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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一
◎冬官考工記下
玉人之事,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公守之。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
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覲執焉,居則守之。子守穀璧,男守蒲璧。不言之者,闕耳。故書或云「命圭五寸,謂之躬圭」。杜子春云:「當為七寸。」玄謂五寸者,璧文之闕亂存焉。○信,音身。朝,直遙反,下皆同。
【疏】「玉人」至「守之」○釋曰:云「玉人之事」者,謂人造玉瑞玉器之事,此一句總與下諸文為目,圭名鎮、名信、及躬,備於宗伯。○注「命圭」至「存焉」○釋曰:云「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者,《公羊傳》云:「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於王以策命諸侯之時,非直加之以車服,時即以圭授之,以為瑞信者也。「朝覲執焉」者,《典瑞》云「公執桓圭」以下,「朝覲宗遇會同於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云「居則守之」者,謂以為鎮守者也,故云居則守之。子守穀璧,男守蒲璧,《典瑞》、《宗伯》、《大行人》俱有其文,於此不言之者,闕也。鄭云闕者,若韋氏、櫛氏之類,亦闕也。若然,經有鎮圭,按《典瑞》云:「王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鄭不言者,有《典瑞》可參,故直舉諸侯可知也。子春破故書五寸,當從經七寸,後鄭不從,以從故書為五寸,五寸是璧文之闕亂存者,命圭是伯,五寸是子男,故亂存也。
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
名玉曰冒者,言德能覆蓋天下也。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為貴。
【疏】「名玉」至「為貴」○釋曰:鄭知「名玉曰冒,言德能覆蓋天下」者,按《書傳》云:「古者必有冒,言不敢專達之義。天子執冒以朝諸侯,見則覆之。」注云:「君恩覆之,臣敢進。」是其冒覆之事。按孔注《顧命》云:「言冒,所以冒諸侯圭,以齊瑞信,方四寸,邪刻之。」不言冒以覆蓋天下者,義得兩含,故注有異。故《書傳》云「古者圭必有冒」,亦是冒圭之法也。此冒據朝覲諸侯時執之。《詩.殷頌》云:「受小球大球,為下國綴旒。」注云:「小球尺二寸,大球長三尺。與下國結定其心,如旌旗之旒。」彼據天子與諸侯盟會,故云結定其心,故執鎮圭,不執冒也。
天子用全,上公用龍,侯用瓚,伯用將。
鄭司農云:「全,純色也。龍當為尨,尨謂雜色。」玄謂全,純玉也。瓚讀為「餰」之。龍、瓚、將,皆雜名也。卑者下尊,以輕重為差。玉多則重,石多則輕,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龍,莫江反。瓚,才旱反,下同。司農音贊。將,如字,劉音陽。餰,之然反。,作旦反。下,遐嫁反。
【疏】「鄭司」至「二石」○釋曰:此經因天子以下執玉,遂說尊卑以玉,善惡不同。先鄭云「全,純色也。龍當為尨,尨謂雜色」,後鄭以為全,純玉也。純玉即純色,義無殊。「瓚」讀「餰」之者,《醢人職》有食,漢時有膏,今連言餰者,取雜意。云「龍、瓚、將,皆雜名」者,謂玉之雜名。此亦含雜色。必知後鄭玉雜中含色者,見鄭《異義駮》云 「玉雜則色雜」,則知玉全色亦全也。云「卑者下尊,以輕重為差。玉多則重,石多則輕」,知者,見《盈不足術》曰:「玉方寸,重七兩。石方寸,重六兩。」云 「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者,按《禮緯》云:「天子純玉尺二寸,公侯九寸,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此注出於彼,但此經公與侯異,注及彼文公侯同,又彼伯子男同七寸,皆與此經不同者,彼據殷法。但玉石多少與周同,故引之也。若然,公侯同四玉一石,而龍瓚異者,蓋玉色有別也。
繼子男執皮帛。
謂公之孤也。見禮次子男,贄用束帛,而以豹皮表之為飾。天子之孤,表帛以虎皮。此說玉及皮帛者,遂言見天子之用贄。○見禮,賢遍反,下同。
【疏】「謂公」至「用贄」○釋曰:此公之孤。上不言子男,而此云「繼子男」者,以上文不見子男也。不見者,以子男與伯同用三玉二石,故空其文,見子男與伯等,以是得言以皮帛繼子男也。以《大行人》注言之,此亦是孤尊,更以其贄見也。知「諸侯孤飾贄以豹皮,天子之孤飾以虎皮」者,《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二者皮中為美,虎皮又貴,天子孤尊,故知義然也。
天子圭中必。
必讀如「鹿車縪」之縪,謂以組約其中央,為執之以備失隊。○必,府結反,戚如字。縪,劉府結反;沈音畢,云劉音非也。按北俗今猶有此語,音如劉音,蓋古語乎?劉音未失。組約,如字,劉阿駮反。為,於偽反。隊,直類反。
【疏】「必讀」至「失隊」○釋曰:上列天子及公侯伯之圭,於此獨言「天子圭中必」者,按《聘禮記》,五等諸侯及聘使所執圭璋,皆有繅藉及絢組,絢組所以約圭中央,恐失墜,即此「中必」之類。若然,圭之中必,尊卑皆有。此不言諸侯圭,舉上以明下可知。云「讀如鹿車縪之縪」者,俗讀之也。此縪、絢組一也。
四圭尺有二寸,以祀天。
郊天,所以禮其神也。《典瑞職》曰:「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邸,丁禮反,又音帝,下文同。
【疏】「郊天」至「上帝」○釋曰:此圭《典瑞》直言所用禮神,不言尺寸,故此言之。此直言「尺二寸」,按《典瑞》注,先鄭云:「中央為璧,圭著其四面,一玉俱成。」又云:「圭未四出。」若然,此尺二寸者,未知璧在中央,通兩畔,總計為尺二寸。未知除璧之外,兩畔之圭各有一尺二寸。據下祼圭尺有二寸而言,則此四圭,圭別尸有二寸。仍未審以璧為邸,邸徑幾許。禮既無文,不可強記也。引《典瑞》者,證祀天為夏正郊所感帝,兼國有故旅祭五帝之事,亦以此圭禮神也。
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
王所搢大圭也,或謂之珽。終葵,椎也。為推於其杼上,明無所屈也。杼,閷也。《相玉書》曰:「珽玉六寸,明自炤。」○杼,直呂反。珽,他頂反。椎,直追反,下同。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殺字之異者,本或作殺,下「取殺」、「殺文」同。相,息亮反。炤,音照。
【疏】「大圭」至「服之」○釋曰:言「大圭」者,以其長,故得大圭之稱。言「服之」者,以其搢於衣帶之間,同於衣服,故以服言之。○注「王所」至「自炤」○釋曰:云「王所搢大圭也」者,《典瑞》云:「王搢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是也。云「或謂之珽」者,《玉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鄭云:「言珽然無所屈。」此注亦云「明無所屈」,皆對諸侯為荼,大夫前屈後屈,故云無所屈也。云「終葵,椎也」者,齊人謂椎為終葵,故云終葵,椎也。云「《相玉書》曰:珽玉六寸,明自炤」者,謂於三尺圭上,除六寸之下,兩畔殺去之,使已上為椎頭。言六寸,據上不殺者而言。云「明自炤」者,玉體瑜不掩瑕,瑕不掩瑜,善惡露見,是其忠實。君子於玉比德焉,言忠實,故云明自炤也。引之者,證大圭者為終葵六寸已下杼之也。
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以土地。
致日,度景至不。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冬日至之景丈有三尺。土猶度也。建邦國以度其地,而製其域。○景度,待洛反,下注同。
【疏】「土圭」至「土地」○釋曰:言「土圭」,謂度土地遠近之圭,故云土圭。○注「致日」至「其域」○釋曰:云「致日,度景至不」者,於地中立八尺之表,於中漏半,夏至日,表北尺五寸,景與土圭等。冬至日,丈三尺,為景至。若不依此,皆為不至,故云度景至不也。但景至與不至,皆由君政得失而來。度之者,若不至,使君改德教也。云「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冬日至之景,丈三尺」者,皆《通卦驗》文。《大司徒》亦云「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云「土猶度也。建邦國以度其地,而製其域」者,此度地封諸侯,日景一分,地差百里,五等諸侯,直取五分景,已下無取尺寸之義也。
祼圭尺有二寸,有瓚,以祀廟。
祼之言灌也。或作「淉」,或作「果」。祼謂始獻酌奠也。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祼,古亂反,注「淉」、「果」皆同。
【疏】「祼圭」至「祀廟」○釋曰:鄭注《小宰》云:「惟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故此唯云「以祀廟」。《典瑞》兼云「以祼賓客」,此不言者,有《典瑞》,故作文略也。○注「祼之」至「前注」○釋曰:讀「祼」為「灌」者,取水灌之義。云「祼謂始獻酌奠也」者,《小宰》注云,祼亦謂祭之,啐之,奠之。以其尸不飲,故云奠之。按《司尊彝》注,祼謂始獻尸。《郊特牲》注云「始獻神也」者,以其祼入獻於尸,故云獻尸二。灌主為降神,故云獻神。三注雖曰不同,其義一也。云「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者,鄭注《典瑞》引漢禮,瓚盤大五升,口徑八寸,下有盤口,徑一尺。言「有流前注」者,案下三璋之勺鼻寸是也。言「前注」者,以尸執之向外,祭乃注之,故云有流前注也。
琬圭九寸而繅,以象德。
琬猶圜也。王使之瑞節也。諸侯有德,王命賜之,使者執琬圭以致命焉。繅,藉也。○琬,於阮反。繅,音早。使,所吏反,下同。藉,慈夜反。
【疏】「琬圭」至「象德」○釋曰:《典瑞》云:「琬圭以治德,以結好。」此不言結好,此文略。彼云治德,據使者而言。此言象德,據圭體而說。彼不言有繅,此言有繅,亦是互見為義。○注「琬猶」至「藉也」○釋曰:云「諸侯有德,王命賜之,使者執琬圭以致命焉」者,若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公羊》云:「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是諸侯有德,王使人賜命之事也。
琰圭九寸,判規,以除慝,以易行。
凡圭,琰上寸半。琰圭,琰半以上,又半為彖飾。諸侯有為不義,使者征之,執以為瑞節也。除慝,誅惡逆也。易行,去煩苛。○琰,餘冉反。慝,吐得反。易,以豉反,又音亦,改也。行,音下孟反,注同。以上,時掌反。彖,直轉反。去,起呂反。苛,音何。
