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卷三十九:冬官考工記第六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50 發表
版本狀態: 
內容未經校對
書籍首頁: 

 

  閱讀古書,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卷三十九

冬官考工記第六 

音義:鄭云:「此篇司空之官也。司空篇亡,漢興,購千金,不得。此前世識其事者,記錄以備大數爾。」

【疏】釋曰:此記人所為,雖不同《周禮》體例,亦為序致首末相承,總有七段明義,從「國有六職」至「謂之婦工」,言百工事,重在六職之內也。從「越無鎛」至「夫人而能為弓車」,言四國皆能其事,不須置國工也。從「知者創物」至「此皆聖人所作」,言聖人創物之意也。從「天有時」至「此天時也」,言材雖美,工又有巧,不得天時則不良也。從「攻木之工」至「陶瓬」,言工之多少之數及工別所宜也。從「有虞氏」至「周人上輿」,論四代所尚不同之事也。從「一器而工聚者,車為多」,言專據周家所尚之事也。

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

百工,司空事官之屬。於天地四時之職,亦處其一也。司空,掌營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廟,造宮室車服器械,監百工者,唐虞已上曰共工。○與,音預。監,古銜反。上,時掌反,凡言「以上」放此。共,音恭。

【疏】「國有」至「一焉」○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總目。云「國有六職」者,謂國家之事有六種職掌,就六職之中,百工與居其一分。六職,即下云「或坐而論道」至「治絲麻以成之」是也。○注「百工」至「共工」○釋曰:云「百工,司空事官之屬」 者,鄭據本而言。按《小宰職》云:「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此百工即其屬六十,言百者,舉大數耳。但為其篇亡,故六十之官不見,記人以此三十工代之也。言百即據全,則三十工亦一也。云「於天地四時之職,亦處其一也」者,記人本意,以國有六職,據此下文「或坐而論道」已下,百工與居其一。鄭以此為本。又以天地四時六職,天官冢宰、地官司徒之等官主,百工亦居其一分。云「司空掌營城郭」已下,並此下文見有其事。按《匠人》云「營國方九裏,國中九緯城隅」之等,是營城郭郡城之製。及井方一裏之等,是營都邑。左祖右社,是營社稷宗廟。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之等,是營室宮也。《車人》云「羊車柏車」,是營車也。繪畫之事,是營服也。《梓人》、《陶人》之等,是營禮樂之器也。《冶氏》、《矢人》、《弓人》之等,是營械械,即兵器也。故鄭依而言之也。云「監百工者,唐虞以上曰共工」者,按大史公《楚世家》云:「共工作亂,帝使重、黎誅之。」又按《舜典》云:「帝曰:『疇若予工。』僉曰:『垂才。』帝曰:『俞,谘垂,汝共工。』」是唐虞已上曰共工者也。若然,唐虞以上皆曰共工,堯時暫為司空。是以《尚書.舜典》: 「二十八載後,谘四嶽,欲置百揆。僉曰:『伯禹作司空。』」注云:「初,堯冬官為共工,舜舉禹治水,堯知有聖德,必有成功,改命司空,以官異之。禹登百揆後,更名共工。」是其事也。

或坐而論道,或作而行之,或審曲面埶,以飭五材,以辨民器,或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或飭力以長地財,或治絲麻以成之。

言人德能事業之不同者也。論道,謂謀慮治國之政令也。作,起也。辨猶具也。資,取也,操也。鄭司農云:「審曲面埶,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埶之宜以治之及陰陽之面背是也。《春秋傳》曰:『天生五材,民並用之。』謂金、木、水、火、土也。」故書「資」作「齊」。杜子春云:「齊當為資,讀如冬資絺綌之資。」玄謂此五材,金、木、皮、玉、土。○埶,音勢。飭,音敕,下同。辨,皮莧反,具也,注及下同。長,丁丈反,下同。操,七曹反。

【疏】「或坐」至「成之」○釋曰:此六者,即上文之六職也。此皆舉其事,下文皆言其人以覆之。○注「言人」至「玉土」○釋曰:言人德者,坐而論道是也。言人能者,作而行之是也。言人之事,審曲面埶是也。言人之業,通四方珍異,飭力以長地材,治絲麻以成之,三者是也。云「論道,謂謀慮治國之政令」,此即《尚書.成王周官》云:「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是謀慮治國之政令,使陰陽順敘也。先鄭云「審曲面埶,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勢之宜以治之」者,謂若《弓人》夾弓、庾弓「往體多,來體寡,利射侯與弋」。鄭云「射遠者用埶」。若王弓、弧弓,往體寡,來體多之類,皆是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勢之宜也。云「及陰陽之面背是也」者,謂若下云「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是記其陰陽之面背也。云「《春秋傳》曰」,《左氏》襄二十七年,宋西門之盟,欲弭諸侯之兵,云「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先鄭以五材,金、木、水、火、土。後鄭不從。子春以「資」讀如「冬資絺」之資,按《越語》云:「句踐會稽之上,乃號令三軍,有助寡人謀而退吳者,吾與共知越國之政。大夫鍾進對曰:『臣聞之,賈人夏則資皮,冬則資絺,旱則資舟,水則資車,以待之。夫雖無四方之憂,然謀臣與爪牙之士不可不養,今王既棲會稽之上,然後乃求謀臣,無乃後乎?』」是其事也。「玄謂此五材,金、木、皮、玉、土」者,言此以對彼之五材金、木、水、火、土。若然,鄭知有皮、玉無水、火者,以百工定造器物之人,水、火單用,不得為器物,故不取之。知有皮、玉者,此三十工內,函人為甲,韗人為皋,陶造鼓,鮑人主治皮,又有玉人之等,故知有皮、玉無水、火者也。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

天子、諸侯。

【疏】「天子諸侯」○釋曰:以公為諸侯者,公,君也。諸侯是南面之君,故知是諸侯也。若然,《尚書》三公云「論道經邦,燮理陰陽」,鄭不言者,三公有成文,不言可知。故《夏傳》注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通職民,無正官名,是其義也。

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

親受其職,居其官也。

【疏】「親受」至「官也」○釋曰:此即設官分職,治職、教職之等是也。

審曲面埶,以飭五材,以辨民器,謂之百工。

五材各有工,言百,眾言之也。

【疏】「審曲」至「百工」○釋曰:審察之名,用材之法,皆須察審其曲直形勢,然後飭五材。○注「五材」至「之也」○釋曰:按六官其屬止有六十,五材各有工,不過六十而已。以是言百者,眾言之也。

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謂之商旅。

商旅,販賣之客也。《易》曰:「至日商旅不行。」○販,甫萬反。

【疏】「商旅」至「不行」○釋曰:按《大宰》九職注:「行曰商,處曰賈。」商旅,賈客也。行商與處賈為客。此文無賈,直云「商旅」,商是販賣之人,故云「販賣之客」也。云「《易》曰」者,《復卦.彖辭》文也。是一日之中,商旅不行,餘日即行,是行曰商也。

飭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

三農受夫田也。

【疏】「三農受夫田也」○釋曰:「飭」,勤也。「地財」,穀物皆是。勤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按《大宰》云:「三農生九穀。」《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是三農受夫田也。

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

布帛,婦官之事。

【疏】「布帛婦官之事」○釋曰:此記人所錄眾工,本擬亡篇六十而作,唯據百工一事而已,舉餘五者,欲重此百工與五者為類之意。若然,百工並是官,餘五者或非官,知然者,王公及士大夫、百工並官,其商旅、農夫、婦功三者非官。據九職而言,三者皆是出稅之色,故《大宰》云,三農生九穀,商賈阜通貨賄,嬪婦化治絲枲,出稅,以當九功也。鄭云婦官,據典婦功為婦官。此治絲麻者,婦官所統攝,故言婦官也。

粵無鎛,燕無函,秦無廬,胡無弓、車。

此四國者,不置是工也。鎛,田器,《詩》云「偫乃錢鎛」,又曰「其鎛斯扌周」。鄭司置云:函讀如國君含垢之含。函,鎧也。《孟子》曰:「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唯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廬讀為纑,謂矛戟柄,竹欑柲,或曰摩鐧之器。胡,今匈奴。○粵,音越。鎛,音博,注及後同。燕,音煙。函,戶南反,後同。廬,魯吳反,下皆同,本或作蘆。待,直裏反。錢,子淺反。扌周,音趙,一音大了反。垢,工口反。鎧,苦大反。纑,音盧,下同。偫,才官反,李音纂。柲,音祕,劉音筆。鐧,力庶反。

