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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4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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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延,紐,

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無旒,不聯數也。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紐,小鼻在武上,笄所貫也。今時冠卷當簪者,廣袤以冠縰,其舊象與?○數,所主反。卷,起全反。簪,莊林反。袤,音茂。縰,所買反,劉霜綺反。與,音餘。

【疏】「弁師」至「延紐」○釋曰:云「皆玄冕者,古者績麻三十升布,染之,上以玄,下以朱,衣之於冕之上下。云「延」者,即是上玄者。「紐」者,綴於冕,兩旁垂之,武兩旁作孔,以笄貫之,使得其牢固也。凡冕體,《周禮》無文。叔孫通作《漢禮器制度》,取法於周,今還取彼以釋之。按彼文,凡冕以版,廣八寸,長尺六寸,以此上玄下朱覆之,乃以五采繅繩貫五采玉,垂於延前後,謂之「邃延」。故《玉藻》云「天子玉藻,前後邃延,龍卷以祭」是也。○注「冕服」至「象與」○釋曰:云「冕服有六」者,按《司服》祭祀六服,皆連冕言之。今此惟云五冕者,但此弁師所掌冕,以旒為主,祭天用大裘,取質,其冕亦當無旒為質,故此不數之,惟有五冕耳,故云「王之五冕」也。云「延,冕之覆,在上」,按《玉藻》注:「延,冕上覆。」言雖不同,義則不異,皆以玄表覆之在冕上也。以爵弁前後平,則得弁稱。冕則前低一寸餘,得冕名,冕則俛也,以低為號也。云「紐,小鼻在武上,笄所貫也」者,今時冠卷當簪者。「廣袤以冠縰,其舊象與」者,古之紐武,笄貫之處,若今漢時冠卷當簪所貫者,於上下之廣及隨縰之袤以冠縰者,貫簪之處,當冠縰之中央。云「舊象」者,是周冕垂紐於武,貫笄之舊象。言「與」者,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

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紘。

繅,雜文之名也。合五采絲為之繩,垂於延之前後,各十二,所謂邃延也。就,成也。繩之每一匝而貫五采玉,十二斿則十二玉也。每就間蓋一寸。朱紘,以朱組為紘也。紘一條,屬兩端於武。繅不言皆,有不皆者。此為袞衣之冕十二斿,則用玉二百八十八。鷩衣之冕繅九斿,用玉二百一十六。毳衣之冕七斿,用玉百六十八。希衣之冕五斿,用玉百二十。玄衣之冕三斿,用玉七十二。○繅,音早,司農云:「古藻字。」邃,息遂反,劉詩遂反。斿,音留,下同。屬,音燭。鷩,必滅反。希,張裏反,劉豬履反。

【疏】「五采」至「朱紘」○釋曰:言「五采藻十有二」者,此據袞冕而言,謂合五采絲為藻繩十二道,為十二旒也。「就皆五采玉十有二」者,此各據一旒而言,玉有五色,以青赤黃白黑於一旒之上,以此五色玉貫於藻繩之上,每玉間相去一寸,十二玉則十二寸。就,成也。以一玉為一成,結之,使不相並也。「玉笄朱紘」者,以玉笄貫之,又以組為紘,仰屬結之也。○注「繅雜」至「十二」○釋曰:云「繅,雜文」者,若水草之藻有五采,故云雜文之名也。云「所謂邃延也」者,謂《玉藻》文。云「繩之每一匝而貫五采玉,十二斿則十二玉也」者,以其云就皆五采玉十有二,明十二玉可知也。云「紘一條,屬兩端於武」者,謂以一條繩先屬一頭於左旁笄上,以一頭繞於頤下,至句上,於右相笄上繞之。是以鄭注《士冠禮》云:「有笄者屈組以為紘,垂為飾。無笄者纓而結其條。」彼有笄,據皮弁、爵弁。此五冕皆有笄,與彼同。此言屬於武者,據笄貫武,故以武言之,其實在笄。云「繅不言皆,有不皆」者,謂王之五冕,繅則有十二,有九,有七,有五,有三,其玉旒皆十二,故繅不言皆。有不皆者,則九旒已下是也。玉言皆,則五冕旒皆十二玉也。此經十二旒,據袞冕而言,是以鄭云「此為袞衣之冕十二旒」,以其十二旒旒各十二玉,前後二十四旒,故用二百八十八。已下計可知。

諸侯之繅斿九就,瑉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瑱,玉笄。

「侯」當為「公」字之誤也。三采,朱、白、蒼也。其餘,謂延組皆玄覆朱裏,與王同也。出此則異。繅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繅九成,則九旒也。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玉瑱,塞耳者,故書「瑉」作「璑」。鄭司農云:「繅當為藻,繅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無,惡玉名。」○侯,依注音公。瑉,本又作珉,亡貧反。瑱吐練反。無音無。

【疏】「諸侯」至「玉笄」○釋曰:諸公云「繅九就」,又云「繅斿皆就」,作文與上言「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繅玉別文,則繅有差降,玉無差降。此諸公繅玉同文,則惟有一冕而已,故鄭計一冕為九旒,旒各九玉。據冕九旒,不別計鷩冕已下,以其一冕而已。冠五服故也已下侯伯子男,亦皆一冕冠數服也。王不言玉瑱,於此言之者,王與諸侯互見為義,是以王言玄冕朱裏延紐及朱紘,明諸侯亦有之,諸公言玉瑱,明王亦有之,是其互有也。○注「侯當」至「玉名」○釋曰:鄭知「侯」當為「公」者,以下別見諸侯,又此經云「九就」,當上公以九為節,故知是公也。知三采朱白蒼者,《聘禮記》 「公侯伯繅藉三采,朱白蒼」,故知三采亦朱白蒼也。云「出此則異」者,異謂天子朱紘,諸侯當青組紘之等,不得與王同也。云「繅斿皆就,皆三采也。每繅九成,則九旒也」者,此釋有一冕九旒之意也。云「無,惡玉名」者,按許氏《說文》:「無,三采玉,從玉無聲。」以其三采,又非無璠,故云「惡玉名」也。《說文》又云:「瑉,石之美者,從玉民聲。」如是,經云「瑉玉三采」,當以無為正,故先鄭從無為惡玉名也。

