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卷三十四:秋官司寇第五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46 發表
版本狀態: 
內容未經校對
書籍首頁: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疏】「惟王」至「民極」○釋曰:義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經說》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侀,音刑。

【疏】「禁所」至「罪施」○釋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師》「五禁以左右刑罰」。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設禁示之,防其奸惡。若有不忌為奸,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無刑,以殺止殺,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經說》曰」者,《孝經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過出罪施者,下侀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體。過誤者出之,實罪者施刑。是以《尚書》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引之者,證司寇行刑當審慎也。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者。鄭司農說以《論語》曰:「柳下惠為士師。」鄉士,主六鄉之獄。○鄉,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釋曰:自此已下論設官分職之事。云「刑官之屬」者,此一句總為刑官六十官為目,故云之屬。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師」者,秋官之考,雖「下大夫四人」,亦四命。「鄉士」,其職云「掌國中」,國中兼百里內六鄉,以八人分主六鄉,故謂之鄉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眾也,小官理眾事也。○注「士察」至「之獄」○釋曰:訓「士」為「察」者,義取察理獄訟,是以刑官多稱士。先鄭引《論語》士師,欲見士官理獄訟之事。案:上代以來,獄官之名有異。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傷察瘡」,鄭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諸侯同,故魯有司寇,晉魏絳亦云「歸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國異政,家殊俗,官名隨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晉有士榮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歸死於司敗」;《論語》云「陳司敗」;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是後官號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釋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書。胥為什長。徒給繇役。義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別職,故各有職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遂士,主六遂之獄者。

【疏】「遂士」至「獄者」○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獄故也。鄉士主六鄉之獄,遂士主六遂之獄,所以鄉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遠,故官卑;以六遂在遠郊外,兼主公邑,地廣人眾,故官多。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縣士,主縣之獄者。

【疏】「距王」至「獄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野」,謂掌三等公邑之獄。故鄭於《縣士職》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總言之。」故其職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獄,遂士兼掌之矣。既三處獄並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縣」,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獄者,縣在四百里中,故舉中以言,其實外內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

【疏】「方士」至「獄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鄭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獄,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鄭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獄者」也。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訝,迎也。士官之迎四方賓客。○訝,五嫁反。

【疏】「訝迎」至「賓客」○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方之獄訟」,非直迎賓客,以獄訟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遙反,卷內同。

【疏】「朝士」至「之法」○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為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雖為刑獄所施,至於防禁之屬,皆在秋官,又於賓客是主人所敬,故鄉飲酒坐賓於西北,象天地嚴凝之氣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賓客之事亦屬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諸侯皆三朝:內朝二,路門外與路寢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門內、庫門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司民主民數。

【疏】「司民主民數」○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登萬民之數」,凡斷獄弊訟,必須知民年幾老幼,是以司民雖非刑獄,連類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故其職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剌,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剌,七賜反。訊,言信。

【疏】「剌殺」至「殺之」○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獄之類,故在此。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約,言語之約束。○約,劉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劉詩樹反,一音如字。

【疏】「司約」至「四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盟,以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禮》曰:「涖牲曰盟。」○約,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盟以」至「曰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載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職,主也。

【疏】「職金」○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罰、貨罰」,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犯政為惡曰厲。厲士主盜賊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犯政」至「奴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盜賊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為惡曰厲」者,厲是惡鬼殺厲之事,故以造惡為厲也。云「厲士主盜賊之兵器」者,其職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六人。

○賈,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傳》云:「二曰言,言之不從,則有犬禍。」故連類在此。犬有兩義,案《說卦》「艮為狗」,艮卦在丑,艮為止,以能吠守止人,則屬艮,以能言,則屬兌,兌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鄭司農云:「圜,謂圜土也。圜土,謂獄城也。今獄城圜。《司圜職》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謂圜土也。又《大司寇職》曰『以圜土聚教罷民』,故《司圜職》曰『掌收教罷民』。」○圜,於權反。罷,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獄之事,故在此。○注「鄭司」至「罷民」○釋曰:先鄭所引皆當其義,故後鄭從之。但獄城圜者,東方主規,規主仁恩,凡斷獄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囚,拘也,主拘係當刑殺之者。

【疏】「囚拘」至「之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守盜賊,凡囚者」。刑獄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

【疏】「戮猶」至「辱之」○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斬殺賊諜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隸,給勞辱之役者。漢始置司隸,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隸給」至「近郡」○釋曰:以隸是罪人為奴僕,故知「給勞辱之役」也。又引「漢始置司隸」云云者,以漢時司隸官與周同,故舉以為況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

盜賊之家為奴者。

【疏】「罪隸」至「十人」○釋曰:此中國之隸言罪隸。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盜賊之家為奴者」。蠻隸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鄭云「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者,謂隸中選取善者,以為役之員數為限。其餘眾者以為隸民,故《司隸職》云「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謂之民者也。

蠻隸,百有二十人。

征南夷所獲。

閩隸,百有二十人。

閩,南蠻之別。○閩,亡巾反,又音文。

夷隸,百有二十人。

征東夷所獲。

貉隸,百有二十人。

征東北夷所獲。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其餘謂之隸民。○貉,音陌。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憲,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憲表」至「禁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憲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憲不為法,而為表憲者,又案其職云:「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明憲為表懸,示人使知者也。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禁殺戮者,禁民不得相殺戮。

【疏】「禁殺」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司斬殺戮者,以告而誅之」,是禁民相殺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釋曰:此亦謂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廬,賓客行道所舍。

【疏】「廬賓」至「所舍」。○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達國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廬是「賓客行道所舍」者,見《遺人》云「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

蜡,骨肉腐臭,蠅蟲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職也。蜡讀如狙司之狙。○蜡,清預反,注同。蠅,以繩反。骼,更白反。貍,亡皆反,本又作埋。骴,本又作胔,似賜反。

【疏】「蜡骨」至「之狙」。○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骴」,又云「凡國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骴」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骴」。掩亦埋,但骼骴不同,故別言也。言骼骴者,凡人物皆是。云「蜡讀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讀從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時,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為春時陽,不欲陰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雍,謂堤防止水者也。○雍,於勇反,劉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雍謂」至「者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溝瀆澮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鄭司農云「萍讀為蛢,或為萍號起雨之萍」。玄謂今《天問》萍號作萍。《爾雅》曰:「萍,蓱,其大者蘋。」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無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萍,音平,又蒲丁反。蛢,蒲丁反,《爾雅》云:「蛂,黃蛢」。萍號,蒲丁反。萍蓱,上音平。

