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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Jack 在 週五, 06/27/2014 - 07:3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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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卷十六

旅師,掌聚野之鋤粟、屋粟、間粟,

野謂遠郊之外也。鋤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間,音閑,注同。

【疏】「旅師」至「間粟」○釋曰:此旅師斂六遂之稅,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鋤粟」之等。○注 「野謂」至「征粟」○釋曰:云「野謂遠郊之外也」者,案《鄉大夫》「野自六尺」,彼野謂城外,此野據遠郊之外,六遂之中也。云「鋤粟,民有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者,六鄉、六遂與公邑三處皆為溝洫法,三等采地乃為井田。今此六遂之中,鄭云「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稅粟」,以為井田,與例違者,但鄉遂之中雖為溝洫法,及其出稅,亦為井田稅之。是以《小司徒職》云「考夫屋」,注云:「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是出地稅亦取井有九夫、三三相保而稅之,故以井言之。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間粟,間民無職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者,此並《載師職》文。但彼云「出夫家之征」,彼注云:「夫稅者,百畝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輦。」此經云粟,無取於家征之義,故略不言也。

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而讀為若,聲之誤也。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委積於野,如遺人於鄉裏也。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興積,所興之積謂三者之粟也。平頒之,不得偏頗有多少。縣官徵聚物曰興,今云「軍興」是也。是粟縣師徵之,旅師斂之而用之。以賙衣食曰惠,以作事業曰利。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而用,而音若,出注。積,子賜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釋曰:若用,謂用上者之粟也。○注 「而讀」至「之息」○釋曰:鄭必讀而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艱厄乃用之,無則貯待凶年。則「若」為不定之辭,其「而」字無義例,故鄭轉為若也。云「若用之,謂恤民之艱厄」者,案《遺人》云「鄉裏之委積,以恤民之艱厄」。此六遂即鄉裏也,故鄭云:「委積於野,如遺人之於鄉裏也。」云「以質劑致民,案入稅者名,會而貸之」者,所聚之粟,遷擬凶年振恤所輸入之人。欲與之粟,還案入稅者之人名,會計多少以貸之。簿書若市券有長短,故云質劑也。云「縣官徵聚物曰興」者,六遂已外,縣師徵之,故云縣官徵聚物曰興。云「今云軍興是也」者,鄭舉漢法況之,興皆是積聚之義也。云「是粟縣師徵之」者,案上《縣師職》云「歲時徵野之賦貢」,故知也。云「旅師斂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云「而用之」,則若用之是也。云「以賙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當時用,不生其利,故云惠。所為事業,後即有利,故云利。此對文,惠利兩有,故為此釋。若通而言之,惠利為一,故《論語》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費」,是惠利通也。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國服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鄭彼注云:「以其於國服事之稅而出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若然,近郊之田貸萬泉,期出息一千,已外遠郊甸、稍、縣、都,皆依國可知。

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困時施之,饒時收之。

【疏】「凡用」至「斂之」○釋曰:上經所云,是貸而生利,此經所云是直給不生利也。官得舊易新,民得濟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

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為之等。

新甿,新徙來者也。治,謂有所求乞也。使無征役,復之也。《王制》曰:「自諸侯來徙於家,期不從政。」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與舊民同。旅師掌斂地稅,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屬用新民焉。○治,直吏反,注同。復,音福。期,音基。上,時掌反。

【疏】 「新」至「民焉」○釋曰:云「新甿,新徙來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云「治謂有所求乞也」者,此無正文,鄭以意解之。以其無征役可治,又新來未有業次,故知治是求乞也。引《王制》「自諸侯來徙於家,期不從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證有復除之法。云「以地美惡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據《小司徒職》文。此三等據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婦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但彼六鄉上地無萊,此據六遂,上地有萊五十畝,已外中地、下地,外內同,皆三百畝耳。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四丘為甸。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其訓曰乘,由是改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衛、甸、縣、都之溝塗。云丘甸者,舉中言之。溝塗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丘乘,繩證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為甸,甸讀「禹陳攵之陳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釋曰: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為邑,四邑為甸,甸出長轂一乘,故云丘乘。不言令井邑者,舉中而言也。言令者,謂三等采地之中為溝塗之法耳。○注 「丘乘」至「存焉」○釋曰:「丘乘,四丘為甸」,據《小司徒》而言之也。云「甸讀與『惟禹陳攵之』之陳攵同」者,案《毛詩》云「惟禹甸之」,不言陳者,鄭先通《韓詩》,此據《韓詩》而言陳攵。陳攵是軍陳,故訓為乘。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車一乘可以為軍,故改云乘,不為甸也。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丘甸縣都之溝塗。云丘甸者,舉中言之」者,此據《小司徒職》云「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而言也。知直令為溝塗者,以下文云「若有會同,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軍法,明此惟令治溝塗而已。云「溝塗之人名,井別邑異,則民之家數存焉」者,謂甸方八裏,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稅;外加一裏,三十六井,使治溝洫不出稅。云民之家數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則一井地有九夫,家則有八。四井為邑,三十二家。據一成而言,則三十六井,使治溝塗,各有人名,故云溝塗之人名。井別邑異,民之家數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灋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是以書令之耳。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同徒,司馬所調之同。凡用役者,不必一時,皆徧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輂,居錄反。卒伍,子忽反。調,徒弔反,下同。徧,音遍。遞,徒禮反,又音弟,本又作適,音釋。

【疏】 「若有」至「司馬」○釋曰:云「若」者,此等或有或無,故云若,為不定之辭也。云「會同」者,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云「師田」者,謂出師征伐及田獵。云 「行役」者,謂巡守及興役。云「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屬縣師,縣師屬大司馬。大司馬得王進止,縣師即受法於司馬;縣師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縣師,故云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也。既作同徒,乃致與大司馬,故云「以聽於司馬也」。○注「有軍」至「遞焉」○釋曰:「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縣師受法於司馬,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者,《縣師》注云:「郊裏,郊所居也。」謂六鄉之民布在國中,外至遠郊,故有居在郊者也。云「以其法作其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器,以帥而至」 者,並《縣師職》文。其間云「縣師及邦國、都鄙、稍甸、郊裏,唯司馬所調以其法」,並鄭所加。加之者,欲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受法於縣師之意也。云 「是以書令之耳」者,此鄭君之言,是以此稍人書而令作其同徒之事。云「其所調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則稍人用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作之,帥之以致於司馬也」者,此鄭取《縣師》之文。合於此經,共文此稍人受法於縣師所受司馬之法。云「同徒,司馬所調之同」者,此即縣師受法於司馬者也。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時」已下,此釋其同徒,同其勞逸遞等也。

