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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鄉射禮第五

Jack 在 周日, 08/10/2014 - 21:3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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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漢 鄭玄 注;唐 賈公彥 疏

卷五:鄉射禮第五

鄉射之禮。主人戒賓。賓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請。

主人,州長也。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戒猶警也,語也。出迎,出門也。請,告也。告賓以射事,不言拜辱,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周禮》鄉老及鄉大夫,三年正月獻賢能之書於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諸矦之鄉大夫既貢士於其君,亦用此禮射而詣眾庶乎?

 「鄉射」至「乃請」。○釋曰︰自此至「無介」,論州長將射,先戒賓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射前一日,樂人宿縣。此不言日數,則戒賓與射同日矣,禮同鄉飲酒也。以其鄉射先行鄉飲酒,鄉飲酒戒賓與飲酒同日,知此《鄉射》戒賓,與射亦同日也。○注「主人」至「庶乎」。○釋曰︰案鄉大夫是諸矦鄉大夫,則此州長亦諸矦之州長,以士為之。是以經云︰「釋獲者執鹿中。」記云「士鹿中」,是皆為此州長射而言,是諸矦州長可知。若天子州長,中大夫為之,若然,記云「大夫兕中」者,為鄉大夫詢眾庶而言也。云「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者,謂大夫來臨禮之時,州長戒賓不自稱,稱鄉大夫以戒賓也。云「出迎,出門也」者,謂出序之學門,亦如鄉飲酒出庠門,皆有一門,入門即至堂耳。云「不言拜辱者,此為習民以禮樂,不主為賓己也」者,對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者,彼為賓也,非為習民以禮樂故也。云「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者,還決鄉飲酒獻賢能,故須就先生而謀賓、介,禮重,對此不獻賢能為輕,故不謀賓也。云「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者,漢時雖無諸矦國,而置郡為守,其王之子弟猶名國,其君曰相,故鄭注《禮記》云「如今從大守相臨之禮」是也。引之者,証時節與周異也。云「《周禮》」至「眾庶」,皆《周禮‧鄉大夫職》文。引之者,証此鄉射中兼有鄉大夫行射禮,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云「五物」者,案彼云︰「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鄭注云「和載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無射禮,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主皮者,張皮射之,無矦也。主皮、和容、興舞,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是也。鄭云和載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舉下以載上也。容為孝者,人有孝行則性行含容,故以孝為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舉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云主皮六藝之射者,但六藝中,射總言諸射,不專據主皮。但三物教萬民,射唯有主皮,此詢眾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為六藝之射。以和容為禮者,禮之用,和為貴。又行禮有容儀,是以漢時謂禮為容,故以禮為和容也。以樂為興舞者,為樂必興舞,故興舞以表樂也。若然,六德與六行在身所有,故可舉少以兼多,六藝施於外,非獨身所行,不可舉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御與書、數三者,於施化民為緩,故特舉禮、樂與射而言之。鄭以主皮、和容、興舞,非射及禮樂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主人退,賓送,再拜。

退,還射宮,省錄射事。

 注「退還」至「射事」。○釋曰︰射宮者,鄉庠、州序是也。知「省錄射事」者,即下文云「乃張矦」之等是也。下言飲酒之事,知不為飲酒事者,以飲酒者止為射事,故以射為主也。

無介。

雖先飲酒,主於射也,其序賓之禮略。

 「無介」。○注「雖先」至「禮略」。○釋曰︰鄭云「雖先飲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飲酒,獻后乃射,以是《禮記‧射義》云「古者諸矦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是也。但《鄉飲酒》之禮有介一人以輔賓,此無介者,主於射,序賓之禮略,故無介以輔賓也。

乃席賓,南面,東上。

不言於戶牖之間者,此射於序。

 「乃席」至「東上」。○注「不言」至「於序」。○釋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論將射,預前設席位、尊罍、樂懸及張矦之事也。云「不言於戶牖之間」者,此射於序者,決鄉飲酒在庠,以其序無室,庠有室,此據州長射於序,以其無室、無戶牖,設席亦當戶牖之處耳。言「東上」,亦主人在東,故席端在東,不得以《曲禮》「席南向北向,西方為上」,因陰陽解之也。

眾賓之席繼而西。

言繼者,甫欲習眾庶,未有所殊別。

 「眾賓」至「而西」。○注「言繼」至「殊別」。○釋曰︰甫,始也。言始欲習眾庶,未有所殊別,此決《鄉飲酒》三賓之席不屬殊別,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繼,有所殊別。

席主人於阼階上,西面。

阼階,東階。

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東肆。

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陳也。

 「尊於」至「東肆」。○注「斯禁」至「陳也」。○釋曰︰云「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者,案州長是士,應言禁製,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禮,故舉大夫斯禁,與《鄉飲酒》同。云「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經云「左玄酒」,據人設尊,北面,故以西為左。若據酒,則以南面為正,地道尊右,以西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云左,據設尊,又云尚之,據酒尊也。

設洗于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

榮,屋異也。

縣於洗東北,西面。

此縣謂磬也。縣於東方,辟射位也。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

 注「此縣」至「無鍾」。○釋曰︰云「此縣謂磬也」者,對《大射》縣鍾、磬、鎛具有也。云「縣於東方,辟射位也」者,此言決《鄉飲酒》無射事,縣於階間也。云「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者,案《周禮‧小胥職》云︰「半為堵,全為肆。」鄭云︰「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矦之卿、大夫、士也,諸矦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縣者,東西各有鍾磬為肆。諸矦之卿、大夫判縣者,分一肆於兩廂,東縣磬,西縣鍾。若天子之士特縣者,直東廂有鍾磬,二虡為一肆,諸矦之士分取磬而已。縣於東方為特縣,故云無鍾,對大夫及天子士有鍾。若然,此既兼鄉大夫詢眾庶,當為判縣,宜有鍾,而總云無鍾者,方以禮樂化民,雖大夫亦同士特縣也。若《鄉飲酒》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其天子諸矦鍾、磬、鎛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無鎛。知者,以其諸矦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鎛,添鍾、磬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無鎛也。

乃張矦,下綱不及地武。

矦,謂所射布也。綱,持舌繩也。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矦象人,綱即其足也,是以取數焉。

 「乃張」至「地武」。○注「矦謂」至「數焉」。○釋曰︰此已下,論預張矦之事。鄭知矦用布,案下記云獸矦,大夫士皆言布矦。則餘賓射、大射,其矦皆用布,此鄉射采矦二正,亦用布可知。云「綱,持舌繩也」者,《周禮‧梓人》云︰「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注云︰「綱所以繫矦於植者也。」故云綱持舌繩也。云「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者,無正文,蓋目驗當時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圍九寸也。漢禮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據此而言也。云「矦象人」者,案鄭注《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以其張矦之法,下兩舌半上舌,兩頭綱皆出一尋,即是上廣下狹,象人張足六尺,張臂八尺,故云象人也。云「綱即其足也」者,謂經下綱象足。云「是以取數焉」者,以下綱象足,張之六尺,是取數於武也。

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

事未至也。

 「不繫」至「束之」。○注「事未至也」。○釋曰︰案下記云︰「東方謂之右个。」注云︰「矦以向堂為面也。」則此左下綱以西畔而言。云「中掩束之」者,案記云︰鄉矦一丈,「倍中以為躬」;躬二丈,「倍躬以為左右舌」;舌四丈,兩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則左右各出五尺。今將此五尺與下綱不繫者,中掩左廂向東,待將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參矦道,居矦黨之一,西五步。

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御矢也。矦道五十步,此乏去矦北十丈,西三丈。

 「乏參」至「五步」。○注「容謂」至「三丈」。○釋曰︰乏參矦道者,謂三分矦道。云「居矦黨之一」者,黨,旁也。謂在矦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謂矦道內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云「西五步」者,據矦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云「容謂之乏」者,案《周禮‧射人職》云︰「王以六耦射三矦,三獲三容。五正。」彼據王三矦有三容。容者以革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云「乏」者,謂矢於此匱乏不去,故云乏也。云「獲者御矢也」者,謂唱獲者恐矢至身,故云獲者御矢也。云「矦道五十步」者,記云鄉矦五十弓。弓之下製六尺,與步相應,故鄭云步也。云「此乏去矦北十丈」者,五十步計之,步六尺,五十步則三十丈,三分取一為十丈。云「西三丈」者,經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遠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聞唱獲聲是其節也。

羹定。

肉謂之羹。定猶熟也,謂狗熟可食。

 「羹定」。○注「肉謂」至「可食」。○釋曰︰云「謂狗孰」者,此與《鄉飲酒》同,亨狗於東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賓。賓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賓送,再拜。

速,召也。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今郡國行此鄉射禮,皮弁服,與《禮》為異。

 「主人」至「再拜」。○釋曰︰自此至「當楣北面答再拜」,論主召賓從己之事。此主人與賓俱朝服,案《鄉飲酒》賓主俱不言服者,以彼賓禮重,故戒與速賓俱朝服,故不言。此習禮輕,是故戒時玄端,召時乃朝服,故須言之也。必此戒時玄端者,見《公食大夫》云︰「賓朝服,即位于大門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宜與彼同,皆是戒時不言服,后速時朝服,故知此亦戒時玄端矣。且《鄉飲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記云「鄉朝服而謀賓介」是也。云「今郡國」已下,引之者,欲見與周異也。

賓及眾賓遂從之。

及門,主人一相出迎于門外,再拜。賓答再拜。

相,主人家臣,擯贊傳命者。

 「賓及」至「再拜」。○注「相主」至「命者」。○釋曰︰《鄉飲酒》云︰「賓及眾賓皆從之。」彼兼介,故云「皆」。此無介,故不言皆也。云「主人一相出迎于門外」,注與《鄉飲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傳賓,言兼相禮也。

揖眾賓。

差卑,禮宜異。

 「揖眾賓」。○注「差卑禮宜異」。○釋曰︰此賓與眾賓同是鄉人無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據立為賓者尊,眾賓即不為卑,不論有爵無也。云「禮宜異」者,賓則拜之,眾賓則揖之,是其異也。

主人以賓揖,先入。

以猶與也。先入,入門右西面。

 「主人」至「先入」。○注「以猶」至「西面」。○釋曰︰云「以,猶與」者,案《左氏傳》云「蔡人以吳子與楚人戰于柏舉」,彼以者,能東西之曰以,以謂驅使前人之稱,此言嫌有驅使之稱,故以為與,謂主人與賓,是以為平敵之義,故須訓之。云「先入,入門右西面」者,此注亦與《鄉飲酒》同。以其賓入東面,故西面待之。

賓厭眾賓,眾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賓少進。

引手曰厭。少進,差在前也。今文皆曰揖眾賓。

 「賓厭」至「少進」。○注「引手」至「眾賓」。○釋曰︰此經亦與《鄉飲酒》同。此云「賓少進」,彼亦宜然。不言者,文不具也。

主人以賓三揖,皆行。及階,三讓,主人升一等,賓升。

三讓而主人先升者,是主人先讓於賓。不俱升者,賓客之道,進宜難也。

 「主人」至「賓升」。○注「三讓」至「難也」。○釋曰︰言「皆行」者,賓主既行,眾賓亦行,故云皆行。《鄉飲酒》亦皆行,不言者,文略也。知「主人先讓於賓」者元空一字,以其主人之法先升導賓,賓后升。進宜難,禮之常然,故知主人先讓賓也。此先升一等,禮之常。《燕禮》君升二等者,尊君故也。

主人阼階上當楣北面再拜,賓西階上當楣北面答再拜。

主人拜賓至此堂。

 注「主人拜賓至此堂」。○釋曰︰知拜是拜至者,《鄉飲酒義》云︰「拜至,拜洗。」《公食》亦云︰「當楣北鄉再拜。」故知拜是拜至。

主人坐取爵於上篚,以降。

將獻賓也。

 「主人」至「以降」。○注「將獻賓也」。○釋曰︰自此至「主人阼階上答拜」,論主人獻賓之事。凡取爵于篚以降者,皆是上篚。《鄉飲酒》不言上者,文略也。

賓降。

從主人也。

主人阼階前西面坐奠爵,興辭降。

重以主人事煩賓也。今文無阼階。

賓對。

對,答。

 「賓對」。○注「對答」。○釋曰︰《鄉飲酒》注云︰「賓主之辭未聞。」此不注,從可知。

主人坐取爵,興,適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

盥手又洗爵,致潔敬也。古文盥皆作浣。

賓進,東北面辭洗。

必進者,方辭洗,宜違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

主人坐奠爵于篚,興對,賓反位。

反從降之位也。《鄉飲酒》曰︰「當西序東面。」

主人卒洗,壹揖壹讓以賓升。賓西階上北面拜洗,主人阼階上北面奠爵,遂答拜,乃降。

乃降,將更盥也。古文壹皆作一。

賓降,主人辭降,賓對。主人卒盥,壹揖壹讓升,賓升,西階上疑立。

疑,止也。有矜莊之色。

 注「疑止」至「之色」。○釋曰︰《鄉飲酒》注「疑讀為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此言疑止也有矜莊之色,二注相兼乃具也。

主人坐取爵,實之賓席之前,西北面獻賓。

進酒於賓也。凡進物曰獻。

 注「進酒」至「曰獻」。○釋曰︰云「凡進物曰獻」者,欲見此賓乃是鄉民而已,無尊卑上下。猶言獻者,此獻直是進物,而言獻,進之也。案《周禮‧玉府》注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彼據尊敬前人,雖卑亦曰獻。若齊矦獻捷於魯之類,義與此別也。

賓西階上北面拜,主人少退。

少退猶少辟也。

 注「少退猶少辟也」。○釋曰︰《鄉飲酒》文與此同,注云︰「少退,少辟。」及下文云「賓少退」注云︰「少退,逡巡。」義亦與此同。

賓進受爵于席前,復位。

復位,西階上位。

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賓少退。薦脯醢。

薦,進。

賓升席,自西方。

賓升降由下也。

 注「賓升降由下也」。○釋曰︰凡席升由下,降由上。下文降席不由上者,以主人在東,敬主人,不得降由上。又於席西拜,便使升降皆由下,故云「賓升降由下也」。

乃設折俎。

牲體枝解節折以實俎也。

主人阼階東疑立。賓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薦西,興取肺,坐絕祭。

郤左手執本,右手絕末以祭也。肺離,上為本,下為末。

 注「卻左」至「為末」。○釋曰︰鄭皆約《鄉飲酒》知之也。

尚左手,嚌之。

嚌,嘗也。右手在下,絕以授口嘗之。

興加于俎,坐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未坐啐酒。

挩,拭也。啐,嘗也。古文挩作說。

降席,坐奠爵,拜,告旨。

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

卒,盡。

主人阼階上答拜。

賓以虛爵降。

將洗以酢主人。

 「賓以虛爵降」。○注「將洗以酢主人」。○釋曰︰自此至「賓西階上答拜」,論賓酢主人之事。《鄉飲酒》不言虛爵,直云「降洗」,此直云「虛爵降」,不言洗,互見為義,相兼乃具也。

主人降。

從賓也。降立阼階東,西面,當東序。

 注「從賓」至「東序」。○釋曰︰皆《鄉飲酒》文也。

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主人對。賓坐取爵,適洗,北面坐奠爵于篚下,興,盥洗。

賓北面盥洗,自外來。

 注「賓北」至「外來」。○釋曰︰對主人自內出、南面是也。上文主人坐取爵,●洗,南面是也。

主人阼階之東,南面辭洗。賓坐奠爵于篚,興對。主人反位。

反位,從降之位也。主人辭洗,進。

 注「反位」至「洗進」。○釋曰︰云「反位,從降之位也」者,即上東序之西南面位。云「主人辭洗,進」者,經直言反,不言進,鄭以言反位由前,進乃反位,故鄭卻本之,主人辭洗,進也。

賓卒洗,揖讓如初,升。

 「賓卒」至「初升」。○釋曰︰言「如初」,則亦一揖一讓也。

主人拜洗,賓答拜,興,降盥,如主人之禮。賓升,實爵主人之席前,東南面酢主人。

酢,報。

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進受爵,復位。賓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乃設折俎。祭如賓禮。

祭薦俎及酒,亦嚌啐。

不告旨。

酒己物。

自席前適阼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

自,由也。啐酒於席末,由前降,便也。

 注「自由」至「便也」。○釋曰︰鄭知義然者,亦約《鄉飲酒》得知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阼階上再拜崇酒。賓西階上答再拜。

序端,東序頭也。崇,充也。謝酒惡相充滿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釋曰︰奠爵于序端,此擬下獻眾賓,故云「取爵于序端」,與《鄉飲酒》同也。

主人坐取觶于篚,以降。

將酬賓。

 「主人」至「以降」。○注「將酬賓」。○釋曰︰自此至「當西序」,論酬賓之事。

賓降。主人奠觶,辭降。賓對,東面立。主人坐取觶,洗,賓不辭洗。

不辭洗。以其將自飲。

卒洗,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主人實觶,酬之,阼階上北面坐奠觶,遂拜,執觶興。

酬,勸酒。

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降洗。賓降辭,如獻禮。

以將酌己。

 注「以將酌己」。○釋曰︰鄭言此者,前不辭洗,主人自飲,至此辭洗,以將酌己,故辭也。

升,不拜洗。

酬禮殺也。

賓西階上立。主人實觶賓之席前,北面。

酬賓。

賓西階上拜。主人坐奠觶于薦西。賓辭,坐取觶以興,反位。

賓辭,辭主人復親酌己。

 注「賓辭」至「酌己」。○釋曰︰此射前獻時親酌己,今復親酌己。

主人阼階上拜送。賓北面坐,奠觶于薦東,反位。

酬酒不舉。

 「主人阼階上拜送」。○注「酬酒不舉」。○釋曰︰《鄉飲酒》注引《曲禮》不盡人之歡之事,此不言,亦從鄭注可知。

主人揖降。賓降,東面立于西階西,當西序。

主人將與眾賓為禮,賓謙,不敢獨居堂。

主人西南面三拜眾賓,眾賓皆答壹拜。

三拜,示徧也。壹拜,不備禮也。獻賓畢,乃與眾賓拜,敬不能並。

 「主人」至「壹拜」。○注「三拜」至「能並」。○釋曰︰云「三拜,示遍也」元空一字者,眾賓無問多少,止為三拜而已,是示遍也。云「壹拜,不備禮也」者,眾賓人皆壹拜,是拜不備禮,此亦答大夫拜法。以其此禮中含卿大夫法,若答士拜,則亦再拜,見於《特牲》也。云「獻賓畢,乃與眾賓拜」者,自爾來唯與賓拜,未與眾賓拜,今始拜之,故云「敬不能並」。

主人揖升,坐取爵于序端,降洗,升,實爵,西階上獻眾賓。眾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

長,其老者。言三人,則眾賓多矣。國以多德行、道藝為榮,何常數之有乎?

