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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喪服第十一

Jack 在 二, 10/21/2014 - 20:5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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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第十一

喪服。

 ○釋曰︰題此二字於上者,與此一篇為總目。

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

者,者明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絰。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製此服焉]。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

 ○釋曰︰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問》云︰「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故云斬也。若然,斬衰先言斬,下疏衰後言齊者,以斬衰先斬布,後作之,故先言斬;疏衰,先作之,後齊之,故後云齊。斬齊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異也。云「苴絰、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為首絰、要絰,又以苴竹為杖,又以苴麻為絞帶。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繩纓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喪服小記》云「苴杖,竹也」,記人解此杖是苴竹也。又絞帶與要絰象大帶與革帶,二者同在要。要絰既苴,明絞帶與要絰同用苴可知。又《喪服四製》云「苴衰不補」,則衰裳亦同苴矣。云「冠繩纓」者,以六升布為冠,又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冠在首,退在帶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又齊衰冠纓用布,則知此繩纓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見斬義也。云「菅屨」者,謂以菅草為屨,《詩》︰「云白華菅兮,白茅束兮。」鄭云︰「白華已漚名之為菅,濡刃中用。」則此菅亦是已漚者也。已下諸章並見年月,唯此斬章不言三年者,以其喪之痛極,莫甚於斬,故不言年月,表創鉅而已。是以衰設人功之疏,絰又言麻之形體,至於齊衰已下,非直見人功之疏,又見絰去麻之狀貌。舉齊衰云三年,明上斬衰三年可知。然此一經為次若此者,以先喪而后服,故服在喪下。又先斬,後乃為衰裳,故斬文在衰裳之上。絰、杖、絞帶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經中絰有二事,仍以首絰為主,故絰文在上。杖者各齊其心,故在絞帶之前。冠纓雖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屨乃服中之賤,最後為宜,聖人作文倫次然。○注「者者」至「用布」。○釋曰︰云「者者,明為下出也」者,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此經所陳服者,明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為君父等所出也。案下諸章皆言「者」,鄭止一解,餘皆不釋,義皆如此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鄭欲兼解五服。案下記云︰衰廣四寸,長六寸。綴之於心,總號為衰。非正當心而已,故諸言衰皆與裳相對。至於吊服三者,亦謂之為衰也。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絰」,知一絰而兼二者,以子夏《傳》要、首二絰俱解,《禮記》諸文亦首、要並陳,故《士喪禮》云「要絰小焉」,故知一絰而兼二文也。云「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製此服焉」,《檀弓》云「絰也者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製此服焉。案《問喪》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絰」之等,皆是心內苴惡,貌亦苴惡,服亦苴惡,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實之心。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惡者,是中外不相稱,無忠實之心者也。云「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者,案《士冠禮》︰緇布冠,「青組纓,屬於缺」,鄭注云︰「缺,讀如『有頍者弁』之頍,緇布冠之無笄者,著絰圍發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此所象無正文,但喪服法吉服而為之,吉時有二帶,凶時有二絰,以要絰象大帶,明首絰象頦項可知。以彼頦項為吉時,緇布冠無笄,故用頦項以固之。今喪之首絰與冠繩纓,別材而不相綴,今言象之者,直取絰法象頦項而為之。至於喪冠,亦無笄,直用六升布為冠,一條繩為纓,與此全異也。云「要絰象大帶」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帶用素,天子朱裡,終裨以玄黃,士則練帶,裨下末三赤,用緇,是大帶之製。今此要絰,下傳名為帶,明象吉時大帶也。云「又有絞帶,象革帶」者,案《玉藻》韠之形製,云「肩革帶博二寸」,吉備二帶,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於要絰之外,別有絞帶,明絞帶象革帶可知。案《士喪禮》云︰「苴絰大鬲,要絰小焉。」又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注云︰「婦人亦有首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有苴絰。」以此而言,則婦人吉時,雖云女鞶絲,以絲為帶,而無頍項。今於喪禮哀痛甚,亦有二絰與絞帶,以備喪禮。故此絰具陳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云「齊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齊衰章》云「削杖布帶」是也。若然,案此經,凶服皆依舊名,唯衰與絰特製別名者,案《禮記‧檀弓》云「有以故興物者」,鄭云︰「衰絰之制。」以絰表孝子忠實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義,故製此二者而異名,見其哀痛之甚故也。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苴絰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緦麻之絰,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無爵,謂庶人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為主也。非主,謂眾子也。