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徒。

蜃車及役,遂人共之。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既夕禮》曰:「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則天子以至於士,柩路皆從遂來。

【疏】「大喪」至「司徒」○釋曰:此經釋天子之喪,將葬,使稍人帥蜃車及役人使至之事。云「以聽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帥眾以聽於司徒也。○注 「蜃車」至「遂來」○釋曰:鄭知蜃車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帥而屬六綍」。又《遂師職》亦共丘籠及蜃車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云「稍人者野監,是以帥而致之」者,此欲釋得在稍人之意。以其監三等采地是野監,故得並監六遂蜃車之事也。云「天子以至於士,柩路皆從遂來」者,此經上舉天子,《既夕》下舉士,則其中有諸侯、卿大夫之喪,蜃車柩路皆從遂人而來可知。

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野,謂遠郊以外也。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野之農賦,旅師斂之。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斂,力豔反。畜,敕六反,注同。芋,於附反。

【疏】「野謂」至「野牲」○釋曰:委人所斂,皆據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鄭云「野謂遠郊以外」,總言之也。云「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者,此則九職所出貢,貢賦通言之,九職之中有園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澤之材,故以園圃山澤言之也。云「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者,疏是草之實,材是木之實,故鄭並言之。九職中有臣妾聚斂疏材,鄭彼注云:「疏材,百草根實。」不以木解材,文略也。彼臣妾聚斂,雖無貢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實者。鄭不言根,亦略言之也。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者,《七月》詩有「八月斷壺」,壺,瓠也,有甘可食者。《信南山》詩「疆埸有瓜」,《士喪禮》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但《士喪禮》籩豆差之,葵菹芋,芋為長菹,不得為芋子;其南方有芋子堪食,與《士喪禮》芋別也。云「野之農賦,旅師斂之」者,即上《旅師》所云「聚野之鋤粟」之等是也。云「工商嬪婦,遂師以入玉府」者,案《遂師》云「入野職野賦於玉府」,雖不言工商、嬪婦,但遂師既入野之賦貢,明嬪婦工商之賦也。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嬪婦所作,堪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嬪婦也。云「其牧則遂師,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師》云:「凡國祭祀,共其野牲。」是知九職之中藪牧養鳥獸者,遂師共之也。

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

聚,凡畜聚之物也。故書羈作奇。杜子春云:「當為羈。」○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羈旅」○釋曰:委人掌斂野賦,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裏甸之聚以待羈旅過客之等。○注「聚凡」至「為羈」○釋曰:鄭知聚是凡畜聚者,見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凡其餘聚以待頒賜。

餘當為餘,聲之誤也。餘謂縣都畜聚之物。

【疏】「餘當」至「之物」○釋曰:知餘聚是縣都者,以其委人掌斂野物,從二百裏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餘聚是縣四百裏、都五百裏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

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薪蒸,給炊及潦。粗者曰薪,細者曰蒸。木材給張事。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蘿,音羅,本亦作羅。

【疏】「以式」至「材用」○釋曰:此一經以委人掌斂野賦,故所有委積皆供之。○注 「式法」至「之材」○釋曰: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總此一經,皆當依舊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云「薪蒸,給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無過炊米與燔燎也。知「粗者曰薪,細者曰蒸」者,《左氏傳》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其蒸不言析,明其細也。云「木材給張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更無用木材之處。案:《掌次》云「張大次小次及幕」,並須木材,明據此所用,故云給張事。云「委積薪芻者,委積之薪芻也」者,案《大行人》、《掌客》皆有委積,委積之中有牲牢、米禾、薪芻之等,委人所供,惟供薪芻。鄭恐委積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故云委積薪芻。是委積之中供薪芻,以別之也。云「軍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者,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實,可得助禾粟,以供馬牛,故云助禾粟也。云「野委,謂廬宿止之薪芻也」者,案《遺人》云「十裏有廬,廬有飲食;三十裏有宿,宿有委;五十裏有市,市有積。」委積之中有芻薪,在野外,故云野委也。其六鄉之廬宿委積薪芻,自六鄉供之。云「其兵器謂守衛陳兵之器也」者,其文承野委之下,明與野委同為賓客所用,故知是守衛賓客陳兵之器也。云「野囿之財用者,苑囿藩羅之材」者,委人所為,皆據二百裏,上經稍聚待賓客,據三百裏。此囿,故知在野,故鄭以野囿言之。古者田獵皆在囿,故《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若然,田在澤,澤中有囿;田在山,山中有苑。其苑囿藩羅以遮禽獸,故云野囿野用也。

凡軍旅之賓客館焉。

館,舍也。必舍此者,就牛馬之用。

【疏】「凡軍」至「館焉」○釋曰:言軍旅賓客者,謂諸侯以軍旅助王征討者,故謂之軍旅之賓客也。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

「政」讀為「征」。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地守,虞衡之屬。地事,農圃之職。地貢,諸侯之九貢。○之政,音征,出注。

【疏】 「政讀」至「九貢」○釋曰:鄭破政為征者,不取於政教之政,故破從征稅之征也。云「所平之稅,邦國都鄙也」者,案下文云「以和邦國都鄙」者,故知此平者亦據邦國都鄙。若六鄉六遂及公邑征稅,自均人平之。云「地守,虞衡之屬」者,案下文山虞、澤虞、川衡、林衡之屬皆云「守」,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屬也。云「地事,農圃之職」者,九職任萬民,使民事之,故知地事是九職三農、園圃之職也。云「地貢,諸侯之九貢」者,此土均邦國都鄙,而云均地貢,明據《大宰》九貢而言。但諸侯九貢是歲之常貢,則《小行人》「春令入貢」者是也。其諸侯九貢,皆民之地稅,不貢王,市取美物,若《禹貢》「厥篚厥貢」之類是也。

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與其施舍。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灋而行之,掌其禁令。

「施」讀為「弛」也。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隨其土地厚薄,為之制豐省之節耳。《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理於萬物。」○為,於偽反。省,所景反。