 「主人」至「三人」。○注「長其」至「有乎」。○釋曰︰眾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此雖非賓賢能,其眾亦三人在堂上,與《鄉飲酒》數同。其堂上眾賓無定數,故鄭云「言三人則眾賓多矣。」云「國以多德行、道藝為榮」者,案《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此既鄉人,則德行亦據六德、六行,道藝則六藝也。此並與《鄉飲酒》賓、介與眾賓之類,並來與在射中,是以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觀者如堵牆。彼亦據孔子為鄉大夫,習人以禮樂之射,至於誓之於后,僅有存焉,亦無常數之事也。

主人拜送。

拜送爵於眾賓右。

 「主人拜送」。○注「拜送」至「賓右」。○釋曰︰知在眾賓右者,約《鄉飲酒》獻眾賓皆於西階上,賓右知之也。

坐祭,立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復位。

既,盡。

 「坐祭」至「復位」。○釋曰︰此還上三人者,降復賓南東面位。

眾賓皆不拜,受爵,坐祭,立飲。

自第四已下,又不拜受爵,禮彌略。

 「眾賓」至「立飲」。○注「自第」至「彌略」。○釋曰︰此謂堂下眾賓無數者,故鄭云「自第四」以下。云「又不拜受爵,禮彌略」者,三賓雖坐祭,立飲,不拜既爵,仍拜受,此眾賓非直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又不拜受爵,故云禮彌略也。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

諸,於。

 「每一」至「其席」。○釋曰︰此還據堂上三人有席者,故云「薦諸其席」,謂席前也。

眾賓辯有脯醢。

薦於其位。

 「眾賓辯有脯醢」。○注「薦於其位」。○釋曰︰還據堂下無席者,故鄭云「薦於其位」,不席也。

主人以虛爵降,奠于篚。

不復用。

揖讓升。賓厭眾賓升,眾賓皆升,就席。

 「揖讓」至「就席」。○釋曰︰自此以下至「舉觶者降」,論旅酬之事。

一人洗,舉觶於賓。

一人,主人之吏。

 「一人洗舉觶于賓」。○注「一人主人之吏」。○釋曰︰主人之吏,亦謂府史以下,非屬官也。

升,實觶,西階上坐奠觶,拜,執觶興。賓席末答拜。舉觶者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降洗,升實之,西階上北面。

將進奠觶。

賓拜。

拜受觶。

舉觶者進,坐奠觶于薦西。

不授,賤不敢也。

 注「不受賤不敢也」。○釋曰︰以其是主人之吏,既賤,故不敢親授奠之也。

賓辭,坐取以興。

若親受然。

 注「若親受然」。○釋曰︰云「若親受然」者,賓辭,即坐取以興,故云「若親受然」也。

舉觶者西階上拜送。賓反奠于其所。舉觶者降。

 「舉觶」至「舉觶者降」。○釋曰︰云「反奠于其所」者,還於薦西,以其射后賓北面舉之為旅酬,故不奠于薦東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

謂此鄉之人為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卿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主於鄉人耳。今文遵為僎。

 「大夫」至「門左」。○注釋曰︰云「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無不定,故云若也。鄭知是當鄉大夫者,以其《鄉射》既與人行射禮,而言大夫者,當鄉大夫可知。云「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記云「士既旅不入」,明未旅間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者,以其同是鄉大夫、士,禮無異,故也。但異鄉不助主人樂賓,為別也。

主人降,

迎大夫於門內也。不出門,別於賓。

 「主人降」。○注「迎大」至「於賓」。○釋曰︰鄭知「迎大夫於門內」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門左,此經直云「主人降」,不云出,故知迎大夫在門內可知。

賓及眾賓皆降,復初位。

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門內東面。

 「賓及」至「初位」。○注「不敢」至「東面」。○釋曰︰知「初位,門內東面」者,上文賓厭眾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辭降。大夫辭洗,如賓禮。席于尊東。

尊東,明與賓夾尊也。不言東上,統於尊也。

 「主人」至「尊東」。○注「尊東」至「尊也」。○釋曰︰上云尊於賓席之東,則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東,明與賓夾尊可知。云「不言東上,統於尊也」者,席於尊東,繼尊而言,又不言東上西上,是以下云大夫降席東南面。降由下,故知西上,統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實爵,席前獻于大夫。大夫西階上拜,進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

辭之者,謙不以己尊加賢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賓一席重。

 「升不」至「加席」。○注「辭之」至「重席」。○釋曰︰云「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云「反位」者,大夫反西階上位。云「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謂在大夫之東拜送爵也。云「辭之者,謙不敢以己尊加賢」者,《鄉射》之禮,鄉人為賓。下記云︰若「大夫與,則以公士為賓」,亦選賢者為之,故辭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賢者也。云「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鄉飲酒》云︰「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禮之正也。云「賓一重席」者,鄉人,故一重,縱公士為賓,亦一重也。

乃薦脯醢。大夫升席。設折俎。祭如賓禮,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階上卒爵,拜。主人答拜。

凡所不者,殺於賓也。大夫升席由東方。

 「乃薦」至「答拜」。○注「凡所」至「東方」。○釋曰︰云「凡所」,謂經中三事,以其殺於賓。若然,上云「不拜洗」,亦是殺於賓之類也。云「大夫升席由東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東方也。

大夫降洗。

將酢主人也。大夫若眾,則辯獻,長乃酢。

 「大夫降洗」。○注「將酢」至「乃酢」。○釋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論大夫酢主人訖,賓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眾,則辯獻,長乃酢」者,此經據一大夫而言,故獻大夫即酢。案《有司徹》︰主人洗爵,獻長賓于西階上,然後眾賓長升,拜受爵,宰夫贊主人酌,若是以辯,乃升長賓,主人酌于長賓西階上,北面,賓在左。注云︰「主人酌自酢,序賓,意賓卑不敢酢。」賓尸與,凡平飲酒禮同,可以相參,亦是辯獻長乃酢也。

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卒洗,主人盥。

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

 「主人」至「人盥」。○注「盥者」至「不敢褻」。○釋曰︰云「盥者,雖將酌自飲」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雖將酌自飲。云「不敢褻」者,決《有司徹》主人自酌不盥,是此為尊大夫,雖自酢亦不敢褻也。

揖讓升。大夫授主人爵于兩楹間,復位。主人實爵,以酢于西階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復阼階,揖降。

將升賓。

 「揖讓」至「揖降」。○注「將升賓」。○釋曰︰云「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酢訖,奠爵于東序端。將后獻眾賓,不得奠于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于篚者,為士於旅乃入,擬獻士,故奠爵于此也。

大夫降,立于賓南。

雖尊,不奪人之正禮。

 「大夫」至「賓南」。○注「雖尊」至「正禮」。○釋曰︰大夫尊,在堂則席之于尊東,特尊之。今降而在賓下者,欲使賓主相對行禮。若在其北,則妨賓主揖讓之正禮,故云「不奪主人之正禮」。

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眾賓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

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不欲大東,辟射位。

 「席工」至「其西」。○注「言少」至「射位」。○釋曰︰自此至「告于賓」,論作樂之事。云「席工」者,謂為工設席,下文乃升席也。云「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者,既言席工于西階上少東,則在西階東矣。復云樂正立于其西,則近席西,其言從近,故知樂正側近西階東,則不欲大東,辟射位,《大射》亦同此注。《燕禮》注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鄉飲酒》工位與此同,注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鼓,執越,內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

瑟先,賤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面,前也。鼓在前,變於君也。執越內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也。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相者降,立西方。

 「工四」至「乃降」。○釋曰︰云「四人二瑟」,則是二人歌可知。經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與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難者也。○注「瑟先」至「西方」。○釋曰︰云「瑟先,賤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師、少師歌,眾工瑟,是知瑟者賤也。凡工者皆先瑟后歌,是賤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獻亦在前,以隨其先后而取之故也。云「鼓在前,變於君也」者,《鄉射》與《大射》相對,《大射》君禮而后首,此臣禮前首,故云變於君。《燕禮》與《鄉飲酒》相對,是以《燕禮》面鼓,又與《鄉飲酒》后首相變。云「執越內弦,右手相」者,案《鄉飲酒》注云「內弦側擔之」者,據瑟體而言。《燕禮》注云「內弦弦為主」者,據弦體而說。此言「內弦右手相,由便」,語異義同也。云「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者,瑟體首寬尾狹,內越孔雖長,廣狹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處則寬,近尾不鼓處並而狹。側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則近,手入則深,是以通與《燕禮》言面鼓,則云執之手入淺也。《大射》與《鄉飲酒》言后首,則云挎越,手入深故也。云「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云︰「樂正●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還于西方也。

笙入,立于縣中,西面。

堂下樂相從也。縣中,磬東立,西面。

 「笙入」至「西面」。○注「堂下」至「西面」。○釋曰︰云「堂下樂相從也」者,案上文云「縣于洗東北西面」,此云「立于縣中」,明是堂下相從,皆在東方也。云「縣中,磬東立,西面」者,謂在磬東,當磬之東。鄭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則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東,西面也。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

不歌、不笙、不間,志在射,略於樂也。不略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業,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于家邦」,故謂之鄉樂。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饗》、《燕》、《鄉射》、《飲酒》,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

 ○釋曰︰言「乃」者,以其作樂之法,先歌后乃合樂。今不歌、不笙、不間,唯合樂,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注「不歌」至「歌之」。○釋曰︰據《鄉飲酒》、《燕禮》作樂有四節,今不歌、不笙、不間,唯有合樂,故云「志在射略於樂也」。云「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者,上注已云《頌》及《大雅》天子樂,《小雅》諸矦樂,此《二南》鄉大夫樂,但《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為主人,故大夫、士樂為鄉樂者也。云「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鄉樂,己之正樂,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云「昔大王」已下,於《鄉飲酒》注己說,義具於彼,此注略言之耳。若然者,《燕禮》與《鄉飲酒》文同,注又與《燕禮》不異者,以其《鄉射》與《鄉飲酒》同是大夫、士禮,卿大夫、士行《射禮》,先行《鄉飲酒禮》,《鄉飲酒》與《鄉射》自為首尾,故《鄉飲酒》注具,於此略。言《燕禮》是諸矦禮,天子、諸矦射先行《燕禮》,則《燕禮》與《大射》自為首尾,是以《燕禮》歌、笙、間、合鄭亦具注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工不興,告于樂正曰︰「正歌備。」

不興者,瞽矇禮略也。

 「工不」至「歌備」。○注「不興」至「略也」。○釋曰︰言「正歌」者,升歌也。升歌,《鹿鳴》是上歌。諸矦樂非己正樂,故以《二南》為正歌也。言「備」者,凡作樂皆三終,此備明亦三終也。云「不興者,瞽矇禮略也」者,以工告樂正,以卑告尊當興,今以瞽矇無目,不可責其備禮,故不興者,於禮略也。

樂正告于賓,乃降。

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樂正」至「乃降」。○注「樂正」至「北面」。○釋曰︰言「告于賓」者,作樂主為樂賓,今歌備,故告賓,言歌備也。言「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但升歌、笙、間合樂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間三者,唯有合樂於堂上,故云堂上正樂畢也。云正樂者,對後無算樂非正樂也。下射雖歌《騶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決之也。云「降立西階東,北面」者,此無正文,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北面,今降亦當在西階東,北面也。

主人取爵于上篚,獻工。大師,則為之洗。

尊之也。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也。

 「主人」至「之洗」。○注「尊之」至「大師」。○釋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論主人獻工笙之事。但天子、諸矦官備,有大師、少師、瞽人作樂之長,大夫、士官不備,不合有大師,君有賜大夫、士樂器之法,故《春秋左氏》云︰晉矦歌鍾二肆,取半以賜魏絳,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時以樂人賜之,故鄭云「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也。

賓降,主人辭降。

大夫不降,尊也。

 「賓降主人辭降」。○注「大夫不降尊也」。○釋曰︰云「大夫不降,尊也」者,此賓降,大夫若降,直與賓共文,今不言大夫降,《鄉飲酒》亦云賓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工不辭洗。卒洗,升實爵。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

左瑟,辟主人授爵也。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

 「工不」至「受爵」。○釋曰︰此言工不辭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師也。不言大師,言工一人者,欲見有大師,則大師不辭洗,拜受爵;若無大師,則凡工不辭洗,拜受爵,故變言工與一人。假令大師左瑟先獻,若歌則后獻,亦先獻工一人,是以鄭云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以《鄉飲酒》獻工時云「一人不興受爵」,注云︰「一人,工之長也。」大師為歌者未得獻,先獻瑟工之長者也。

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使人相祭。

人,相者。

 「主人」至「相祭」。○注「人相者」。○釋曰︰云「人,相者」,則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眾工不拜受爵,祭飲,辯有脯醢,不祭。

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

 「工飲」至「不祭」。○注「祭飲」至「坐飲」。○釋曰︰云「工飲,不拜既爵」者,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雖不拜,既爵仍拜受也。下眾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眾工不拜受爵也。鄭云「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者,對上賓主坐祭,立飲,故云「坐祭,坐飲」,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不洗,遂獻笙于西階上。

不洗者,賤也。眾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眾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

 「不洗」至「階上」。○注「不洗」至「洗也」。○釋曰︰云「眾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眾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鄭云此者,欲見工在上貴,君賜之大師為之洗,笙賤位在下,正謂君賜之,笙人猶不為之洗,況眾笙乎?欲取賜笙人不為之洗之意,不取眾笙不為洗也。

笙一人拜于下,盡階,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眾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辯有脯醢,不祭。主人以爵降,奠于篚。

 「笙一」至「于篚」。○釋曰︰此經總獻,笙人雖賤,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階受爵,餘者不升,不拜既爵則同也。

反升,就席。

亦揖讓以賓升,眾賓皆升。

 「反升就席」。○注「亦揖」至「皆升」。○釋曰︰云「亦揖讓以賓升,眾賓皆升」者,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主人降,賓及眾賓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禮訖,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眾賓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若然,上賓降時雖不言眾賓降,眾賓卑,從降可知,故今從賓升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

禮殺,由便。

 「主人」至「南方」。○注「禮殺由便」。○釋曰︰自此盡「未旅」,論立司正之事也。云「禮殺,由便」者,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禮殺,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禮殺由便也。

側降。

賓不從降。

 「側降」。○注「賓不從降」。○釋曰︰側降猶特降,故云「賓不從降」也。

作相為司正。司正禮辭,許諾,主人再拜,司正答拜。

爵備樂畢,將留賓以事,為有懈倦失禮,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詩》云︰「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作相」至「答拜」。○注「爵備」至「之史」。○釋曰︰云「爵備」者,謂賓及眾賓與尊者並工笙並得獻,是爵備也。云「樂畢」者,合樂訖是樂畢。以無升笙與間,故不言樂成而云畢而已也。云「將留賓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訖,行旅無算之事,故須立司正以監之。但中間為射變司正為司馬。射訖,反為司正,以監察儀法也。引《詩》者,証監與正為一物,皆察儀法也。

主人升就席。司正洗觶,升自西階,由楹內適阼階上,北面受命于主人。

洗觶者,當酌以表其位,顯其事也。楹內,楹北。

 「主人」至「主人」。○注「洗觶」至「楹北」。○釋曰︰云「受命于主人」者,謂受主人請安賓之命,是以下云「請安于賓」,鄭注云︰「傳主人之命也。」

西階上北面請安于賓。

傳主人之命。

賓禮辭,許。司正告于主人,遂立于楹間以相拜。

相,謂贊主人及賓相拜之辭。

主人阼階上再拜,賓西階上答再拜,皆揖就席。

為己安也。今文揖為升。

司正實觶,降自西階,中庭北面坐奠觶,興,退,少立。

奠觶,表其位也。少立,自脩正,慎其位也。古文曰少退立。

 「司正」至「少立」。○注「奠觶」至「退立」。○釋曰︰此云「北面坐奠觶」,《鄉飲酒》亦然者,此二者皆臣禮,故北面奠觶。《燕禮》、《大射》皆司正南面奠觶者,彼是君禮,欲取還不背君,故南面奠觶。故《大射》云︰「南面坐奠觶,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注云︰「皆所以自昭明於眾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為君在阼,不背之也。」又取威儀多。此及《鄉飲酒》在阼,非君直北面奠觶,又威儀簡故也。

進,坐取觶,興,反坐,不祭,遂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洗,北面坐奠于其所。

今文坐取觶,無進。又曰坐奠之拜。

興,少退,北面立于觶南。

立觶南,亦其故擯位。

 「興少」至「觶南」。○注「立觶」至「擯位」。○釋曰︰云「立觶南,亦其故擯位」者,案上未有擯位,此云擯位者,案《射禮》云︰「擯者退中庭。」是擯者在中庭有位。《燕禮》、《大射》皆擯者為司馬,則此《鄉射》及《鄉飲酒》云「作相為司正」,相即擯者也,故知觶南者中庭,故擯位也。

未旅。

旅,序也。未以次序相酬,以將射也。旅則禮終也。

 「未旅」。○注「旅序」至「終也」。○釋曰︰旅,眾也,而言序者,謂眾以次序相酬,必於未旅而射者。旅則醉,禮終恐不得射,故於未旅而射也。此大夫、士禮,將射,先行鄉飲酒行旅酬而已,故射前未旅,而射后乃始行旅酬。《燕禮》、《大射》國君禮,故先行燕禮,雖行一獻,以其辨尊卑,故行四舉旅。《大射》主為射,故再拜訖即射。《燕禮》主為燕,故三舉旅乃射,彼皆與此不同也。