 「傳曰」至「無時」。○釋曰︰云「斬者何」,問辭,以執所不知,故云者何。云「不緝也」者,答辭,此對下疏衰裳齊,齊是緝,此則不緝也。云「苴絰者,麻之有蕡者也」,案《爾雅‧釋草》云「蕡,枲實」,孫氏注云︰「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謂之苴,以實言之謂之蕡。下言牡者,對蕡為名;言枲者,對苴生稱也,是以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也。若然,枲是雄麻,蕡是子麻,《爾雅》云「蕡,枲實」者,舉類而言,若圓曰簞,方曰笥。鄭注《論語》云︰「簞、笥,亦舉其類也。」下傳云︰「牡麻者,枲麻也。」不連言絰,此苴連言絰者,欲見苴絰別於苴杖。故下傳別云苴杖,後傳牡麻不連言絰,此苴連言絰者,彼無他物之嫌,獨有絰,故不須連言絰也。云「苴絰大搹,左本在下」者,《士喪禮》文與此同,彼此皆云「苴絰大搹」,連言苴者,但經連言苴絰,絰中有此二,言絰大搹,先據首絰而言也。雷氏以搹,搤不言寸數,則各從其人大小為搤,非鄭義。據鄭注︰無問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圍之為正。若中人之跡,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謂麻根,案《士喪禮》鄭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以其父是陽,左亦陽,言下是內,故云重服統於內,以言痛從心內發故也。此對為母右本在上,輕服統於外,而本陰也。云「去五分一以為帶」者,以其首絰圍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四寸,寸為五分,總二十分,去四分,餘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為寸,為三寸;添前四寸,為七寸,並一分,總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云「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者,以其大小同,故疊而同之也。云「去五分一以為帶」者,謂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為齊衰之帶,今計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二寸,寸分為二十五分,二寸合為五十分,餘一分者,又破為五分;添前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總去一十一分,餘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為一寸,餘十九分在,齊衰之帶,總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云「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則以十九分者各分破為五分,十九分總破為九十五,與百二十五分破寸相當,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餘七十六,則大功之絰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則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又云「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後五分去一,為小功帶。又云「緦麻之絰,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帶」,則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則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為緦麻之帶。絰帶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盡言。然斬衰有二,齊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與殤各有二等,緦麻殤與成人章又不別,若使絰帶各依升數,則參差難等。是以子夏作傳,五服各為一節計之。似《周禮‧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為牢禮之數。鄭云︰「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此絰亦然也。《士喪禮》云︰「苴絰大搹,下本在左,要絰小焉。」鄭注云︰「絰帶之差,自此出焉。」謂子夏言絰帶之差,出於《士喪》之絰,故鄭指而言之也。但斬衰之絰圍九寸者,首是陽,故欲取陽數極於九,自齊衰以下,自取降殺之義,無所法象也。云「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傳》意見經唯云苴杖,不出杖體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釋之云︰「削竹者,桐也。」若然,經言苴杖,因釋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釋之。至於絰帶,五服自明,故不兼釋。然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圓亦象天,竹又外內有節,象子為父,亦有外內之痛。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為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故用竹也。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內心同之於父,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屈於父。為之齊衰,經時而有變。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此雖不言杖之粗細,案《喪服小記》云︰「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鄭注云︰「如要絰也。」鄭知如要絰者,以其先云絰五分為殺,為要絰,其下即云杖大如絰,明如要絰也。如要絰者,以杖從心已下,與要絰同處,故如要絰也。云「杖各齊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從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為斷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喪禮》「下本」,注云順其性也。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問五答,皆為杖起文。云「者何」者,亦是執所不知,以其吉時,五十已後乃杖,所以扶老。今為父母之喪,有杖有不杖,不知,故執而問之。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則能為父母致病深,故許其以杖扶病。云「無爵而杖者何」,問辭也,庶人無爵,亦得杖。云「檐主也」者,答辭也,以其雖無爵無德,然以適子,故假取有爵之杖為之,喪主拜賓、送賓,成喪主之義也。云「非主而杖者何」,問辭也;「輔病也」,答辭也。鄭云謂眾子雖非為主,子為父母致病是同,亦為輔病也。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問辭,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後」,或云「孰謂」,或云「何大夫」,或云「曷為」,有此七者。答有義意,凡言者何,皆謂執所不知,故隱元年《公羊傳》云︰「元年者何?」何休云︰「諸據疑問所不知,故曰者何。」即此問「杖者何」是也。稱何以者,皆據彼決此,即下云︰父為長子,「何以三年」,據期章為眾子期,適庶皆子,長子獨三年,是據彼決此也。此即《公羊傳》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據文公言即位。」隱不稱即位是也。云何如者,問比類之辭,即下傳云「何為而可為人後」者,「同宗則可為人後」,是其問比類也。云孰後者,不問比類,依《不杖章》,子夏傳云︰孰後?後大宗。禮有大宗、小宗,故問誰為後。云孰謂者,亦是問比類,但舊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為舊君。是以《齊衰三月章》云「舊君」,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由其有二等,故問比類也。即《公羊傳》云「王者孰謂?謂文王」是也。云何大夫者,亦是據彼決此,即《齊衰三月章》云「大夫為舊君」,《傳》曰︰「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舉何大夫之問也。言曷為者,亦是據彼決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云謂據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舉曷為之問也。今云童子何以不杖,問辭也,不能病也,答辭也。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故《問喪》云︰「免者以何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言何以者,據當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決之也。知當室童子杖者,案《問喪》云︰「《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謂適子也。案《雜記》云︰「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此獨云不杖,餘不言者,此上下皆釋杖,故言杖,不云餘者。其實皆無,直有衰裳絰帶而已。又云「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知者,此《喪服》上陳其服,下陳其人。喪服之下,男子婦人俱列,男子婦人同有苴杖。又《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諸經皆有婦人杖文,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婦人,案《喪服小記》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鄭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為喪主,則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稱婦人者,案《小功章》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是未成人稱婦人也。雷氏以為此《喪服》妻為夫、妾為君、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為父三年,如傳所云婦人者皆不杖,《喪服小記》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條,明其餘不為主者皆不杖。此說非,何者?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內,何得不杖?又《禮記》記文說婦人杖者甚眾,何言無杖也。

注釋曰:云「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者,鄭五服之內,升數至多,若絰帶象升數,降殺參差難等。若五服,服為一節,則降殺易明,故鄭云象五服之數也。云「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號。」又夏殷之士無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

絞帶者,繩帶也。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鍛而勿灰。衰三升,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雜記》曰︰「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縫。」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

 傳釋曰:云「絞帶者,繩帶也」者,以絞麻為繩作帶,故云絞帶也。王肅以為絞帶如要絰,馬、鄭不言,當依王義。雷氏以為絞帶在要絰之下言之,則要絰五分去一為帶。但首絰象頍項之布,又在首,要絰象大帶,用繒,又在要,故須五分去一以為帶。今絞帶象革帶,與要絰同在要,一則無上下之差,二則無粗細可象,而云去要絰五分一為絞帶,失其義也。但絰帶至虞後,變麻服葛。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案公士、眾臣為君服布帶,又齊衰已下亦布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云「冠繩纓,條屬」者,喪用繩,為纓屬,著也,著之冠,垂之為纓也。云「外畢」者,前後兩畢之未而向外攝之也。云「鍛而勿灰」者,以冠為首飾,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則七升巳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鄭注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則七升已上皆用灰也。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與衰同,故舉衰以見裳。為君義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縷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舉正以包義也。云「菅屨者,菅菲也,外納。居倚廬」者,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案《士喪禮》「屨外納」,鄭注云︰「納,收餘也。」王謂正向外編之。

注釋曰:云「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者,案《禮記》云︰「喪冠條屬,以別吉凶。」若然,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是以鄭云通屈一條繩為武,謂將一條繩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兩相各至耳,於武綴之,各垂於頤下結之。云「著之冠」者,武纓皆上屬著冠,冠六升,外畢是也。云「布八十縷為升」者,此無正文,師師相傳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縷謂之宗,宗即古之升也。云「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者,案鄭注《儀禮》之時,古今二禮竝觀,疊古文者,則從經今文,若疊今文者,則從經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禮皆以登為升,與諸注不同,則今古禮皆作升字,俗誤已行久矣也。若然,《論語》云「新穀既升」,升亦訓為成,今從登不從升者,凡織絍之法,皆縷縷相登,上乃成繒布,登義強於升,故從登也。引《雜記》者,証條屬是喪冠,若吉冠則纓、武異材。云「三年之練冠,亦條屬」者,欲見條屬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喪之際,朝服縞冠,當纓、武異材,從吉法也。云「右縫,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禮》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額額。」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階之下,西面吊,賓從外入門,北面見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積,鄉右為之,從陰,陰,唯唯然順。小功緦麻,哀輕,其冠亦三辟積,鄉左為之,從陽,吊賓入門,北鄉望之,額額然逆。鄉賓二者皆條屬,但從吉從凶不同也。云「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者,冠廣二寸,落頂,前後兩頭皆在武下,鄉外出,反屈之,縫於武而為之,兩頭縫,畢鄉外,故云外畢。案《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鄭注云︰「厭猶伏也。喪冠厭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厭伏之名。

