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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越王句踐世家第十一

Jack 在 週一, 02/13/2012 - 20:29 發表

 

 

越王句踐,其先禹之苗裔,1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封於會稽,以奉守禹之祀。文身斷髮,披草萊而邑焉。後二十餘世,至於允常。2允常之時,與吳王闔廬戰而相怨伐。允常卒,子句踐立,是為越王。

1 《正義》吳越春秋云:「禹周行天下,還歸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封有功,爵有德,崩而葬焉。至少康,恐禹跡宗廟祭祀之絕,乃封其庶子於越,號曰無餘。」賀循會稽記云:「少康,其少子號曰於越,越國之稱始此。」越絕記云:「無餘都,會稽山南故越城是也。」

2 《正義》輿地志云:「越侯傳國三十餘葉,歷殷至周敬王時,有越侯夫譚,子曰允常,拓土始大,稱王,春秋貶為子,

 

元年,吳王闔廬聞允常死,乃興師伐越。越王句踐使死士挑戰,三行,至吳陳,呼而自剄。吳師觀之,越因襲擊吳師,吳師敗於檇李,1射傷吳王闔廬。闔廬且死,告其子夫差曰:「必毋忘越。」

1 《集解》杜預曰:「吳郡嘉興縣南有檇李城。」 《索隱》事在左傳魯定公十四年。

 

三年,句踐聞吳王夫差日夜勒兵,且以報越,越欲先吳未發往伐之。范蠡諫曰:「不可。臣聞兵者凶器也,戰者逆德也,爭者事之末也。陰謀逆德,好用凶器,試身於所末,上帝禁之,行者不利。」越王曰:「吾已決之矣。」遂興師。吳王聞之,悉發精兵擊越,敗之夫椒。1越王乃以餘兵五千人保棲於會稽。2吳王追而圍之。

1 《集解》杜預曰:「夫椒在吳郡吳縣,太湖中椒山是也。」 《索隱》夫音符。椒音焦,本又作「湫」,音酒小反。賈逵云地名。國語云敗之五湖,則杜預云在椒山為非。事具哀公元年。

2 《集解》杜預曰:「上會稽山也。」 《索隱》鄒誕云:「保山曰棲,猶鳥棲於木以避害也,故六韜曰『軍處山之高者則曰棲』。」

 

越王謂范蠡曰:1「以不聽子故至於此,為之柰何?」蠡對曰:「持滿者與天,2定傾者與人,3節事者以地。4卑辭厚禮以遺之,不許,而身與之市。」5句踐曰:「諾。」乃令大夫種行成於吳,6膝行頓首曰:「君王亡臣句踐使陪臣種敢告下執事:句踐請為臣,妻為妾。」吳王將許之。子胥言於吳王曰:「天以越賜吳,勿許也。」種還,以報句踐。句踐欲殺妻子,燔寶器,觸戰以死。種止句踐曰:「夫吳太宰嚭貪,可誘以利,請閒行7言之。」於是句踐以美女寶器令種閒獻吳太宰嚭。8嚭受,乃見大夫種於吳王。種頓首言曰:「願大王赦句踐之罪,盡入其寶器。不幸不赦,句踐將盡殺其妻子,燔其寶器,悉五千人觸戰,必有當也。」9嚭因說吳王曰:「越以服為臣,若將赦之,此國之利也。」吳王將許之。子胥進諫曰:「今不滅越,後必悔之。句踐賢君,種、蠡良臣,若反國,將為亂。」吳王弗聽,卒赦越,罷兵而歸。

1 《正義》會稽典錄云:「范蠡字少伯,越之上將軍也。本是楚宛三戶人,佯狂倜儻負俗。文種為宛令,遣吏謁奉。吏還曰:『范蠡本國狂人,生有此病。』種笑曰:『吾聞士有賢俊之姿,必有佯狂之譏,內懷獨見之明,外有不知之毀,此固非二三子之所知也。』駕車而往,蠡避之。後知種之必來謁,謂兄嫂曰:『今日有客,願假衣冠。』有頃種至,抵掌而談,旁人觀者聳聽之矣。」