【疏】「萍氏」○釋曰:按其職云「掌國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注「鄭司」至「沉溺」○釋曰:先鄭讀「萍」為「蛢」,取音同。云「或為萍號起雨之萍」者,亦《天問》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謂「今《天問》」者,《離騷》有《天問》篇,天不可問,故以《天問》為名。此就足先鄭,音義同。引《爾雅》「萍,蓱,其大者蘋」者,此以義相曉也。云「讀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讀,取音同,皆取萍水草無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寤,覺也,主夜覺者。○覺,音教,下同。

【疏】「寤覺」至「覺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覺也,主夜覺者」,凡人之寐臥恒在寢,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覺而漫出門者,故謂之為夜覺也。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烜,火也,讀如衛侯毀之毀,故書「毀」為「垣」,鄭司農云「當為烜」。○烜,音毀,注毀同。烜,劉音袁。

【疏】「烜火」至「為烜」○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鐸修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讀如衛侯毀之毀」者,《春秋左氏》「衛侯毀滅邢」,《詩》云「王室如燬」,燬,亦火之別名也。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社子春云:「條當為滌器之滌。」玄謂滌,除也。狼,狼扈道上。○條,音滌,徒曆反,注同。

【疏】「條狼」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當執鞭以趨辟」,凡誓僕及誓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注「杜子」至「道上」○釋曰:云「滌器之滌」者,讀從《特牲》、《少牢》滌祭器等之滌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謂不蠲之物在道,猶今言狼藉也。

脩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閭謂里門。

【疏】「閭謂里門」○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比國中宿互橐」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閭謂里門」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門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鄭司農云:「冥讀為《冥氏春秋》之冥。」玄謂冥方之冥,以繩縻取禽獸之名。○冥,如字,又莫曆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設弧張,為阱護以攻猛獸」,是冥然使之不覺,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注「鄭司」至「之名」○ 釋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書名,若晏子《呂氏春秋》之類,取其音讀也。後鄭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繩縻取禽獸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覺之意也。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庶讀如藥煮之煮,驅除毒蠱之言。書不作蠱者,字從聲。○庶,音煮,又章預反。蠱,音古。

【疏】「庶讀」至「從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毒蠱」,是除惡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讀如藥煮之煮」者,俗讀,意取以藥煮去病,去毒蠱亦如是。云「書不作蠱者,字從聲」者,除蠱者,庶是去之意,故為庶不為蠱也,是其取聲。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穴搏蟄獸所藏者。○搏,音博,劉音付。蟄,直立反。

【疏】「穴搏」至「藏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政蟄獸」,是除猛惡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蟄獸所藏」者,凡獸蟄皆藏在穴中,故以穴為官名,使取蟄獸也。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翨,鳥翮也。鄭司農云:「翨讀為翅翼之翅。」○翨,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翨鳥」至「之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猛鳥」,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云「翨,鳥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鳥有羽翨者皆有翮,故云「翨,鳥翮也」。凡翨、翅皆作翅,不作翨,故彼從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剝之。鄭司農云:「柞讀為音聲唶唶之唶,屋笮之笮。」○柞,側百反,注唶屋笮皆同。校,古飽反。

【疏】「柞氏」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注「柞除」至「之笮」○釋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見《詩》云「載芟載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剝之者,見其職云:「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是先刊剝之。先鄭讀「柞」為「音聲唶唶之唶」者,讀從《春秋》「行扈唶唶」之唶。又為「屋笮之笮」者,俗讀,皆從音同也。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

書「」或作「夷」。鄭司農云:「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玄謂「」讀如剃小兒頭之剃。書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從類耳」。《月令》曰「燒行水」,謂燒所芟草乃水之。○,字或作雉,同,它計反,徐庭計反。去,起呂反。芟,所御反。蘊,紆粉反,徐憂群反。剃,它計反。

【疏】「氏」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殺草」,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注「書」至「水之」○釋曰:先鄭從古書「」為「夷」,故引古今而為證也。《春秋》者,《左氏傳》隱六年,「夏五月,鄭伯侵陳。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曰:『親人善鄰,國之寶也。』又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蘊崇之。』」注云:「芟,刈。夷,殺。蘊,積。崇,聚。」「玄謂讀如剃小兒頭之剃」者,俗讀也。云「字從類耳」者,人發之剃從發,草還草下為之,故云類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見草須燒之,又須水之意也。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鄭司農云:「硩讀為擿,蔟讀為爵蔟之蔟,謂巢也。」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硩,音摘,它曆反,徐丈列反,沈敕徹反,李又思亦反。蔟,倉獨反。

【疏】「折蔟」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覆夭鳥之巢」,是除惡之類,故在此。○注「鄭司」至「折聲」○釋曰:先鄭讀「硩」為「擿」,後鄭不從者,先鄭意以為杖擿破之,故從「擿」,後鄭意以石物等投擲為義,故不從。先鄭又云「蔟」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後鄭從之。「玄謂硩,古字從石,折聲」者,以石投擲毀之,故古字從石,以折為聲,是上聲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翦,斷滅之言也,主除蠱蠹者。詩云:「實始翦商。」○蠹,都路反。

【疏】「翦斷」至「翦商」○釋曰:在此者,案其職院「掌除蠹物」,故鄭云「翦,斷滅言之也,主除蠱蠹者」,故在此。引《詩》者,證翦是翦除。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赤犮猶言捇拔也,主除蟲豸自埋者。○赤,如字,一音采昔反。犮,徐音跋,畔末反,劉房末反。捇,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劉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疏】「赤犮」至「埋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牆屋」,注「除蟲豸藏逃其中者」,《爾雅.釋蟲》云:「有足曰蟲,無足曰豸。」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言「赤犮猶言捇拔」者,拔,除去之也。

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鄭司農云:「蟈讀為蜮,蜮,蝦覅也。《月令》曰『螻蟈鳴』,故曰『掌去鼃黽』。鼃黽,蝦蟆屬。書或為『掌去蝦蟆』。」 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字從蟲,國聲也。蜮乃短狐與。○蟈氏,音古獲反,注同,劉又音國。蜮,劉音或,一音古獲反。蝦,音遐。蟆,音麻。螻,音樓。鼃,戶蝸反,又斛佳反。黽,莫幸反。蛙,戶蝸反,劉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與,音餘,下官與同。

