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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士相見禮第三

Jack 在 四, 08/07/2014 - 08: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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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士相見禮第三

士相見之禮。贄,冬用雉,夏用腒。左頭奉之,曰︰「某也願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

贄,所執以至者,君子見於所尊敬,必執贄以將其厚意也。士贄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左頭,頭,陽也。無由達,言久無因緣以自達也。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今文頭為脰。

 「士相見」至「某見」。○釋曰︰自此至「送于門外再拜」,論士與士相見之事也。云「某也原見,無由達」者,謂新升為士,欲見舊為士者,謂久無紹介中間之人達彼此之意,雖原見,無由得與主人通達相見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者,某子是紹介中間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賓之名命某來見主人也。案《少儀》「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謂以卑見尊法。彼又云「敵者曰︰某固愿見」於將命者,此兩士相見,亦是敵者。不言原見於將命者者,此既言愿見,無由達見敵者始欲相見。案下文及還贄者,皆云於將命者,明此亦有原見於將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注釋曰︰云「贄,所執以至」者,贄得訓為至,升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見,欲相尊敬,必執禽鳥始得至,故云贄所執以至者也。云「士贄用雉」者,對大夫已上所執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者,倫,類也。交接有時,至於別后,則雄雌不雜,謂春交秋別也。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者,經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書》云︰「三帛、二牲、一死贄。」則雉,義取耿介,為君致死也。云「夏用腒,備腐臭也」者,案《周禮‧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腒。」鄭云︰「腒,乾雉。鱐乾魚。」腒鱐暵熱而乾,乾則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時雖死,形體不異,故存本名,稱曰雉。夏為乾腒,形體異,故變本名稱曰腒也。云「左頭,頭,陽也」者,《曲禮》云「執禽者左首」,雉與羔、雁同是合生執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殺之雖死,猶尚左以從陽也。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者,謂紹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者,言紹介之人稱述主人之辭意傳來賓也。云「今文頭為」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項也,項不得為頭,故不從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謂舊未相見,今始來見主人,故須某子傳,通孺悲欲見孔子,不由紹介,故孔子辭以疾。且經云某子,鄭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案《鄉飲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眾賓姓。」又《鄉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與此注某子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傳》︰「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稱姓,以配子,彼對面語,故不言名。此非對面之言,於彼遙稱紹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稱姓是何人,故鄭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為伯子、仲子者,以孫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經為義,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無者誤也。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見,今吾子又自辱來,序其意也。走,猶往也。今文無走。

 「主人」至「走見」。○釋曰︰云「某子命某見」者,某子則是紹介姓名,以某子是中間之人,故賓主共稱之也。此上下皆言請,不言辭。辭而不受,須相見,故言請而已。○注「有又」至「無走」。○釋曰︰鄭轉有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見吾子,又自辱來,於義為便,故從又,不從有也。云「走,猶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見之意,非走驟之義,故釋從往也。云「今文無走」字者,無走,於文義不足,故不從今文從古文也。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

命,謂請吾子之就家。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不敢為儀,言不敢外貌為威儀,忠誠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為非,古文云「固以請」。

 注「不敢」至「以請」。○釋曰︰固如故也者,固為堅固,堅固則如故,以再請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為非」者,云非敢於義不便,故不從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請’」者,固請於文從便,若有以字於文賒緩,故不從古文「固以請」也。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

言如故請終賜見也。今文不為非。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贄,敢辭贄。」

不得命者,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贄,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將走見」。

 注「不得」至「走見」。○釋曰︰云「走猶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據句賓家,故走為往,此據出門,故云走猶出也。云「辭其贄,為其大崇也」者,凡賓主相見,唯此新升為士有贄,又初不相識,故有贄為重。對重相見,則無贄為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將走見’」者,上再番皆云「某將走見」,今此三者亦云「某將走見」,與前同,此疊古文不從者,以上第一番請賓主皆無「不敢為儀」,第二番賓及主人皆云「不敢為儀」,文句既異,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須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辭不得命,於下不須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將走見」,文疊,故不從也。

賓對曰︰「某不以贄不敢見。」

見於所尊敬而無贄,嫌大簡。

 注「見於」至「大簡」。○釋曰︰此士相見唯是平敵相伉,案《曲禮》云︰「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並不問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為先后,故雖兩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贄相見。若無贄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