三耦俟于堂西,南面,東上。

司正既立,司射選弟子之中德行道藝之高者,以為三耦,使俟事於此。

 「三耦」至「東上」。○注「司正」至「於此」。○釋曰︰自此已下盡「樂正北面立于其南」,論三番射事。鄭知司正既立司射,即選弟子之中為三耦俟事於此者,經云「俟於堂西」,明此時始選,故知既立司正,司射乃選弟子使俟事於此也。故記云︰「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注云︰「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司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于階西,兼挾乘矢,升自西階。階上北面告于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

司射,主人之吏也。於堂西袒、決、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袒,左免衣也。決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著右大擘指,以鉤弦闓體也。遂,射韝也,以韋為之,所以遂弦者也。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也。《大射》曰︰「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弣,右巨指鉤弦。」古文挾皆作接。

 「司射」至「請射」。○注「司射」至「作接」。○釋曰︰云「司射,取弓于階西,兼挾乘矢」者,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陳於西階,故司射於堂西袒、決、遂訖,即取弓矢於階西。是以下記云「司射之弓矢與扑,倚于西階之西」是也。云「有司請射」者,此有司謂司馬,故《大射》云司射「自阼階前曰︰為政請射」,注︰「為政,謂司馬。司馬,政官,主射禮。」諸矦之州長無司馬官,直言有司請射,以比司馬也。云「司射,主人之吏也」者,《大射》諸矦禮有大射正為長,射人次之,司射又次之,小射正次之,皆是士為也。則此大夫士禮,不得用士,故知是主人之吏為之可知。云「於堂西袒、決、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者,此對《大射》人君禮有次,在東方,不須適堂西也。云「袒左免衣也」,知袒左者,凡事無問吉凶,皆袒左,是以《士喪》主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凶相反。唯有受刑袒右,故《覲禮》云︰「乃右肉袒于廟門之東。」注云「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是也。云「決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者,《大射》注亦然。案《繕人》云︰「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繒弋決拾。」鄭注云︰「《士喪禮》『決用正,王棘若檡棘』,則天子用象骨與?」無正文,故引《士喪禮》,又言「與」以疑之。若然,諸矦及大夫生用象,死用棘。天子無問死生,皆用象者,蓋取其滑也。云「著右大擘指,以鉤弦闓體也」,知者,以右巨指鉤弦,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以右擘著極,是以《大射》云「朱極三」,注云「以朱韋為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是也。云「遂,射韝也,以韋為之,以遂弦者也」者,《大射》注亦云︰「遂,射韝也。以朱韋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云「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者,此篇及《大射》將射云袒、決、遂,射訖,則云說、決、拾,於公雖射亦謂之拾,故《大射》云︰「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彼亦臨時而云拾,以公射袒朱襦言拾,以見斂衣,故變文以見義也。云「所以蔽膚斂衣也」者,言蔽膚,據士;斂衣,據大夫已上。是以下記;「大夫與士射袒薰襦。」《燕禮》記云君射「袒朱襦」,若對君,大夫亦與士同,亦蔽膚也。云「方持弦矢曰挾」,知者,下記云︰「凡挾矢,於二指之間橫之。」是言其方可知。引《大射》「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弣」,是其方也。若側持弓矢,則名執,故下文云︰「司射猶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注云「側持弓矢曰執。面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是也。云「乘矢,四矢也」者,下云司射「搢三挾一個」,又《詩》云︰「四矢反兮。」是四矢曰乘,凡物四皆曰乘也。引《大射》者,欲見挾為方持弦矢。

賓對曰︰「某不能,為二三子。」許諾。

言某不能,謙也。二三子,謂眾賓已下。

 「賓對」至「許諾」。○注「言某」至「已下」。○釋曰︰「二三子,謂眾賓以下」者,謂除三耦之外,通射者而言,故云謂眾賓以下也。若然,《投壺》禮賓固辭乃許者,彼因燕而為之再辭乃許。此為眾習禮,不專為己,故一辭即許。大射不請者,彼為擇士而射,故不須云許,直告射節而已。此為眾庶習禮,故云「為二三子許諾」,亦一辭而許也。

司射適阼階上,東北面告于主人,曰︰「請射于賓,賓許。」

司射降自西階,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

弟子,賓黨之年少者也。納,內也。射器,弓、矢、決、拾、旌、中、籌、楅、豐也。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

 「司射」至「射器」。○注「弟子」至「西面」。○釋曰︰鄭知弟子是賓黨之年少者,以其賓黨西方,東面,今以西面命之,明是賓黨。是以鄭云「賓東矢面,主人之吏西面」也。言弟子,故知少者。知射器弓九以下者,並案下文所陳用者知之也。云「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者,案《投壺》賓黨及主黨皆為弟子,皆得與投壺者,彼燕法主歡心,故皆與。今此射與鄉人習禮,《鄉飲酒》同,上下經文黨皆不與也。

乃納射器,皆在堂西。賓與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眾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

上,堂西廉。矢亦北括。

 「乃納」至「其上」。○注「上堂」至「北括」。○釋曰︰云「賓與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眾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者,以其序在堂上,故矢在弓下,堂西矢在堂上,隨其弓在堂下,隨其所宜而已。云「上,堂西廉」者,以其在堂西,故矢在上者,還在堂上之廉棱也。云「矢亦北括」者,其在堂上西序者北括,故知堂下者於上亦北括也。

主人之弓矢在東序東。

亦倚于東序也。矢在其下,北括。

 「主人」至「序東」。○注「亦倚」至「北括」。○釋曰︰上賓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

司射不釋弓矢,遂以比三耦於堂西。三耦之南,北面,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

比,選次其才相近者也。古文曰某從於子。

 「司射」至「子射」。○注「比選」至「於子」。○釋曰︰言「遂以」者,司正因上階前令弟子納射器,不釋弓矢,遂比三耦,因曰遂,故云遂以也。云「比,選次其才相近者也」者,才雖各自用,乃因選其力相近為宜也。

司正為司馬。

兼官,由便也。立司正為蒞酒爾,今射,司正無事。

 「司正為司馬」。○注「兼官」至「無事」。○釋曰︰言「兼官」者,若以諸矦對大夫,大夫兼官,諸矦具官;特以諸矦對天子,天子具官,諸矦兼官,各有所對,故云兼官,云「由使也」者。使司正為司馬,不煩餘官也。案《射義》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射至於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延射。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但此篇是州長春秋習射法,兼士,有卿大夫三年貢士之后,以五物詢眾庶,射於庠,鄉大夫五物詢眾,而引孔子射於矍相之事,則孔子魯之鄉大夫也。以其天子鄉卿大夫為之,諸矦鄉大夫使下大夫為之,是其差也。但《鄉飲酒》之禮二人舉觶為無算爵,據此篇未旅先射,射訖行旅酬,酬訖,賓始二人舉觶為無算爵。未射時詢眾庶,得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者,揚觶實在射后一酬訖始行之。今孔子詢眾庶之時,借取無算爵時於旅也語,故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以詢眾庶。此篇司射恆執弓矢,子路亦執弓矢,則子路為司射也。射於矍相時云射至司馬,此文又云「司正為司馬」,則使子路詢眾庶時當此節也。

司馬命張矦,弟子說束,遂繫左下綱。

事至也。今文說皆作稅。

 「司馬」至「下綱」。○注「事至也」。○釋曰︰上張矦時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今弟子說其束不致地,遂繫左下綱於植,事至故也。

司馬又命獲者倚旌于矦中。

為當負矦也,獲者亦弟子也。謂之獲者,以事名之。

 「司馬」至「矦中」。○注「為當」至「名之」。○釋曰︰案下記云︰「司馬階前命張矦,遂命倚旌。」以記言之,司馬命張矦與命倚旌,其事相因,故云「遂」,明同是西階前也。云「為當負矦也」者,下云「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矦」是也。知「獲者亦弟子」者,堂下位,主人之黨在東,賓弟子在西,下云「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矦中」,言由西方,是賓黨弟子可知,亦上張矦者也。云「以事名之」者,以其唱獲,故名獲者也。

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矦中,乃退。

樂正適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

當辟射也。贊,佐也。遷,徙也。

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坐。

笴,矢幹也。今文無南。

 「弟子」至「上坐」。○釋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時,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內弦,右手以如入升時也。云「笴,矢幹也」者,案《矢人》注︰「矢幹長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樂正北面立于其南。

北面,鄉堂,不與工序也。

 「樂正」至「其南」。○注「北面」至「序也」。○釋曰︰云「不與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為序,樂正北面,則東西為列,故云不與工序也。

司射猶挾乘矢,以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

猶,有故之辭。拾,更也。

 「司射」至「拾矢」。○注「猶有」至「更也」。○釋曰︰自此盡「取扑搢之以反位」,論司射誘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則此無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遞取弓矢,見威儀故也。云「猶,有故之辭」者,前已云司射兼挾乘矢,此云「猶」是有故之辭,云此者,欲見司射恆執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決、遂。有司左執,右執弦,而授弓。

有司,弟子納射器者也。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三耦」至「授弓」。○注「有司」至「俟事」。○釋曰︰前有司請射,解為司馬。此有司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鄭註解上有司請射與《大射》為政請射同,故解為司馬。此經以納射器使弟子,不見出文,則弟子執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還是弟子。是以鄭云「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遂授矢。

受於納矢而授之。

 「遂授矢」。○注「受於」至「授之」。○釋曰︰此授矢者,則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執弓矢,故授弓訖復授矢。是以鄭云「受於納矢而授之」。

三耦皆執弓,三而挾一个。

未違俟處也。搢,插也,插於帶右。

 「三耦」至「一個」。○注「未違」至「帶右」。○釋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執弓搢三而挾一個」,前后皆因前位,去未違俟處。下文乃云「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搢,插也,插於帶右」者,以其左手執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帶右,故《詩》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

司射東面立于三耦之北,三而挾一个。

為當誘射也,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卻時還。

 「司射」至「一個」。○注「為當」至「時還」。○釋曰︰云「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郤時還」者,司射先在中西南,東面,今三耦立定,司射郤來向三耦之北,東面,明司射郤時,右還西南,東面也。

揖進,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當左物,北面揖。

鉤楹,繞楹而東也。序無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鄉飲酒義》曰「主人迎賓於庠門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讀如「成周宣榭災」之榭,《周禮》作序。凡屋無室曰榭,宜從榭。州立榭者,下鄉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

 「揖進」至「面揖」。○注「鉤楹」至「非也」。○釋曰︰凡行射禮耦,耦各相對揖,故司射誘射,發東面位,揖進,當西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訖,東行向兩楹間,物須過西楹,是以豫則鉤楹內北過,以記云︰「序則物當棟。」物近北,故過由楹北也。堂則由楹外過而東行,以記云︰「堂則物當楣。」物近南,故過由楹南也。云「當左物」者,以南面為正,東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鉤楹,繞楹而東也」者,北而東也。云「序無室,可以深也」者,據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者,案《王製》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東序西序,殷人左學右學,周人東膠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為四代,但質家貴右,故虞殷大學在西郊,國小在國中。文家貴左,故夏周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國小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學人,立虞、夏、殷三代大學。若然,則虞氏上庠,則周之國小為有虞氏之庠,製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學則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東序,則周之東膠立在王宮之東,以其改東序為東膠。東膠,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學。《文王世子》亦論四代學中學樂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者,與周立虞庠同製,故引《鄉飲酒義》為証鄉立庠之義也。云「庠之製,有堂有室也」者,則此篇云「堂則由楹外」,又記云「堂則物當楣」是也。《論語》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將,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見庠則室堂俱有,對榭則有堂無室也。云「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者,《周禮‧地官‧州長職》云「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讀如‘成周宣榭災’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經》書︰「成周宣榭火。」彼雖不據學,以其無室,與《爾雅》「無室曰榭」同,故引以為証也。云「《周禮》作序」者,據《州長職》文。云「凡屋無室曰榭,宜從榭」者,鄭廣解榭名。《爾雅》云︰「闍謂之台,有木者謂之榭。」及成周宣榭,及此州立榭,皆是無室,故云「凡」以該之,不得從豫及序,故云宜從榭也。云「州立榭者,下鄉也」者,以其鄉之庠有室有堂,州榭則有堂無室,故云下鄉也。云「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不從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則無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禮記‧學記》及《州長職》並下記皆作序,鄭不破之者,以鄉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猶取序名,是以鄭注《州長》云「序,州黨之學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還,視矦中,俯正足。

方猶併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南面視矦之中,乃俯視並正其足。

 「及物」至「正足」。○注「方猶」至「其足」。○釋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視矦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者,解經不方足,還及正足之言。若然,云還時兼視矦中也。此不言畫物早晚,案《大射》納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間,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當在納射器后即畫之也。

不去旌。

以其不獲。

 「不去旌」。○注「以其不獲」。○釋曰︰以其旌擬唱獲,今以三耦誘射,不唱獲,故不去旌也。

誘射,

誘猶教也。

將乘矢。

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將乘矢」。○注「將行」至「四方」。○釋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詩》云︰「四矢反兮,以御亂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執弓不挾,右執弦。

不挾,矢盡。

 「執弓」至「執弦」。○注「不挾矢盡」。○釋曰︰案上文司射將射時云「搢三而挾一个」,又云「將乘矢」,故知矢盡,空執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適堂西,改取一个,挾之。

改,更也。不射而挾之,示有事也。今文曰適序西。

 「南面」至「挾之」。○釋曰︰云「出于其位南,適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設于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今乃適位南,而北回適堂西者,取教眾耦威儀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挾之」者,此不在西階而在堂西,故適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適階西,取扑,之,以反位。

扑,所以撻犯教者。《書》云︰「扑作教刑。」

 ○注釋曰︰引《書》者,《舜典》文也。彼謂教學之刑,此為教射法,教雖不同,用扑是一,故引為証也。

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矦。

欲令射者見矦與旌,深有志於中。

 「司馬」至「負矦」。○注「欲令」至「於中」。○釋曰︰自此盡「搢」,論三耦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見矦與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矦,使獲者舉旌唱獲,以是豫使見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獲者適矦,執旌負矦而俟。

俟,待也。今文俟為立。

 「獲者」至「而俟」。○釋曰︰俟,待也,而待者謂待司馬命去矦。

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

還,左還也。作,使也。

 「司射」至「耦射」。○注「還左還也」。○釋曰︰知「左還」者,經云「還當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司射還欲西面與上耦相當,故知左還回身當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

中猶間也。

 「司射」至「中等」。○釋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東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竝行。

竝,併也,併東行。

 「上射」至「並行」。○注「併東行」。○釋曰︰知並行並東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並行,故知並東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階也。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矦中,合足而俟。

 「皆當」至「執弓」。○注「不決」至「不備」。○釋曰︰「皆左足履物」者,謂先以左足履物,東頭合足而俟,司馬命去矦。

司馬適堂西,不決、遂、袒,執弓。

不決遂,因不射,不備。

 ○注釋曰:云「因不射,不備」,此決司射誘射行事,袒即決、遂,執弓挾矢,今司馬不射,故不備,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馬正不射而袒,又復決、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馬正雖不射,袒復決、遂,以其不為射,仍不挾矢也。

出于司射之南,升自西階,鉤楹,由上射之後,西南面立于物間。右執簫,南揚弓,命去矦。

鉤楹,以當由上射者之後也。簫,弓末也。《大射》曰︰「左執弣。」揚猶舉也。

 「出于」至「去矦」。○注「鉤楹」至「舉也」。○釋曰︰「鉤楹」者,於西楹西而北,東行過。由上射之后,乃西南面立于物間者,欲取南揚弓,向矦便故也。右執簫者,不可一手揚弓,故引《大射》曰左手執弣,左當卻手,則右執簫者,右當覆手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

聲不絕,不以宮商,不絕而已。鄉射威儀省。偃猶仆也。

 「獲者」至「而俟」。○注「聲不」至「仆也」。○釋曰︰云「而俟」者,待射者發矢當坐,故下云「獲者坐而獲也」。云「鄉射威儀省」者,決《大射》云︰「負矦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是其唱諾為宮商,是其威儀多,此至者,威儀省故也。

司馬出于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反由司射之南,適堂西,釋弓,襲,反位,立于司射之南。

圍下射者,明為二人命去矦。

 「司馬」至「之南」。○注「圍下」至「去矦」。○釋曰︰司馬由上射之後立於物間,命去矦訖,物間南行,西向,適階降,是其順矣。今命去矦訖,乃圍下射之後,繞下射之東南行,而適西階去。若出物適西行,則似直為上射命去矦,是以並下射圍繞之,明為二人命去矦也。

司射進,與司馬交于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無射獲,無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

射獲,謂矢中人也。獵,矢從傍。

 「司射」至「反位」。○注「射獲」至「從傍」。○釋曰︰云「交于階前,相左」者,既云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相左,乃云由堂下西階繞東北面,則相左之時在西階之西。司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東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云司射向北,司馬向南,而相左也。云「射獲,謂矢中人也」者,人謂獲者,亦以事名。云「獵,矢從傍」者,謂從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發,挾弓矢,而后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

后後也,當從后。

 「乃射」至「乘矢」。○注「古文」至「從后」。○釋曰︰引《孝經說》,取《孝經緯‧援神契》文。彼說《孝經》云「然後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后,后者,後也,故不從古文後,是以云「當從后」。

獲者坐而獲。

射者中,則大言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

 「獲者坐而獲」。○注「射者」至「獲也」。○釋曰︰此未釋算,故下經云「獲而未釋獲」,鄭云「但大言獲,未釋其算」是也。云「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者,《詩》云「舍拔則獲」,謂射著禽獸為獲,獲則得也。戰伐得囚俘亦曰獲,射著正鵠亦曰獲,但「舉旌以宮」大言獲也,「偃旌以商」小言獲也。

