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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六:秋官司寇下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4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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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六

◎秋官司寇下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

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司寇正月布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於象魏。布憲於司寇布刑,則以旌節出宣令之。於司寇縣書,則亦縣之於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屢丁寧焉。詰,謹也,使四方謹行之。《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詰,起吉反。縣,音玄,下同。

【疏】「布憲」至「四海」○釋曰:云「掌憲邦之刑禁」者,此文與「正月」以下為目。禁者,則士師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故連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與《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時,此布憲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歲縣之時,此布憲亦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以達於四海也。布憲為司寇屬官,於刑禁為重故每事共丁寧之也。○注「憲表」至「四海」○釋曰:云「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士師職》文。知布憲所縣在門閭者,以其司寇所縣在雉門,不可共處。此經云「執旌節」,以為行道之使,明在巷門之閭可知。云門閭,據在城內,經雖不云城內門閭,舉外以見內,有門閭可知。經先邦國後都鄙,注先都鄙後邦國者,以都鄙據畿內三等采地,經後言之者,尊邦國輕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見門閭,即先近後遠,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見從近及遠之義也。引《爾雅》者,見刑禁遠至夷狄,名此夷狄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禮儀也。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疏】「凡邦」至「歸令」○釋曰:云「邦之大事合眾庶」者,謂征伐、巡守、田獵,皆是大事合眾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眾,每皆以刑禁號令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司猶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玄謂攘猶卻也,卻獄者,言不受也。

【疏】「司猶」至「受也」○釋曰:云「司猶察也」者,此禁殺戮之官,恒在民間,私覘惡事,而告於上,執而與之罪也,故以司為察也。知斬殺戮是「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以傷民云「不以告」,則相殺戮之等,盡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殺戮也。云「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者,恐經傷人與見血事別,傷人見血連言者,是見血乃為傷人,若不見血,不為傷人也。若然,趺折支之等不見血,豈得不為傷人乎?然今言見血乃為傷人者,止為蹉跌及刃物麗曆應見血之等,不為餘事而言。先鄭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後鄭不從者,此經皆謂未在官司,而先鄭云距獄,據在官而言,故不從也。云「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者,有人見欺犯,欲向官所訟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謂攘猶卻也,卻獄者言不受也」者,謂人有罪過,官有文書追攝,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強得正也。○ 撟,居表反。好為,呼報反,下文「則為」、下注「皆為」同。謾誕,武諫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誕音但。

【疏】「民之」至「正也」○釋曰:云「民之好為」者,此言為下三事而發,皆是好為。「侵陵」,釋經「亂暴力正者」也。「稱詐」,釋經「撟誣犯禁者」也。「謾誕」,釋經「作言語而不信者」也。謾誕,謂浮謾虛誕也。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奚隸,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國」至「禁者」○釋曰:云「聚眾庶」者,謂征伐之等。云「凡奚隸聚而出入」者,謂國有煩辱之處,使奚隸,則有此出入而司牧之。○注「奚隸」至「所使」○釋曰:按《司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是男子同坐為奴。天官酒人、漿人之等,皆名女奴為奚,五隸又是男奴,故云「奚隸,女奴、男奴」。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行,下孟反。

【疏】「達謂」至「曰畿」○釋曰:云「巡行」者,國之道路,使其地之人治之,野廬氏直巡行不通之處,使人治之,使無陷絕也。

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

比猶校也。宿息,廬之屬,賓客所宿及晝止者也。並共飲食,樹為蕃蔽。

【疏】「比猶」至「蕃蔽」○釋曰:此經所云王為賓客在道,須得供丞守衛之事。「國郊」,謂近郊、遠郊。「野」,謂百里外至畿。「宿」,謂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直言宿者,舉中言之,故云「廬之屬」以苞之。息,賓客晝止之處。「井樹」者,賓客所須者也。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誅之。

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廬宿旁民也。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鄭司農云:「聚柝之,聚擊柝以宿衛之也。有奸人相翔於賓客之側,則誅之,不得令寇盜賓客。」○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欲令同。

【疏】「守涂」至「賓客」○釋曰:「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廬宿旁民也」者,道路之旁皆有民,當處有賓客止宿,即使聚柝之,不使失脫也。云「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者,謂昌狂翱翔,觀伺賓客。先鄭云「聚柝之,聚擊柝以宿衛之也」者,謂其地之人自聚擊柝,無行夜,故使宿衛自擊。宮正之等,使行夜者擊柝,校比直宿者,彼夜行者與此異也。

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

舟車轚互,謂於迫隘處也。車有轘轅、坻閣,舟有砥柱之屬。其過之者,使以次敘之。○轚,音計,沈古的反。隘,鳥賣反。環,戶關反,本亦作轘,同。坻,徐之爾反,劉都禮反。砥,音旨。

【疏】「舟車」至「敘之」○釋曰:云「轚互」者,謂水陸之道,舟車往來狹隘之所,更互相擊,故云轚互者。云「車有轘轅、坻閣」者,案襄二十一年,晉欒盈有罪,適楚,過於周,周西鄙掠之,告於周,使候出諸轘轅,是轘轅也。「坻閣」,道路之名也。云「舟有砥柱之屬」者,按《禹貢》:「導河積石,至於龍門,南至於華陰,東至於厎柱。」孔安國云:「厎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山而過,山見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是厎柱為水之溢道者也。