【疏】「蟈氏」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去鼃黽」,亦是除惡之義,故在此也。○注「鄭司」至「狐與」○釋曰:先鄭以蟈為蜮,又以蜮為蝦蟆,後鄭不從,鼃黽,蝦蟆屬,是其類也。云「書或為掌去蝦蟆」者,於義可也。「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蟈為一物。云「字從蟲,國聲也」者,國與蟈為聲,所謂左形右聲者也。云「蜮乃短狐與」者,案莊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狀如鱉,古無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瘡如疥,遍身中濩蜮蜮,故曰災,禮曰惑君則有。」案《五行誌》,劉向以為蜮生南越,由齊薑淫惑莊公,故生於魯。

壺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壺謂瓦鼓。涿,擊之也。故書「涿」為「獨」。鄭司農云:「獨讀為濁其源之濁,音與涿相近,書亦或為濁。」○涿,陟角反,又音濁。近,附近之近。

【疏】「壺涿」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除水蟲」,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注「壺謂」至「為濁」○釋曰:壺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雖無正文,《考工記》有陶人、瓬人造瓦器,驅水蟲,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鄭雖讀涿為濁,聲轉字誤,故為濁,猶從涿為義,故後鄭引之在下。「濁其源」,《大玄經》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庭氏主射妖鳥,令國中絜清如庭者也。○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庭氏」至「者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射國中妖鳥」,亦是除惡之類,故在此也。

銜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銜枚,止言語囂讙也。枚,如箸,橫銜之,為繣結於項。○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下同。灌,音歡。箸,直慮反。繣,戶卦反,又胡麥反。

【疏】「銜枚」至「於項」○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大祭祀令禁無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狀如箸,橫銜之,為之繣結於項」者,繣,謂以組為之,係著兩頭,於項後結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伊耆,古王者號。始為蜡,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齒杖。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今姓有伊耆氏。○耆,巨之反。蜡,仕詐反。

【疏】「伊耆」至「二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長老之方,故在此。○注「伊耆」至「耆氏」○釋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鄭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云「始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證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齒杖,後王識伊耆氏之舊德,而以名官與」者,言後王職伊耆氏之舊德,則周家以前為後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後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行夫,主國使之禮。○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釋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賓客嚴凝之事故也。亦謂別職同官,故四官各有職司,而共府史胥徒也。○注「行夫」至「之禮」○釋曰:大行人、小行人、司儀皆掌賓客之禮,不見注解,至行夫獨注之,以官獨多於餘官,以主國使之禮,至於美惡無禮皆使之,故官多於餘官也。

環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環猶圍也。主圜賓客、任器,為之守衛。○環,戶關反,劉戶串反。

【疏】「環猶」至「守衛」○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賓客舍則授館,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圍賓客之任器,為之守衛」者,其職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

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類之本名,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今總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知,音智。鞮,丁兮反。譯,音亦。

【疏】「通夷」至「方也」○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夷之國使,以傳賓主之語」,故亦連類在此也。云「此類之本名東方」已下,皆《王制》文。云 「寄」者,賓主不相解語,故寄中國於東夷,又寄東夷語於中國,使相領解。云「象」者,傳南方於中國,還象中國以傳之。與南方人語,則還象南方語而傳之。云 「狄鞮」者,鄭彼注云「鞮之言知也」,雖不訓狄,狄即敵也,謂言語相敵,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譯」者,譯,即易,謂換易言語,使相解也。云「總名曰象」 者,四方別稱,經唯有一象,故云總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詩》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漢」是也。又《書》序云「巢伯來朝」,注「巢伯,殷之諸侯,聞武王克商,慕義而來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總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客」○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賓客牢禮之陳」,亦是賓客嚴凝象秋,故在此。

掌訝,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訝,迎也。賓客來,主迎之。鄭司農云:「訝讀為『跛者訝跛者』之訝。」○跛,波可反。

【疏】「訝迎」至「之訝」○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迎賓客」,故連類在此。先鄭云「『跛者訝跛者』之訝」,此《公羊傳》文。時晉使郤克聘齊,郤克跛,齊使跛者往御。御亦訝,故讀從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主交通結諸侯之好。○好,呼報反。

【疏】「主交」至「之好」○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禁之難」,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貨賄,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貨賄」○釋曰:在此者,蓋督察邦國之事,及掌邦國所致貨賄,但二官闕,不可強言也。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

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國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都家之國治」,因有邦國賓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注「此王」至「夫云」○釋曰:此云「每國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國治,事重,則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內三等采地,地雖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總謂之國,若《王制》云九十三國也。云「庶子」者,蓋亦主采地之諸子。今在府史之下,蓋官長所自辟除也。

都則,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

都則,主都家之八則者也。當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馬云。

【疏】「都則」至「馬云」○釋曰:此官已闕,鄭知主八則者,《太宰》云「八則治都鄙」,此經云「都則」,故知則,八則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

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亦當言每都。

【疏】「都家」至「每都」○釋曰:在此者,此宮雖闕,義理可言。以其稱士,則知主獄,故鄭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獄訟,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馬使王自為之,家司馬家自置司馬,以司馬主軍事重,故王置都司馬,此刑事輕於軍,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獄,故使都家之士以獄告也。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典,法也。詰,謹也。《書》曰:「王耗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詰,起吉反。耗,莫報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釋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不言刑王國,詰畿內者,王官不嫌不刑詰在內,故舉外以見內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國」,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與彼別,故司寇別施之。○注「典法」至「四方」○釋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書》者,《呂刑》篇文,「呂侯訓夏贖刑,王耄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謂周穆王老耄亂荒忽,猶能用賢量度詳審之刑,以詰謹四方。引之者,證詰為謹義也。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