舉旌以宮,偃旌以商。

宮為君,商為臣,聲和律呂相生。

 注「宮為」至「相生」。○釋曰︰宮為君,商為臣,《禮記‧樂記》文。宮數八十一,數最濁,故為君,配中央土。商數七十二,次君,故為臣,配西方金。云「聲和律呂相生」者,以其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與九二雖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黃鍾所生,故云聲和由律呂相生。故舉旌以宮,偃旌以商,不取其餘律呂也。

獲而未釋獲。

但大言獲,未釋其算。

卒射,皆執弓,不挾,南面揖,揖如升射。

不挾,亦右執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竝行,上射於左。

降,下。

 「上射」至「於左」。○釋曰︰此上射、下射升與降,皆上射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由司馬之南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襲而俟于堂西,南面,東上。三耦卒射,亦如之。

司射去扑,倚于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于賓,曰︰「三耦卒射。」

去扑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

 「與升」至「卒射」。○注「去扑」至「之側」。○釋曰︰云「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者,此司射將升堂即賓前,故去扑於階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側也。《大射》︰「司射去扑,倚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扑者,國君尊,雖堂下亦去扑也。

賓揖。

以揖然之。

 「賓揖」。○注「以揖然之」。○釋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見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扑,反位。司馬適堂西。袒,執弓,由其位南進,與司射交于階前,相左,升自西階,鉤楹,自右物之後,立于物間,西南面,揖弓,命取矢。

揖,推之也。

 ○釋曰︰自此盡「加於楅」,論三耦射訖取矢之事。注釋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厭,故《周禮‧司儀》天揖、時揖、土揖,鄭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為揖。但揖弓者向矦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揚弓者,向乏而揚之,以其命去矦故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旌負矦而俟。

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注「俟弟」至「教之」。○釋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于楅是也。

司馬出于左物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適堂前,北面立于所設之南,命弟子設楅。

楅猶幅也,所以承笴矢者。

 ○注釋曰︰云「楅猶幅也」訓楅為幅者,義取若布帛有邊幅,整齊之意,故云「所以承笴齊矢」,即下云「委于楅北括」。又《大射》云︰「既拾取矢,梱之。」注云︰「梱,齊等之。」是其承笴也。

乃設于中庭,南當洗,東肆。

東肆,統於賓。

 「乃設」至「東肆」。○注「東肆統於賓」。○釋曰︰此弟子設楅之時,司馬教之,故《大射》云︰「小臣師設楅。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鄭注云︰「畢,所以教助執事者。」明此亦然。云「東肆,統於賓」者,然則楅有首尾,故下記云︰「楅長如笴,博三寸,濃寸有半,龍首。」鄭注云︰「兩端為龍首。」若然,則有首無尾。而言西上者,應有刻飾,記之為首尾也。

司馬由司射之南退,釋弓于堂西,襲,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于,北括,乃退。司馬襲進,當楅南,北面坐,左右撫矢而乘之。

撫,拊之也。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司馬」至「乘之」。○注「撫拊」至「乃袒」。○釋曰︰云「司射之南退,釋弓」者,司馬往堂西釋弓,還依三耦所行之處,亦取威儀進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云「委矢于楅,北括」者,順射時矢南行故也。云「撫,拊之也」者,言撫者,撫拍之義,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轉從拊也。云「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者,謂司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撫四矢,於東以之手撫四矢,於西是四四數而分之也。云「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設楅,退時已襲,今復言襲進者,嫌有事則袒,故重言之也。云「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雖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問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馬與司射遞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備,則司馬又袒執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

索猶盡也。

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乃復求矢,加于

增故曰加。曏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事同,互相明。

 注「增故」至「相明」。○釋曰︰上言獲者執旌許諾,故曰「曏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獲者執旌許諾,不言弟子許諾,則弟子亦許諾。此直言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不言獲者應諾,則獲者亦應諾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扑于階西,升,請射于賓,如初。賓許諾。

賓、主人、大夫若皆與射,則遂告于賓,適阼階上告于主人,主人與賓為耦。

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時欲耳。射者繹己之志,君子務焉。大夫,遵者也。告賓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

 「司射」至「為耦」。○注「言若」至「賓射」。○釋曰︰自此盡「比眾耦辯」,論次番將射比眾耦之事。但射禮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與三耦誘射,不釋算;第二番三耦與眾耦俱射,釋算;第三番兼有作樂為射節。云「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辭,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繹己之志者,《禮記‧射義》文,繹謂陳己之志意也。云「大夫,遵者也」者,上云大夫有遵者是也,故與賓主同在任情之限。云「告賓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此約下大夫與士射之辭,以賓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賓之義也。

遂告于大夫,大夫雖眾,皆與士為耦。以耦告于大夫,曰︰「某御於子。」

大夫皆與士為耦,謙也。來觀禮,同爵自相與耦,則嫌自尊別也。大夫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禮,一命已下,齒於鄉里。

 「遂告」至「於子」。○注「大夫」至「鄉里」。○釋曰︰云「大夫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今命大夫云某御于子,與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雖為下射,其辭不與下射同也。云「士謂眾賓之在下者」,言眾賓則與賓俱來者也。下記云︰「大夫與,則公士為賓。」鄭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則眾賓之內亦有士矣,與賓俱至,則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將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來觀禮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問先后而至,皆齒于堂下,故鄭總云︰「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云「《禮》一命以下,齒于鄉里」者,《周禮》黨正禮十月行正齒位之禮云︰「一命齒于鄉里,再命齒于父族,三命不齒。」案《鄉飲酒》注云「此篇無正齒位之禮」,則鄉射先行鄉飲酒之禮,亦無正齒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齒于鄉里者,《鄉飲酒》、《鄉射》雖無正齒位之禮,士立于下,是以一命者在下,與鄉里齒,是其常法。諸矦之士無再命以上,若為公卿大夫,自在尊東,為遵也。言士與眾賓之在下者,則堂上三賓不與大夫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云「眾賓與射者皆降」是也。

西階上北面作眾賓射。

作,使。

司射降,扑,由司馬之南適堂西,立,比眾耦。

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其命眾耦如三耦。

 「司射」至「眾耦」。○注「眾耦」至「三耦」。○釋曰︰云「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謂堂下之士,言眾賓,則兼堂上三賓,故下云眾賓皆降。云「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總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辭也。云「其命眾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辭同。

眾賓將與射者皆降,由司馬之南適堂西,繼三耦而立,東上。大夫之耦為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

言若有者,大夫士來觀禮及眾賓多,無數也。

 「眾賓」至「北上」。○注「言若」至「數也」。○釋曰︰言由司馬之南適堂西者,上文司馬位在司射之南、東面是也。云「多,無數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辭,故無常數也。眾賓若少,以南面為正,若多不受,則西邊東面,北上。若然,大夫來在尊東為遵,而此言之者,鄭總解來觀禮之意,不謂大夫輒在此位也。

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

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賓主」至「未降」。○注「言未」至「在射」。○釋曰︰言「未降」,后有降階之理,故下云「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與耦俱升射也。言「志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眾耦,辯。

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徧。

 「司射」至「耦辯」。○注「眾賓」至「乃遍」。○釋曰︰云「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眾耦,下文乃云眾賓將與射者皆降,鄭恐眾賓堂上后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后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

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

 「遂命」至「反位」。○注「反位」至「遂來」。○釋曰︰自此盡「為上」,論拾取矢並眾耦皆就射位之事。云「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者,下文云「三耦拾取矢,進立于司馬之西南」是也。此司射反位,不言先下,將欲為下番射。司射堂西命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司射先反位。鄭注云︰言先三耦及眾賓,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以此言之,明言先反者,對未反位之辭俱有位。得言先,若一有一無,不得言先,即此文。是以下文注決此也。若俱無,亦得言先,故上云司射比三耦於堂西。云「司射先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是其皆未有位,亦得言先。

三耦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進立于司馬之西南。

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

 「三耦」至「西南」。○注「必袒」至「射事」。○釋曰︰「立于司馬之西南」者,案上司射位在中西南,司馬位在司射南,今立于司馬之西南,亦東面北上也。云「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者,始取未有射事而袒、決、遂者,以其取矢即訖有射,故豫著之,故云將有射事也。

司射作上耦取矢。

作之者,還當上耦,如作射。

 「司射」至「取矢」。○注「作之」至「作射」。○釋曰︰案上文司射作射之時左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今作取矢亦如之,故云「還當上耦如作射」。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當北面揖,及楅揖。

當楅,楅正南之東西。

 ○注釋曰︰此上耦發位東行時,一南一北並行。及將至楅南,下耦在南,稍進,當前楅南,俱北面揖,其時上射稍西,下射稍東,東西相當,故云「當楅正南之東西」也。

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卻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諸,順羽,且興,執弦而左還,退反位,東面揖。

橫弓者,南踣弓也。卻手由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裏取之,便也。兼并矢於弣,當順羽,既又當執弦也。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

 「上射」至「面揖」。○注「橫弓」至「可也」。○釋曰︰言「順羽且興」者,謂以右手順羽之時則興,故云且興也。言「左還」者,以左手向外而西回。「東面揖」者,揖下射,使取矢也。云「橫弓者,南踣弓也」者,覆左手以執弓,卻右手以取矢便,故知不北踣弓也。云「以左手在弓表」者,表,弓背也,覆手以執背,故云左手在弓表。云「右手從裡取之,便也」者,覆手在表執弓,右手郤在裡取矢,故云便也。云「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者,案《大射》云︰「左旋,毋周,反面揖。」鄭注云︰「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此直云左還反位,不言毋周,明還周可也。鄭云下射將背之,則上射背左還,毋周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興,其他如上射。

覆手由弓上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裡,右手從表取之,亦便。

 「下射」至「上射」。○注「覆手」至「亦便」。○釋曰︰云「以左手在弓裡,右手從表取之,亦便」者,上射在西云南踣弓,此不云踣弓,則亦南踣弓。知者,以其亦用左手執弓,覆右手取矢,則執弓卻左手可知。既仰左手向上執弓而南踣,故用右手弓上向下取矢,亦便也。

既拾取乘矢,揖,皆左還,南面揖,皆少進,當南,皆左還,北面,搢三挾一个。

楅南,鄉當楅之位。

 「既拾」至「一個」。○注「楅南」至「之位」。○釋曰︰云「楅南,鄉當楅之位」者,上云進當楅北面揖,今至此位,皆還北面也。

揖,皆左還,上射於右。

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

 「揖皆」至「於右」。○注「上射」至「西面」。○釋曰︰云「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者,此決射時升降,上射皆居左。彼自堂西,不復庭位故也。此復庭位,故上射轉在右,是以鄭云便其反位也。云「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者,以其初北面時,東西相當,今西行,宜並,故下射少南行,乃西面取並行故也。

與進者相左,相揖,反位。

相左皆由進者之北。

 「與進」至「反位」。○注「相左」至「之北」。○釋曰︰云「由進者之北」者,以其進取矢者東行,此則西行,由進者之北則得相左也。

三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

取誘射之矢,挾五个,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後。

 「三耦」至「反位」。○注「取誘」至「之后」。○釋曰︰云「三耦拾取矢亦如之」者,上云三耦之中,上耦外而言之。云「取誘射之矢,挾五個」者,以其前拾取矢皆進三挾一個,乃反位。此則先取四矢,亦搢三挾一个,乃並取誘射四矢,兼挾之,故五個也。云「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后」者,弟子即納射器者,因留主授受於堂西西方,今見下耦將司射矢來向位,仍西面,弟子即往逆受之訖,下射乃反東面,故云「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謂反向東面位,是以鄭亦云「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后」也。

眾賓未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三挾一个,由堂西進,繼三耦之南而立,東面,北上,大夫之耦為上。

未猶不也。眾賓不拾者,未射,無楅上矢也。言此者,嫌眾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後乃射有拾取矢,禮也。

 「眾賓」至「為上」。○注「未猶」至「禮也」。○釋曰︰云「未猶不也」者,若言未,謂此第一番初時,未有拾取矢,禮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無賓射法,不得云未。是以轉為不以其全,不拾取矢也。云「言此者,嫌眾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此解經云眾賓不拾之意有此嫌,故明之。云「后乃射有拾取矢,禮也」者,據第三番眾賓乃射,自然有楅上拾取矢禮,後文見之也。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矦,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猶挾一个,去扑,與司馬交于階前,升,請釋獲于賓。

猶,有故之辭。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

 「司射」至「于賓」。○注「猶有」至「必也」。○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第二番射之事。案《大射》第二番射,司馬命去矦云如初。此司馬命去矦,不言如初者,此臣禮,威儀省。司馬初命去矦時,獲者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再番、三番命去矦,獲者直許諾,無不絕聲,故不言如初。《大射》君禮,威儀多,故第二番與前同,獲者以宮商趨之,故言如初。於第三番禮殺,復不以宮商,直許諾,又不得言如初。云「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矢者,君子不必也」者,三耦教射者,三耦卒射,眾賓足知射禮,猶挾矢教之者,君子不必也者。案《論語》孔子云君子「無必、無固、無我」,以不必即知,故仍教之。

賓許,降,扑,西面立于所設中之東,北面命釋獲者設中,遂視之。

視之,當教之。

 「賓許」至「視之」。○注「視之當教之」。○釋曰︰云「當教之」者,謂教其釋算,安置左右,及數算告勝負之事,亦教之也。

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算以從之。

鹿中,謂射於榭也,於庠當兕中。

 「釋獲」至「從之」。○注「鹿中」至「兕中」。○釋曰︰以州長是士,射于榭;鄉大夫是大夫,為之射于庠。下記云「士則鹿中,大夫兕中」,故云「鹿中謂射於榭也,於庠當兕中也」。

釋獲者坐設中,南當,西當西序,東面,興受算,坐實八算于中,橫委其餘于中西,南末。興,共而俟。

興還北面受算,反東面實之。

 「釋獲」至「而俟」。○注「興還」至「實之」。○釋曰︰云「設中,南當楅」,南北節,西當西序,東西節。云「興還北面受算,反東面實之」者,以其所納射器皆在堂西,執中與算,皆從堂西來,向西序之南,南面,執中者既東面坐,設訖,興,還向北面受算,回向東面實之也。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命曰︰「不貫不釋。」

貫猶中也。不中正不釋算也。古文貫作關。

 「司射」至「不釋」。○注「貫猶」至「作關」。○釋曰︰言「不貫」者,以其以布為矦,故中者貫穿布矦,故以中為貫也。是以鄭云貫猶中也。中則貫也。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釋獲者坐取中之八算,改實八算于中,興,執而俟。

執所取算。

 ○釋曰︰八算者,人四矢,一耦八矢。雖不知中否,要須一矢則一算,改實八算,擬hy41來者用之。

乃射。若中,則釋獲者坐而釋獲,每一个釋一算。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餘算,則反委之。

委餘算,禮尚異也。委之,合於中西。

 「乃射」至「委之」。○注「委餘」至「中西」。○釋曰︰云「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者,以釋算者東面為正,依投壺禮,賓黨於右,主黨於左,是以上射於右,賓黨也;下射於左,主黨也。云「委餘算,禮尚異也」者,手中餘算未知有幾,不可盡中所有,餘亦得於后釋,要委餘於地,別取中內八算者,禮尚異,故不用餘者。云「委之,合於中西」者,算法多少視射人多少不定,要橫委其餘於中西,手中餘者與之合也。

又取中之八,改實八算于中,興,執而俟。三耦卒射。

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揖。主人堂東袒、決、遂,執弓,三挾一个。賓於堂西亦如之。皆由其階,階下揖,升堂揖。主人為下射,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乃射。卒,南面揖,皆由其階,階上揖,降階揖。賓序西,主人序東,皆釋弓,說決、拾,襲,反位,升,及階揖,升堂揖,皆就席。

或言堂,或言序,亦為庠榭互言也。賓主人射,大夫止於堂西。

 「又取」至「就席」。○注「或言」至「堂西」。○釋曰︰上云「榭則鉤楹內」,謂射於榭者也;「堂則由楹外」,謂射於庠者也。此當有鄉大夫射於庠,亦有州長射於序,故互見其義。互言者,今袒、決、遂,則言堂東西,見在庠,在榭亦然。釋弓說決、拾,則言序東、序西,序則榭也,在庠亦然。故言互言之,周公省文,欲兩見之也。云「大夫止於堂西」者,上賓、主人、大夫俱降,無堂西之文,下云大夫袒、決、遂,就其耦,故知此時止於堂西,故記云「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三挾一个,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就其耦。大夫為下射,揖進,耦少退。揖如三耦。及階,耦先升。卒射,揖如升射,耦先降。降階,耦少退。皆釋弓于堂西,襲。耦遂止于堂西,大夫升就席。

耦於庭,不並行,尊大夫也。在堂如上射之儀,近其事,得申。

 「大夫」至「就席」。○注「耦於」至「得申」。○釋曰︰言「在堂如上射之儀」者,謂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眾賓繼射,釋獲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

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請于公及賓。

 「眾賓」至「上耦」。○注「於是」至「及賓」。○釋曰︰云「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鄭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則賓、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眾賓射訖乃言此,明賓、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賓、主矣。故鄭云︰「於是言唯上耦,嫌賓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與賓射,不作直請,記云︰「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是雖不作,猶為擯相之,但不請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于賓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餘獲于中西,興,共而俟。

司射不告卒射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算也,無餘算則空手耳。俟,俟數也。

 「卒射」至「而俟」。○注「司射」至「數也」。○釋曰︰云︰「宜終之也」者,決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獲者告,是宜終之也。云「餘獲,餘算」者,一耦不必盡中,故有餘算也。云「無餘算則空手耳」者,或賓、主八矢盡中,釋八算,故空手告也。

司馬袒、決,執弓升,命取矢,如初。獲者許諾,以旌負矦,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則兼束之以茅,上握焉。

兼束大夫矢,優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握,謂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言大夫之矢,則矢有題識也。肅慎氏貢枯矢,銘其括。今文上作尚。