2 《集解》韋昭曰:「與天,法天也。天道盈而不溢。」 《索隱》與天,天與也。言持滿不溢,與天同道,故天與之。

3 《集解》虞翻曰:「人道尚謙卑以自牧。」 《索隱》人主有定傾之功,故人與之也。

4 《集解》韋昭曰:「時不至,不可彊生;事不究,不可彊成。」 《索隱》國語「以」作「與」,此作「以」,亦與義也。言地能財成萬物,人主宜節用以法地,故地與之。韋昭等解恐非。

5 《集解》韋昭曰:「市,利也。謂委管籥屬國家,以身隨之。」 《正義》卑作言辭,厚遺珍寶。不許平,越王身往事之,如市賈貨易以利,此是定傾危之計。

6 《索隱》大夫,官;種,名也。一曰大夫姓,猶司馬、司徒之比,蓋非也。成者,平也,求和於吳也。 《正義》吳越春秋云:「大夫種姓文名種,字子禽。荊平王時為宛令,之三戶之里,范蠡從犬竇蹲而吠之,從吏恐文種慚,令人引衣而鄣之。文種曰:『無鄣也。吾聞犬之所吠者人,今吾到此,有聖人之氣,行而求之,來至於此。且人身而犬吠者,謂我是人也。』乃下車拜,蠡不為禮。」

7 《索隱》閒音紀閑反。閒行猶微行。

8 《索隱》國語云:「越飾美女二人,使大夫種遺太宰嚭。」

9 《索隱》言悉五千人觸戰,或有能當吳兵者,故國語作「耦」,耦亦相當對之名。又下云「無乃傷君王之所愛乎」,是有當則相傷也。

 

句踐之困會稽也,喟然嘆曰:「吾終於此乎?」種曰:「湯繫夏臺,文王囚羑里,晉重耳奔翟,齊小白奔莒,其卒王霸。由是觀之,何遽不為福乎?」

吳既赦越,越王句踐反國,乃苦身焦思,置膽於坐,坐臥即仰膽,飲食亦嘗膽也。曰:「女忘會稽之恥邪?」身自耕作,夫人自織,食不加肉,衣不重采,折節下賢人,厚遇賓客,振貧弔死,1與百姓同其勞。欲使范蠡治國政,蠡對曰:「兵甲之事,種不如蠡;填2撫國家,親附百姓,蠡不如種。」於是舉國政屬大夫種,而使范蠡與大夫柘稽3行成,為質於吳。二歲而吳歸蠡。

1 《集解》徐廣曰:「弔,一作『葬』。」

2 《索隱》鎮音。

3 《索隱》越大夫也。國語作「諸稽郢」。

 

句踐自會稽歸七年,拊循其士民,欲用以報吳。大夫逢同1諫曰:「國新流亡,今乃復殷給,繕飾備利,吳必懼,懼則難必至。且鷙鳥之擊也,必匿其形。今夫吳兵加齊、晉,怨深於楚、越,名高天下,實害周室,德少而功多,必淫自矜。為越計,莫若結齊,親楚,附晉,以厚吳。吳之志廣,必輕戰。是我連其權,三國伐之,越承其弊,可克也。」句踐曰:「善。」

1 《索隱》逢,姓;同,名。故楚有逢伯。

 

居二年,吳王將伐齊。子胥諫曰:「未可。臣聞句踐食不重味,與百姓同苦樂。此人不死,必為國患。吳有越,腹心之疾,齊與吳,疥1也。願王釋齊先越。」吳王弗聽,遂伐齊,敗之艾陵2,虜齊高、國3以歸。讓子胥。子胥曰:「王毋喜!」王怒,子胥欲自殺,王聞而止之。越大夫種曰:「臣觀吳王政驕矣,請試嘗之貸粟,以卜其事。」請貸,吳王欲與,子胥諫勿與,王遂與之,越乃私喜。子胥言曰:「王不聽諫,後三年吳其墟乎!」太宰嚭聞之,乃數與子胥爭越議,因讒子胥曰:「伍員貌忠而實忍人,其父兄不顧,安能顧王?王前欲伐齊,員彊諫,已而有功,用是反怨王。王不備伍員,員必為亂。」與逢同共謀,讒之王。王始不從,乃使子胥於齊,聞其託子於鮑氏,王乃大怒,曰:「伍員果欺寡人!」役反,使人賜子胥屬鏤劍以自殺。子胥大笑曰:「我令而父霸,4我又立若,5若初欲分吳國半予我,我不受,已,今若反以讒誅我。嗟乎,嗟乎,一人固不能獨立!」報使者曰:「必取吾眼置吳東門,以觀越兵入也!」6於是吳任嚭政。

