衰者也。既皆齊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齊衰也。至於小功親已下,殤與絕屬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殤即入三月,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與絕屬者同也。云「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者,以其絕屬者為宗子齊衰三月,緦麻親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殤死皆與絕屬者同也。

改葬,緦。

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

 注「謂墳」至「除之」。○釋曰︰云「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尸柩,故須別處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依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云「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云「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輁軸,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車,飾以帷荒,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云「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為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諸侯為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尸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為長子,子為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

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注「童子」至「服也」。○釋曰︰此云「當室」者,《周禮》謂之「門子」,與宗室往來,故為族人有緦服。云「童子,未冠之稱」者,謂十九已下。案《內則》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當室則無緦麻,以當室故服緦也。云「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當室,是代父當家事,故云「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則族內四緦麻以來皆是也。云「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與族為禮而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則外內俱報,此當室童子,直與族人為禮,有此服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記也。

傳曰︰不當室則無服也。

 釋曰︰記自云「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而傳言之者,案《曲禮》云︰「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但是孤子,皆不純以采。《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厭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親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為大夫妻,與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注「嫌厭」至「降也」。○釋曰︰妾言「凡」者,總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云「嫌厭降之也」者,解記此之意,君與女君不厭妾,故云嫌厭之,其實不厭,故記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親也」者,以其兄弟總外內之稱,若言私兄弟,則妾家族親也。云「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與君體敵,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則可降其兄弟旁親。云「謂士之女為大夫妻,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後」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云「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雖得降其兄弟,此為父後者,不得降,容有歸宗之義,歸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

弔於命婦,命婦死也。弔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記》曰︰「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服問》曰︰「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注「弔於」至「則否」。○釋曰︰云「弔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云大夫弔命婦者,以為大夫死,其妻受弔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知不弔命婦,為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弔大夫身,然後弔其婦,故以命婦死弔其夫解之也。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言「諸侯弔,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弔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絰也。引《服問》者,有己君並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弔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云「當事則弁絰」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絰也。云「大夫相為亦然」者,一與君為卿大夫同,為其妻降于大夫,出則否。引之者,証大夫與命婦相弔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弔士,雖當事,皮弁錫衰而已。士之相弔,則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婦人相弔,吉笄無首,素總。

 注「謂之」至「素總」。○釋曰︰問者先問其名,答云「麻之有錫者也」,答以名「錫」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縷也,又云「錫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縷之多少與緦同。云「無事其縷,有事其布」者,事猶治也,謂不治其縷,治其布,以哀在內,故也。緦則治縷,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諸侯故也。鄭云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錫,謂使錫錫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弔士,雖當事,皮弁錫衰而已」者,是士輕,無服弁絰之禮,有事無事皆皮弁衰而已,見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諸侯為異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繐衰。」今言士與大夫又同錫衰者,此言與《士喪禮》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師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弔,則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弔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弔,亦朋友服也。云「凡婦人相弔,吉笄無首,素總」者,上文命婦弔於大夫錫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婦人弔之首服無文,故特傳釋錫衰後,下近「婦人吉笄無首布總」乃解之。必知用吉笄無首素總者,下文女子子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總,此弔服用吉笄無首,素總。又男子冠,婦人笄,相對,婦人喪服,又笄總相對,上注男子弔用素冠,故知婦人弔亦吉笄無首,素總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總。

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

 注「言以」至「明矣」。○釋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婦人以飾事人,是以雖居喪內,不可頓去修容,故使惡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殺歸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總也。案《斬衰章》「吉笄尺二寸」,斬衰以箭,笄長尺。《檀弓》齊衰笄亦云尺,則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不可更變,故折吉笄首而已。其總,斬衰已六升,長六寸,鄭注︰總六升,象冠數。則齊衰總亦象冠數。正服,齊衰冠八升,則正齊衰總亦八升,是以總長八寸。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但笄不可更變,折其首總可更變,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言以髽則髽有著笄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喪服小記》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而無笄,則髽亦無笄矣。但免、髽自相對,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故鄭以經云「惡笄」有首以髽,髽笄連言,則髽有著笄明矣。

傳曰︰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終之也。

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摘頭矣。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為其大飾也。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據在夫家,宜言婦。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