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

辟,辟行人,亦使守涂地者。

【疏】「凡有」至「之辟」○釋曰:云「凡有節」者,謂若諸侯之使,則有山國用虎節之等。若民自往來,則有道路用旌節之等。及有爵已上,皆為之辟止行人,使無侵犯者也。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

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踰,射邪趍疾,越堤渠也。○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皆為」至「渠也」○釋曰:言「橫行」者,不要東西為橫,南北為縱,但是不依道涂,妄由田鄭皆是橫也。徑,謂不遵道而射邪趍疾。逾,越也,謂越堤渠者也。

凡國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

比校治道者名,若今次金敘大功。

【疏】「比校」至「大功」○釋曰:「大事」,謂若征伐、巡守、田獵、郊祀天地,王親行所經,並須修除道路及脩廬,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故云「比校治道者名」也。云「若今次叫鸝大功」者,謂漢時主役之官,官名次金敘,主以丈尺賦功,今俗本多誤為「次敘大功」也。

掌凡道禁。

禁,謂若今絕蒙布巾、持兵杖之屬。○杖,直亮反。

【疏】「禁謂」至「之屬」○釋曰:古時禁書亡,故舉漢法而言也。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不時,謂不夙則莫者也。不物,謂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幾禁之者,備奸人內賊及反間。○莫,音暮。操,七曹反。間,間廁之間。

【疏】「不時」至「反間」○釋曰:不言「大事」而云「大師」,惟謂征伐者也。云「幾禁之者,備奸人內賊及反間」者,內賊,謂賊在內起。反間,謂外賊密來覘探,間候國家,反彼論說。按《孫子兵法》云:「三軍之事,莫密於反間」是也。

蜡氏掌除骴。

《曲禮》四「足死者曰漬」。故書「骴」作「脊」。鄭司農云:脊讀為漬,謂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骴」,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蜡,清預反。骴,似賜反,注「責」、「骴」皆同,責又作漬。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曲禮」至「皆是」。○釋曰:《曲禮》者,彼謂四足之獸相漸漬而有疫死,此骴謂肉腐,義理有殊。引之者,直取音同。仍取四足死者即有肉腐之骴也。先鄭云「死人骨也」者,以人骨為主,其中兼四足之骨也。《月令》者,彼據孟春,春是生氣,骨是死氣,為死氣逆生氣,故埋之。此官在秋者,是陰,故屬秋。引之者,除骴是同故也。彼注云「骨枯曰骼,肉腐曰骴」,骴言埋,亦掩之,骼言掩,亦埋之,義無異,互言耳。故云「腐骨之尚有肉者也」,則肉腐曰骴,亦一也。云「及禽獸之骨皆是」者,即「四足曰漬」在其中。按《詩》云「行有死人,尚或堇之」,又下云「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之」,今得有死人骨者,近道人見者,令埋之。其有死於溝壑者,蜡氏除之。

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

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絜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凶服,服衰絰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人所薉惡也。○蠲,古玄反,舊音圭,絜也。饎,昌志反。罷,音皮。衰,七雷反。為,於偽反,下「為其滔」、「為其就禽」同。薉,紆廢反,今本多作穢。惡,烏路反。

【疏】「蠲讀」至「惡也」○釋曰:「大祭祀」,謂郊祭天地。「大賓客」,謂諸侯來朝。若據天地,其神位在郊,至郊而已。若賓客,則至畿,故兼言野。郊外曰野,大總言也。云「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者,毛詩云「絜蠲為饎」,無此言。鄭從三家《詩》,故不同。云「刑者,黥劓之屬」者,之屬中舍有宮刖也。云「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者,經「任人」文承「刑者」之下,則罷民亦刑之類,是以《司圜》云「仕之以事」是也。「凶服」,五服皆是,故曰「凶服,服衰絰也」。祭者皆齊,齊者潔靜,不欲見穢惡也。

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縣其衣服任器於有地之官,以待其人。

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其家人也。鄭司農云:「楬,欲令其識取之,今時揭櫫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時鄉亭是也。」○楬,音竭。縣,音玄。

【疏】「有地」至「是也」○釋曰:此經主謂行人在路死者。云「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謂比閭族黨之等,皆有長吏,若比長、閭胥、黨宰之輩皆是。若今時鄉亭治事之處,縣衣服任器等,仍使守掌,使不失也。

掌凡國之骴禁,

禁謂孟春掩骼埋胔之屬。

【疏】「禁謂」至「之屬」○釋曰:「孟春」者,《月令》文也。

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溝、瀆、澮,田間通水者也。池,謂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國稼,謂水潦及禽獸也。阱,穿地為塹,所以禦禽獸,其或超逾,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時,為其陷害人也。《書.粊誓》曰:「度攵乃擭,敜乃阱。」時秋也,伯禽以出師征徐戎。○澮,古外反。阱,在性反,塹也。擭,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塹,七豔反,本又作塹。柞,劉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劉五洛反,戚五各反。粊,音秘。度攵,音杜。敜,乃協反,又乃結反。徐,劉本作餘阝,音徐。