1 《索隱》疥音介尟。

2 《索隱》在魯哀十一年。

3 《索隱》國惠子、高昭子。

4 《索隱》而,汝也。父,闔廬也。

5 《索隱》若亦汝也。

6 《索隱》國語云吳王慍曰「孤不使大夫得見」,乃盛以鴟夷,投之于江也。

 

居三年,句踐召范蠡曰:「吳已殺子胥,導諛者眾,可乎?」對曰:「未可。」

至明年春,吳王北會諸侯於黃池,1吳國精兵從王,惟獨老弱與太子留守。2句踐復問范蠡,蠡曰「可矣」。乃發習流二千人,3教士四萬人,4君子六千人,5諸御千人,6伐吳。吳師敗,遂殺吳太子。吳告急於王,王方會諸侯於黃池,懼天下聞之,乃祕之。吳王已盟黃池,乃使人厚禮以請成越。越自度亦未能滅吳,乃與吳平。

1 《索隱》在哀十三年。

2 《索隱》據左氏傳,太子名友。

3 《索隱》虞書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罪人,使之習戰,任為卒伍,故有二千人。 《正義》謂先慣習流利戰陣死者二千人也。

4 《索隱》謂常所教練之兵也。故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是也。

5 《集解》韋昭曰:「君子,王所親近有志行者,猶吳所謂『賢良』,齊所謂『士』也。」虞翻曰:「言君養之如子。」 《索隱》君子謂君所子養有恩惠者。又按:左氏「楚沈尹戌帥都君子以濟師」,杜預曰「都君子謂都邑之士有復除者」。國語「王以私卒君子六千人」。

6 《索隱》諸御謂諸理事之官在軍有職掌者。

 

其後四年,越復伐吳。吳士民罷弊,輕銳盡死於齊、晉。而越大破吳,因而留圍之三年,吳師敗,越遂復棲吳王於姑蘇之山。吳王使公孫雄1肉袒膝行而前,請成越王曰:「孤臣夫差敢布腹心,異日嘗得罪於會稽,夫差不敢逆命,得與君王成以歸。今君王舉玉趾而誅孤臣,孤臣惟命是聽,意者亦欲如會稽之赦孤臣之罪乎?」句踐不忍,欲許之。范蠡曰:「會稽之事,天以越賜吳,吳不取。今天以吳賜越,越其可逆天乎?且夫君王蚤朝晏罷,非為吳邪?謀之二十二年,一旦而棄之,可乎?且夫天與弗取,反受其咎。『伐柯者其則不遠』,君忘會稽之厄乎?」句踐曰:「吾欲聽子言,吾不忍其使者。」范蠡乃鼓進兵,曰:「王已屬政於執事,2使者去,不者且得罪。」3吳使者泣而去。句踐憐之,乃使人謂吳王曰:「吾置王甬東,君百家。」4吳王謝曰:「吾老矣,不能事君王!」遂自殺。乃蔽其面,5曰:「吾無面以見子胥也!」越王乃葬吳王而誅太宰嚭。

1 《集解》虞翻曰:「吳大夫。」

2 《集解》虞翻曰:「執事,蠡自謂也。」

3 《集解》虞翻曰:「我為子得罪。」 《索隱》虞翻注蓋依國語之文,今望此文,謂使者宜速去,不且得罪於越,義亦通。

4 《集解》杜預曰:「甬東,會稽句章縣東海中洲也。」 《索隱》國語云「與之夫婦三百」是也。

5 《正義》今之面衣是其遺象也。越絕云:「吳王曰『聞命矣!以三寸帛幎吾兩目。使死者有知,吾慚見伍子胥、公孫聖;以為無知,吾恥生者』。越王則解綬以幎其目,遂伏劍而死。」幎音覓。顧野王云大巾覆也。

 

句踐已平吳,乃以兵北渡淮,與齊、晉諸侯會於徐州,致貢於周。周元王使人賜句踐胙,命為伯。句踐已去,渡淮南,以淮上地與楚,1歸吳所侵宋地於宋,與魯泗東方百里。當是時,越兵橫行於江、淮東,諸侯畢賀,號稱霸王。2