【疏】「粵無」至「弓車」○釋曰:此經與下經為目。此粵,越國,乃是古之語辭之「曰」,即今之「越」字也。言無鎛、無函、無廬、無弓車,謂無此鎛官、函官之等也。○注「此四」至「匈奴」○釋曰:鄭知此四國不置是官者,取下經覆解是不置之事。知「鎛,田器」者,越地多泥,用此鎛者多,故下云「夫人而能為鎛」,故知鎛,田器。是以引《詩》云「偫乃錢鎛」,彼注云:「錢,銚。鎛,鎒。」又曰《詩》云「其鎛斯扌周」,彼注:「扌周,剌也。」引之者,證鎛為田器,非鍾鎛者也。先鄭云「函讀如國君含垢之含」者,按《左氏》宣公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圍宋。十五年,宋人使樂嬰齊告急於晉,晉侯欲救之,伯宗曰不可,又曰:「川澤納汙,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彼勸晉侯忍不救宋之事,引之,證含是含容之義也。引《孟子》者,證含是甲之意。云「廬讀為纑」者,纑縷之纑,取細長之義也。云「謂矛戟柄,竹欑柲」者,按下《廬人》云:「為廬器,戈長六尺有六寸。」惟言殳、戟、矛柄之等,故知為矛戟柄也。云「竹欑柲」者,漢世以竹為之欑,欑謂柄之入銎處,柲即柄也。云「或曰」者,或有人解廬,磨鐧之器者,但柄須磨鐧使滑,故為此釋。引之在下者,得為一義故也。

粵之無鎛也,非無鎛也,夫人而能為鎛也;燕之無函也,非無函也,夫人而能為函也;秦之無廬也,非無廬也,夫人而能為廬也;胡之無弓車也,非無弓車也,夫人而能為弓車也。

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須國工。粵地塗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錫,鑄冶之業,田器尤多。燕近強胡,習作甲胄。秦多細木,善作矜柲。匈奴無屋宅,田獵畜牧,逐水草而居,皆知為弓車。○夫人,徐方無反,沈音扶。薉音穢,劉云:「穢字之異者。」近,附近之近。矜,其巾反,李其京反。畜牧,許又反,下音木,又音密。

【疏】「言其」至「弓車」○釋曰:皆覆釋上文,言人人皆能,不須置國工之意。注「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須國工」者,凡置官之法,所以教示在下,上行之,下效之。今一國皆能,不須教示,不置其官。關石和鈞,王府則有,官民足用也。如鄭此讀,則夫人與君之夫人,同號讀之也。云「越地塗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錫」者,目驗如是也。金工皆和錫,故兼錫而言也。云「秦多細木」者,亦目驗可知。云「矜柲」者,矜即前注欑,一也。

知者創物,

謂始闓端造器物,若《世本》作者是也。○知,音智。創,初亮反,依字作剙。闓,音開。

【疏】「謂始」至「是也」○釋曰:此知者,即下文聖人,一也。運用謂之知,通物謂之聖,凡知聖,有若六德之知仁聖義之知聖,則據賢人已下。此言知聖,則濬哲文明之等也。引《世本》作者,無句作磬,儀狄造酒之等,皆非聖知。相理佐知所為,則皆由聖知而起,是以聖人之時,有此《世本》所作也。

巧者述之,守之世,謂之工。

父子世以相教。

【疏】「父子世以相教」○釋曰:此「世」,謂若《管子》書云「工之子,商之子,四民之業」,皆云世者習也。

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

事無非聖人所為也。

【疏】「事無」至「為也」○釋曰:據《世本》作篇,多非聖人親為,要君統臣功,故皆聖人統攝之也。

爍金以為刃,凝土以為器,作車以行陸,作舟以行水,此皆聖人之所作也。

凝,堅也。故書「舟」作「周」,鄭司農云:「周當作舟。」○爍,徐、劉音餘灼反,義當作鑠,始灼反。

【疏】「凝堅」至「作舟」○釋曰:上經云「百工皆聖人所作」,此經言聖人所作之器,見其驗也。

天有時,地有氣,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後可以為良。

時,寒溫也。氣,剛柔也。良,善也。○合,如字,劉音閤。

【疏】「時寒」至「善也」○釋曰:此經已下,說作器之法須合天時地氣之義。將欲說已下不善之事,故先於此說四者和合乃善之意也。云「時,寒溫也」者,謂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體之屬,是依寒溫而作。

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則不時、不得地氣也。

不時,不得天時。

橘踰淮而北為枳,鴝鵒不踰濟,貉踰汶則死,此地氣然也。

鴝鵒,鳥也。《春秋》昭二十五年,「有鴝鵒來巢」。傳曰:「書所無也。」鄭司農云:「不踰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貉或為猿,謂善緣木之猿也。汶水在魯北。」○枳,古氏反。鸛,徐、劉音權,《公羊傳》同,本又作鸜,《左傳》同,其俱反。鵒,音欲。濟,子禮反,四瀆水。貉,戶各反,獸名,依字作貈。汶,音問,水名。猿,音袁。

【疏】「鴝鵒」至「魯北」○釋曰:《左氏傳》作「鸜鵒」,《公羊傳》作「鸛鵒」,此經注皆作鸜字,與《左氏》同。《春秋》昭二十五年,「有鴝鵒來巢」。傳曰:「書所無也。」先鄭云「不踰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者,按《異義》:「《公羊》以為鸛鵒,夷狄之鳥,穴居,今來至魯之中國,巢居,此權臣欲自下居上之象。《穀梁》亦以為夷狄之鳥來中國,義與《公羊》同。《左氏》以為鴝鵒,來巢書所無也。彼注云:《周禮》曰鴝鵒不踰濟,今踰,宜穴而又巢,故曰書所無也。許君謹按從二傳。」後鄭駮之云:「按《春秋》言來者甚多,非皆從夷狄來也。從魯疆外而至,則言來。鴝鵒本濟西穴處,今乃踰濟而東,又巢,為昭公將去魯國。」今先鄭云「不踰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與後鄭義同也。云「貉或為猨,謂善緣木之猨也」者,先鄭依或讀為貉,別更為一解。云「汶水在魯北」,汶陽田或屬齊,或屬魯,是齊南魯北,故云魯北。

鄭之刀,宋之斤,魯之削,吳粵之劍,遷乎其地,而弗能為良,地氣然也。

去此地而作之,則不能使良也。○削,如字。本思約、思詔二反。

【疏】「去此」至「良也」○釋曰:若據經所言,則鄭之刀,以此刀之鐵,移向宋而作斤,宋之斤,移向鄭而作刃,皆不得為良,故指刀、斤、削、劍而言,皆地氣使然,故鄭云「去此地而作之,不能使良也。」

燕之角,荊之幹,妢胡之笴,吳粵之金、錫,此材之美者也。

荊,荊州也。幹,柘也,可以為弓弩之幹。妢胡,胡子之國,在楚旁。笴,矢幹也。《禹貢》荊州貢櫄幹栝柏及箘簬楛。故書「笴」為「筍」。杜子春云:「分讀為焚咸丘之焚,書或為邠。妢胡,地名也。筍當為笴,笴讀為稾,謂箭稾。」○分,扶云反。笴,古老反,注作稾,同。幹,古旦反,或古旱反。櫄,敕倫反。箘,其隕反,李其轉反。簬,音路。枯,音楛,《尚書》作楛,音同。邠,彼貧反。

【疏】「燕之」至「者也」○釋曰:自此已下,說材之事也。○注「荊荊」至「箭稾」○釋曰:云「荊,荊州也」者,按《禹貢》,荊州貢櫄幹栝柏及箘簬楛,三邦底貢。注云:「櫄、幹、栝、柏,四木名。幹,柘幹。箘竹,聆風。楛,木類。周之始,肅慎氏貢楛矢石砮。此州中生聆風與楛者眾多,三國致之。」云「妢胡,在楚旁」者,定四年《左氏》云「頓子、胡子」者是也。若楚旁,則亦屬荊州,別言妢胡之笴者,荊,即楚也,以州言之。若然,妢胡得與楚別言也。子春云 「分讀為焚咸丘之焚」者,《左氏》桓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公羊》云:「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咸丘者何?邾婁之邑也。」云「笴讀為稾,謂箭稾」者,即《稾人職》「掌箭稾」是也。

天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草木有時以生,有時以死,石有時以泐,水有時以凝,有時以澤,此天時也。

言百工之事當審其時也。鄭司農云:「泐讀如再扐而後卦之扐,泐謂石解散也。夏時盛暑大熱則然。」○泐,音勒。澤,音亦,李音釋。扐,音勒。卦,如字,又俱賣反。解,音蟹。

【疏】「百工」至「則然」○釋曰:云「百工之事當審其時也」者,《弓人》所云「四時」者是也。先鄭云「泐讀如再扐如後卦之扐」者,此扐謂揲蓍之法,故《易》云:「分之為二以象兩,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卦。」象其合集。

