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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天官冢宰第一

Jack 在 週五, 06/20/2014 - 08:0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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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冢宰第一(本或作冢宰上,非,餘卷放此。)

惟王建國,

建,立也。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營邑於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王如字,幹寶云:「王,天子之號,三代所稱。」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後漢都洛之陽,改為雒。景,京領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國」○釋曰:自此以下至「以為民極」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國設官為民不異故也。王者臨統無邊,故首稱「惟王」,明事皆統之於王。王既位矣,當擇吉土以建國為先,故次言「建國」。於中辯四方、正宮廟之位,複體國經野,自近及遠也。於是設官分職,助理天工,眾人取中以為治體,列文先後次第應然。其實建國之初,豈未設官分職也?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設官分職,為民極耳,故終言之。「惟王建國」者,言 「惟」,謂若《尚書》云「惟三月」之類,皆辭,不為義。建,立也。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國城於地之中。必居地中者,案《尚書.康誥》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於東國洛。」鄭注云:「岐、鎬之域,處五嶽之外,周公為其於政不均,故東行於洛邑,合諸侯,謀作天子之居。」據鄭此言,則文、武所居,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案:桓二年《左氏傳》云「昔武王克商,遷九鼎於洛邑」,則居洛本是武王之意。至成王、周公時,恐天下為疑,更與諸侯謀定之也。若然,五帝以降,堯治平陽,舜治安邑,唯湯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時雖不得地中,並在五嶽之內,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以周則不在五嶽之內,故鄭云「岐、鎬處五嶽之外」也。○注「建立」至「國焉」○釋曰:云「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者,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又案《書傳》亦云:「六年制禮作樂」,所製之禮,則此《周禮》也。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禮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是六典之職也。又云「營邑於土中」者,即《召誥》云「王來紹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必七年者,《洛誥》云:「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鄭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過其數也。又云「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鄭解周公制禮,必兼言建國於洛邑之意。案:《尚書.洛誥》云:「周公曰:孺子來相宅,亂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下云「惠篤敘,無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禮,使行之也。又案《書傳》云:「一年救亂,二年伐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鄭用此文,則四年封康叔於衛為建侯衛。案《康誥》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謂初為基阯之處。至五年,內營之,是以《書傳》云「五年營成周」。成周與王城同時營,則五年營洛邑,與孔安國為營洛邑、封康叔、制禮作樂同是攝政七年異。又引《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彼先鄭注云:「土圭之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今潁川陽城地為然。」「天地之所合」者,則《禮記.郊特牲》云:「天地合萬物生謂天地配合萬物以生是也。四時交者,則《尚書》云:「宅南交孔云:「夏與春交舉一隅若然則秋與夏交冬與春交可知也。又云:「風雨之所會」者,謂若《禮記.禮器》云「風雨時」,即謂風雨會時也。「陰陽之所和」者,謂若昭四年申豐云「冬無愆陽,夏無伏陰」,二氣和順也。「然則百物阜安」者,阜,盛也。然猶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乃建王國」者,於百物盛安之處,乃立王國。王國則洛邑王城是也。鄭引此者,破賈、馬之徒建國為諸侯國。此六官同序,皆云 「建國」,豈王國未立,先建諸侯國乎?明不可也。

 

辨方正位,

辨,別也。鄭司農云:「別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屬。」玄謂《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槷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是別四方。《召誥》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雒,卜宅,厥既得卜,則經營。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越五日甲寅,位成。」正位謂此定宮廟。○辨,本亦作辯,徐邈、劉昌宗皆方免反。一音平勉反。別,彼列反,下同。縣,音玄,下同。槷,魚列反,下同。召誥,上上詔反,下古報反。大,音泰。汭,人銳反。 