1 《集解》楚世家曰:「越滅吳而不能正江、淮北。楚東侵廣地至泗上。」

2 《索隱》越在蠻夷,少康之後,地遠國小,春秋之初未通上國,國史既微,略無世系,故紀年稱為「於粵子」。據此文,句踐平吳之後,周元王始命為伯,後遂僭而稱王也。

 

范蠡遂去,自齊遺大夫種書曰:「蜚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1越王為人長頸鳥喙,可與共患難,不可與共樂。子何不去?」種見書,稱病不朝。人或讒種且作亂,越王乃賜種劍曰:「子教寡人伐吳七術,2寡人用其三而敗吳,其四在子,子為我從先王試之。」種遂自殺。

1 《集解》徐廣曰:「狡,一作『郊』。」

2 《正義》越絕云:「九術:一曰尊天事鬼;二曰重財幣以遺其君;三曰貴糴粟稿以空其邦;四曰遺之好美以熒其志;五曰遺之巧匠,使起宮室高臺,以盡其財,以疲其力;六曰貴其諛臣,使之易伐;七曰彊其諫臣,使之自殺;八曰邦家富而備器利;九曰堅甲利兵以承其弊。」

 

句踐卒,1子王鼫與立。2王鼫與卒,子王不壽立。王不壽卒,3子王翁立。王翁卒,4子王翳立。王翳卒,子王之侯立。5王之侯卒,子王無彊立。6

1 《索隱》紀年云:「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句踐卒,是為菼執。」

2 《索隱》鼫音石。與音餘。按:紀年云「於粵子句踐卒,是菼執。次鹿郢立,六年卒」。樂資云「越語謂鹿郢為鼫與也」。

3 《索隱》紀年云:「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次朱句立。」

4 《索隱》紀年於粵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三十五年滅郯,三十七年朱句卒。

5 《索隱》紀年云:「翳三十三年遷于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諸咎弒其君翳,十月粵殺諸咎。粵滑,吳人立子錯枝為君。明年,大夫寺區定粵亂,立無余之。十二年,寺區弟忠弒其君莽安,次無顓立。無顓八年薨,是為菼蠋卯。」故莊子云「越人三弒其君,子搜患之,逃乎丹穴不肯出,越人薰之以艾,乘以王輿」。樂資云「號曰無顓」。蓋無顓後乃次無彊也,則王之侯即無余之也。

6 《索隱》蓋無顓之弟也。音其良反。

 

王無彊時,越興師北伐齊,西伐楚,與中國爭彊。當楚威王之時,越北伐齊,齊威王使人說越王曰:「越不伐楚,大不王,小不伯。圖越之所為不伐楚者,為不得晉也。韓、魏固不攻楚。韓之攻楚,覆其軍,殺其將,則葉、陽翟危;1魏亦覆其軍,殺其將,則陳、上蔡不安。2故二晉之事越也,3不至於覆軍殺將,馬汗之力不效。4所重於得晉者何也?」5越王曰:「所求於晉者,不至頓刃接兵,而況于攻城圍邑乎?6願魏以聚大梁之下,願齊之試兵南陽7莒地,以聚常、郯之境,8則方城之外不南,9淮、泗之閒不東,商、於、析、酈、10宗胡之地11,夏路以左,12不足以備秦,江南、泗上不足以待越矣。13則齊、秦、韓、魏得志於楚也,是二晉不戰分地,不耕而穫之。不此之為,而頓刃於河山之閒以為齊秦用,所待者如此其失計,柰何其以此王也!」齊使者曰:「幸也越之不亡也!吾不貴其用智之如目,見豪毛而不見其睫也。今王知晉之失計,而不自知越之過,是目論也。14王所待於晉者,非有馬汗之力也,又非可與合軍連和也,將待之以分楚眾也。今楚眾已分,何待於晉?」越王曰:「柰何?」曰:「楚三大夫張九軍,北圍曲沃、於中,15以至無假之關者16三千七百里,17景翠之軍北聚魯、齊、南陽,分有大此者乎?18且王之所求者,鬥晉楚也;晉楚不鬥,越兵不起,是知二五而不知十也。此時不攻楚,臣以是知越大不王,小不伯。復讎、龐、19長沙,20楚之粟也;竟澤陵,楚之材也。越窺兵通無假之關,21此四邑者不上貢事於郢矣。22臣聞之,圖王不王,其敝可以伯。然而不伯者,王道失也。故願大王之轉攻楚也。」