【疏】「凡圭」至「煩苛」○釋曰:知「凡圭,琰上寸半」者,《禮記.雜記》云。知此「琰圭,琰半以上,又半為彖飾」者,以其言「判」,判,半也。又云「規」,明半以上琰至首,規半以下為彖飾可知。云「諸侯有為不義,使者征之,執以為瑞節也」者,此釋「除慝」,故引經文除慝,誅惡逆也。云「易行,去煩苛」者,此非惡逆之事,直政教煩多而苛虐,是諸侯行惡,故王使人執之以為瑞節,易去惡行。
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鄭司農云:「羨,徑也。好,璧孔也。《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玄謂羨猶延,其袤一尺而廣狹焉。○羨,以善反,延也,又音賤,徑也。好,呼報、呼老二反,注同。肉,柔又、柔育二反,下同。瑗,於眷反,劉於原反。袤,音茂。
【疏】「鄭司」至「狹焉」○釋曰:引《爾雅》,欲見此璧好三寸,好即孔也。兩畔肉各三寸,兩畔共六寸,是肉倍好也。後鄭云「羨猶延,其袤一尺而廣狹焉」者,是羨為不圜之貌,造此璧之時,應圜徑九寸。今減廣一寸,以益上下之袤一寸,則上下一尺,廣八寸,故云其袤一尺而廣狹焉。狹焉,謂八寸也。以為度者,天子以為量物之度也。
圭璧五寸,以祀日月星辰。
禮其神也。圭,其邸為璧,取殺於上帝。
【疏】「禮其」至「上帝」○釋曰:此圭璧,謂以璧為邸,旁有一圭,故云「圭,其邸為璧」也。云「取殺於上帝」者,按上文四圭以祀天。此日月星辰為天之佐,故一圭,是取殺於上帝也。按《典瑞》云:「兩圭有邸,以祀地。璋邸射,以祀山川。」彼山川亦取殺於地,此不言者,文略。彼又有珍圭牙璋,此不言者,亦是文略,並玉人造之可知。
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
享,獻也。《聘禮》,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琮,才宗反。
【疏】「享獻」至「以琮」○釋曰:按《小行人》,二王后享天子及後用圭璋,則此璧琮九寸,據上公。引《聘禮》者,欲見經云享天子用璧,享後用琮,此據上公九命。若侯伯當七寸,子男當五寸。
穀圭七寸,天子以聘女。
納徵加於束帛。
【疏】「納徵加於束帛」○釋曰:自士已上,皆用玄纁束帛,但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也。
大璋、中璋九寸,邊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黃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有繅,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馬。
射,琰出者也。勺,故書或作「約」,杜子春云:「當為勺,謂酒尊中勺也。」鄭司農云:「鼻,謂勺龍頭鼻也。衡,謂勺柄龍頭也。」玄謂鼻,勺流也。凡流皆為龍口也。衡,古文,假借字也。衡謂勺徑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瓚。天子巡守,有事山川,則用灌焉。於大山川,則用大璋,加文飾也。於中山川,用中璋,殺文飾也。於小山川,用邊璋,半文飾也。其祈沈以馬,宗祝亦執勺以先之。禮,王過大山川,則大祝用事焉。將有事於四海山川,則校人飾黃駒。○射,食亦反。注及下注同。勺,上灼反,注同。衡,音橫,注「衡謂」並同。祈沈,如字。劉居綺反,《小爾雅》曰:「祭山川曰祈。」沈按《爾雅》「祭山曰庪縣,祭川日浮」,沈祈音九委反,今讀宜依《爾雅》音。大祝,音泰。校,戶教反。
【疏】「大璋」至「前馬」○釋曰:此經說王巡守、出行、過山川禮敬之事。三璋據為勺柄,黃金勺以下據為勺頭。○注「射琰」至「黃駒」○釋曰:「射,琰出者也」者,向上謂之出,謂琰半已上,其半已下為文飾也。先鄭云「鼻,謂勺龍頭鼻」,後鄭增成其義。「衡,謂勺炳龍頭」,後鄭不從。玄謂衡,古文為橫,謂勺徑,破先鄭為勺柄。云「三璋之勺,形如圭瓚」者,圭瓚之形,前注已引漢禮,但彼口徑八寸,下有盤徑一尺。此徑四寸,徑既倍狹,明所容亦少,但形狀相似耳。故云形如圭瓚也。知用灌者,以其圭瓚灌宗廟,明此巡守過山川用灌可知。「於大山川」已下至「半文飾」,皆無正文,鄭君以意解之。云「祈沈以馬」者,取校人飾黃駒,故知馬也。知「宗祝亦執勺以先之」者,即引《大祝職》云「王過大山川,則大祝用事焉」。是大祝用此經黃金勺之事也。云「將有事於四海山川,則校人飾黃駒」者,《校人職》文。引之者,見禮山川非直灌,亦有牲牢。以山川地神,故用黃駒也。《大祝職》云:「王過大山川,大祝用事。」不言中山川、小山川者,舉大者而言,或使小祝為之也。
大璋亦如之,諸侯以聘女。
亦納徵加於束帛也。大璋者,以大璋之文飾之也。亦如之者,如邊璋七寸,射四寸。
【疏】「亦納」至「四寸」○釋曰:鄭知「以大璋之文飾之」者,以其與上大璋同名,明以大璋之文飾之也。又知「如邊璋七寸,射四寸」者,以其天子穀圭七寸以聘女,諸侯不可過於天子為九寸。既文承邊璋之下,而言「亦如之」,明知如邊璋七寸,射四寸也。
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
彖,文飾也。覜,視也。聘,問也。眾來曰覜,特來曰聘。《聘禮》曰:「凡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覜,吐弔反。
【疏】「彖圭」至「覜聘」○釋曰:此謂上公之臣,執以覜聘用圭璋,享用璧琮於天子及後也。若兩諸侯自相聘,亦執之。侯伯之臣宜六寸,子男之臣宜四寸。 ○注「彖圭」至「可也」○釋曰:云「彖,文飾也」者,凡諸侯之臣覜聘,並不得執君之桓圭、信圭之等,直彖為文飾耳。云「覜,視也。聘,問也」者,按《大宗伯》云:「時聘曰問,殷覜曰視。」故據彼而言也。云「眾來曰覜,特來曰聘」者,眾來則元年、七年、十一年,一服朝之歲來者眾也。特來則天子有事乃來,無常期者是也。引《聘禮》者,彼亦云圭、璋、璧、琮四器,故引以為證。云「所寶」,謂不聘時寶之。
牙璋、中璋七寸,射二寸,厚寸,以起軍旅,以治兵守。
二璋皆有鉏牙之飾於琰側。先言牙璋,有文飾也。○鉏,劉、李惻魚反,沈徐加反。
【疏】「二璋」至「飾也」○釋曰:牙璋起軍旅,治兵守,正與《典瑞》文同。彼無中璋者,以其大小等,故不見也。牙璋起軍旅,則中璋亦起軍旅。二璋蓋軍多用牙璋,軍少用中璋。鄭知二璋皆為鉏牙之飾者,以其同起軍旅,又以牙璋為首,故知中璋亦有鉏牙。但牙璋文飾多,故得牙名而先言也。
駔琮五寸,宗后以為權。
「駔」讀為「組」,以組係之,因名焉。鄭司農云:「以為稱錘,以起量。」○駔,音祖。稱,尺正反。錘,直偽反,劉,直危反。
【疏】「駔琮」至「為權」○釋曰:此后所用,故五寸,降於下文天子所用七寸者也。○注「駔讀」至「起量」○釋曰:「駔讀為組」者,於義無取於駔,故從組,以其用組為係。言「因名焉」者,以組為係,名組綜,似以玉飾豆,即名玉豆其類也。先鄭云「以為稱錘,以起量」者,量自是升斛之名,而云為量者,對文,量衡異;散文,衡亦得為量,以其量輕重故也。
大琮十有二寸,射四寸,厚寸,是謂內鎮,宗后守之。
如王之鎮圭也。射,其外鉏牙。
【疏】「如王」至「鉏牙」○釋曰:言「大琮」者,對上「駔琮五寸」為大也。言「十有二寸」者,並角徑之為尺二寸。言「射四寸」者,據角各出二寸,兩相並,四寸。言「是謂內鎮」者,對天子執鎮圭為內,謂若內宰對大宰為內,內司服對司服為內。王不言外者,男子居外,是其常。但婦人陰,則得內稱也。云「射,其外鉏牙」者,據八角鋒,故云鉏牙也。
駔琮七寸,鼻寸有半寸,天子以為權。
鄭司農云:「以為權,故有鼻也。」
【疏】「駔琮」至「為權」○釋曰:此天子以為權,故有鼻。上後權不言鼻者,舉以見後亦有鼻可知。
兩圭五寸,有邸,以祀地,以旅四望。
邸謂之柢。有邸,僢共本也。○柢,音帝,劉作枑,戶古反。僢,昌絹反。
【疏】「兩圭」至「四望」○釋曰:此亦依《典瑞》所解,謂祀神州之神於北郊,及國有故,旅祭四望,以對四圭有邸祀天及旅上帝也。若天地自用黃琮。云「僢共本也」者,亦一玉俱成兩圭,足相對為僢也。
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
獻於所朝聘君之夫人也。
【疏】「彖琮」至「夫人」○釋曰:言「以享夫人」,則是諸侯自相朝,所用致享者也。五等諸侯朝天子,享用璧琮,不降瑞。若自相享,降瑞一等。此八寸據上公、二王后自相享,亦用璧琮八寸。侯伯當六寸。子男自相享退用琥璜,降用四寸。經言諸侯,正是朝,注兼云聘者,其臣聘,彖圭璋璧琮亦皆降一等,與君寸數同,故兼言聘也。此經直言彖琮,不言彖璧以享君,文略可知也。
案十有二寸,棗㮚十有二列,諸侯純九,大夫純五,夫人以勞諸侯。
純猶皆也。鄭司農云:「案,玉案也。夫人,天子夫人。」玄謂案,玉飾案也。夫人,王后也。記時諸侯僭稱王,而夫人之號不別,是以同王后於夫人也。玉案十二以為列,王后勞朝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則十有二列者,勞二王之後也。棗㮚實於器,乃如於案。《聘禮》曰:「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玄被纁里,有蓋,其實棗烝㮚擇,兼執之以進。」○勞,力報反,注同。被,皮寄反。
【疏】「案十」至「諸侯」○釋曰:「案十有二寸」者,謂玉案十有二枚。云「棗栗十有二列」,案案皆有棗栗,為列十有二者,還據案十二為數,不謂一案之上十有二也。○注「純猶」至「以進」○釋曰:先鄭云「夫人,天子夫人」後鄭不從者,勞諸侯以王后為主,豈不見後,先見三夫人乎?故不從也。「玄謂案,玉飾案也」 者,以其在《玉人》,故知以玉飾案也。云「記時諸侯僭稱王」者,春秋之世,吳、楚及越僭號稱王,而吳、楚夫人不稱後,是夫人之號不別也。云「是以同王后於夫人也」者,周王與吳、楚同號王,故周王后號亦下同吳、楚之夫人也。云「案十有二以為列」者,微破賈、馬以此十二列比《聘禮》「醯醢夾碑百甕,十以為列」。云「王后勞朝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則十二列,勞二王之後也」者,以其經「夫人以勞諸侯」,文在下,總結上文三者,故以此義推量之也。云「棗㮚實於器,乃加於案」者,此約《聘禮》,故即引《聘禮》為證也。《聘禮》「五介入境張旃」,是侯伯之卿大夫聘者也。而主國夫人使下大夫勞賓以二竹簋方者,簋法圓今,此竹簋方為之者,此或棗賓與黍稷簋異也。「玄被」者,以玄繒為表。彼《聘禮》,諸侯夫人使下大夫勞,無案,直有棗栗。此後勞有棗栗,又亦有案。引之者,證此棗栗亦盛於竹簋者也。
璋邸射,素功,以祀山川,以致稍餼。
邸射,剡而出也。致稍餼,造賓客納稟食也。鄭司農云:「素功,無彖飾也。」餼或作氣,杜子春云:「當為餼。」○造,七報反。
【疏】「邸射」至「為餼」○釋曰:云「以祀山川」者,謂四望之外,所有山川皆是。云「邸射,剡而出也」者,向上謂之出。半圭曰璋,璋首邪卻之。今於邪卻之處,從下向上總邪卻之,名為剡而出。云「致稍餼,造賓客納稟食也」者,謂賓客在館,主君使人造賓客納稟食,稟食則米者也。以其經云稍餼,稍稍致之,是食米曰稟者也。
楖人。
闕。○楖,莊密反,本或作櫛。
雕人。
闕。○雕,音彫,本亦作彫。
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