【疏】「辨方正位」○釋曰:謂建國之時辨別也,先須視日景以別東、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別也。「正位」者,謂四方既有分別,又於中正宮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注「辨別」至「宮廟」○釋曰:辨,別也。此直訓不釋者,司農云「別四方」義當矣,故康成訓之也。鄭司農者,鄭眾,字仲師。但《周禮》之內,鄭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農之外,又有杜子春,鄭大夫者,鄭少贛。二鄭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司農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屬」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司農據而言焉。「玄謂」者,大略一部之內,鄭玄若在司農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謂。在諸家下注者,即稱玄謂,以別諸家。又在諸家前注者,是諸家不釋者也。又在諸家下注者,或增成諸家義,則此司農云「別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記》以證之是也。或有破諸家者,則此司農正位謂正君臣面位,引《召誥》為宮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者,謂水平之法,在地曰槷,以繩縣於槷上,然後從傍以水望縣,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又云「置槷以縣」者,既平得地,欲正其東、西、南、北之時,先於中置一槷,恐槷下不正,先以縣正之,槷正乃視以景。景謂於槷端自日出畫之,以至日入,即得景,為規識之,故云「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規之交處,即東西正也。又於兩交之間中屈之指槷,又知南北正也。仍恐不審,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諸北極之星,以正朝夕,乃審矣。引《召誥》以下者,案《召誥》:「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汭,卜宅。」此言「越三日戊申」者,從三月丙午朏。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則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汭」,月七日也。「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皆通本數之也。宮室朝廷之位皆成也。引之者,證正位謂此宮室位,破司農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國家草創,下論體國經野,理應先定宮廟室位,豈有宮廟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面位乎?又與《匠人》建國次第不合。故鄭依《匠人》之次及《召誥》之文,為定宮室之位。案:《左氏.莊公傳》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興土功。今於三月為洛邑者,《左傳》用十月是尋常法,今建王城遠述先君之誌,是興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難之也。 

體國經野,

體猶分也。經謂為之裏數。鄭司農云:「營國方九裏,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面朝後市;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體,鄭云:「體猶分也。」幹寶云:「體,形體。」朝,直遙反。 

【疏】「體國經野」○釋曰:體猶分也,國謂城中也。分國城之中為九經九緯,左祖右社之屬。經謂為之裏數,此野謂二百裏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為井,井方一裏之等是也。○注 「體猶」至「是也」○釋曰:言「體猶分」者,謂若人之手足分為四體,得為分也。「經謂為之裏數」者,此據野中而有井方一裏之等,故經為裏數解之。司農云 「營國方九裏」已下,並《冬官考工記.匠人》文。彼云「營國方九裏,旁三門」,旁謂四方,方三門則王城十二門。門有三道,三三而九則九道。南北之道謂之經,東西之道謂之緯。經緯之道皆九軌。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據中門外之左右。宗廟是陽,故在左;社稷是陰,故在右。「面朝後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處,陽,故在前。三市皆是貪利行刑之處,陰,故在後也。又言「野則九夫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職》文。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也。井方一裏,邑方二裏,丘方四裏,甸方八裏,縣方十六潰都方三十二裏。引彼文略,故云「之屬」,兼之也。案:《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畿內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為溝洫法,無此方裏為並之事。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乃有方裏為井之屬。但郊外曰「野」,大總言耳。散文國外則曰野,故《鄉大夫職》云「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則經中野對國言之,謂國外則曰野,但鄭據《小司徒》成文而言。 

設官分職,

鄭司農云:「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各有所職而百事舉。」 

【疏】「設官分職」○釋曰:既體國經野,此須立官以治民,故云設官分職也。○注「鄭司農」至「事舉」○釋曰:此謂設天地四時之官,即六卿也。既有其官,須有司職,故云「各有所職」。職謂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禮,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官各六十,則合有三百六十官。官各有主,故云「百事舉」。 

以為民極。

極,中也。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令,力呈反。 

【疏】「以為民極」○釋曰:百人無主,不散則亂,是以立君治之。君不獨治也,又當立臣為輔。極,中也。言設官分職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注「極中也」至「其所」○釋曰:「極,中也」,《爾雅》文。案《尚書.洪範》云:「皇建其有極,惟時厥庶民於汝極」,謂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於下。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掌,主也。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佐猶助也。鄭司農云:「邦治,謂總六官之職也。故《大宰職》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六官皆總屬於冢宰,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言冢宰於百官無所不主。《爾雅》曰:‘冢大也。’冢宰,大宰也。」○鄭云:「宰,主也。」幹云:「濟其清濁,和其剛柔,而納之中和曰宰。」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大宰,音泰,注及後放此。 

【疏】「乃立」至「邦國」○釋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設官之意,故先云以為民極,次云所設之官,故皆云「乃立」,騰上起下之辭也。「天官冢宰」者,據下注而言,則此言冢宰者,據總攝六職,若據當職,則稱大宰也。「使帥其屬」,案小宰六屬而言,則此屬唯指六十官之屬也。「掌邦治」者,掌,主也。言主治則兼六官,以其五官雖有教、禮、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云「佐王均邦國」者,以大宰掌均節財用故也。《周禮》以邦、國連言者,據諸侯也。單言邦、單言國者,多據王國也。然不言均王國,而言均邦國者,王之冢宰若言王國,恐不兼諸侯,今言邦國,則舉外可以包內也。○注 「掌主」至「宰也」○釋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者,此即司農所引《大宰職》「佐王治邦國」,一也。但司農雖引之,不指釋此經邦治,故玄就足之。司農引《論語》者,欲見天子冢宰兼百官之義。言「百」則三百六十,一也。且《論語》言「君薨」,據諸侯言,冢宰、百官據天子,互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君死,世子居喪,使大臣聽政同也。「冢宰,大宰」者,言不異人也。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變冢言大,進退異名也。百官總焉則謂之冢,列職於王則稱大。冢,大之上也。山頂曰冢。旅,眾也。下士,治眾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為差。○貳,徐音二。 