1 《正義》葉,式涉反,今許州葉縣。陽翟,河南陽翟縣也。二邑此時屬韓,與楚犬牙交境,韓若伐楚,恐二邑為楚所危。

2 《正義》陳,今陳州也。上蔡,今豫州上蔡縣也。二邑此時屬魏,與楚犬牙交境,魏若伐楚,恐二國為楚所危也。

3 《正義》言韓、魏與楚鄰,今令越合於二晉而伐楚。

4 《集解》徐廣曰:「效猶見也。」

5 《正義》從「不至」已下此是齊使者重難越王。

6 《正義》頓刃,築營壘也。接兵,戰也。越王言韓魏之事越,猶不至頓刃接兵,而況更有攻城圍邑,韓、魏始服乎?言畏秦、齊而故事越也。

7 《索隱》此南陽在齊之南界,莒之西。

8 《索隱》常,邑名,蓋田文所封邑。郯,故郯國。二邑皆齊之南地。

9 《正義》方城山在許州葉縣西南十八里。外謂許州、豫州等。言魏兵在大梁之下,楚方城之兵不得南伐越也。

10 《索隱》四邑並屬南陽,楚之西南也。 《正義》酈音擲。括地志云:「商洛縣則古商國城也。荊州圖副云『鄧州內鄉縣東七里於村,即於中地也』。」括地志又云:「鄧州內鄉縣楚邑也。故酈縣在鄧州新城縣西北三十里。」按:商、於、析、酈在商、鄧二州界,縣邑也。

11 《集解》徐廣曰:「胡國,今之汝陰。」 《索隱》宗胡,邑名。胡姓之宗,因以名邑。杜預云「汝陰縣北有故胡城」是。

12 《集解》徐廣曰:「蓋謂江夏之夏。」 《索隱》徐氏以為江夏,非也。劉氏云「楚適諸夏,路出方城,人向北行,以西為左,故云夏路以左」,其意為得也。 《正義》括地志云:「故長城在鄧州內鄉縣東七十五里,南入穰縣,北連翼望山,無土之處累石為固。楚襄王控霸南土,爭強中國,多築列城於北方,以適華夏,號為方城。」按:此說劉氏為得,云邑徒眾少,不足備秦嶢、武二關之道也。

13 《正義》江南,洪、饒等州,春秋時為楚東境也。泗上,徐州,春秋時楚北境也。二境並與越鄰,言不足當伐越。

14 《索隱》言越王知晉之失,不自覺越之過,猶人眼能見豪毛而自不見其睫,故謂之「目論」也。

15 《集解》徐廣曰:「一作『北面曲沃』。」 《正義》括地志云:「曲沃故城在陝縣西三十二里。於中在鄧州內鄉縣東七里。」爾時曲沃屬魏,於中屬秦,二地相近,故楚圍之。

16 《集解》徐廣曰:「無,一作『西』。」

17 《正義》按:無假之關當在江南長沙之西北也。言從曲沃、於中西至漢中、巴、巫、黔中千餘里,皆備秦、晉也。

18 《正義》魯,兗州也。齊,密州莒縣邑南至泗上也。南陽,鄧州也,時屬韓也。言楚又備此三國也,分散有大此者乎?

19 《集解》徐廣曰:「一作『寵』。」

20 《索隱》劉氏云「復者發語之聲」,非也。言發語聲者,文勢然也,則是脫「況」字耳。讎當作「犨」,犨,邑名,字訛耳。則犨、龐、長沙是三邑也。下云「竟澤陵」,當為「竟陵澤」。言竟陵之山澤出材木,故楚有七澤,蓋其一也。合上文為四邑也。 《正義》復,扶富反。

21 《集解》徐廣曰:「無,一作『西』。」

22 《正義》言今越北欲鬥晉楚,南復讎敵楚之四邑,龐、長沙、竟陵澤也。龐、長沙出粟之地,竟陵澤出材木之地,此邑近長沙潭、衡之境,越若窺兵西通無假之關,則四邑不得北上貢於楚之郢都矣。戰國時永、郴、衡、潭、岳、鄂、江、洪、饒並是東南境,屬楚也。袁、吉、虔、撫、歙、宣並越西境,屬越也。