 注「櫛笄」至「之恩」。○釋曰︰案記自云「惡笄之有首也」,即惡笄自有首明矣。而傳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惡者,直木理粗惡,非木之名。若然,斬衰笄用箭,齊衰用櫛,俱是惡。傳恐名通於箭,故重疊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謂此齊衰櫛木為惡木也。又云「惡笄者,櫛笄也」者,既疊不通箭,乃釋木名,故云櫛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記折笄首,文承惡笄之下,恐折惡笄之首,故傳辨之。以折首去飾,不可以初喪重時有首,至卒哭哀殺之後,乃更去首,應輕更重,於義不可。故傳以為初死惡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飾,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傳明吉時之笄以象骨為之,據大夫士而言。案《弁師》天子諸侯笄皆玉也。鄭云「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者,此櫛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櫛用樿櫛,髮晞用象櫛」,鄭云︰「樿,白理木為櫛。」櫛即梳也,以白理木為梳櫛也。彼樿木與象櫛相對,此櫛笄與象笄相對,故鄭云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彼為姑用榛木為笄,此亦婦人為姑,與彼同。但此用樿木,彼用櫛木,不同耳。蓋二木俱用,故鄭兩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鏤摘頭矣」,鄭時摘頭之物刻鏤為之,此笄亦在頭,而去首為大飾,明首亦刻鏤之,故舉漢法況之也。云「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者,但以出適女子與在家婦俱著惡笄,婦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為,故獨折笄首耳。所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殺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為大飾,折去其首,故以歸於夫家解之。若然,《喪大記》云女子子「既練而歸」,與此注違者,彼小祥,歸是其正法,此歸者,容有故許之歸,故云「可以」,權許之耳。云「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婦人之事人,不可頓凶居喪,不可盡飾,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婦人事人之義,異於男子也。若然,案《服問》云︰「男子重首,婦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對,故云婦人重要。若婦人不同,對男子,然亦是上體尊於下體。故云笄尊也。云「據在夫家,宜言婦」者,傳解記文女子適人猶云「子折笄首」。云「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對父母生稱父對舅姑立名,出適應稱婦,故雖出適猶稱子,終初未出適之恩也。

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釋曰︰妾為女君之服,得與女君同,為長子亦三年。但為情輕,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惡笄有首,布總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

削猶殺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積無數。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釋曰︰自此已下盡「袪尺二寸」,記人記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數也。云「凡」者,總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該之。云「衰外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外。「裳內削幅」者,亦謂縫之邊幅向內。云「幅三袧」者,據裳而言,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攝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積,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故須辟積其腰中也。腰中廣狹,在人粗細,故袧之。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但幅別以三為限耳。鄭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禮記‧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黃帝已下,故《禮運》云︰「未有麻絲,衣其羽皮。」謂黃帝已前。下文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後聖謂黃帝,是黃帝始有布帛,是時先知為上,後知為下,便體者。邊幅向外,於體便有飾者,邊幅向內,觀之美也。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緇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齊則緇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為行道朝服之冠。緇布冠,三代將為始冠之冠,白布冠質,三代為喪冠也。若然,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者,案《曲禮》「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未」,鄭云︰「屈中云朐。」則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稱。一幅凡三處出之,辟兩邊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別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者,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玄冠服為朝服,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祭服者,六冕與爵弁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長衣之等,六幅破為十二幅,狹頭向上,不須辟積。其實腰間已外,皆辟積無數,似喪冠三辟積,吉冠辟積無數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為陽,後為陰,故前三後四,各象陰陽也。唯深衣之等,連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齊,裳內衰外。

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

 注「齊緝」至「展之」。○釋曰︰據上齊斬五章,有一斬四齊。此據四齊而言,不一斬者,上文已論五服衰裳,縫之外內,斬衰裳亦在其中。此據衰裳之下,緝之用針功者,斬衰不齊,無針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辭,以其上有斬,不齊,故云若也。言「裳內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齊還向外展之,上言裳內削幅,此齊還向內展之,並順上外內而緝之。此先言裳者,凡齊據下裳而緝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順上下也。鄭云「齊,緝也」者,據上傳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者,謂齊衰至總麻並齊,齊既有針功,緦之名則沒,去齊名,亦齊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訖,乃行針功者也。

負,廣出於適寸。

負,在背上者也。適,辟領也。負出於辟領外旁一寸。

 注「負在」至「一寸」。○釋曰︰以一方佈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負名。適辟領,即下文適也,出於辟領外旁一寸,總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

博,廣也。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數者,可知也。

 注「博廣」至「知也」。○釋曰︰此辟領廣四寸,據兩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謂比胸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廣也」者,若言博,博是寬狹之稱,上下兩旁俱名為博。若言廣,則唯據橫闊而言。今此適四寸據橫,故博為廣,見此義焉。云「辟領,廣四寸」者,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云「則與闊中八寸也」者,謂兩身當縫,中央總闊八寸,一邊有四寸,並辟領四寸,為八寸。云「兩之為尺六寸也」者,一相闊與辟領八寸,故兩之總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兩旁辟領,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數者可知也」者,以衰廣四寸,辟領橫廣總尺六寸,除中央四寸當衰,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數可知也。