【疏】「雍氏」至「杜擭」○釋曰:「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溝瀆澮池,或田間通水,或在田外所須,本為利民而造,其中有放溢奔流為害者,則禁之。「凡害於國稼者」,謂水潦之等。「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阱擭以取禽獸,溝瀆所以通水,是皆利於民,故春使為之也。○注「溝瀆」至「徐戎」○釋曰:云「溝、瀆、澮,田間通水者也」者,按《遂人》、《匠人》,惟有遂、溝、蕩、澮,川,不見有瀆,此云瀆亦田間通水者,但注瀆曰川,或可以川為瀆,舉其類也。云「池謂陂障之水道也」者,《詩》云「彼澤之陂」,毛云:「澤障曰陂」,今云「陂障之水道,謂障澤為陂之時,於澤通水入陂之道曰池」。云「阱,穿地為塹」者,此則深為,不須別設柞鄂,擭則堅地,不可得深,故須柞鄂。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謂之柞鄂也。《書.粊誓》者,彼云「魯侯伯禽宅曲阜,徐戎並興,伯禽往征」,有此塞阱杜擭之事,故引以為證也。云「時秋也」者,彼不見時節,但此說在秋,明彼亦秋,故得有度攵擭敜阱之事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為其就禽獸魚蟞自然之居而害之。鄭司農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也。澤之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苑,於阮反,劉於原反。

【疏】「為其」至「之屬」○釋曰:先鄭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義雖與後鄭異,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又云「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者,謂別以藥沈於水中以殺魚及水蟲,不謂鴆,故不作鴆作沈也。

萍氏掌國之水禁。

水禁,謂水中害人之處,及入水捕魚鱉不時。○捕,音步。

【疏】「水禁」至「不時」○釋曰:水中害人之處,或有深泉洪波,沙蟲水弩。云「捕魚鱉不時」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魚,夏不合取魚。夏取則不時,故云「不時」,皆禁之也。

幾酒,

苛察沽買過多及非時者。○苛,音何,又呼何反。沽,音姑,又音故。買,如字,一本作賣。

【疏】「幾酒」○釋曰:萍氏幾酒者,酒亦水之類故也。不得非時,時,謂若《酒誥》「惟祀茲酒」,又鄉飲酒及昏娶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是其時也。

謹酒,

使民節用酒也。《書.酒誥》曰:「有政有事無彝酒。」

【疏】「謹酒」○釋曰:此戒謹慎於酒,故引《酒誥》。有政之大目,有事之小目,夷,常也,不得常飲,明如上文合飲時乃飲也。

禁川游者。

備波洋卒至沈溺也。○洋,音翔,又音羊。卒,寸忽反。

【疏】「禁川遊者」○釋曰:遊,謂浮遊,不乘橋船,恐溺,故禁之也。

司寤氏掌夜時。

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

【疏】「夜時」至「至戌」○釋曰:此文與下為月,故注云「謂夜晚早」,甲乙則早時,戌亥則晚時也。

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

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屬。○行,下孟反。下「行夜」同。徼,古弔反。

【疏】「夜士」至「之屬」○釋曰:云「以星分夜」者,若今時觀參辰知夜早晚,是以《書傳》云:「春昏張中,可以種稷。夏大火中,可以種黍菽。秋虛中,可以種麥。冬昴中,可以收斂蓋藏。」彼雖非分夜以詔夜士,亦是以星知早晚之類也。言「行夜徼候」者,若宮伯掌授八次八舍,注云「於徼候便也」,則行夜來往周旋,謂徼候者也。

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備其遭寇害及謀非公事。禦亦禁也,謂遏止之,無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書》曰:「宵中星虛。」《春秋傳》曰:「夜中,星隕如雨。」○先,悉薦反。隕,於敏反。

【疏】「溝其」至「如雨」○釋曰:晨亦得名旦,《月令》云「旦尾中」,亦得名曰明,按《三光考靈耀》云:「日入三刻為昏,不盡三刻為明。」昏亦得名星,故奔喪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明見星時即為夜也。如是,宵亦得名曰昏,昏參中是也,亦名曰夜。《爾雅》云「宵,夜也」,然則夜是晨明之首,不通於前,宵是昏之末,不通於後也。惟夜中之時正一名耳。此云「禁晨行者、禁宵行者」,謂在道路中。《禮志》云「男女夜行以燭」,謂在宮中也。晨行、宵行者,惟罪人與奔父母之喪。若天子祭天之時,則通夜而行,故《禮記》云「氾埽反道,鄉為田燭」。禁夜遊者,禁其無故遊者。引《春秋》者,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隕如雨」是也。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

夫遂,陽遂也。鑒,鏡屬,取水者,世謂之方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陰陽之潔氣也。明燭以照饌,陳明水以為玄酒。鄭司農云:「夫,發聲。明齍,謂以明水脩滌粢盛黍稷。」○夫,方符反,或云司農音符。齍,音資,注作粢,音同。

【疏】「夫遂」至「黍稷」○釋曰:云「夫遂,陽遂也」者,以其日者太陽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陽遂。取火於木,為木遂者也。「鑒,鏡屬」者,《詩》云 「我心非鑒,不可以茹。」彼鑒是鏡,可以照物。此鑒形制與彼鑒同,所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謂之方諸」者,漢世謂之方諸,言取水謂之方諸,則取火者不名方諸,別名陽遂也。明者,潔也,日月水火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陰陽之潔氣也。云「明燭以照饌陳」者,謂祭日之旦,饌陳於堂東,去明,須燭照之。云「明水以為玄酒」者,鬱鬯五齊,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酒與明水別,而云明水以為玄酒者,對則異,散文通謂之玄酒。是以《禮運》云「玄酒在室」,亦謂明水為玄酒也。先鄭云「明水滫滌粢盛黍稷」者,滫謂滫瀡,滌謂蕩滌,俱謂釋米者也。