 

於是越遂釋齊而伐楚。楚威王興兵而伐之,大敗越,殺王無彊,盡取故吳地至浙江,北破齊於徐州。1而越以此散,諸族子爭立,或為王,或為君,濱於江南海上,2服朝於楚。

1 《集解》徐廣曰:「周顯王之四十六年。」 《索隱》按:紀年粵子無顓薨後十年,楚伐徐州,無楚敗越殺無彊之語,是無彊為無顓之後,紀年不得錄也。

2 《正義》今台州臨海縣是也。

 

後七世,至閩君搖,佐諸侯平秦。漢高帝復以搖為越王,以奉越後。東越,閩君,皆其後也。

范蠡1事越王句踐,既苦身戮力,與句踐深謀二十餘年,竟滅吳,報會稽之恥,北渡兵於淮以臨齊、晉,號令中國,以尊周室,句踐以霸,而范蠡稱上將軍。還反國,范蠡以為大名之下,難以久居,且句踐為人可與同患,難與處安,為書辭句踐曰:「臣聞主憂臣勞,主辱臣死。昔者君王辱於會稽,所以不死,為此事也。今既以雪恥,臣請從會稽之誅。」句踐曰:「孤將與子分國而有之。不然,將加誅于子。」范蠡曰:「君行令,臣行意。」乃裝其輕寶珠玉,自與其私徒屬乘舟浮海以行,終不反。於是句踐表會稽山以為范蠡奉邑2。

1 《集解》太史公素王妙論曰:「蠡本南陽人。」列仙傳云:「蠡,徐人。」 《正義》吳越春秋云:「蠡字少伯,乃楚宛三戶人也。」越絕云:「在越為范蠡,在齊為鴟夷子皮,在陶為朱公。」又云:「居楚曰范伯。謂大夫種曰:『三王則三皇之苗裔也,五伯乃五帝之末世也。天運曆紀,千歲一至,黃帝之元,執辰破巳,霸王之氣,見於地戶。伍子胥以是挾弓矢干吳王。』於是要大夫種入吳。此時馮同相與共戒之:『伍子胥在,自餘不能關其詞。』蠡曰:『吳越之邦同風共俗,地戶之位非吳則越。彼為彼,我為我。』乃入越,越王常與言,盡日方去。」

2 《索隱》國語云「乃環會稽三百里以為范蠡之地」。奉音扶用反。

 

范蠡浮海出齊,變姓名,自謂鴟夷子皮,1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產。居無幾何,致產數十萬。齊人聞其賢,以為相。范蠡喟然嘆曰:「居家則致千金,居官則至卿相,此布衣之極也。久受尊名,不祥。」乃歸相印,盡散其財,以分與知友鄉黨,而懷其重寶,閒行以去,止于陶,2以為此天下之中,交易有無之路通,為生可以致富矣。於是自謂陶朱公。復約要父子耕畜,廢居,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居無何,則致貲累巨萬。3天下稱陶朱公。

1 《索隱》范蠡自謂也。蓋以吳王殺子胥而盛以鴟夷,今蠡自以有罪,故為號也。韋昭曰「鴟夷,革囊也」。或曰生牛皮也。

2 《集解》徐廣曰:「今之濟陰定陶。」 《正義》括地志云:「陶山在濟州平陰縣東三十五里。」止此山之陽也,今山南五里猶有朱公冢。

3 《集解》徐廣曰:「萬萬也。」

 

朱公居陶,生少子。少子及壯,而朱公中男殺人,囚於楚。朱公曰:「殺人而死,職也。然吾聞千金之子不死於市。」告其少子往視之。乃裝黃金千溢,置褐器中,載以一牛車。且遣其少子,朱公長男固請欲行,朱公不聽。長男曰:「家有長子曰家督,今弟有罪,大人不遣,乃遺少弟,是吾不肖。」欲自殺。其母為言曰:「今遣少子,未必能生中子也,而先空亡長男,柰何?」朱公不得已而遣長子,為一封書遺故所善莊生。1曰:「至則進千金于莊生所,聽其所為,慎無與爭事。」長男既行,亦自私齎數百金。