王之皮弁,會五采玉基,象邸,玉笄。

故書「會」作「<骨會>。鄭司農云:「讀如馬會之會,謂以五采束發也。《士喪禮》曰:『檜用組,乃笄。』檜讀與<骨會>同,書之異耳。說曰:『以組束發乃著笄,謂之檜。』沛國人謂反紒為<骨會>。基讀如綦車轂之綦。」玄謂會讀如大會之會。會,縫中也。基讀如薄借綦之綦。綦,結也。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謂之綦。《詩》云「會弁如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邸,下柢也,以象骨為之。○會,劉古外反,注同,並「<骨會>」、「檜」二字亦同,或一音戶外反。基,音其,本亦作基。邸,丁禮反。著,張略反。紒,本又作紒,音計。綦,音其,下同。縫,扶用反,下同。薄,劉芳惡反。柢,丁禮反,劉音帝。

【疏】「故書」至「為之」○釋曰:先鄭以會為「五采束發」,讀經以為皮弁會五采,引《士喪禮》及沛國之事,後鄭皆不從,故以會謂縫中解之。先鄭讀從馬會,取會結之義。又讀「基」如「車轂綦」之綦,直取音同,未知何義也。玄謂會如大會之會,漢曆有大會、小會,取會聚之義,故為縫中。又云「基讀如薄借綦之綦。綦,結也」者,漢時有「薄借綦」之語,故讀從之。亦取結義,薄借之語未聞。云「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為飾,謂之綦」者,天子以十二為節,約同冕旒也。引《詩》「會弁如星」者,《衛詩》,彼注云「會,謂弁之縫中,飾之以玉,皪而處,狀似星也」,與經義合,故為證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者,基既為玉,又得為結義,得兩合耳。云「邸,下柢也」者,謂於弁內頂上,以象骨為柢。

王之弁絰,弁而加環絰。

弁絰,王弔所服也。其弁如爵弁而素,所謂素冠也。而加環絰,環絰者,大如緦之麻絰,纏而不糾。《司服職》曰:「凡弔事,弁絰服。」

【疏】「弁絰」至「絰服」○釋曰:云「弁絰,王弔所服也」者,《司服》文。又《雜記》云「凡弁絰,其衰侈袂」,故知弁絰是王弔服。云「其弁如爵弁而素」者,按《曾子問》云:「麻弁絰。」鄭云:「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此不言麻者,皆素為之,故云而素也。云「所謂素冠」者,《詩》云「庶見素冠兮」,彼素冠謂祥冠,與此雖義別,同是素為之。云「而加環絰」者,謂先著素弁於下,乃上加環絰,故云加也。「環絰者,大如緦之絰」者,緦麻絰,五服之輕者,弔服乃五服之外,故約同之。但緦之絰則兩股,此環絰以一股,纏之不糾,粗細同耳。引《司服》者,證弁絰是弔服之絰。

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為之,而掌其禁令。

各以其等,繅斿玉基如其命數也。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藻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韋弁、皮弁則侯伯基飾七,子男基飾五,玉亦三采。孤則基飾四,三命之卿基飾三,再命之大夫基飾二,玉亦二采。弁絰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庶人弔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士變冕為爵弁。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絰之弁不辟積。禁令者,不得相僭逾也。《玉藻》曰:「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不言服弁,服弁自天子以下,無飾無等。○辟積,必亦反,劉傳曆反,下同。

【疏】「諸侯」至「禁令」○釋曰:「諸侯」者,上已言公,則此諸侯謂侯伯子男。云「及孤卿大夫」者,此文既承諸侯之下,故鄭以為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既不別見天子之臣,文中可以兼之。上天子與公不言韋弁,此言之,亦是互見之義。云各以其等為之,不言爵而言等,則依命數矣。○注「各以」至「無等」○ 釋曰:云「各以其等謂藻旒玉基如其命數也」者,經云「冕」,故云旒;經云「弁」,故云基;如其命數,釋經云「等」也。侯伯子男之冕,亦據一冕如上公矣。侯伯子男繅玉皆三采者,亦約《聘禮記》「藻三采,朱白蒼」而言之。四命已下,皆據《典命》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二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而言。二采朱綠,亦據《聘禮記》「聘臣藻皆二采朱綠」而言也。云「弁絰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者,以其弔服非吉,故無飾,故辟積有就也。云「庶人弔者素委貌」者,此經不云庶人,鄭園此者,以有大夫已上,因言庶人,且欲從下向上,因推出士變冕為爵弁之意也。云「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旒」者,此亦無文,鄭知然者,凡冕旒所以為文飾,一命若有,則止一旒一玉而已,非華美。又見一命大夫衣無章,士又避之,變冕為爵弁。若一命大夫有旒,士則不須變冕為爵弁,直服無旒之冕矣,故知一命大夫無旒也。若然,爵弁製如冕,但無旒為異,則無旒之冕亦與爵弁不殊。得謂之冕者,但無旒之冕亦前低一寸餘,故亦得冕名也。云「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絰之弁不辟積」者,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無旒,故知無此等。云「禁令者,不得相僭逾」,而引《玉藻》「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者,彼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天子賜之冕服,歸國告君,得君命乃服之,未得君命,則為僭逾,故引為證也。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者,玄冠,繅布衣,繅帶,素蹕,天子以為田服,即諸侯及臣之朝服,亦皮弁之類。不言之者,兼於韋弁、皮弁也。云「不言服弁」,服弁即衰絰喪服也。云 「不言之者,自天子以下,無飾無等」者,則喪服自天子達士,共一章是也。自此一經,總包諸侯及臣,不言天子之臣,但天子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士三命以下,冕弁之屬亦各以其等為之可知。