【疏】「以和」至「禁令」○釋曰:土均主調,即是和義,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國、畿內都鄙之政令,及五刑五禁與其施舍不役之等,並須調和之,使之得所也。云「禮俗、喪紀、祭祀,皆以地媺惡為輕重之法而行之」者,自禮俗、喪紀、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惡輕重者,地美則重行之,地惡則輕行之,以其禮許儉不非無故也。云「掌其禁令」者,恐有僭逾與下逼,故禁令也。○注「施讀」至「萬物」○釋曰:云「施,讀亦為弛也」者,上《遂人》注已云「施讀為弛」,故此云「亦」。云「禮俗,邦國都鄙民之所行,先王舊禮也」者,此土均和邦國都鄙,俗者,續也,續代不易,是知先王舊禮,故引《曲禮》「君子行禮不求變俗」以證之。謂若周公封康叔於殷墟,其民還行殷之禮俗者也。云「隨其土地厚薄,為之制豐省之節耳」者,以厚薄解經媺惡,豐省解經為輕重之法也。云「《禮器》曰:禮也者,合於天時」者,天有四時,四時生者則將為禮,是合於天時也。云「設於地財」者,土地有財為禮,是所設依於地之財也。云「順於鬼神」者,鬼神享德不享味,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而為禮,則鬼神不享;若能合天時、設地財,則鬼神享之,是順於鬼神也。云「合於人心」者,若不合天時、不設地財,則不合人心;若合天時、設地財,則合人心也。云「理萬物」者,若順鬼神合人心,則萬物得其道理,故可以理萬物也。引之,證行禮依地美惡之義。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

土化之法,化之使美,若氾勝之術也。以物地,占其形色為之種,黃白宜以種禾之屬。○相,息亮反。種,章勇反,注除「種禾」以外並同。氾,芳劍反,李又音凡。

【疏】「草人」至「之種」○釋曰:「掌土化之法」者,即下經所云「糞種」,是化土使和美。○注「土化」至「之屬」○釋曰:云「化之使美」者,謂若騂剛用牛糞種,化騂剛之地,使美也。云「若氾勝之術也」者,漢時農書有數家,氾勝為上,故《月令》注亦引氾勝,故云氾勝之術也。云「黃白宜以種禾之屬」者,鄭依《孝經緯.援神契》而言也。

種,騂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疆用蕡,輕爂用犬。

凡所以種者,皆謂煮取汁也。赤緹,縓色也。渴澤,故水處也。澙,鹵也。貆,貒也。勃壤,粉解者。埴壤,黏疏者。疆,強堅者。輕爂,輕脆者。故書騂為挈,墳作蚠。杜子春挈讀為騂,謂地色赤而土剛強也。鄭司農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謂之種。墳壤,多蚠鼠也。壤,白色。蕡,麻也。」玄謂墳壤,潤解。○,粉運反,本亦作糞。緹,音抵,李它奚反,聶吐弟反。墳,符粉反。麋,音眉。渴,其列反。澙,音昔,一音鵲。貆,呼丸反,又音丸,李一音喜元反。埴,時力反,一音職。壚,音盧,李一音閭。強,其兩反,注同。,本又作,呼覽反,劉音檻。蕡,扶云反,一音蒲悶反。爂,孚照反,李音婦堯反。縓,七絹反。鹵,音魯。貒,它官反。解,胡買反,下同。蚠,符粉反。

【疏】「凡糞」至「用犬」○釋曰:案《禹貢》,冀州云白壤,青州云白墳,兗州云黑墳,徐州云赤埴墳,楊州、荊州云塗泥,豫州云墳壚,梁州云青黎,雍州云黃壤,九等。與此騂剛之屬為九等不同者,以《禹貢》自是九州大判,各為一等,此九等者,無妨一州即有此九等之類,故不同也。○注 「凡所」至「潤解」○釋曰:云「凡所以糞種者皆謂煮取汁也」者,雖無正文,以意量之。用牛羊之類不可以骨肉,明煮取汁和種也。云「赤緹,縓色也」者,《爾雅》云「一染謂之縓」,故以縓赤當之也。云「渴澤,故水處也」者,以水鍾曰澤,今澤云渴,明是故時停水,今乃渴,故云故水處也。云「澙,鹵也」者,送水之處,水以寫去,其地為鹹鹵,故云澙鹵也。云「貆,貒也」者,案《爾雅》云「貈子貒,或曰貆」,故以貆貒為一也。云「勃壤,粉解者」,壤是和緩,故為粉解也。云「埴壚,黏疏者」,以埴為黏,以壚為疏,故云黏疏也。云「,強堅者」,以為監,故為強堅。云「輕爂,輕脆者」,爂、脆聲相近,故知爂即脆也。先鄭云「用牛,以牛骨汁漬其種也」 者,此與後鄭義合也。云「墳壤,多蚠鼠也。壤,白色」。後鄭皆不從者,餘八等之地皆據地之形色,唯此墳壤以蚠鼠外物為名,於義不可,故還從墳為正,謂潤解也。又《禹貢》有黃壤,則此壤不得專據白色解之,故不從壤白色也。

稻人,掌稼下地。

以水澤之地種穀也。謂之稼者,有似嫁女相生。疏「稻人掌稼下地」○釋曰:以下田種稻麥,故云稼下地。

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

鄭司農說豬防以《春秋傳》曰「町原防,規偃豬」。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以去水也。以涉揚其芟,以其水寫,故得行其田中,舉其芟鉤也。杜子春讀蕩為和蕩,謂以溝行水也。玄謂偃豬者,畜流水之陂也。防,豬旁堤也。遂,田首受水小溝也。列,田之畦乎也。澮,田尾去水大溝。作猶治也。開遂舍水於列中,因涉之,揚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種稻。○畜,敕六反,注同。蕩,如字,李吐黨反。列,祿計反,注同。澮,古外反。寫,戚如字,劉殤故反。芟,所銜反。町,徒頂反。去,起呂反,下同。畦,劉音圭,又下圭反。乎,音劣。

【疏】「以瀦」至「作田」○釋曰:所為防豬之法,皆具鄭注。○注 「鄭司」至「種稻」○釋曰:《春秋傳》者,事在襄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法以授子木之事。彼云:「町原防、規偃豬。」是楚之惡地有防豬之法,與此防偃同,故引為證也。先鄭云「以列舍水,列者非一,道去水也」者,以舍為舍去之舍。後鄭以為止舍之舍,以澮是寫去水,以舍為止水於其中,故不從先鄭也。

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之。

殄,病也,絕也。鄭司農說芟荑以《春秋傳》曰「芟荑蕰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為荑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以水病絕草之後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荑,音夷。蕰,紆粉反,或憂群反。涸,胡洛反。

