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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於錦 校對提供
董子春秋繁露卷第一
玉杯第二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 (僖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傳曰譏喪取先是元年冬公孫敖如齊何氏亦以為譏喪取以納幣前尚有納采問名納吉之禮故也) 難者曰:「喪之法,不過三年。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 (在四年夏) 取時無喪,出其法也久矣。 (久字錢增) 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於志。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也。且文公以秋袷祭,以冬納幣,皆失於大蚤。《春秋》不譏其前,而顧譏其後,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雖從俗而不能終,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遠之志,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三年於首而已,譏以喪取也。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緣此以論禮,禮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節具,則君子予之知禮。志和而音雅,則君子予之知樂。志哀而居約,則君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虛加之,重志之謂也。志為質,物為文。文著於質,質不居文,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文質偏行,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無文。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廬來是也。 (僖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以未見公冬又來) 有文無質,非直不予,乃少惡之,謂州公寔來是也。 (桓五年冬州公如曹次年春正月書寔來傳曰謂州公也曷為謂之寔來慢之也曷為慢之化我也何氏云行過無禮謂之化) 然則《春秋》之序道也,先質而後文,右志而左物。故曰:「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推而前之,亦宜曰:朝云朝云,辭令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引而後之,亦宜曰:喪云喪云,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貴志以反和,見其好誠以滅偽。其有繼周之弊,故若此也。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曰:「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為君心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邪?孝子之心,三年不當。三年不當而踰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此非以君隨天邪? (見莊三十二年子般卒傳又文九年毛伯來求金傳) 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也。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人道浹而王道備。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也。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以為不然?今夫天子踰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故能以比貫類、以辨付贅者,大得之矣。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體之可肥臞,而不可得革也。是故雖有至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不能為君親令無惡。書曰:「厥辟去厥衹。」 (大典本厥辟下有不辟二字案此疑非出今太甲) 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非至賢安能如是?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文公不能服喪,不時奉祭, (二年作僖公主傳曰譏不時也欲久喪而後不能也) 不以三年,又以喪取,取於大夫,以卑宗廟 (四年夏逆婦姜于齊傳曰高子曰取乎大夫者略之也) ,亂其羣祖以逆先公。 (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躋僖公傳曰譏逆祀也) 小善無一,而大惡四五,故諸侯弗予盟, (二年及晉處父盟傳曰諱與大夫盟也) 命大夫弗為使, (八年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戍奔莒傳曰不至復者何內辭也不可使往也) 是惡惡之徵、不臣之效也。出侮於外,入奪於內,無位之君也。孔子曰:「政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詩》《書》序其志,《禮》《樂》純其美,《易》《春秋》明其知。六學皆大,而各有所長。《詩》道誌,故長於質。《禮》制節,故長於文。《樂》詠德,故長於風。《書》著功,故長於事。《易》本天地,故長於數。《春秋》正是非,故長於治人。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徧舉其詳也。故人主大節則知闇,大博則業厭。 (大竝音泰) 二者異失同貶,其傷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齊時蚤晚, (齊酌齊也與劑同) 任多少,適疾徐,造而勿趨,稽而勿苦,省其所為,而成其所湛, (耽同) 故力不勞而身大成,此之謂聖化吾取之。 (錢云此節汎論六藝與前後不類不知何篇之文錯閒於此)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殺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復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復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質弒君,四年之後,別牘復見, (盾弒君在宣二年至六年侵陳復見案別牘舊本作別獨今以黃氏日鈔所引校改弒君賊復見者上有吁甯喜之屬其餘後雖見殺或不去其官是不唯趙盾ㄧ人之復見然則不當云別獨明矣) 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是弒君何以複見?猶曰:賊未討,何以書葬?何以書葬者,不宜書葬也,而書葬。何以復見者,亦不宜復見也。而復見二者同貫,不得不相若也。盾之復見,直以赴問,而辨不親弒,非不當誅也。則亦不得不謂悼公之書葬,直以赴問而辨不成弒,非不當罪也。 (昭十九年夏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傳曰不成于弒也止進藥而藥殺也) 若是則《春秋》之說亂矣,豈可法哉。故貫比而論是非,雖難悉得其義一也,今誅盾無傳,弗誅無傳,以比言之法論也,無比而處之,誣辭也。今視其比,皆不當死,何以誅之?《春秋》赴問數百,應問數千,同留經中。繙援比類,以發其端。卒無妄言而得應於傳者。今使外賊不可誅,故皆復見,而問曰此復見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應乎?故吾以其得應,知其問之不妄。以其問之不妄,知盾之獄不可不察也。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距之,不若徐而味之。且吾語盾有本,《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無鄰,察視其外,可以見其內也。今按盾事而觀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是故訓其終始無弒之志。 (訓順也) 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嘗藥也。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其義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討賊,為弒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盾不宜誅,以此參之。問者曰:夫謂之弒而有不誅,其論難知,非蒙之所能見也。 (案蒙舊本訛作董或改作眾皆非也此自卑小之稱當作蒙) 故赦止之罪,以傳明之。盾不誅,無傳,何也?曰:世亂義廢,背上不臣,篡弒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惡之誅,誰言其誅 (案大惡之誅疑當作大惡之不宜誅脫二字) 故晉趙盾、楚公子比皆不誅之文,而弗為傳,弗欲明之心也。 (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于乾谿傳曰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何氏云言歸者本無弒君而立之意下經書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傳曰比已立矣其稱公子何其意不當也) 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薄厚。《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繫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繫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 (湛與沈同丑林切) 曰:吁!君臣之大義, (大字疑) 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民,何足數哉?弗繫人數而已。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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