司甲

闕。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五盾,幹櫓之屬,其名未盡聞也。等謂功沽上下。鄭司農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櫓,音魯。

【疏】「司兵」至「軍事」○釋曰:言「各辨其物與其等」者,五兵五盾,各有物色與其善惡、長短、大小之等。云「以待軍事」者,按此下有舞者兵及廞五兵,直云「以待軍事」者,五兵五盾以軍事為主故也。○注「五盾」至「夷矛」○釋曰:鄭云「五盾,幹櫓之屬,其名未盡聞也」者,按《祭統》云「朱幹玉戚以舞《大武》」,《秦詩》云「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幹」,《左氏傳》「建大車之輪以為櫓,而當一隊」,則有朱幹、中幹及櫓,聞其三者,二者未聞,故云其名未盡聞也。云「等謂功沽上下」者,功謂善者,為上等。沽謂粗惡者,為下等也。必知有此法者,見《槁人職》云「書其等以饗工,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明兵盾亦當然。先鄭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者,此謂車之五兵,故下注云「車之五兵,司農所云者是也」。

及授兵,從司馬之灋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

從司馬之法,令師旅卒兩人數所用多少也。兵輸,謂師還有司還兵也。用兵,謂出給衛守。○卒,子忽反,下同。

【疏】「司馬」至「衛守○釋曰:云「授兵從司馬之法」者,司馬主六軍,是一官之長,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軍,故從司馬法以頒之。鄭知用兵是出給衛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別言用兵,明是衛守之處須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

授以朱幹玉戚之屬。

【疏】「授以」至「之屬」○釋曰:鄭知此兵是「朱幹玉戚」者,《祭統》云:「朱幹玉戚以舞《大武》」,則《大武》用朱幹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據以《大武》朱幹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籥之等,非幹戚可知也。

大喪,廞五兵。

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陳也。淫讀為廞。」玄謂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士喪禮》下篇有甲胄幹笮。○廞,虛金反。興,虛應反,下同。笮,字又作筰,側白反,劉丑伯反。

【疏】「故書」至「幹笮」○釋曰:先鄭一部之內,「廞」皆從「淫」,故云淫為陳。後鄭皆不從者,以為廞興解之者,見《司服》云「大喪,共其復衣服、斂衣服,掌其陳序」,《圉人職》云「凡賓客、喪紀,牽馬而入陳。廞馬亦如之」。以此言之,廞陳既別,則廞不得為陳,以興象為義也。云「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禮》,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內甲胄幹笮。彼雖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鄭引《士喪禮下篇》甲胄幹笮為證。言《士喪禮下篇》,即《既夕禮》也。言《士喪禮下篇》者,以其《士喪》論葬事,《士喪》與《既夕》二篇同有記,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連言之也。按彼注,笮謂矢服也。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車之五兵,鄭司農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

【疏】「軍事」至「如之」○釋曰:云「建車之五兵」者,凡器在車,皆有鐵器屈之,在車較及輿,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後刃之事。○注「鄭司」至「弓矢」○釋曰:「鄭司農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鄭義者,見《考工記.廬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備,車不反覆。」注「六建,五兵與人也」。以是故從司農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驅所建則有四兵,故《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注引《考工記》車有六等之數,除軫與人四兵為證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頒之。

分與授用。

【疏】「分與授用」○釋曰:「分與授用」者,即下文祭祀會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亦頒之也。故士,王族故士也,與旅賁當事則衛王也。殳如杖,長尋有四尺。

【疏】「亦頒」至「四尺」○釋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據《司士》而言。云「與旅賁當事則衛王」者,按旅賁氏掌執戈盾而趨,此執殳者,以其與故士同衛王時,以為儀衛,故不執戈盾。知「殳如杖」者,廬人所為,不見有刃,故知如杖。知「尋有四尺」者,車有六等,云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賁及虎士戈盾。

乘車,王所乘車也。軍旅則革路,會同則金路。○乘,繩證反,後「乘馬」、「陪乘」、「參乘」皆準此,注「王所乘車」依字讀。

【疏】「軍旅」至「戈盾」○釋曰:軍旅會同皆貳車,貳皆有車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車之戈盾」者,王所乘車有車右,故建戈盾。「授旅賁氏及虎士戈盾」者,衛王故也。○注「乘車」至「則金路」○釋曰:軍旅乘革路,會同乘金路,皆《巾車》文。會同則彼以賓,一也。

及舍,設藩盾,行則斂之。

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衛者,如今之扶蘇與?○與,音餘。

【疏】「舍止」至「蘇與」○釋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設藩盾者,當宿衛之事,非止一重,除彼梐枑車宮之外,別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蘇」者,舉漢法以況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灋,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與其出入。

法,曲直長短之數。○守,劉於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釋曰:此經與下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號物色,出入者頒之受之。○注「法曲」至「之數」○釋曰:「曲直」者,謂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規」,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長短」者,《弓人》云:「弓之上製,六尺六寸,中製六尺三寸,下製六尺。」是其長短也。

中春獻弓弩,中秋獻矢箙。

弓弩成於和,矢箙成於堅。箙,盛矢器也,以獸皮為之。○中,音仲,下同。箙,音服,《詩》云:「象弭魚服。」盛,音成。

【疏】「弓弩」至「為之」○釋曰:矢箙獸皮為之者,按《詩》云「象弭魚箙」,雖不言用獸,蓋魚之似獸者為之。若然,此獸則魚形也。惟有《國語》云「檿弧箕箙」,不用獸皮也。

及其頒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夾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鳥獸者,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