必先度一矩為句,一矩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則磬之倨句也。磬之製有大小,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倨,音據。句,沈音鉤,注同,劉如字。先度,待洛反。
【疏】「必先」至「度耳」○釋曰:鄭云「必先度一矩為句」者,據上曲者,一矩為股。據下直者,而求其弦者,弦謂兩頭相望者。云「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者,假令句股各一尺,今以一尺五寸觸兩弦,其句股之形即磬之倨句折殺也。云「磬之製有大小」者,按《樂》云:「磬前長三律,二尺七寸。後長二律,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製也。云「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者,謂此經倨句各一矩,並一矩有半,皆假設言之,以定倨句。及其作磬,非用此度,自依律長短為之也。
其博為一
博謂股博也。博,廣也。
【疏】「博謂」至「廣也」○釋曰:鄭知此博是股廣在上者,以其下文因此博而云「股為二」,明此博即股廣也。此上下云一、二、三者,此亦假一、二、三而為長短廣狹,故不言尺寸也。
股為二,鼓為三。參分其股博,去一以為鼓博;參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
鄭司農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所當擊者也。」玄謂股外面,鼓內面也。假令磬股廣四寸半者,股長九寸也,鼓廣三寸,長尺三寸半,厚一寸。○去,起呂反。令,力呈反,後皆同。
【疏】「鄭司」至「一寸」○釋曰:先鄭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廣,鼓面狹,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謂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以為外。「鼓內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為內。言「假令」者,經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設之言也。若定尺寸,自當依律為短長也。以四寸半為法者,直取從此已下為易計,非實法也。
已上則摩其旁,
鄭司農云:「磬聲大上,則摩鑢其旁。」玄謂大上,聲清也。薄而廣則濁。○已上,時掌反,注同。大,音泰,劉它賀反,下同。鑢,音慮。
【疏】「鄭司」至「則濁」○釋曰:先鄭直云「摩鑢其旁」,不言處所,故後鄭增成之。凡樂器,厚則聲清,薄則聲濁,今大上,是聲清,故摩使薄,薄而廣則濁也。
已下則摩其耑。
大下,聲濁也。短而厚則清。○耑,音端,劉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大下」至「則清」○釋曰:此聲濁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則形小,形小則厚,厚則聲清也。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司弓矢職》茀當為殺。鄭司農云:「一在前,謂箭槖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以前。」○鍭矢,音侯,劉音侯。茀,音殺,色黠反,劉色例反,李音拂。訂,音亭,劉當定反。槖,古老反,下同。
【疏】「參訂」至「以前」○釋曰:云「參訂之而平」者,以其言參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據稱量得訂而言之,云「前有鐵重也」者,若不前鐵重,何以參分得訂也。引《司弓矢職》者,彼鍭矢與殺矢相對,茀矢自與矰矢相對。此上既言鍭矢,明下宜有殺矢對之,故破此茀為殺也。先鄭云「一在前,謂箭槖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以前」者,後鄭意,直據近鏃鐵多,先鄭據長短,又以參分殺一,近鏃宜細,以其鏃長,近鏃雖殺猶重,與後鄭義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鐵差短小也。兵矢,謂枉矢、絜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謂矰矢。○絜,苦結反,又音結。矰,音增。
【疏】「鐵差」至「矰矢」○釋曰:云「鐵差短小也」者,前參分一在前得訂,此五分二在前得訂,故知鐵差短小也。云「兵矢謂枉矢、絜矢也」者,以《司弓矢職》參之,下有七分,當茀矢矰矢,此五分,當枉矢絜矢也。云「田矢,謂矰矢」者,依《鄭誌》。此云田矢謂矰矢,非謂經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經之田矢,鄭言之者,欲見矰矢正田矢。此經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經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亦將田獵,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鄭誌》,趙商問:「《司弓矢》注云:『凡矢之製,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職》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謂矰矢。』數不當應,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謂矰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頃若少疾,此疏初在篋笥之間,屬錄事得之,謹答。」若然,鄭君本意,以矰矢為田矢,非經田矢,自是尋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經田矢是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鄭云「田矢謂矰矢」,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言利諸田獵,茀矢、矰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獵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獵也。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在前,後乃云鍭矢、殺矢,此《矢人》先言鍭矢、殺矢者,彼據事之重者為先,以其枉矢、絜矢用諸戰伐是重,故在前,此據鐵輕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閷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鐵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職》「閷」當為「茀」。○閷,依注為茀,劉符弗反,李音拂。
【疏】「鐵又」至「為茀」○釋曰:上經已破「茀」當為閷,此閷固宜為茀,與矰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證之也。此經直言茀矢,不言矰矢者,以其與茀矢同製,故略而不言也。言「鐵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參分其長而閷其一,
矢槖長三尺,閷其前一尺,令趣鏃也。○閷,本又作殺,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鏃,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矢槖」至「鏃也」○釋曰:按《槖人》注:「矢服長短之製,未聞。」今此注云「矢槖長二尺」,彼以無正文,故云未聞。此云三尺者,約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羽者六寸。○羽,於付反,注及下同。
以其笴厚為之羽深,
笴讀為槖,謂矢幹,古文假借字。厚之數,未聞。○笴,古老反,下相笴同。
水之以辨其陰陽,
辨猶正也。陰沈而陽浮。○辨,皮勉反,劉方免反。
【疏】「辨猶」至「陽浮」○釋曰:就其浮沈刻記之。
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其比以設其羽,
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槖兩旁,弩矢比在上下。設羽於四角。鄭司農云:「比謂括也。」○夾,古洽反,劉古協反。比,毗誌反,下及注同。
【疏】「夾其」至「括也」○釋曰:云「弓矢比在槖兩旁」者,以其弓豎用之,故比在槖之兩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橫用之,故比在槖上下。云「設羽於四角」者,無問弓之矢,弩之矢,比在兩旁上下,皆設羽於四角,同也。
參分其羽以設其刃,
刃二寸。
【疏】「刃二寸」○釋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參分其羽以設其刃」,不可參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參分取一,得二寸為刃,故知刃二寸。
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
故書「憚」或作「怛」。鄭司農云:「讀當為『憚之以威』之憚,謂風不能驚憚箭也。」○憚,音怛,都達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
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
刃長寸,脫「二」字。鋌一尺。○鋌,直頂反。垸,音丸。
【疏】「刃長」至「一尺」○釋曰:知脫「二」字者,據上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若刃一寸,則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脫「二」字也。
前弱則俛,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遲,羽殺則趮。
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俛,低也。翔,回顧也。紆,曲也。揚,飛也。豐,大也。趮,旁掉也。○趮,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弔反。
是故夾而搖之,以眡其豐殺之節也;