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

故書「墳」為「蕡」。鄭司農云:「蕢燭,麻燭也。」玄謂墳,大也。樹於門外曰大燭,於門內曰庭燎,皆所以照眾為明。○墳,扶云反。燎,力召反。蕡,扶云反,李一音婦輩反。

【疏】「凡邦」至「庭燎」○釋曰:「大事」者,謂若大喪紀大賓客,則皆設大燭在門外,庭燎在大寢之庭。○注「故書」至「為明」○釋曰:先鄭從故書蕡為麻燭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燭,故不從,是以《禮記.少儀》云:「十人執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是知未有麻燭也。後鄭云:「樹於門外曰大燭」者,非人所執也。《燕禮》云「甸人執大燭於庭」,不言樹者,彼諸侯燕禮,不樹於地,使人執。彼注云:「庭大燭,為位廣也。」此言大燭,亦為位廣,又樹之於地也。云「於門內曰庭燎」者,於門內,在庭中,故謂之庭燎。庭燎與大燭亦一也。其所以照眾為明,是以《詩.庭燎》云: 「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鸞聲將將。」謂宣王時諸侯來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鄭云:「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戴禮》文。其百者,天子禮。庭燎所作,依慕容所為,以葦為中心,以布纏之,飴密灌之,若今蜡燭。百者,或以百般一處設之,或百處設之。若人所執者,用荊燋為之,執燭抱燋,《曲禮》云「燭不見跋」是也。

中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

為季春將出火也。火禁,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中,音仲。為,於偽反,下「為葬」、「皆為」同。燥,素早反,又素報反。

【疏】「為季」至「風燥」○釋曰:云「為季春將出火也」者,三月昏時,大辰星在卯南見,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為季春將出火也。

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鄭司農云:「屋誅,謂夷三族。無親屬收葬者,故為葬之也。三夫為屋,一家田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謂屋讀如其刑剭之剭。剭誅,謂所殺不於巿而以適甸師氏者也。明竁,若今揭頭明書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則罪人夜葬與?○竁,昌銳反。剭,徐音屋,劉音握。與,音餘。

【疏】「軍旅」至「竁焉」○釋曰:「屋誅」,謂甸師氏屋舍中誅,則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屋。」鄭義以為餗,美饌,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與此同。云「為明竁焉」 者,明用刑以板書其姓名及罪狀,著於身竁壙中也。○注「鄭司」至「葬與」○釋曰:先鄭以屋為夫三為屋者,謂夷三族解之。後鄭不從者,夷三族乃是戰國韓信等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誅,既亂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禮之事乎?鄭知罪人亦有明刑書於本者,見昭二年,鄭公孫黑作亂,子產數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將至。」七月壬寅,縊,尸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書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禮,故書「殺」以惡黑,知明刑者書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烜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則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問》云:「見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 

趨辟,趨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車之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言士之賤也。○趨辟,七須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劉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趨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車,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條狼」至「二人」○釋曰:按《序言》「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蓋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前,謂所誓眾之行前也。有司讀誓辭,則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出軍之誓,誓左右及馭,則《書》之《甘誓》備矣。《郊特牲》說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車轘,謂車裂也。師,樂師也。大史、小史,主禮事者。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玄謂大夫自受命以出,則其餘事莫不復請。○轘,戶串反,一音環。大,音泰,注同。行,戶剛反。警,京領反。復請,劉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釋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獵,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時此條狼氏則為之大言,使眾聞知,故云「且命之」。「誓僕右」者,僕,大僕,與王同車,故《大僕職》云「軍旅贊王鼓」,注云:「佐擊其餘面。」通右與馭及王四乘也。右,謂勇力之士,在車右,備非常。誓馭,謂與王馭車者也。○注「前謂」至「復請」○釋曰:云「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者,若且命以上,軍旅祭祀,同有此事。僕右四乘,校軍旅時。師與大史小史,皆據祭祀時。大夫敢不關,亦據祭祀須關君,是以鄭引《甘誓》證軍旅、引《郊特牲》證祭祀也。云「《甘誓》備矣」者,按《甘誓》云:「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馭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是其備也。《郊特牲》者,王將祭之時,故云:「卜之日,王立於澤」,謂在澤宮也。澤宮者,擇士可與祭者之宮,親自聽有司誓命,此是受教諫之義也。云「車轘謂車裂也」者,《春秋左氏傳》云「轘觀起於四境」是也。師知是樂師者,以其下有大史、小史,皆掌禮,禮樂相埒,故知師是樂師。大師瞽人之長也。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此先鄭義未足,故後鄭增成之。「玄謂大夫自受命以出,則其餘事莫不復請」,言此者,欲見受命出征,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不須復請,除此以外,其無不復請,皆須請於君,乃得行事。是以襄公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公羊傳》曰:「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大其不伐喪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齊,則何大乎其不伐喪?大夫以君命出,進退在大夫也。」是其不復請君之事也。若《穀梁》,大夫雖在外,猶當復請於君,不敢專,故曰:「還者,事未畢之辭也。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為未畢也?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已,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是其雖在外不得專命之事也。