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寢不說絰帶。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食疏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

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謂之梁,柱楣所謂梁闇。疏猶麤也。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也。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傳釋曰:云居倚廬者,孝子所居在門外東壁,倚木為廬,故《既夕》記云「居倚廬」,鄭注云︰「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又《喪大記》云︰「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注云︰「不欲人屬目,蓋廬於東南角。」若然適子則廬於其北顯處為之,以其適子當應接吊賓,故不於隱者。若然,此下有臣為君,則亦居廬。案《周禮‧宮正》云大喪,「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之居」,注云︰「親者、貴者居倚廬,疏者、賤者居堊室。」又《雜記》朝廷卿大夫士居廬,都邑之士居堊室,見諸侯之臣為其君之禮。案《喪大記》云︰「婦人不居廬。」若然,此經云居倚廬,專據男子生文。云「寢苫枕塊」,《既夕》文與此同,彼注云︰「苫,編藁。塊,楅也」彼又云「不說絰帶」,鄭注云︰「哀戚不在於安。」若然,在中門外者,哀親之在外;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故也。此之衰三升枕塊,據大夫已上。若士,則大夫適子為士者得行大夫禮。若正士則枕草,衰則縷三升半,成布三升,《雜記》所云「齊晏平仲為其父粗衰斬枕草」是也,但平仲謙為父服士服耳。云「哭晝夜無時」者,哭有三無時︰始死未殯已前,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已後,卒哭祭已前,阼階之下為朝夕哭,在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既練之後,無朝夕哭,唯有廬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三無時也。卒哭之後,未練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時也。云「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喪,當為父母致病,故《喪大記》云「水漿不入口」,三日之後乃始食。必三日許食者,聖人製法,不以死傷生,恐至滅性,故禮許之食。雖食猶節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曾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禮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製禮,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故君子執親之喪,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是禮之常法也。云「寢不說絰帶」者,案《雜記》︰「孔子云,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月不解。」鄭注云︰「不解倦也。」又案《既夕》文與此同,鄭注云︰「哀戚不在於安。」絰帶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說,則衰裳在內,不說可知。此據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後,寢有席,衰絰說可知也。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製》云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禮》既葬,反,日中而虞,鄭注《士喪》「三虞」云︰「虞,安也。」葬時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時,入廟中,上堂不見,入室又不見,乃至適寢之中,舊殯之處,為虞祭,以安之。《禮記‧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傳》云︰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傳言既虞,謂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戶,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餘草。柱楣者,前梁謂之楣,楣下兩頭豎柱,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云「寢有席」者,案《間傳》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納」,鄭云︰「芐,今之蒲蘋。」即此寢有席,謂蒲粗加於苫上也。云「食疏食,水飲」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為粥。今既虞之後,用粗疏米為飯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當以足為度。云飲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飲水,而在既虞後,與疏食同。言水飲者,恐虞後飲漿酪之等,故云飲水而已也。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當《士虞禮》卒哭之後。彼云卒哭者,謂卒去廬中無時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階下有時之哭。《喪服》之中,三無時哭外,唯此卒哭之後,未練之前一節之間是有時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云「既練,舍外寢」者,謂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絰而帶獨存,婦人除於帶而絰獨存。又練布為冠,著繩,屨止舍外寢之中,不復居廬也。云「始食菜果,飯疏食」者,案《喪大記》「祥而食肉」,《間傳》云「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禮》云父母之喪,「有疾飲酒食肉,疾止復初」,皆為不以死傷生也。云「哭無時」者,此三無時哭中,謂練後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大記》云「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皆在哭無時之限也。

《檀弓》云︰「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則辟積無殺,橫縫,亦兩頭皆在武上,鄉內,反屈而縫之,不得厭伏之名。云「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升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餘二兩,兩為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一銖為十累,八銖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累。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累。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累,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九兩者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銖八累,總為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有四銖八累。四銖,銖為十累,總為四十累,通八累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累添前八累則為十累,則十參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一兩添十九兩,外二十兩曰溢。云「楣謂之梁,所謂梁闇」者,所謂《書傳》文。案《喪服四製》云「高宗諒陰三年」,鄭注云︰「諒,古作梁,楣謂之梁。,讀如鶉鵪之鵪,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塈,所謂堊室也」者,今至練後不居舊廬,還於廬處為屋。但天子五門,諸侯三門,得有中門,大夫士唯有大門、內門兩門而已。無中門而云中門外者,案《士喪禮》及《既夕》,外位唯在寢門外,其東壁有廬,堊室。若然,則以門為中門,據內外皆有哭位,其門在外,內位中,故為中門,非謂在外門、內門之中為中門也。言屋下壘墼為之者,東壁之所,舊本無屋,而云屋下為之者,謂兩下為屋,謂之屋下。對廬偏加東壁,非兩下謂之廬也。云不塗塈者,謂翦屏而已,不泥塗塈飾也。云所謂堊室者,《間傳》云父母之喪,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堊室。彼練後居堊室,即此外寢,故鄭云所謂堊室也。云「謂復平生時食也」者,此食為飼讀之,不得為食讀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魚臘。練後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飲酒,何得平常時食,明專據米飯而言也。以其初據一溢米而言,既虞,飯疏食,食亦米飯也。此既練後,復平生時食,食亦據米飯而言。以其古者名飯為食,與《公食大夫》者同音也。云「斬衰不書受月者」云云,凡喪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時、殺時,服乃隨哀以降殺。故初服粗,至葬後練,後大祥,後漸細加飾,是以冠為受,斬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餘齊衰以下,受服之時,差降可知。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齊衰三月章》及《殤大功章》,皆云無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斬衰章》及《齊衰章》應言受月,而不言,故鄭君特解之。案《雜記》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異數,尊卑皆葬訖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訖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後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與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後也。今不言受月者,《喪服》總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據天子,若言五月,唯據諸侯,皆不該上下,故周公設經,沒去受服之文,欲見上下俱含故也。