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

攻猶治也。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故書「七」為「十」,「刮」作「捖」。鄭司農云:「十當為七。捖摩之工謂玉工也。捖讀為刮,其事亦是也。」○,刮古八反。搏,李音團,劉音搏。埴,時職反。拍,普百反。黏,女廉反。捖,劉音刮,戚音完,李侯管反。

【疏】「凡攻」至「工二」○釋曰:此已下言工之頭數,並所作有殊。此經與下為總目。○注「攻猶」至「是也」○釋曰:云「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者,以手拍黏土以為培,乃燒之。《尚書.禹貢》云:「厥土赤埴墳。」注亦云:「埴,黏土者也。」先鄭云「捖讀為刮」者,舌為聲,刀為形,左聲右刑,刮摩之義,是故讀從之也。

攻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攻金之工、築、冶、鳧、㮚、段、桃。攻皮之工,函、鮑、韗、韋、裘。設色之工,畫、繢、鍾、筐、<巾荒>。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磬。摶埴之工,陶、瓬。

事官之屬六十,此識其五材三十工,略記其事耳。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者也。廬,矛戟矜祕也。《國語》曰「侏儒扶廬」。梓,榎屬也。故書「雕」或為「舟」。鄭司農云:「輪、輿、弓、廬、匠、車、梓,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別名也。《孟子》曰『梓匠輪輿』。鮑讀為鮑魚之鮑,書或為鞄,《蒼頡篇》有鞄。韗讀為曆運之運。荒讀為芒芒禹跡之芒。楖讀如巾櫛之櫛。瓬讀為甫始之甫。埴,書或為植。」杜子春云:「雕或為舟者,非也。」玄謂瓬讀如放於此乎之放。○㮚,古栗字。,徐丁亂反,劉徒亂反。韗,況萬反,劉音運,本或作韗,同。繢,戶對反,後同。筐,音匡。荒,莫黃反。楖,側筆反。瓬,甫罔反,又音甫。侏,音朱。榎,古馬反,字或作檟。鞄,匹學反,劉音僕。瓬,如兗反,柔革工。芒,莫黃反,下同。放,甫罔反,下同。

【疏】「攻木」至「陶瓬」○釋曰:上云其數,此給以事職之也。攻木之工七,輪人為輪蓋,輿人為車輿,弓人為六弓,廬人為柄之等,匠人為宮室、城郭、溝洫之等,車人為車,梓人為飲器及射侯之等。攻金之工六,築氏為削,冶氏為戈戟,鳧氏為鍾,㮚氏為量,氏為鎛,桃氏為劍。攻皮之工五,函人為甲,鮑人主治皮,韗人為鼓,韋氏、裘氏闕也。設色之工五,畫、繢二者,別官同職,共其事者,畫、繢相須故也。鍾氏染鳥羽,筐氏闕,荒氏主漚絲。刮摩之工五,玉人造圭、璋之等,楖氏闕,雕氏闕,矢人主造矢,磬氏為磬。摶埴之工二,陶人為瓦器,甑、<南瓦>之屬,瓬人為瓦簋。○注「事官」至「之放」○釋曰:三十工於六十為不備,記人錄者,未必在六十工之內,直以數言之,充得三十工而已也。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者,匠人、梓人、韗人、鮑人之類是也。此等直指事上為名也。云「其曰某氏」者,其義有二:一者,官有世功,則以官為氏,若韋氏、裘氏、冶氏之類是也。二者,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若鳧氏、氏之等是也。云「廬,矛戟矜柲也」者,《方言》:「戟三刃,枝其柄,自關而西謂之杖。」又云:「矜,謂之杖。」云「《國語》曰侏儒扶廬」者,《晉語》文公問胥臣胥臣,對曰:「戚施植鎛,蘧除蒙璆,儒扶廬。」矛矜是也。云「梓、榎屬也」者,按《釋木》云「稻,山檟」,注云:「檟、梓,二木名。」此云「梓榎為一」者。《釋木》前言「稻,山檟」,後云「椅梓」,據此二文,故云「屬」,非謂梓、榎為一而云屬也。先鄭引《孟子》者,見《孟子》所云官名與此同也。《蒼頡篇》有「鞄」者,按《藝文誌》,《蒼頡》有七章,秦丞相李斯所作。《鞄》是其一篇,內有治皮之事,故引為證也。云「韗讀為曆運之運」者,曆運,時語有 「正曆運之數」,故讀從之,取其音同耳。云「荒讀為芒芒禹跡之芒」者,襄四年《左氏傳》,魏絳請和諸戎,云:「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啟九道。」引之者,亦取音同。云「楖讀為巾櫛之櫛」者,按《左氏》僖二十二年,晉大子圉為質於秦,將逃歸,謂羸氏曰:「與子歸乎?」對曰:「子之欲歸,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執巾櫛,以固子也,從子而歸,棄君命也。」引之者,證楖、櫛是一也。云「瓬讀為甫始之甫」者,甫訓為始,故讀從之,於義無所取,故後鄭不從也。玄謂 「瓬」讀如「放於此乎」之放者,按隱二年「無駭入極」,《公羊傳》曰「疾始滅也,始滅人於此乎」是也。言作瓦器者亦相放。

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輿。

官各有所尊,王者相變也。舜至質,貴陶器,甒大瓦棺是也。禹治洪水,民降丘宅土,卑宮室,盡力乎溝洫而尊匠。湯放桀,疾禮樂之壞而尊梓。武王誅紂,疾上下失其服飾而尊輿。

【疏】「官」至「輿」○釋曰:云「官各有尊,王者相變也」者,此陶、匠、梓、輿,據上三十工,並是官名。又所尊上不同,故云官各有尊,王者相變也。云「舜至質,貴陶器」者,按《禮記.表記》云:「虞夏之文,不勝其質。殷周之質,不勝其文。」謂上代質,後代文,若以文質再而復而言,則虞又當質,故云至質。瓦器又至質,故《禮記.郊特牲》云「器用陶匏」。是祭天地之器,則陶器為質也。以代當質,故用質器也。云「甒大瓦棺是也」者,《喪禮》兩甒醴酒。《明堂位》云:「泰,有虞氏之尊也。」《檀弓》云「有虞氏瓦棺」是也。此據「升為帝時所上,不得取陶於河濱」解此也。「禹治洪水」者,昔鯀治水,九載績用不成。舜臣堯舉八愷,八愷中有禹,堯使之治水。《大禹謨》云「禹降水儆予」是也。云「民降丘宅土」者,《禹貢》文。云「卑宮室」者,《論語》文民下居平土,營農種作,故為之治溝洫以通水,通水之官,匠人是,故夏上匠也。云「湯放桀」者,《尚書》云:「湯放桀於南巢。」云「疾禮樂之壞」者,桀之無道,民墜塗炭,法度靡措,是禮樂之壞也。梓人所以造作禮樂之器,故湯上之也。云「武王誅紂」者,《尚書.牧誓》云:「甲子昧爽,戰於牧野。」是武王誅紂之事。紂之無道,臣下化之,無尊卑之差,失其服飾但車服者,顯尊卑之差,故周公制禮,尊上於輿也。

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

周所上也。

【疏】「故一」至「為多」○釋曰:云「一器」者,車也。「而工聚」者,謂有輪人、輿人、車人,就職中仍有輈人,是一器工聚者車最多,多於餘官,以周所上故也。

車有六等之數:

車有天地之象,人在其中焉。六等之數,法《易》之三材六畫。○畫,音獲。

【疏】「車有」至「六畫」○釋曰:云「六等之數」,下文是也。云「車有天地之象」者,下文云「軫之方也,以象地。蓋之圓也,以象天」,是車有天地之象也。云「人在其中焉」者,在車蓋之中也。云「六等之數,法《易》之三材六畫」者,《易.說卦》云:「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材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兼三材者,天有陰陽,地有剛柔,人有仁義。三材六畫,一材兼二畫,故車之六等之法也。

車軫四尺,謂之一等。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迤,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

此所謂兵車也。軫,輿後橫木。崇,高也。八尺曰尋,倍尋曰常。殳長丈二。戈、殳、戟、矛皆插車奇。鄭司農云:「迤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謂著戈於車邪倚也。酋發聲,直謂矛。」○迤,以氏反,後同。崇,本亦作古崈字。殳,音殊,下直亮反,後放此。酋,在由反,或且州反。皆插,徐、文初輒反,戚初洽反。奇,於綺反,劉於寄反,車傍也,一音起寄反。倚移,於綺反,下以氏反,下放此。著,丁略反。邪,似嗟反。