脩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柝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

國中,城中也。粥,養也。國所遊養,謂羨卒也。追,逐寇也。胥讀為偦,故書「互」為 「巨」。鄭司農云:「宿謂宿衛也。巨當為互,謂行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柝謂行夜擊柝。」○比,毗誌反,下同。宿,如字,劉息就反。粥,音育。追,如字,劉張類反。偦,音胥,又息呂反。

【疏】「脩閭」至「罰之」○釋曰:云「掌比國中宿互柝」者,互,謂行馬,所以為遮障,宿者所守衛。柝者,謂宿復擊柝持更也。云「與其國粥」者,謂國家粥養,未入正卒,且為羨卒者。云「而比其追胥」者,使此羨卒追而逐寇,胥為伺搏盜賊,二事也。

禁徑踰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於國中者。

皆為其惑眾。

【疏】「禁徑」至「中者」○釋曰:以其職作脩閭,當脩理門閭,故禁此三者也。

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唯執節者不幾。

令者,令其閭內之閭胥裏宰之屬。

【疏】「令者」至「之屬」○釋曰:「邦有故」,謂有寇戎、大喪、札喪皆是,恐有奸非,則命各遣守閭裏巷門。有執節公使者,不幾訶也。但言閭,惟據鄉內,注兼云裏宰者,官名脩閭,以六鄉為主,其實兼主六遂,故言裏宰以包之也。

冥氏掌設弧張。

弧張,罿罦之屬,所以扃絹禽獸。○冥,音覓。罿,昌容反,劉上凶反。罦,音浮。扃,虧熒反。絹,古犬反,一音古縣反,《翨氏》注同。

【疏】「弧張」至「禽獸」○釋曰:弧,弓也,謂張弓以取猛獸。云「罿罦之屬」者,《詩》云:「雉罹於罿,雉罹於罦。」並是取禽獸之物。言「之屬」,仍有兔罝之等,皆是扃絹禽獸者也。

為阱擭以攻猛獸,以靈鼓之。

靈鼓,六面鼓。敺之,使驚趨阱擭。○敺,丘於反,後同。

【疏】「靈鼓」至「阱擭」○釋曰:知靈鼓六面者,以《鼓人》云「靈鼓,鼓祭社」,晉鼓、鼖等非祭社之鼓,並兩面,路鼓祭宗廟,故知加兩面為四面,地神尊於宗廟,加兩面為六面,天尊於地神,加兩面為八面,以此差之,知靈鼓六面鼓也。

若得其獸,則獻其皮、革、齒、須、備。

鄭司農云:「須,直謂頤下須。備謂搔也。」○搔,音爪。

【疏】「若得」至「須備」○釋曰:猛獸有不得之法,故云「若」,以不定之言也。若得猛獸之時,猛獸之肉不堪人啖,故當獻其皮革須備也。皮,謂若虎豹熊羆。革,謂無文章者,去毛而獻之。齒即牙也。須備,如先鄭所說,虎豹有須備,獻之以擬器物之用也。

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嘉艸攻之。

毒蠱,蟲物而病害人者。《賊律》曰:「敢蠱人及教令者,棄市。」攻說,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藥物,其狀未聞。攻之,謂燻之。鄭司農云:「禬,除也。」玄謂此禬讀如潰癰之潰。○庶,章預反。毒蠱,音古。禬,劉音潰,戶內反。艸,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去,起呂反。燻,許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釋曰:「除毒蠱」,目言之。「攻說禬之」,據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據去其身者也。○注「毒蠱」至「之潰」○釋曰:云「攻說,祈名」者,《大祝》六祈有類、造、艸、禜、攻、說,故知也。先鄭云「艸,除也」,後鄭增成其義,潰癰之潰,俗讀也。

蠱,則令之比之。

使為之,又校次之。

【疏】「凡敺」至「比之」○釋曰:云敺之,止謂用嘉草燻之時,並使人敺之。既役人眾,故須校比之。

穴氏掌攻蟄獸,各以其物火之。

蟄獸,熊羆之屬冬藏者也。將攻之,必先燒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誘出之,乃可得之。

【疏】「蟄獸」至「得之」○釋曰:知「熊羆之屬」者,鄭目驗而知。猛獸之蟄,惟有熊羆之屬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燒其所食之物,誘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時獻其珍異皮革。

【疏】「以時」至「皮革」○釋曰:謂熊羆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翨氏掌攻猛鳥,各以其物為媒而掎之。

猛鳥,鷹隼之屬。置其所食之物於絹中,鳥來下則掎其腳。○掎,居綺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猛鳥」至「其腳」○釋曰:云「各以其物為媒」者,若今取鷹隼者,以鳩鴿置於羅網之下以誘之。云「鷹隼之屬」者,《王制》云「鷹隼擊,然後罻羅設」,《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謂之鶻者也。

以時獻其羽翮。

○翮,戶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

林,人所養者。山足曰麓。○柞,側百反。麓,音鹿。

【疏】「林人」至「曰麓」○釋曰:此柞氏與氏治地,皆擬後年乃種田。但下有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處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養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養,此乃人所攻治,以擬種殖,故知此林麓人所養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類也。「山足曰麓」,《爾雅》文。林麓,謂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與下文為目也。