王、弧、夾、庾、唐、大六者,弓異體之名也。往體寡,來體多,曰王、弧。往體多,來體寡,曰夾、庾。往體來體若一,曰唐、大。甲革,革甲也。《春秋傳》曰:「蹲甲射之。」質,正也。樹椹以為射正。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豻侯五十步,及射鳥獸,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學射者弓用中,後習強弱則易也。使者、勞者弓亦用中,遠近可也。勞者,勤勞王事,若晉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故書椹為鞎,鄭司農云:「椹字或作鞎,非是也。《圉師職》曰:『射則充椹質。』又此《司弓矢職》曰:『澤共射椹質之弓矢。』言射椹質自有弓,謂王、弧弓也。以此觀之,言鞎質者非。」○射甲,食亦反,下以意求之。椹,張林反。夾,占洽反,劉古協反。庾,師儒相傳讀庚,本或作庾。豻,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劉才官反。參,素感反。易,以豉反。鞎,戶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至「勞者」○釋曰:此經六弓,強弱相對,而言王、弧直,往體寡,夾、庾曲,往體多,故四者自對先自,唐、大往來若一,故退之在後也。○ 注「王弧」至「者非」○釋曰:云「六者,弓異體之名也」者,即所引弓人之職往體來體之等是也,此據體而言。若以色而言,即《春秋》、《尚書》所云彤弓、玈弓之等是也。云「甲革,革甲也」者,欲見甲以革為之,其實一物也。引《春秋傳》者,事在成十六年,楚之養由基善射之事。云「質,正也。樹椹以為射正」者,謂若賓射之正然也。云「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者,見《圉人》云「澤則共椹質」,是在澤宮中試弓習武也。云「豻侯五十步,及射鳥獸,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者,此據諸侯言之。若據天子,則用王、弧射虎侯,用唐、大射熊侯,用夾、庾射豹侯也。云「學射者弓用中,後習強弱則易也」者,用中,謂唐、大往來體如一,是中也。云「使者、勞者弓亦用中,遠近可也」者,使有遠有近皆可也。云「勞者,勤勞王事,若晉文侯」者,謂《文侯之命》賜之彤弓、旅弓是也。云「文公」者,謂僖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襄王賜之以彤弓、旅弓是也。

其矢箙皆從其弓。

從弓數也。每弓者一箙百矢。

【疏】「從弓」至「百矢」○釋曰:云「從弓數也」者,以經云「矢箙皆從其弓」,故知從弓數也。云「每弓者一箙百矢」者,按《文侯之命》及僖二十八年晉文公受弓矢,皆云「彤弓一,彤矢百」,雖是所賜之弓矢,射之弓矢約同之。按《詩.頌》云「束矢其搜」,毛注云「五十矢為束」,鄭從之。至此為百矢者,無正文,鄭兩從不定也。

凡弩,夾、庾利攻守,唐、大利車戰、野戰。

攻城壘者與其自守者相迫近,弱弩發疾也。車戰、野戰,進退非強則不及。弩無王、弧,王、弧恒服弦,往體少者,使矢不疾。○攻,如字,劉音貢。強,其丈反,又其良反。

【疏】「攻城」至「不疾」○釋曰:云「攻城壘」者,城謂城郭,壘謂軍壁,若宣公十二年云「御靡旌壁壘而還」之類也。云「與其自守」者,即城壘也。云「弩無王弧,王弧恒服弦」者,按上弓有六等,有王、弧,至此弩,以有夾、庾等四種,故云「弩無王、弧」也。「恒服弦」者,若弓用則服弦,不用則弛。惟弩則用與不用,一張之後,竟不弛,故云恒服弦也。若然,恒服弦用弱者,以其強弓久不弛則就弦,弱則隨體不就弦也。又王、弧往體少,使之恒服弦,則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諸守城、車戰,殺矢、鍭矢用諸近射、田獵,矰矢、茀矢用諸弋射,恒矢、痺矢用諸散射。

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殺矢、矰矢、恒矢,弓所用也。絜矢、鍭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前於重後微輕,行疾也。殺矢,言中則死。鍭矢象焉,鍭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結繳於矢謂之矰。矰,高也。茀矢象焉,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前於重,又微輕,行不低也。《詩》云:「弋鳧與雁。」恒矢,安居之矢也。痺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謂禮射及習射也。前後訂,其行平也。凡矢之製,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屬軒輞中,所謂誌也。鄭司農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玄謂庳讀如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枉,紆往反。絜,劉苦結反,又音結,一音戶結反,弩矢也。鍭,音候,劉音侯,弩矢。矰,音增。茀,劉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孛攵,或音弗,弩矢。痺,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繳,章藥反。刜,孚物反。訂,李音亭,呂沈同,劉當定反。周,音周,一音定周反。痺,方二反。比,毗誌反。

【疏】「此八矢者」至「言倫比」○釋曰:鄭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陳,於下總列八矢,則知八矢為弓弩所設,故鄭分之,四矢屬弓,四矢屬弩也。八矢兩兩相附,必知在上者屬弓,在下者屬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還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者,按《輈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經緯.援神契》云「枉矢射慝」。《考異郵》曰:「枉矢精,狀如流星,蛇行有尾見。」《天文誌》曰:「枉矢,狀大流星,是其狀變之星,行時有光」,故鄭云「枉矢者,取名變星,飛行有光」。漢時名此矢為飛矛,故舉以為說也。云「或謂之兵矢」者,《矢人職》文云「絜矢象焉」者,謂輕重象枉矢也。云「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守城、車戰」者,故鄭《矢人職》注以枉、絜二矢俱為兵矢。云「前於重後微輕,行疾也」者,以殺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是最重者也。此枉、絜二矢則五分,二在前,三在後。云前於重又微輕,微輕對己下矰矢、恒矢等為最輕也。云「殺矢,言中則死」者,解稱殺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則死故也。云「鍭矢象焉」 者,亦尤重者也。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者,釋經用「諸近射田獵」之文。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遠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故云尤重。中深,故殺,名不可遠,故用之近射也。云「結繳於矢謂之矰。矰,高也」者,繳則繩也,謂結繩於矢以弋射鳥獸者。言矰高者,欲取向上射飛鳥之義也。云 「茀矢象焉」者,亦結繳為射也。云「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飛鳥,刜羅之也」者,解結繳以羅取而刜殺之義。云「前於重又微輕」者,此又對枉矢絜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輕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詩》者,證弋是取禽鳥之義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則此恒矢軒周訂,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謂禮射及習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禮射也。其禮射者,即大射、賓射、燕射之等皆是,其習,亦於此三射中為之,故並言之也。云「前後訂,其行平也」者,以矰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則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後,即行平也。云「凡矢之製枉矢之屬」至「四在後」,皆《矢人職》文。云「恒矢之屬軒周中,所謂誌也」者,《既夕記》云:「誌一乘軒周中」是也。先鄭云庳矢讀為人罷短之罷,此依俗讀,於義無取。「玄謂庳讀為痺病之痺,痺之言倫比」,倫比則與安居之義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義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數參差,不可相當,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與矢,隨義相當而用之。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諸侯合七而成規大夫合五而成規,士合三而成規,句者謂之弊弓。