【疏】「殄病」至「乃稼」○釋曰:《春秋傳》者,隱六年五月,鄭伯侵陳,大獲。往歲,鄭伯請成於陳,陳侯不許,五父諫云:「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荑蕰崇之。」注云:「芟,刈。蕰,積。崇,聚也。」「絕其本根,勿使能殖。」引之者,證芟荑為刈殺之義也。「玄謂必於夏六月之時,大雨時行」者,此《月令》文。引之,證經夏以水殄草之義也。云「至秋水涸芟之」者,解經芟荑之義也。

澤草所生,種之芒種。

鄭司農云:「澤草之所生,其地可種芒種。芒種,稻麥也。」○芒種,章勇反,注「芒種」同。

【疏】「澤草」至「芒種」○釋曰:「澤草所生,種之芒種」者,但水鍾曰澤,有水及咸鹵皆不生草,即不得芒種,故云草所生。

旱暵,共其雩斂。

稻人共雩斂,稻急水者也。鄭司農云:「雩事所發斂。○暵,呼但反。斂,戚力驗反,注同。

【疏】「旱暵共其雩斂」○釋曰:此旱雩,據夏五月已後脩雩。云「暵」者,旱之熱氣。若四月龍見而雩,未必旱暵也。然二種雩皆供雩斂也。○注「稻人」至「發斂」○釋曰:鄭意,餘官不言共雩斂,於此官特言共者,以稻是水穀,急須水,故旱時特使共雩之發斂也。

喪紀,共其葦事。

葦以壙,御濕之物。○,音因。

【疏】「葦以」至「之物」○釋曰:《春秋左氏》有「井」,,塞也。鄭知葦以壙,所以約之為塞壙。言御水之物,則在棺下用之。或以抗席即是御土,與御水義乖,恐非也。

土訓,掌道地圖,以詔地事。

道,說也。說地圖,九州形勢山川所宜,告王以施其事也。若云荊、揚地宜稻,幽、並地宜麻。○麻,如字,一本作麋,李及聶氏亡皮反,劉、沈皆作麇,音紀倫反。案:注辨土所宜,荊、揚皆言穀,幽、並不應論獸,紀倫之音恐非。

【疏】 「道說」至「宜麻」○釋曰:其九州地圖乃是諸國所獻,以入職方。今土訓乃於職方取九州地圖,依而說向王,使依而責其貢獻之物。云「若云荊、揚地宜稻,幽、並地宜麻」者,案《職方》,荊、揚之州實宜稻,幽、並之州並不言宜麻者,鄭以目驗見宜麻。《職方》不言麻,乃非民所要用故也。

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詔地求。

地慝,若障蠱然也。辨其物者,別其所有所無。原其生,生有時也。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也。鄭司農云:「地慝,地所生惡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屬。」○慝,他得反。虺,虛鬼反。蝮,孚目反。

【疏】 「地慝」至「之屬」○釋曰:云「若障蠱然也」者,謂土地所生惡物。障即障氣,出於地也。蠱即蠱毒,人所為也。云「別其所有所無」者,若《職方》九州所有所無也。云「原其生,生有時也」者,雖是當州所有,而生有時也。云「以此二者告王之求也」者,謂辨地物原其生者,告王求地所有也。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也。先鄭云「地慝,所生惡物害人者,若虺蝮之屬」者,此與後鄭障蠱義不同,引之在下,亦得為一義也。

王巡守,則夾王車。

巡狩,行視所守也。天子以四海為守。○行,下孟反。

【疏】「巡守」至「為守」○釋曰:「夾王車」者,亦在國掌道地圖已下之事。鄭云「行視所守也」者,此解諸侯為天子守土。云「天子以四海為守」者,此解天子自守天下之義。若巡守之中含此二義。

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

說四方所識久遠之事,以告王觀博古。所識若魯有大庭氏之庫,殽之二陵。

【疏】「誦訓」至「觀事」○釋曰:云「掌道方誌」者,誌即今之識也,謂道四方所記識久遠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詔觀事」者,謂告王觀博古之事也。○注「說四」至「二陵」○釋曰:《左氏傳》昭十八年,宋、衛、陳、鄭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庫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國之君,在黃帝前。其處高顯。」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見師襲鄭,哭而送之,曰:「晉人御師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也。」並所識久遠之事,故引之以證方誌之義。

掌道方慝,以詔辟忌,以知地俗。

方慝,四方言語所惡也。不辟其忌,則其方以為苟於言語也。知地俗,博事也。鄭司農云:「以詔辟忌,不違其俗也。《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辟,音避,注同。惡,烏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釋曰:誦訓又掌說四方言語所惡之事,以詔告令王避其忌惡。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語之事,故鄭云「博事也」。○注「方慝」至「變俗」○釋曰:引《曲禮》「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上土均云禮俗,注亦引此文。彼謂先王舊俗是禮事,不變之。此引不求變俗,謂不變其鄉俗所嫌惡。皆是不求變俗,各證一邊之義,故不同也。

王巡守,則夾王車。

【疏】「王巡」至「王車」○釋曰:此亦與土訓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物為之厲,每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守者,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鄭司農云:「厲,遮列守之。」○為守者,於偽反,下「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釋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並云者,自是山內之林,即山虞兼掌之。○注 「物為」至「守之」○釋曰:但山內林木、金玉、錫石、禽獸,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設禁亦不同。云「守者,謂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澤虞職》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澤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鄭司農云:「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者,若鬆柏之屬。」玄謂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濡,戚如兗反,又音柔。

【疏】「鄭司」至「濡調」○釋曰:先鄭云「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者,若鬆柏之屬」,後鄭不從,以為山南為陽木,北為陰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斬之,故知先鄭之義非也。

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

季猶稚也。服與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車之材。○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釋曰:服謂牝服,即車平較,皆有鑿孔,以令子貫之,故謂之牝服也。耜謂耒耜,隨曲長六尺六寸,車人所造者。二木皆須堅刃,故斬季材少木為之。云「時入」者,以其須堅,故須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時也。

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

時斬材,斬材之時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數,為久盡物。

【疏】「令萬」至「期日」○釋曰:案《禮記.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彼據萬民伐木之時,謂十月之中。此云萬民時斬材,亦謂十月時。○注「時」至「盡物○釋曰:鄭云「時斬材,斬材之時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數,為久盡物」者,經直云有期日,鄭云有日數,蓋當有日數多少,但無文,不知幾日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