父,

 「父」。○釋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諸侯為天子、妻為夫、妾為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為之人者,餘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為天子,故舉諸侯也。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妾為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子為父、臣為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為之人而已。

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傳釋曰:「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並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答云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

 「諸侯為天子」。○釋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釋曰︰不發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君」。○釋曰︰臣為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鄭注《曲禮》云︰「臣無君猶無天。」則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為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注「天子」至「曰君」。○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郈邑,孟孫氏有郕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仆隸等為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父為長子,

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父為長子」。○釋曰︰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長」。○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鄭注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嫡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云「子則大牢」,注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傳曰何」至「祖也」。○釋曰︰云「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注「此言」至「共廟」。○釋曰︰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者,經云「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巳為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云「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並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注《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鄭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後者,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傳曰」至「若子」。○釋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云「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云「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禮》云︰「天子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云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

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案《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鄭注云︰「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是名妾之義。但其並后匹適,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為妾也。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注「妾謂」至「亦然」。○釋曰︰云「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云「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為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為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為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

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

 「女子」至「為父」。○注「女子」至「許嫁」。○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製服又與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於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子,以別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總,箭笄,髽,衰,三年。

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髮。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篠竹也。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也。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布總」至「三年」。○注「此妻」至「無衽」。○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絰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既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矣。案《喪服小記》云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為文也。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為文以易之也。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云布總者,只為出紒後垂為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云「箭笄,篠竹也」者,案《尚書‧禹貢》云「篠簜既敷」,孔云︰「篠,竹箭。」是箭篠為一也。又云「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者,髽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髽於室」,注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齊衰以上至笄猶髽,髽之異於括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然是婦人髽之制也。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紒之髽,即此經注是也。云「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云斬衰「括髮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髮與免用布,有文;婦人髽用麻布,無文。鄭以男子髻髮,婦人髽,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但男子陽,以外物為名,名為括髮。婦人陰,以內物為稱,稱為髽,為異耳。鄭引漢法幓頭況者,古之括髮,其髽之狀亦如此,故鄭注《士喪禮》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也。」引《喪服小記》者,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一者成服後,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今此《小記》所云,參上下文,是據喪中冠笄相對而言。引之者,証經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婦人髽」者,亦《小記》之文。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為免,則髽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為髽,相對而言也。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髮,齊衰以下名免耳;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髽。案《士喪禮》鄭注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髮及漢幓頭為說。則及髮及免與髽,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幓頭不別。若然,成服以後,斬衰至緦麻皆冠如幓頭,婦人皆露紒而髽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為衰,故衰裳並見。案《周禮‧內司服》王后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製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云「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云「衣帶下尺」,注云︰「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今此裳既縫著衣,不見裡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云「又無衽」者,又案下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際也。」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製。裳又前三幅,后四幅,開兩邊,露裡衣,是以須衽。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續衽鉤邊」,注云︰「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鉤邊,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此婦人凶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並有衽,故鄭總云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出紒後所垂為飾也。

 「傳曰總」至「二寸」。○釋曰︰云「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云︰女子子適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云「蓋榛以為笄」,是也。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后、夫人用玉為笄。今於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宮縚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云一尺。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鄭注《小記》云︰「笄所以捲髮。」既在同捲髮,故五服略為一節,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於夫家。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注「總六」至「飾也」。○釋曰︰云「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長六寸,謂出紒後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南宮縚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總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子嫁」至「三年」。○釋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注「謂遭喪」至「適人」。○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云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適人」,案《齊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傳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傳雖不解喪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適人。庶人謂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為夫斬,仍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內宗及與諸侯為兄弟者為君皆斬。明知女雖出嫁,反,為君不降。若然,下傳云︰「婦人不二斬,猶曰不二天。」今若為夫斬,又為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二天者,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若然,外宗、內宗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豈不為夫服斬乎?明為君斬,為夫亦斬矣。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公士」至「繩屨」。○注「士卿」至「其正」。○釋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當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見公無正職,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職事之重,故變言士,見斯義也。云「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者,鄭解公卿大夫、天子諸侯並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貴臣眾臣。若然,天子諸侯下公卿大夫,《周禮‧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諸侯下公卿,《典命》大國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諸侯無公,故以孤為公卿。《燕禮》云︰「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鄭注云︰「諸公者,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是以其孤為公,言厭於天子諸侯,故除其眾臣布帶、繩屨二事,其餘服杖、冠、絰則如常也。其布帶則與齊衰同,其繩屨則與大功等也。云「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者,下傳云「室老士貴臣」,故云貴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絞帶、菅屨,故云不奪其正也。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君,謂有地者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也。

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

 「傳曰公」至「菲也」。○釋曰︰云「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者,傳以經直云眾臣,不分別上下貴賤,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貴臣,其餘皆眾臣也。云「有地者。眾臣,杖不以即位」,欲見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注「室老」至「借也」。○釋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傳》云「臧氏老」,《論語》云「趙魏老」,是家臣稱老。云家相者,案《曲禮》云大夫不名,家相長妾。以大夫稱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鄭注云︰「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與此同,皆謂邑宰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魯三卿,公山弗擾為季氏費宰,子羔為孟氏之郕宰之類,皆為邑宰也。陽貨、冉有、子路之等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無地,卿大夫則無邑宰,直有家宰。則孔子為魯大夫,而原思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諸侯之臣,而有貴臣、眾臣之事。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鄭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見賜乃有,何由諸侯之臣正有此地,則天子下有無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復有家相,無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閽寺之屬」者,《周禮》天子宮有閽人,寺人。閽人掌守中門之禁,晨夜開閉,墨者使守門者也。寺人掌外內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宮門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與眾臣不同,無所降其服,又得與貴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喪服小記》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彼亦是近君小臣,與大臣異也。云「君,嗣君也」者,釋傳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製》畿內諸侯不世爵而世祿,彼則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祿降未得爵,亦得為嗣君,況其中兼畿外諸侯下卿大夫也。且《詩》云︰「維周之士,不顯亦世。」《左氏傳》云︰「官有世功,則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孫得襲爵,故雖畿內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凶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