【疏】「車軫」至「六等」○釋曰:此經說車六等之數。此六等,軫一人一之外,兵有四等。此謂前驅車所建,故《詩》云「伯也執殳,為王前驅」,彼注引此文為證前驅,明此是前驅所建可知。○注「此所」至「謂矛」○釋曰:云「此所謂兵車也」 者,謂下兵車之輪崇者也。云「軫,輿後橫木」者,即今之車允,一也。知「八尺曰尋」者,此經皆以四尺為差,人長八尺,而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則八尺之外,唯有四尺在,是尋長八尺可知。知「倍尋曰常」者,殳長丈二,而云「車戟崇於殳四尺」,則丈二之外有四尺,總丈六尺,是倍尋曰常也。云「戈、殳、戟、矛皆插車奇」者,當皆以鐵圍範,邪置於奇之上下,乃插而建之。容出先刀入後刃言之,一則邪向前,一則邪向後,乃可得也。先鄭云「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者,司馬長卿《上林賦》云「從風倚移」。云「酋發聲,直謂矛」,酋矛二丈也。

車謂之六等之數。

申言數也。

【疏】「申言數也」○釋曰:前已云之,今又言之。申,重也。重言數,詳審言之也。

凡察車之道,必自載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車自輪始。

先視輪也。自,從也。

凡察車之道,欲其樸屬而微至。不樸屬,無以為完久也。不微至,無以為戚速也。

樸屬,猶附著堅固貌也。齊人有名疾為戚者。《春秋傳》曰:「蓋以操之為已戚矣。」速,疾也。書或作「數」。鄭司農云:「樸讀如子南僕之僕。微至,謂輪至地者少,言其圜甚,著地者微耳。著地者微則易轉,故不微至無以為戚數。」○樸,普剝反,劉音僕,一音扶祿反。屬,章欲反,下及注同。戚,徐、劉將六反,李音促,注同。著,直略反,下同。操,七曹反。數,色角反,下同。易,以豉反。

【疏】「樸屬」至「戚數」○釋曰:此已下云造車有善惡高下大小之宜。云《春秋傳》者,按《公羊傳》莊公三十年冬,齊人伐山戎。傳云:「此齊侯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為已蹙矣。」注云:「操,迫也。已,甚也。蹙,痛也。」鄭氏以蹙為疾,與何休別。先鄭云「子男僕之僕」,哀二年《左氏傳》云:「初,衛侯遊於郊,子南僕。」引之者,取音同也。

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

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齊人之言終古猶言常也。阤,阪也。輪庳則難引。○庳,音婢。阤,徐文爾反,劉堂何反,李音他,《輈人》同。大,音泰,劉他餓反。阪,音反。

【疏】「已大」至「難引」○釋曰:輪已崇,則過六尺六寸,軫即過四尺,大高,故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無六尺六寸,軫即無四尺,大下,則馬難引,常似上阪也。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此以馬大小為節也。兵車,革路也。田車,木路也。乘車,玉路、金路、象路也。兵車、乘車駕國馬,田車駕田馬。○乘,繩證反,後乘車皆放此。

【疏】「故兵」至「六寸」○釋曰:上文云車大高、大下,不得所。今此經云須得所之意也。先言兵車者,重戎事故也。田獵、戰伐相類,即言田車以繼兵車,後別言乘車之等也。○注「此以」至「田馬」○釋曰:言「以馬大小為節」者,馬高則車亦高,馬下則車亦下,一以馬之高下為車之節度。云革路、木路、玉路等,皆據《巾車》而言也。云「國馬」者,據《輈人》云「國馬之輈」而言,國馬則《校人》所云種馬、戎馬、齊馬、道馬四者是也。

六尺有六寸之輪,軹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軫與轐焉四尺也。人長八尺登下以為節。

此車之高者也。軫,輿也。鄭司農云:「軹,軎」也。轐讀為旃僕之僕,謂伏兔也。」玄謂軹,轂末也。此軫與轐並七寸,田車又宜減焉。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軌廣八尺,旁出輿亦七寸也。○軹,音隻,轂末也。轐,音卜,又音僕。軎,音衛。旃僕,之然反,下如字,又音卜。軌廣,古曠反,後放此。

【疏】「六尺」至「為節」○釋曰:此經論軫崇四尺,不高不下之節。上云「兵車乘車,輪高六尺六寸」,軹是軸頭,處輪之中央,故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二者七寸,則得四尺。○注「此車」至「寸也」○釋曰:云「此車之高」者,對田車是車之下者也。先鄭云「軹,軎也」者,物有二名耳。云「轐讀為旃僕之僕」者,讀音同而未聞所出也。云「謂伏兔也」者,漢時名,今人謂之車屐是也。「玄謂軹,轂末也。此軫與轐並七寸」者,四馬車一轅,車軸上有伏兔,伏兔尾後,上載車軫,軫始有車輿。則軸去地三尺三寸,上又兼伏兔及軫,並七寸,車輿去地,總四尺也。云「田車又宜減焉」者,田車軫崇三尺一寸,半減乘車寸半,加軫與轐,亦減乘車寸半,為五寸半也。云「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者,車輿六尺有六寸。軌廣謂轍廣。轍八尺,則車輿外旁出輿兩相各七寸,七寸之數,取於軫轐七寸之數,故云取數於此也。

輪人為輪,斬三材,必以其時。

三材,所以為轂輻牙也。斬之以時,材在陽,則中冬斬之。在陰,則中夏斬之。今世轂用雜榆,輻以檀,牙以橿也。○牙,音訝,下皆同。中,音仲,下「中夏」同。橿,居良反。

【疏】「三材」至「橿也」○釋曰:輪人唯造車輪,輪之三材,唯轂輻牙,故鄭以此三者解之也。云「材在陽,中冬斬之」等,並據《山虞》文知之,鄭舉今世所用木為此三者,未知周用何木也。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

調其鑿內而合之。○鑿,在洛反,又曹報反。內,如銳反,依字作枘。合,音閤,又如字。

【疏】「調其」至「合之」○釋曰:鄭以調解和鑿內,謂孔入轂入牙者並須調,使得所也。

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也者,以為直指也。牙也者,以為固抱也。

利轉者,轂以無有為用也。鄭司農云:「牙讀如跛者訝跛者之訝,謂輪柔也。世間或謂之罔,書或作柔。」○柔,而久反,劉音柔,李而又反。

【疏】「利轉」至「作柔」○釋曰:云「輻也者,以為直指也」者,入轂入牙,並須直指,不邪曲也。云「牙也者,以為固抱也」者,使牢固抱曲。云「利轉者,轂以無有為用也」者,按《老子道經》云:「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注:「無有謂空虛。轂中空虛,輪得行,輿中空虛,人居其上。」引之者,證轂為由空乃得利轉之義也。先鄭讀「牙」為「訝跛」者之訝者,訝,迎也。此車牙亦柔之,使兩頭相迎,故讀從之。

輪敝,三材不失職,謂之完。

敝盡而轂輻牙不動。○敝,婢世反,徐、劉伏滅反。

【疏】「輪敝」至「之完」○釋曰:謂之為「職」者,轂輻牙各自職任,自相支持,雖盡不動,是不失職也。

望而眡其輪,欲其幎爾而下迆也。進而眡之,欲其微至也。無所取之,取諸圜也。

輪謂牙也。冥,均致貌也。進猶行也。微至,至地者少也。非有他也,圜使之然也。鄭司農云:「微至,書或作『危至』,故書圜或作員,當為圜。」○冥,莫曆反。圜,於權反。致,直置反,下注「稹致」同。

【疏】「望而」至「圜也」○釋曰:望而視之,謂車停止時。云「冥爾」者,冥,均致貌。爾,助句辭。云「下迤」者,謂輻轂上轂,兩兩相當,正直不旁迆,故云下迆也。

望其輻,欲其揱爾而纖也。進而眡之,欲其肉稱也。無所取之,取諸易直也。

揱纖,殺小貌也。肉稱,弘殺好也。鄭司農云:「揱讀為紛容揱參之揱。」 玄謂如桑螵之蛸。○揱,音蕭,又色交反,又音朔,李又所咸反。稱,尺證反,注同。易,以豉反。殺,色界反,劉色例反,下同,一音如字。揱參,上色交反,又音蕭,劉音朔,下所林反。螵,戚毗昭反。劉平堯反。蛸,音蕭,又音消。

【疏】「望其」至「直也」○釋曰:上經總視輪,此經則視輻。下云「進而視之」,則上云「望其輻」,據住止時也。○注「揱纖」至「之蛸」○釋曰:云「揱纖,殺小貌也」者,凡輻皆向轂處大,向牙處小。言揱纖,據向牙處小而言也。云「肉稱,弘殺好也」者,向轂為稱,故為弘殺。先鄭云「紛容揱參之揱」者,此蓋有文,今檢未得。「玄謂如桑螵蛸之蛸」者,讀從《爾雅.釋蟲》「螳螂螵蛸」,並取音同也。