掄猶擇也。不禁者山林,國之有玻鞗拘日也。○掄,魯門反,又音倫。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釋曰:上文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彼據堅刃之極時。但國家須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時節,須即取足之故也。○注「掄猶」至「日也」○釋曰:此對萬民不得非時入,入又有日數。

春秋之斬木不入禁。

非冬夏之時,不得入所禁之中斬木也。斬四野之木可。

【疏】 「非冬」至「木可」○釋曰:上經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斬木不入禁」,與上違者,上文據國家使工取擇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據萬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斬木不入禁,故鄭云「斬四野之木可」。雖斬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無伐桑柘」,彼注:「愛蠶食也。」

凡竊木者,有刑罰。

竊,盜也。

【疏】「凡竊」至「刑罰」○釋曰:此謂非萬民入山之時,而民盜山林之木,與之以刑罰。

若祭山林,則為主,而脩除且蹕。

為主,主辨護之也。脩除,治道路、場壇。○壇,徒丹反,或音禪。

【疏】「若祭」至「且蹕」○釋曰:此山林在畿內王國四方,各依四時而祭。云「則為主」者,謂主當祭事者也。「而脩除」者,謂掃除糞灑。云「且蹕」者,且復蹕止行人也。○注「為主」至「場壇」○釋曰:云「為主,主辨護之也」者,案:《中候.握河紀》堯受《河圖》云:「帝立壇,磬折西向,禹進迎,舜、契陪位,稷辨護。」注云:「辨護者,供時用,相禮儀。」則此云辨護者,亦謂共時用相禮儀者也。云「脩除,治道路場壇」者,案《守祧職》云「其廟則有司脩除之」。鄭云:「有司恒主脩除。」謂掃除糞灑。場謂墠,即除地之處。壇,神位之所也。

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致禽而珥焉。

萊,除其草萊也。弊田,田者止也。植猶樹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獲數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鄭司農云:「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也。《大司馬職》曰:獲者取左耳。」○植,時力反,又音值。珥,如誌反,又音耳。

【疏】「若大」至「珥焉」○釋曰:言「大田獵」者,謂王親行。若田在山,則山虞芟萊草木於可陳之處,故云「萊山田之野」。又「及弊田,植虞旗於中」,使民得禽牲者望見之,致禽於其所。「而珥焉」,珥當為衈,謂輸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注 「萊除」至「左耳」○釋曰:云「萊,除其草萊也」者,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耳。云 「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者,案《司常》云:「師都建旗,大夫建物。」此山虞是士,不建物而建旗者,以其主山,山多熊虎,故得有旗。《禮緯》:「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杠長五仞。今山虞是士,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必取左耳者,以其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平其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林彔>之部分。○<林彔>,音鹿。分,扶問反,下同。

【疏】「林衡」至「其守」○釋曰:此林衡兼麓者,以《爾雅》「山足曰麓」,雖連於山,山虞不掌,以麓上有林,故屬林衡也。○注「平其」至「部分」○釋曰:經直言「平其守」,明不平其稅而平均其守而已,故云「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謂部伍有多少遠近之分也。

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計林麓者,計其守之功也。林麓蕃茂,民不盜竊則有賞,不則罰之。○蕃,扶袁反。

【疏】「以時」至「罰之」○釋曰:此時考校而計林麓以行賞罰者,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護林麓,而會計民有功者賞之,損麓之財者罰之,故注云「不則罰之」也。

若斬木材,則受灋於山虞,而掌其政令。

法,萬民入出時日之期。

【疏】「若斬」至「政令」○釋曰:上山虞官尊,故設之,是以此林衡若斬木材,期於虞邊受焉。○注「法萬」至「之期」○釋曰:案《山虞》云仲冬、仲夏及春秋,是時之期;號令萬民斬材有期日,是日之期也。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於其舍申戒之。

【疏】「川衡」至「罰之」○釋曰:川,注瀆者皆是也。水鍾曰澤,澤與川不同官,今川衡兼云澤者,澤與川連者,則川衡兼掌之。謂若濟水溢為滎澤,滎澤則與濟連,則管濟川者兼滎澤掌之,如此之類皆是。○注「舍其」至「戒之」○釋曰:此舍其守,謂川衡之官,時復巡行所守之民,當案視其所守,守人當於其舍申重戒敕之也。

祭祀、賓客,共川奠。

川奠,籩豆之實,魚、鱐、蜃、蛤之屬。○奠,音電,下同。鱐,所留反。蜃,上忍反。蛤,古答反。

【疏】「川奠」至「之屬」○釋曰:鄭此注皆據《醢人》及《籩人》而言。案《籩人職》云:「朝事之籩,有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醢人》云:「饋食之豆有蜃醢、蠯醢。」蜃蠯是蛤,則魚鱐及蜃皆川中所生之物,故引為證川奠也。言「之屬」者,具有蠃醢,亦是川奠,故云之屬。

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

其地之人占取澤物者,因以部分使守之。以時入之於玉府,謂皮角珠貝也。入之以當邦賦,然後得取其餘以自為也。入出亦有時日之期。○當,丁浪反,後文皆同。為,於偽反,下注同。

【疏】「澤虞」至「萬民」○釋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國,獨《澤虞》云「國澤」者,周公設經,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見為義故也。此《澤虞》云:「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亦據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無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見其義也。○注 「其地」至「之期」○釋曰:「以時入之於玉府」者,但萬民入澤,雖無正文,案《王制》「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則萬民入澤可同時。云「謂皮角珠貝也」者,澤中所出,無過此四物。皮謂犀皮;角,麋角、犀角;珠出於蜯蛤,蜯蛤在澤,其具亦出澤水,故知之也。云「出入亦有時日之期」 者,亦如《山虞職》所云也。

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

澤物之奠,亦籩豆之實,芹茆菱芡之屬。○芹,音勤。茆,音卯。菱,音陵。芡,音儉。

【疏】「澤物」至「之屬」○釋曰:案《籩人職》,加籩之實有菱芡,朝事之主有茆菹,加豆之實有芹菹,是皆澤中所出,故引證澤物之奠也。言「之屬」者,兼有深蒲、昌本之等,故云之屬。

喪紀,共其葦蒲之事。

葦以壙,蒲以為席。

【疏】「葦以」至「為席」○釋曰:「蒲以為席」者,謂抗席,及《禮記》云「虞卒哭,苄翦不納」者是也。

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屬禽,猶致禽而珥焉。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

