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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注疏原目

Jack 在 周日, 07/28/2013 - 12:3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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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音義》

此記二禮之遺闕,故名《禮記》。

 《正義》曰: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禮運》云:「夫禮必本於太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禮者,理也。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與天地並。」但于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鴈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但年代緜逺,無文以言。案《易緯·通卦騐》云:「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輔有三名。」注云:「天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持斗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斗威儀》云:「宫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徴主子,羽主夫,少宫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為七政。七政之立,是禮迹所興也。鄭康成《六藝論》云:「易者,隂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歴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二)言之教。」(按: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左氏定四年傳正義引虙羲作十言之教曰:乾、坤、震、巽、坎、離、艮、兌、消、息。此疏「二」字誤衍。段玉裁校本云:「二」字衍,是也。)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案譙周《古史考》云:「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鑚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作琴瑟以為樂。」又《帝王世紀》云:燧人氏没,包犧氏代之。」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但《古史考》遂皇至於伏犧,唯經三姓。《六藝論》云「歴六紀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為九十一代也。案《廣雅》云:一紀二十(七)〔六〕萬(六)〔七〕千年。(按: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云:「七」、「六」二字誤倒,段玉裁云:《禮運》正義可證也。)方叔(機)〔璣〕(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閩、監、毛本同,惠棟校宋本「機」作「璣」。)注《六藝論》云:「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合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侯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為説也。案《易·繫辭》云:「包犧氏没,神農氏作。」案《帝王世紀》云:「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隂康氏、無懐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别號。案《封禪(云)〔書〕》(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閩、監、毛本同,惠棟校宋本「云」作「書」。)無懐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榖,故人號曰神農。」案《禮運》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為蜡。」蜡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鼔葦籥,又與蕢桴土鼔相當。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農也。既云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又《史記》云「黄帝與蚩尤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易·繫辭》「黄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又《論語撰考》云:「軒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賔禮也。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黄帝,吉凶賔軍嘉,五禮始具。皇氏云:「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太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黄帝。」其「禮理起於太一」,其義通也。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黄帝」,其義乖也。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其唐堯,則《舜典》云「修五禮」。鄭康成以為公、侯、伯、子、男之禮。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五禮其文,亦見經也。案《舜典》云「類于上帝」,則吉禮也;「百姓如䘮考妣」,則凶禮也;「羣后四朝」,則賔禮也;「舜征有苖」,則軍禮也;「嬪于虞」,則嘉禮也。是舜時五禮具備。直云「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為三禮。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案《論語》云:「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總陳、虞、夏、商、周,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鄭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絶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沒後,成王㓜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故《洛誥》云:「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鄭作序云:「禮者,體也,履也。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鄭知然者,《禮器》云:「禮者,體也。」《祭義》云:「禮者,履此者也。」《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為體,儀禮為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為禮,至于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或云此經文也,此威儀也。」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别也。所以《周禮》為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為體。賀瑒云:「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髙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二曰:禮體,言聖人制法,體此萬物,使髙下貴賤,各得其宜也。」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雖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于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云「周監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也。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故先師凖緯侯之文,以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三王行仁,五霸行義。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為靜黙之教,故云此也。禮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藴于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既《周禮》為體,其《周禮》見於經籍而名異者,見有七處。按《孝經說》云「經禮三百」,(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云:閩、監、毛本同,惠栋校宋本「經禮」作「禮經」。)一也;《禮器》云「經禮三百」,二也;《中庸》云「禮儀三百」,三也;《春秋説》云「禮經三百」,四也。《禮説》云「有正經三百」,五也;《周官外題》謂「為《周禮》」,六也;《漢書·藝文志》云「周官經六篇」,七也。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其《儀禮》之别,亦有七處,而有五名。一則《孝經説》、《春秋》及《中庸》並云「威儀三千」,二則《禮器》云「曲禮三千」,三則《禮説》云「動儀三千」,四則謂「為《儀禮》」,五則《漢書·藝文志》謂《儀禮》為「古禮經」。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别,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别有三千條耳。或(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云:閩、監、毛本同,惠栋校宋本「或」作「故」。)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漢書·藝文志》云:「漢初,髙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又《六藝論》云:「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與髙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周禮》為本,聖人體之;儀禮為末,賢人履之。故鄭序云:「體之謂聖,履之為賢」是也。既《周禮》為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為上,《儀禮》為末,則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䘮、祭。故鄭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禮》,《六藝論》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漢書》説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漢書》云得五篇,《六藝論》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范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為《禮》至。孔子没後,七十二〔子〕(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有「子」字,此本「子」字脫,閩、監、毛本同。衛氏《集說》亦作七十二子之徒。)之徒共撰所聞,以為此《記》。或録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為《記》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鄭康成云:《月令》,呂不韋所修。盧植云:《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其餘衆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鄭君《六藝論》云:「按《漢書·藝文志》《儒林傳》云,傳禮者十三家,唯髙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又案《儒林傳》云:「漢興,髙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容。孝文時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瑕邱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六藝論》云「五傳弟子」者,熊氏云:「則髙堂生、蕭奮、孟卿、后倉、及戴德、戴聖為五也」。此所傳皆《儀禮》也。《六藝論》云:「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儒林傳》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仁為大鴻臚,家世傳業。」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巖屋壁,復入祕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祕書,始得列序,著于錄略。為衆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衆、賈逵往受業焉。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曲禮上第一音義