今人以指夾矢儛衛是也。○搖,本又作 ??,羊招反。
【疏】「是故」至「節也」○釋曰:上經陳幹羽失所,今此經說知矢之羽病狀,故云「夾而搖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
橈之,以眡其鴻殺之稱也。
橈搦其幹。○橈,乃孝反。稱,尺證反。搦,女角反。
【疏】「橈之」至「稱也」○釋曰:此經說知矢幹之病狀。此言「鴻」,即上文「強」是也。此言「殺」,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笴,欲生而摶,同摶欲重,同重節欲疏,同疏欲㮚。
相猶擇也。生謂無瑕蠹也。摶讀如「摶黍」之摶,謂圜也。鄭司農云:「欲㮚,欲其色如㮚也。」○相,息亮反,注同。摶,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相猶」至「㮚也」○釋曰:云「生謂無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義無所取,故以無瑕蠹解之。無瑕,謂無異色。無蠹,謂無蠹孔也。云「摶讀如摶黍之摶」者,讀如《爾雅.釋鳥》,黃鳥,摶黍也。此取其摶圜之義。先鄭云「欲㮚,欲其色如㮚也」者,觀經㮚,義取堅實。先鄭云色如㮚,即是堅實者。
陶人為甗,實二鬴,厚半寸,脣寸。盆,實二鬴,厚半寸,脣寸。甑,實二鬴,厚半寸,脣寸,七穿。
量六斗四升曰鬴。鄭司農云:「甗,無底甑。」○甗,魚輦反,又音唁,劉魚建反,沈魚偃反,一音彥,甑也。鬴,音輔。
【疏】「量六」至「底甑」○釋曰:六斗四升曰鬴,昭三年《左氏傳》齊晏子辭。云「甗無底甑」者,對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實五觳,厚半寸,脣寸庾,實二觳,厚半寸,脣寸。
鄭司農云:「觳讀為斛。觳受三鬥,《聘禮記》有斛。」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鬥二升。庾讀如「請益與之庾」之庾。○鬲實,音曆。觳,音斛。
【疏】「鄭司」至「之庾」○釋曰:先鄭云「觳讀為斛,觳受三鬥」,又引「《聘禮記》有斛」者,按下《瓬人》「豆實三而成觳」,受鬥二升,有成文。而先鄭讀「觳」為「斛」,斛受十鬥。又云「觳受三鬥」,復引《聘禮記》有斛,其言自相亂,後鄭皆不從之也。「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鄭觳受三鬥或十鬥也。讀「庾」為「請益與之庾」之庾者,讀從《論語》孔子、冉有辭。《小爾雅》「匊二升,二匊為豆,豆四升,四豆曰區,四區曰釜,二釜有半謂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禮記》云「十六鬥曰籔」,注云:「今文籔為逾。」逾即庾也。按昭二十六年,申豐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鬥。」以此知庾有二法也。
瓬人為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脣寸,豆實三而成觳,崇尺。
崇,高也。豆實四升。○瓬,方往反。
【疏】「瓬人」至「崇尺」○釋曰:祭宗廟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據祭天地及外神尚質,器用陶匏之類也。注云「豆實四升」者,晏子辭。按《易.損卦.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進黍稷於神也。初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為木。五,《離》爻也,《離》為日。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也。是以知以木為之,宗廟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則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是其義也。若然,簋法圓。《舍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注與此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內圓外方」者,彼發簠而言之。
凡陶旊之事,髻墾薜暴不入市。
為其不任用也。鄭司農云:「髻讀為刮。薜讀為藥黃檗之檗。暴讀為剝。」玄謂髻讀為跀。墾,頓傷也。薜,破裂也。暴,墳起不堅致也。○髻,音刮。墾,苦狠反。薜,卜革反,劉薄駮反,注同。暴,音剝,又音雹,或蒲到反。為,於偽反。任,音壬。跀,劉音月,或五刮反,一音兀,又五活反。墳,扶粉反。致,直吏反。
【疏】「為其」至「致也」○釋曰:先鄭云「髻」讀為「刮」,刮是亂刮摩之義,故「不任用」理無所取,故後鄭不從。「薜」,讀為「藥黃檗」之檗,取音同。又以「暴」為「剝」者,凡為器,無剝破之義,故後鄭亦不從也。玄謂「髻」讀為「跀」,跀,謂器不正,欹邪者也。
器中膊,豆中縣。
膊讀如「車輇」之輇。既拊泥而轉其均,尌膊其側,以擬度端其器也。縣,縣繩正豆之柄。○中,丁仲反,下同。膊,市專反,注輇同。縣,音玄,後皆放此。拊,音附,又方附反。尌,音樹,本又作樹。儗,疑紀反。度,待洛反。
【疏】「膊讀」至「之柄」○釋曰:云「膊讀如車輇之輇」者,讀從《雜記》「載以輇車」之輇,取音同也。云「尌膊其側」者,按下文「膊崇四尺」,上下高四尺,無邪曲。轉其均之時,當擬度此膊,宜與膊相應,其器則正也。「豆中縣」者,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縣繩相應,其豆則直。
膊崇四尺,方四寸。
凡器高於此,則垺不能相勝。厚於此,則火氣不交,因取式焉。○垺,芳符反,又普回反。勝,音升。
【疏】「凡器」至「式焉」○釋曰:「高於此」,謂崇四尺有餘也。「厚於此」,謂厚於此四寸,謂垺拊四畔各一寸也。埒厚,火氣不交,埒不孰則易破者也。
梓人為箰虡。
樂器所縣,橫曰箰,植曰虡。鄭司農云:「箰讀為竹筍之筍。」○箰,息允反,本又作筍。虡,音巨。植,直吏反,又時力反。
【疏】「梓人為筍虡」○釋曰:此文與下文為總目耳,故下文重說為筍虡之法也。○注「樂器」至「之箰」○釋曰:樂器所縣於筍虡者,謂鍾、磬、鎛者也。先鄭「筍」讀為「竹筍」之「筍」,筍,謂竹初生,則醢人筍菹者也。亦取音同也。
天下之大獸五:脂者,膏者,臝者,羽者,鱗者。
脂,牛羊屬。膏,豕屬。臝者,謂虎豹貔螭為獸淺毛者之屬。羽,鳥屬。鱗,龍蛇之屬。○臝,力果反,下同。貔,音毗。螭,來知反。
【疏】「天下」至「鱗者」○釋曰:此文亦與下為目,故下亦別列五者,所用不同也。○注「脂牛」至「之屬」○釋曰:知「脂是牛羊屬,膏,豕屬」者,下云二者祭宗廟以為牲,故知也。鄭注《內則》云:「凝者曰脂,釋者曰膏。」臝屬者,謂虎豹貔<豸離>淺毛者之屬。按《月令.季夏》亦云:「其蟲臝」,注云:「虎豹淺毛者。」「鱗,龍蛇之屬」者,《月令.春》云 「其蟲鱗」,注云:「龍蛇之屬也。」
宗廟之事,脂者、膏者以為牲;
致美味也。
【疏】「宗廟」至「為牲」○釋曰:上總言,於此已下別言之者,欲分別可為筍虡者也。
臝者、羽者、鱗者以為筍虡;
貴野聲也。
【疏】「臝者」至「筍虡」○釋曰:此三者以為筍虡,仍是總言可以為筍虡,以別於上云「為牲」者耳。至下文,仍更簡別可為筍,可為虡,二者不同者也。
外骨、內骨,卻行、仄行、連行、紆行,以脰鳴者,以注鳴者,以旁鳴者,以翼鳴者,以股鳴者。以胷鳴者,謂之小蟲之屬,以為雕琢。
刻畫祭器,博庶物也。外骨,龜屬。內骨,蟞屬。卻行,螾衍之屬。仄行,蟹屬。連行,魚屬。紆行,蛇屬。脰鳴,蛙黽屬。注鳴,精列屬。旁鳴,蜩屬。翼鳴,發皇屬。翼鳴,蚣蝑動股屬。胷鳴,榮原屬。○卻,羌略反,劉去逆反。仄,音側。紆,乙俱反,李又香於反。脰,音豆,頸也。注,陟又反,劉都豆反,一音之樹反。脰鳴,本亦作骨,又作<上凶下月>,於本作骨,云敝屁屬也,賈、馬作胃,賈云:「靈,蠵也。」鄭云:「榮原屬也。」不知榮原之屬以何鳴,作骨者,恐非也,沈云作胷,為得亦所未詳,聶音胃,劉本作胷,音鹵。琢,丁角反。蟞,必滅反,本又作鱉。螾衍,上羊忍反,下如字,《爾雅》云:「螾衍入耳。」郭璞云:「蚰蜓也。」按此蟲能兩頭行,是卻行,劉云或作衍蚓,衍,音延,今曲也。蛙,戶媧反。黽,莫幸反。蜩,音條,蟬也。,五兮反,又五曆反,又五結反。蚣,息容反。蝑,思餘反,又思呂反。榮原,如字,原亦作螈,音同,又五丸反。
【疏】「刻畫」至「原屬」○釋曰:上云大鳥獸,或為宗廟牲,或為筍虡設。今此更別言「小蟲之屬」,以飾祭器者也。自「紆行」以上,不能鳴者,據行而言。自「脰鳴」已下,能鳴者,據鳴而言。云「以為雕琢」者,以雕畫及刻為琢飾者也。此注龜為外骨,蟞為內骨,按《易.說卦》云「離為鱉,為蟹,為龜」,注皆云「骨在外」。與此注違者,龜鱉皆外骨,但此經外骨內骨相對,以鱉外有肉緣,故為內骨也。云「卻行,螾衍之屬」者,按《爾雅.釋蟲》「螾衍,入耳。」按《方言》云「螾衍」,注云:「延兩音,自關而東謂之螾衍。」音引。云「仄行,蟹屬」者,今人謂之旁蟹,以其側行故也。云「連行,魚屬」者,以其魚唯行相隨,故謂之連行也。云「紆行,蛇屬」者,紆,曲也。以其蛇行屈曲,故謂之紆行也。云「脰鳴,蛙黽屬」者,蛙黽,即蝦蟆也。脰,項也,以其項中鳴也。云「注鳴,精列屬」者,按《釋蟲》云:「蟋蟀,蛩。」注云:「今促織也,亦名青 {列蟲}。」《方言》:「楚謂之蟋蟀,或謂之蛩,南楚之間或謂之王孫。」云「旁鳴,蜩屬」者,此即蟬也,蟬鳴在脅。云「翼鳴,發皇屬」者,按《爾雅》: 「蛂,蟥蛢。」郭云:「甲蟲也,大如虎豆,綠色,今江東呼為黃蛢。」即此發皇也。云「股鳴,蚣蝑動股屬」者,《七月》詩云:「五月斯螽動股。」陸機云:「幽人州人謂之春箕,長而青角,長股,股鳴者。」云「脰鳴,榮原屬」者,此記本不同,馬融以為胃鳴,於寶本以為骨鳴。胃在六府之內,其鳴又未可以骨,為狀亦難信,皆不如作脰鳴也。揚雄以為蛇醫,或謂之榮原。
厚脣弇口,出目短耳,大胷燿後,大體短脰,若是者謂之臝屬,恒有力而不能走,其聲大而宏。有力而不能走,則於任重宜;大聲而宏,則於鍾宜。若是者以為鍾虡,是故擊其所縣,而由其虡鳴。
燿讀為哨,頎小也。鄭司農云:「宏讀為紘綖之紘,謂聲音大也。由,若也。」○弇,於檢反。燿,所教反,劉、李羊肖反。哨,音稍,劉、李音與耀同,沈蘇堯反。頎小,音傾,李一音懇。
【疏】「燿讀」至「若也」○釋曰:云「燿讀為哨,頎小也」者,哨與頎,皆是少小之義,故云哨頎小也。凡猛獸有力者,皆前粗後細,故云「大胸燿後」。先鄭讀「宏」為「紘綖」之紘,讀從桓二年臧哀伯云「衡紞紘綖」,取其音同耳。
銳喙決吻,數目顅脰,小體騫腹,若是者謂之羽屬,恒無力而輕,其聲清陽而遠聞。無力而輕,則於任輕宜;其聲清陽而遠聞,於磬宜。若是者以為磬虡,故擊其所縣,而由其虡鳴。
吻,口腃也。顅,長脰貌。故書「顅」或作「巠」。鄭司農云:「巠讀為『<上髟下間>頭無髮』之<上髟下間>。」○銳喙,況廢反,一音昌銳反。決,如字,又烏穴反。吻,劉無憤反,戚亡粉反。數,劉音促,李粗角反。顅,苦顏反,又楷田反,李又古慳反,又戶弔反。聞,音問,下同。腃,音權。巠,劉苦顏反,又客田反,一音工定反,按《左傳》有華巠,音苦耕反。<上髟下間>,劉苦顏反,呂、沈同云:「鬢禿也。」或若瞎反,一音枯曷反。