 「司馬」至「握馬」。○注「兼束」至「作尚」。○釋曰︰自此盡「司馬乘矢」,論取矢之事。云「束于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者,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順羽便,故乘矢總束之也。云「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者,主人鄉大夫,則是大夫官當束之,不敢殊別於賓,若主人是州長,則士自然不束也。肅慎氏者,《國語》文。引之者,証矢有題識,以有題識,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馬乘矢如初。

司射遂適西階西,釋弓,去扑,襲,進由中東,立于中南,北面視算。

釋弓去扑,射事已。

 ○注釋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無事,而言「遂適」者,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今以司馬進乘矢,司射遂適西階西,釋弓去扑也。云「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釋獲,今據第二釋獲之,功成則為已,是以下記云︰「司射釋弓矢,視算,與獻釋獲者釋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訖數算,主文者,洗爵獻釋獲者是也。

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先數右獲。

固東面矣,復言之者,為其少南就右獲。

 「釋獲」至「右獲」。○注「固東」至「右獲」。○釋曰︰釋獲者在中西東面。釋算之時,賓黨於右,主黨於左。今將數算,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獲,更東面也。

為純。

純猶全也。耦陰陽。

 「二算為純」。○注「純猶」至「陰陽」。○釋曰︰云「耦陰陽」者,陰陽對合,故二算為耦陰陽也。

一純以取,實于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

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為蹙。

 注「縮從」至「為蹙」。○釋曰︰凡言「從」、「橫」者,南北為從,東西為橫。今釋算者東面而言從橫,則據數算東為正,是以東西者為從,南北者為橫,故鄭云「於數者東西為從」也。

每委異之。

易校數。

有餘純,則橫於下。

又異之也,自近為下。

 「有餘」至「於下」。○釋曰︰此則以南北為橫也。

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

奇猶虧也。又從之。

興,自前適左,東面。

起由中東就左獲,少北於故,東面鄉之。

 注「少北」至「鄉之」。○釋曰︰云「少北於故」,故則右算也。又移至左算之後,東面鄉之,是以云少北於故。

坐,兼斂,實于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

變於右。

 注「變於右」。○釋曰︰云「變於右」者,右則一一取之於地,實于左手。此則總斂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變也。必變之者,禮以變為敬也。

其餘如右獲。

謂所縮所橫。

司射復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于賓。

賢獲,勝黨之算也。齊之而取其餘。

 「司射」至「于賓」。○注「賢獲」至「其餘」。○釋曰︰云「齊之而取其餘」者,解經「取賢獲」,以算為獲,以其唱獲則釋算,故名算為獲。左右數齊,有餘則賢獲,故以告也。

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

賢猶勝也。言賢者,射之以中為雋也。假如右勝,告曰右賢於左,若干純、若干奇。

 「若右」至「曰奇」。○注「賢猶」至「干奇」。○釋曰︰「若干」者,數不定之辭。凡數法,一二已上得稱若干,奇則一也,一外無若干。鄭亦言若干者,因純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鈞,則左右皆執一以告,曰︰「左右鈞。」降復位,坐,兼斂算,實八算于中,委其餘于中西,興,共而俟。

 「若左」至「而俟」。○釋曰︰此將為第三番射,故豫設之。或實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適堂西,命弟子設豐。

將飲不勝者,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豐形蓋似豆而卑。

 「司射」至「設豐」。○注「將飲」至「而卑」。○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罰爵之事。云「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禮》君尊有豐,此云承爵,豐則兩用之。《燕禮》注︰「豐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豐升,設于西楹之西,乃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面坐奠于豐上。降,袒執弓,反位。

勝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無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執弓反射位,不俟其黨,已酌有事。

 「弟子」至「反位」。○注「勝者」至「有事」。○釋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執弟子禮使令,故知少者也。云「執弓反射位,不待其黨,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賓中矣。黨即眾賓是也。案下文「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于射位」,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訖,其黨未得司射命,又無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个,扑,北面于三耦之南,命三耦及眾賓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

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執弦,如卒射。

 「司射」至「張弓」。○注「執張」至「卒射」。○釋曰︰云「右手執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執弓不挾,右執弦,矢盡故也。此非卒射,亦執張弓,為無矢亦右執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執弣。

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

 注「固襲」至「執弦」。○釋曰︰云「固襲說決拾矣」者,謂前降堂時既襲,說決拾矣。云「起勝者也」者,謂至此復言不勝者,謂以此襲說決拾,以不能用也,起發勝者袒決遂,能用也。云「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者,上勝者言執張弓,如卒射,則左手執弓,右手執弦,此則云執弣,明仰弓於左手之上,執弣橫之,而不得執弦,則宜右手共執弓弣,故云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也。

司射先反位。

居前俟所命來。

 「司射先反位」。○注「居前俟所命來」。○釋曰︰云「居前俟所命來」者,以眾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眾耦等乃來就射位,是得命即來,故云俟所命來也。來訖,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于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飲者,如作射。一耦進,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堂,少右。

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也,亦相飲之位。

 「三耦」至「少右」。○注「先升」至「之位」。○釋曰︰云「少右,辟飲者也」者,以其豐於西楹之西,正當西階,飲者升,少西,又當辟豐上之爵,故云少右辟飲酒也。云「亦相飲之位」者,以其相飲者皆北面於西階,授者在東,飲者在西,故云亦相飲之位。

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于豐下,興,揖。

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爵,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注「右手」至「執弓」。○釋曰︰此無正文,以祭禮皆左手執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執弓,右手執觶可知也。

不勝者先降。

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注「后升」至「由次」。○釋曰︰此對射時,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后升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第」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出于司馬之南,遂適堂西,釋弓,襲而俟。

俟復射。

 注「俟復射」。○釋曰︰「待復射」者,謂待第三番射也。

有執爵者。

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于序端。

 「有執爵者」。○注「主人」至「序端」。○釋曰︰以初使勝黨弟子酌酒於豐上以發首,故使弟子。今云「有執爵者」,明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於豐上,以次至終也。贊者,謂主人之賤不射者。此則《鄉飲酒》云「主人之贊者」之類也。云「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于序端」者,謂於上耦既飲訖,贊者乃升自西階,酌訖,奠於豐上,如下文贊者即立于序端。立于序端,文出于《大射》也。

執爵者坐取觶,實之,反奠于豐上。升飲者如初。

每者輒酌,以至於徧。

 「執爵」至「如初」。○注「每者」至「於遍」。○釋曰︰云「執爵者坐取觶,實之」者,謂初飲訖,反奠於豐上,贊者取此觶實之,反奠于豐上。云「升飲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鄭云「每者輒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飲。賓、主人、大夫不勝,則不執弓,執爵者取觶,降洗,升實之,以授于席前。

優尊也。

受觶,以適西階上,北面立飲。

受罰爵者,不宜自尊別。

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大夫飲,則耦不升。

以賓主人飲,耦在上,嫌其升。

若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

尊者可以孤,無能對。

眾賓繼飲,射爵者辯,乃徹豐與觶。

徹猶除也。設豐者反豐於堂西,執爵者反觶於篚。

司馬洗爵,升實之以降,獻獲者于矦。

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矦為功得獻也。

 「司馬」至「于矦」。○注「鄉人」至「獻也」。○釋曰︰自此「盡負矦而俟」,論司馬獻獲者之節。云「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矦為功得獻也」者,案《大射》云︰「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矦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注云︰「近其所為獻。」彼國君禮,使服不士官唱獲,故就其所為唱獲獻之。此鄉人獲者賤,故獻於矦,明以矦為功得獻也。

薦脯醢,設折俎,俎與薦皆三祭。

皆三祭,為其將祭矦也,祭矦三處也。

 「薦脯」至「三祭」。○注「皆三」至「處也」。○釋曰︰「三處」者,下文右與左、中是也。

獲者負矦,北面拜受爵,司馬西面拜送爵。

負矦,負矦中也。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為上。為受爵于矦,薦之於位。古文曰再拜受爵。

 「獲者」至「送爵」。○注「負矦」至「受爵」。○釋曰︰知「負矦中」者,以下云適右个,又適左个,後言中,明先居中可知。云「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者,案上文正主獻賓、獻眾賓皆北面,與受獻者同面,今此與受獻不同面,故云辟正主也。云「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為上」者,獲者據文東面,而云西面錯,據設人而言。以南為上者,《特牲》、《少牢》東面籩豆,皆以南方為上,故知此亦然。云「受爵於矦,薦之於位」者,此云「負矦,北面拜受爵」,是受爵于矦。云「薦之於位」者,下云「左个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是薦之於位也。若然,不薦亦在矦者,以其酒在人首,可得就矦獻獲者,薦乃設之於地。若與酒俱在矦所,則正祭矦何名獻獲也?若《大射》,則獻與薦俱在乏,乃適矦祭之,君禮,與此異也。

獲者執爵,使人執其薦與俎從之,適右个,設薦俎。

獲者以矦為功,是以獻焉。人,謂主人贊者,上設薦俎者也。為設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言使設,新之。

 「獲者」至「薦俎」。○注「獲者」至「新之」。○釋曰︰此將祭矦也。云「獲者以矦為功,是以獻焉」者,以獲者卑賤,因矦有功乃得獻,今還以得獻之酒獻矦,故云是以獻也。云「人,謂主人贊」者,以其前使為獲者設薦俎,是主人之贊者,今還使之設薦俎,故知人是主人贊者。知「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者,以其矦以北面為正,依《特牲》、《少牢》皆籩在右,故知籩在東,右廂;豆在西,左廂可知也。云「言使設,新之」者,鄭意嫌更使人設之,其實薦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設薦俎,示新之而已,故云言使設也。

獲者南面坐,左執爵,祭脯醢,執爵興,取肺,坐祭,遂祭酒。

為矦祭也,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獲者」至「祭酒」。○注「為矦」至「大射」。○釋曰︰此正祭矦,故獲者南面鄉矦祭,故鄭云「為矦祭也」。云「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者,案《大射》云︰「獲者左執爵,又祭薦俎,二手祭酒。」鄭注云︰「二手祭酒者,南面於俎之北,當為矦祭於豆間,爵反注,為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如於北面人焉。」此祭亦然,故云如《大射》也。

興,適左个,中皆如之。

先祭左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也。

左个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

不就乏者,明其享矦之餘也。立飲薦右,近司馬,於是司馬北面。

 「左个」至「既爵」。○注「不就」至「北面」。○釋曰︰云「不就乏者,明其享矦之餘也」者,若就乏,則己所當得,今不就乏近矦者,明享矦之餘。云「立飲于薦右,近司馬」者,解在薦右之意也。知「於是司馬北面」者,此約獻釋獲者司射之位,案下文司射獻釋獲者,「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故知此時司馬亦北面也。若然,釋獲者在司射之西,北面,立飲,此獲者不北面飲者,案《大射》注︰「北鄉受獻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為矦卒爵。」此亦然,故不北面也。

司馬受爵,奠于篚,復位。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辟設于乏南。

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言辟之者,不使當位,辟舉旌,偃旌也。設于南,右之也。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

 「司馬」至「乏南」。○注「遷設」至「之前」。○釋曰︰云「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者,前設近矦,見享矦之餘,此近乏者,乏者,己所有事之處,遷近乏,是明其己所得禮故也。云「設于南,右之也」者,以右取之便也。云「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者,言「凡」,見廣解薦處,謂凡燕及食並祭祀之薦俎,皆當其位之前,唯此與《大射》獲者與釋獲者薦俎辟設,不當前也。

獲者負矦而俟。

 「獲者負矦而俟」。○釋曰︰獲者既受獻,負矦而俟第三番射也。

司射適階西,釋弓矢,去扑,說決、拾,襲,適洗,洗爵,升實之,以降,獻釋獲者于其位,少南。薦脯醢,折俎,有祭。

不當其位,辟中。

 「司射」至「有祭」。○注「不當其位辟中」。○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司射獻釋獲之事。此薦脯醢及折俎有肺祭一,與獻獲者同。但彼三祭,此一祭為異也。一祭者,亦薦有祭肺。俎有祭肺,以為將食而祭,故言「有祭」也。云「不當其位,辟中」者,以釋獲者位在中西,故獻之於其位少南,所以辟中也。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爵,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興,司射之西,北面立飲,不拜既爵。司射受爵,奠于篚。釋獲者少西辟薦,反位。

辟薦少西之者,為復射妨司射視算也,亦辟俎。

 「釋獲」至「反位」。○注「辟薦」至「辟俎」。○釋曰︰云「亦辟俎」者,上獻獲者訖,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設于乏南。此釋獲者受獻訖,釋獲者少西辟薦,不云辟俎,亦辟俎與獲者同可知,故云亦辟俎也。

司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于階西,挾一个,扑,以反位。

為將復射。

 「司射」至「反位」。○注「為將復射」。○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為下番射作之,使拾取矢之事。

司射去扑,倚于階西,升,請射于賓,如初。賓許。

司射降,扑,由司馬之南適堂西,命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

位,射位也。不言射者,以當序取矢。

 「司射」至「就位」。○注「位射」至「取矢」。○釋曰︰云「位,射位」者,知是射者,下云「各以其耦反於射位」,故知此是射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者也。云「不言射位者,以當序取矢」者,以此當次序拾取矢射,故不言射位也。

司射先反位。

言先三耦及眾賓也。既命之,即反位,不俟之也。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

 「司射先反位」。○注「言先」至「所先」。○釋曰︰言「先三耦及眾賓也」者,此下有三耦及眾賓,故知先三耦及眾賓也。云「曏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者,案前第二番將射,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不言先,未有位,無所先,故決之。第二番無位者,以司射之西南有三耦射位,至再番司射反於故位,三耦將移於司馬之西南,拾取矢之位,未往之時,末有故位,三耦既無故位,故司射不得言先,故以此決之也。凡射,大射與鄉射各有三位,此鄉射無次,有堂西取弓矢,袒、決、遂及比耦之位;又有三耦射位,在司射位西南;又有拾取矢及再番射位,是三位。《大射》有次,次內有袒、決、遂取弓矢之位;又有堂東次比耦之位;又有射位,並拾取矢之位,是亦有三位。但君臣禮異,故位事不同也。

三耦及眾賓皆袒、決、遂,執弓,各以其耦進,反于射位。

以猶與也。今文以為與。

 「三耦」至「射位」。○注「以猶與也」。○釋曰︰訓以為與者,《春秋》之義,能東西之曰以。若存以字,謂言尊卑不同,任意以之,故轉為與,則平敵之義也。

司射作拾取矢。三耦拾取矢如初,反位。賓、主人、大夫降揖如初。主人堂東,賓堂西,皆袒、決、遂,執弓,皆進階前揖。

南面相俟而揖行也。

 「司射」至「前揖」。○注「南面」至「行也」。○釋曰︰言「南面」者,謂賓主各於堂東西,南面立相待。言「揖行」者,謂各於堂上北面相見而揖,揖訖,行向楅也。

揖,拾取矢如三耦。

及楅,當楅東西也。主人西面,賓東面,相揖拾取矢。不北面揖,由便也。

 ○注釋曰︰云「及楅,當楅東西也」者,賓主出堂東西相見,揖訖,東西行至楅所也。云「不北面揖,由便也」者,決三耦及眾賓皆於楅南北面揖,及楅揖。此則無楅,南北面揖,賓主各由東西便故也。

卒,北面三挾一个。

亦於三耦為之位。

 「卒北」至「一個」。○注「亦於三耦為之位」。○釋曰︰經云「搢三挾一个」,與上三耦取矢訖,搢三挾一个同,又同處,故云「亦於三耦為之位」也。

揖退。

皆已揖左還,各由其塗反位。

 「揖退」。○注「皆已」至「反位」。○釋曰︰云「皆已揖左還,各由其塗反位」者,謂賓主北面揖退之時,賓主皆左還,相背各向堂塗,反堂東西之位。知左還者,約上三耦也。

賓堂西,主人堂東,皆釋弓矢,襲,及階揖,升堂揖,就席。

將袒先言主人,將襲先言賓,尊賓也。

 「賓堂」至「就席」。○注「將袒」至「賓也」。○釋曰︰袒是盡敬之事,襲是修容之禮,故上經將袒先言主人,此經襲則先言賓,是尊賓故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就其耦。

降袒、決、遂於堂西,就其耦於射位,與之拾取矢。

 「大夫」至「其耦」。○注「降袒」至「取矢」。○釋曰︰知「於堂西」者,上文賓主人大夫降,賓堂西袒、決、遂,又上文大夫射時,堂西袒、決、遂,故知也。

揖皆進,如三耦。耦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坐,說矢束。

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

 「揖皆」至「矢束」。○注「說矢」至「拾取」。○釋曰︰「大夫西面」者,為下射故也。

興,反位。而后耦揖進坐,兼取乘矢,順羽而興,反位,揖。

兼取乘矢者,尊大夫,不敢與之拾也。相下相尊,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興反」至「位揖」。○注「兼取」至「接也」。○釋曰︰此大夫與耦取矢、踣弓、覆手、仰手,一如上三耦法,其揖退之儀亦如上,左還而西也。

大夫進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挾一个。

亦於三耦為之位。

揖退。耦反位,大夫遂適序西,釋弓矢,襲,升即席。

大夫不序於下,尊也。

眾賓繼拾取矢,皆如三耦,以反位。

司射猶挾一个以進,作上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

進,前也。曏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今文或言作升射。

 「司射」至「如初」。○注「進前」至「升射」。○釋曰︰自此盡「退中與算而俟」,論第三番用樂射之事。云「曏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者,上番將射時,云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不言進,明還當上耦時者進,近上耦乃作之,此直進作射,不言還當上耦,明進時亦還當上耦而作之,故言終始互相明也。

司馬升,命去矦,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去扑,襲,升,請以樂樂于賓。賓許諾。司射降,扑,東面命樂正,曰︰「請以樂樂于賓,賓許。」

東西,於西階之前也。不就樂正命之者,傳尊者之命於賤者,遙號命之可也。樂正亦許諾,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