望其轂,欲其眼也。進而之,欲其幬之廉也。無所取之,取諸急也。

眼,出大貌也。幬,幔轂之革也。革急則裹木廉隅見。鄭司農云:「眼讀如限切之限。」○眼,魚懇反。幬,音疇,下同。劉又音濤,李一音持株反,或一音蹈。幔,莫千反。裹,音果。見,賢遍反。限,魚懇反,李如字,下同。切,音如字,李倉愛反。

【疏】「望其」至「急也」○釋曰:凡轂初作時隱起,然後以革免之,革急裹木隱起見。幬,覆也,謂以革覆轂也。○注「眼出」至「之限」○釋曰:先鄭讀「眼」如「限切」之限,亦是取急意。

其綆,欲其蚤之正也。

「蚤」當為「爪」,謂輻入牙中者也。鄭司農云:「綆讀為關東言餅之餅,謂輪箄也。」玄謂輪雖箄,爪牙必正也。○綆,依注音。餅,李方善反,又姑杏反。《玉篇》云:「鄭玄音補管反。」蚤,音爪,下同。餅必井反,劉方頃反。箄,劉薄曆反,李又方匹反,一音薄計反,下皆同。爪牙,劉音雅。

【疏】「視其」至「正也」○釋曰:凡造車輪皆向外箄,向外箄則車不掉。先鄭讀「綆」為「山東言餅」之餅,依俗讀也。「玄謂輪雖箄,爪牙必正也」者,爪入牙中,鑿孔必正直不隨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則輪雖敝不匡。

菑,謂輻入轂中者也。菑與爪不相佹,乃後輪敝盡不匡刺也。鄭司農云:「菑讀如雜廁之廁,謂建輻也。泰山平原所樹立物為菑,聲如胾,博立梟釭亦為菑。匡,枉也。」○菑,側吏反,注及下皆同。齵,五構反,一音隅。佹,九委反。刺,洛葛反,下同。胾,側吏反。梟,古堯反。

【疏】「菑謂」至「枉也」○釋曰:上視輻入牙中,此言察輻入轂中須得所之意也。凡植物於地中謂之菑,此輻入轂中似植物地中,亦謂之菑。言「菑蚤不齵」者,人之牙齒參差謂之齵,此三十輻入轂,與蚤入牙,一一相當,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如此輪雖敝盡不匡刺。先鄭云「菑讀如雜廁之廁」者,讀從史遊章 「分別部居不雜廁」義,取不參差意也。云「博立梟棋」者,謂博戲時,立一子於中央,謂之梟棋。云「為菑」,亦是樹立為菑之義也。

凡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

矩,謂刻識之也。故書「矩」為「距」,鄭司農云:「當作矩,謂規矩也。」

【疏】「凡斬」至「陰陽」○釋曰:此欲斬轂之時,先就樹刻之,記識其向日為陽、背日為陰之處。必記之者,為後以火養其陰故也。

陽也者稹理而堅,陰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養其陰而齊諸其陽,則轂雖敝不藃。

稹,致也。火養其陰,炙堅之也。鄭司農云:「稹讀為奠祭之奠,藃當作耗。」玄謂藃,藃暴,陰柔後必橈減,幬,革暴起。○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劉依司農音奠,一音真。藃,李、戚好角反,劉呼報反。耗,呼報反。暴,步角反,下同,劉步莫反,一音蒲報反。橈,乃孝反。

【疏】「稹致」至「暴起」○釋曰:此轂若不以火養炙陰柔之處,使堅與陽齊等,後以革鞔陰柔之處,木則瘦減,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養之,雖敝盡,不藃暴也。

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摯。

鄭司農云:「柞讀為迫唶之唶,謂輻間柞狹也。摯讀為槷謂輻危槷也。」玄謂小而長則菑中弱,大而短則轂末不堅。○柞,莊百反。槷,劉魚列反,戚魚結反。迫唶,莊百反。

【疏】「轂小」至「則摯」○釋曰:此已下,論車須長短小大相稱之事。○注「鄭司」至「不堅」○釋曰:先鄭讀「柞」為「迫唶」之唶者,依俗讀之。以 「摯」為「槷」,後鄭從而就足之。「玄謂小而長則菑中弱」者,以轂小而長,則輻間柞狹,故菑中弱也。云「大而短則末不堅」者,謂轂大而短,即轂末淺短,故轂末不得堅牢也。

是故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

【疏】「是故」至「牙圍」○釋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製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者,此據兵車、乘車而言。若田車之輪小,崇六尺三寸計,亦可知也。

參分其牙圍而漆其二。

不漆其踐地者也。漆者七寸三分寸之一,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則內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令,力呈反,卷內皆同。厚,胡豆反,後放此。

【疏】「不漆」至「寸也」○釋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猶有二寸在。又一寸為三分,二寸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總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餘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則內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無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餘二寸,分於外內面,故各一寸也。

椁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之轂長,以其長為之圍。

六尺六寸之輪,漆內六尺四寸,是為轂長三尺二寸,圍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也。鄭司農云:「槨者,度兩漆之內相距之尺寸也。」○中,丁仲反。詘,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六尺」至「寸也」○釋曰:上經不漆者,外內面各一寸,則兩畔減二寸,故漆內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轂長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為圍,圍三徑一,三尺得一尺。餘二寸,寸作三分為六分,又徑二分,故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圍之阞捎其藪。

捎,除也。阞,三分之一也。鄭司農云:「捎讀為桑蛸蛸之蛸。藪讀為蜂藪之藪,謂轂空壺中也。」玄謂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壺中,當輻菑者也。蜂藪者,猶言趨也,藪者眾輻之所趨也。○阞,音勒。捎,音蕭。藪,素口反,李一音倉豆反。空,音孔。趨,七住反,又七須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藪」○釋曰:車轂之法,其孔必大頭寬,小頭狹,當輻入處謂之藪,寬狹處中而已。云阞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一。捎,除也,以除空中當藪之處,使容車轂也。○注「捎除」至「趨也」○釋曰:云「阞,三分之一」者,凡言阞者,分散之言,數亦不定,是以《王制》云: 「祭用數之仂。」注以為當年之什一,以其下有「喪用三年之仂」,遂以當年經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賢是大頭穿,內徑四寸五分寸之二,此當藪處於徑三分之一,為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大小相稱,故以阞為三分之一釋之也。讀為「蜂藪」之藪,此亦依俗讀之。以蜂窠有孔藪然,此三十輻入轂處亦藪然也。「玄謂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者,以轂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一尺取九寸,三分之,一得二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三在。今以一寸者為九分,寸之二為六分,總為十五分,三分之一,得五分,故云徑三寸九分寸之五也。

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去三以為軹。

鄭司農云:「賢,大穿也。軹,小穿也。」玄謂此大穿,徑八寸十五分寸之八;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大穿甚大,似誤矣。大穿實五分轂長去二也。去二,則得六寸五分寸之二。凡大小穿皆謂金也。今大小穿金厚一寸,則大穿穿內徑四寸五分寸之二,小穿穿內徑二寸十五分寸之四,如是乃與藪相稱也。○去,起呂反,後「去一」、「去二」皆同。賢,如字,劉、李胡眄反,注同。稱,尺證反,下同。

【疏】「五分」至「為軹」○釋曰:上經言轂空壺中,此經言轂大小兩頭。○注「鄭司」至「稱也」○釋曰:云「玄謂此大穿,徑八寸十五分寸之八」者,經云「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即以轂長三尺二寸,徑一尺三分寸之二,而五分去一,一尺去二寸,得八寸。三分寸之二者,本三分寸,今為十五分寸,即以二分者為十分,去二分,得八分,故云大穿,徑八寸十五分寸之八也。云「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者,經云「去三」,一尺五分去三,去六寸得四寸,三分寸之二,亦為十五分寸之十,五分去三,去六分,得四分,故云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云「大穿甚大,似誤矣」者,以其大穿與藪中及小穿三者須相類,故鄭以五分去二為允也。云「令大小穿金厚一寸」者,無正文,以目驗知之,故云令也。大小穿,穿內皆以金消去二寸,故各減二寸也。

容轂必直,陳篆必正,施膠必厚,施筋必數,幬必負幹。

鄭司農云:「讀『容』上屬,曰『軹容』。」玄謂容者,治轂為之形容也。篆,轂約也。幬負幹者,革轂相應,無贏不足。○篆,直轉反。數,色角反,李色住反。約,烏孝反,又如字。