【疏】「若大」至「屬禽」○釋曰:萊所田之野,一如山虞之職也。○注 「屬禽」至「析羽」○釋曰:云「屬禽猶致禽」者,案《山虞》「致禽」之義,謂輸之於公,當致之於虞旗之中,而珥焉以效功。此云屬禽者,謂百姓致禽訖,虞人屬聚之,別其等類,每禽取三十焉。若然,則致禽與屬不同。而鄭云屬禽猶致禽者,鄭欲明《山虞》、《澤虞》文皆不足,故互見為義。彼此有其事,故云「屬禽猶致禽而珥焉」。云「澤虞有旌,以其主澤,澤鳥所集,故得注析羽」者,以澤是鳥之所集,故得建析羽之旌。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田之地,若今苑也。

【疏】「跡人」至「守之」○釋曰:跡人主跡,知禽獸之處,故知「掌邦田之地政」。云「為之厲禁而守之」者,有禽獸之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民遮厲守之,故鄭云「田之地,若今苑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

令,謂時與處也。

【疏】「令謂時與處也」○釋曰:云「時與處」者,謂若仲春、仲夏、仲秋、仲冬,是其時。云處者,謂山澤也。其受令者,謂夏官主田獵者。

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麛,麋鹿子。○麛,音迷。卵,力管反。

【疏】「為其」至「多也」○釋曰:此謂四時常禁,案《月令》孟春云:「不麛不卵。」又《王制》云:「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麛不卵」者,彼以春時生乳,特禁之。其《月令》季春云「喂獸之藥,毋出九門」者,彼亦崇其春時。彼鄭注云:「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云「為其夭物」,釋經禁麛卵者。「且害心多」,釋毒矢射者也。

丱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

錫,鈏也。○丱,革猛反,又虢猛反,劉侯猛反,沈工猛反,錫星曆反。鈏,以忍反,劉常忍反。

【疏】「丱人」至「守之」○釋曰:此金、玉、錫、石四者,皆在於山,言地者,即山也。「為之厲禁」,亦謂使其地之民遮護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物地,占其形色,知咸淡也。授之,教取者之處。○啖,音直覽反,本亦作淡。

【疏】「若以」至「授之」○釋曰:取此四者,雖無四時之文,當取之日,應亦有時,故云「以時取之」。○注「物地」至「之處」○釋曰:經云「物」,故以占其形色言之。云「知咸淡」者,鄭以當時有人采者,嚐知咸淡即知有金玉,故以時事言之也。

巡其禁令。

行其禁,明其令。

角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山澤出齒角骨物,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

【疏】 「角人」至「政令」○釋曰:角人止應徵角物,兼言齒骨者,以其齒骨並是角類,以細小之事,因類兼掌之。云「以當邦賦」者,言農,則皆有夫田出稅。今以此農近山澤,山澤有此骨角及齒,此三者國之所須,故使以時入采而稅之,以當地稅。民益國之事者,自此已上皆不言以當邦賦者,皆文不具,舉此一事,餘可知,並是省文之義也。○注「山澤」至「麋鹿」○釋曰:鄭言齒角骨物者,欲見不言川林,直言山澤,以其不出川林,故特言山澤也。云「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者,無正文,鄭以意目驗而知之。犀牛有角,而象有牙,是其大者也。《月令》十一月麋角解,五月鹿角解,是其小者也。

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

骨入漆浣者,受之以量。其餘以度度所中。○浣,戶玩反。度度,上如字,下待洛反。

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翮,羽本。○翮,戶革反。

【疏】「羽人」至「政令」○釋曰:此羽人所徵羽者,當入於鍾氏,染以為後之車飾及旌旗之屬也。

凡受羽,十羽為審,百羽為摶,十摶為縛。

審、摶、縛,羽數束名也。《爾雅》曰:「一羽謂之箴,十羽謂之縛,百羽謂之緷。」其名音相近也。一羽則有名,蓋失之矣。○摶,除轉反,注同,劉徒端反。縛,劉古本反,沈除轉反。箴,之林反。緷,古本反,劉音渾,一音戶本反,李又基遠反。近,附近之近。

【疏】「審摶」至「之矣」○釋曰:鄭引《爾雅》說,乃云「名音相近也,一羽有名蓋失之矣」者,規《爾雅》誤,意所以《爾雅》一羽則有名者,隻由一者十數之始,十為百數之始,是名相近,既有十百,故誤一羽遂有名也。

掌葛,掌以時徵絺綌之材於山農,凡葛征,徵草貢之材於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草貢出澤,{艸頃}紵之屬可緝績者。○{艸頃},苦迥反。緝,七入反。

【疏】 「掌葛」至「政令」○釋曰:所以徵絺綌於山農者,以其葛出於山故也。凡葛征者,其徵絺綌之材,即葛是也。又云「凡葛征」者,總結之也。云「徵草貢之材於澤農者,以{艸頃}紵出於澤故也。經直言草貢不言{艸頃}紵者,設文以互換為義。故以其絺綌亦以葛草,草貢亦是{艸頃}紵者也。

以權度受之。

以知輕重長短也。故書受或為授,杜子春云:「當為受。」

【疏】「以權度受之」○釋曰:上《角人》齒骨與角不須稱,直言度量。此經葛草等不須量,故以權度受之,使知斤兩長短故也。

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

染草,茅蒐、橐蘆、豕首、紫茢之屬。○茅,如字,劉音妹。蒐,所留反;茅蒐,蒨也。橐,音托,又音妒。茢,音列,劉閭計反,或音例。

【疏】「染草」至「之屬」○釋曰:案《爾雅》「茹蘆茅蒐」。郭注云:「今之蒨也,可以染絳。」橐盧者,《爾雅》無文。豕首者,《爾雅》云「茢薽豕首」。郭注云:「《本草》曰:『彘盧,一名蟾蠩蘭。』今江東呼豨首,可以芻蠶蛹。」郭氏雖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則此橐蘆豕首未審鄭之所據也。紫茢者,《爾雅》云:「藐,茈草。」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艸戾}。」《廣雅》云:「即此紫茢也。」言「之屬」者,更有藍皂、象鬥之等,眾多,故以之屬兼之也。

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權量,以知輕重多少。時,染夏之時。○染夏,如琰反。

【疏】「時染夏之時」○釋曰:案《天官.染人》云:「春暴練,夏纁玄,秋染夏。」夏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鄭云「染夏之時」。時,謂秋時也。○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時入之。