疏猶粗也。

 「疏衰」至「年者」。○注「疏猶粗也」。○釋曰︰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后。疏猶粗也,粗衰者,案上《斬衰章》中為君三升半粗衰,鄭注《雜記》云微細焉,則屬於粗,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粗衰為在三升斬內,以斬為正,故沒義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見粗也。若然,為父哀極,直見深痛之斬,不沒人功之粗。至於義服斬衰之等,乃見粗稱,至於大功、小功,更見人功之顯,緦麻極輕,又表細密之事,皆為哀有深淺,故作文不同也。斬衰先言斬者,一則見先斬其布,乃作衰裳;二則見為父極哀,先表斬之深重。此齊衰稍輕,直見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緝之,是以斬衰,斬在上,齊衰,齊在下。「牡麻絰」者,斬衰絰不言麻,此齊衰絰見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絰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纓」者,案斬衰冠繩纓,退在絞帶下,使不蒙苴齊,冠布纓,無此義,故進之使與絰同處。此布纓亦如上繩纓,以一條為武,垂下為纓也。云「削杖布帶」者,並不取蒙苴之義,故在常處。但杖實是桐,不言桐者,以斬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闕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故亦沒桐文也。布帶者,亦象革帶,以七升布為之,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齊斬不言布,此纓帶言布者,以對斬衰纓帶用繩,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疏屨」者,疏取用草之義,即《爾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猶粗者,直釋經疏衰而已,不釋疏屨之疏。若然,《斬衰章》言「菅屨」,見草體者,以其重,故見草體,舉其惡貌。此言疏以其稍輕,故舉草之總稱。自此以下,各舉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言「三年」者,以其為母稍輕,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為厭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猶不申斬者,以天無二日,家無二尊也。是以父雖卒后,仍以餘尊所厭,直申三年,不得申斬也。云「者」者,亦如《斬衰章》文,明者為下出也。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屨者,藨蒯之菲也。

沽猶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傳曰」至「菲也」。○注「沽猶」至「異數」。○釋曰︰緝則今人謂之為緶也。上章傳先云「斬者何不緝也」,此章言齊對斬,故亦先言「齊者何緝也」。云牡麻者枲麻也者,此枲對上章苴,苴是惡色,則枲是好色。故《間傳》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也。云「牡麻絰右本在上」者,上章為父,左本在下者,陽統於內;則此為母,陰統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屨者緶蒯之菲也」者,藨是草名,案《玉藻》云「屨蒯席」,則蒯亦草類。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數恆少,冠之升數恆多。冠在首尊,既冠從首尊,故加飾而升數恆多也。斬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雖是齊之末,未得沽稱,故不見人功。此三年齊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見人功。沽,粗之義,故云粗功,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者,其義說與《斬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則為母。

尊得伸也。

 「父卒則為母」。○注「尊得伸也」。○釋曰︰此章專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必知義如此者,案《內則》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謂父母之喪。」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並云父母喪也。若前遭母喪,后遭父喪,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闋,即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將嫁,正月而遭父喪,並后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又至后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將嫁,又遭母喪,至后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將嫁。此是父服將除,遭母喪,猶不得為申三年。況遭父喪,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為母三年之驗,一也。又《服問》注曰︰「為母既葬,衰八升。」亦據父卒為母,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為母,未得申三年之驗,二也。《間傳》云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為母,乃申三年之驗,是三也。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妄解則文,說義多涂,皆為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猶未伸斬。

繼母如母。

 「繼母如母」。○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因猶親也。

 「傳曰」至「殊也」。○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答云繼母配父,即是片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慈母如母。

 「慈母如母」。○釋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此主謂大夫士之妾也,[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父卒則皆得伸也。

 「傳曰」至「命也」。○釋曰︰傳別舉「傳」者,是子夏引舊傳証成己義故也。欲見慈母之義,舊已如此,故須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無子」者,謂舊有子,今無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若未經有子,恩慈淺,則不得立后而養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對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識,乃命之或養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者,案《內則》云︰「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此終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則以慈母輕於繼母,言終其身,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后不復如是,以《小記》云慈母「不世祭」,亦見輕之義也。云「如母,貴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屬,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貴父之命故也。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案《喪服小記》云︰「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鄭云︰「緣為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為后。」又云即庶子為后,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注「此謂」至「伸也」。○釋曰︰鄭知「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案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既葬除之,父沒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彼謂適妻,子備三母︰有師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則師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則緦可也,是大夫之適妻子不命,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則緦麻矣。士為庶母,《緦麻章》云︰「士為庶母。」傳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為其母,鄭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厭降,為母大功。士無厭降,明如眾人服期也。云「父卒則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則與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為長子。

 「母為長子」。○釋曰︰長子卑,故在母下。但父為長子在《斬章》,母為長子在齊衰,以子為母服齊衰,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故亦齊衰也。若然,長子與眾子為母,父在期,若夫在為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傳曰」至「降也」。○釋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問,比例,父母為眾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獨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斬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體於上,將所傳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問之,是以答各據父母為子而言,不據夫妻也。○注「不敢」至「正體」。○釋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者,上傳於父已答云「正體於上」,是以鄭解母不降,亦與父同,以夫婦一體,故不降之義亦等。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疏衰」至「期者」。○釋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製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謂父在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申禫杖也。為妻亦申,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帶緣各視其冠。

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

 「傳曰」至「其冠」。○釋曰︰云「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云「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齊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八升,冠九升。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與既葬衰升數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緦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義服,小功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與衰升數同,故云冠其衰也。義疏備於下記也。云「帶緣各視其冠」者,帶謂布帶,象革帶者,緣謂喪服之內,中衣緣用布,緣之二者之布升數多少,視猶比也,各比擬其冠也。然本問齊衰之冠,因答大功與緦麻,小功並答帶緣者,子夏欲因問博陳其義,是以假問答異常例也。○注「問之」至「布纓」。○釋曰︰云「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記云「斬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者,下記云「齊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見此降服齊衰,不見正服、義服,及三月齊衰一章不見,以不知其冠之異同,故致此問也。云「緣如深衣之緣」者,案深衣《目錄》云︰「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此既在喪服之內,則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與深衣同是連衣裳,其製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為「長中繼揜尺」,注云︰「其為長衣、中衣則繼袂揜一尺,若今襃矣。深衣則緣而已。」若然,中衣與長衣袂皆手外長一尺。案《檀弓》云練時「鹿裘衡長袪」,注云「袪謂裦緣袂口也」。練而為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為袪,則先時狹短,無袪可知。若然,此初喪之中衣緣亦狹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繼袂袪揜一尺者也。但吉時麛裘,即凶時鹿裘,吉時中衣,深衣。《目錄》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緣皆用采,況喪中緣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雖無明文,亦當視冠。若然,直言緣視冠,不言中衣緣用采,故特言緣用布,何妨喪時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無冠布纓」者,鄭注《儀禮》從經今文者,注內疊出古文,不從古文。若從經古文者,注內疊出今文,不從今文。此注既疊出今文,明不從今文,從經古文,有冠布纓為正也。