【疏】 「治官」至「二人」○釋曰:上經所陳立官,所掌有異,此經陳官有尊卑多少,轉相副貳之事也。言「治官之屬」者,此為六十官之首,別言治官之屬一句,與下六十官為目,以總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經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勞,尊者宜逸。是以下士稱「旅」,以其理眾事,故特言旅也。小宰與大宰同名,大小為異,故鄭注《禮記.王制》,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謂若地官之考為鄉師,春官之考為肆師,夏官之考為軍司馬,秋官之考為士師,冬官之考為匠師。以其掌事不與大官同,故異大官也。宰者,調和之名。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注 「變冢」至「為差」○釋曰:「變冢言大」者,上唯云「冢宰」,此唯云「大宰」,是變冢言大也。云「進退異名」者,即「百官總焉」,謂貳王治事,總攝三百六十官則謂之「冢」,是進異名也。「列職於王則謂之大」者,不總百官,與五卿並列,各自治六十官,則退異名也。若然,總百官則稱「冢」,以其天官象天覆萬物。案:經《大宰職》曰:「凡邦之小治,冢宰聽之」,是專國小治而稱「冢」也。《司書職》曰:「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詔王及冢宰」,是貳王事總眾職而稱「冢」也。又《宰夫職》曰:「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是總眾官誅賞而稱「冢」也。又《司會職》曰:「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是總四國之治而稱「冢」也。若主當官、不兼他職則言大者,謂若下文「大喪,讚贈玉、含玉」,賓客,「讚玉幾、玉爵」, 「祀五帝則蒞卜」,如此之類,與諸官並有事,則稱「大」也。云「冢,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與五官同名「大」,今又別稱「冢」,是「冢」在大之上也。又引《爾雅》「山頂曰冢」者,欲見山則大矣,冢又在頂,證冢在大上之意也。又云「旅,眾也。下士,治眾事者」,欲見尊官逸、卑官勞之意也。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則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轉相副貳也。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簡策命之,則為王臣也。對下經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長自辟除者,非王臣也。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大夫無中、下之別。案:《序官》則有中、下大夫,則四命大夫自分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則有高下不同也。士以三命為差,但《典命》直見公、卿、大夫命者,欲見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爵卑,無出封之理,故不言也。彼士之命數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見《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典命》除六命、四命、無三命、二命、一命。鄭則約之,上士為三命,中士為再命,下士為一命。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為陰爵,以待出封為諸侯,乃為陽爵九命、七命、五命。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為陽爵,無嫌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

府,治藏;史,掌書者。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釋曰:府,治府藏。史,主造文書也。○注「府治」至「除」○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讚治。」故鄭云「府,治藏;史,掌書」。又云「官長所自辟除者,官長謂一官之長,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課役而使之,非王臣也。《周禮》之內,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鄭云「以其掌讚書數多也」。又有府兼有史,以其當職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無府者,以其當職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無史,以其當職文書少,而有稅物須藏之,故直有府也。腊人、食醫之等府、史俱無者,以其專官行事,更無所須故也。《周禮》之內,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胥讀如諝,謂其有才知,為什長。○胥,鄭、徐、劉思敘反,戚思餘反。下皆同。徭,音遙。諝,劉思敘反。 

【疏】「胥十」至「十人」○釋曰:胥有才智,為什長。徒給使役,故一胥十徒也。○注「此民」至「什長」○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鄭云:「治敘,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傳吏朝也。徵令,趨走給召呼。」案:《禮記.王制》云:「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祿足以代耕」,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祿其官並亞士,故號「庶人在官者」也。鄭云「若今衛士」者,衛士亦給徭役,故舉漢法況之。又云「胥讀如諝,謂其有才智,為什長」者,案:周室之內稱「胥」者,多謂若大胥、小胥、胥師之類,雖不為什長,皆是有才智之稱。彼不讀從諝,從此讀可知。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盜賊,非有才智也。《易》歸妹六三「以須」,注云:「須,才智之稱。」天文有須女,屈原之姊名女須。彼須字此與異者,蓋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為有才智也。《周禮》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為什長故也。鱉人、腊人之類,空有徒無胥者,得徒則足,不假長帥故也。食醫之類,胥徒並無者,以其專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正,長也。宮正,主宮中官之長。○宮正,此以下,鄭玄列六十職序,幹注則各於其職前列之。 