本或作《曲禮》。上者,後人加也,《檀弓》、《雜記》放此。《曲禮》者,是《儀禮》之舊名,委曲説禮之事。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曲禮》者,以其篇記五禮之事。祭祀之説,吉禮也;䘮荒去國之説,凶禮也;致貢朝㑹之説,賔禮也;兵車旌鴻之説,軍禮也;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説,嘉禮也。此於《别錄》屬《制度》。」案鄭此説,則此《曲禮》篇中有含五禮之義,是以經云「禱祠祭祀」之説,當吉禮也。「送䘮不由徑」,「嵗凶,年榖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國」,如此之類,是䘮荒去國之説,當凶禮也。「五官致貢曰享」,「天子當宁而立曰朝」,「相見於郤地曰㑹」,如此之類,是致貢朝㑹之説,當賔禮也。「兵車不式」,「前有水,則載青旌」,如此之類,是兵車旌鴻之説,當軍禮也。「侍坐於長者」,「故君子式黄髮」,「婦人之贄,椇榛棗栗」,「納女於天子」,如此之類,是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説,當嘉禮也。必知執贄當婦人之贄者,以其《士相見》。鄭《目錄》以士執贄為賔禮故也。此篇既含五禮,故其篇名為《曲禮》。《曲禮》之與《儀禮》,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則曰《曲禮》;見於威儀,則曰《儀禮》。但曲之與儀相對。《周禮》統心為號,若總而言之,則《周禮》亦有曲名。故《藝文志》云:「帝王為政,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事為之制,故曰,經禮三百,威儀三千。」是二禮互而相通,皆有曲稱也。云「上」者,對下生名。本以語多,簡䇿重大,分為上下,更無義也。第一者,《小爾雅》云:「第,次也。」吕靖云:「一者,數之始。」《禮記》者,一部之大名;《曲禮》者,當篇之小目。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鄭氏者,姓鄭名玄,字康成,北海髙密縣人。前漢僕射鄭崇八世之孫也。後漢徵為大司農,年七十四乃卒。然鄭亦附盧、馬之本而為之注。注者,即解書之名。但釋義之人多稱為傳。傳謂傳述為義,或親承聖㫖,或師儒相傳,故云傳。今謂之注者,謙也。不敢傳授,直注己意而已。若然,則傳之與注,各出己情。皇氏以為自漢以前為傳,自漢以後為注。然王肅在鄭之後,何以亦謂之傳?其義非也。

 

曲禮下第二音義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義與前篇同,簡䇿重多,分為上下。

 

檀弓上第三音義:

檀弓,魯人。檀,大丹反,姓也。弓,名。以其善於禮,故以名篇。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檀弓者,以其記人善於禮,故着姓名以顯之。姓檀,名弓。今山陽有檀氏。此於《别錄》屬《通論》。」此檀弓在六國之時,知者以仲梁子是六國時人。此篇載仲梁子,故知也。按子游譏司宼惠子廢適立庶。又檀弓亦譏仲子舍適孫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為首者,子游是孔門習禮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門徒而能逹禮,故善之以為篇目。

 

檀弓下第四音義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義同前篇,以簡䇿繁多,故分為上下二卷。

 

 王制第五音義:

王如字。徐于況反。〔盧云:「漢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篇。」〕(阮刻十三經注疏有此句,而四庫全書本無。)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記先王班爵、授祿、祭祀、飬老之法度。此於《别錄》屬制度。」《王制》之作,蓋在秦漢之際。知者,案下文云「有正聼之」,鄭云:「漢有正,平承秦所置」。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語,則知是周亡之後也。秦昭王亡周,故鄭答臨碩云:「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復在其後。」盧植云:「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

月令第六音義:

此是《吕氏春秋·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為此記。蔡伯喈、王肅云:周公所作。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月令》者,以其紀(按:阮刻《禮記注疏》紀作記)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章也,以禮家好事抄合之,後人因題之名曰《禮記》。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此於《别錄》屬《明堂隂陽記》。」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鄭㫖釋之。按呂不韋集諸儒所(按,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同,閩、監、毛本「士」誤「所」,衛氏《集說》同。窃以為不必改「所」為「士」,下文有「不韋集諸儒所作」一句,與此同,且不害其義,當以不改為是。)著為《十二月紀》,合十餘萬言,名為《呂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與此文同,是一證也。又周無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云「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證也。又秦以十月建亥為嵗首,而《月令》云「為来嵗受朔日」,即是九月為嵗終,十月為(受)〔授〕(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同,衛氏《集說》同,,閩、監、毛本「授」誤「受」)朔。此是時不合周法,三證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氣則用大裘,乗玉輅,建太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飾車旗並依時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證也。故鄭云:「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然案秦始皇十二年呂不韋死,〔二〕(按,脫「二」字,據《秦始皇本紀》增。)十六年并天下,然後以十月為嵗首,嵗首用十月時,不韋已死〔十〕(按,脫「十」字,據《秦始皇本紀》增。且阮刻《禮記注疏》云:不韋已死十五年。)五年,而不韋不得以十月為正。又云《周書》先有《月令》,何得云不韋所造?又秦并天下立郡,何得云諸侯?又秦以好兵殺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興兵?既如此不同,鄭必謂不韋作者,以《吕氏春秋·十二月紀》正與此同,不過三五字别,且不韋集諸儒所作,為一代大典,亦採擇善言之事,遵立舊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韋所作也?又秦為水位,其来已久。(案)〔秦〕(按,阮刻《禮記注疏》:案作秦。)文公獲黒龍以為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為嵗首乎?故鄭以《月令》為不韋所作。《月令》者,包天地隂陽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隂陽有生成之理,日月有運行之度,星辰有次舍之常。今既贊釋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案《老子》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易》云:「易有(太)〔大〕(按,太當作大,阮刻《禮記注疏》太作大,下文亦言大極。)極,是生两儀。」《禮運》云:「禮必本於大一,分而為天地。」《易乾鑿度》云:「(太極)〔大易〕(按,太極當作大易,下文亦言大易)者未見其氣;大初者氣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質之始。」此四者同論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老子》云「道生一」,道與大易,自然虚無之氣,無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類取,強名曰道,強謂之大易也。「道生一」者,一則混元之氣,與大初、大始、大素同,又與《易》之大極,《禮》之大一,其義不殊,皆為氣形之始也。「一生二」者,謂混元之氣,分為二,二則天地也。與《易》之两儀,又與《禮》之「大一分而為天地」同也。「二生三」者,謂參之以人,為三才也。「三生萬物」者,謂天地人既定,萬物偹生其間,分為天地,說有多家,形狀之殊,凡有六等:一曰蓋天,文見《周髀》,如盖在上;二曰渾天,形如弹丸,地在其中,天包其外,猶如鷄卵白之繞黄。楊雄、桓譚、張衡、蔡邕、陸績、王肅、鄭玄之徒並所依用;三曰宣夜,舊說云殷代之制,其形體事義,無所出以言之;四曰昕天,昕讀為軒。言天北髙南下,若車之軒,是吴時姚信所說;五曰穹天,云穹隆在上,虞氏所說,不知其名也;六曰安天,是晉時虞喜所論。鄭(按,阮刻《禮記注疏》無鄭字,乃誤脫,當以是為正。下文亦云「鄭注考靈耀」。)注《考靈耀》用渾天之法,今《禮記》是鄭氏所注,當用鄭義,以渾天為說。按鄭注《考靈耀》云:「天者純陽,清明無形,聖人則之,制璿璣玉衡以度其象。」如鄭此言,則天是大虚,本無形體,但指諸星運轉以為天耳。但諸星之轉,從東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復舊處。星既左轉,日則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舊星之處,即以一日之行而為一度,計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天之一周之數也。天如彈丸,圍圜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按《考靈耀》云:「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周天百七萬一千里者,是天圓周之里數也。以圍三徑一言之,則直徑三十五萬七千里,此為二十八宿周回直徑之數也。然二十八宿之外,上下東西,各有萬五千里,是為四游之極,謂之四表。據四表之内,并星宿内,總有三十八萬七千里。然則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處,則一十九萬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數也。」鄭注《考靈耀》云:地蓋厚三萬里。春分之時,地正當中。自此地漸漸而下,至夏至之時,地下逰萬五千里,地之上畔與天中平。夏至之後,地漸漸向上,至秋分,地正當天之中央。自此地漸漸而上,至冬至上遊萬五千里,地之下畔與天中平。自冬至後,地漸漸而下,此是地之升降於三萬里之中。但渾天之體,雖繞於地,地則中央正平,天則北髙南下。北極髙於地三十六度,南極下於地三十六度。然則北極之下三十六度,常見不沒。南極之上三十六度,常沒不見。南極去北極,一百二十一度餘,若逐曲計之,則一百八十一度餘。若以南北中半言之,謂之赤道。去南極九十一度餘,去北極亦九十一度餘,此是春秋分之日道也。赤道之北二十四度,為夏至之日道,去北極六十七度也。赤道之南二十四度,為冬至之日道,去南極亦六十七度。」地有升降,星辰有四遊。又鄭注《考靈耀》云:「天旁行四表之中,冬南夏北,春西秋東,皆薄四表而止。地亦升降於天之中,冬至而下,夏至而上,二至上下,盖極地厚也。地與星辰,俱有四游升降。四逰者,自立春,地與星辰西逰。春分西遊之極,地雖西極,升降正中,從此漸漸而東,至春末復正。自立夏之後北遊,夏至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下,至夏季復正。立秋之後東遊,秋分東遊之極,地則升降正中,至秋季復正。立冬之後南遊,冬至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上,冬季復正。」此是地及星辰四遊之義也。星辰亦随地升降,故鄭注《考靈耀》云:「夏日道,上與四表平,下去東井十二度,為三萬里,則是夏至之日。上極萬五千里,星辰下極萬五千里,故夏至之日,下至東井三萬里也。」日有九道,故《考靈耀》云:「萬世不失九道謀。」鄭注引《河圖帝覽嬉》云:黄道一,青道二出黄道東,赤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黒道二出黄道北。日春東從青道,夏南從赤道,秋西從白道,冬北從黒道,立春,星辰西遊,日則東遊。春分,星辰西遊之極,日東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三萬里。夏則星辰北遊,日則南遊;夏至星辰北遊之極,日南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三萬里。以此推之,秋冬放此可知。計夏至之日,日在井星,正當嵩髙之上,以其南遊之極,故在嵩髙之南萬五千里,所以夏至有尺五寸之景也。於時日又上極,星辰下極,故曰下去東井三萬里也。」然鄭四遊之極,元出《周髀》之文,但日與星辰四遊相反,春分日在婁,則婁星極西,日體在婁星之東,去婁三萬里。以度言之,十二度也。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近校十度。旦時日極於東,去旦中之星,逺校十度。若秋分日在角,則角星極東,日體在角星之西,去角三萬里。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逺校十度。旦時日極於西去,旦中之星,近校十度。此皆歴乖違,於數不合,鄭無指解,其事有疑。但《禮》是鄭學,故共(按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云:惠棟校宋本作具,衛氏《集說》同。此本「具」誤「其」,閩、監、毛本同。窃以為共與具義同,且「共」與「其」字形相近,或當從「共」字。)言之耳,賢者裁焉。但二十八宿從東而左行,日從西而右行一度,逆沿二十八宿。案《漢書·律歴志》云:冬至之時,日在牽牛初度。春分之時,日在婁四度。夏至之時,日在東井三十一度。秋分之時,日在角十度。若日在東井,則〔晝〕(按,脫「晝」字)極長,八尺之表,尺五寸之景。若春分在婁,秋分在角,晝夜等,八尺之表,七尺五寸之景。冬至日在斗,則晝極短,八尺之表,一丈三尺之景。一丈三尺之中,去其一尺五寸,則餘有一丈一尺五寸之景,是冬夏往来之景也。凡於地千里而差一寸,則夏至去冬至,體漸南漸下,相去一十萬五千里。」又《考靈耀》云:「正月假上八萬里,假下一十萬四千里。」所以有假上假下者,鄭注《考靈耀》之意,以天去地十九萬三千五百里,正月雨水之時,日在上假於天八萬里,下至地一十一萬三千五百里。夏至之時,日上極與天表平也。後日漸向下,故鄭注《考靈耀》云:「夏至日與表平,冬至之時,日下至於地八萬里,上至於天,十一萬三千五百里也。」委曲俱(具)〔見〕(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作見,衛氏《集說》同。此本「見」誤「其」,閩本同。監、毛本「見」作「具」。)《考靈耀注》。凡二十八宿及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周天四分度之一。日月五星則右行,日一日一度,月一日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此相通之數也。今歴象之説,則月一日至扵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餘;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行十(二)〔三〕(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作「三」,衛氏《集說》同。此本「三」誤「二」,閩、監、毛本同。)度餘;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則遲,日行十二度餘;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餘;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餘,此是月行之大率也。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強半,月及於日,與日相㑹,乃為一月。故《考靈耀》云:「九百四十分為一日,二十九日與四百九十九分為月,是一月二十九日之外,至第三十日分至四百九十九分。月及於日,計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為半。今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也。」但月是隂精,日為陽精,故《周髀》云:‘日猶火,月猶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故月光生於日所照,魄生於日所蔽,當日則光盈,就日則明盡。京房云:「月與星辰,隂者也,有形無光,日照之乃有光。先師以為日似彈丸,月似鏡體。或以為月亦似彈丸,日照處則明,不照處則闇。」案《律歴志》云: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七十五度。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營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八十度。井三十三,鬼四,栁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丑為星紀,初斗十二度,終婺女七度。子為玄枵,初婺女八度,終於危十五度。亥為娵訾,初危十六,終於奎四度。戍為降婁,初奎五度,終於胃六度。酉為大梁,初胃七度,終於畢十一度。申為實沈,初畢十二度,終於井十五度。未為鶉首,初井十六度,終於栁八度。午為鶉火,初栁九度,終〔於〕(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有「於」字,衛氏《集說》同。此本「於」脫,閩、監、毛本同。)張十六度。巳為鶉尾,初張十八度,終於軫十一度。辰為夀星,初軫十二度,終扵氐四度。卯為大火,初氐五度,終扵尾九度。寅為析木,初尾十度,終於斗十一度。五星者,東方嵗星,南方熒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其行之遲速,俱在《律歴志》,不更煩説。《春秋説題辭》云:「天之為言顛也。」《説文》云:「天,顚也。」劉熙《釋名》云:「〔天〕(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惠棟校宋本有「天」字,此本「天」字闕,閩、監、毛本同。)顯也」又云:「坦也。」「地,底也,其體底下(戴)〔載〕(按,當作載,此傳抄之誤。)萬物。」又云:「地,諦也。五土所生,莫不信諦。」《元命包》云:「日之為言實也。月,闕也。」劉熈《釋名》云:「日,實也。大明盛實。月,闕也。滿則闕也。」《説題辭》云:「星,精陽之榮也。陽精為日,日分為星,故其字日下生也。」《釋名》云:「星,散也。布散於天。」又云:「隂,䕃