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

 注「言不」至「見己」。○釋曰︰案上經賓云某不以贄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云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於贄不敢見,固以請。」

言依於贄,謙自卑也。

 注「言依」至「卑也」。○釋曰︰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贄。《禮記‧檀弓》云「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贄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云「不依於贄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贄,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贄,出。

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贄於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贄於堂,下人君也。今文無也。

 注「右就」至「無文」。○釋曰︰凡門出,則以西為右,以東為左;入門則以東為右,以西為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贄於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贄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贄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云「凡燕見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於君,再拜,奠贄而出。

 「主人請見」至「再拜」。○注「請見」至「而出」。○釋曰︰鄭解主人留賓之意。云「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則執贄來是也。云「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云「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云則燕矣。以贄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云燕者,彼諸文皆是為餘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為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云「請見」也。云「‘凡燕見於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注云「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云「臣初見於君,再拜,奠贄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臣始事見于君法,禮畢,奠贄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贄,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復見之,以其贄,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贄於將命者。」

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以其贄,謂曏時所執來者也。曏,曩也。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

 「主人」至「命者」。○釋曰︰自此至「賓退送再拜」論主人還于賓之事。○注「復見」至「相者」。○釋曰︰云「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贄之意,云「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復,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為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贄相見,雖禽贄皆還之。臣見於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云「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故《聘禮》與《冠義》皆云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為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

讓其來答己也。

 「主人」至「敢辭」。○釋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據前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

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贄於將命者。」

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

 注「言不」至「當也」。○釋曰︰云「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鄉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主頻見,是褻也。今云「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云「還贄」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

固,如故也。

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

言不敢以聞,又益不敢當。

 注「言不敢」至「敢當」。○釋曰︰上云「非敢求見」,已是不敢當,此云「不敢以聞」,耳聞疏於目見,故云「又益不敢當」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從。」

許受之也。異日則出迎,同日則否。

 注「異日」至「則否」。○釋曰︰下云「賓奉贄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與前相見同日。知異日出迎者,《鄉飲酒禮》云︰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猶迎之,況同僚乎,是知異日出迎也。若然,《聘禮》公迎于大門內,至禮賓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為迎賓身,故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之,故鄭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是也。《昏禮》賓為男家使,初時出迎,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也。《有司徹》前為尸,后為賓,所為異,故云雖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案《鄉飲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賓之時,未行賓主之禮,是以賓至乃迎之,故雖同日,亦迎賓,非更端之義也。

賓奉贄入,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贄,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士見於大夫,終辭其贄。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賓退,送,再拜。

終辭其贄,以將不親答也。凡不答而受其贄,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禮也。送再拜,尊賓。

 「士見於大夫」至「再拜」。○注「終辭」至「尊賓」。○釋曰︰云「以將不親答也」者,事未至謂之將,如上《士相見》賓來見士,后將親答就士家,則辭而受其贄。此則以將不親答,終不受也。若然,經直云「終辭其贄」,不言一辭、再辭,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儀》云始見君子曰「愿聞名」此不言愿聞,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贄,唯君於臣耳」者,見下文「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贄」,見己君不言還贄。又文有三辭︰初辭、中辭、終辭。初辭之時,則云「使某」,中辭云「命某」,以辭在中者,傳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淺漸輕之義,故鄭云或言命某傳言耳。必知有此義者,案僖九年《左傳》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是尊君。稱使傳言,云命有輕重之義也。