【疏】 「宮正」至「十人」○釋曰:上大宰至旅下士總馭群職,故為上首。自此宮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隨事緩急為先後,故自宮正至宮,伯二官主宮室之事,安身先須宮室,故為先也。自膳夫至腊人,皆供王膳羞、飲食、饌具之事,人之處世,在安與飽,故食次宮室也。自醫師已下至獸醫,主療疾之事,有生則有疾,故醫次食饌也。自酒正至宮人,陳酒飲肴羞之事,醫治既畢,須酒食養身,故次酒肴也。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自大府至掌皮,並是府藏計會之事,既有其餘,理須貯積,或出或內,宜計會之,故相次也。自內宰至屨人,陳後夫人已下,內教婦功,婦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訪政,夜以安息,故言婦人於後也。夏采一職,記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此宮正並下宮伯,雖俱訓為長,其義則異。若宮正則主任三宮卿大夫士之身,故為宮中官之長,故其職云「以時北宮中之官府」,故宮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長也」。宮伯云長者,直主宮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敘,授其舍次之事,亦得為長,故云「伯,長也」。宮正上士二人為官首,中士四人為之佐,下士八人理眾事,府二人主藏文書也,史四人主作文書,胥四人為什長,徒四十人給徭役。諸官體例,言府、史、胥、徒之義皆然,不可文文重釋,他皆放此。《周禮》之內,宗伯之類,諸言「伯」者,伯,長也,以尊長為名。縣師之類言「師」者,皆取可師法也。諸稱「人」者,若輪人、車人、腊人、鱉人之類,即冬官鄭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種,謂若桃氏為劍、築氏為削之類,鄭注冬官「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若馮相氏、保章氏、師氏、保氏之類,鄭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則有官族」是也。諸稱「司」,若司裘、司市之類,言司者,皆是專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諸典婦功、典絲、典枲之類,言 「典」者,出入由己,課彼作人,故謂之為典也。諸稱「職」者,謂若職幣、職內、職歲,財不久停,職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義:一者,他官供物,己則暫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張之也;二則掌徵斂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類是也;三者,掌非己所為,則掌節、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廢壞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稱「典」、「司」、「職」、「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義銓之可曉也。凡六官序官之法,其義有二:一則以義類相從,謂若宮正、宮伯,同主宮中事。膳夫、庖人、外內饔,同主造食。如此之類,皆是類聚群分,故連類序之。二則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為先後,皆以緩急為次弟,故此宮正之弟士官為前,內宰等大夫官為後也。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伯,長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膳之言善也。今時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長也。鄭司農以《詩》說之,曰「仲允膳夫」。○膳,上戰反。 

【疏】「膳之」至「膳夫」○釋曰:言「膳夫,食官之長」者,謂與下庖人、內外饔、亨人等為長也。司農引《詩》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詩。膳夫,仲允為之,引證與此膳夫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賈主市買,知物賈。○庖,徐扶交反。賈八人,鄭、徐音古,劉音嫁,下放此。裹音果。苴,子餘反。物賈,音嫁。 

【疏】「庖之」至「物賈」○釋曰:言庖者,今之廚,轉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獸、六禽,以供庖廚,有裹肉之意也。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詩》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禮記.內則》云「炮取豚若將,編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又云「賈市買,知物賈」者,下文九職鄭注「行曰商,處曰賈」。賈乃在市而處者,故知物賈。此特有賈人者,庖人牲當市之故也。 

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饔,割亨煎和之稱。內饔所主在內。○饔,鄭於容反。亨,戚普庚反,劉普孟反。稱,尺證反。 

【疏】「饔割」至「在內」○釋曰:饔,和也。熟食曰饔。熟食須調和,故號曰饔。其職云「掌王及後世子之割亨」,割亨則須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稱」。又云「所主在內」者,以其掌王及後世子及宗廟,皆是在內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所主在外。 

【疏】「外饔所主在外」○釋曰:案其職云「掌外祭祀及邦饗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此饔有內外可對,故云內、外饔。至於內宰、內豎、內司服,自掌婦人之事而稱內,不對外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主為外內饔煮肉者。○亨,劉普庚反。為,於偽反,下「為主」同。 

【疏】「主為」至「肉者」○釋曰:其職云「給外內饔亨事」,故云「為外內饔煮肉」也。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郊外曰甸。師猶長也。甸師,主共野物官之長。○甸,田遍反。共音恭,下皆同。