父在為母。

 「父在為母」。○釋曰︰《斬章》直言父,即知子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為之,而言父在為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傳曰」至「之志也」。○釋曰︰上章已論斬衰不同訖,故傳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決之也。「屈也」者,答辭,以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則於子為尊,夫不尊之,直據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敵體而言屈,公子為母練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舉尊以見卑,屈可知。大夫妾子為母大功,亦斯類也。云「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故父雖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達子之心喪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萬慮之總,喜怒哀樂好惡六情皆是情,則為志母雖一期,哀猶未絕,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傳》晉叔向云一歲王「有三年之喪二」,據大子與穆后,天子為后亦期,而云三年喪者,據達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妻傳曰」至「親也」。○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云「何以期」,今云「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云「妻至親也」,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注「適子」至「庶子」。○釋曰︰云「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問》者,鄭彼注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若士卑,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為妻,非直是庶子為妻,欲見兼有適子父沒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案《喪服小記》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証經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為母。

出猶去也。

 「出妻之子為母」。○釋曰︰此謂母犯七出。去,謂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家子從而為服者也。七出者︰無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

 「傳曰」至「私親也」。○釋曰︰云「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証成己義。云「絕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絕,故云絕族也。「無施服」者,傍及為施,以母為族絕,即無傍及之服也。云「親者屬」者,舊傳解母被出,猶為之服也。

○釋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詩》云「莫莫葛菡,施于條枚」,「蔦與女蘿,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絕族,不復及在旁,故云無施服也。云「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者,屬猶續也,《孝經》云「父母主之,續莫大焉」,故謂母子為屬,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故云母子至親無絕道。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云「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者,舊傳釋為父後者,謂父沒適子承重,不合為出母服意。云「傳」曰者,子夏釋舊傳意云與尊者為一體者,不言與父為體,而言與尊者,上《斬衰章》已有《傳》云「正體於上,將所傳重」,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廟祭祀者,不欲聞見凶人,故《雜記》云有死於宮中三月不祭,況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故云「私親」也。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釋曰︰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雖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之與父片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並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嘗為母子,貴終其恩。

不杖、麻屨者,

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不杖麻屨者」。○注「此亦」至「於上」。○釋曰︰案上《斬章》布總箭笄亦是異於上,鄭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異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亦是異於上。同是斬衰,而有二文皆異,故不得言異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異於男子而已。此則雖是別章,唯此二事異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與上三年齊衰同者,見鄭注《雜記》云︰「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是父在,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驗也。又鄭注《服問》云「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屨」,鄭云「言其異於上」,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案下記云齊衰四升冠七升,及《間傳》云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據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祖父母」。○釋曰︰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製,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傳曰」至「尊也」。○釋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止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世父母叔父母」。○釋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也。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傳曰」至「名服也」。○釋曰︰傳發「何以期」問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經總言而傳離釋,故二文欲別問也。云「與尊者一體也」者,雖非至尊,既與尊者為一體,故服期。不言與父為一體者,直言尊者,明父為一體也,為與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故加期。昆弟之子無此義,何以亦期?故怪而致問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報也。云「父子一體」已下云云,傳云此者,上既云一體,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凡言「體」者,若人之四體,故傳解父子、夫妻、兄弟,還比人四體而言也。云「父子一體也」者,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云「夫妻一體也」者,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云「昆弟一體也」者,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故馬云︰言一體者,還是至親,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體。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體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人身首足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見祖孫,故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孫在緦也。云「夫婦牉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萬物興焉」,是夫婦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為一體也。云「昆弟四體也」者,四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體也。云「故昆弟之義無分」者,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不可分別。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別,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則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須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者,《內則》云︰「子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櫛縰笄總。」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宮,則尊崇諸父之長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東宮有西宮」云云,案《內則》云︰「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命之士,父子同宮,縱同宮亦有隔別,亦為四方之宮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來配世叔父,則生母名,既有母名,則當隨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注「宗者」至「如之」。○釋曰︰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繼別子之后,百世不遷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為之月筭如邦人,如為齊衰,《齊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據五服之內,依常著服。五世別高祖,則別事親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內,明非大宗子,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見姑者,雷云︰不見姑者,欲見時早出之義。

大夫之適子為妻。

 ○釋曰︰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傳曰」至「不杖」。○釋曰︰怪所以期,發比例而問者。大夫眾子為妻皆大功,今令適子為妻期,故發問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適婦,注云︰「適子之妻。」是父不降適婦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謂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發問也。「父在為妻不杖」者,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是大夫為適婦為喪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適子為妻通貴賤,今不云「長子」通上下而云「適子」,唯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為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舉大夫不降,天子諸侯雖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釋曰︰云「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者,此解經文所不降適子之婦,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者,謂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鄭因傳有降、不降之文,遂總解《喪服》上下降服之義。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后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等不降,餘親則絕。天子諸侯絕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為眾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厭屈以降,無尊之妻。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諸親,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兩義,既以旁尊,又為餘尊厭也。云「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謂若下文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又下文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

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

 「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釋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為稱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為名。云「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同於上,姑在室也。

為眾子。

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為眾子」。○注「眾子」至「其首」。○釋曰︰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鄭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眾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發傳者,以其同是一體,故無異問。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亦如上姑不見。雷氏云︰「欲見出當及時」,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者,經不云士,鄭云士者,《喪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國君不服之」者,以其絕旁親,故知不服。若然,經所云唯據士也。引《內則》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釋日翦發為鬌,以見於父。若塚子,生則見於正寢,其日夫妻共食,具視朔食,天子則大牢,諸侯則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咳而名之。執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寢乃食,下云其非塚子皆降一等。云「適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鄭注未食已食,急正緩庶之義。言塚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彼言適子,謂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謂妾子也。引之者,證言庶子是別於適長者也。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

 「昆弟之子」。○注「檀弓」至「進之」。○釋曰︰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是以《檀弓》為証,言「進」者,進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