體往來之衰也。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弊猶惡也。句者惡則直者善矣。○弊,婢世反,徐扶滅反。衰,初危反。圜,音圓。

【疏】「天子」至「弊弓」○釋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夾、庾射豻侯言之,則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體寡,故合九成規。諸侯之弓則唐大,以其往來體若一,故合七成規。大夫之弓則夾庾,以其往體多,故合五成規也。士之弓則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規。云「句者謂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極,無過合三,合三之外,雖別言句者,還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諸侯三侯,士與大夫同射近侯,與大夫別侯之法。今以士合三,與大夫弓別者,以士與大夫尊卑次,暫以合三者托之於士,其實士無合三之弓也。○注「體往」至「善矣」○釋曰:云「體往來之衰也」者,此皆據角弓及張,不被弦而合之。從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殺以兩,故言衰也。云「往體寡來體多則合多」者,據王、弧而言。云「往體多來體寡則合少而圜」者,據夾、庾而說。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間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釋曰:言「凡」,語廣,則天地宗廟皆有射牲之事。○注「射牲」至「其牲」○釋曰:言「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者」,按《禮記》「君親製祭」,《詩》云「執其鸞刀,以啟其毛」,則射外兼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製之耳。引《國語》者,欲見有射牲之事,彼據祭天而言。

澤,共射椹質之弓矢。

鄭司農云:「澤,澤宮也,所以習射選士之處也。」《射義》曰:「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與,音預。

【疏】「鄭司」至「於祭」○釋曰:此所共弓矢,據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質」。引《射義》,欲見射椹質是試弓習武在澤宮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數並夾。

如數,如當射者之數也。每人一弓乘矢,並夾,矢籋也。○夾,音甲,注同。乘,繩證反,四矢曰乘矢。籋,劉奴輒反,又女十反。

【疏】「如數」至「籋也」○釋曰:知每人四矢者,見《大射》、《鄉射禮》皆人各乘矢也。云「並夾矢籋也」者,矢籋之言,出於漢時。

大喪,共明弓矢。

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喪共明弓矢」○釋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幹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鄭還引用器為證也。

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甲之儀。

物,弓弩矢箙之屬。○從,才用反。

【疏】「凡師」至「之儀」○釋曰:言「師役」,據王巡狩、征伐而言,與會同異,頒弓弩則不殊也。

田弋,充籠箙矢,共矰矢。

籠,竹箙也。矰矢不在箙者,為其相繞亂,將用乃共之。○籠,也東反。為,於偽反。

【疏】「籠竹」至「共之」○釋曰:田,謂四時田時。弋,謂弋鳧與雁。云「充籠箙矢」者,籠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矰矢」者,謂矢之有繳者。云「矰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矰矢,在箙下別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凡亡矢者,弗用則更。

更,償也。用而棄之則不償。○更,音庚,注同。

繕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

鄭司農云:「抉者,所以縱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詩》云:「抉拾既次。」《詩》家說或謂抉謂引弦區也,拾謂韝扞也。玄謂抉,挾矢時所以持弦飾也,著右手巨指。《士喪禮》曰:「抉,用正王棘若檡棘。」則天子用象骨與?韝扞著左臂裏,以韋為之。○ 抉,古穴反,注同。區,苦侯反。韝,古侯反,劉云區字之異者。扞,胡旦反。挾,子協反,一音戶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檡,劉音澤,又音亦,一音徒洛反。與,音餘。

【疏】「繕人」至「抉拾」○釋曰:此繕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謂司弓矢選擇大善者入,繕人以共王用也。○注「鄭司」至「為之」○釋曰:先鄭所解抉拾,二家為說,前非後是,故後鄭增成其義,引《士喪禮》者,欲見凶時有文,吉時無文,約出吉禮也,無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與」。韝用韋,雖不言「與」,亦同疑可知。

掌詔王射,

告王當射之節。

【疏】「告王當射之節」○釋曰:王射,先行燕禮,以大夫為賓,賓與王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禮》大射正告公之儀。

贊王弓矢之事,

授之,受之。

【疏】「授之受之」○釋曰:按《大射禮》,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禮,繕人授之,受之。按《大僕職》已授之受之,此又為者,大僕尊,大僕贊時,此官助贊也。

凡乘車,充其籠箙,載其弓弩,

充籠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釋曰:繕人惟主王所乘之車而言吉,凡乘車,則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車,車皆有右,備製非常,皆充其籠箙及所載弓矢。○注「充籠箙者以矢」○釋曰:以籠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實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則斂之。

斂,藏之也。《詩》云:「彤弓召兮,受言藏之。」○召,昌遙反。

【疏】「斂藏」至「藏之」○釋曰:所斂者,惟據王所乘車上有弓矢者,既射,還斂取藏之,引《詩》,證既射弛而藏之義也。

無會計。

亡敗多少不計。○會,古外反,下「大會」同,後「會計」之類放此。疏「無會計」○釋曰:以其王所費損,故不會計之。

槁人掌受財於職金,以齎其工。

齎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齎音谘,後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釋曰:「掌受財於職金」者,謂有罪人出贖之物,金罰、貨罰,故須財者往受之。○注「齎其」至「之直」○釋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齎其工者,給市財用之直」也。