  「郊外」至「之長」。○釋曰:案《載師》云「任近郊遠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裏遠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稱此官為甸師也。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薦,又給薪蒸以供亨飪,故在此次亨人也。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長」或云與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與彼官為長。若然,彼屬地官,此屬天官,越分相領,恐理不愜。此甸師當與下獸人已下亦供野物為長也。故下數職注不言長,明甸師與之為長。但獸人等中士,此為下士,下士得與中士為長者,如大史下大夫,內史中大夫,鄭云「大史,史官之長」。彼下大夫與中大夫為長,此下士亦與中士為長,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畝,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獸人」○釋曰:案其職云「掌罟田獸,冬獻狼,夏獻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音魚,本又作魚,亦作攵,同,又音御。 

【疏】「人」○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為梁。春獻王鮪」,亦供魚物,故在此也。徒亦三百人者,馬融云:「池塞苑囿,取魚處多故也。」 

鼈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鼈,必列反。 

【疏】釋曰:案其職云:「祭祀,供蠯、蠃、蚳」,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腊之言夕也。○腊,音昔。 

【疏】「腊人」○釋曰:注「腊之言夕」也,乾曰腊,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義亦通也。以其供脯、腊、膴、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醫師,眾醫之長。○醫,意其反。 

【疏】「醫師」○釋曰:案其職云:「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諸醫皆在此者,醫亦有齊和飲食之類,故設在飲食之間也。 

食醫,中士二人。

食有和齊藥之類。○和,胡臥反,又音禾。齊,才計反。 

【疏】「食醫」○釋曰:案其職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須齊和,與藥故同,鄭云「食有和齊藥之類」,故在醫官之內也。

疾醫,中士八人。 

【疏】「疾醫」○釋曰:案其職云「掌養萬民之疾病」,故連類在此。

瘍醫,下士八人。

瘍,創癰也。○瘍,音羊。創,初良反。 

【疏】「瘍醫」○釋曰:案其職云「掌腫瘍、潰瘍」之等,故亦連類在此。○注「瘍,創筴也」○釋曰:案《禮記.上曲禮》云:「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案其職有「腫瘍」等耍鵫種之瘍,注:「潰則未必有膿也。」故亦連類在此也。 

獸醫,下士四人。

獸,牛馬之類。 

【疏】 「獸牛馬之屬」○釋曰:案《爾雅》「在野曰獸,在家曰畜」,畜獸異矣。而言「獸,牛馬」者,但此職云「主治牛馬」,未必治其野獸,而以牛馬為獸者,對文則畜獸異,散文通。故《爾雅》又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既不別釋畜,則獸中可以兼牛馬,是其牛馬亦有獸稱,故云「獸,牛馬」也。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正,酒官之長。 

【疏】「酒正」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與膳食相將,故在此。○注「酒正,酒官之長」釋曰:此酒正與下酒人、漿人為長。注不言漿,文略也。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奄,精氣閉藏者,令謂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閎以奄」。女酒,女奴曉酒者。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奄,於撿反。劉於驗反。徐於劍反。奚,如字,又胡禮反。坐,才臥反。 

【疏】「酒人」至「百人」○釋曰:「奄十人」,以其與女酒及奚同職,故用奄人。奄不稱士,則此奄亦府史之類,以奄為異也。言「女酒三十人」,則女酒與奚為什長,若胥徒也。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須人多也。○注 「奄精」至「宦女」○釋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氣閎以奄」,獨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陽爻生,以其奄人雖精氣閉藏,猶少有精氣故也。又云「女酒,女奴曉酒者」云云,鄭依《秋官.司厲》,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則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曉解作酒,有才智,則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給使者,則曰奚。已下云 「曉」者,謂曉解當職之物,不複重釋之也。「侍使官婢」,舉漢法言之。又云「或曰宦女」者,漢時有此別號。按《左氏》晉惠公之女名妾,稱宦女,謂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女漿,女奴曉漿者。○漿,子良反。 

【疏】「漿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王之六飲,入於酒府」,飲是酒類,故在此也。 

淩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淩,冰室也。《詩》云:「二之日,鑿冰衝衝。三之日,納於淩陰。」○淩,力證反,字從冰,或力升反。 

【疏】「淩人」至「十人」○釋曰:淩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冰,凡外內饔之膳羞鑒焉」,以供為膳羞,故連類在此也。○注「淩冰」至「淩陰」○釋曰:引《詩》曰「二之日」者,案《詩》之所釋,謂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鑿冰者,謂於深山窮穀,固陰沍寒之處,於是乎取之。「衝衝」,鑿冰之意。「三之日」,謂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納冰於陵陰室中。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啟冰之時也。鄭《答誌》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開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藏之既晚,出之又早。晚者建寅乃藏,與此《周禮》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與《周禮》同。今豳土寒,故納冰可用夏正月」也。引之者,證淩陰即此冰室,為一物也。 