灰、炭,皆山澤之農所出也。灰給浣練。炭之所共多。

【疏】「灰炭」至「所出」○釋曰:灰炭既出山澤,不云徵於山澤之農者,義可知,經略而不言也。

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時聚荼,以共喪事。

共喪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禮》曰:「茵著用荼。」

【疏】「共喪」至「用荼」○釋曰:云「共喪事者,以著物也」者,即引《既夕禮》「茵著用荼」是也。案《既夕禮》,為茵之法,用緇翦布。謂淺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縫,著以荼。柩未入壙之時,先陳於棺下,縮二於下,橫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荼,茅莠,疏材之類也,因使掌焉。徵者,徵於山澤,入於委人。○畜,敕六反。莠,音秀,劉音酉。

【疏】「荼茅」至「委人」○釋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斂野之賦,凡疏材木材,所斂者眾,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壙之蜃。

互物,蚌蛤之屬猶塞也。將井槨,先塞下以蜃御濕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始用蜃炭」,言僭天子也。○互,戶故反。蚌,蒲項反。御,魚呂反,本亦作{御示}。

【疏】「掌蜃」至「之蜃」○釋曰:「斂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類,故因類使兼掌之。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與下共壙之蜃別。○注「互物」至「子也」○釋曰:云「互物,蜯蛤之屬」者,案《鱉人》云「掌取互物」。先鄭云:「互物,謂有甲繭胡,龜鱉之屬。」此後鄭互物為蚌蛤者,彼下文別有蠯,蠯即蛤,故從先鄭為龜鱉,至此別為蚌蛤,亦是有甲繭胡故也。云「將井槨,先塞下以蜃御濕也」者,案《士喪禮》,筮宅,還井槨於殯門之外。注云:「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是未葬前,井槨材乃往施之壙中,則未施槨前,已施蜃灰於槨下,以擬御濕也。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雖二王之後,不得純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譏。引之者,證天子之宜也。

祭祀,共蜃器之蜃。

飾祭器之屬也。《鬯人職》曰:「凡四方山川用蜃器。」《春秋》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來歸蜃」。蜃之器以蜃飾,因名焉。鄭司農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白器,如字,劉薄霸反。

【疏】「飾祭」至「色白」○釋曰:經直云「蜃器之蜃」,鄭總云「祭器之屬」不辨宗廟及社稷之器,則宗廟、社稷皆用蜃飾之。知義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來歸蜃」。《公羊》以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為蜃,是祭社之器為蜃也。《大行人》云:「歸脤以交諸侯之福。」彼則宗廟社稷之器物,謂之為脤。是其宗廟、社稷之器,皆蜃灰飾之事也。

共白盛之蜃。

盛猶成也。謂飾牆使白之蜃也。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

【疏】「盛猶」至「灰云「」○釋曰:言白成,謂飾牆使白之蜃也,案《爾雅》云:「地謂之黝,牆謂之堊。黝,黑也。堊,白也。」若然,此經所云白盛,主於宗廟堊牆也。云「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東萊人叉取以為灰,故以蛤灰為叉灰云也。

囿人,掌囿游之獸禁,

囿游,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養獸以宴樂視之。禁者,其蕃衛也。鄭司農云:「囿游之獸,游牧之獸。」○觀,古亂反。樂,音洛。

【疏】 「囿游」至「之獸」○釋曰:鄭云「囿游,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裏,芻蕘者往焉。」天子之囿百裏,並是田獵之處。又《書傳》云:「鄉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澤,是揖讓取。」是為蒐狩之常處也。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觀處也。云「禁者其蕃衛也」者,即非守門者也。其守門則墨者,故《閽人》云:「王宮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鄭云「墨者使守門」是也。言離宮者,謂於王宮之外,於苑中離別為宮,故名離宮。以宮外為客館,亦名離宮也。先鄭云「囿游之獸,游牧之獸」者,此與後鄭義異,謂獸之游,非人游觀。引之在下,亦得為一義故也。

牧百獸。

備養眾物也。今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鳧、鶴備焉。○鶴,屍各反,又作鸛,古亂反。

【疏】「牧百獸」○釋曰:此於小囿中牧養百獸。言百者,舉成數而言。雖以百獸為主,其中亦有飛鳥,故鄭注引漢之「掖庭有鳥獸,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鳧鶴備焉」為證也。

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以時斂而藏之。

果,棗李之屬。蓏,瓜瓠之屬。珍異,蒲桃、枇杷之屬。○枇,蒲梨反,或房迷反。杷,白加反。

【疏】「場人」至「藏之」○釋曰:場圃連言,場圃同地耳。春夏為圃,秋冬為場,其場因圃而為之,故並言之也。○注「果棗」至「之屬」○釋曰:張晏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臣瓚以為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則不辨有核無核。則鄭不指定言,不知義從何者。案《閭師》云:「任圃以樹事,貢草木。」此場人又掌之者,此據祭祀、喪紀、賓客者,場人徵斂藏之,其餘則閭師徵斂之也。

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享亦如之。

享,納牲。○享,許丈反,劉凡享皆音向,後放此。

【疏】「享納牲」○釋曰:「享,納牲」,謂祭祀宗廟,二灌後,君迎牲納之於庭,時後夫人薦朝事之豆籩,豆籩中有果蓏之物,故云「享亦如之」。若然,上言祭祀,餘祭祀也。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匪讀為分。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賙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稍食,祿廩。○匪頒,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食,音嗣,注同。好,呼報反。

【疏】「廩人」至「稍食」○釋曰:廩人掌米,倉人掌穀。今《廩人》云九穀者,以廩人雖專主米,亦兼主穀,故以九穀言之也。○注「匪讀」至「祿廩」○釋曰:破匪為分者,米穀非是匪所盛之物。又以為廬宿市在道,分、頒義合,故不為匪也。云「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者,委人委積之文具於彼。云「賙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故彼注 「好用,燕好所賜予也」。云「稍食,祿稟」者,此即《司士》「以功詔祿」。又《王制》云「下士視上農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之類是也。法有數名。《春秋》桓十四年,八月,御廩災,天子亦有御廩。單云廩,則平常藏米之廩。此不言御廩,則廩中可以兼之矣。《明堂位》魯有米廩,有虞氏之學。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學為米廩,非廩稱也。《詩》云「亦有高廩」,又云「萬億及秭」,注云:「廩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萬億及秭數多,非藏米之數,故以藏穗言之。與常廩、御廩又異。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