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為,於偽反。

【疏】「新國」至「於教」○釋曰:云「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者,謂若世衰,夷秋內侵,國君誅滅,聖人後作,日辟國百里,既攘夷狄,國空無主,民不獨治,須立君化之。則是「新辟地立君之國」者也。趙商問:「《族師職》曰:『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在《康誥》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師之職,鄰比相坐,《康誥》之云,門內尚寬。不知《書》、《禮》是錯,未達指趣。」答曰:「族師之職,周公新制禮,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誥》之時,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誅三監,務在尚寬,以安天下。先後量時,各有云為,乃謂是錯也?」若然,言周公之時,未定天下,即是新國,更云新誅三監,假令周法先定,新誅之國亦是新國,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平國」至「之法」○釋曰:云「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者,謂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國,民已被化,則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亂國,篡弑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篡,初患反。殺,音試,本亦作弑。

【疏】「亂國」至「滅之」○釋曰:云「亂國,篡弑叛逆之國」者,謂若州籲篡國,崔杼弑君,臧紇叛魯,此皆逆亂之國。如此之國,民起惡心,故於常法之外,為惡者則當伐滅之也。

以五刑糾萬民:

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疏】「刑亦」至「異之」○釋曰: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別,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糾猶察異之」者,謂萬民犯五刑,察取與之罪,使別異善惡,則《尚書.畢命》云「旌別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功,農功。力,勤力。

【疏】「功農」至「勤力」○釋曰:以其言野,則國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類。既言在野為功,故知功是農功,力,勤力也。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劉音狩,注同。將,子匠反。

【疏】「命將」至「部伍」○釋曰:以其在軍,梱外之事,將軍裁之,故知命是將命也。軍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德,六德也。善父母為孝。

【疏】「德六」至「為孝」○釋曰:謂在鄉中之刑。《大司徒》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既言在鄉,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國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為孝」,《爾雅.釋訓》文。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能,能其事也。職,職事脩理。

【疏】「能能」至「脩理」○釋曰:知「能是能其事。職,職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見能、見職,明知義然。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愿,音願,劉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愨,苦角反。

【疏】「愿愨」至「誤也」○釋曰:知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糾察其善,不糾其惡,以類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誤也」。

以圜土聚教罷民,

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湣作勞,有似於罷。○罷,音皮,注下皆同。湣,音敏,劉亡覲反,《尚書》作湣,音敏,又作昏,皆訓強。

【疏】「圜土」至「於罷」○釋曰:此已下說罷民。云「教之」者,正謂夜入圜土,晝則役之司空,困苦則歸善。鄭云「困苦以教之為善」。云「民不湣作勞,有似於罷」者,罷謂困極罷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湣強作勞之民,有似罷獘之人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係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害人」至「其背」○釋曰:云「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案《司救職》云:「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謂語言無忌,悔慢長老,過淺,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此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罪重,不坐嘉石,徑入圜土,晝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罷民,本無故心,直是過誤,此入五刑者為輕,比坐嘉石者為重,故云已麗於法,麗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

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釋曰:云「能改」,正謂在圜土不出,自思己過,是能改也。○注「反於」至「平民」○釋曰:言「反於中國」者,《虞書》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國,此則反還於故鄉里也。引《司圜職》已下,見舍之遠近。此所舍鄉,則《玉藻》所謂「垂緌五寸,惰遊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出謂逃亡。

【疏】「其不」至「者殺」○釋曰:云「不能改」,正謂不能伏思已過而出圜土也。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畝與?○造,七報反,注同。個,古賀反。與,音餘。

【疏】「以兩」至「聽之」○釋曰:此並下二經,論禁民獄訟,不使虛誣之事。言「禁」者,謂先令入束矢,不實則沒入官。若不入,則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注「訟謂」至「個與」○釋曰:云「訟,謂以貨財相告者」,以對下文「獄,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對之法。若散文則通,是以衛侯與元咺訟,是罪名亦曰訟。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書.文侯之命》,平王賜晉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賜晉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個與」者,彼是所賜,此乃入官,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泮水》詩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鄭從之者,彼或據在軍矢數,與受賜者異,故從《毛傳》也。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兩劑,子隨反。

【疏】「以兩」至「聽之」○釋曰:此一經聽爭罪之事,與上聽訟有異,此則各遣持劑之書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於朝」者,皆謂以獄事重於訟事,故鄭云重刑也。○注「獄謂」至「曰鈞」○釋曰:云「獄謂相告以罪名」 者,對前相告以財貨為訟也。云「劑,金券書也」者,《小宰》云:「聽賣買以質劑。」《質人》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小宰》注云:「簿書之最目,獄訟之要辭,皆曰契。」則劑謂券書者,謂獄訟之要辭,若王叔氏不能舉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鈞」,《律曆誌》文。

以嘉石平罷民,

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劉音問。樹音樹。

【疏】「嘉石」至「使善」○釋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職》,朝士屬大司寇,故見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稱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罷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樹之外朝門左,朝士文也。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灋,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桎,音質。桎,戶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猶著皆同。

【疏】「凡萬」至「舍之」○釋曰:云「未麗於法」,隻謂入圜土為法,此坐嘉石之罷民未入圜土,差輕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謂語言無忌,侮慢長老。云「桎梏而坐諸嘉石」者,謂坐時,坐日滿,役諸司空,則無桎梏也。此已下輕重有五節,皆就語言侮慢之中,斟酌為輕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輕,入鄉即得與鄉人齒,亦無垂緌五寸之事也。鄭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無正文,見《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謂兩手共一木,梏與拲連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廣雅》云:「手間之梏械,足間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誌》冷剛問:「《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為木,互體震,震為牛之足,足在艮體之中,艮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審桎梏手足定有別否?」答曰:「牛無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達窮民,

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肺,芳廢反。

【疏】「肺石」至「告者」○釋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陰陽療疾法,肺屬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鰥,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惸,其營反。長,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時掌反。

【疏】「凡遠」至「其長」○釋曰:言「遠近」者,無有遠近,畿外畿內之民,皆有惸獨老幼之等。云「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謂長官不肯通達,審知其貧困者,故須復報於上,如此之類,是上窮民,即來立於石也。○注「無兄」至「大夫」○釋曰:鄭知惸是無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獨鰥寡,不見惸,則惸是無兄弟可知也。是以《尚書.洪範》亦云「無虐惸獨,而畏高明」,孔云:「惸,單無兄弟也,無子曰獨。」云「無子孫曰獨」者,案《王制》唯云「老而無子曰獨」今兼云孫者,無子有孫不為獨,故兼云無孫也。鄭不釋經「老幼」者,老則無夫無妻,幼則無父可知,故不釋也。知上是王與六卿者,六卿並知國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 「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者,冤訴之人,天下皆是,故長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諸侯及畿內鄉遂大夫,皆得為長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長中可知,故舉外內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灋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縣音玄,注及下同。挾,子葉反。