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

竹曰籩。女籩,女奴之曉籩者。)

【疏】「籩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籩之實」,亦是薦羞之事,故在此也。○注「竹曰」至「籩者」○釋曰:知「竹曰籩」者,更無異文,見竹下為之,即知以竹為之,故云竹曰籩也。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醢,豆實也。不謂之豆,此主醢,豆不盡於醢也。女醢,女奴曉醢者。○醢,呼在反。盡,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釋曰:案其職云「掌四豆之實」,亦是薦羞,故在此也。○注 「醢豆」至「醢者」○釋曰:云「不謂之豆」者,決上籩人不以籩中之實為名,而以籩為官號,此即以豆中之實為官號,不謂之豆人。此是問辭,鄭還自答。豆不盡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職中四豆之實而已。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膷臐膮胾炙膾之屬,其數甚多,是豆不盡盛醢而已。若言豆人,恐彼並掌之。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實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女醯,女奴曉醯者。○醯,本又作??,呼西反。

【疏】「醯人」○釋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五齊七菹」,以供醯物,則與醯人職通。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齊菹必須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齊菹,而連類在此也。

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女鹽,女奴曉鹽者。

【疏】「鹽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鹽之政令,以供百事之鹽。」鹽所以調和上食之物,故亦連類在此也。

冪人,奄一人,女冪十人,奚二十人。

以巾覆物曰冪。女冪,女奴曉冪者。○冪,莫曆反。

【疏】「冪人」○釋曰:冪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巾冪」,所以覆飲食之物,故次飲食後。

宮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宮人」○釋曰:宮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六寢之脩」,又供王沐浴、掃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舍,行所解止之處。○解,佳賣反。

【疏】「掌舍」至「十人」○釋曰:云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會同之舍,設枑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注「舍行」至「之處」○釋曰:案其職云設車宮、壇壝宮、帷宮之等,並是解脫止息之處,故云「解止之處」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幕,帷覆上者。○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帷幕幄帟綬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釋曰:案下職中鄭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次,自脩正之處。

【疏】「掌次」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幕人供之,掌次張之,故連類在此也。○注「次自脩正之處」○釋曰:案其職云:「張大次設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處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大府,為王治藏之長,若今司農矣。

【疏】「大府」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大貢九賦,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賄於諸府」之事。案《尚書.洪範》云:「一曰食,二曰貨。」已上皆言飲食,此次,言貨賄,故大府在此也。有賈者,府官須有市買,並須知物貨善惡故也。○注「大府」至「農矣」○釋曰:大府與下諸府官為長,故以大夫為之。云「若今司農矣」者,漢時司農主府藏,故史遊《章》云:「司農、少府國之淵。」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釋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以玉為主,故與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賈者,使辨玉之善惡、貴賤故也。○注「工能攻玉者」○釋曰:工謂作工。案《詩》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須工。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賄,呼罪反。

【疏】「內府」○釋曰:內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釋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注「外府」至「外者」○釋曰:泉布本是外物,無在內府,故對內府為外也。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會,大計也。司會,主天下之大計,計官之長,若今尚書。○會,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會」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計,貨賄亦須計會,故與大府連類在此也。○注「會大」至「尚書」○釋曰:言「會,大計」者,案宰夫職「日計曰成,月計曰要,歲計曰會」,故知會,大計也。云「主天下之大計」者,其職云「逆邦國、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書」者,漢之尚書亦主大計,故舉以況之也。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司書,主計會之簿書。○簿,步古反。後簿書皆同。

【疏】「主司書」至「簿書」○釋曰:司書在此者,會計之事,司書主之,故其職云「凡上之用財用,必考於司會」。故連類在此也。注言「簿書」者,古有簡策以記事。若在君前,以笏記事。後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當持簿,簿則簿書也。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職內,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謂之少內。○少,詩照反。

【疏】「職內」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入太府者,皆由職內,亦有府義,故鄭云「受用之府若職內」,故其職在此也。○注「若今」至「少內」○釋曰:漢之少內,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漢官解》云:「小官嗇夫各擅其職,謂倉庫少內嗇夫之屬,各自擅其條理所職主。」由此言之,少內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職碎,以少為名。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主歲計以歲斷。○斷,丁亂反。