弓六物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職》曰:「弓長六尺六寸,謂之上製,上士服之。弓長六尺三寸,謂之中製,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製,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長短之製,未聞。

【疏】「弓六」至「如之」○釋曰:《弓人》惟云弓之長短,不言弩之長短,蓋當與弓同。但無文,故注亦云「未聞」。○注「三等」至「未聞」○釋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據凡人長短為上中下士,非謂命數者也。此經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經有矢箙,因此弩並云未聞。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則矢長三尺,而此云矢未聞者,彼矢長三尺,約而言之,亦無正文。且弓之長短既不同,明矢亦當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聞,及箙亦未聞也。但弓六物為三等不言「皆」者,下別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須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獻素,秋獻成。

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獻成」○釋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應作四等,而言三等,蓋據長短為三等法。《矢人》注「矢長三尺」者,假設言之,弩既無長短之文,矢亦未聞長短也。若然,箙隨矢長,則弓之矢箙與弓矢齊,弩之矢箙亦與弩矢齊。但矢既未聞,故箙亦未聞也。○注「矢箙春作秋成」○釋曰:按《士喪禮》,明器有獻素獻成,注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此矢箙亦然。

書其等以饗工。

鄭司農云:「書工功拙高下之等,以製其饗食也。」玄謂饗,酒肴勞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饗厚。下工作下等,其饗薄。○勞,洛報反。

【疏】「鄭司」至「饗薄」○釋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饗據以酒肴饗之。先鄭以饗為食,非,故後鄭不從。後鄭不言中饗者,舉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試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誅賞。

鄭司農云:「乘,計也,計其事之成功也。」故書「試」為「考」。玄謂考之而善,則上其食,尤善又賞之,否者反此。○試,音考,出注。下上,時掌反,注同。

【疏】「鄭司」至「反此」○釋曰:云「故書試為考」,後鄭亦從考為義也。

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繕人。

功,成。

凡齎財與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會而考之,亡者闕之。

皆在槁人者,所齎工之財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書,槁人藏之。闕猶除也。弓弩矢箙棄亡者除之,計今見在者。○見,賢遍反。

【疏】「乃入」至「闕之」○釋曰:數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書藏之也。

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

使謂王使以兵,有所誅斬也。《春秋傳》曰:「戰於殽,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使,色吏反,注「使謂」同。

【疏】「使謂」至「斬之」○釋曰:戎右者,與君同車,在車之右,執戈盾,備製非常,並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車之兵革使」,謂執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傳》文。秦晉戰於殽,時囚呼,萊駒失戈,引之者,證戎右以兵革使事。

詔贊王鼓。

既告王當鼓之節,又助擊之。

【疏】「既告」至「擊之」○釋曰:大僕已贊王鼓,此亦同是助擊其餘面也。

傳王命於陳中。

為王大言之也。○傳,直宣反,下注「傳敦」同。陳,直慎反,劉直吝反。為,於偽反,下「為眾」同。

會同,充革車。

會同王雖乘金路,猶以革路從行也。充之者,謂居左也。《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

【疏】「會同」至「曠左」○釋曰:知會同王乘金路者,《巾車》云「金路以賓」,是也。此言充革車,故知猶以革路從。云「充之者,謂居左也」者,尊者左載,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贊王處,是以引《曲禮》為證。彼注云「君在,惡空其位」是也。

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

鄭司農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謂將歃血者,先執其器,為眾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也。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敦,音對,劉又都愛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輒反。

【疏】「鄭司」至「歃者」○釋曰:先鄭以辟為法,此無取於法義,故後鄭為開辟盟者之心。云「將歃血者,先執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盤,以王敦盛血,戎右執此敦血為陳其盟約之辭,使心開辟,乃歃之。

贊牛耳桃茢。

鄭司農云:「贊牛耳,《春秋傳》所謂執牛耳者。故書『茢』為『滅』,杜子春云『滅當為厲』。」玄謂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盤,尸盟者執之,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掃不祥。○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條。帚,之受反。

【疏】「鄭司」至「不祥」○釋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發陽之役,衛石魋。」注云:「發陽,鄖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則彘也。」以其魯於齊為小國故也。云「玄謂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國也。云「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殺牲取血,旁有不祥,故執此二者於血側也。

齊右掌祭祀、會同、賓客前齊車,王乘則持馬,行則陪乘。

齊車,金路,王自整齊之車也。前之者,已駕王未乘之時。陪乘,參乘,謂車右也。齊右與齊僕同車,而有祭祀之事,則兼玉路之右,然則戎右兼田右與?○齊,側皆反,下「齊車」、「齊僕」皆同。乘,劉繩證反,沈音繩。與,音餘。

【疏】「齊車」至「右與」○釋曰:云「前之者,已駕王未乘之時」者,《曲禮》曰:「僕執策,立於馬前。」備驚奔,謂未乘時。此亦未乘之時,在馬前備驚奔也。云「陪乘」者,王與僕及車右為參車也。云「齊右與齊僕同車,而有祭祀之事,則兼玉路之右」者,齊僕同乘金路,惟可據齊時,今此經云祭祀不言齊,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時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齊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見祀右及田右,祭祀時亦名齊,田與戰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齊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則前馬。

王見牲則拱而式,居馬前郤行,備驚奔也。《曲禮》曰:「國君下宗廟,式齊牛。」○拱,居勇反。郤,音卻。

【疏】「王見」至「齊牛」○釋曰:云「王見牲則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視五巂。若有敬事則式,式視馬尾,當須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馬前郤行,備驚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齊右居馬前郤行,備驚奔故也。引《曲禮》曰「國君下宗廟,式齊牛」者,按彼經云「國君式宗廟,下齊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廟尊,宜下,將彼經為誤,故鄭改之,依正而言也。

