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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小記第十五

Jack 在 三, 12/14/2011 - 16:5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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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2.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3.
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

4.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5.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6.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7.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8.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9.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10.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11.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12.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13.
禮不王不禘。

14.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15.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16.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17.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18.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19.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20.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21.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22.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23.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24.
麻同,皆兼服之。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25.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26.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

27.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28.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29.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30.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31.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32.
祔葬者不筮宅。

33.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34.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35.
宗子,母在為妻禫。

36.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37.
為父、母、妻、長子禫。

38.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39.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筓而不為殤。

40.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41.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42.
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43.
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后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尸。

44.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45.
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46.
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不錫衰。

47.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48.
妾無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49.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50.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后之墓。

51.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

52.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53.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54.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55.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56.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57.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襲絰于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襲免于東方,絰即位成踊,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58.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