【疏】「職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總斷一歲之大計,故與司會同在此也。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職幣」○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以待上之賜予」,與職歲通職,故連類在此也。若然,此三職皆有府義,不得名府者,以財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為大裘,並掌皮」,亦有府義,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亦有府義,故連類在此也。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內宰,宮中官之長。

【疏】「內宰」至「十人」○釋曰:名「內宰」者,對大宰治百官,內宰治婦人之事,故名內宰。然則大宰不稱外者,為兼統內也。案其職云「掌治王內之政令」,又教後已下婦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注「內宰」至「之長」○釋曰:內宰與下女史已下為長,故鄭云「宮中官之長」。

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奄稱士者,異其賢。

【疏】「內小」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職》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則此小臣侍後職與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後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內故。○注「奄稱士者異其賢」○釋曰:案上酒人、漿人等奄並不稱士,則非士也。獨此云,以其有賢行命為士,故稱士也。案:《詩》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內小臣,小臣於宮中為近,故謂之巷伯。」必知巷伯與小臣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宮中為近。又稱伯,長也。內小臣又稱士,亦是長義,故知一人也。

閽人,王宮每門四人,囿斿亦如之。

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囿,御苑也。遊,離宮也。○閽,音昏。囿,音又。斿,本亦作遊,音由。

【疏】「閽人」至「如之」○釋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門之禁,王宮在此,故亦在此。《周禮》之內,有同官別職,則此閽人每門及囿遊同名閽人而職別。《山虞》、《澤虞》云「每大澤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別職同官也。別官同職者,唯有官連耳。○注「閽人」至「宮也」○釋曰:云「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此《釋名》閽人之意。昏時閉門,則此名閽人也。晨時啟門,則《論語》謂之晨人也。皆以時事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門」,此《秋官.掌戮》職文。鄭彼注云:「黥者無妨於禁御,欲使守門。」案其職云:「掌守中門之禁。」言中門,則唯雉門耳。而言每門者,彼言中門,據有禁守者言之。其實王之五門,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為王有五門,四面皆有中門,故言每門,義亦通也。案《禮記》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門。」彼鄭注謂夏殷時。《公羊》云:「閽殺吳子餘祭,近刑人,輕死之道。」彼據人君加之寵,故云近刑人,輕死之道。若君有防衛,不親近,則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關,以其丑惡遠之,不得約彼即以十二門皆使墨者也。《詩》云「昏椓靡共」,箋云「皆奄人」。彼據後宮門,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詩》云:「王在靈囿」,注:「所以養禽獸,天子百裏,諸侯四十裏。」案《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 「文王之囿方七十裏,猶以為小,寡人囿方四十裏,猶以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故以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民以為大,不亦宜乎!」則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者,大於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裏,大國四十裏,次國三十裏,小國二十裏。」與《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細別言之也。又云「遊,離宮」者,囿是大苑,其門皆使閽人守之也。此離宮,即囿遊之獸禁,故彼鄭云,謂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或以為遊亦謂城郭中興公所為者也。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

寺之言侍也。《詩》云「寺人孟子」。正內,路寢。

【疏】「寺人」至「五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故在此。○注 「寺之」至「路寢」○釋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親近侍御之義。此奄人也。知者,見僖二十四年:晉文公既入,呂、郤欲焚公宮。寺人披請見,公使讓之,且辭焉。披曰:「齊桓公置射鉤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眾,豈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稱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內人,不掌男子。而秦詩云: 「欲見國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車馬,其官未備,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詩》云「寺人孟子」者,引證經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內,路寢」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寢,而云內正五人者,謂在後之路寢耳。若王之路寢,不得稱內;以後宮,故以內言之。故先鄭下注後六宮,前一後五,前一則路寢。

內豎,倍寺人之數。

豎,未冠者之官名。○冠,古亂反。

【疏】「內豎」至「之數」○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內外之通令,凡小事」。故與寺人連類在此也。○注「豎未」至「官名」○釋曰:《春秋左氏傳》叔孫穆子幸庚宗婦人而生牛,以為豎官。則亦童豎未冠者。必使童子為之者,鄭於其職注云:「使童豎通王內外之命,給小事者,以其無與為禮,出入便疾也。」

九嬪。

嬪婦也。《昏義》曰:「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於此官者,夫人之於後,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嬪,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嬪」○釋曰:在此者,以其有婦德。其職云:「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內宮之官,故亦在此。○注「嬪婦也」至「官職」○釋曰:引《昏義》者,彼是周之婦官之數,與此經婦人數同,故引以為證。案《禮記.上檀弓》云:「舜葬倉梧,蓋三妃未之從。」鄭注云:「帝嚳時立四妃,象後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其三小者為次妃,帝堯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後氏增以三三而九,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並後,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後也,夫人也,九嬪也,二十七世婦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於此」,惟有九嬪已下,是無三夫人之數也。又云「夫人之於後,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者,謂三百六十官無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職》云:「二卿則公一人。」鄭注云:「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又案《冬官.考工記》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注云:「天子、諸侯。」然則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論道無正職,故云「中參」、「外與」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論禮,無官職」,故不列之也。