衰,長六寸,博四寸。

廣袤當心也,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無所不在。

 注「廣袤」至「不在」。○釋曰︰袤,長也,據上下而言也。綴於外衿之上,故得廣長當心。云「前有衰,後有負版」者,謂負廣出於適寸,及衰長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領」者,謂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無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負在背上者,荷負其悲哀在背也。云「適」者,以哀戚之情,指適緣於父母,不兼念餘事,是其四處皆有悲痛,是無所不在也。

衣帶,下尺。

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注「衣帶」至「際也」。○釋曰︰謂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體,故衣一名為衰。今此云據在上曰衣,舉其實稱。云「帶」者,此謂帶衣之帶,非大帶、革帶者也。云「衣帶下尺者」,據上下闊一尺,若橫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細,取足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際也」者,若無腰,則衣與裳之交際之間,露見表衣,有腰則不露見,故云掩裳上際也。言上際者,對兩旁有衽,掩旁兩廂下際也。

衽,二尺有五寸。

衽,所以掩裳際也。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注「衽所」至「五寸」。○釋曰︰云「掩裳際也」者,對上腰而言,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云「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帶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謂府史紳即大帶也。紳,重也,屈而重,故曰紳。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與有司紳齊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為正。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衽,衽各二尺五寸,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兩旁皆綴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際,此謂男子之服。婦人則無,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故鄭上《斬章》注云婦人之服「如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是也。

袂,屬幅。

屬猶連也。連幅,謂不削。

 注「屬猶」至「不削」。○釋曰︰屬幅者,謂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皆去邊幅一寸,為縫殺,今此屬連其幅,則不削去其邊幅,取整幅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縱橫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此謂袂中也。言衣者,明與身參齊。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闊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注「此謂」至「四寸」。○釋曰︰云「此謂袂中也」者,上云袂,據從身向袪而言,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與身參齊」者,袂所以連衣為之,衣即身也,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下與畔皆等,故變袂言衣,欲見袂與衣齊參也,故云與身參齊。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鄭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鄭皆據中人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領已下」云云者,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自領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據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為四尺四寸,總前後計之,故云「倍之為四尺四寸」也。云「加闕中八寸」者,闕中謂闕去中央安項處,當縫兩相總闕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據長而言,則一相各長八寸,通前兩身四尺四寸,總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並計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計身,不計袂與袪,及負衽之等者,彼當丈尺寸自見,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

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併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

 ○釋曰︰云「袪,袖口也」者,則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據複攝而言,圍之則二尺四寸,與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並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極閘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鄭云︰「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是其吉時拱尚左,喪時拱尚右也。不言緣之深淺、尺寸者,袪據橫而言,袪橫既與深衣尺二寸,同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記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

衰,斬衰也。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其冠六升,齊衰之下也。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注「衰斬」至「差也」。○釋曰︰自此至篇末,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並不言布之升數多少,故記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異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謂縷如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者,據至虞變麻服葛時,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為衰,更以七升布為冠,以其葬後哀殺,衰冠亦隨而變輕故也。云「衰,斬衰也」者,總二衰皆在《斬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者,以其《斬章》有正、義,子為父,父為長子,妻為夫之等,是正斬。云諸侯為天子,臣為君之等,是義斬。此三升半實是義服,但無正文,故引或人所解為証也。上章子夏傳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據正斬而言。不言義服者,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齊衰之下也」者,齊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以其六升是義服,故云「下」也。云「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輕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與君尊等,恩情則別,故恩深者三升,恩淺者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云少差也。

齊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為受,受冠八升。

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謂為母服也。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注「言受」至「父母」。○釋曰︰此據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謂為母服也」者,據父卒為母而言,若父在為母,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云「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斬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輕,故不言從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此謂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注「此謂」至「尊也」。○釋曰︰云「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經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者,據升數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數雖少,以縷精粗與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據縷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則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注「此以」至「著之」。○釋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為衰二大功,初死,冠還用二小功之衰,故轉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殤大功,《殤大功章》云「無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當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與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鄭言此者,既解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無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斬及四齊,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則冠宜十一升。義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則小功緦麻冠衰同,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當十五升,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與吉無別。故聖人之意,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則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進之,使義服小功至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豈不得為緦乎?然者,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則與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者,聖人之意,重者恐至滅性,故抑之,受之以輕服、義服,齊衰六升是也。輕者從禮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者,此鄭云皆以即葛及無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變麻服葛為異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數,文出《間傳》,故彼云︰「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鄭注云︰「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鄭彼注顧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無受,又不言正服、義服,齊衰者二者雖有受,齊斬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極列衣服之差者,據彼經總言,是極盡陳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與此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