道右掌前道車。王出入則持馬陪乘,如齊車之儀。

道車,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車。

【疏】「道車」至「之車」○釋曰:《齊右》云「王乘則持馬」,此云「王出入則持馬」,文不同者,為右之義不異。不同者,互換為義故也。云「道車,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車」者,若言象,據飾為名。言道,據行改為稱,是以《大司馬》亦云道車。

自車上諭命於從車。

自,由。○從,才用反,下及注同,《馭夫職》放此。

【疏】「自車」至「從車」○釋曰:按《馭夫》「掌馭貳車從車」,彼注「貳車,象路之副。從車,戎路、田路之副」。此所論從車即彼貳車,與彼從車別,同名耳。

詔王之車儀。

顧式之屬。

【疏】「顧式之屬」○釋曰:《禮》云:「式視馬尾,顧不過轂。」皆是車上威儀,故須詔之。齊右不云者,文不具。

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

以蓋從,表尊。

【疏】「以蓋從表尊」○釋曰:蓋有二種:一者御雨,二者表尊。此則表尊之蓋也。

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軷,遂驅之。

行山曰軷。犯之者,封土為山象,以菩芻棘柏為神主,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喻無險難也。《春秋傳》曰「跋涉山川」。自,由也。王由左馭,禁製馬,使不行也。故書「軷」作「罰」,杜子春云:「罰當為軷。軷讀為別異之別,謂祖道、轢軷、磔犬也。《詩》云:『載謀載惟,取蕭祭脂,取羝以軷。』《詩》家說曰:『將出祖道,犯軷之祭也。』《聘禮》曰:『乃舍軷,飲酒於其側。』《禮》家說亦謂時祭。」○軷,蒲末反,注「跋涉」同。祝,之又反。菩,音員,一音倍。芻,蔥俞反,轢音。曆難,乃旦反。別,彼列反,下同。磔,陟格反。羝,丁兮反。舍,音釋。 

【疏】「大馭」至「驅之」○釋曰:此據祭天之時,故有犯軷之事。云「及犯軷」者,出國門封土為山象,祭軷,王在左自馭,馭下祝登,受取王手之轡,犯軷,遂驅之而出。○注「行山」至「道祭」○釋曰:言「行山曰軷」者,謂水行曰涉,山行曰軷。云「封土為山象」者,鄭注《月令》「祀行之禮,為軷壇,厚三寸,廣五尺」。此道祭亦宜然。云「菩芻棘柏為神主」者,謂於三者之中,但用其一,以為神主則可也。云「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逾無險難也」者,祭天在近郊,雖無險難,審慎故也。引「《春秋傳》曰」者,按:襄二十八年,子大叔云:「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是其山行曰軷之事也。子春讀「軷」為「別異」之別者,蓋取軷訖行去之意。引《聘禮》大夫道祭者,無牲牢,酒脯而已。又於旁飲酒餞別,故云「飲酒於其側」也。 

及祭,酌僕,僕左執轡,右祭兩軹,祭凡,乃飲。

故書軹為開,凡為範。杜子春云:「文當如此。『左』不當重,重非是。」書亦或如子春言。又云: 「開當作軹,軹謂兩彗也。其或言軷,亦非是。」又云:「凡當為軓,軓謂車前軾也,或讀開為簪笄之笄。」○軹,音止。凡,音犯,注軌同。開,劉音雞。重,直龍反。彗,音衛。軌當,鬼美反,又音犯也。 

【疏】「及祭」至「乃飲」○釋曰:此云「及祭,酌僕」者,即上文將犯軷之時,當祭左右轂未,及軾前,乃犯軷而去。酌僕者,使人酌酒與僕,僕即大馭也。大馭則左執轡,右手祭兩軹,並祭軌之軾前三處訖,乃飲,飲者,若祭末飲福酒,乃始轢軷而去。○注「故書」至「之笄」○釋曰:云「謂兩彗」者,彗即轂末。云 「軌當為軓,軓謂車軾前也」者,按《少儀》「祭左右軌範,乃飲」,注云「《周禮》『大馭祭兩軹,祭軌,乃飲』,軌與軹,於車同謂彗頭也。軌範與範聲同,謂軾前也」。若然,此云軹,《少儀》作「軌」,軌與車轍之軌同名。此云軌,《少儀》云「範」,同是軾前也。 

凡馭路,行以《肆夏》,趨以《采薺》。

凡馭路,謂五路也。《肆夏》、《采薺》,樂章也。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薺,才私反。 

【疏】「凡馭」至「采薺」○釋曰:《樂師》亦有此法,彼下有「車亦如之」,即上云行趍者,據步迎賓客法,此既馭路,亦云行趍者,此雖馭路,行趍遲疾,惟步迎賓客為法,故雖車亦行趍也。○注「凡馭」至「應門」○釋曰:此大馭惟馭玉路,而云「謂五路」者,大馭雖馭玉路,以經云「凡」,所含廣,則餘四路亦準玉路為法,故云五路也。若然,迎賓客惟乘金路,餘四路雖不用迎賓客,至於乘車,皆自內而出,自外而入,經路寢及門,故鄭據大寢為正也。云「《肆夏》、《采薺》,樂章也」 者,《肆夏》在《鍾師》,與《九夏》同是樂章可知。其《采茨》雖逸詩,既與《肆夏》同歌,明亦樂章也。知「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者,《爾雅》云「堂上謂之行,門外謂之趨」,行雖在堂,亦人之行由堂始,故發堂至門皆謂之為行,故云行謂大寢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也。鄭注《樂師》云:「及入應門、路門,亦如之。」此注不言,亦同於彼也。若然,應門外亦應有樂節,但無文,故鄭亦不言也。 

凡馭路儀,以鸞和為節。

舒疾之法也。鸞在衡,和在軾,皆以金為鈴。○鈴,音零。 

【疏】「舒疾」至「為鈴」○釋曰:鄭知「鸞在衡和在軾」者,鄭見《韓詩傳》云「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乘車先馬動,次鸞鳴,乃和應,明鸞近馬首,和更近後,故知鸞在衡和在軾也。且按《秦詩》云「車鸞鑣」,毛云「鸞在衡」,鄭云「鸞在鑣」,不從毛義者,鄭以田車鸞在鑣,乘車鸞在衡,此云鸞在衡,據乘車而言故也。云「皆以金為鈴」者,鼓人掌四金,鈴則四金之類,故知用金為之,乃可得有聲也。 