【疏】「銳喙」至「虡鳴」○釋曰:上既言鍾虡,此說磬虡,磬輕於鍾,故畫鳥為飾。○注「吻口」至「之<上髟下間>」○釋曰:云「吻,口腃」者,鳥乃喙長決物,食之時,則以近喙本決,故云決吻。鄭云吻,口腃也。云「顅,長脰貌」者,脰,項也。謂長項貌。先鄭云「讀為<上髟下間>頭無髮之<上髟下間>」 者,時俗有以無髮為<上髟下間>,故讀從之,亦取音同也。此是鍾磬之虡,不言鑮虡,鑮虡與鍾同,以其鑮如鍾而大,獨在一虡為異耳。
小首而長,摶身而鴻,若是者謂之鱗屬,以為筍。
摶,圜也。鴻,傭也。○摶,徒丸反。傭,敕龍反。
【疏】「小首」至「為筍」○釋曰:上論鍾磬之虡用鳥獸不同,此論二者之筍同用龍蛇鱗物為之也,故直云「為筍」,不別言鍾之與磬,欲見二者同也。
凡攫閷援簭之類,必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
謂筍虡之獸也。深猶藏也。作猶起也。之而,頰<乞頁>也。○攫,俱縛反,舊居碧反,李又九夫反。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援,音袁。簭,音筮。頰<乞頁>,許慎口忽反,云禿也,劉九本反,李又其懇反,一音苦紇反,又音混。
【疏】「凡攫」至「之而」○釋曰:此及下經覆釋上文鍾虡之獸。云「攫閷」者,攫著則殺之。援攬則噬之。如此之類,「必藏其爪,出其目,又作其鱗之而」。鱗之而,謂動頰<乞頁>,此皆可畏之貌。○注「筍虡」至「<乞頁>也」○釋曰:此說鍾虡云之獸,不言筍。鄭言筍者,筍虡相將之物,故連言之耳。云「鱗之而頰<乞頁>也」者,舊讀「<乞頁>」字以沽罪反,謂起其頰<乞頁>。劉炫以為於義無所取,當為頰<乞頁>
音壺。讀之,於義為允也。
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麟之而,則於眡必撥爾而怒。苟撥爾而怒,則於任重宜。且其匪色,必似鳴矣。
匪,采貌也。故書「撥」作「廢」,「匪」作「飛」。鄭司農云:「廢讀為撥,飛讀為匪。以似為發。」○撥,必末反,沈蒲末反。匪,芳鬼反,注下同。
【疏】「深其」至「鳴矣」○釋曰:此經重解上文之義。鄭云「匪,采貌」者,以其以色配,匪明匪是采貌也。先鄭云「以似為發」者,以似非真實,故為發,發,謂鳴聲發謂者也。
爪不深,目不出,鱗之而不作,則必穨爾如委矣。苟穨爾如委,則加任焉,則必如將廢措,其匪色必似不鳴矣。
措猶頓也。故書「措」作「厝」,杜子春云:「當為措。」○穨爾,如字,李湯過反。廢措,七故反,注同。厝,劉音錯,七洛反,又七故反。
【疏】「爪不」至「鳴矣」○釋曰:此經說脂者、膏者,止可為牲,不可以為虡之義也。子春從措,不從厝者,厝置之義,非措頓,故從措也。
梓人為飲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勺,尊升也。觚、豆,字聲之誤,觚當為觶,豆當為鬥。○勺,上灼反,注同。觚,依注作觶,之豉反,下同。豆,依注作鬥,舊音主亦多口反,下一「豆酒」同。觚豆,音孤。
【疏】「勺尊」至「為鬥」○釋曰:爵製,今《韓詩說》:「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古《周禮說》亦與之同。謹按:《周禮》「一獻三酬,當一豆,即觚二升,不滿豆矣」。鄭玄駮之云:「觶字,角旁友,汝潁之間師讀所作。今禮角旁單,古書或作角旁氏。角旁氏則與觚字相近。學者多聞觚,寡聞觚,寫此書亂之而作觚耳。又南郡太守馬季長說,一獻而三酬則一豆,豆當為鬥,一爵三觶相近。」《禮器制度》云:「觚大二升,觶大三升。」是故鄭從二升觚,三升觶也。鄭云「觚、豆,字聲之誤」者,觶字為觚,是字之誤;鬥字為豆,是聲之誤。
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也。
一豆酒,又聲之誤,當為「鬥」。
凡試梓,飲器鄉衡而實不盡,梓師罪之。
鄭司農云:「梓師罪也。衡謂麋衡也。《曲禮》『執君器齊衡』。」玄謂衡,平也。平爵鄉口酒不盡,則梓人之長罪於梓人焉。○鄉,許亮反,注同。長,丁丈反。
【疏】「鄭司」至「人焉」○釋曰:先鄭云「梓師罪也」者,謂梓師身自得罪。後鄭不從者,梓師是梓官之長,不可自受罪,故為梓師罪梓人也。先鄭云「衡謂麋衡也」者,麋即眉也。但器有大小,不可據上畔與眉平,故後鄭不從。據下畔,無問大小,皆得平也。引《曲禮》者,彼衡謂與心平,與此義異,引之者,雖於處不同,平義相似,故引之也。
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
崇,高也。方猶等也。高廣等者,謂侯中也。天子射禮,以九為節,侯道九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高廣等,則天子侯中丈八尺。諸侯於其國亦然。鵠,所射也。以皮為之,各如其侯也。居侯中參分之一,則此鵠方六尺。唯大射以皮飾侯。大射者,將祭之射也。其餘有賓射、燕射。○參分,方云反,注「參分下身居一分」同。鵠,古篤反,注下同。射,食亦反,下「射三侯」,下文「射女」同。
【疏】「梓人」至「一焉」○釋曰:禮射有三,有燕射、賓射、大射。大射,射鵠。賓射、燕射、射侯。法亦與此同。○注「崇高」至「燕射」○釋曰:云「高廣等者,謂侯中也」者,《鄉射記》云:「弓二寸以為侯中,中則身也。」云「天子射禮,以九為節」者,按《射人》及《樂師》皆云「天子以《騶虞》九節」是也。云「侯道九十弓」者,此約《大射禮》「大侯九十弓」,天子九節,亦九十弓可知。云「弓二寸以為侯中」者,《鄉射記》文。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侯中,侯中一丈,則九十弓者,侯中丈八尺。云「諸侯於其國亦然」者,《大射禮》云「大侯九十,糝侯七十,犴侯五十」是也。但天子九十弓無文,約取畿外諸侯有九十、七十、五十弓,今此以天子至尊為主,以諸侯亦如之。云「鵠,所射也」者,《射義》云:「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又云:「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是所射者也。」云「以皮為之,各如其侯也」者,侯,謂以皮飾兩畔,其鵠之皮亦與飾侯用皮同也。謂若虎侯以虎皮飾侯側,其鵠亦用虎皮。其餘熊豹麋等亦然。云「居侯中參分之一」者,釋經「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云「則此鵠方六尺」者,以侯方丈八尺,三六十八,故知方六尺也。云「唯大射以皮飾侯」者,對賓射射正者,以五色飾侯之側為云氣也。燕射射獸侯者,亦畫云氣,飾侯之側也。云「大射者,將祭之射也」者,《射義》說大射之事,云:「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是將祭而射,謂之大射也。其餘有賓射、燕射者,禮射者有此三也。賓射,《射人》所掌是也。燕射,《燕禮》所云是也。又《鄉射記》亦云燕射之事也。其餘更有鄉射,不言者,鄉射射采侯,則亦賓射也,故不別言也。
上兩个,與其身三,下兩个半之。
鄭司農云:「兩个,謂布可以維持侯者也。上方兩枚,與身三,設身廣一丈,兩个各一丈,凡為三丈。下兩个半之,傅地,故短也。」玄謂个讀若「齊人搚幹」之幹。上个、下个,皆謂舌也。身,躬也。《鄉射禮記》曰:「倍中以為躬,倍躬以為左右舌,下舌半上舌。」 然則九節之侯,身三丈六尺,上个七丈二尺,下个五丈四尺。其制,身夾中,个夾身,在上下各一幅。此侯凡用布三十六丈。言上个與其身三者,明身居一分,上个倍之耳,亦為下个半上个出也。个或謂之舌者,取其出而左右也。侯製上廣下狹,蓋取象於人也。張臂八尺,張足六尺,是取象率焉。○兩个,讀為幹,古旦反,下及注同,李云大,鄭依字。傅,音附。搚,乃答反。亦為,於偽反。率,音類,本又作類,又音律。
【疏】「上兩」至「半之」○釋曰:此經云「身」,即中上布一幅者是也。上兩个居二分,身居一分,故云「上兩个與其身三」,謂三分如等也。云「下兩个半之」者,謂半其出者也。一侯、二侯、三侯皆然,故不定侯名也。○注「鄭司」至「率焉」○釋曰:先鄭意,身即與中為一,謂方丈者,其上又加布一幅,長三丈,為兩个。後鄭不從者,侯有中,有躬,有个三者,今先鄭唯有身,不見中,故不從之也。「玄謂个搚若齊人搚幹之幹」者,讀從《公羊傳》「桓公朝齊,齊侯使公子彭生搚幹而殺之」。是幹為脅骨,故云脅幹之幹。此个亦與侯為幹,故讀從之也。引《鄉射記》者,欲見有中、有躬、有舌三者。云「下个五丈四尺」者,其上兩个各出丈八尺,令此下个上出九尺,兩畔共減十八尺,故有五丈四尺。云「此侯凡用布三十六丈」者,古者布幅廣二尺二寸,二寸為縫,皆以二尺計之。此侯是九十弓侯,侯中丈八尺,則九幅布,布長丈八尺。九幅九丈,幅有八尺,為七丈二尺,添前為十六丈二尺。上下躬各三丈六尺,即上下共為七丈二尺。其上个七丈二尺,下个有五丈四尺,添前總用布三十六丈也。其七十弓侯,侯中一丈四尺。其五十弓侯,侯中一丈。皆倍中以為躬,倍躬以為左右个,計之皆可知也。
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
綱所以係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鄭司農云:「綱,連侯繩也。縜,籠綱者。縜讀為竹中皮之縜。舌,維持侯者。」○縜,於貧反,或尤粉反,劉侯犬反,一音古犬反。植,直吏反。籠,鹿工反。
【疏】「上綱」至「寸焉」○釋曰:綱以係侯於植者也。植則在兩傍邪豎之也。必知邪豎之者,下个半上个,皆出舌尋,明知兩相皆邪向外豎之也。
張皮侯而棲鵠,則春以功;
皮侯,以皮所飾之侯。《司裘職》曰:「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謂此侯也。春讀為蠢。蠢,作也,出也。天子將祭,必與諸侯群臣射,以作其容體,出其合於禮樂者,與之事鬼神焉。○棲,音西。春,出允反。
【疏】「張皮」至「以功」○釋曰:云「張皮侯」者,天子三侯,用虎、熊、豹皮飾侯之側,號曰皮侯。而棲鵠者,各以其皮為鵠,名此為鵠者,綴於中央,似鳥之棲,故云「而棲鵠」也。○注「皮侯」至「神焉」○釋曰:「天子將祭」已下,皆取《射義》之意以解此也。
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
五采之侯,謂以五采畫正之侯也。《射人職》曰:「以射法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下曰:「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明此五正之侯,非大射之侯明矣。其職又曰:「諸侯在朝,則皆北面。」遠國屬者,若諸侯朝會,王張此侯與之射,所謂賓射也。正之方外如鵠,內二尺。五采者,內朱,白次之,蒼次之,黃次之,黑次之。其侯之飾,又以五采畫云氣焉。○畫正,音征,下皆同。獲,如字,下皆同,或音胡化反。
【疏】「張五」至「國屬」○釋曰:此據賓射之侯言。「五采」是九十弓之侯。若七十弓者則三正,五十弓者則二正也。言「遠國屬」者,對畿內諸侯為遠國。若以要服以內對夷狄諸侯,則夷狄為遠國也。○注「五采」至「氣焉」○釋曰:鄭引《射人職》賓射及大射二者,陰破賈馬、以此五采與上春以功為一物,故云「非大射之侯明矣」。云「正之方外如鵠」者,惟云「參分其侯鵠居一焉」,不見賓射之侯,故云「如鵠」,亦當參分其侯,正居一焉。云「內二尺」者,中央畫朱方二尺,故《司裘》注引諸家方二尺曰正。以此二尺為本,其外以白蒼等充其尺寸,使大如鵠也。凡畫正,皆先以朱,次白,次青,次黃,次玄。以射是相克伐之事,故還以向南為本,其次皆以相克為次。其三正者,去玄黃,二正者,又去白青,直以朱綠也。云「其侯之飾,又以五采畫云氣焉」者,皮侯以皮為飾其側,此正即畫,明其側亦以云氣為飾也。