 

曽子問第七音義:

曾子,孔子弟子曽參也。以其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為曾子問者,以其記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曾子孔子弟子曾參。此於《别錄》屬《䘮服》。」

  

文王世子第八音義:

文王,周文王昌也。鄭云:「以其善為世子之禮」,故著諡號標篇,言可法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文王世子》者,以其記文王為世子時之法。此於《别錄》屬《世子法》。」此篇之内凡有五節,從「文王之為世子」下,終「文王之為世子也」為第一節,論文王、武王為世子之禮,下之事上之法。從「凡學世子」至「周公踐阼」為第二節,論在上教下,説庠序,釋奠先聖先師,飬老東序,并明三王教世子,又更論周公踐阼,抗世子法於伯禽之事。自「庶子之正於公族」至「不翦其類」為第三節,明庶子正理,族人燕飲,及刑罰之事,殊於異姓,又更覆説殊於異姓之義。自「天子視學」至「典於學」為第四節,論天子視學飬三老五更,并明公侯伯子男反歸飬老於國。自「世子之記」以終篇末為第五節,以其文王為世子聖人之法,非凡人所行,故更明尋常世子法,各随文解之。

 

禮運第九音義

鄭云:禮運者以其記五帝三王相變易幾陰陽轉旋之道。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禮運者,禮運者以其記五帝三王相變易幾陰陽轉旋之道。此於別錄屬通論,不以子游為篇目者,以曾子問篇之類,既煩雜不可以一理目篇。子游所問,唯論禮之運轉之爭,故以禮運為標目耳。