【疏】「鄭司」至「不足」○釋曰:先鄭讀「容」上屬,後鄭不從者,軹,轂末,無形容可見,其轂上則夏篆,夏縵,轂約,故不從也。云「幬負幹者,革轂相應」者,幬,覆也。謂以革覆轂,轂之木,隱著革,使之急,是革轂相應也。云「無贏不足」者,贏與不足,同蒙無字,若轂有耗瘦,不隱著轂,則革有贏而轂不足,著轂不耗,革轂相應,革無贏,轂亦無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謂之轂之善。

謂丸漆之,乾而以石摩平之,革色青白,善之徵也。○丸,如字,又胡喚反。

【疏】「謂丸」至「徵也」○釋曰:此謂以革鞔轂訖,將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則善也。

參分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

轂長三尺二寸者,令輻廣三寸半,則輻內九寸半,輻外一尺九寸。

【疏】「轂長」至「九寸」○釋曰:此經欲論置輻於轂、相去遠近之法。云「轂長三尺二寸」,上經文。「令輻廣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圍之阞捎其藪」,藪中三分徑一,轂徑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兩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廂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云「量其鑿深以為輻廣」,深三寸半,故知輻廣三寸半也。依前所計言之,輻深實應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舉成數言也。若然,轂既長三尺二寸,輻居三寸半,餘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輻外得一尺九寸,輻內得九寸半也。

凡輻,量其鑿深以為輻廣。

廣深相應,則固足相任也。○量,音良,下「量其藪」同。鑿,曹報反,又如字,後同。深,尸鴆反。下放此。

【疏】「廣深」至「任也」○釋曰:如上所計,則輻之廣深各有三寸半,是相應也。至上轂小而長,轂大而短,則不相應,故槷也。

輻廣而鑿淺,則是以大扤,雖有良工,莫之能固。

扤,鑿動貌。○扤,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輻廣」至「能固」○釋曰:此及下經,論轂與輻不得所之意也。

鑿深而輻小,則是固有餘而強不足也。

言輻弱不勝轂之所任也。○強,其良反,劉其尚反。勝,音升。

【疏】「鑿深」至「足也」○釋曰:云「鑿深而輻小」者,欲轂大,故鑿得深,其輻則應大,是相稱。若輻小,則固有餘。固有餘,由轂大鑿深固也;而強不足,由輻小故也。

故竑其輻廣以為之弱,則雖有重任,轂不折。

言力相稱也。弱,菑也。今人謂蒲本在水中者為弱,是其類也。鄭司農云:「竑讀如紘綖之紘,謂度之。」○故竑,獲耕反。

【疏】「言力」至「度之」○釋曰:云「言力相稱也」者,止謂輻廣與鑿深相稱。按史遊章云:「蒲蒻蘭席。」謂取蒲之本在水者為席,則此經「弱」,亦是輻入轂中者也。

參分其輻之長而殺其一,則雖有深泥,亦弗之溓也。

殺,衰小之也。鄭司農云:「溓讀為粘,謂泥不黏著輻也。」○殺,色界反,劉色例反,注同。溓,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劉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參分」至「溓也」○釋曰:假令輻除入轂之中,其外長三尺,則殺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細,塗則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

謂殺輻之數也。鄭司農云:「股謂近轂者也。骹謂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豐,故言骹以喻其細。人脛近足者細於股,謂之骹。羊脛細者亦為骹。」○骹,胡飽,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脛,刑定反。

【疏】「謂殺」至「為骹」○釋曰:云「謂殺輻之數也」者,上經云「殺其一」者,據長短之中殺一分,此經三分殺一,據本粗末細而言。其輻近轂粗處謂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細者謂之骹,謂若人腳近踝之骹也。假令輻近轂處圍六寸也。先鄭云「《方言》股以喻其豐」者,方者,止謂方欲言股之時,此股逾其豐,非謂揚雄以異方之語不同方言也。股既喻豐,故言骹以喻其細,一切粗細相對,細處則言骹,謂《士喪禮》「綴足用燕幾,骹在南」之類。云「羊脛細者亦為骹」者,今人猶言之也。

揉輻必齊,平沈必均。

揉謂以火槁之,眾輻之直齊如一也。平沈,平漸也。鄭司農云:「平沈,謂浮之水上無輕重。」○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劉苦老反。漸,子廉反。下同。

【疏】「揉謂」至「輕重」○釋曰:云「揉謂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則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謂以火槁之也。云「眾輻之直齊如一也」者,謂以火槁之後,直不曲,故云直齊如一也。重者沈多,輕者沈淺,沈重者更去之,則平而輕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則無槷而固。

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鄭司農云:「槷,榝也。蜀人言榝曰槷。」玄謂槷讀如涅,從木熱省聲。○槷,魚列反,依注音。涅,乃結反,李一音素結反。倨句,音據。內,如稅反。榝,素結反。

【疏】「得謂」至「省聲」○釋曰:云「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者,以輻直者為倨,以牙曲者為句。輻牙雖有倨句,至於鑿內必正,正則為得,得則若無槷而牢固也。先鄭讀「槷」為「危槷」之槷,故更轉從「榝」也。後鄭讀槷即是槷,蘇結切。云「槷讀如涅」,謂涅物於孔中之涅。又解槷字,以其用木為槷,故從木也。云「熱省聲」者,熱者,去下火取上,與熱為聲,可謂上聲下形,故云省聲也。

不得,則有槷,必足見也。

必足見,言槷大也。然則雖得,猶有槷,但小耳。○見,賢遍反,注同。

【疏】「必足」至「小耳」○釋曰:云「必足見,言槷大也」者,足乃據槷而言。言足見,故知槷大乃足見也。云「然則雖得,猶有槷,但小耳」者,上經云「無槷而固」,即是無槷。鄭必知上文有槷但小者,鄭更無異文,直以文勢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經云「不得,則有槷,必足見」,言槷大,則知上經得不足見無大槷,有小槷可知。故鄭云「雖得,猶有槷,但小耳」。鄭非直以文勢反之,知有槷,以意量之,輻人牙中,無有不用槷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輪,綆參分寸之二,謂之輪之固。

輪箄則車行不掉也。參分寸之二者,出於輻股鑿之數也。○綆參,方穎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弔反。

【疏】「輪箄」至「數也」○釋曰:止由輪有箄,車不掉,不掉則得輪之固也。云「參分寸之二者,出於輻股鑿之數也」者,鑿牙之時,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輻股外箄,故云輻股鑿之數也。

凡為輪,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

杼,謂削薄其踐地者。侔,上下等。○杼,直呂反。侔,亡侯反,劉莫豆反。

【疏】「杼謂」至「下等」○釋曰:凡為車之法,各順其所宜,是以行澤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踐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塗」,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雖不動於鑿旁,恐石傷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長也。

杼以行澤,則是刀以割塗也,是故塗不附。

附,著也。

侔以行山,則是摶以行石也,是故輪雖敝,不甐於鑿。

摶,圜厚也。鄭司農云:「不甐於鑿,謂不動於鑿中也。」玄謂甐亦敝也。以輪之厚,石雖齧之,不能敝其鑿旁使之動。○摶,徒丸反,李又丈轉反。甐,本又作鄰,音吝,李一音鱗。

【疏】「搏圜」至「之動」○釋曰:先鄭以甐為動,而不動於鑿中。後鄭以甐亦敝,不能敝於鑿旁,不從先鄭者,以其動者先動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動於中,故不從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內不挫,旁不腫,謂之用火之善。

廉,絕也。挫,折也。腫,瘣也。○挫,作臥反,李又祖加反。瘣,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釋曰:此一經論用火揉牙,使之圓正之意。古者車罔屈一木為之,要當木善,火齊又得,乃可圓而得所也。○注「廉絕」至「瘣也」○釋曰:凡屈木,多外廉絕理,內挫折中,旁腫負起。無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規之以視其圜也,

是故規之以其圜也,

輪中規則圜矣。○中,丁仲反,下同。

【疏】「輪中規則圜矣」○釋曰:謂輪成,以繩規之,中規則不枉也。

萭之以其匡也,

等為萭蔞,以運輪上,輪中萭蔞,則不匡刺也。故書「萭」作「禹」。鄭司農云:「禹讀為萭,書或作矩。」○萭,薑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蔞,良主反,劉音流,下文同,李又裏俱反。

【疏】「等為」至「作矩」○釋曰:云「等為萭蔞,以運輪上」者,見令車近萭蔞於輪一邊,置於輪上,是等為萭蔞以運輪上也。輪一轉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萭蔞,則輪不匡刺。

縣之以其輻之直也,

輪輻三十,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中繩則鑿正輻直矣。○縣,音玄,後皆同。直,音值。

【疏】「輪輻」至「直矣」○釋曰:此以輪側於一邊,輪輻三十兩,兩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兩兩中縣,則鑿正而輻直矣。