戎僕掌馭戎車。

戎車,革路也。師出,王乘以自將。○將,子匠反。 

【疏】「戎車」至「自將」○釋曰:此云戎車,《巾車》云:「革路建太白以即戎。」車革路也。 

掌王倅車之政,正其服。

倅,副也。服謂眾乘戎車者之衣服。○倅,七內反,劉倉愛反。 

【疏】「倅副」至「衣服」○釋曰:鄭注《坊記》云:「僕右恒朝服。」據非在軍時。若在軍,則服韋弁服。眾乘戎車者之衣服,謂此服也。言丘乘戎車者之服,則副車十二乘及廣闕革輕之倅皆是也。 

犯軷,如玉路之儀。凡巡守及兵車之會,亦如之。

如在軍。 

【疏】「如在軍」○釋曰:云「如在軍」者,謂如其犯軷。巡狩及兵車會,亦乘革路,若乘車之會即乘金路也。 

掌凡戎車之儀。

凡戎車,眾之兵車也。《書序》曰:「武王戎車三百兩。」 

【疏】「以待賓客」○釋曰:云「凡」語廣,故知眾兵車即三百兩也。按武王伐紂時,王自巡六師,則有六軍千乘,及諸戎狄,三分二諸侯,其車多矣。隻有三百兩者,據陳與紂戰者而言。 

齊僕掌馭金路以賓。

以待賓客。○賓,如字,劉萬刃反。 

【疏】「凡戎」至「百兩」○釋曰:此經與下為目,所待賓客,即下文是也。 

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灋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

節,謂王乘車迎賓客及送相去遠近之數。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儀職》曰「車逆拜辱」,又曰「及出車送」。○乘車,如字。 

【疏】「節謂」至「車送」○釋曰:受享於廟則迎之。《大行人》云:「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擯者五人,廟中將幣,三享。」鄭注云:「朝先享,不言朝,朝正禮,不嫌有等。」是春夏受贄於朝,無迎法,受享則有之。秋冬一受之於廟,亦無迎法,故《郊特牲》云「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是受贄受享皆無迎法。今言「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者,謂因此朝覲宗遇而與諸侯行饗食在廟,即有乘金路迎賓客之法也。云「上公九十步」已下,《大行人》文。彼據受享於廟,非饗食禮也。引之者,欲見饗食迎賓與受享同。《司儀》所云,亦據受饗食之禮也。 

道僕掌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灋儀如齊車。

朝夕,朝朝莫夕。○朝夕,直遙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夕,音暮。 

【疏】「朝夕朝朝莫夕」○釋曰:朝朝莫夕,在正朝來往,而言「燕」者,以其在宮中行事皆稱燕。

掌貳車之政令。

貳亦副。 

【疏】「貳亦副」○釋曰:上文戎僕倅車云「副」,故此貳亦副也。 

田僕掌馭田路以田以鄙。

田路,木路也。田,田獵也。鄙,循行縣鄙。○行,下孟反。

【疏】「田路」至「縣鄙」○釋曰:云「田路,木路也」者,按《巾車》云「木路建大麾以田」,故知田路即木路也。云「田,田獵也」者,據四時田也。云「鄙,循行縣鄙」者,謂在百裏外六遂之中,王巡六遂縣鄙,則六鄉州黨巡之可知,舉遠以明近也。

掌佐車之政。

佐亦副。 

【疏】「佐亦副」○釋曰:天子尊,故戎車、田車之二有別名。諸侯卑,戎車、田車之二同曰佐,無倅名。是以《檀弓》云「戰於乘丘,公隊,佐車授綏」,《少儀》注亦云「朝祀之副曰貳,戎獵之副曰佐」也。 

設驅逆之車,

驅,驅禽使前趨獲。逆,衙還之使不出圍。○驅,如字,又起遇反,後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驅驅」至「出圍」○釋曰:按《王制》云:「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彼佐車,則此驅逆之車也。 

令獲者植旌,

以告獲也。植,樹也。○植,直吏反,又時力反。樹,如字,又一音豎。 

【疏】「以告」至「樹也」○釋曰:按《山虞》「植旗屬禽」,此官又云「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故並見之。 

及獻,比禽。

田弊,獲者各獻其禽。比,種物相從次數之。○比,毗誌反,次也,注同。種,章勇反,下同。數,所主反。 

【疏】「田弊」至「數之」○釋曰:《大司馬》「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弊,止也。田止,百姓所得禽,大獸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者,獻於旌下。每禽擇取三十,其餘為主皮之射而取之。故云「比種物相從次數之」也。 

凡田,王提馬而走,諸侯晉,大夫馳。

提猶舉也。晉猶抑也。使人叩而舉之、抑之,皆止奔也。馳,放不扣。○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馳」○釋曰:凡田,亦謂四時田。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大夫下君,不得云綏。云大夫發,止佐車,其時有提馬晉馬之事。云提遲於馳,皆使尊者體促之義也。 

馭夫嚐馭貳車、從車、使車。

貳車,象路之副也。從車,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車,驅逆之車。 

【疏】「貳車」至「之車」○釋曰:知貳車是「象路之副」者,以《道僕》云「掌貳車之政令」,故知之也。知從車是「戎路田路之副」者,見《戎僕》與《田僕》俱不言貳,田與戎俱是職煩,故知兼此二者也。不掌戎路、金路之副者,貳者事暇,蓋車僕不共掌也。知使車是驅逆者,以使役勞劇之事,故知是驅逆之車也。 

分公馬而駕治之。

乘調六種之馬。 

【疏】「乘調六種之馬」○釋曰:趨馬自主駕脫,故知此駕治者是調習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