張獸侯,則王以息燕。
獸侯,畫獸之侯也。《鄉射記》曰:「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亦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凡畫者丹質。」是獸侯之差也。息者,休農息老物也。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勞,力報反。使,色吏反。
【疏】「獸侯」至「而射」○釋曰:此燕射之侯也。引《鄉射記》白質、赤質者,皆以白土、赤土塗之。大夫士言「布」,謂白布不塗。君畫一,臣畫二,取陽奇陰耦之義。畫虎熊豹,取君臣相犯。畫麋鹿豕者,取其君臣相養。「凡畫者丹質」,以周尚赤,故以赤為質地也。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者,謂十月農功畢,君臣飲酒,以休農止息之,老萬物也。云「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者,勞使臣,謂若《四牡》勞使臣之來。若與群臣飲酒者,君臣間暇無事而飲酒。云 「而射」者,息老物及勞使臣,並無事飲酒,三者燕皆有射法。此燕射,以其事褻,天子已下,唯有五十步侯而已,無尊卑之別也。
祭侯之禮,以酒脯醢。
謂司馬實爵而獻獲者於侯,薦脯醢折俎,獲者執以祭侯。○折,之設反。
【疏】「祭侯」至「脯醢」○釋曰:鄭云「謂司馬實爵獻獲者於侯」已下,皆依大射而言。彼雖諸侯禮,天子射亦然。又此不辨大射、賓射、燕射,則三等射皆同。按《大射》,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乃祭侯左右个及中。
其辭曰:「惟若寧侯,
若猶女也。寧,安也。謂先有功德,其鬼有神。○女,音汝,下文並注同。
【疏】「若猶」至「有神」○釋曰:祭侯者,祭先有功德之侯。若射侯,則射不寧侯,有罪者也,下文「毋或」一經是也。舉有功以勸示,又舉有罪以懲之,故兩言之也。
毋或若女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女。
或,有也。若,如也。屬猶朝會也。抗,舉也,張也。○毋,音無。
強飲強食,詒女曾孫諸侯百福。
詒,遺也。曾孫諸侯,謂女後世為諸侯者。○強,其丈反,下同。詒,羊之反,又羊誌反。遺,唯季反。
廬人為廬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尋。
柲猶柄也。八尺曰尋,倍尋曰常。酋、夷,長短名。酋之言遒也。酋近夷長矣。○廬,力吳反,下同。柲,音秘。殳,音殊。酋,在由反。遒,在由反,或子由反,沈慈有反。
【疏】「柲猶」至「長矣」○釋曰:凡此經所云柄之長短,皆通刃為尺數而言。八尺曰尋,倍尋曰常,皆約上文車有六等之數,皆以四尺為差而知之也。云「酋、夷,長短名,酋近夷長矣」,按上注以酋夷為發聲,則無義例。至此而言長短名,為義解之者,鄭意雖是發聲,夷為長,故開口引聲而言之;酋為短,故合口促聲而言之也。
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
人長八尺,與尋齊,進退之度三尋,用兵力之極也。而無已,不徒止耳。
【疏】「人長」至「止耳」○釋曰:此據極長者夷矛三尋而言。云「而無已,又以害人」者,已,止也。謂不徒止,又以害人。人,自己身也。
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遠,食飲飢,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言罷羸宜短兵,壯健宜長兵。○罷,音皮。羸,劣皮反。
【疏】「言罷」至「長兵」○釋曰:按《司馬法》云:「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此言攻國之兵欲短,則弓矢是也。守國之兵欲長,則殳矛是也。言「戈戟助」者,攻國守國,皆有戈戟以助弓矢殳矛,以其戈戟長短處中故也。
凡兵,句兵欲無彈,刺兵欲無蜎,是故句兵椑,刺兵摶。
句兵,戈戟屬。刺兵,矛屬。故書「彈」或作「但」,「蜎」或作「絹」。鄭司農云:「但讀為彈丸之彈,彈謂掉也。絹讀為悁邑之悁,悁謂橈也。椑讀為鼓鼙之鼙。」玄謂蜎亦掉也。謂若井中蟲蜎之蜎。齊人謂柯斧柄為椑,則椑,隋圜也,摶,圜也。○句,劉俱具反,沈音鉤,下注同。彈,徒旦反,注同。刺,七賜反,注同。蜎,於全反,又於兗反,李又烏犬、烏玄二反,或巨兗反。椑,薄兮反,注鼙同。摶,徒丸反。掉,徒弔反。悁,烏玄反。橈,乃教反,下同。蟲蜎,巨兗反。隋,他果反。圜,音圓。
【疏】「句兵」至「圜也」○釋曰:以戈有胡孑,其戟有援向外,為磬折人,胡刃向下,故皆得為句兵也。先鄭云「絹讀為悁邑之悁」者,猶如《詩》云「中心悁悁」,是悁邑之意,故以義讀之也。「椑讀為鼓鼙之鼙」 者,讀從《樂記》云「鼓鼙之聲」之鼙也。「玄謂蜎亦掉也」者,同是欲堅勁,不欲柔軟者也。「謂若井中蟲蜎之蜎」者,俗讀之。井中有蟲,蜎蜎擾擾然也。云「椑,隋圜」者,謂側方而去楞是也。
毄兵同強,舉圍欲細,細則校;刺兵同強,舉圍欲重,重欲傅人,傅人則密,是故侵之。
改句言毄,容殳無刃。同強,上下同也。舉謂手所操。鄭司農云:「校讀為『絞而婉』之絞。重欲傅人,謂矛柄之大者在人手中者。侵之,能敵也。」玄謂校,疾也。傅,近也。密,審也,正也。人手操細以毄則疾,操重以刺則正。然則為矜,句兵堅者在後,刺兵堅者在前。○校,古飽反,李又侯巧反。傅,音附,下及注同。操,七曹反。絞,古飽反。矜,巨巾反,下同。
【疏】「改句」至「在前」○釋曰:云「改句言毄」者,上云句兵謂戈戟,此經云毄,是改句云毄,以殳長丈二而無刃,可以毄打人,故云毄兵也。云「同強,上下同也」者,謂本末及中央皆同堅勁,故云同強也。先鄭云「校讀為絞而婉之絞,絞,疾也」者,按昭元年,虢之會,叔孫穆子見楚公子圉,曰:「美矣,君哉。」及退會,子羽謂子皮曰:「叔孫絞而婉。」注云:「絞,切也。」故讀從之,取切疾之義也。云「然則為矜,句兵堅者在後」者,以句兵向後牽之,故云堅者在後也。云「刺兵堅者在前」者,以向前推之,故云堅者在前也。言此者,欲見句兵手執處欲得細,細則手執之牢也。刺兵執處欲得粗而勁,則手穩也。
凡為殳,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被而圍之。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五分其晉圍,去一以為首圍。凡為酋矛,參分其長,二在前、一在後而圍之。五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參分其晉圍,去一以為刺圍。
被,把中也。圍之,圜之也。大小未聞。凡矜八觚。鄭司農云:「晉謂矛戟下銅鐏也。刺謂矛刃胸也。」玄謂晉讀如「王搢大圭」之搢,矜所捷也。首,殳上鐏也。為戈戟之矜,所圍如殳,夷矛如酋矛。○被,皮義反,注同。去,起呂反,下同。晉,如字,又音箭。把,音霸。鐏,存悶反,劉子悶反。捷,初洽反。
【疏】「被把」至「酋矛」○釋曰:「凡為殳,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被而圍之」者,殳長丈二尺,五分取一,則得二尺四寸,為把處而圜之也。「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者,後鄭云晉謂矜所捷也,則殳於手把處亦有銅鐏,擬捷地豎之。言「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又五分其晉圍,去一以為首圍」者,鄭云圍之大小未聞,則二者皆未知粗細也。云首圍,謂在上頭,上頭宜稍細之也。矛去刺圍者,謂柄入刃處也。云「凡矜八觚」者,以經二者,近手皆云「圍之」,明不圜者為八觚也。先鄭云「刺謂矛刃胸也」者,人胸當前,故以前為胸,以其矛刃直前,故名矛刃胸也。玄謂「晉讀如王搢大圭之搢」者,讀從《典瑞》。云「王搢大圭,執鎮圭」,彼搢為插,此晉亦插,故從之,是以云「矜所捷也」。云「首,殳上鐏也」者,殳下有銅鐏,取其入地。此殳首無,亦以上頭為首而稍細之,以其似鐏,故鄭云首殳上鐏也。云「為戈戟之矜,所圍如殳」者,以其上文云句兵,次云毄兵,注云改句言毄,容殳無刃。此文即云殳,以此互見言之,足明戈戟之體與殳同也。知夷矛與酋矛同者,以其同是矛,但長短為異,故知體亦同也。
凡試廬事,置而搖之,以眡其蜎也;灸諸牆,以眡其橈之均也;橫而搖之,以視其勁也。
置猶樹也。灸猶柱也。以柱兩牆之間,免而內之,本末勝負可知也。正於牆,牆。○置,如字,李直吏反。灸,音救。尌也,音樹。柱,知主反,下同。免,音挽。,所立反,本又作澀,又作{刃止},同。
【疏】「置猶」至「牆」○釋曰:此經有三事,「置而搖之」,謂豎之於地上,以手搖之,以視其蜎蜎然均否。「灸諸牆」,謂柱之兩牆,觀其體之強弱均否。「橫而搖之」,謂橫置於膝上,以一手執一頭搖之,以視其堅勁以否也。
六建既備,車不反覆,謂之國工。
六建,五兵與人也。反覆,猶軒周。○覆,芳服反,注同。周,音周。
【疏】「六建」至「人也」○釋曰:知「六建,五兵與人」者,以其從上而下,廬人所造有柄者,戈戟殳與酋矛夷矛五兵而已。按上車有六等,除軫與人四兵,此云六建,建在車上,明無軫,自取人與五兵為六建可知也。
匠人建國,
立王國若邦國者。
【疏】「立王」至「國者」○釋曰:《周禮》單言國者,據王國;邦國連言,據諸侯。經既單言國,鄭兼言邦國者,以其下文有王及諸侯城製,明此以王國為主,其中兼諸侯邦國可知。下文又有都城製,則此亦兼都城也。
水地以縣,
於四角立植,而縣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為位而平地。
【疏】「於四」至「平地」○釋曰:此經說欲置國城,先當以水平地,欲高下四方皆平,乃始營造城郭也。云「於四角立植,而縣」者,植即柱也。於造城之處,四角立四柱而縣,謂於柱四畔縣繩以正柱。柱正,然後去柱,遠以水平之法遙望,柱高下定,即知地之高下。然後平高就下,地乃平也,乃後行下以景正四方之事。
置槷以縣,眡以景。
故書「槷」或作「弋」,杜子春云:「槷當為弋,讀為杙。」玄謂槷,古文「臬」假借字。於所平之地中央,樹八尺之臬,以縣正之,視之以其景,將以正四方也。《爾雅》曰:「在牆者謂之杙,在地者謂之臬。」○槷,魚列反,注臬同。弋,以職反,下杙同,劉杙音予則反。
【疏】「置槷」至「以景」○釋曰:此經說既得平地,乃於中營治也。云「置槷」者,槷亦謂柱也。云「以縣」者,欲取柱之景,先須柱正。欲須柱正,當以繩縣而垂之於柱之四角四中,以入繩縣之,其繩皆附柱,則其柱正矣。然後視柱之景,故云「視以景」也。○注「故書」至「之臬」○釋曰:「玄謂槷,古文臬假借字」者,今之槷,從木、執聲之省者也。古之槷,為臬法字,故《尚書.康誥》云「女陳時臬」,臬法字,亦得為槷柱之字,故云假借字也。云「於其所平之地中央,樹八尺之臬,以縣正之」者,《天文誌》云「夏日至,立八尺之表」,《通卦驗》亦云「立八神,樹八尺之表」,故知樹八尺之臬,臬即表也。必八尺者,按《考靈曜》曰:「從上向下八萬里,故以八尺為法也。」彼云八神,此縣,一也。以於四角四中,故云須八神,神即引也,向下引而縣之,故云神也。云「視之以其景,將以正四方也」者,即下云「為規,識日出、日入之景」是也。引《爾雅》「在牆者謂之杙,在地者謂之臬」者,證此臬是在地樹之者也。