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

刊剝互言耳,皆謂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為陽木,生山北為陰木。火之水之,則使其肄不生。○刊,若幹反。去,起呂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釋曰:「夏日至」,謂五月夏至之日為之也。「令刊陽木而火之」,謂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燒之。「冬日至」,謂十一月冬至之日為之,剝陰木而水之,亦謂剝去其皮乃水。此文與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陽木,冬剝陰木者,夏至之日則陰生,冬至陽生,陽木得陰而鼓,陰木得陽而發,故須其時而刊剝之也。山虞取其堅刃,冬斬陽,夏斬陰。此欲死之,故夏陽木,冬陰木。○注「刊剝」至「不生」○釋曰:云「刊剝互言耳」者,謂削之亦剝,剝謂剝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為陽木生山北為陰木」者,《爾雅》云:「山南曰陽,山北曰陰。」云「火之水之,則使其肄不生」者,斬而復生曰肄,若以水火,斬而不復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則春秋變其水火。

化猶生也,謂時以種穀也。變其水火者,乃所火則水之,所水則火之,則其土和美。

【疏】「化猶」至「和美」○釋曰:此覆釋上文,此刊木,正欲種田生穀,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穀之時,則當以春秋變其水火也。變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陽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漬之。前冬日至剝陰木以水之者,至後春以火燒之。如此,則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

除木有時。

【疏】「除木有時」○釋曰:凡國家有欲攻木者,皆來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時,如上冬夏者也。

薙氏掌殺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繩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

故書「萌」作「薨」。杜子春云:「薨當為萌,謂耕反其萌牙,書亦或為萌。」玄謂萌之者,以茲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鉤鐮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實曰繩。芟其繩則實不成孰。耜之,以耜測凍土剗之。○繩,音孕,以證反,注同。芟,所銜反。薨,音萌。茲其,音基,茲其鉏也。鐮,音兼。茭,音交。剗,初產反,劉則展反。

【疏】「故書」至「剗之」○釋曰:此氏所掌治地,從春至冬,亦一年之事,後年乃可種也。子春云「萌,謂耕反其萌牙」。後鄭不從者,此經云「殺草」,則是萌謂草始生出地之時,非是十一月草木萌動,其色赤。十二月牙,其色白,何得耕反其萌牙乎?以是不從子春之說也。「玄謂萌之者,以茲其斫其生者」,漢時茲其,即今之鋤也。云「夷之,以鉤鐮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者,見今取茭草,亦於夏迫地取之,故舉為況也。云「含實曰繩」者,秋時草物含實也。云「耜之,以耜測凍土剗之」者,耜廣五寸,謂耒頭金。冬時地凍,故以耜附測凍土剗之。如此春種,則地和美。

若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

謂以火燒其所芟萌之草,已而水之,則其土亦和美矣。《月令》「季夏,燒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是其一時著之。掌凡殺草之政令。

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

覆猶毀也。夭鳥,惡鳴之鳥,若鴞鵩。○覆,旁服反,注同。夭,音妖,後「夭鳥」同。鴞,於嬌反。鵩,音服。

【疏】「覆猶」至「鴞鵩」○釋曰:《禮記》云「無覆巢」者,謂非夭鳥者也。此官覆毀夭鳥之巢窠也。云「鴞鵩」者,鴞之與鵩,二鳥俱是夜為惡鳴者也。

以方書十日之號,十有二辰之號,十有二月之號,十有二歲之號,二十有八星之號,縣其巢上,則去之。

方,版也。日,謂從甲至癸。辰,謂從子至亥。月,謂從娵至荼。歲,謂從攝提格至赤奮若。星,謂從角至軫。夭鳥見此五者而去,其詳未聞。○縣,音玄。娵,徐、劉並子須反。荼,劉、沈音餘,李音舒,又音徒。按《爾雅》「正月為娵」,即《離騷》所云「攝提貞於孟陬」,皆側留反,又子侯反,《爾雅》文云「十二月為塗」音徒,今注作難荼二字是假借耳,當依《爾雅》讀。從攝提格至赤奮若,《爾雅》曰:「太歲在寅曰攝提格,在丑曰赤奮若。」

【疏】「方版」至「未聞」○釋曰:云「日謂從甲至癸」者,據十幹而言,「辰謂從子至亥」者,據十二支而說。「月,謂從娵至荼。歲,謂從攝提格至赤奮若」者,彼《爾雅.釋天》文「太歲在寅曰攝提格,在卯曰單閼,在辰曰執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協洽,在申曰涒灘,在酉曰作噩,在成曰閹茂,在亥曰大淵獻,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奮若」是也。又云「正月為陬,二月為知,三月為病,四月為餘,五月為皋,六月為且,七月為相,八月為壯,九月為玄,十月為陽,十一月為辜,十二月為塗」是也。「星謂從角至軫」,右旋數之。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

蠹物,穿食人器物者,蟲魚亦是也。攻禜,祈名。莽草,藥物殺蟲者,以熏之則死。故書「蠹」為「櫜」。杜子春云:「櫜當為蠹。」○蠹,丁故反。攻,如字,劉音貢。禜,音詠。莽,亡蕩反,又莽,草藥名。櫜,劉古毛反,本或作橐,他各反。