 

禮器第十音義:

鄭云:以其記禮,使人成器。孔子謂子貢瑚璉之器是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為禮器者,以其記禮」,使人成器之義也。故孔子謂子貢汝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璉也。此於別錄屬制度。

 

郊特牲第十一音義:

鄭云:以其記祭天用騂犢之義也。郊者祭天之名,用一牛,故曰特牲。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郊特牲者,以其記郊天用騂犢之義。」此於別錄屬祭祀。

 

內則第十二音義:

鄭云:以其記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約內則者,以其記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 此於別錄屬子法,以閨門之內儀軌可則,故曰內則。

 

玉藻第十三音義:

鄭云:以其記服冕之事也。冕之旒 以藻紃貫玉為飾,因以名之。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玉藻者,以其記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紃為之貫玉為飾。」此於別錄屬通論。

 

明堂位第十四音義:

鄭云:「以其記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陳列之位。」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明堂〔位〕》(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閩、監、毛本同,衛氏《集說》「堂」下有「位」字。)者,以其記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時,所陳列之位也。在國之陽,其制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此於《别錄》屬《明堂隂陽》。」案《異義》,今《戴禮説·盛德記》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戸八牖,共三十六戸,七十二牖。以茅蓋屋,上圓下方,所以朝諸侯。其外有水,名曰辟廱。」《明堂月令説》:「明堂髙三丈,東西九仭,南北七筵,上圓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戸八牖,其宮方三百歩,在近郊三十里。」講學大夫淳于登説云:「明堂在國之陽,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就陽位,上圓下方,八窻四闥,布政之宫,故稱明堂。明堂,貌盛。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大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禮》、《孝經》説:「明堂,文王之廟。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蓋之以茅。周公所以祀文王於明堂,以昭事上帝。」許君謹案:「今禮古禮,各以羑説,無明文以知之。」鄭駮之云:「《戴禮》所云,雖出《盛德》篇,云九室三十六戸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韋作《春秋》時説者,蓋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誤。本書云九堂十二室。淳于登之言,取義於《孝經·援神契》,説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窻四闥,布政之宫,在國之陽。帝者,諦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實在大微,在辰為巳,是以登云然。今漢立明堂於丙巳,由此為之。」如鄭此言,用淳于登之説。此《别錄》所云,依《考工記》之文。然先代諸儒各為所説不一,故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明堂者,天子大廟,所以祭祀。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饗功飬老,教學選士,皆在其中。」故言取正室之貌,則曰大廟;取其正室,則曰大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時之學,則曰大學;取其圓水,則曰辟廱,雖名别而實同。鄭必以為各異者,袁準《正論》:「明堂、宗廟、大學,禮之本物也。事義不同,各有所為,而世之論者,合以為一體,取《詩》《書》放逸之文,經典相似之語,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逺矣。宗廟之中,人所致敬,幽隱清淨,鬼神所居,而使衆學處焉,饗射其中,人鬼慢黷,死生交錯,囚俘截耳,瘡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茅茨采椽,至質之物,建日月,乘玉路,以處其中,非其類也。夫宗廟,鬼神所居,祭天而於人鬼之室,非其處也。王者五門,宗廟在一門之内,若射在於廟,而張三侯。又辟廱在内,人物衆多,殆非宗廟之中所能容也。」如準之所論,是鄭不同之意。然《考工記》:「明堂,南北七筵,每室二筵。」則南北三室,居六筵,室外南北,惟有一筵,宗廟搂寢,制如明堂。既殯在路寢室外,得容殯者,路寢雖制似明堂,其飾不敢踰廟,其實寛大矣。故《多士》傳云:「天子堂廣九雉,三分其廣,以二為内,五分其内,以一為髙。東房、西房、北堂各三雉。」是其闊得容殯也。或可殯在中央土室之前,近西,在金室之東,不必要在堂簷之下。

 

喪服小記第十五音義:

鄭云:以其記喪服之小義。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此於《別錄》屬《喪服》。

 

大傳第十六音義:

鄭云: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故以《大傳》為篇。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大傳》者,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此於《別錄》屬《通錄》。」

 

少儀第十七音義:

少,詩照反。少猶小也。鄭云:以其記相見及薦羞之小威儀。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少儀》者,以其記相見及薦羞之少威儀,少猶小也。此於《別錄》屬《制度》。」

 

學記第十八音義:

鄭云:《學記》者,以其記人學教之義。」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學記》者,以其記人學教之義,此於《別錄》屬《通論》。」

 

樂記第十九音義:

鄭云:名《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此於《別錄》屬《樂記》。」蓋十一篇合為一篇,謂有《樂本》、有《樂論》、有《樂施》、有《樂言》、有《樂禮》、有《樂情》、有《樂化》、有《樂象》、有《賓牟賈》、有《師乙》、有《魏文侯》。今雖合此,略有分焉。案《藝文志》云:「黃帝以下至三代,各有當代之樂名。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善於樂也。』周衰禮壞,其樂尤微,以音律為節,又為鄭、衛所亂,故無遺法矣。漢興,制氏以雅樂聲律,世為樂官,頗能記其鏗鎗鼓舞而巳,不能言其義理。武帝時,河間獻王好博古,與諸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云樂事者,以作《樂記》事也。其內史丞王度傳之,以授常山王禹,成帝時,為謁者數言其義,獻二十四卷《樂記》。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與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故劉向所校二十三篇,著於《別錄》。今《樂記》所斷取十一篇,餘有十二篇,其名猶在。三十四卷,記無所錄也。其十二篇之名,案《別錄》十一篇,餘次《奏樂》第十二,《樂器》第十三,《樂作》第十四,《意始》第十五,《樂穆》第十六,《說律》第十七,《季札》第十八,《樂道》第十九,《樂義》第二十,《昭本》第二十一,《招頌》第二十二,《竇公》第二十三是也。案《別錄》:《禮記》四十九篇,《樂記》第十九。則《樂記》十一篇入《禮記》也,在劉向前矣。至劉向為《別錄》時,更載所入《樂記》十一篇,又載餘十二篇,總為二十三篇也。其二十三篇之目,今總存焉。