 「大夫」至「昆弟」。○注「兩言」至「為弟」。○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兩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兩言之。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傳曰」至「降也」。○釋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發「何以」傳者,餘兄弟相為皆大功,獨為適服期,故發問比例之傳也。○注「大夫」至「為之」。○釋曰︰云「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者,釋傳父之所不降。云「適子為庶昆弟」已下,鄭廣明大夫與適子所降者,以大夫適子得行大夫禮,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

適孫。

 ○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

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傳曰」至「如之」。○釋曰︰傳云「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不得立適孫為後也。云「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釋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長子在則為庶孫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是以鄭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於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三年之情,故特為祖斬。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濃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濃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

都邑之士,則知尊彌,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傳曰」至「大宗」。○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云「不貳斬」者,答辭。又不貳斬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案《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大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注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復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云「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無後當絕」,與此義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則繼為人後為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故《大功章》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類也。云「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統領,是以《書傳》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婦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云尊之統也。云「禽獸」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獸知母不知父」者,《爾雅》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彼對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算焉」者,野人謂若《論語》鄭注云「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亦謂國外為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為近政化。《周禮》云「野自六尺」之類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並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為士也。云「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者,此學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國小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閑知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云「適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並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都邑」至「道然也」。○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築,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為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為上公九命,為牧八命,為侯伯七命,為子男五命,此皆為大祖,後世不毀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大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案《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紀所生。《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陽位」,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後稷,殷以契配之,故鄭云謂祖配祭天也。又鄭注《大傳》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則不止后稷與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云「履帝武敏歆」,據鄭義,帝嚳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猶遠也,下猶近」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於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統遠之事也。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于、周姬之類,綴之以食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証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者。

 「女子子」至「父後者」。○釋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辟大宗。

 「傳曰」至「服期也」。○釋曰︰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云「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答辭。云「婦人不貳斬者何」,更問不貳斬之意也。云「婦人有三從之義」已下,答辭。前《斬章》云為人后,不云丈夫不貳斬,至此女子子云婦人不貳斬者,則丈夫容有貳斬,故有為長子皆斬。又《喪服四製》云︰「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至於君父別時而喪,仍得為父申斬,則丈夫有二斬。至於女子子在家為父,出嫁為夫,唯一無二,故特言婦人,是異於男子故也。若然,案《雜記》云︰「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為夫並為君得二斬者,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為父斬,出嫁為夫斬,為父期,此其常事。彼為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欲言不貳斬之意,婦人從人所從,即為之斬。若然,夫死從子,不為子斬者,子為母齊衰,母為子不得過齊衰,故亦不斬也。云「婦人不能二尊」者,欲見不貳斬之義。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婦人所歸,雖不歸大宗,宗內丈夫,婦人為之齊衰三月。小宗宗內兄弟父之適長者為之,婦人之所歸宗者,歸此小宗,遂之期,與大宗別。傳恐人疑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從者」至「大宗」。○釋曰︰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知義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寧父母,何須歸宗子。傳言「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故鄭據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絕宗,故許穆夫人、衛侯之女,父死不得歸,賦《載馳》詩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鄭解傳意言「曰小宗」者,傳重釋歸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見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釋。云「丈夫婦人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者,謂各如五服尊卑,服之無所加減。云「避大宗」者,大宗則齊衰三月,云丈夫婦人五服外,皆齊衰三月。五服內,月算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故云避大宗也。

繼父同居者。

 「繼父同居者」。○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稺,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妻稺,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傳曰」至「異居」。○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后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如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后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已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已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稺」至「服之」。○釋曰︰鄭知「妻稺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巳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云「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爾」者,並解為繼父期與三月。云「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為夫之君。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為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怪人疏而同親者,故發問。云「從服也」,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姑姊」至「姊妹報」。○釋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間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侄,姊妹對兄弟出適,反為侄與兄弟大功,侄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傳曰」至「主者也」。○釋曰︰云「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內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裡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注「無主」至「降之」。○釋曰︰云「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敏心},況侄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餘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適人者,若言適人,即謂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云適人不言嫁。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傳曰」至「者服斬」。○釋曰︰云「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並言之。云「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為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云「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為君祖父母從服期。○注「此為」至「尊祖」。○釋曰︰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為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為君而死,君為之斬,臣亦從服期也。云「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為廢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關父祖。又云「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者,此解傳之「父卒」耳。鄭意以父祖有廢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曾祖,不取受國於祖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群臣為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曾祖為君薨,群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為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廢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於曾祖也。趙商問︰「己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製,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為女君。

 「妾為女君」。○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傳曰」至「姑等」。○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為之重服,故發問也。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后匹適,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侄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注「女君」至「則嫌」。○釋曰︰云「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報之則重」。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云「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為適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為妾無服也。

婦為舅姑。

 「婦為舅姑」。○釋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后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傳曰」至「從服也」。○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云「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釋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釋曰︰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傳曰」至「遂也」。○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云「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注「此言」至「同也」。○釋曰︰云「唯為長子三年」,更云「其餘」,謂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為之大功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女子子為祖父母」。○釋曰︰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傳曰」至「祖也」。○釋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注「經似」至「不降」。○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云「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即著笄為成人,得降旁親。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云出道,猶如鄭注《論語》云︰「雖不得祿,亦得祿之道。」是亦未得祿而云之道,亦此類也。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

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

 「大夫之子」至「於室矣」。○釋曰︰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傳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為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傳云「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云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見此經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與不降,一與父同,故傳據父為大夫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已下,欲見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婦人,非尊同,亦不降者,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貴,士以下賤,此中無士與士妻,故以貴言之也。○注「命者」至「夫爵也」。○釋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見《公羊傳》云︰「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覲禮》「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據爵,皆據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則分陝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國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經雖無士,鄭總解天子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總天子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禮記》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鄭言此者,經云命夫命婦,不辨天子諸侯之臣,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婦也。云「此所為者凡六大夫六命婦」者,六大夫,謂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

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妻貴於室,從夫爵也。

 傳釋曰: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鄭言此者,經六命婦中有世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世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為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眾人」者,自為大功矣。云「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為父母三年,父母唯為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為不降命婦者,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故鄭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貴與已同之義。若然,案《曲禮》云︰「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為大夫?又何得為弟之子為大夫者?五十命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為其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為兄弟殤,明是幼為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難也。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大夫」至「為士者」。○釋曰︰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也。

 注「不敢」至「親也」。○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云不降祖與適,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公妾」至「父母」。○釋曰︰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傳曰」至「遂也」。○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為君厭,為己母不在五服,又為己母黨無服。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注「然則」至「明之」。○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云「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云「《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云「紀季姜歸于京師」,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猶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傳何云妾不得體君乎?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傳似誤矣」。言「似」,亦是不正執,故云似,其實誤也。云「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既以鄭為誤,故自解之。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是以傳為誤也。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履。」