【疏】「翦氏」至「熏之」○釋曰:「以攻禜攻之」,據祈去其神,故以六祈而言之;「以莽章熏之」,據去其身也。○注「蠹物」至「為蠹」○釋曰:云「蟲魚亦是」者,除蠹物穿食餘器物,至於蠹魚,惟見書內有白魚及白蠹食書,故云亦是也。

凡庶蠱之事。

庶,除毒蠱者。蠱,蠹之類,或熏以莽草則去。○庶,章預反。

【疏】「庶除」至「則去」○釋曰:翦氏主除蠹物,其蠱毒自是庶氏。今此云「凡庶蠱」者,同類相兼,左右而掌之。故鄭云「庶,除毒蠱者。蠱,蠹之類,或熏以莽草則去」,此鄭解翦氏兼掌蠱之意,以其翦氏有用莽草熏蠹,是以蠱毒亦使翦氏除之也。

赤犮氏掌除牆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

洒,灑也。除牆屋者,除蟲豸藏逃其中者。蜃,大蛤也。搗其炭以坋之則走,淳之以洒之則死。故書「蜃」為「晨」。鄭司農云:「晨當為蜃,書亦或為蜃。」○蜃,市軫反。洒,色買反,劉霜寄反。豸,直氏反。坋,蒲悶反。淳,之純反。

【疏】「赤犮」至「毒之」○釋曰:赤犮氏掌除蟲豸自藏埋者,今不指其蟲豸之名,直云「除牆屋」者,以其蟲豸自埋藏,人所不見,故不指蟲而以牆屋所藏之處而已。《爾雅》「有足曰蟲,無足曰豸」。藏逃之類,有此二者。淳即沃也,謂洒沃以汁則死也。「蜃炭」,地官掌蜃,以共蜃炭。蜃炭者,謂蜃灰是也。

凡隙屋,除其貍蟲。

貍蟲,肌求之屬。○貍,莫皆反,劉莫拜反。,草夜反。肌,居其反。求,本或作蛷,音求,劉音俱。

【疏】「凡隙」至「貍蟲」○釋曰:《禮記》云「如駟之過隙」,隙謂孔穴也。埋藏之蟲在屋孔穴之中,故以「隙屋」言之。○注「貍蟲」至「之屬」○釋以隙肌蛷,皆是自貍之蟲也。

蟈氏掌去鼃黽,焚牡蘜,以灰洒之,則死。

牡蘜,蘜不華者。齊魯之間謂鼃為蟈。黽,耿黽也。蟈與耿黽尤怒鳴,為聒人耳去之。○去,起呂反,注去之同。鼃,戶媧反。黽,莫幸反。牡,莫口反。蘜,弓六反。為聒,於偽反,下古活反,銜枚氏放此。

【疏】「蟈氏」至「則死」○釋曰:掌去鼃黽,此文與下為目也。○注「牡蘜」至「去之」○釋曰:云「牡蘜,蘜不華者」,此則《月令.季秋》云「蘜有黃華」,是牝蘜也。云「齊魯之間謂鼃為蟈者,官號蟈氏,及經無云蟈,故鄭以齊魯之言為證,蛙為蟈,故名蟈氏也。

以其煙被之,則凡水蠱無聲。

杜子春云:假令風從東方來,則於水東面為煙,令煙西行,被之水上。○被,皮義反,注同。令,力呈反,注同。

【疏】「以其」至「無聲」○釋曰:上文云「焚牡蘜,洒之則死」,此經云「以其煙」,明還用牡蘜之煙被之水上也。

壺涿氏掌除水蟲,以炮土之鼓之,以焚石投之。

水蟲,狐蜮之屬。故書「炮」作「泡」。杜子春讀炮為「苞有苦葉」之苞。玄謂燔之炮之炮,炮土之鼓,瓦鼓也。焚石投之,使驚去。○炮,步交反,注「泡」、「苞」同。蜮,音或。燔,音煩。

【疏】「水蟲」至「驚去」○釋曰:云「水蟲,狐蜮之屬」者,蜮即短狐,一物,南方水中有之,含沙射人則死者也。言「之屬」者,水蟲眾矣,故云之屬以包之也。子春讀從《詩》「苞有苦葉」之「苞」者,取其聲同耳,不取義也。「玄謂燔之炮之炮」者,亦讀從《詩》,此取炮燒之義,故云「炮土之鼓,瓦鼓也」。云「焚石投之,使驚去」者,石之燔燒,得水作聲,故驚去也。

若欲殺其神,則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則其神死,淵為陵。

神,謂水神龍罔象。故書「橭」為「梓」,「午」為「五」。杜子春云:「梓當為橭,橭讀為枯,枯,榆木名。書或為樗。」又云:「五貫當為午貫。」○橭,劉音沽,杜讀為枯,劉亦音枯,案:如杜義則音枯,山榆也。梓,音子,本或作橭。樗,丑居反。

【疏】「若欲」至「為陵」○釋曰:云「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者,按《儀禮.大射》云「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彼物,射者所履,記安足之處,十字為之,今此亦然,神謂水神,龍罔象也。「橭讀為枯,枯,榆木名」,以橭為掞鞗穿孔,以象牙從橭貫之為十字,沈之水中,則其神死,淵為陵,所謂「深穀為陵」是也。