 

雜記第二十音義:

鄭云:《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及士之喪事。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以下至士之喪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分為上下,義與《曲禮》、《檀弓》分別不殊也。」

雜記下第二十一

 (缺)

喪大記第二十二音義

鄭云: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大事,故以《大記》為名。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喪大記》者,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喪大記》者,劉元云「記謂之大者,言其委曲、詳備、繁多,故云大」。

 

祭法第二十三音義:

鄭云:以其記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數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祭法》者,以其記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數,此於《別錄》屬《祭祀》。」

 

祭義第二十四音義:

鄭云:名祭義者,以其及齋戒薦羞之義。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祭義者,以其記祭祀齋戒薦羞之義也。此於別錄屬祭祀。

 

祭統第二十五音義:

鄭云:統,猶本也,以其記祭祀之本,故名祭統。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祭統》者,以其記祭祀之本也。統,猶本也。此於《別錄》屬《祭祀》。」

 

經解第二十六音義:

鄭云《經解》者,以其記六藝政教得失。解,音隹買反,徐胡賣反,一音蟹。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經解》者,以其記六義政教之得失也,此於《別錄》屬《通論》。」

 

哀公問第二十七音義:

魯哀公也。鄭云:善其問禮,著謚以顯之。

 正義曰:案鄭《錄目》云:「名曰《哀公問》者,善其問禮,著謚顯之也,此於《別錄》屬《通論》。」但此篇哀公所問,凡有二事,一者問禮,二者問政。問禮在前,問政在後。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音義:

鄭云:善其不倦,燕居猶使三子侍,言及於禮。著其字,言可法也。退朝而處曰燕居。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仲尼燕居》者,善其不倦,燕居猶使三子侍之,言及於禮。著其字,言事可法。退朝而處曰燕居。此於《別錄》屬《通論》。」此之一篇是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游三子侍側,孔子為說禮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音義:

閒音閑。鄭云:名《孔子閒居》者,善其倦而不褻,猶使一子侍,為之說《詩》。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孔子閒居》者,善其無倦而不褻,猶使一弟子侍,為之說《詩》。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此於《別錄》屬《通論》。」

 

坊記第三十音義:

坊音防,徐扶訪反。經文皆同。鄭云:名《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於《別錄》屬《通論》。

 

中庸第三十一音義:

鄭云:以其記中和之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孫子思作之,以昭明聖祖之德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中庸》者,以其記中和之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孫子思伋作之,以昭明聖祖之德。此於《別錄》屬《通論》。」

  

表記第三十二音義:

鄭云:以其記君子之德,見於儀表者也。 

  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表記》者,以其記君子之德,見於儀表。此於《別錄》屬《通論》。

 

緇衣第三十三音義:

鄭云:善其好賢者之厚,故述其所稱之《詩》以為其名也。《緇衣》,鄭詩,美武公也。劉獻云:公孫尼子所作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緇衣》者,善其好賢者,厚也。《緇衣》,鄭詩也。其詩曰:『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為兮。適子之館兮,還予授子之粲兮。』粲,餐也。設餐以授之,愛之欲飲食之。言緇衣之賢者,居朝廷,宜其服也。我欲就為改制其衣,反欲與之新衣,厚之而無已。此於《別錄》屬《通論》。」

 

奔喪第三十四音義:

鄭云:《奔喪》者,居於他邦,聞喪奔歸之禮,實《曲禮》之正篇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奔喪》者,以其居他國,聞喪奔歸之禮。此於《別錄》屬《喪服之禮》矣,實逸《曲禮》之正篇也。漢興後得古文,而禮家又貪其說,因合於《禮記》耳。奔喪禮司凶禮也。」鄭云「逸禮」者,《漢書.藝文志》云:「漢興,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秘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又《六藝論》云:「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以此言之,則此《奔喪禮》十七篇外,既謂之逸,何以下文鄭注又引逸《奔喪禮》,似此《奔喪禮》外更有逸《禮》者,但此《奔喪禮》對十七篇為逸《禮》,內錄入於《記》,其不入於《記》者,又比此為逸也。故二逸不同,其實祇是一篇也。此《奔喪》一篇,兼天子、諸侯,然以士為主,故鄭下文注云:「未成服者,素委貌。」是士之所服,故知「以士為主」也。

 

問喪第三十五音義:

鄭云:《問喪》者,善其問以知居喪之禮所由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問喪》者,以其記善問居喪之禮所由也。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服喪第三十六音義:

鄭云:《服問》者,善其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服問》者,以其善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間傳第三十七音義:

鄭云:名《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此於《別錄》屬《喪服》。

 

三年問第三十八音義:

鄭云:名《三年問》者,善其以知喪服年月所由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三年問》者,善其問以知喪服年月所由。此於《別錄》屬《喪服》。

 

深衣第三十九音義:

鄭云:以其記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謂連衣裳而純之以采也。有表則謂之中衣,以素純則曰長衣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記深衣之制也。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者。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詩》云:『素衣朱襮。』《玉藻》曰:『以帛裡布,非禮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於《別錄》屬《制度》。」鄭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謂天子大夫以其四命,與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謂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案《少牢》: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則朝服之衣,但其裳異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詩》云:「素衣朱襮。」晉人欲薦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國人以國君之禮待之,故欲薦素衣也。其長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云「長、中繼揜尺」,若深衣,則緣而已,下云「緣廣寸半」。凡深衣皆用諸侯大夫士夕時所著之服,故《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著之在表也。其中衣在朝服、祭服、喪服之下。知喪服亦有中衣者,《檀弓》云:「練衣黃裡。」注云「練中衣,以黃為內」是也。但喪服中衣不得「繼揜尺」也。故《喪服傳》云:「帶緣各視其冠。」注云:「緣如深衣之緣。」是喪服中衣用深衣,則深衣緣之以采,故下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以青」之屬也。唯孤子深衣,純以素,但以緣而已,不與長衣同。其吉服中衣,亦以采緣。其諸侯得綃黼為領,丹朱為緣。《郊特牲》云:「綃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禮。」則知大夫、士不用綃黼丹朱,但用采純而已矣,無文以明之。其長衣以素緣,知者,若以采緣,則與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緣也。若以布緣,則曰「麻衣」。知用布緣者,以其稱麻衣故知也。其喪服之中衣,其純用布,視冠布之粗細,至葬可以用素緣也。練則用縓也。其《詩》之麻衣,則以此別。彼謂吉服之衣也。所以此稱深衣者,以餘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此深衣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

 

投壺第四十音義:

鄭云:《投壺》者,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也。《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也。皇云:與射為類,宜屬嘉禮。』或云『宜屬旁若無人禮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投壺》者,以其記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此於《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是《投壺》與射為類。此於五禮皆屬嘉禮也。或云:「宜屬賓禮。」

 

儒行第四十一音義:

行音下孟反。鄭云:以其記有道德之所行。儒之言優也,和也。言能安人、能服人也。此注云:《儒行》之作,蓋孔子自衛初反魯之時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儒行》者,以其記有道德者所行也。儒之言優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此於《別錄》屬《通論》。」案下文云儒有「過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數」,搏猛引重,不程勇力,此皆剛猛得為儒者。但《儒行》不同,或以遜讓為儒,或以剛為儒,其與人交接常能優柔,故以「儒」表名。

 

大學第四十二音義:

鄭云:《大學》者,以其記博學,可以為政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大學》者,以其記博學,可以為政也。此於《別錄》屬《通論》。」此《大學》之篇,論學成之事,能治其國,章明其德於天下,卻本明德所由,先從誠意為始。

 

冠義第四十三音義:

冠音古亂反。鄭云:名《冠義》者,以其記冠禮成人之義。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冠義》者,以其記冠禮成人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但冠義起早晚,書傳既無正文。案《略說》稱「周公對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領』」,注云:「古人,謂三皇時,以冒覆頭,句領繞頸。」至黃帝時,則有冕也。故《世本》云「黃帝造火食旒冕」,是冕起於黃帝也。但黃帝以前,則以羽皮為之冠;黃帝以後,乃用布帛。其冠之年,即天子、諸侯十二而冠,故襄九年《左傳》云:「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又云「一星終也」。是十二年歲星一終。案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金縢》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十五而著弁,則成王已冠矣。是天子十二而冠,與諸侯同。又《祭法》云:「王下祭殤五。」若不早冠,何因下祭五等之殤?大夫冠之年幾無文。案《喪服》「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為昆弟長殤,則不二十始冠也。其士則二十而冠也,《曲禮》云「二十曰弱冠」是也。其天子之子亦早冠,所以祭殤有五。其諸侯之子皆二十冠也,故下《檀弓》云「君之適長殤,及大夫之適長殤」是也。

 

昏義第四十四音義:

鄭云:《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教之所由成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教之所由成也。此於《別錄》屬《吉事》也。」謂之「昏」者,案鄭《昏禮目錄》云:「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陰來陽往之義。日入後二刻半為昏。以定稱之,婿曰昏,妻曰姻,故《經解》注云「婿曰昏,妻曰姻」是也。謂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若婿之與妻之屬,名婿之親屬名之曰姻,女之親屬名之為昏,故鄭注《昏禮》云「女氏稱昏,婿氏稱姻」。《爾雅》「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婿」,又云「婿之黨為姻兄弟,婦之黨為婚兄弟」是也。其天地初分之後,遂皇之時,則有夫婦。故《通卦驗》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禮緯.斗威儀》之篇,七政,則君臣父子夫婦及政等。既稱夫婦,是始自遂皇也。譙周云「太昊制嫁娶,儷皮為禮」,是儷皮起於太昊也。其媒官之義,具於《月令》疏。《孟子》云「舜不告而娶」,是娶告父母,亦起於五帝也。其五帝以前為昏,不限同姓異姓。三王以來,文家異姓為昏,質家同姓為昏。其昏之年幾,案《異義》:《大戴》說:男三十、女二十有昏娶,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目天子達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說,「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禮也。禮,夫為婦之長殤,長殤十九至十六,知夫年十四、十五,見《士昏禮》也。許君謹案:舜三十不娶,謂之鰥;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娶,不可以年三十,非重繼嗣也。若鄭意,依正禮,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後娶。及禮云「夫為婦長殤」者,關異代也。或有早娶者,非正法矣。天子、諸侯昏禮則早矣。如《左氏》所釋,《毛詩》所用《家語》之說,以男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自此以後,可以嫁娶,至男三十,女二十,是正昏姻之時,與家語異也。