若常為臣者,則禮辭其贄,曰︰「某也辭,不得命,不敢固辭。」

禮辭,一辭其贄而許也。將不答而聽其以贄入,有臣道也。

賓入,奠贄,再拜。主人答壹拜。

奠贄,尊卑異,不親授也。古文壹為一。

賓出,使擯者還其贄于門外,曰︰「某也使某還贄。」

還其贄者,辟正君也。

賓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

辭君還其贄也。今文無也。

擯者對曰︰「某也命某,某非敢為儀也。敢以請。」

還贄者請使受之。

賓對曰︰「某也夫子之賤私,不足以踐禮,敢固辭。」

家臣稱私。踐,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賓客禮。賓客所不答者,不受贄。

擯者對曰︰「某也使某,不敢為儀也。固以請。」

言使某,尊君也。或言命某,傳言耳。

賓對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從﹗」再拜受。

受其贄而去之。

 注「受其贄而去之」。○釋曰︰云「受其贄而去」者,以其嘗為臣為輕,既不受其贄,又相見無饗燕之禮,故鄭云而去以絕之也。

下大夫相見,以雁,飾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雉。

雁,取知時,飛翔有行列也。飾之以布,謂裁縫衣其身也。維,謂繫聯其足。

 「下大夫」至「執雉」。○釋曰︰言「下大夫」者,國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據三卿,則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與五大夫轉相副貳,則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馬事省,闕一大夫。○注「雁取」至「其足」。○釋曰︰云「雁,取知時」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隨陽南北,義取大夫能從君政教而施之。云「飛翔有行列也」者,義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敘也。上士執雉,左頭奉之,此云「如執雉」,明執雁者亦左頭奉之也。案《曲禮》云︰「飾羔雁者以繢。」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畫之,此諸侯卿大夫執贄,雖與天子之臣同飾羔雁者,直用布為飾,無繢。彼不言士,則天子之士與諸侯之士同,亦無飾。士賤,故無別也。

上大夫相見,以羔,飾之以布,四維之,結于面,左頭,如麛執之。

上大夫,卿也。羔取其從帥,群而不黨也。面,前也。繫聯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結之也。如麛執之者,秋獻麛,有成禮,如之。或曰麛,孤之贄也。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後足。今文頭為脰。

 「上大夫」至「執之」。○注釋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從帥」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帥,若卿之從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黨也」者,羊羔群而不黨,義取三卿亦皆正直,雖群居不阿黨也。云「系聯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結之」者,謂先以繩雙系前兩足,復以繩系后兩足,乃以雙繩於左右從腹下向背上交過,於胸前結之也。云「如麛執之者,秋獻麛,有成禮,如之」者,案《周禮‧獸人》云︰「冬獻野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鹿、豕、群獸及狐狸可也。麛是鹿子,與鹿同時獻之,又《庖人》云「秋行犢麛」,則獻當在秋時,故云秋獻麛也。又案《禮器》「曲禮三千」,鄭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則禮未亡之時,三千條內有此獻麛之法,是有成禮可依,故此經得如之也。云「或曰麛,孤之贄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與《聘禮》皆云孤執皮帛,謂天子之孤與諸侯之孤執皮帛。今此執麛者,謂新升為孤,見己君法,至餘事則皆皮帛也。云「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后足」者,案經云左頭則與雉、雁同,是以《曲禮》云「執禽者左首」。此鄭又云執之,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后足者。元缺起此此釋經麛執之,據四足而言之。凡以贄相見之法,唯有新升為臣,及聘朝,及他國君來,主國之臣見,皆執贄相見。常朝及餘會聚皆執笏,無執贄之禮。又執贄者,或平敵,或以卑見尊,皆用贄。尊無執贄見卑之法。《檀弓》云哀公執贄見己臣周豐者,彼謂下賢,非正法也。

如士相見之禮。

大夫雖贄異,其儀猶如士。

 「如士相見之禮」。○釋曰︰此下大夫及卿,其贄雖有羔、雁之異,其相見之儀則皆如士也。○注「大夫」至「如士」。○釋曰︰云「儀猶如士」者,或兩大夫,或兩卿相見,皆如上文「某也原見無由達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門外」也。

始見于君,執贄,至下,容彌蹙。

下,謂君所也。蹙猶促也,促,恭愨貌也。其為恭,士、大夫一也。

 注「下謂」至「一也」。○釋曰︰直云「見于君」,不辨臣之貴賤,則臣之貴賤皆同。故鄭云「其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視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

容,謂趨翔。

 注「容謂趨翔」。○釋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則是庶人在官,謂若《王製》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鄭注《曲禮》云︰「行而張足曰趨,行而張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見君不趨翔,謂是常法。《論語》是孔子行事,而云「趨進翼如」者,彼謂孔子與君圖事於堂,圖事訖,降堂,向時揖處至君前橫過,向門,特加肅敬,與庶人同也。

士大夫則奠贄,再拜稽首,君答壹拜。

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贄鶩。古文壹作一。

 注「言君」至「作一」。○釋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則君答一拜者,當作空首,則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禮》「君於士不答拜」,謂己士。此得與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賤,君不答拜。此以新升為士,故答拜。《聘禮》問勞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贄鶩」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贄,庶人執鶩」,注云︰「鶩取其不飛遷。」象庶人安土重遷是也。