 「司馬」至「賓許」。○注「東面」至「在堂」。○釋曰︰知在「西階之前,不就樂正命之」者,以經云「司射降,搢扑」,即言東面命樂正,無行進之事,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云「樂正亦許諾」,知者,案《大射》云︰「司射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樂正曰︰諾。」是樂正許諾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云「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者,此亦無文,樂正位東階東南,北面;大師位東北,西面;賓在堂,南面;樂正猶北面,不還西面,是以下文特云「東面命大師」,明此時不西面受命矣。《大射》鄭注彼云︰「樂正西面受命,左還,東面命大師。」與此禮異者,雖無正文,鄭以義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士階間,堂下北面命曰︰「不鼓不釋。」

不與鼓節相應,不釋算也。鄉射之鼓五節,歌五終,所以將八矢,一節之間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

 「司射」至「不釋」。○注「不與」至「聽也」。○釋曰︰云「鄉射之鼓五節」者,以卿、大夫、士用五節,是以《射人》云︰王以《騶虞》九節,諸矦以《狸首》七節,卿大夫以《采蘋》五節,士以《采蘩》五節。是卿大夫士同五節。云「歌五終,所以將八矢」者,下記云︰「歌《騶虞》若《采蘋》。」歌五終是也。云「一節之間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者,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四節以盡乘矢則同,其餘外皆以聽,以知樂終始長短也。王九節者,五節先以聽;諸矦七節者,三節先以聽;卿、大夫、士五節者,一節先以聽;皆四節拾將乘矢。但尊者先以聽則多,卑者先以聽則少,優至尊,先知審政也。此節亦取矦道之數,故鄭注《射人》云︰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耦之差,言節者,容矦道之數也。凡射皆與臣下共為,若與尊者同耦,自然與尊者同節。若不與尊者同耦,則各自用其節,樂當與《射義》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東面命大師,曰︰「奏《騶虞》,間若一。」

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騶虞》,《國風‧召南》之詩篇也。《射義》曰︰「《騶虞》者,樂官備也。」其詩有一發五豝、五豵,于嗟騶虞之言,樂得賢者眾多,嘆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節也。而用之者,方有樂賢之志,取其宜也。其他賓客、卿大夫則歌《采蘋》。「間若一」者,重節。

 「上節」至「若一」。○注「東面」至「重節」。○釋曰︰云「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者,以其大師西面,樂正北面,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云「此天子之射節也」者,《周禮‧射人》而知。云「取其宜也」者,《騶虞》喻得賢者多,此《鄉射》亦樂賢,故云取其宜也。云「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采蘋》」者,《采蘋》是鄉大夫樂節,其他謂賓射與燕射,若州長他賓客自奏《采蘩》。若然,此篇有鄉大夫、州長射法,則同用《騶虞》,以其同有樂賢之志也。云「間若一者,重節」者,間若一謂五節之間,長短希數皆如一,則是重樂節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退反位。

乃奏《騶虞》以射。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眾賓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

皆應鼓與歌之節,乃釋算。降者,眾賓。

 「大師」至「射降」。○注「皆應」至「眾賓」。○釋曰︰云「樂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面位也。云「降者,眾賓」者,次番射時,賓與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眾賓也。

釋獲者執餘獲,升告左右卒射,如初。

卒,已也。今文曰告于賓。

司馬升,命取矢,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釋弓視算,如初。

算,獲算也。今文曰視數也。

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降復位。

司射命設豐,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

司射猶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適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

側持弦矢曰執。面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

 「釋獲」至「如初」。○注「側持」至「射也」。○釋曰︰言猶袒者,亦是有故之辭,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猶以連之也。云「側持弦矢曰執」者,對方持弦矢曰挾。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者,亦是對將射挾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賓、主人、大夫、眾賓皆袒、決、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于堂西。

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禮畢。

 「司射」至「堂西」。○注「不挾」至「禮畢」。○釋曰︰云「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者,執之如司射兼諸弦弣,則與司射異。以其司射直執一个,無三矢兼於弣,三耦以下則執一个,並於弦,又以三矢並於弣,所以異也。

辯拾取矢,揖,皆升就席。

謂賓大夫及眾賓也。相俟堂西,進立于西階之前。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辯拾」至「就席」。○注「謂賓」至「留下」。○釋曰︰知相俟于堂西者,以經言辯拾取矢訖,乃言「揖,皆升就席」,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則在堂東,遍取矢訖,乃揖而升堂就席也。云「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眾賓則三賓也,皆依上文獻后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適堂西,釋弓,去扑,說決、拾、襲,反位。

 「司射」至「反位」。○釋曰︰司射之扑在階西,今來去扑於堂西之等,以其不復射故也。

司馬命弟子說矦之左下綱而釋之,

說,解也。釋之不復射,奄束之。

 「司馬」至「釋之」。○注「說解」至「束之」。○釋曰︰上初張矦時,云「乃張矦,下綱不及地武,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鄭云︰「事未至也。」又至將射時,「司馬命張矦,弟子說束,遂繫左下綱」。鄭注云︰「事至。」今言司馬命弟子說矦之左下綱而釋之,直言「說矦之左下綱而釋之」,明未全去,備復射,故鄭下注云︰「諸所退皆俟於堂西,備復射也。」故知此釋之為三番射畢,不復射。若有射,則行燕射,旅酬以後乃為之,故於此時中掩左下綱,如初張時也。

命獲者以旌退,命弟子退。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算而俟。

諸所退皆俟堂西,備復射也。旌言「以」者,旌恆執也。獲者,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命獲」至「而俟」。○注「諸所」至「薦俎」。○釋曰︰「獲者,釋獲者,亦退薦俎」者,上獻時皆有薦俎,辟之於右,今獲者以旌退,釋獲者退中,故知亦退薦俎也。

司馬反為司正,退復觶南而立。

當監旅酬。

 「司馬」至「而立」。○注「當監旅酬」。○釋曰︰自此盡「司正降復位」,論射訖行旅酬之事。故司馬反為司正,鄭云「當監旅酬」也。

樂正命弟子贊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階,反坐。

贊工遷樂也。降時如初入。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

 「樂正」至「反坐」。○注「贊工」至「北面」。○釋曰︰前為將射,遷工于東方西面,樂正北面。今將旅酬作樂,故遷升於堂上也。云「降時如初入」者,以經直云「如其降也」,降時威儀不見,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初入則上「工四人」已下是也。云「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者,上初升於西階之東,樂正立于其西,合樂訖,工告樂正曰︰「正歌備。」樂正告于賓,乃降立于西階東,北面。又將射時,樂正命弟子贊工遷樂于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東,北面,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樂畢,上無告請於賓之事,宜與正歌備已后同也。

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興,阼階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賓東。賓坐奠觶,拜,執觶興,主人答拜。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實之,進東南面。

所不者,酬而禮殺也。賓立飲。

 「賓北」至「南面」。○注「所不」至「立飲」。○釋曰︰「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者,謂上一人舉觶于賓,賓奠于薦西者也。云「賓立飲」者,《鄉飲酒》當此賓酬主人時云賓「不祭,立飲」是也。

主人阼階上北面拜,賓少退。

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進受觶,賓主人之西,北面拜送。

旅酬而同階,禮殺也。

 注「旅酬」至「殺也」。○釋曰︰對獻酬之時,賓主各於其階,故云「同階,禮殺也」。

賓揖,就席。主人以觶適西階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于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

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鄉所酬。

 「賓揖」至「之禮」。○注「其既」至「所酬」。○釋曰︰云「主人以觶適西階上酬大夫」者,旅酬恆執此觶以相酬,故言「以」。知義然者,上文「命獲者以旌退」,鄭注云「旌言以者,旌恆執也」是也。云「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鄉所酬」,知者,以上賓酬主人,阼階上實觶進南面,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實觶而亦進西面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無大夫,則長受酬,亦如之。

長,謂以長幼之次酬眾賓。

 「主人」至「如之」。○釋曰︰云「若無大夫」者,鄉人為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為遵,或有或無,不定,故云若。有大夫先酬之,無大夫則酬長,以《鄉射》無介,直有三賓,以長幼之次受酬。此言酬眾賓,則三賓也。

司正升自西階,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

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稱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為上,尊之也。《春秋傳》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

 「司正」至「某子」。○注「某者」至「為主」。○釋曰︰云「旅酬下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長以齒,逮下之道,前人雖卑,其司正命之飲酒,呼之稱謂尊於酬者,故受酬者為某子,酬他為某也。云「《春秋傳》曰」者,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荊敗蔡師于莘,以蔡矦獻舞歸。」《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云︰「爵最尊也。」鄭引之者,証旅酬下為上之義。酬者稱字,受酬者稱子,子是尊稱。云「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者,此《鄉射》主於射,略於《飲酒》,故稱酬他者字,又稱受酬飲酒者為子,是字不若子。《飲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飲酒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西序端,東面。

退立,俟後酬者也。始升相,立階西北面。

 「受酬」至「東面」。○注「退立」至「北面」。○釋曰︰云「始升相,立階西北面」者,《鄉飲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階,與西階之酬者立,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面也。

眾受酬者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階上。

在下,謂賓黨也。《鄉飲酒》記曰︰「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算爵然後與。」此異於賓。

 「眾受」至「階上」。○注「在下」至「於賓」。○釋曰︰引《鄉飲酒》記者,欲見賓黨在西,主黨在東,主黨不與酬之義。

卒受者以觶降,奠于篚。

司正降復位,

 「司正降復位」。○釋曰︰自此盡「唯賓」,論舉觶於賓與大夫,為無算爵之事。云「司正降復位」者,司正當監旅酬訖,故降,使二人舉觶于賓與大夫,為無算始也。

使二人舉觶于賓與大夫。

二人,主人之贊者。

舉觶者皆洗觶,升,實之,西階上北面,皆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舉觶者皆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答拜。舉觶者逆降,洗,升實觶,皆立于西階上,北面,東上。賓與大夫拜。舉觶者皆進,坐奠于薦右。

坐奠之,不敢授。

 「舉觶」至「薦右」。○注「坐奠之不敢授」。○釋曰︰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云「皆進,坐奠于薦右」者,以其將飲者於右,故也。云「坐奠之,不敢授」者,對獻酬時親授主人之贊者,卑不敢親授觶也。

賓與大夫辭,坐受觶以興。

辭,辭其坐奠觶。

 「賓與」至「以興」。○注「辭辭其坐奠觶」。○釋曰︰必辭者,贊者不敢親授,賓與大夫不可自尊,故辭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親受之然。

舉觶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賓與大夫反奠于其所,興。

不舉者,盛禮已崇。古文曰反坐。

 「舉觶」至「所興」。○注「不舉」至「反坐」。○釋曰︰崇,重也。凡飲酒,禮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禮已重,今主人復舉觶,為無算爵,盡歡情,客不盡主人歡,故且奠之。未舉之,故不奠薦左。

若無大夫,則唯賓。

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為。

 若「無大夫則唯賓」。○注「長一」至「之為」。○釋曰︰曏二人舉觶為賓與大夫,今若無大夫,當闕一人,故云「則唯賓」也。云「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為」者,燕禮初,二大夫媵觶,至旅酬,復使二人,君命長媵一爵於君,與此同,故云如《燕禮》之為彼旅酬。此為無算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為証也。

司正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于主人,適西階上,北面請坐于賓。

請坐,欲與賓燕,盡殷勤也。至此盛禮以成,酒清肴乾,強有力者猶倦焉。

 「司正」至「于賓」。○注「請坐」至「倦焉」。○釋曰︰自此盡「少退北上」,論請坐徹俎之事。云「酒清肴乾,強有力者猶倦焉」者,此《禮記‧聘義》文。案彼云︰「故強有力者將以行禮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証此賓須坐之義。

賓辭以俎。

俎者,肴之貴者也。辭之者,不敢以燕坐褻貴肴。

 「賓辭以俎」。○注「俎者」至「貴肴」。○釋曰︰俎所盛骨體,骨體是肴之貴者,故辭之也。

反命于主人,主人曰︰「請徹俎。」賓許。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弟子俟徹俎。

弟子,賓黨也。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上言「請坐于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

 「反命」至「徹俎」。○注「弟子」至「備耳」。○釋曰︰知弟子是賓黨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之,明賓黨弟子在西階東面也。必使賓黨弟子者,徹俎是賓請之,故鄭云「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云「上言請坐于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者,凡辭,皆司正請于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傳告賓。今上文云司正「請坐于賓」,直見司正傳主人辭,不見「主人曰請坐于賓」之辭,此經直見「主人曰請徹俎」,不見司正傳主人以告賓,是互相備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備」者,凡言互文者,各舉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據一邊禮,一邊禮不備,文相續乃備,故云互相備。若云「糗餌粉餈」,鄭注云「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之類也。

司正升,立于序端。賓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階上北面。大夫降席,席東南面。

俟弟子升受俎。

 「司正」至「南面」。○注「俟弟子升受俎」。○釋曰︰云「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從者」,注云︰「授賓家從來者也,所以厚禮之。」則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據大夫與主人而言,若賓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階,賓從之降,遂立于階西,東面。司正以俎出,授從者。

授賓家從來者也。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

 注「授賓」至「禮之」。○釋曰︰云「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者,《鄉飲酒》、《燕禮》、《大射》賓客皆有俎,徹歸客之左右,俎是肴之貴,是歸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故總云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也。

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階以東。主人降自阼階,西面立。

以東,授主人侍者。

 「主人」至「面立」。○注「以東」至「侍者」。○釋曰︰云「以東,授主人侍」者,弟子是賓黨,非主人之贊者,故知徹主人俎,還授主人侍者,歸入於內也。

大夫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遂出授從者。大夫從之降,立于賓南。

凡言還者,明取俎各自鄉其席。

眾賓皆降,立于大夫之南,少退,北上。

從降,亦為將燕。

 注「從降亦為將燕」。○釋曰︰賓、主人、大夫有俎,從俎而降。此三賓無俎,亦從大夫而降,亦如賓、主人、大夫將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賓揖讓,說屨,乃升。大夫及眾賓皆說屨,升,坐。

說屨者,將空坐,屨褻賤,不宜在堂也。說屨則摳衣,為其被地。

 「主人」至「升坐」。○注「說屨」至「被地」。○釋曰︰自此盡「門外再拜」,論升坐行無算爵,賓醉送出之事。云「說屨則摳衣,為其被地」者,《曲禮》云「摳衣趨隅」,彼謂升席時,引之証說屨,低身亦然,若不摳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對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儀》云︰「排闔說屨於戶內,一人而已矣。」鄭注云︰「雖眾敵,猶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則尊者說屨在戶內,自餘說屨於戶外。若尊卑在堂,則亦尊者一人說屨在堂,自餘說屨於堂下,是以《燕禮》、《大射》臣皆說屨於階下。公不見說屨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鄉飲酒》臣禮,賓主人行敵禮,故皆說屨於堂下也。

乃羞。

羞,進也。所進者,狗胾醢也。燕設啗具,所以案酒。

 「乃羞」。○注「羞進」至「案酒」。○釋曰︰云「所進者,狗胾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胾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臨時之物,故知非狗,連言之也。

無算爵。使二人舉觶。賓與大夫不興,取奠觶飲,卒觶,不拜。

二人,謂曏者二人也。使之升,立于西階上。賓與大夫將旅,當執觶也。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于席,禮既殺,不復崇。

 ○釋曰︰經「賓」上有「于」字者,誤。以此二觶仍是前二人所舉者,今以二人升者,舉發使行無算爵,非新觶,以鄭注可知,故誤有也。若然,舉觶上屬,實下屬為句也。云「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時,賓酬主人,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今此二人舉觶,禮彌殺,故云卒觶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獻酬時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無算爵飲,卒觶,亦有拜義,故明之。云「坐于席,禮既殺,不復崇」者,此決正行獻酬時,在於階下,有拜既爵,此說屨就席,禮既殺,不復崇重,故無拜爵也。

執觶者受觶,遂實之。賓觶以之主人,大夫之觶長受,

長,眾賓長。

而錯,皆不拜。

錯者,實主人之觶,以之次賓也。實賓長之觶,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禮又殺也。

 注「錯者」至「殺也」。○釋曰︰云「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者,眾賓之長在賓西者三人,大夫則席於賓東。若大夫亦三人,則與眾賓等,得交錯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則眾賓二人無所酬,直二人迭飲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賓,自三人之外,亦無所酬,則亦自相酬,迭飲而已。云「皆不拜受,禮殺也」者,上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皆拜受,及飲卒不拜,是其殺。今眾賓與大夫不拜受觶,故言禮又殺也。

辯,卒受者興,以旅在下者于西階上。

眾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不使執觶者酌,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眾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若皆大夫,則先酬賓黨而已。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

 「辯卒」至「階上」。○注「眾賓」至「復位」。○釋曰︰經云「辯」,謂堂上眾賓已上皆飲訖。云「卒受」者,謂最末后飲者。云「眾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錯也。云「不使執觶者酌」,謂不使二人執觶者酌。云「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階上,旅在下,解經「興,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眾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謂大夫或少或無,則眾賓為末飲也。云「若皆大夫」者,謂大夫多,眾賓遍后,二觶並酬大夫,則大夫為末飲也。云「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者,謂二人舉觶酌堂上眾賓已上辯,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無事,故降復于東階前,西面北上位也。故《鄉飲酒》記云︰「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算爵然後與。」必知復位者,下經云「執觶者皆與旅」是也。

長受酬,酬者不拜,乃飲,卒觶,以實之。

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長受」至「實之」。○注「言酬」至「不拜」。○釋曰︰謂堂下或賓黨之長,或主人贊者之長,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鄭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者,嫌堂下異位,堂上酬堂下當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

禮殺,進受尊者之酬,猶不拜。

 「受酬者不拜受」。○注「禮殺」至「不拜」。○釋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當拜,由禮殺,雖尊者之酬,猶不拜也。

辯旅,皆不拜。

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辯旅皆不拜」。○注「主人」至「有拜」。○釋曰︰以《鄉飲酒》記云︰「主人之贊者不與,無算爵然後與。」故鄭偏言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執觶者皆與旅。