 

鄉飲酒義第四十五音義:

鄭云:《鄉飲酒義》者,以其記鄉大夫飲賓於庠序之禮,尊賢養老之義也。《別錄》屬《吉禮》。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鄉飲酒義》者,以其記鄉大夫飲賓於庠序之禮,尊賢養老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儀禮》有其事,此《記》釋其義也。但此篇前後凡有四事,一則三年賓賢能,二則卿大夫飲國中賢者,三則州長習射飲酒也,四則黨正蠟祭飲酒。總而言之,皆謂之「鄉飲酒」。知此篇合有四事者,以鄭注「鄉人」、「鄉大夫」,又云「士,州長、黨正」。鄭又云:「飲國中賢者,亦用此禮也。」鄭必知此篇鄉大夫賓賢能,及飲國中賢者,并州長、黨正者,以此經云鄉人即鄉大夫士,則州長、黨正。又云:「君子,謂卿大夫飲國中賢者。」下又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亦是黨正飲酒之事。下又云「合諸鄉射」是亦州長習射之禮。鄭以此參之,故知此篇兼有四事。鄉則三年一飲,射則一年再飲,黨則一年一飲也。所以然者,天子六鄉,諸侯三鄉,卿二鄉,大夫一鄉,各有鄉大夫。而鄉有鄉學,取致仕在鄉之中大夫為父師,致仕之士為少師,在於學中,名為鄉先生,教於鄉中之人,謂「鄉學」。每年入學,三年業成,必升於君。若天子鄉則升學士於天子,若諸侯之鄉則升學士於諸侯。凡升之必用正月也。將用升之,先為飲酒之禮。鄉大夫與鄉先生謀事,學生最賢使為賓,次者為介,又次者為眾賓。此鄉大夫為主人,與之飲酒而後升之。故《周禮.鄉大夫職》云:「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鄭云:「賢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藝者。」故鄭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大夫名曰父師,士名少師,而教學焉。」恆知鄉人之賢者,是以大夫就而謀之,賢者以為賓,其次以為介,又其次為眾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若「州一年再飲」者,是春秋習射,因而飲之,以州長為主人也。若「黨一年一飲」者,是歲十二月,國於大蠟祭,而黨中於學飲酒,「子貢觀蠟」是也。亦黨正為主人也。此鄉飲酒之義,說《儀禮.鄉飲酒》也。但《儀禮》所據,是諸侯之鄉大夫三年賓賢能之禮,故鄭《儀禮.鄉飲酒目錄》云「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將獻賢者於君,以禮賓,與之飲酒」是也。鄭必知「諸侯鄉大夫」者,以《鄉飲酒禮》云:「磬階間縮霤。」注云:「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若天子之大夫特縣,則鍾、磬並有。今唯云「磬」,故知諸侯之鄉大夫也。若諸侯之州長則士也,故《儀禮.鄉射》是諸侯「州長」,經稱「鹿中」,《記》云「士則鹿中」,明非諸侯之鄉大夫為之也。

 

射義第四十六音義:

鄭云:《射義》者,以其記燕射、大射之禮,觀德行取其士之義也。《別錄》屬《吉禮》。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射義》者,以其記燕射、大射之禮,觀德行取於士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案此篇中有《鄉射》,又云「不失正鵠,正則賓射。」然則鄉射、賓射俱有之矣。今《目錄》唯云「燕射、大射」者,但此篇廣說天子、諸侯大射、燕射之義,不專於鄉射、賓射,故鄭《目錄》特舉「大射、燕射」。其射之所起,起自黃帝,故《易.繫辭》黃帝以下九事章云:「古者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又《世本》云:「揮作弓,夷牟作矢。」注云:「揮、夷牟,黃帝臣。」是弓矢起於黃帝矣。《虞書》云「侯以明之」是射侯見於堯、舜,夏、殷無文,周則具矣。

 

燕義第四十七音義:

鄭云:名《燕義》者,以記君與臣燕飲之禮,上下相報之義也。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燕義》者,以其記君臣燕飲之禮,上下相尊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案《儀禮目錄》云:「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之。」勤勞,謂征伐、聘問。《詩》曰「吉甫燕喜」,是也。臣有王事之勞亦燕之,故《燕禮記》云「若有王事」是也。

 

聘義第四十八音義:

鄭云:名《聘義》者,以其記諸侯之國交相聘問,重禮輕財之義。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聘義》者,以其記諸侯之國交相聘問之禮,重禮輕財之義也。此於《別錄》屬《吉事》。」此《聘義》釋《儀禮.聘禮》之義。但《儀禮.聘禮》者,謂大聘使卿,故經云「及竟張旃」,旃是孤卿所建也。《聘禮》謂侯伯之卿,故經云:「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介凡五人,故知侯伯之卿。此《聘義》所釋,包五等之卿,故此經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皆謂其卿也。

 

喪服四制第四十九音義:

鄭云:以其記喪服之制,取其仁、義、禮、智四者也。《別錄》屬《喪禮》。

  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喪服四制》者,以其記喪服之制,取於仁、義、禮、知也。此於《別錄》舊說屬《喪服》。」鄭云「舊說」,案《別錄》無「喪服四制」之文,唯舊說稱此喪服之篇屬《喪服》。然以上諸篇,每篇言「義」,此不云「喪義」,而云「喪服四制」者,但以上諸篇皆記《儀禮》當篇之義,故每篇言「義」也。此則記者別記喪服之四制,非記《儀禮.喪服》之篇,故不云「喪服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