水之以其平沈之均也,

平漸其輪無輕重,則斫材均矣。○斫,陟角反。

【疏】「平漸」至「均矣」○釋曰:兩輪俱置水中,觀視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則斫材均矣。

量其藪以黍,以其同也,

黍滑而齊,以量兩壺,無贏不足,則同。

【疏】「量其」至「同也」○釋曰:謂兩輪俱用黍量,視其容受同不,齊同則無贏,亦無不足。鄭云「黍滑而齊」,則不取《律曆誌》以黍為度量衡之義也。

權之以其輕重之侔也。

侔,等也。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易,以豉反。

【疏】「侔等」至「難易」○釋曰:云「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者,正以鈞石言之者,以其輪重,非斤兩所準擬,故以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

國之名工。疏「故可」至「國工」○釋曰:此一經總結上文也。

輪人為蓋,達常圍三寸,

圍三寸,徑一寸也。鄭司農云:「達常,蓋鬥柄下入杠中也。」○杠,音江。

【疏】「圍三」至「中也」○釋曰:輪輻三十,蓋弓二十有八,器類相似,故因遣輪人造蓋。但蓋柄有兩節,此達常是上節,下入杠中也。

桯圍倍之,六寸。

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鄭司農云:「桯,蓋杠也。讀如丹桓宮楹之楹。」○桯,讀為楹,音盈。

【疏】「圍六」至「之楹」○釋曰:此蓋柄下節,粗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也。先鄭引「丹桓宮楹之楹」者,按莊二十三年,為迎薑氏,為華飾,故丹桓公廟之楹柱。引之,證此蓋柄之桯,楹柱之類也。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廣謂徑也。鄭司農云:「部,蓋鬥也。」○信,音申。廣,古曠反,劉音徑,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釋曰:此言蓋之鬥四面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信,古之申字。館申上桯圍六寸,以為此部徑部徑,六寸也。

部長二尺,

謂鬥柄達常也。

【疏】「謂鬥柄達常也」○釋曰:此部即達常。以此達常上入部中,遂名此達常為部,其實是達常也。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

杠長八尺,謂達常以下也。加達常二尺,則蓋高一丈,立乘也。

【疏】「江長」至「乘也」○釋曰:云「蓋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長八尺,蓋弓有宇曲之減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

為下起數也。枚,一分。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杜子春云:「當為『四尺者二。十分寸之一』。」○為,於偽反,下「為兩」同。

【疏】「為下」至「之一」○釋曰:云「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則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為兩讀,因而有之。子春不從者,文理俱周,乃合於義,若以十合二為廿,是則於文字得矣。若讀以分,向下讀之,其義安在?故子春經為正也。

部尊一枚,

尊,高也。蓋鬥上隆高,高一分也。

【疏】「尊高」至「分也」○釋曰:高者必尊,故尊為高也。以隆高一分,故上文得名為部也。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

弓,蓋橑也。廣,大也。是為部厚一寸。○鑿,才報反。橑,音老,劉力報反。

【疏】「弓蓋」至「一寸」○釋曰:云「弓,蓋橑也」者,漢世名蓋弓為橑子也。云「廣,大也」者,恐直以橫廣四枚,上下不知其數,故訓廣為大,明上下及橫皆四分也。云「是為部厚一寸」者,經兩四一二,故厚一寸也。必以孔上二枚、孔下四枚,以其弓下用力故也。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

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其弓菑則撓之,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端,內題也。○空,音孔。菑,側皆反,劉音廁。撓,乃教反。剡,以冉反,又才冉反。

【疏】「鑿深」至「題也」○釋曰:此經說蓋鬥之上鑿孔,內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廣狹之義。云「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者,前文云「部廣六寸,達常徑一寸,達常上入部中徑一寸」,則兩畔共有五寸。在今以弓鑿深二寸半,兩相各二寸半,是不侵達常,故云不傷達常也。云「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者,直,正也。鑿孔下正者,上文鑿下四枚,令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云平於下正也。云「而上低二分」者,前文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低二分,鑿上亦四枚,故云上低二分也。皆然,部總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用八枚,其中惟有二枚在,「故云弓菑則撓」,撓,亦減也。弓外畔上下四枚,今於內畔減二枚,惟有二分。剡,去也。故云「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者,蓋尊外畔孔上二枚,及內畔上下俱四枚。若然,蓋弓向外頭仰,但以蓋弓三分一分外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低,故蓋尊終平不蒙撓,又得吐水也。云「端,內題也」者,蓋鬥外寬內狹,以是故蓋弓內端削使狹,為題頭,故云端內題也。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

庇,覆也。故書「庇」作「秘」。杜子春云:「秘當為庇,謂覆斡也。」玄謂軹,轂末也。輿廣六尺六寸,兩轂並六尺四寸,旁減軌內七寸,則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斡。○庇,方二反。官,或作斡,俱音管。

【疏】「庇覆」至「及斡」○釋曰:此經說蓋有大小不定之事。云「輿廣六尺六寸」者,《輿人》文。云「旁減軌內七寸」者,七寸以承輿,故旁減軌內七寸。上云以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輻內九寸半,綆三分寸之二,金轄之間三分寸之一,輻又三寸半,總尺四寸。以此計之,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軌,故云旁減軌內七寸也。云「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 者,向計輿六尺六寸,並兩轂六尺四寸,總一丈三尺,減尺四寸入輿下,其餘有丈一尺六寸也。云「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斡」者,下文注云:「股面三尺幾半,通尊二尺,為五尺近半,倍之,加部廣六寸,總丈一尺六寸。」以幾半言之,則不整丈一尺六寸。經云「覆軹」,當允經中之數,故云可覆軹,不及斡也。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

參分之持長橈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近,附近之近。

【疏】「參分」至「宇曲」○釋曰:云「參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者,弓長六尺,三分,一分有二尺。既云「參分弓長揉其一」,則揉其二尺近部者。故云三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內而平,長者為宇曲。鄭又覆言之「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必橈近部二尺者,以其本鑿弓孔時,外畔弓上二枚,弓下四枚,內畔上下俱四枚,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之使平,向下四尺持之,為宇曲吐水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

蚤當為爪。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則寸六分也。瓜圍二寸十五分寸之一。○蚤,音爪。

【疏】「蚤當」至「之一」○釋曰:此言弓近蓋計頭粗、近未頭細之意。云「股圍則寸六分也」者,上云「弓鑿廣四枚」,即以方圍之,四四十六,故圍寸六分。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者,一寸為三十分,六分者為十八分,通前總四十八。取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十八分者去六分,得十二分。以十二並二十,為三十二分。三十分作寸,餘二分,是三十分寸之二。三十分寸之二,即是十五分寸之一,故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也。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

尊,高也。六尺之弓,上近部平者二尺,爪末下於部二尺。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股十二除之,面三尺幾半也。○幾,音祈。

【疏】「尊高」至「半也」○釋曰:云「以其一為之尊」者,正謂近部二尺者,對末頭四尺者為下,以二尺者為高。云「爪末下於部二尺」者,正謂蓋杠並達常高一丈八尺,故四面宇曲,垂二尺也。云「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者,鄭欲解宇曲之減,減蓋之寬覆軹不及斡之意。凡算法,以蚤低二尺,即以低二尺為句,又以持長四尺為弦,又蚤末直平者為股。弦者四尺,四四十六為丈六尺,句者二尺,二二而四為四尺,欲求其股之直平者,算法以句除弦,餘為股,將句之四尺除弦丈六尺,中除四尺,仍有丈二尺在,然後以筭法約之,廣一尺,長丈二尺,方之,丈二尺取九尺,三尺一截,相裨得方三尺,仍有三尺在,中破之為兩段,各廣五寸,長三尺,裨於前三尺方兩畔,畔有五寸,兩畔並前三尺為三尺半。角頭仍少方五寸,不合不整三尺半。幾,近也,言近半。

上欲尊而宇欲卑,

上,近部平者也。隤下曰宇。○卑,音婢,下同。隤,大回反。

【疏】「上欲」至「欲卑」○釋曰:此言為下而說也。上,謂近部二尺者。宇,謂持長四尺者也。

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霤遠。

蓋者,主為雨設也。乘車無蓋。禮所謂潦車,謂賓車與?○霤,力又反。潦,音老。與,音餘。

【疏】「蓋者」至「車與」○釋曰:云「蓋者,主為雨設也。乘車無蓋」者,按《巾車》五路皆不言蓋,以其建旌旗,故無蓋,故彼云「及葬,執蓋,從車持旌」,鄭云「王平生時乘車建旌,雨則有蓋」。又《道右職》云:「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注云:「以蓋從,表尊。」非謂在車時,若今傘蓋者也。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者,按《既夕禮》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稾車載蓑笠」,注云:「今文稾為潦。」此注云「禮所謂潦車」者,指《儀禮》今文而言也。鄭彼不從今文,此引之者,鄭兩解,故此從之。但潦車云「載蓑笠」,笠所以御暑,蓑所以御雨,雨時或設蓑,或設蓋,故疑是彼潦車,遂言「與」也。若然,蓋車,於天子當木路,故《既夕》注云:「稾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之車。」是木路與潦車為一物,故知此則木路,至於田獵,建大麾無蓋,在國巡行,則或載旌,或設蓋也。