嫌已飲不復飲也。上使之勸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齒與於旅也。

 「執觶者皆與旅」。○注「嫌已」至「旅也」。○釋曰︰此即上文二人舉觶者於西階上,已卒觶,故鄭云「嫌已飲不復飲也」。

卒受者以虛觶降,奠于篚。執觶者洗,升實觶,反奠于賓與大夫。

復奠之者,燕以飲酒為歡,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為爵。實觶,觶為之。)

無算樂。

合鄉樂無次數。

 ○釋曰︰(今文此經云執觶者,無此執觶,又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為爵,不從者,以其皆在無算爵之科,明不為爵。云「實觶,觶為之」者,亦不從也。)○注「合鄉樂無次數」。○釋曰︰知合鄉樂《二南》者,約上正歌時不略,其正已歌鄉樂。但上有次第,先歌《關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鵲巢》、《采蘋》、《采蘩》,皆三終,有次數。今無次數,在賓主所好也。

賓興,樂正命奏《陔》。

《陔》,《陔夏》,其詩亡。《周禮》賓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諸矦以鍾鼓,大夫、士鼓而已。

 「賓興」至「奏陔」。○注「陔陔」至「而已」。○釋曰︰此賓興,即命奏,下文賓降,乃作樂也。云「《陔》,《陔夏》其詩亡」者,《九夏》皆《詩》篇,鄭注《鍾師》云︰「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云「《周禮》」者,《鍾師》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雖非正文,亦據《周禮》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諸矦以鍾鼓」,知者,《鍾師》云︰「以鍾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晉,晉矦饗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則《陔夏》奏用鍾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諸矦亦有鼓,故總云「天子、諸矦以鍾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鄉射》、《鄉飲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賓降及階,《陔》作。賓出,眾賓皆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拜送賓于門東,西面。賓不答拜,禮有終。

 「賓降」至「再拜」。○注「拜送」至「有終」。○釋曰︰知「拜送賓于門東,西面」者,此約迎賓時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禮有終」者,以行禮有終,故不答也。

明日,賓朝服以拜賜于門外。

拜賜,謝恩惠也。

 「明日」至「門外」。○釋曰︰自此盡「經末」,論息勞司正之事。

主人不見,如賓服,遂從之,拜辱于門外,乃退。

不見,不褻禮也。拜辱,謝其自屈辱。

 「主人」至「乃退」。○注「不見」至「屈辱」。○釋曰︰不見不褻禮者,禮不欲數,數則瀆。今主人不見,恐相褻,故不見也。

主人釋服,乃息司正。

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息猶勞也。勞司正,謂賓之與之飲酒,以其昨日尢勞倦也。《月令》曰︰「勞農以休息之。」

 「主人」至「司正」。○注「釋服」至「息之」。○釋曰︰上文主人如賓服,則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釋服」,謂釋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則次玄端,故知「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為異也。《月令》者,彼是十月農功畢,勞農以休息之,為息田夫之臘祭,引之者,証息勞來休息之義也。

無介。

勞禮略,貶於飲酒也。此已下皆記禮之異者。

 「無介」。○注「勞禮」至「異者」。○釋曰︰云「勞禮略,貶於飲酒也」者,謂貶於《鄉飲酒》,《鄉飲酒》禮有介,此上司正飲酒及此勞禮皆無介,是貶於《鄉飲酒》也。云「此以下皆記禮之異」者,謂息司正之禮與上飲酒禮異之事也。

不殺。

無俎故也。

 「不殺」。○注「無俎故也」。○釋曰︰下文云「無俎」,無俎故不殺,殺即有俎也。

使人速。

速,召賓。

 「使人速」。○注「速召賓」。○釋曰︰若《公食》使人召之還,司正為擯也。

迎于門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薦脯醢,無俎。賓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眾賓。既獻眾賓,一人舉觶,遂無算爵。

言遂者,明其間闕也。賓坐奠觶于其所,擯者遂受命于主人,請坐于賓,賓降說屨升坐矣。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算爵。

 「迎于」至「算爵」。○注「言遂」至「算爵」。○釋曰︰云「言遂者,明其間闕也」者,間闕謂間一人舉觶,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舉觶及徹俎之事,以其闕此數事,故云「遂無算爵」也。云「賓坐奠觶于其所,擯者遂受命于主人,請坐于賓,賓降說屨升坐矣」,此並依正飲酒禮。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算爵者,以其請坐主於無算爵,今言無算爵,自然請坐可知,故不須言請坐于賓也。

無司正。

使擯者而已,不立之。

 「無司正」。○注「使擯」至「立之」。○釋曰︰不立司正,亦是與飲酒禮異。

賓不與。

昨日至尊,不可褻也。古文與作豫。

 「賓不與」。○注「昨日」至「作豫」。○釋曰︰賓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復召之,復召之亦是褻瀆也。

征唯所欲,

征,召也。謂所欲請呼。

 「征唯所欲」。○注「征召」至「請呼」。○釋曰︰須止則止,須召則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請呼」也。

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

告,請也。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以告」至「可也」。○注「告請」至「仕者」。○釋曰︰云「鄉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鄉飲酒》注云「先生,謂老人教學人」。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謂六德、六行,可貢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縞帶,亦曰處士。

羞唯所有。

用時見物。

 「羞唯所有」。○注「用時見物」。○釋曰︰謂昨日所有之餘見物。

鄉樂唯欲。

不歌《雅》、《頌》,取《周》、《召》之《詩》,在所好。

 「鄉樂唯欲」。○注「不歌」至「所好」。○釋曰︰此即與上無算樂同,而云不歌《雅》、《頌》者,以其上飲酒主於射,略於樂,不用《小雅》。此非鄉射,而亦不歌《雅》、《頌》者,亦不可過于正飲酒禮,故云「《周》、《召》之詩在所好」也。

記。大夫與,則公士為賓。

不敢使鄉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鄉賓主用處士。

 「記大」至「為賓」。○注「不敢」至「處士」。○釋曰︰據此鄉射使處士無爵命者為賓,故有大夫來,不以鄉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為賓。若然,《鄉飲酒》貢士法︰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有大夫來,不易去之,以其賓擬貢故也。云「鄉賓主用處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

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習之。

 「使能不宿戒」。○注「能者」至「習之」。○釋曰︰解上賓用處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經》云︰「參不敏。」鄭云︰「敏猶達也。」則此通達於事。

其牲,狗也。

狗取擇人。

 「其牲狗也」。○注「狗取擇人」。○釋曰︰《鄉飲酒》、《鄉射》義取擇賢士為賓,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擇人可與燕者。

亨于堂東北。

《鄉飲酒義》曰︰「俎陽氣之所發也。」

 「亨于堂東北」。○注「鄉飲」至「發也」。○釋曰︰陽氣起於東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東北,飲酒是陽,故法之。

尊,冪。賓至,徹之。

以綌為冪,取其堅潔。

 ○○釋曰︰凡冪者皆為塵埃加,故設之。但用冪不用冪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見用冪,質故也。即《士冠》禮子,《昏禮》禮賓贊禮婦,《聘禮》禮賓,此等用醴皆無冪是也。醮無酒,亦用冪者,從禮子,質也。或以尊厭卑,亦無冪。《燕禮》君尊,有冪,方圜壺則無冪。《昏禮》尊於室內有冪,尊於房戶外為媵御賤,故無冪。《鄉飲酒》、《鄉射》有冪者,無所厭故也。若祭祀之冪,《冪人》云︰「以疏布冪八尊。」鄭云︰「天地之神尚質。」「以畫布冪六彝。」鄭云︰「宗廟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則黻可。」諸矦無文,或與王同。其喪中之冪皆用疏布。《士喪禮》小斂用功布,大斂亦同。《士虞》用綌冪,與吉同,大夫亦當然也。云「賓至,徹之」者,巾冪必布,執冪,賓未至,恐塵加,賓至,徹去不復用,以其《鄉射》、《飲酒》不見更用之文故也。《燕禮》君命徹冪,則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設恐塵,故重覆之。

蒲筵,緇布純。

筵,席也。純,緣。

 「蒲筵緇布純」。○注「筵席也純緣」。○釋曰︰鄉大夫、州長與鄉人習禮,雖有公卿之尊,無加席,唯一種,故記人記之云筵席者,鄭注《周禮‧序官》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為筵,取鋪陳之義,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義耳。

西序之席,北上。

眾賓統於賓。

 「西序之席北上」。○注「眾賓統於賓」。○釋曰︰眾賓之席繼賓,己西南面東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謂眾賓有東面者則北上,此東面非常,故記之也。若然,此鄉射上設席,雖不言眾賓之數,上文云「三拜眾賓」,鄭云︰「三拜,示遍也。」則眾賓亦三人矣。而復有東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東不受則於尊西,賓近於西,則三賓東面北上,統於賓也。

獻用爵,其他用觶。

爵尊,不可褻也。

以爵拜者,不徒作。

以爵拜,謂拜既爵。徒猶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薦,脯用籩,五,祭半膱,橫于上。醢以豆,出自東房。膱長尺二寸。

脯用籩,籩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膱猶脡也,為記者異耳。祭橫于上,殊之也。於人為縮。膱廣狹未聞也。古文膱為胾,今文或作植。

 「薦脯」至「二寸」。○注「脯用」至「作植」。○釋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為乾豆。」鄭云︰「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與此違者,以其豆實則醢也。鄭注《周禮‧醢人》云︰「作醢及贊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細莝之,雜以梁麴及鹽漬,以美酒塗置甌中,百日則成矣。」是乾以為豆實,醢是也。云「膱猶脡也,為記者異耳」者,《鄉飲酒》記云︰「脯五脡。」此云五膱,膱與脡不同,非訓之,是記者異,名不同,非別有義,故鄭云膱猶脡也。云「於人為縮」者,脯法於人為縮者,《鄉飲酒》記引《曲禮》云︰「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鄭注《曲禮》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為縮。橫,祭半膱橫上,於脯為橫,於人則為縱也。

俎由東壁,自西階升。

狗既亨,載于東方。

 ○注釋曰︰云「狗既亨,載于東方」者,上云「亨于堂東北」,今云「俎由東壁」者,亨在東北,實俎曰載,載則於東方,東方則東壁,故云俎由東壁也。云「自西階升」者,既由東壁,恐如祭饌由東階升,故記人明之。若祭饌則東階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階升。

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肺皆離。皆右體也。進腠。

以骨名肉,貴骨也。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離猶<扌奎>也。腠,膚理也。進理,謂前其本。右體,周所貴也。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

 「賓俎」至「進腠」。○注「以骨」至「體也」。○釋曰︰云「以骨名肉」者,骨為本,有名,肉為末,無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舉」,注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是有肉也。云「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者,此據前三體而言,以其體有肩、臂、臑。《禮記‧祭統》云︰「周人貴肩。」為其顯,故賓用肩,尊賓也。云「離猶<扌奎>也」者,案《禮記‧少儀》云︰「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云︰「提猶絕也。釗離之不絕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將食,舉肺也。云「進理,謂前其本」者,此與《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進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體,周所貴也」者,對左,殷所貴。云「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者,前有三,肩、臂、臑,以次用之。賓、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則用臑,二大夫則取後體用膊,若有三大夫巳上則用胳,其脊、脅與賓、主同,故下文云「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注云「臑,若膊胳觳折之,以為大夫之餘體」是也。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

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注「謂獻」至「有薦」。○釋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

不飲,不欲其妨。

 「凡奠者於左」。○釋曰︰謂若酬賓奠於右,賓奠之於左。

將舉者於右。

便其舉也。

 「將舉者於右」。○釋曰︰謂若酬一人二人,舉奠之,於薦右后舉之者也。

眾賓之長,一人辭洗,如賓禮。

尊之於其黨。

 「眾賓」至「賓禮」。○注「尊之於其黨」。○釋曰︰此獻三賓之時,主人唯為長者一人洗爵,如經文恐已后更洗,故記人明之也。

若有諸公,則如賓禮,大夫如介禮。無諸公,則大夫如賓禮。

尊卑之差。諸公,大國之孤也。

樂作,大夫不入。

後樂賢也。

樂正與立者齒。

謂其飲之次也。尊樂正同於賓黨。《鄉飲酒》記曰︰「與立者皆薦以齒。」

三笙一和而成聲。

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

 「三笙」至「成聲」。○注「三人」至「之和」。○釋曰︰云「《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者,案《爾雅‧釋樂》云︰「大笙謂之巢。」孫氏注云︰「巢高碩。」又云︰「小者謂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獻工與笙,取爵于上篚。既獻,奠于下篚。其笙,則獻諸西階上。

奠爵于下篚,不復用也。今文無與笙。

 「獻工」至「階上」。○注「奠爵」至「與笙」。○釋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復用也」者,謂堂上不復用,無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獻獲及釋獲者皆取而獻之是也。《大射》獻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禮,與此異也。

立者,東面北上。

賓黨。

 「立者東面北上」。○注「賓黨」。○釋曰︰此謂一命及不命來觀禮者,與堂下眾賓齒,東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

薦於觶南。

 「司正」至「其位」。○注「薦於觶南」。○釋曰︰知薦於觶南不薦於觶北者,以司正觶南北面立,若薦觶北,與觶相隔,非位前,故知觶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

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三耦」至「戒之」。○注「弟子」至「戒之」。○釋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謂請射之前戒之,以其經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鄭云「前戒謂先射請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與扑,倚于西階之西。

便其事也。

 「司射」至「之西」。○注「便其事也」。○釋曰︰此矢謂挾一個者,初,司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矢于階西,兼挾一矢,則誘射之,弓矢亦在階西矣。若然,誘射訖,適堂西改取一个挾之,遂適階西取扑,此一個實在堂西,至視算之時,於西階西釋弓矢,去扑,獻釋獲者,此亦在西階西,故鄭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決、遂而升,司馬階前命張矦,遂命倚旌。

著並行也。古文曰︰遂命獲者倚旌。

 「司射」至「倚旌」。○注「著並」至「倚旌」。○釋曰︰云「著並行」者,謂司射與司馬有不並行事時,案上文將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矢於西階上,北面告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其時司馬即階前令倚旌,此皆同時,故鄭云著並行事。如上經納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獨行事后及司正為司馬,與司射並行事,故記人記之也。

凡矦,天子熊矦,白質;諸矦麋矦,赤質;大夫布矦,畫以虎豹;士布矦,畫以鹿豕。

此所謂獸矦也,燕射則張之。鄉射及賓射,當張采矦二正。而記此者,天子諸矦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矦,則經獸矦是也。由是云焉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象於正鵠之處耳。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其畫之皆毛物之。

 「凡矦」至「鹿豕」。○注「此所」至「物之」。○釋曰︰云「此所謂獸矦也」者,《周禮‧梓人》云「張獸矦以息燕」,注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則張之」者,《燕禮》大射正為司射,如鄉射之禮,是諸矦燕用鄉射之禮,故云燕射則張之也。天子雖無文,據記天子燕射記,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云「鄉射及賓射,當張采矦二正」者,案《周禮》射人掌賓射,大夫、士同二正,是賓射二正。鄉射無文,知亦采矦二正者,《周禮》賓射與賓客為射,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亦如賓主行射禮,又非私相燕勞,故約與賓射同也。言采矦者,《梓人》云︰「張五采之矦,則遠國屬。」是賓射之矦,故云采矦也。云「而記此者,天子諸矦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者,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諸矦自用鄉射之禮,大夫士亦各隨其君用鄉射之禮也。用鄉射之禮,謂張矦道五十步及三耦,一與鄉射同。云「張此矦」,則經獸矦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謂由是用鄉射法,故云獸矦,於此鄉記也。云「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者,案《周禮‧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則此以蜃灰涂之,使白為地。赤質者亦以赤涂之,使赤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謂大夫士直云布矦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者,知皆畫首者,以其言貍首者,射不來者之首,明此獸矦等亦正面畫其頭也。云「象於正鵠之處耳」者,案《梓人》云「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據《大射》之矦。若賓射之矦,則三分其矦正居一焉。若燕射之矦,則獸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鵠之處耳。云「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者,《禮記‧郊特牲》云︰「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陽臣陰,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陰陽之數,故云君一臣二,陽奇陰偶之數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獸,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獻可者替,否者不苟相從,輒當犯顏而諫,似獸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者,案《內則》云麋鹿豕皆有軒,並是可食之物,故云相養也。云「其畫之皆毛物之」者,此無正文,但畫五三三正之矦,各以其色,明畫獸矦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

凡畫者,丹質。

賓射之矦,燕射之矦,皆畫雲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淺於赤。

 「凡畫者質丹」。○注「賓射」至「於赤」。○釋曰︰云「賓射之矦,燕射之矦」者,此鄉射以采矦二正,是賓射之矦也,此獸矦也,又是燕射之矦,故鄭並言之云「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者,鄭解經凡言「畫」者,皆畫云氣,故以云氣解之也。蓋象云色,若賓射之矦,天子九十步矦,朱、白、蒼、黃、玄五正者,還畫此五色云氣於其側;七十步矦,朱、白、蒼三正者,還畫此三色云氣於其側;五十步矦,朱、綠二正者,還畫此二色云氣於其側,以為飾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畫此五色、三色云氣時,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畫云氣也。天子矦九十步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矦。畿內諸矦七十步矦內,更有五十步矦。畿外諸矦者之九十步矦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矦。其畫之采皆如其數也。以矦數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廣之,言凡畫云氣,以丹為質地者也。云「丹淺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駕赤駵,載赤旂,衣朱衣。」朱與赤互言之,即為一物。又案《冬官‧鍾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淺於赤。鄭言此者,欲見以丹為地,丹上得見赤色云之義,故言此也。

射自楹間,物長如,其間容弓,距隨長武。

自楹間者,謂射於庠也。楹間,中央東西之節也。物,謂射時所立處也。謂之物者,物猶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長如苛者,謂從畫之長短也。笴,矢幹也,長三尺,與跬相應,射者進退之節也。間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為隨。武,跡也,尺二寸。