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日出日入之景,其端則東西正也。又為規以識之者,為其難審也。自日出而畫其景端,以至日入,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交,乃審也。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為其,於偽反。度,侍洛反。
【疏】「日出」至「北正」○釋曰:云「日出日入之景,其端則東西正也」者,謂於前平地之中央立表訖,乃於日出之時畫記景之端,於日入之時又畫記景,以繩測景之兩端,則東西正矣。云「又為規以識之者,為其難審也」者,謂此經為規識日出與日入之景者,為景兩端長短難審,故為規規景也。云「自日出而畫其景端,以至日入」者,還是景之兩端耳。云「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交,乃審也」者,謂於中臬以繩取景之兩端,一匝,則景之遠近定,遠近定則東西乃審。云「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者,兩交間,正謂兩景端之半,度景兩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必中屈之者,於夏日至中漏半,於臬南向北所度之處,於東西景端亦相當,故須中屈之也。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
日中之景,最短者也。極星,謂北辰。○朝,如字。
【疏】「晝參」至「朝夕」○釋曰:前經已正東西南北,恐其不審,猶更以此二者以正南北。言「朝夕」,即東西也。南北正,則東西亦正,故兼言東西也。○注「日中」至「北辰」○釋曰:云「日中之景,最短者也」者,《大司徒》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以其在上臨下,故最短也。云「極星,謂北辰」者,當夜半考之。《爾雅》云:「北極謂之北辰。」辰,時也,天下取正焉,故謂之北辰。極,中也。以居天之中,故謂之北極也。
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
營謂丈尺其大小。天子十二門,通十二子。
【疏】「匠人」至「三門」○釋曰:按《典命》云:「上公九命,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以九為節。」侯伯子男已下,皆依命數。鄭云「國家謂城方,公之城蓋方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並《文王有聲》詩箋差之,天子當十二里。此云九里者,按下文有夏殷,則此九里通異代也。鄭《異義駁》「或云周亦九里城」,則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不取《典命》等注。由鄭兩解,故義有異也。疏備在《典命》也。○注「營謂」至「二子」○釋曰:云丈尺,據高下而言。云天小,據遠近而說也。云「天子十二門,以通十二子」者,按《孝經援神契》云:「天子即政,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慎文命,下各十二子。」如是,甲乙丙丁之屬,十日為母,子丑寅卯等十二辰為子,故王城面各三門,以通十二子也。
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
國中,城內也。經緯謂涂也。經緯之涂,皆容方九軌。軌謂轍廣,乘車六尺六寸,旁如七寸,凡八尺,是謂轍廣。九軌積七十二尺,則此涂十一步也。旁如七寸者,輻內二寸半,輻廣三寸半,綆三分寸之二,金轄之間三分寸之一。○涂,音塗。綆,方穎反。轄,胡瞎反。
【疏】「國中」至「之一」○釋曰:言「九經九緯」者,南北之道為經,東西之道為緯。王城面有三門,門有三涂,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車從中央。鄭云「旁加七寸者,輻內二寸半」者,計轂在輻內九寸有餘,今言輻內有二寸半者,不加輿下覆轂者也。
左祖右社,面朝後市,
王宮所居也。祖,宗廟。面猶鄉也。王宮當中經之涂也。○鄉,許亮反。
【疏】「王宮」至「涂也」○釋曰:言「王宮所居也」者,謂經左右前後者,據王宮所居處中而言之,故云王宮所居也。云「王宮當中經之涂也」者,按祭義注云:「周尚左。」桓二年,取郜大鼎,納於大廟。何休云:「質家右宗廟,尚親親。文家左宗廟,尚尊尊。」義與此合。按劉向《別錄》云:「路寢在北堂之西,社稷宗廟在路寢之西。」又云:「左明堂辟雍,右宗廟社稷。」皆不與禮合,鄭皆不從之矣。
市朝一夫。
方各百步。
【疏】「方各百步」○釋曰:按《司市》,市有三期,總於一市之上為之。若市總一夫之地,則為大狹。蓋市曹、司次、介次所居之處,與天子二朝皆居一夫之地,各方百步也。
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
世室者,宗廟也。魯廟有世室,牲有白牡,此用先王之禮。脩,南北之深也。夏度以步,令堂脩十四步,其廣益以四分脩之一,則堂廣十七步半。
【疏】「世室」至「步半」○釋曰:鄭云「此用先王之禮」者,世室用此經夏法,白牡用殷法,皆是用先王之禮也。云「夏度以步」者,下文云「三四步」,明此「二七」是十四步也。云「令堂脩十四步」者,言假令,以此堂云二七,約之,知用步,無正文,故鄭以假令言之也。知「堂廣十七步半」者,以南北為脩十四步,四分之,取十二步,益三步為十五步。餘二步,益半步,為二步半,添前十五步,是十七步半也。
五室,三四步,四三尺,
堂上為五室,象五行也。三四步,室方也。四三尺,以益廣也。木室於東北,火室於東南,金室於西南,水室於西北,其方皆三步,其廣益之以三尺。土室於中央,方四步,其廣益之以四尺。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
【疏】「堂上」至「七丈」○釋曰:云「五室象五行」者,以其宗廟製如明堂,明堂之中有五天帝,五人帝、五人神之坐,皆法五行,故知五室象五行也。東北之室言木,東南之室言火,西南之室言金,西北之室言水。五行先起東方,故東北方之室言木。其實東北之室兼水矣,東南之室兼木矣,西南之室兼火矣,西北之室兼金矣。以其中央大室有四堂,四角之室皆有堂,故知義然也。中央之室大一尺者,以其在中,號為大室,故多一尺也。云「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者,以其大室居中,四角之室皆於大室外,接四角為之。大室四步,四角室各三步,則南北三室十步,故六丈。東西三室六丈,外加四三尺,又一丈,故七丈也。
九階,
南面三,三面各二。
【疏】「南面三三面各二」○釋曰:按賈、馬諸家皆以為九等階。鄭不從者,以周殷差之,夏后氏宮室,故一尺之堂為九等階,於義不可,故為旁九階也。鄭知南面三階者,見《明堂位》云:「三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面北上。」故知南面三階也。知餘三面各二者,《大射禮》云:「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又《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奔喪》云:「婦人奔喪,升自東階。」以此而言,四面有階可知。
四旁兩夾,窗,
窗助戶為明,每室四戶八窗。○夾,古洽反,劉古協反。窗,初江反,一音怱。
【疏】「窗助」至「八窗」○釋曰:言「四旁」者,五室,室有四戶,四戶之旁皆有兩夾窗,則五室二十戶、四十窗也。
白盛,
蜃炭也。盛之言成也,以蜃灰堊牆,所以飾成宮室。○蜃,常軫反。堊,烏路反,又烏洛反。
【疏】「蜃炭」至「宮室」○釋曰:《地官.掌蜃》「堂供白盛之蜃」,則此蜃灰出自掌蜃也。云「以蜃灰堊牆」者,《爾雅》云:「地謂之黝,牆謂之堊。」堊即白蜃。堊之,使壁白也。
門堂,三之一,
門堂,門側之堂,取數於正堂。今堂如上製,則門堂南北九步二尺,東西十一步四尺。《爾雅》曰:「門側之堂謂之塾。」○塾,音孰,劉又音育。
【疏】「門堂」至「之塾」○釋曰:鄭云「今堂如上製」者,以上堂不言步,故此注亦云令。假令如上製,南北十四步,東西十七步半。今云「三之二」,謂三分取二分,以十四步取十二步,三分之,得八步。二步為丈二尺,三分之,得八尺。以六尺為一步,添前為九步,餘二尺,故云「南北九步二尺」也。云「東西十一步四尺」者,十七步半,以十五步得十步,餘二步半為丈五尺,三分之,得一丈。以六尺為一步,餘四尺,添前為十一步四尺也。引《爾雅》「門側之堂謂之塾」者,證此經門堂為塾之義也。《尚書.顧命》「左塾右塾」,亦此類也。
室,三之一。
兩室與門,各居一分。
【疏】「兩室」至「一分」○釋曰:此室即在門堂之上作之也。言「各居一分」者,謂兩室與門,各居一分。鄭不言尺數,義可知,故略而不言也。
殷人重屋,堂脩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
重屋者,王宮正堂若大寢也。其脩七尋五丈六尺,放夏周,則其廣九尋七丈二尺也。五室各二尋。崇,高也。四阿若今四柱屋。重屋,復笮也。○重,直龍反,下及注同。放,方往反。復,音福。笮,側白反。
【疏】「重屋」至「笮也」○釋曰:云「王宮正堂若大寢也」者,謂對燕寢側室非正,故以此為正堂大寢也。言「放夏周」者,夏在殷前,可得言放,其周在殷後,亦言放者,此非謂殷人放周而為之。鄭直據上文夏法,下文周法。言放,猶言約夏周者也。雖言放夏周,經云「堂脩七尋」,則其廣九尋。若周言南北七筵,則東西九筵。是偏放周法,而言放夏者,七九偏據周,夏后氏南北狹,東西長,亦是放之,故得兼言放夏也。云「四阿,若今四柱屋」者,《燕禮》云:「設洗當東霤。」則此四阿,四霤者也。云「重復,復笮也」者,若《明堂位》云:「復廟重簷屋。」鄭注云:「重簷,重承壁材也。」則此復笮亦重承壁材,故謂之重屋。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
明堂者,明政教之堂。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周堂高九尺,殷三尺,則夏一尺矣,相參之數。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製。○度九,劉直路反,戚待洛反,下及注同。禹卑,如字,劉音婢。與,音餘。