【疏】「正月」至「斂之」○釋曰:「正月之吉」者,謂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其實不改也。云「布刑於邦國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於天下。云「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者,謂建寅正歲,邦國及都鄙並王家雉門,皆一時縣之。「斂之」者,天子斂藏於明堂,諸侯斂藏於祖廟,月月受而行之,謂之聽朔。○注「正月」至「重之」○釋曰:鄭云「天下」,即邦國都鄙也。云「正歲又縣其書,重之」,知正歲乃縣者,亦約《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

涖,臨也。天府,祖廟之藏。○約,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釋曰:云「凡邦之大盟約」者,謂王與諸侯因大會同而與盟所有約誓之辭。云「涖其盟書,而登於天府」者,既臨其盟書,因即登此盟書於天府。○注「涖臨」至「之藏」○釋曰:云「天府,祖廟之藏」者,《天府職》文。

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會,古外反,下司會同。

【疏】「大史」至「藏之」○釋曰:大史、內史、司會,掌事皆與六卿同,故皆有副貳盟辭而藏之,擬相勘當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治,直吏反,下同。

【疏】「邦典」至「之治」○釋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職》「以典待邦國之治」,故邦國有獄訟之事來詣王府,還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灋斷之。

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斷,丁亂反,下注皆同。

【疏】「邦法」至「之治」○釋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獄訟,還以邦之八法斷之。若然,《大宰》有「八則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獄訟,以八則斷之者,都鄙有獄訟,都家之士告於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弊,必世反,斷也,後訓斷者,皆同。弊,劉芳滅反,又音卑設反。比,必利反。

【疏】「邦成」至「邢侯」○釋曰:《大宰》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獄訟,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斷也,異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則《小宰》云「一曰聽征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已下是也。先鄭云「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舊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也。《春秋傳》者,《春秋左氏傳》「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邢侯不勝,乃弊獄邢侯」,引之者,證弊為憋,義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疏】「大祭」至「犬牲」○釋曰:犬屬西方金,犬既當方之畜,故司寇奉進犬牲也。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於百族。

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疏】「若禋」至「百族」○釋曰:禋之言煙,煙祀五帝,謂迎氣於四郊,及總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謂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齊。云「涖誓百官」者,謂餘官誓百官之時,大司寇則臨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親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當太宰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太宰》雖云「掌百官誓戒」,戒則親為之,誓則掌之而不親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涖誓百官,豈司寇得臨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餘小官誓之,司寇臨之也。○注「戒之」至「姓也」○釋曰:鄭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見百族非王之親,是府史以下也。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者,王自澤宮而還入皋門,至庫門之內,大宰獻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庫門而東入廟門,廟門之內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親也。」以親,故入廟乃戒之。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納亨,致牲。○亨,普庚反,劉普孟反,注同。下納亨放此。

【疏】「及納」至「如之」○釋曰:鄭云「納亨,致牲」者,謂將祭之辰。「祭之日」,謂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

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明水」至「月者」○釋曰:司烜氏以陽燧取火於日中,以陰鑒取水於月中。明者,絜也。王人明絜,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鬱鬯與五齊,火以給爨亨也。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大喪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釋曰:朝覲不言大,則四時朝也。會同,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為導也。其大喪亦如之,亦導王也。○注「大喪」至「嗣王」○釋曰:知「嗣王」者,以經云大喪是王喪,復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喪或是先後及王世子,皆是大喪。若先後及世子大喪,則王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後世子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喪之禮有三。《大宰》云「大喪,贊贈玉含玉」,《大司馬》云「大喪,平士大夫」,贈王謂王喪。《大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注云:「王、後、世子。」及此「大喪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後及後、世子。又《宰夫》云:「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喪,王后、世子也。小喪,夫人以下。」然則大喪與小喪相連,則不容有王喪。

大軍旅,涖戮於社。

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

【疏】「社謂」至「於社」○釋曰:鄭知「社,謂社主在軍者也」者,以其大軍旅非在國,故先鄭引《書》為證,彼《書》,謂《甘誓》,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誓士眾辭。社是陰,殺亦陰,賞是陽,祖是遷主亦陽,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嚴社之義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也。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奸人也。」玄謂蹕,止行也。○<走畢>,本亦作蹕,音畢。

【疏】「屬土」至「行也」○釋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語廣,則國有大事,王動行,皆使其屬蹕。鄭知其屬是士師以下者,見《士師職》云:「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注云:「諸侯來朝,若饗食時。」《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蹕。知者,以此注云「士師以下」故也。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國遷,謂徙都改邑也。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鄭司農云:「致萬民,聚萬民也。詢,謀也。《詩》曰『詢於芻蕘』,《書》曰『謀及庶人』。」○難,乃旦反。適,丁曆反。蕘,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釋曰:外朝之職,朝士專掌。但小司寇既為副貳長官,亦與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者,案下文,群吏並在內,而此經獨云致萬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萬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獄乃致之,故特言之也。○注「外朝」至「庶人」○釋曰:外朝在雉門之外,則亦在庫門之外也。云「國危,謂有兵寇之難」者,謂鄰國來侵伐,與國為難者也。云「國遷,謂徙都改邑也」者,謂王國遷徙,若殷之盤庚遷殷之類。若遷卿大夫都邑,不在詢限。云「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者,冢適雙言。案《內則》而言,謂適後所生,最長者為冢,若無冢,適後所生次冢以下為適,則適者非一。若無適,則於眾妾所生擇立之。眾妾所生非一,是以須與閽人共詢可否。此三者皆采眾心,眾同乃可依用也。先鄭引《詩》及《書》者,證致萬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

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鄉大夫在公後。○鄉,許亮反。長,丁丈反。見,賢遍反。

【疏】「群臣」至「公後」○釋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東面北上,今此獨在東方西面,從群臣之位者,孤無職,尊之如賓,恒在西。但此三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從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鄉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長眾鄉之屬在公後,又二鄉公一人,明鄉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每鄉大夫皆別命卿為之,六卿別也。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擯,謂揖之使前也。敘,更也。輔誌者,尊王賢明也。○擯,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謀」○釋曰:云「以敘進」者,案《小宰》六敘皆先尊後卑,則此言以敘進,謂先公卿,以次而下。○注「擯謂」至「明也」○釋曰:此既在朝立定而問之,明擯者無別相見之禮,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問之。云「輔誌者,尊王賢明也」者,專欲難成,舍己稽眾,聖人無心,以百姓心為心,今能以眾輔成己誌,是尊王賢明者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灋。