世婦。

不言數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婦德者充之,無則闕。

【疏】 「不言」至「則闕」○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祭祀、賓客、喪紀、帥女宮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嬪言數,而世婦、女御不言數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婦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謂君子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嬪言數者,欲見世婦、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嬪無德,亦與世婦女御同闕,故特互其文,令義兩得見耳。

女御。

《昏義》所謂御妻。御猶進也,侍也。

【疏】「昏義」至「侍也」○釋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進也,故彼引為一物也。又云「御猶進也,侍也」者,凡後下御,皆是後宮進在王寢侍息宴,故《女御職》云「掌御敘於王之燕寢」。是以訓御云進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祝,女奴曉祝事者。○祝,之六反,鄭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內祭祀,凡內禱祠之事。」故在此也。○注「女祝」至「事者」○釋曰:言女奴曉事,謂識文者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女史,女奴曉書者。

【疏】「女史」○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禮職,內治之貳」,亦女奴曉文者為之。其職與王之大史掌禮同,故在此也。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

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疏】「典婦」○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婦式之法,以受嬪婦及內人女功之事齎。」故鄭注云:「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其職中齎是也。云「賈四人」者,以其絲枲有善惡、貴賤之事,故須賈人也。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絲入而辨其物。頒絲於外內工,皆以物授之。」因婦功,亦在此也。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枲,絲裏反。

【疏】「典枲」○釋曰:枲,麻也。案《喪服傳》云:「牡麻者,枲麻也。」則枲是雄麻,對苴是麻之有蕡實者也。在此者,與典婦功,亦連類在此也。

內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內司服,主宮中裁縫宮之長。有女御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縫,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 「內司」至「八人」○釋曰:以其掌後已下六服。言「內司服」者,非是對《春官.司服》男子服為內。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須言外而外自顯。但以婦人在內,故婦人之事多言內。若不言內,無以得見婦人之物。不與春官司服同處者,以從內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須男子兼掌。以與婦人同處,故用奄也。○注「內司服」至「色過」○釋曰:言「主宮中裁縫官之長」者,謂其下文縫人為長。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者,以此女御還是女奴曉進御衣服者,故與女酒、女祝、女史同號女也。以衣服進,謂進衣於王。王見之,或當王意,廣其禮,得與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見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禮,王合御幸之,使王無淫色之過,故名女御也。

縫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女工,女奴曉裁縫者。○縫,劉扶用反。

【疏】「縫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宮縫線之事,以縫王及後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縫線事多,須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義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謂女奴巧者,鄭云「曉裁縫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豔反,劉而儉反。

【疏】「染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染絲帛」,因婦人衣服,故亦連類在此也。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追,治玉石之名。○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師」至「四人」○釋曰:在此者,職云:「掌王後之首服,為副、編、次、追衡、笄」,亦因婦人衣服,連類在此。○注 「治玉石之名」○釋曰:《詩》云:「追琢其璋。」璋是玉為之,則追與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師》者,以其男子,是陽義,又取夏時萬物長大,長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婦人,直取首服配衣,故與衣連類在此。若然,首反處下者,以冠履自相對,不與服為先後,故不在上也。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屨,紀具反。

【疏】「屨人」○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後之服屨」,故從內官衣服,亦連類在此。若然,追師專掌婦人首服,此屨人兼男子,屨舄在下體,賤,故男子婦人同在此官也。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夏采,夏翟羽色。《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有虞氏以為緌,後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夏,戶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緌,如誰反。

【疏】「夏采」至「四人」○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大喪以冕服複於大祖,以乘車建緌複於四郊。」喪事是終,故在末職也。○注 「夏采」至「夏采」○釋曰:案《爾雅》云:「伊洛而南,素質,五采皆備成章,曰翬。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謂之鷂。」此則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貢》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貢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為緌」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後氏之緌。」注云:「有虞氏當言緌,夏後氏當言旂。」彼據虞氏始有緌,故云有虞氏以為緌也。又云「後世或無」者,案《冬官.考工記》有「鍾氏染羽」,若有自然鳥羽,何須染之乎?故云「後世或無」,則據此周時而言也,故染鳥羽而用之。謂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職中注及彼注皆云「緌謂注旄於幹首」,不云翟羽者,蓋注文不具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