蓋已崇則難為門也,蓋已卑是蔽目也,是故蓋崇十尺。

十尺,其中正也。蓋十尺,宇二尺,而人長八尺,卑於此,蔽人目。

【疏】「十尺」至「人目」○釋曰:云「蓋十尺,宇二尺」者,據人長八尺,中人而言。若孔子及父,皆身長十尺,則蓋丈二者也。

良蓋弗冒弗紘,殷畝而馳不隊,謂之國工。

隊,落也。善蓋者以橫馳於壟上,無衣若無紘,而弓不落也。○殷,音隱。不隊,直類反。

【疏】「良蓋」至「國工」○釋曰:云「良蓋弗冒」,則無衣,不須言不紘。若言不紘,則有衣而不須紘也。云「殷畝而馳」者,據不冒、不紘兩者而言。

輿人為車,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謂之參稱。

稱猶等也。車,輿也。衡亦長容兩服。○稱,尺證反,注同。

【疏】「稱猶」至「兩服」○釋曰:此輿人專作車輿。記人言車者,車以輿為主,故車為總名。鄭為輿者,此官實造輿,故從輿為正。云「參如一」者,謂俱六尺六寸也。云「容兩服」者,服馬也。以其驂馬別有句鬲引車,故衡唯容服也。

參分車廣,去一以為隧。

兵車之隧四尺四寸,鄭司農云:「隧謂車輿深也。讀如鑽燧改火之燧。」玄謂讀如「邃宇」之邃。○隧,雖遂反,注邃同,又音遂,注燧同。鑽,作官反。

【疏】「兵車」至「之邃」○釋曰:隧,謂車輿之縱,凡人所乘車,皆取橫闊,以或參乘,或四乘,故橫則六尺六寸。此隧輿之縱,三分六尺六寸,取二分,以四尺四寸為之,不從先鄭者,車無取於鑽燧改火之義,故讀從「邃宇」之邃也。

參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

兵車之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疏】「兵車」至「之二」○釋曰:鄭皆言兵車者,按上文先言兵車,後言乘車,故據先而言,其實乘車亦同也。云「或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者,以四尺四寸,取三尺,得一尺。又一尺二寸三分之,取四寸,仍有二寸在。一寸為三分,二寸為六分,取一得二分。故云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云「以揉其式」者,式,謂人所馮依而式敬,故名此木為式也。

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

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

【疏】「兵車」至「三寸」○釋曰:車輿之廣六尺六寸,取半為式之高,故知三尺三寸也。

以其隧之半為之較崇。

較,兩奇上出式。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故書「較」作「榷」,杜子春云:「當為較。」○較,古學反。奇,於綺反,劉於既反,下同。榷,音角。

【疏】「較兩」至「為較」○釋曰:較,謂車輿兩相,今人謂之平鬲也。言兩奇,謂車相兩旁豎之者。二者既別,而云「較,兩奇上出式者」,以其較之兩頭皆置於奇上,二木相附,故據兩較出式而言之。云「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者,以其前文式已崇三尺三寸,更增此隧之半二尺二寸,故為五尺五寸。按昭十年《左氏傳》云:「陳、鮑方睦,遂伐欒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陳、鮑焉往?』遂伐虎門。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鉟率,吉,請斷三尺而用之。」彼注云:「斷三尺,使至於較,大夫旗至較。」按《禮緯》「諸侯旗齊軫,大夫齊較」,軫至較五尺五寸,斷三尺得至較者,蓋天子與其臣乘重較之車,諸侯之車不重較,故有三尺之較也。或可服君誤。

六分其廣,以一為之軫圍。

軫,輿後橫者也。兵車之軫圍尺一寸。

【疏】「軫輿」至「一寸」○釋曰:云「六分」者,謂輿廣六尺六寸,而六分取一,故得尺一寸也。

參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

兵車之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

【疏】「兵車」至「之一」○釋曰:謂參分前軫圍尺一寸而為之。尺一寸取九寸為三分,去三寸得六寸,餘二寸各三分之,二寸為六分,去二分得四分。以三分為一寸,餘一分。添前六寸,為七寸三分寸之一也。

參分式圍,去一以為較圍。

兵車之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

【疏】「兵車」至「之八」○釋曰:以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取六寸,三分,去二寸得四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一。以一寸者為九分,一分者轉為三分,並為十二分,去四分,得八分,故云「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也。

參分較圍,去一以為軹圍。

兵車之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軹,奇之植者衡者也,與轂末同名。○植,直吏反,下同。

【疏】「兵車」至「同名」○釋曰:以前較謂四寸九分寸之八,四寸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餘一寸為二十七分,餘八分為二十四分,並之為五十一分,取三十,去十分得二十分。又二十一者,去七分得十四,添前二十為三十四分。取二十七分為一寸,餘有七分在,添前二寸,總為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也。云「與轂末同名」者,前云「覆軹不及斡」,注軹是轂末,此軹是車較下豎直者,及較下橫者,直衡者並縱橫相貫也。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

兵車之轛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轛,式之植者衡者也。鄭司農云:「轛讀如係綴之綴,謂車輿令立者也。立者為轛,橫者為軹。書轛或作令。」玄謂轛者,以其鄉人為名。○轛,音對,又張歲反,李一音都回反。綴,張歲反。令,劉音領,又音零,下同。鄉,許亮反。

【疏】「兵車」至「為名」○釋曰:此轛形狀一與前經軹同,但在式木之下,對人為名耳。參分軹圍,分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餘七分者,假令整寸為八十一分,此二十七分寸之七為二十一分,即是八十一分寸之二十一,三分之,去七分得十四分,故云「轛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也。云 「轛式之植者衡者也」者,先鄭讀轛為綴,又以轛軹為一處解之,後鄭皆不從者,以其無所指歸,故以鄉人為名,據前式下為之也。

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直者如生焉,繼者如附焉。

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如生,如木從地生。如附,如附枝之弘殺也。○中,丁仲反,下皆同。殺,色界反。

【疏】「治材」至「殺也」○釋曰:凡作車之法,其材有圜者中於規,有方者中於矩,有直豎立者中於繩縣之垂者。衡,橫也,橫者中於水,無高下也。云「直如生焉」者,如木之從地初生。云「繼者如附焉」者,材有大小相附著,如木之枝柯本大末小之弘殺也。

凡居材,大與小無并,大倚小則摧,引之則絕。

並,偏邪相就也。用力之時,其大並於小者,小者強不堪則摧也。其小並於大者,小者力不堪則絕也。○居,如字,舊音據。並,如字,又必政反。邪,似嗟反。

【疏】「凡居」至「則絕」○釋曰:上經言居材得所,此經言不得所之事。凡居材,大與小無並之使偏邪,此汎說居材之法為總也。云「大倚小則摧」者,倚則並也。凡居材,當各自用力,若使大材倚並小材,小材強不堪大材所倚,則摧折矣。云「引之則絕」者,上文云居材大與小無並,已言大倚小則摧,未言小並大之事,則此「引之則絕」,據小並大而言也。若小並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則絕斷也。

棧車欲弇,

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壞也。士乘棧車。○棧,士板反,劉才產反。弇,劉於驗反,又於檢反。為,於偽反。鞔,莫淺反。易,以豉反。坼,敕白反。

【疏】「棧車欲弇」○釋曰:棧車無革鞔輿,易可坼壞,故當弇向內為之。云「士乘棧車」者,《巾車職》文。

飾車欲侈。

飾車,謂革鞔輿也。大夫以上革鞔輿。故書「侈」作「移」,杜子春云:「當為侈。」

【疏】「飾車」至「為侈」○釋曰:據大夫已上以革鞔輿,不畏坼壞,故欲得向外侈也。云「大夫以上」者,則天子諸侯之車,以革鞔輿及轂約也。但有異物之飾者,則得玉金象之名號。無名號者,直以革為稱,革路、墨車之等是也。若木路,亦以革鞔,但不漆飾,故以木為號。孤卿轂上有篆飾,即以篆縵為名也。按《殷傳》云:「未命為士者,不得乘飾車。」士得乘飾車者,後異代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