 「疏衰」至「受者」。○釋曰︰此《齊衰三月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帶,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餘又略之。若然,《禮記》云齊衰居堊室者,據期,故譙周亦云︰「齊衰三月,不居堊室。」○注「無受」至「繩履」。○釋曰︰云「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后以輕服受之。若斬衰三升,冠六升,葬后受衰六升,是更以輕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為主。三月者,法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但此經中有寄公為所寓,又有舊君,舊君中兼天子諸侯,又有「庶人為國君」,鄭云︰「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諸侯五月葬,為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云「《小記》」者,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與大功皆不言屨,故解此二章同繩屨。是以鄭還引之,証此章著繩屨也。

寄公為所寓。

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

 「寄公為所寓」。○注「寓亦」至「君服」。○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為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傳曰」至「同也」。○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失地之君也」,答辭也。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詩‧式微》「黎侯寓於衛」,彼為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為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云「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訖,乃除也。○注「諸侯」至「除之」。○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后,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后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

 「丈夫」至「母妻」。○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為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注「婦人」至「大宗也」。○釋曰︰此經為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為當家小宗親者期,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云「繼別為大宗」,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為大宗是也。云「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傳曰」至「妻服也」。○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為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製》云︰「八十齊喪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為舊君、君之母、妻。

 「為舊君君之母妻」。○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不云「舊臣」,而云「舊君」者,若云舊臣,言謂舊君為之,非《喪服》體例,故云舊君。若《斬章》云父君者則臣子為之。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傳曰」至「小君也」。○釋曰︰云「為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故發問云孰謂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辭也。傳意以下為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云「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后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注「仕焉」至「於民」。○釋曰︰云「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禮》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廢疾者,謂未七十而有廢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為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為國君。

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庶人為國君」。○注「不言」至「如之」。○釋曰︰案《論語》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見人道遠。」案《王製》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庶人謂府史胥徒。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士大夫為君杖,則庶人不為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內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裡,侯四百裡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內千裡,是專屬天子,故知為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內也。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在外,待放已去者。

 「大夫」至「國君」。○注「在外待放已去者」。○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對上下文而知。以其上傳以為仕焉,而已下傳云而猶未絕,此傳云「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國,與本國絕者,故鄭云待放已去者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

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傳曰」至「未去也」。○釋曰︰並服而問者,怪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注「妻雖」至「無服」。○釋曰︰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云「妻言與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絕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其歸者,則《期章》云「為昆弟之為父后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彼云婦,此云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証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既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

嘗同居,今不同。

 「繼父不同居者」。○注「嘗同居今不同」。○釋曰︰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唯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曾祖父母」。○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傳曰」至「尊也」。○釋曰︰云「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云凡「小功已下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恩殺也」。○釋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云「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為父期而言,故三年。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為高祖麻者,謂為父期,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麻。又云「據祖期」,是為父加隆三年,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總釋傳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孫、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大夫為宗子。

 「大夫為宗子」。○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傳曰」至「其宗也」。○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並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

大夫待放未去者。

 「舊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案上下四經皆為舊君,不言國。庶人為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為之服,正如為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為土地,故不言國。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其妻、長子本為繼土地,故言國。此待放未去,本為君埽其宗廟為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以道去君,為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傳曰」至「絕也」。○釋曰︰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並服而問也。又餘皆不並人問,直云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並人而問者,所怪深重者,並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並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並言大夫也。○注「以道」至「若民也」。○釋曰︰云「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玦則去。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為非道去君。云「未絕者言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爵祿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凶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絕。引之者,証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為此大夫雖去,猶為舊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祿已絕,則是得玦而去,則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也。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為君服斬。若士之長子與眾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為待放未絕,大夫有此法。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逾竟,素服,乘髦馬,不蚤鬋,不御婦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國。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云「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總兼之矣。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傳曰」至「其祖也」。○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女子子」至「未嫁」。○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並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並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

 注「言嫁」至「所降」。○釋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適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

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大功」至「受者」。○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后具,亦見相參取義。云「無受」者,以傳云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注「大功」至「沽之」。○釋曰︰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者,斬粗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注「殤者」至「殤也」。○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殤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禮記‧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不為殤,女子笄而不為殤。」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為成人,不為殤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製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絰不樛垂,蓋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也。

 「傳曰」至「不哭也」。○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辭。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后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云「喪成人者其文縟」已下,答辭。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並哭與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為差,取法四時穀物變易故也。又以八歲巳上為有服,七歲已下為無服者,案《家語‧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已上為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為限也。云「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已。○注「縟猶」至「庶也」。○釋曰︰云「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既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又云「不樛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絰、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以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類,故傳云蓋不成也。引《雜記》者,証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云「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云「殤而無服,哭之而已」者,此鄭總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眾子同。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關,通也,為子中通有長之適。若然,成人為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眾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穀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王肅、馬融以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為製。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適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子之長殤、中殤。

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

 「叔父」至「中殤」。○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為適子,大夫為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釋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為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其中殤七月,不纓絰。

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巳下絰無纓也。

 「其長殤」至「纓絰」。○注「絰有」至「無纓也」。○釋曰︰絰之有纓,所以固絰,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云︰「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云「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者,以經云九月纓絰,七月不纓絰,故知絰有纓,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絰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絰有纓之文。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絰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為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為,故知此絰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絰垂下為纓可知。「小功已下絰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絰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絰無纓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受猶承也。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

 ○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既略,於此具言。注釋曰:云「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已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為三月也。云「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諸侯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絰以葛絰。《間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釋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云義大功之受者,鄭云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絰以葛絰」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絰。引《間傳》者,証經大功既葬,其麻絰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變麻為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即《間傳》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為證耳。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姑姊」至「人者」。○釋曰︰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傳曰」至「出也」。○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注「出必」至「之者」。○釋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濃之者也。」鄭取以為說。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濃之,皆是於彼濃,夫自為之禫杖期,故於此薄,為之大功。

從父昆弟。

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從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釋曰︰昆弟親為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己父為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為人者為其昆弟。

 「為人」至「昆弟」。○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濃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者,降其昆弟也。

 「傳曰」至「昆弟也」。○釋曰︰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

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侄庶孫,丈夫婦人同。

 「庶孫」。○注「男女」至「婦人同」。○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証此成人同,不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