1 《索隱》據其時代,非莊周也。然驗其行事,非子休而誰能信任於楚王乎? 《正義》年表云周元王四年越滅吳范蠡遂去齊,歸定陶,後遺莊生金。莊周與魏惠王、(周元王)〔齊宣王〕同時,從周元王四年至齊宣王元年一百三十年,此莊生非莊子。

 

至楚,莊生家負郭,披藜藋到門,居甚貧。然長男發書進千金,如其父言。莊生曰:「可疾去矣,慎毋留!即弟出,勿問所以然。」長男既去,不過莊生而私留,以其私齎獻遺楚國貴人用事者。

莊生雖居窮閻,然以廉直聞於國,自楚王以下皆師尊之。及朱公進金,非有意受也,欲以成事後復歸之以為信耳。故金至,謂其婦曰:「此朱公之金。有如病不宿誡,後復歸,勿動。」而朱公長男不知其意,以為殊無短長也。

莊生閒時入見楚王,言「某星宿某,此則害於楚」。楚王素信莊生,曰:「今為柰何?」莊生曰:「獨以德為可以除之。」楚王曰:「生休矣,寡人將行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錢之府。1楚貴人驚告朱公長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錢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2朱公長男以為赦,弟固當出也,重千金虛棄莊生,無所為也,乃復見莊生。莊生驚曰:「若不去邪?」長男曰:「固未也。初為事弟,弟今議自赦,故辭生去。」莊生知其意欲復得其金,曰:「若自入室取金。」長男即自入室取金持去,獨自歡幸。

1 《集解》國語曰:「周景王時將鑄大錢。」賈逵說云:「虞、夏、商、周金幣三等,或赤,或白,或黃。黃為上幣,銅鐵為下幣。」韋昭曰:「錢者,金幣之名,所以貿買物,通財用也。」單穆公云:「古者有母權子,子權母而行,然則三品之來,古而然矣。」駰謂楚之三錢,賈韋之說近之。

2 《集解》或曰:「王且赦,常封三錢之府」者,錢幣至重,慮人或逆知有赦,盜竊之,所以封錢府,備盜竊也。漢靈帝時,河內張成能候風角,知將有赦,教子殺人,捕得七日赦出,此其類也。

 

莊生羞為兒子所賣,乃入見楚王曰:「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報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殺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錢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國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曰:「寡人雖不德耳,柰何以朱公之子故而施惠乎!」令論殺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朱公長男竟持其弟喪歸。

至,其母及邑人盡哀之,唯朱公獨笑,曰:「吾固知必殺其弟也!彼非不愛其弟,顧有所不能忍者也。是少與我俱,見苦,為生難,故重棄財。至如少弟者,生而見我富,乘堅驅良逐狡兔,1豈知財所從來,故輕棄之,非所惜吝。前日吾所為欲遣少子,固為其能棄財故也。而長者不能,故卒以殺其弟,事之理也,無足悲者。吾日夜固以望其喪之來也。」

1 《集解》徐廣曰:「狡,一作『郊』。」

 

故范蠡三徙,成名於天下,非苟去而已,所止必成名。卒老死于陶,故世傳曰陶朱公。1

1 《集解》張華曰:「陶朱公冢在南郡華容縣西,樹碑云是越之范蠡也。」 《正義》盛弘之荊州記云:「荊州華容縣西有陶朱公冢,樹碑云是越范蠡。范蠡本宛三戶人,與文種俱入越,吳亡後,自適齊而終。陶朱公登仙,未聞葬此所由。」括地志云陶朱公冢也。又云:「濟州平陰縣東三十里陶山南五里有陶公冢。并止於陶山之陽。」按:葬處有二,未詳其處。

 

太史公曰:禹之功大矣,漸九川,1定九州,至于今諸夏艾安。及苗裔句踐,苦身焦思,終滅彊吳,北觀兵中國,以尊周室,號稱霸王。2句踐可不謂賢哉!蓋有禹之遺烈焉。范蠡三遷皆有榮名,名垂後世。臣主若此,欲毋顯得乎!

1 《集解》徐廣曰:「漸者亦引進通導之意也,字或宜然。」

2 《集解》徐廣曰:「一作『主』。」

 

【索隱述贊】越祖少康,至于允常。其子始霸,與吳爭彊。檇李之役,闔閭見傷。會稽之恥,句踐欲當。種誘以利,蠡悉其良。折節下士,致膽思嘗。卒復讎寇,遂殄大邦。後不量力,滅於無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