【疏】「明堂」至「同製」○釋曰:此記人據周作說,故其文備於周,而略於夏殷,是以下文皆據周而說也。以夏之世室,其室皆東西廣於南北也。周亦五室,直言「凡室二筵」,不言東西廣,鄭亦不言東西益廣,或五室皆方二筵,與夏異製也。若然,殷人重屋,亦直云堂脩七尋,不言室,如鄭意,以夏周皆有五室十二堂,明殷亦五室十二堂。云「明堂者,明政教之堂」者,以其於中聽朔,故以政教言之。明堂者,明諸侯之尊卑。《孝經緯.授神契》云:「得陽氣明朗,謂之明堂,以明堂義大,故所合理廣也。」云「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者,對夏度以步,殷度以尋,是王者相改也。云「周堂高九尺,殷三尺,則夏一尺矣」者,夏無文,以後代文而漸高,則夏當一尺,故云「相參之數」。「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言「與」者,以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也。云「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製」者,互言之者,夏舉宗廟,則王寢、明堂亦與宗廟同製也。殷舉王寢,則宗廟、明堂亦與王寢同製也。周舉明堂,則宗廟、王寢亦與明堂製同也。云「其同製」者,謂當代三者其製同,非謂三代製同也。若然,周人殯於西階之上,王寢與明堂同,則南北七筵,惟有六十三尺。三室居六筵,南北共有一筵,一面惟有四尺半,何得容殯者。按《書傳》云:「周人路寢,南北七雉,東西九雉,室居二雉。」則三室之外,南北各有半雉,雉長三丈,則各有一丈五尺,足容殯矣。若然,云同製者,直製法同,無妨大矣。據周而言,則夏殷王寢亦製同,而大可知也。
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涂度以軌。
周文者,冬因物宜為之數。室中,舉謂四壁之內。
【疏】「周文」至「之內」○釋曰:云「周文者,各因物宜為之數」者,對殷已上質,夏度以步,殷度以尋,無異稱也。因物宜者,謂室中坐時馮幾。堂上行禮用筵。宮中合院之內無幾無筵,故用手之尋也。在野論里數皆以步,故用步。涂有三道,車從中央,故用車之軌。是因物所宜也。云「室中,舉謂四壁之內」者,對宮中是合院之內。依《爾雅》,宮猶室,室猶宮者,是散文宮室通也。
廟門容大扃七个,
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每扃為一个,七个二丈一尺。○扃,古熒反。个,古賀反,注及下同。
【疏】「大扃」至「一尺」○釋曰:知「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者,此約《漢禮器制度》。
闈門容小扃參个,
廟中之門曰闈門。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參个,六尺。○闈,音韋,劉音暉。膷,音香。
【疏】「廟中」至「六尺」○釋曰:云「廟中之門曰闈門」者,《爾雅》文。此即《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是也。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者,亦《漢禮器制度》知之。膷鼎亦牛鼎,但上牛鼎扃長三尺,據正鼎而言。此言膷鼎,據陪鼎三,膷、臐、膮而說也。
路門不容乘車之五个,
路門者,大寢之門。乘車廣六尺六寸,五个三丈三尺,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兩門乃容之,則此門半之,丈六尺五寸。
【疏】「路門」至「五寸」○釋曰:下云「應門」,則此路門以近路寢,故特小為之。經言「乘車」,據輿廣六尺六寸者,按《輿人》云「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鄭注云:「車,輿也。」故知此云車亦據輿也。云「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者,若容兩个、三个、四个,正應云容乘車之兩个、三个、四个。若四个上復有餘分,應云四个,然後見其分數多少,今直云不容乘車之五个,明兩門乃容之,猶如上文云中地食者,其民可任者二家五人之類也。
應門二徹參个。
正門謂之應門,謂朝門也。二徹之內八尺,三个二丈四尺。
【疏】「正門」至「四尺」○釋曰:云「正門謂之應門」者,《爾雅》文。以其應門內路門外有正朝,臣入應門至朝處,君臣正治之所,故謂此門為應門,是以鄭云「謂朝門也」。
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
內,路寢之里也。外,路門之表也。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事處。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六卿三孤為九卿。
【疏】「內路」至「九卿」○釋曰:內外,據路寢之表里言之,則九卿之九室在門外正朝之左右為之,故鄭據漢法朝堂諸曹治事處,謂正朝之左右為廬舍者也。云「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者,《九嬪職》文。按《內宰》,王有六宮,九嬪已下分居之。若然,不得復分居九室矣。此九嬪之九室與九卿九室相對而言之,九卿九室是治事之處,則九嬪九室亦是治事之處,故與六宮不同。是以鄭引《九嬪職》掌婦學之法,則九室是教九御之所也。云「六卿三孤為九卿」,孤同卿數者,以命數同故也。按《昏義》以夏之九卿,謂三孤與六卿為九,此云九卿,亦謂周之三孤六卿為九卿。
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
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
【疏】「九分」至「之屬」○釋曰:云「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者,鄭恐九分其國分其地域,故云分國之職也。云「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 者,欲見分職為九分之意。以其三公三孤無正職,天地四時正職,六卿治之,其餘非正職者,分為三分,三公治之,三孤則佐三公者也。但三公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鄉之教,《書傳》又云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則三公六卿亦有職。此亦據夏而言,周則未見分為九分也。
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
阿,棟也。宮隅、城隅,謂角浮思也。雉長三丈,高一丈。度高以高,度廣以廣。○浮思,並如字,本或作罘罳,同。高一,古報反,後放此。度,待洛反,下同。
【疏】「阿棟」至「以廣」○釋曰:云「王宮門阿之制五雉」者,五雉,謂高五丈。云「宮隅之制七雉」者,七雉,亦謂高七丈。不言宮牆,宮牆亦高五丈也。云「城隅之制九雉」者,九雉,亦謂高九丈。不言城身,城身宜七丈。云「阿,棟也」者,謂門之屋,兩下為之,其脊高五丈。鄭以「浮思」解「隅」者,按漢時云「東闕浮思災」,言災,則浮思者,小樓也。按《明堂位》云「疏屏」,注亦云:「今浮思也。刻之為云氣蟲獸,如今闕上為之矣。」則門屏有屋覆之,與城隅及闕皆有浮思,刻畫為云氣並蟲獸者也。云「雉長三丈,高一丈。度高以高,度廣以廣」者,凡版廣二尺。《公羊》云:「五版為堵,高一丈,五堵為雉。」《書傳》云:「雉長三丈,度高以高,度長以長,廣則長也。言高一雉則一丈,言長一雉則三丈。」引之者,證經五雉、七雉、九雉,雉皆為丈之義。
經涂九軌,環涂七軌,野涂五軌。
廣狹之差也。故書「環」或作「轘」,杜子春云:「當為環。環涂,謂環城之道。」○環,如字,劉戶串反。轘,戶關反。
【疏】「廣狹」至「之道」○釋曰:「環涂」,謂繞城道如環然,故謂之環也。「野涂」,國外謂之野,通至二百里內。以其下有都之涂三軌,言都,則三百里大夫家,涂亦三軌也,故知此野通二百里內也。不言緯者,以與經同也。
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
都,四百里外距五百里,王子弟所封。其城隅高五丈,宮隅門阿皆三丈。
【疏】「都四」至「三丈」○釋曰:鄭云「都,四百里外距五百里,王子弟所封」者,則唯據大都而言,不通小都卿之采地。以《司裘》「諸侯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共麋侯」,則卿不入諸侯中。此云都,按諸侯而言,故不及小都也。大都,諸侯兼三公,直云「王子」,其言略,兼有三公可知。云「城隅高五丈」者,以上文王門阿五雉,今云「門阿之制為都城制」,城制五雉。若據城身,則與下諸侯同,故知此城制據城隅也。云「宮隅門阿皆三丈」者,以下文畿外諸侯尊得申,為台門高五丈,此畿內屈,故宮隅隅門阿皆三丈也。
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
諸侯,畿以外也。其城隅制高七丈,宮隅門阿皆五丈。《禮器》曰:「天子諸侯台門。」
【疏】「諸侯」至「台門」○釋曰:鄭知「諸侯,畿以外」者,上文都據畿內諸侯,故知此諸侯據畿以外也。引《禮器》者,欲見諸侯門阿得與天子同之意也。按《異義》,古《周禮》說云:「天子城高七雉,隅高九雉。公之城高五雉,隅高七雉。侯伯之城高二雉,隅高五雉。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隱元年服注云:「與古《周禮》說同。」其天子及公故與以《匠人》同,其侯伯以下與此《匠人》說異者,此《匠人》云「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高五雉亦謂城隅也。其城高三雉,與侯伯等,如是,子男豈不如都乎?明子男城亦與伯等,是以《周禮》說不云子男及都城之高,直云「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有此《匠人》相參,以知子男皆為本耳,亦互相曉,明子男之城不止高一丈隅二丈而已。如是,王宮隅之制以為諸侯城制者,惟謂上公耳。以此計之,王城隅高九雉,城高七雉。上公之城,隅高七雉,城高五雉。侯伯已下城,隅高五雉,城高三雉。天子門阿五雉,則宮亦五雉,其隅七雉。上公之制,鄭云「宮隅門阿皆五雉」,則其宮亦五雉。都之制,鄭云「宮隅門阿皆三雉」,則其宮高亦三雉。何者?天子門阿與宮等,明知其餘皆等。惟伯子男宮與都等,其門阿蓋高於宮,當如天子五雉。何者?《禮器》云:「天子諸侯台門,大夫不台門。」以此觀之,天子及五等諸侯,門阿皆五雉可知。都城據大都而言,其小都及家之城,都當約中五之一,家當小九之一,為差降之數未聞也。
環涂以為諸侯經涂,野涂以為都經涂。
經,亦謂城中道。諸侯環涂五軌,其野涂及都環涂、野涂皆三軌。
【疏】「經亦」至「三軌」○釋曰:諸侯直云「經涂」,不言緯涂,緯涂亦與天子環涂同可知。諸侯及都皆不言環涂、野涂,文略,有可知,故鄭增成之也。知「諸侯環涂五軌,野涂三軌」者,以經涂七軌以下差降為之,故知義然也。又知「都環涂、野涂皆三軌」者,此涂皆男子由右,女由左,車從中央,三者各一軌,則都之野涂不得降為一軌,是以《遂人》注云「路容三軌」,遙釋此也。云都之野涂與環涂同,以其野涂不得上於田間川上之路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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