若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贄,曰︰「寡君使某還贄。」賓對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辭。」再拜稽首,受。

 釋曰︰賓不辭即受贄,以君所不臣,禮無受他臣贄法,賓如此法,故不敢亢禮於他君,故不辭即受之也。凡臣無境外之交,今得以贄執見他邦君者,謂他國之君來朝,此國之臣因見之,謂若《掌客》「卿皆見以羔」之類是也。《春秋》卿、大夫與他國之君相見者,皆因聘會乃見之,非特行也。

凡燕見于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

辯猶正也。君南面,則臣見正北面。君或時不然,當正東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處邪鄉之。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也。疑,度之。

 釋曰︰案上文注以此為博記反見之燕義,則此與燕義、燕禮立賓主之燕,別以其此經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東、西面,則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預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與《燕禮》君在阼階西面為正異,故知此經是特見,皆圖事,並與賓反見之燕義也。知有「圖事」者,《論語‧鄉黨》云孔子與君圖事于庭、圖事于堂,《燕禮》亦云君與卿同事之時,有此面位無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見無方階,辯君所在。

升見,升堂見於君也。君近東,則升東階。君近西,則升西階。

 注「升見」至元缺止此「西階」。○釋曰︰此文據君所在,隨便升階,無常之事,亦謂反燕及圖事之法。若立賓主,君升自阼階,賓及主人升自西階,《燕禮》所云是也。

凡言,非對也,妥而後傳言。

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傳言,猶出言也。若君問,可對則對,不待安坐也。古文妥為綏。

 「凡言」至「傳言」。○注「凡言」至「為綏」。○釋曰︰此據臣與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者,謂臣有圖,為君言也。《禮記‧少儀》云︰「量而后入,不入而后量。」是臣有事將入見君,須量己所言,亦當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后傳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爾雅‧釋詁》文。

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

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謂士以下。

 「與君」至「忠信」。○釋曰︰上文據與君言,此文則總說尊卑言語之別。云「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對,有事即言,不必與君言恆言使臣,與臣言恆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禮法當然,故君以使臣為主,臣以事君為正,無妨更言。餘事已下,皆隨事為主可也。云「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謂七十致仕之人,依《書》傳︰大夫致仕為父師,士致仕為少師,教鄉間子弟。雷次宗云︰學生事師,雖無服,有父兄之恩,故稱弟子也。云「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與老者相對,此幼即弟子之類,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鄉閭長幼共聚之處,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與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與在朝之士,言以忠信為主也。○注「博陳」至「以下」。○釋曰︰云「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者,據已上博陳與君燕見舉動言語,知此博陳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者,並事君以忠,並是《論語》孔子對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並是臣視君之法,則大人據君也。又《禮運》云︰「大人世及以為禮。」鄭解為諸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為家」,以據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諸侯可知。《易‧革卦》云「君子豹變」據諸侯,則大人虎變是天子可知。又案《論語》云「狎大人」,注為天子諸侯為政教者,彼據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為天子諸侯政教解之。鄭皆望文為義,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謂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據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內,唯有二十七士並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毋改。眾皆若是。

始視面,謂觀其顏色可傳言未也。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也。卒視面,察其納己言否也。毋改,謂傳言見答應之間,當正容體以待之,毋自變動,為嫌解惰不虛心也。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視之儀無異也。古文毋作無,今文眾為終。

 「凡與」至「若是」。○注「始視」至「為終」。○釋曰︰云「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者,案《曲禮》︰「天子視不上於袷。」袷,交領也。「不下於帶」,上於袷則敖,下於帶則憂。視大夫得視面。此視君得視面者,彼據尋常視君法,此據與君言時,故不同也。云「且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視袷是敬君之常禮,故云且為敬也。云「為嫌解惰不虛心也」者,《禮記》云「虛中以治之」,鄭注云︰「虛中,言不兼念餘事。」是虛心之意也。云「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視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視君之儀與言者無異也。云「古文毋作無」,不從者,《說文》云毋蓋亦禁辭,故不從有無之無也。云「今文眾為終」,不從者,以上已有卒,卒為終,故從古為眾也。