庭氏掌射國中之夭鳥。若不見其鳥獸,則以救日之弓與救月之矢射之。

不見鳥獸,謂夜來鳴呼為怪者。獸,狐狼之屬。鄭司農云:「救日之弓,救月之矢,謂日月食所作弓矢。」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於日食則射大陰,月食則射大陽與?○射,食亦反,下注同。呼,喚故反,下文「嘂呼」同。大,音泰,下文同。與,音餘。

【疏】「庭氏」至「射之」○釋曰:云「掌射國中之夭鳥」者,城郭之所,人聚之處不,宜有夭鳥,故去之。○注「不見」至「陽與」○釋曰:云「獸,狼狐之屬」,不言鳥者,上文注鴞鵩已解也。「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者,日之食,晦朔之間,月之食惟在於望。日食是陰勝陽,月食是陽勝陰,未至為災,故云陰陽相勝之變也。所以救日月用弓矢射之者,鄭以意推量。「日食則射大陰」者,以陰侵陽,臣侵君之象,故射大陰是其常,不足可疑。月食是陽侵陰,君侵臣之象,陽侵陰非逆,既用弓,不得不射,若射當射大陽,以是為疑,故云「月食,則射大陽與」以疑之。

若神也,則以大陰之弓與枉矢射之。

神,謂非鳥獸之聲,若或叫於宋大廟譆譆出出者。太陰之弓,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譆,許其反。詘,劉音出,本亦作出。

【疏】「若神」至「射之」○釋曰:「若神也」者,謂不見其身,直聞其聲,非鳥獸之神耳,則以大陰救月之弓與救日枉矢射之。○注「神謂」至「知也」○釋曰:鄭知「神,謂非鳥獸之聲」者,見宋大廟有聲,非鳥獸之聲,既有聲又非鳥獸之聲,故知是神聲,若神降於莘之類是也。云「若或叫於宋太廟譆譆出出者」,《左傳》文。云「太陰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者,太陰之弓為救月之弓,不言與,則不疑,不疑者,以其與經云「救日之弓」相對,彼言救日之弓,明此太陰之弓是救月之弓可知。若然,上言「救月之矢」,則此枉矢是救日可知。而言「與」以疑之者,但救日與太陰相對,故不疑,上言救月,此不言太陽之矢,直言枉矢矢名而已,故須疑之。云「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者,若此文云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為文自足,何暇須互,既不須互,則上下二文全不見弓矢之名矣。是以互見其文,欲見有弓矢之名故也。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陰是救月;此文救月,是太陰,則上文救日是太陽也。又枉矢,見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之矢,見救不見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云「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者,見《司弓矢》枉矢最在前,明救月矢當在枉矢之下,故知救月用恒矢可知。不用庳矢,以其庳矢弩所用故也。

銜枚氏掌司囂。

察讙讓者,為其聒亂在朝者之言語。○囂,五羔反,下同。讙,呼丸反。朝,直遙反,下同。

【疏】「察囂」至「言語」○釋曰:以銜枚不得語,是止讙囂之官,故掌司察囂讙之事。

國之大祭祀,令禁無囂。

令,令主祭祀者。

【疏】「令令主祭祀者」○釋曰:「國之大祭祀」,謂天地宗廟。令主祭祀之官,使禁止無得讙囂,讙囂則不敬鬼神故也。

軍旅、田役,令銜枚。

為其言語以相誤。

【疏】「為其」至「相誤」○釋曰:軍旅、田役二者,銜枚氏出令,使六軍之士皆銜枚,止言語也。

禁嘂呼歎嗚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者。

為其惑眾相感動,嗚,吟也。○嘂,音叫。吟,魚今反。

【疏】「為其」至「吟也」○釋曰:此經四事皆是在道為之,為其惑眾,釋嘂呼歌也。相感動,解歎嗚與哭也。云「嗚,吟也」者,以嗚與歎相連,則嗚是歎之類,故知嗚吟也。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咸,

咸讀為函。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授之。○函,音咸。去,起呂反。

【疏】「咸讀」至「授之」○釋曰:下二文云授杖,此經惟言其杖函,止謂祭祀時,臣雖老,合杖,但為祭祀尚敬,暫去之。去杖之時,共杖函盛之。祭祀訖,還與老臣拄之。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謂七十有德,君不許致仕者也。《王制》云「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謂得致仕者,與此異也。

軍旅,授有爵者杖。

別吏卒,且以扶尊者。將軍杖鉞。○別,彼烈反。卒,子忽反。杖,直亮反,又音丈。鉞,音越。

【疏】「別吏」至「杖鉞」○釋曰:此謂在軍之時。有爵,謂士以上。若然,自伍長下士、兩司馬中士、卒帥上士、旅帥下大夫、師帥中大夫等並得杖。云「別吏卒」者,吏則命士以上,卒,謂一乘車,步卒七十二人等,若然,甲士三人,亦是民之無爵,亦與步卒同無杖也。知「將軍杖鉞」者,今文《泰誓》「師尚父左杖黃鉞,右把白旄」,是將軍杖鉞之事也。

共王之齒杖。

王之所以賜老者之杖。鄭司農云:「謂年七十當以王命受杖者,今時亦命之為王杖。」玄謂《王制》曰:「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疏】「王之」至「於朝」○釋曰:既「共王之齒杖」,明皆據王賜老者之杖而言,若不得王賜者,自拄之也。先鄭惟據七十,故後鄭增成之,引《王制》為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