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司農云:「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訊,音信。盡,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釋曰:云「附於刑,用情訊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濫,故用情實問之,使得真實。云「至於旬乃弊之」者,緩刑之意,欲其欽慎也。云「讀書則用法」者,謂行刑之時,當讀刑書罪狀,則用法刑之。○注「附猶」 至「論之」○釋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為法,下侀為著,謂行法著人身體。又訓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變,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更續,是其不可變也。故君子盡心焉,不可濫。此釋用情訊之也。漢時「讀鞫已乃論之」者,鞫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之妻者。」《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嚴子為坐,土榮為大理。」○為治,於偽反。咺,況阮反。鍼,其廉反。嚴,劉音莊,《左傳》作莊,案《漢書》明帝名莊,改為嚴。

【疏】「為治」至「大理」○釋曰:古者取囚要辭皆對坐,治獄之吏皆有嚴威,恐獄吏褻尊,故不使命夫命婦親坐。若取辭之時,不得不坐,當使其屬或子弟代坐也。引《喪服傳》者,《喪服經》有 「大夫命婦」,子夏傳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誤,當以彼為正。云《春秋傳》者,《左氏》僖二十八年,衛侯坐殺弟叔武,元咺訴於晉,晉使人斷之。引之者,證命夫命婦不身坐獄訟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鍼莊子皆大夫得坐訟者。大夫身不得與士坐訟,若兩大夫,或代君,皆得坐,無嫌,以是衛侯不得坐,使莊子與元呾對坐也。若然,觀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不通士。案《內宰》云:「佐後使治外內命婦」,先鄭云:「外命婦,卿大夫之妻。」後鄭云:「士妻亦為命婦。」又《閽人》云「凡外內命夫命婦」,注:「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為命夫命婦者,彼皆據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諸侯臣,子男士則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疏】「鄭司」至「兄弟」○釋曰:此囚上論斷獄之事,故說「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故先鄭云「當刑諸甸師氏」。故《甸師》云「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師者,甸師掌耕耨王籍,其場上多屋,就隱處刑之。引《禮記》者,《文王世子》文。彼據諸侯法。云「刑於隱者」,謂就屋中。云 「不與國人慮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殺,國人見之,亦謀慮兄弟,是與國人慮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與也。天子之禮亦然,故引為證也。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釋曰:案下五事惟辭聽一是聲,而以五聲目之者,四事雖不是聲,亦以聲為本故也。案《呂刑》云:「惟貌有稽,在獄定之後。」則此五聽,亦在要辭定訖,恐其濫失,更以五聽觀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辭聽,

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疏】「觀其」至「則煩」○釋曰:直則言要理深,虛則辭煩義寡,故云「不直則煩」。

二曰色聽,

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赧,女板反。

【疏】「觀其」至「赧然」○釋曰:理直則顏色有厲,理曲則顏色愧赧。《小爾雅》云:「不直失節,謂之慚愧。面慚曰赧,心慚曰恧,體慚曰悛。

三曰氣聽,

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喘,昌兗反。

【疏】「觀其」至「則喘」○釋曰:虛本心知,氣從內發,理既不直,吐氣則喘。

四曰耳聽,

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聆,音零。

【疏】「觀其」至「則惑」○釋曰:《尚書》云:「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觀其事直,聽物明審,其理不直,聽物致疑。

五曰目聽。

觀其眸子視,不直則毦然。○眸,莫侯反,劉無不反。毛,莫報反,本又作旄同。

【疏】「觀其」至「毦然」○釋曰:目為心視,視由心起,理若直實,視盻分明,理若虛陳,視乃毛亂。

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

辟,法也。杜子春讀麗為羅。玄謂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故書附作付,附猶著也。

【疏】「以八」至「刑罰」○釋曰:案《曲禮》云「刑不上大夫」,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注「辟法」至「著也」○釋曰:以辟為法,謂八者之法。子春讀「麗」為「羅」,後鄭不從,謂麗,附也,破子春為羅。若作羅,則入羅網,當在刑書,何須更議之也。後鄭以不在刑書,故須議,議訖,乃附邦法。《易》曰:「日月麗於天。」但天自然無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氣。日月本在虛空,而附自然之氣,故得為附著也。

一曰議親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疏】「鄭司」至「是也」○釋曰:「親」,謂五屬之內,及外親有服者,皆是議限。親不假貴,故親賢能及功勤。若貴亦不假餘賢能之等,各據一邊,則得入議。假令既有親,兼有餘事,亦不離議限。

二曰議故之辟,

故謂舊知也。鄭司農云:「故舊不遺,則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故謂」至「不偷」○釋曰:此「故舊」,據王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舊朋友,謂共在學者。」若《伐木》詩,亦是故友之類。先鄭引《論語》「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據人君而說,故引為證議故也。

三曰議賢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玄謂賢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鄭司」至「行者」○釋曰:先鄭舉漢廉吏為賢,後鄭足成,故言「賢有德行」者,謂若鄉大夫興賢者、能者。賢,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議能之辟,

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鮮,息淺反。向,許亮反。

【疏】「能謂」至「惑乎」○釋曰:云「能謂有道藝者」,此即《鄉大夫》「興能者」,能,有道藝,若《保氏》云「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是國子與賢者有德行兼道藝,若能者惟有道藝,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傳》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辭以晉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證以能議也。

五曰議功之辟,

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疏】「謂有」至「功者」○釋曰:此即司勳所掌王功國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為首也。

六曰議貴之辟,

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疏】「鄭司」至「是也」○釋曰:先鄭推引漢法墨綬為貴,若據周,大夫以上皆貴也。墨綬者,漢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綬。御史大夫二千石,銀印黃綬。縣令六百石,銅印墨綬,是也。

七曰議勤之辟,

謂憔悴以事國。○憔,昨遙反。悴,秦醉反。

【疏】「謂憔悴以事國」○釋曰:案《詩》云「或憔悴以事國」,自此已上七者,雖以王為主,諸侯一國之尊,賞罰自製,亦應有此議法,是以議能。鄭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議賓」,惟據王者而言,不及諸侯也。