 「射自」至「長武」。○注「自楹」至「二寸」。○釋曰︰云「自楹間者,謂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則是庠,則物當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間,中央東西節也」者,以其楹間北面無限,東楹西楹相當,故知東西之節也。云「長如笴者,謂從畫之長短也」者,其下有距隨為橫,此言物長,又是從跡之稱,故知南北之長短也。云「笴,矢幹也,長三尺」者,以《矢人職》得知也。云「與跬相應」者,《禮記‧祭義》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舉足謂之跬,再舉足謂之步。步射者,履物不過一跬,故知以三尺為限也。云「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為距,后足來合而南面為隨」者,謂上射下射並足處皆然。言長武,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謂橫尺二寸也。

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

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庪。

 ○注釋曰︰云「是製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無室為異。

命負矦者,由其位。

於賤者,禮略。

 「命負」至「其位」。○釋曰︰「其位」者,正據司馬自在己位,遙命之。遙命者,由負矦者賤,略之故也。對司射比耦,則就其位,經無司馬命負矦之位,故記之也。

凡適堂西,皆出入于司馬之南。唯賓與大夫降階,遂西取弓矢。

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

旌,總名也。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榭。

 「旌各以其物」。○注「旌總」至「於謝」。○釋曰︰云「旌,總名也」者,以《周禮‧司常》云九旗,對文「通帛為旃,雜帛為物,全羽為旌,析羽為旌」各別。今名物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總名也。云「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體並是絳帛,周所尚赤也。雜帛者,中絳,緣邊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鄭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職」也。云「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者,諸矦鄉大夫是大夫,詢眾庶,射於庠;射於謝、於序,是諸矦、州長。是士春秋習射于謝。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雖同建物,仞則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無物,則以白羽與朱羽糅,杠長三仞,以鴻脰韜上,二尋。

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其鄉大夫一命,其州長士不命,不命者無物。此翿旌也,翿亦所以進退眾者。糅,雜也。杠,橦也。七尺曰仞。鴻,鳥之長脰者也。八尺曰尋。今文糅為縮,韜為翿。

 ○注釋曰︰云「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則無物,是以不得與上「各以其物」同,別為此旌。云「此翿旌也」者,據下文「士鹿中翿旌」也。下云︰「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翿旌獲。」此不命士與國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異也。云「翿亦所以進退眾」者,此非直用之於獲,案《喪大記》君葬時,執翿居前詔傾虧,亦所以進退眾人也。云「七尺曰仞」者,無正文,鄭案《書傳》云︰雉長三丈高一丈,則牆高一丈。《禮記‧祭義》云︰「築宮仞有三尺。」牆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肅則依《小爾雅》四尺曰仞,孔君則八尺曰仞,所見不同也。云「鴻,鳥之長脰者」也者,脰則項也。云「八尺曰尋」者,亦無正文,《冬官》云「車有六等之數」,云「殳長尋有四尺」,長丈二而云尋有四尺,除四尺則尋長八尺矣。

凡挾矢,於二指之間橫之。

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將指挾之。

 「凡挾」至「橫之」。○注「二指」至「挾之」。○釋曰︰云「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挾之者,以云「二指之間橫之」,則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將指挾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鉤弦,故知挾矢以第二、第三指間。第二指為食指,《左傳》云「子公之食指動」是也。第三指為將指,《左傳》云「吳王闔閭傷於將指」是也。故云食指將指之間挾之。知不在無名指間者,以無名指短,與將指不相應,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馬之北。司馬無事不執弓。

以不主射,故也。

 「司射在司馬之北」。○釋曰︰經不明言司射與司馬南北相當,故明之也。

始射,獲而未釋獲;復,釋獲;復,用樂行之。

君子取人以漸。

 「始射」至「行之」。○釋曰︰始射,獲而未釋獲,據三耦射時。云「復釋獲」者,據第二番射時。復用樂行之,據第三番射時。

上射於右。

於右物射。

,長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其中蛇交,韋當。

博,廣也。兩端為龍首,中央為蛇身相交也。蛇龍,君子之類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楅上也。直心背之衣曰當,以丹韋為之。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

 ○釋曰︰云「蛇龍,君子之類也」者,《易》云︰「龍戰于野,其血玄黃。」鄭注云︰「聖人喻龍,君子喻蛇。」是蛇龍總為君子之類也。云「直心背之衣曰當」者,直通身之言,其楅兩頭為龍首,於背上通身著當。言當心中央也。知「丹韋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畫者丹質」,又《周禮》九旗之帛皆用絳,故知此當亦以丹韋為之。云「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者,若未分時,總在於當,今則四四在一邊,不謂分訖,乃至於兩當也。

,橫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當洗。

髤,赤黑漆也。

 ○釋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當洗」者,恐南北不知遠近,故記言南北當洗,南北節也。

射者有過,則撻之。

過,謂矢揚中人。凡射時矢中人,當刑之。今鄉會眾賢以禮樂勸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矦,去傷害之心遠,是以輕之,以扑撻於中庭而已。《書》曰︰「扑作教刑。」

 「射者」至「撻之」。○注「過謂」至「教刑」。○釋曰︰云「是以輕之,以扑撻於中庭而已」,引《書》者,謂《尚書‧堯典》之文,彼據教學,故彼注云︰「不勤道業則撻之。」引之者,於射時司射搢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證撻犯禮之過者,是以《尚書》亦云「矦以明之,撻以記之」是也。

眾賓不與射者不降。

不以無事亂有事。古文與為豫。

 「眾賓」至「不降」。○注「不以」至「為豫」。○釋曰︰鄉射不得與射者,雖誓,僅有存焉。三賓已上,容其有文無武者,許其不射,故記者言之也。

取誘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誘射之乘矢而取之。

謂反位巳禮成,乃更進取之,不相因也。

 「取誘」至「取之」。○注「謂反」至「因也」。○釋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東西望訖,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誘射之矢。禮以變為敬,故不相因。

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

擯賓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

 「賓主」至「卒事」。○注「擯賓」至「於射」。○釋曰︰云「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決之者,以司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前足跪,鑿背,容八算。釋獲者奉之,先首。

前足跪者,象教擾之獸受負也。

 注「前足」至「負也」。○釋曰︰服不氏教擾猛獸,猛獸不堪受負。其有合負物者,教擾則屈前足以受負,若今駞受負則四足俱屈之類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

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大夫」至「俟射」。○注「尊大」至「射位」。○釋曰︰謂主人、大夫降時,賓、主先射,大夫則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與士射,袒薰襦。

不肉袒,殊於耦。

耦少退于物。

下大夫也,既發則然。

司射,釋弓矢視算。與獻釋獲者釋弓矢。

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釋弓矢耳。然則擯升降不釋。

 「司射」至「弓矢」。○注「唯此」至「不釋」。○釋曰︰此二者經文自具記之者,以唯此二事釋,欲顯出賓、主升降時不釋,故言之。是以鄭云「然則擯升降不釋」也。

禮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勝者又射,不勝者降。

禮射,謂以禮樂射也。大射、賓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不待中為雋也。言不勝者降,則不復升射也。主皮者無矦,張獸皮而射之,主於獲也。《尚書傳》曰︰戰鬪不可不習,故於蒐狩以閑之也。閑之者,貫之也。貫之者,習之也。凡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中者,雖不中也取;不中者,雖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貴揖讓之取也,而賤勇力之取。嚮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澤,習禮之處,非所於行禮,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與?天子大射,張皮矦;賓射,張五采之矦;燕射,張獸矦。

 「禮射」至「者降」。○注「禮射」至「獸矦」。○釋曰︰云「禮射,謂以禮樂射也」者,射時有禮,兼作樂,故連樂言之。不言鄉射者,鄉射用采矦,賓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者,此即九節、七節、五節,應於樂節是也。云「言不勝者降,不復升射也」者,據主皮射者也。禮射二番不勝,仍待三番,復升射也。《尚書傳》者,濟南伏生為《尚書》作傳。云「已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者,此則《周禮》山虞田訖,虞人植旗於中,屬禽焉。每禽擇取三十餘,將向國以祭,謂若《大司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礿,仲秋祀方,仲冬享烝。已祭,乃以餘獲陳於澤。宮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禮射取之。云「雖不中雖中」者,據內田時也。云「非所於禮」者,云揖讓取即是行禮,而云非所於行禮者,揖讓雖是禮,對大射之等,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為非所行禮也。云「此主皮之射與」者,《書傳》不言主皮,以義約同,故云「與」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張皮矦而棲以鵠,則春以功」,即此鄭云「天子大射張皮矦」,一也。《梓人》又云︰「張五采之矦遠國屬」,即此鄭云「賓射張五采之矦」也。《梓人》又云「張獸矦以息燕」,即此鄭云「燕射張獸矦」也。鄭言此者,証此是禮射,與主皮異也。若然,天子有澤宮,又有射宮,二處皆行射禮者,澤宮之內有班餘獲射,又有試弓習武之射,若西郊學中射者,行大射之禮,張皮矦者是也。澤宮中射,將欲向射宮,先向澤宮中試弓,習武之射,此習武之射無矦,直射甲革椹質,故《司弓矢職》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而注引《圉人職》曰「射則充椹質」是也。

主人亦飲于西階上。

就射爵而飲也,己無俊才,不可以辭罰者。

 「主人」至「階上」。○注「就射」至「辭罰」。○釋曰︰此謂主人在不勝之黨受罰爵之時也。云「就射爵而飲也」者,謂西楹西豐上射爵也。云「己無俊才,不可以辭罰」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罰爵,故言此也。

獲者之俎,折脊、脅、肺、

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

 ○注釋曰︰上賓主人已用肩、臂,唯有臑及膊、胳、觳,若脊脅骨多,尊卑皆有,自臑已下,各得其一。今鄭具言之,欲見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無大夫,獲者得臑,即經所云者,故臑在肺下,欲見無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臑,獲者得膊。若大夫二人,獲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獲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則折之不得整體,或更取餘體也。故鄭又云「折以大夫之餘體」也。

東方謂之右个。

矦,以鄉堂為面也。

 「東方謂之右不」。○注「矦以鄉堂為面也」。○釋曰︰以其經直云左右个,不辨東西,故記人明之也。

釋獲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

皆,皆獲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謂刌肺不離,嫌無祭肺。

 「釋獲」至「有祭」。○注「皆皆」至「祭肺」。○釋曰︰云「以言肺,謂刌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切肺與祭肺同也。云「嫌無祭肺」者,此明記人之意,見上已有刌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刌肺與祭肺同,嫌更不別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獲者」,欲見釋獲者與主獲者二者皆別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舉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與祭肺者,優賓,使賓祭。此二者亦以舉肺為祭肺者,略賤者之義,是以《有司徹》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鄭云︰「豕又祭肺,不嚌肺,不備禮。」則是略賤之類也。

大夫說矢束,坐說之。

明不自尊別也。

歌《騶虞》若《采》,皆五終。射無算。

謂眾賓繼射者,眾賓無數也。每一耦射,歌五終也。

 ○注釋曰︰上用《騶虞》以化民,下用《采蘋》,大夫之樂節,亦可皆五終者,大夫、士皆五節,一節一終,故云「五終」也。鄭言「眾賓無數」者,謂堂下眾賓繼射者,故無數。若堂上眾賓,則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語。

禮成樂備,乃可以言語,先王禮樂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禮樂之盛,言語無節,故追道古也。

凡旅,不洗。

敬殺。

不洗者不祭。

不盛。

既旅,士不入。

從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士入,齒於鄉人。

 注「士入齒於鄉人」。○釋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齒於鄉人也。

大夫後出。

下鄉人,不干其賓主之禮。

 ○注釋曰︰賓主及眾賓出后乃出,故云「不干其賓主之禮」。

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主人」至「再拜」。○注「拜送」至「拜之」。○釋曰︰上文大夫后出,是大夫意不干賓主之禮。此經主人意,故鄭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經云賓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此記又云︰「大夫后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故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鄉矦,上个五尋。

上个,謂最上幅也。八尺曰尋,上幅用布四丈。

 「鄉矦上個五尋」。○注「上個」至「四丈」。○釋曰︰以五尋,尋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

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記》曰︰「梓人為矦,廣與崇方。」謂中也。

 「中十尺」。○注「方者」至「中也」。○釋曰︰云「方者也」者,謂矦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鄭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廣二尺二寸,兩畔各削一寸為縫,幅各二尺在,故五幅為一丈也。漢法,幅二尺二寸,亦古製存焉,故舉以為況。若然,《周禮》、《鄭志》純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據繒幅也。《士喪禮》云︰「亡則以緇長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終幅二尺。」亦謂繒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種,喪禮略,用其狹者,故《周禮》鄭云「凡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總據三矦,矦中皆廣與崇方,引之証經十尺是方也。

矦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為矦中。

言矦中所取數也。量矦道以貍步,而云弓者,矦之所取數,宜於躬器也。正二寸,骹中之博也。今文改弓為肱也。

 「矦道」至「矦中」。○注「言矦」至「肱也」。○釋曰︰云「言矦中所取數也」者,謂矦中大小取數于矦道。云「量矦道以貍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貍步張三矦,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為步,弓之下製六尺,與步相應。而云弓者,矦之所取數,宜於射器也,故此經云弓也。云「正二寸者,骹中之博也」者,案《周禮‧弓人》云︰「骹解中有變焉。」謂弓骹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故於此處取數焉。

倍中以為躬,

躬,身也。謂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倍中以為躬」。○注「躬身」至「二丈」。○釋曰︰身謂中,上、中、下各橫接一幅布者,故鄭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為左右舌。

謂上个也。居兩旁謂之个,左右出謂之舌。

 「倍躬以為左右舌」。○注「謂上」至「之舌」。○釋曰︰言「謂上个」者,對下个不得倍躬,故謂上个也。云「兩旁謂之个」,在躬之兩傍則謂之个。云「左右出謂之舌」,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據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

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矦,人之形類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張臂八尺,張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為衰也。凡鄉矦用布十六丈,數起矦道五十弓以計。道七十弓之矦,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矦,用布三十六丈。

 注「半者」至「六丈」。○釋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兩相各一丈,今下舌兩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矦,人之形類也」者,人形上廣下狹故也。云「五八四十」,據上個四丈;五六三十,據下個三丈;以此上下為衰差也。云「凡鄉矦用布十六丈,數起矦道五十弓以計」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總四丈;上個四丈,下個三丈,是總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矦,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矦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上個倍躬,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兩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兩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矦,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矦中丈八尺。矦中用布九幅,幅別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總七丈二尺;倍躬以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計之,總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籌八十。

箭,篠也。籌,算也。籌八十者,略以十耦為正,貴全數。其時眾寡從賓。

 「箭籌八十」。○注「箭筱」至「從賓」。○釋曰︰云「箭,筱也」者,謂以箭為籌射之耦,隨賓多少。今言八十,舉成數,以十耦為文。但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以十耦為成數也。

長尺有握,握素。

握,本所持處也。素,謂刊之也。刊本一膚。

 「長尺有握握素」。○注「握本」至「一膚」。○釋曰︰云「長尺」,復云有握,則握在一尺之外,則此籌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膚」者,《公羊傳》僖三十一年云︰「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何休云︰「側手為膚。」又《投壺》云︰「室中五扶。」注云︰「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謂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則四寸。引之者,証握膚為一,謂刊四寸也。

楚扑長如。刊本尺。

刊其可持處。

君射,則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笴,既發,則答君而俟。

答,對也。此以下雜記也。今文君射則為下。

君樂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

君尊。

小臣以巾執矢以授。

君尊,不搢矢,不挾矢,授之稍屬。

若飲君,如燕則夾爵。

謂君在不勝之黨也。賓飲君如燕,賓媵觚于公之禮則夾爵。夾爵者,君既卒爵,復自飲。

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翿旌獲,白羽與朱羽糅;

國中,城中也。謂燕射也。皮樹,獸名。以翿旌獲,尚文德也。今文皮樹繁豎,糅為縚。古文無以。

 ○注釋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賓射、大射,不在國,故國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寢故也。云「以翿旌獲,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歡心,故旌從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義。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則閭中,以旌獲;

於郊,謂大射也,大射於大學。《王制》曰︰「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析羽為旌。

 「於郊」至「旌獲」。○注「於郊」至「為旌」。○釋曰︰知「於郊,謂大射也」者,案《大射》云︰「公入《驁》。」從外來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云「大射於大學」者,據諸矦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國小,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國小在郊。諸矦不得立大學在國,立大學在郊,故鄭引《王製》「國小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是殷法,諸矦用焉,故引為証。必知諸矦立大學在郊者,見《詩‧魯頌》有泮宮。《禮記》云︰「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鄭云︰「泮宮,郊之學也。」則《詩》泮宮,此郊學是也。云「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者,歧蹄已上,《山海經》文,《周書》見於《國語》也。

於竟,則虎中龍旜。

於竟,謂與鄰國君射也。畫龍於旜,尚文章也。通帛為旜。

 「於竟則虎中龍旃」。○注「於竟」至「為旃」。○釋曰︰與鄰國君射,則賓射也。以其君有送賓之事,因送則射。云「尚文章也」者,亦若翿旌也。云「通帛為旜」,《司常》文,鄭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絳。」則通帛者,正幅為絳,長尋曰旐,繫旐曰旆,通體皆用絳帛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獲。

兕,獸名,似牛一角。

 「大夫」至「物獲」。○注「兕,獸名,似牛一角」。○釋曰︰下有士,則此專據大夫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矦、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為卿大夫,刃數雖同,旒依命數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翿旌以獲」,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則公矦之州長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則各內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爾雅》及《山海經》知之。

士,鹿中,翿旌以獲。

謂小國之州長也。用翿為旌以獲,無物也。古文無以獲。

唯君有射于國中,其餘否。

臣不習武事於君側也。古文「有」作「又」,今文無「其餘否」。

 「唯君」至「餘否」。○注「臣不」至「餘否」。○釋曰︰天子、諸矦皆燕射在國。又天子賓射在朝,亦在國。大夫、士燕射、賓射不在國。大夫又得行大射,雖無郊學,亦不得在國。是以孔子為鄉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鄉射亦不在國,射亦宜在國外,故記人於此見之也。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

不袒纁襦,厭於君也。今文無射。

 「君在」至「肉袒」。○注「不袒」至「於君」。○釋曰︰上云大夫與士射袒纁襦,今與君射為厭,與士同,故肉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