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

隱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年

桓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年

莊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年

閔公

元 年│二 年

僖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三三年

文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宣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成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襄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

昭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年

定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哀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

 

 

哀公三年

經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宋樂髡帥師伐曹。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傳

三年,春,齊衛圍戚,求援于中山。

夏,五月,辛卯,司鐸火,火踰公宮,桓僖災,救火者皆曰顧府,南宮敬叔至,命周人出御書,俟於宮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禮書,以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校人乘馬,巾車脂轄,百官官備,府庫慎守,官人肅給,濟濡帷幕,鬱攸從之,蒙茸公屋,自大廟始,外內以悛,助所不給,有不用命,則有常刑,無赦,公父文伯至,命校人駕乘車,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傷人則止,財可為也,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富父槐至,曰,無備而官辦者,猶拾瀋也,於是乎去表之稿,道還公宮,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

劉氏,范氏,世為婚姻,萇弘事劉文公,故周與范氏,趙鞅以為討,六月,癸卯,周人殺萇弘。

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季孫卒,康子即位,既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告曰,夫子有遺言,命其圉臣曰,南氏生男,則以告於君,與大夫,而立之,今生矣,男也,敢告,遂奔衛,康子請退,公使共劉視之,則或殺之矣,乃討之,召正常,正常不反。

冬,十月,晉趙鞅圍朝歌,師于其南,荀寅伐其郛,使其徒自北門入,己犯師而出,癸丑,奔邯鄲,十一月,趙鞅殺士皋夷,惡范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