八曰議賓之辟。

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與?○與,音餘。

【疏】「謂所」至「後與」○釋曰:《春秋》襄二十五年《傳》云「虞閼父為周陶正,而封諸陳,以備三恪」之言,《郊特牲》有 「尊賢不過二代」之語,故鄭云「三恪二代之後」。案《樂記》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此皆自行當代禮樂,常所不臣,為賓禮禮之,故為賓也。言「與」者,經直云賓,不斥所據,約後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

中謂罪正所定。○刺,七賜反。斷,丁亂反,後皆同。

【疏】「中謂罪正所定」○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目。但「三刺」之言,當是罪定斷訖,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賤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謂罪正所定」者,斷獄終始有三刺,刺則罪正所定,即當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疏】「刺殺」至「言也」○釋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殺,三刺罪定即殺之」,但所刺不必是殺,餘四刑亦當三刺。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是以下文云「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聽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劓,魚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宥寬」至「刖也」○釋曰:墨劓施於面,故為上服。官刖施於下體,故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規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

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比,毗誌反,注同。上,時掌反,下注同。數,所主反。

【疏】「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齒」○釋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時,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數,自生齒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按《家語.本命》:「男子八月生齒,八歲而齔齒。女子七月而生齒,七歲而齔齒。男子陽,得陰而生,得陰而落。女子陰,得陽而生,得陽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製國用。

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耳。

【疏】「人數」至「製耳」○釋曰:內史掌八柄之等,司會主計會,冢宰所主兼設,故皆取副貳民數簿書。得民數,乃製國用,以其國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數定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者,鄭偏據九賦而言,至九貢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

奉猶進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釋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則小司寇奉進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納亨,致牲也。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鑊,戶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釋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謂四時迎氣,總享明堂,實鑊水以擬洗肉所用也。納亨亦如之。「納亨,致牲」,謂將祭鄉,祭之晨,實以水亨牲也。鄭知實鑊水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納亨亦如之」,是實鑊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謂洗牲肉也。

大賓客,前王而辟,

鄭司農云:「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辟,婢亦反,劉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後而辟皆放此。道,音導。

【疏】「鄭司」至「引矣」○釋曰:下《士師》云:「諸侯為賓,帥其屬蹕於王宮。」饗燕時,此小司寇為王辟,亦謂於宮中饗燕,在寢及廟時也。云「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漢時執金吾及令尉,為帝奉引,猶如小司寇為王導,故引以為況。

后、世子之喪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釋曰:謂后、世子之喪,當朝廟之時,王出入,亦為王而辟也。小師,涖戮。

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疏】「小師」至「之師」○釋曰:謂「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軍,閫外之事,將軍裁之,軍將有所斬戮於社主前,則小司寇涖戮也。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

屬,士師以下。

【疏】「屬士師以下」○釋曰:此「國之大事」,即《士師》云「諸侯為賓」是也。《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已下皆蹕,故此據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

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疏】「孟冬」至「退之」○釋曰:前文「大比登民數於天府」,據三年大比而言。此則據年年民數皆有增減,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時,小司寇以民數多少獻於王也。○注「司民」至「則損」○釋曰:案《星經》,軒轅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軒轅角也。云「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者,國家所用財物,由民上而來,是以國用多少,要由民眾寡。故民眾則益,豐用之;民寡則損,儉用之。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疏】「上其」至「之數」○釋曰:群士,謂鄉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斷獄之書於祖廟天府者,重其斷刑,使神監之。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令群士。

群士,遂士以下。

【疏】「群士遂士以下」○釋曰:此所戒,應六官,各應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鄉士已入帥其屬中,遂士、縣士、方士、訝士等雖是六十官之屬,以其主六遂以外漸遠,恐不在屬中,故經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

宣,徧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徧,音遍。

【疏】「宣徧」至「五禁」○釋曰:此所宣布,則《布憲》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會,古外反,後「要會」之字皆放此。

【疏】「得其」至「於王」○釋曰:「命其屬」,謂命已下屬官,使入會計文狀來,乃致事與王。故云「乃」,乃,緩辭。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狥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惟,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法<繁體>,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縣,音玄。角,劉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師」至「門閭」○釋曰:凡設五刑者,刑期於無刑,以刑止刑,以殺止殺。殺一人使萬人懲,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罰,無使罪麗於民也。云「書而縣於門閭」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注「左右」至「言者」○釋曰:云「宮,王宮也」者,謂皋門也。云「官官府也」者,謂廬,宮人聽事之門。云「國,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門。云「古之禁盡亡矣」者,謂在《儀禮》三千條內,而在亡中,故舉漢法以況之。云「離載下帷」者,謂在車離耦,耦載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角可言」者,古之禁書具,不惟如此,故云角可言也。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先後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誥,戶報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釋曰:「戒」與「禁」,謂典法則,亦是所用異,異其名耳,同是告語,使不犯刑罰。○注「先後」至「聞焉」○釋曰:「先後猶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義,異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湯誓」者,湯將伐桀,以誓眾。云「大誥」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義告天下,以誅三監,以作誥。云「康誥」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誥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誥。云「之屬」者,乃有《泰誓》、《費誓》、《召誥》、《洛誥》之等,故言之屬也。凡誥、誓,皆因大會乃為之,故用之於軍旅,用之於會同也。云「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驅,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顯習兵於蒐狩焉。驅禽而射之,三則已,發軍禮。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順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背敵不殺,以仁恩養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謂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敵不破,則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濟西」是也。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比,毗誌反,下同。比追,如字,劉張類反。胥,如字,劉思敘反,注偦同。搏,音博,劉音付。

【疏】「掌鄉」至「慶賞」○釋曰:士師掌鄉中合聚之法者,以為有施刑罰也。云「州黨族閭比之聯」,即是鄉合之事。云「與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內政寄軍令之類。五家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為什,據追胥之時。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當比當閭,相受寄托,使得安穩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罰慶賞」者,使鄰伍相及也。○注「鄉合」至「賊也」○釋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濟西」是也。「胥讀如宿偦之偦」者,時有夜宿逐賊謂之偦,即司搏盜賊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