若父,則遊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帶。

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視廣也,因觀安否何如也。今文父為甫,古文毋作無。

 「若父」至「於帶」。○注「子於」至「作無」。○釋曰︰案《曲禮》大夫之臣視大夫得視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視士得旁游目。今子視父,應與視君同,不上於袷。與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視廣者,因視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則視足,坐則視膝。

不言則伺其行起而已。

 「若不」至「視膝」。○注「不言」至「而已」。○釋曰︰已上皆據臣子與君父言語之時,此據不言之時,鄭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經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論語》云「立不中門」,鄭云「立行不當棖闑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問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則請退可也。

君子,謂卿大夫及國中賢者也。志倦則欠,體倦則伸,問日晏,近於久也。具猶辯也。改居,謂自變動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凡侍」至「可也」。○注「君子」至「作蚤」。○釋曰︰此陳侍坐於君子之法。鄭云君子卿大夫者,禮之通例,大夫得稱君子,亦得稱貴人,而士賤,不得也。知「及國中賢者」者,《鄉射禮》云︰「征唯所欲,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鄭云︰「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則《曲禮》云「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則欠,體倦則伸」,鄭注《曲禮》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執身圭」,為信字。《詩》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為蚤字既通用,疊古文者,據字體非直,從今為正,亦得通用之義也。

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

問夜,問其時數也。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臥。古文葷作薰。

 「夜侍」至「可也」。○注「問夜」至「作薰」。○釋曰︰云「問夜,問其時數也」者,謂若鍾鼓漏刻之數也。云「古文葷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葷桃茢」,作此葷。鄭注《論語》作焄,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疊古文不從也。

若君賜之食,則君祭先飯,徧嘗膳,飲而俟。君命之食,然後食。

君祭先飯,食其祭食,臣先飯,示為君嘗食也。此謂君與之禮食。膳,謂進庶羞,既嘗庶羞,則飲,俟君之徧嘗也。今文呫嘗膳。

 「若君」至「後食」。○注「君祭」至「嘗膳」。○釋曰︰此經及下經論臣侍君坐得賜食之法。鄭云「先飯,示為君嘗食也」者,凡君將食,必有膳宰進食,則膳宰嘗君前之食,備火齊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謂膳宰不在,則侍食者自嘗自己前食,既不嘗君前食,則不正嘗食,故云示為君嘗食也。云「此謂君與之禮食」者,謂君與臣小小禮食法,仍非正禮食,正禮食則《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無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禮食。此即《玉藻》云︰「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後祭。」彼云客之,則此注禮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後祭,文不具也。若臣嘗食,不得云禮食,亦不得祭,故鄭注《玉藻》云「侍食則正不祭」是也。

若有將食者,則俟君之食,然後食。

將食猶進食,謂膳宰也。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周禮‧膳夫》︰「授祭品嘗食,王乃食。」

 「若有」至「后食」。○注「將食」至「乃食」。○釋曰︰云「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者,臣為君嘗食,本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嘗食也。是以《玉藻》云︰「若有嘗羞者,則俟君之食,然後食,飯飲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備禮也。不嘗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則諸侯之膳宰。引之者,証經將食之人是膳宰,因將膳與君品嘗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時,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則有侍食法,故《內則》云「父沒母存,塚子御食,群子婦佐餕」是也。

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

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今文曰「若賜之爵」,無君也。

 「若君」至「虛爵」。○注「受爵」至「君也」。○釋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禮》亦是賜爵法,而云「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見《曲禮》與《玉藻》並此文,並無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者,此經文與《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賜爵法。故臣先飲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飲。必待君卒爵而后授虛爵者,臣意若欲君盡爵然也。案《曲禮》云︰「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彼是大燕飲禮,故鄭注引《燕禮》曰「公卒爵而后飲」。案《燕禮》當無尊爵,後得君賜爵,待君卒爵乃飲是也。

退,坐取屨,隱辟而後屨。君為之興,則曰︰「君無為興,臣不敢辭。」君若降送之,則不敢顧辭,遂出。

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隱辟,悗而逡遁。興,起也。辭君興而不敢辭其降,於已大崇,不敢當也。