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釋曰:士師所施政令,惟在當官,故鄭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詔司寇,若今白聽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疏】「察獄」至「邦令」○釋曰:獄訟辭訴,各有司存。謂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主當司之獄訟,其有不決,來問都頭士師者,則士師審察,以告大司寇斷獄弊訟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獄訟斷訖,致與本官,謂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

鄭可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釋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獄官斷事成品式,士即士師已下是也。○注「鄭司」至「事比」○釋曰:先鄭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舊有成事品式,後人依而行之。決事,依前比類決之。

一曰邦汋,

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汋者,斟汋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剌探尚書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賜反。

【疏】「鄭司」至「書事」○釋曰: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讀之。「若今刺探尚書事」者,漢時尚書掌機密,有刺探尚書密事,斟酌私知,故舉為況也。

二曰邦賊,

為逆亂者。

【疏】「為逆亂者」○釋曰:既云邦賊,罪無過此,故知為逆亂,若崔杼、州籲之等。

三曰邦諜,

為異國反間。○諜,音牒。間,間廁之間。

【疏】「為異國反間」○釋曰:異國欲來侵伐,先遣人往間候,取其委曲,反來說之。其言諜諜然,故謂之邦諜。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孫子兵法》云: 「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以爭一日之勝,而受爵祿金寶於人者,非民之將,故三軍之事,莫密於反。間殷之興也,伊摯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唯賢聖將能用間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

幹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幹冒王教令者」○釋曰:鄭云「幹冒王教令」者,謂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撟邦令,

稱詐以有為者。○撟,音矯。

【疏】「稱詐以有為者」○釋曰:撟,即詐也,故鄭云「稱詐以有為者」,謂詐上命營構偽物之類也。

六曰為邦盜,

竊取國之寶藏者。○藏,才浪反。

【疏】「竊取」至「藏者」○釋曰:謂若定八年,陽貨盜竊寶玉大弓以出奔之類是也。

七曰為邦朋,

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傰讀如朋友之朋。」○傰,劉音崩,徐音朋,又補鄧反。

【疏】「朋黨」至「之朋」○釋曰:朋,謂朋黨阿曲。相阿,違國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國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為邦誣。

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疏】「誣罔」至「失實」○釋曰:謂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誣以惡事,致使善政失實者也。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灋治之,

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數條,是為荒別之法。」玄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荒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辯,依注音貶。風別之別,皆彼列反,下「傅別」及注同。數,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釋曰:凶荒,謂年穀不熟,民皆困苦,則以荒貶之法治之,不得用尋常之法。○注「鄭司」至「刑貶」○釋曰:先鄭之言,義無所據,故後鄭不從。後鄭破「辨」為「貶」,從《朝士職》之文也。《朝士職》「慮刑貶」者,彼注謂謀慮緩刑,減損國用,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移民,就賤救困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舒民心也。○紓,音舒,本亦作舒。

【疏】「移民」至「心也」○釋曰:「移民,就賤」,謂可移者將身往也。「通財,補不足」,謂不可移者,即於豐處,將財穀以補不足。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特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辨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傅,音附,注同。約,於妙反,又如字。

【疏】「傅別」至「正之」○釋曰:此注云「傅別,中別手書也」,《小宰》注「為大手書於一札,中字別之」,語異義同。此先鄭云「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義與後鄭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鄭云:「傅,著約束於大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其一。」後鄭不從先鄭,至此更為一解,故從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以刑官為尸,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亳,步各反。

【疏】「以刑」至「亳社」○釋曰:案《鳧》詩,宗廟、社稷、七祀皆稱公尸,不使刑官。今祭勝國之社稷,用士師為尸,故鄭云「用刑官為尸,略之也」。云「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者,經云「勝國」,注為亡殷,又云亳社者,據周勝殷謂之勝,據殷亡即云亡國,即《郊特牲》云「廢國之社必屋之」是也。據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災」是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道王且辟行人。○道,音導,下三公道盜賊道同。

【疏】「道王且辟行人」○釋曰:「導王」,解「前驅」。「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謂宮苑皆是。

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

洎,謂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洎謂增其沃汁」○釋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門北面,則以盤匜盥手。王盥,謂將獻尸時,先就洗盥。洎鑊水,增其沃汁,鑊在門外之東,亨牲之爨。言須鑊水,就爨增之。亨實鑊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餘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職》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職》云「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如是,則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鬱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為祼時。

凡刉珥,則奉犬牲。

珥讀為衈。刉衈,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刉,音機,劉音奇。珥,而誌反,注衈同。

【疏】「珥讀」至「曰衈」○釋曰:鄭為「衈」者,珥是玉名,故破從衈,取用血之意。知刉衈是釁禮者,《雜記》云「成廟則釁之,門、夾室皆用雞,其衈皆於屋下」,彼雖不言刉,刉衈相將,故知是釁禮。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者,《雜記》雞言衈,即毛曰刉可知。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

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疏】「諸侯」至「王宮」○釋曰:《士師》言「帥其屬」,當官下云「屬」,上士已下皆是也。○注「謂諸」至「饗時」○釋曰:經云「蹕於王宮」,饗在廟,燕在寢。言於王宮,故知燕饗時也。

大喪亦如之。

【疏】「大喪亦如之」。○釋曰:大喪在宮中,謂朝廟,亦在宮中為蹕也。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於行陳也。○將,子匠反。行,戶剛反,陳直刃反。

【疏】「大師」至「戮之」。○釋曰:「帥其屬」,亦謂上士已下,在軍而戮,亦謂戮於社主前。○注「逆軍」至「陳也」○釋曰:「逆軍旅,反將命」者,王在軍自將,違王命亦是反將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亦是反將命。「犯師禁,於行陳」者,幹犯軍之行陳。案昭元年,晉荀吳敗狄於太原,將戰,魏絳曰:「請皆卒,自我始。」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襄三年,雞澤之盟,晉侯之弟楊於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僕,魏絳曰:「軍事有死無犯為敬。」此二者是反將命幹行陳之事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

定計簿。○簿,步古反。【疏】「定計簿」○釋曰:「定計簿」者,年終將考之故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

去國百裏為郊,郊外謂之野。

【疏】「去國」至「之野」○釋曰:「正歲,憲禁令」者,取除舊布新之義。言「於國及郊野」者,則自國至百裏外皆憲禁之也。云「去國百裏曰郊」,《司馬法》文。「郊外謂之野」,《爾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