 「退坐」至「遂出」。○注「謂君」至「當也」。○釋曰︰云「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賜之食」、「若君賜之爵」,下而云退者,明為此二者而退也。云「隱辟,●而逡巡」者,案《曲禮》云「鄉長者而屨」,此亦當然。云「不敢辭其降」者,謂君降送時,明有不降法,故《曲禮》云「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注云「謂獨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辭也。

大夫則辭,退下,比及門,三辭。下亦降也。

 「大夫」至「三辭」。○釋曰︰云「大夫則辭退下」者,對上不敢辭,是士,士卑不敢辭降。大夫之內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辭降也。

若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辭不得命,則曰︰「某無以見,辭不得命,將走見。」先見之。

先生,致仕者也。異爵,謂卿大夫也。辭,辭其自降而來。走猶出也。先見之者,出先拜也。《曲禮》曰︰「主人敬賓,則先拜賓。」

 「若先」至「見之」。○注「先生」至「拜賓」。○釋曰︰此先生即《鄉飲酒》云「就先生而謀賓介」,亦一也。故彼注與此注皆云「致仕者」也。云「異爵,謂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見》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為異爵也。訓走為出者,亦謂士見異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實非走,直出也。引《曲禮》者,欲見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賓者,對文,賓客異;散文,賓客通;故變文云賓也。

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

謂擯贊者辭也。不稱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檀弓》曰︰「士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之老。」

 「非以」至「之老」。○注「謂擯」至「之老」。○釋曰︰云「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者,此則《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以其非聘問之禮,則為私事使,私人擯也。《聘禮》云︰「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引《春秋》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於齊,《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鄭云「謂擯贊者辭也」者,以《玉藻》自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擯者曰」,故知不自稱,是擯贊之辭也。云「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者,釋經「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為公事使者也。此則《玉藻》云「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為賓」,亦一也。彼注云︰「謂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則曰寡君之某,故鄭總云「某」也。若然,經直云大夫,鄭兼云士者,經本文是士,則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無特聘問,或作介,往他國亦有稱謂,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祿」者,謂試為大夫,士直有試功之祿,未有正祿。云「君有饋焉曰獻」者,謂有饋物于君,亦與正祿者同稱獻。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國君邊自稱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証公事使稱寡君之某也。

凡執幣者,不趨,容彌蹙以為儀。

不趨,主慎也。以進而益恭為威儀耳。今文無容。

 「凡執」至「為儀」。○釋曰︰案《小行人》合六幣︰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幣。下文別云「執玉」,則此幣謂皮馬享幣及禽贄皆是。○注「不趨」至「無容」。○釋曰︰凡趨有二種︰有疾趨,「行而張足曰趨」是也;有徐趨,則下文「舒武舉前曳踵」是也。今此經云「不趨」者,不為疾趨,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趨,又不為下文徐趨,但徐疾之間為之,故「以進而益恭為威儀」也。

執玉者,則唯舒武,舉前曳踵。

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迹也。舉前曳踵,備<足疐>跲也。今文無者,古文曳作抴。

 「執玉」至「曳踵」。○釋曰︰此篇直見在國以禽贄相見之禮,無執玉朝聘鄰國之事。而云「執玉」者,因執贄相見,故兼見朝聘執玉之禮也。案《玉藻》記徐趨之節云「圈豚行」,又與此不同者,文有詳略,俱是徐趨也。○注釋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執龜玉不趨」,不趨者,不為疾趨。又《曲禮》云︰「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故為重玉器,尤慎也。云「備備<足疐>跲也」者,<足疐>跲,則顛倒恐損玉,故徐趨也。

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庶人則曰「剌草之臣」。他國之人則曰「外臣」。

宅者,謂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國中,或在野。《周禮‧載師》之職「以宅田任近郊之地」。今文宅或為託,古文茅作苗。剌猶剗除也。

 「凡自」至「外臣」。○釋曰︰云「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者,此與君言之時。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與此同也。○注「宅者」至「作苗」。○釋曰︰此亦自稱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謂致仕者」也。云「或在國中,或在野」者,案《爾雅》「郊外曰野」,則自郊至畿五百裡內皆名野。又案《鄉大夫職》「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國在野,相對其言,國外則云野,則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內皆是也。云「《載師》之職」者,彼鄭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証彼言宅田據地,此言宅據所居,一也。云「剌猶剗除也」者,案《詩》有「其鎛斯趙」,注云︰「趙,剌也」,故以剌為剗除草木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