數猶計也。○上下,時掌反,《司稼職》同。數,色主反,注同。

【疏】「以歲」至「凶豐」○釋曰:上下,即豐凶。廩人之官,以歲之豐凶得稅物多少之帳,計國之用,以知足否。若歲凶,稅物少而用多,則不足。廩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詔告在上用穀之法,以治年之凶豐。此則《王制》云「制國用必於歲之杪」者是也。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

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鬥四升曰鬴。

【疏】「凡萬」至「下也」○釋曰:此謂給萬民糧食之法,故云「凡萬民之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人四鬴上也,上謂大豐年也;人食三鬴中也,謂中豐年;人食二鬴下也,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鬴當今六鬥四升,即今給請亦然。○注「此皆」至「曰鬴」○釋曰:知「此皆謂一月食米」者,計中歲頒祿,人食三鬴,不得為數月。古今皆月月給請,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六鬥四升曰鬴」,昭公傳晏子辭。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就穀,就都鄙之有者。殺猶減也。○殺,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釋曰:此即《穀梁傳》所云「五穀不熟謂之大侵」,謂大凶年之時用如此法也。○注「就穀」至「有者」○釋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據天子畿內,六鄉六遂及公邑,純屬天子,與三等采地不同。若民有不能人二屬之歲,移民就賤,當先鄉都鄙三等采地之中;都鄙亦凶,乃出鄉畿外也。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糒,音備。

【疏】「凡邦」至「其食」○釋曰:此會同師役,皆有軍人,給糧食,故須治之,使均給之也。○注「行道」至「米也」○釋曰:案《書傳》云:「行而無資謂之乏,居而無食謂之困。」是止居曰食,謂此廩人米也。《詩》云「乃裹餱糧」,是行道曰糧,謂糒也者。即《尚書.費誓》云「峙乃糗糧」,即糒也。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接讀為「一扱再祭」之「扱」。扱以受舂人舂之。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也,不以給小用。○接,依注音扱。扱,初洽反,劉初輒反,又差及反,李、聶創陟反。

【疏】 「接讀」至「小用」○釋曰:此即廩人兼掌御廩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鄭必讀接為「一扱再祭」之扱者,此粗米與舂人舂之,當須扱與舂人,無取於接義,故讀如《特牲》、《少牢》。云「藏於神倉者也」者,據《月令》而言。知「不給小用」者,《祭義》云:「天子藉田千畝,諸侯藉田百畝,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是不給小用也。

舍人,掌平宮中之政,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政謂用穀之政也。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缺,則計之還入。

【疏】 「舍人」至「出入」○釋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云「分其財守」者,財即米也,故《喪大記》云「納財,朝一溢米」,亦謂米為財。謂分米與宮正、內宰守禁之所,使頒與所使守之人。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謂米出於廩人,以出給;入謂其有空缺則還入廩人,皆當以法,不可虛也。○注「政謂」至「還入」○釋曰:必送米與宮正、內宰者,此二官皆有宿衛之人,須米料之數故也。

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

方曰簠,圓曰簋,盛黍稷稻粱器。○簠,音甫,或音蒲,李又方於反。

【疏】「凡祭」至「陳之」○釋曰:祭祀言「凡」,則天地、宗廟、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簠簋實之陳之,故云凡以廣之也。○注「方曰」至「粱器」○釋曰:云「方曰簠,圓曰簋」,皆據外而言。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內圓外方,受鬥二升者。」直據簠而言。若簋則內方外圓。知皆受鬥二升者,《瓬人》云:「為簋,實一觳。」豆實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則鬥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廟當用木,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損卦》以離巽為之,離為日,日圓,巽為木,木器圓,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 者,案《公食大夫》,簠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鄭總云黍稷稻粱器也。

賓客,亦如之,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

禮,致饔餼之禮。○筥,薑呂反,又音呂。

【疏】「賓客」至「芻禾」○釋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簠簋實之陳之事。故亦如祭祀也。言實之陳之,則據饔餼及饗食之時也。云「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者,鄭云「禮,致饔餼之禮」。案《聘禮》曰:「致饔,使卿韋弁歸饔餼,米百筥設於中庭,車米三十車陳於門外,禾三十車,芻薪倍禾。」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筥,車米四十車,禾五十車,芻薪倍禾;侯伯米百筥,車米三十車,禾四十車,芻薪倍禾;子男米八十筥車,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言陳,是其饔餼、車米、筥米、芻禾所陳多少之事。

喪紀,共飯米、熬穀。

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皆四升,實者唯盈。熬穀者,錯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也。《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腊焉。」○飯,扶晚反,注同。熬,五羔反。錯,七故反。蚍,鼻夷反。蜉,音孚。種,章勇反,下同。

【疏】「飯所」至「腊焉」○釋曰:云「飯所以實口,不忍虛也」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故云「不忍虛也」。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此《喪大記》文。彼據沐時所用,今引證飯者,但飯米、沐米與重鬲所盛用米皆同,是以《士喪禮》云:「貝三實於笄,稻米一豆實於筐。」據飯含所用。下即云:「祝淅米,管人受潘,煮於垼,外御者沐。」又云:「鬻餘飯,盛以二鬲。」是其三者用米同,故引沐法以證飯也。但《喪大記》注「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以其《士喪禮》諸侯之士沐稻。《喪大記》注又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與?」則天子飯用黍也。云「皆四升」者,用米不同,別貴賤,但人口大小同,故知皆四升也。云「實者惟盈」者,《士喪禮》文。故彼云「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惟盈」是也。云「熬穀者,錯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也」者,解穀所以熬之,將殯設之者,將熬穀以惑蚍蜉。又有魚腊香,蚍蜉欲向棺,值此惑之,故云所以惑蚍蜉也。引《喪大記》者,見尊卑用筐穀多少不同之意。云「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腊焉」,鄭彼注引《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若然,天子當加麥菰,六種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餘亦設於左右也。

以歲時縣穜稑之種,以共王后之春獻種。

縣之者,欲其風氣燥達也。鄭司農云:「春,王當耕於藉,則後獻其種也。後獻其種,見《內宰職》。」○縣,音玄。注下同。穜稑,直龍反,下音六,《司稼職》同。見,賢遍反。

【疏】「以歲」至「獻種」○釋曰:《內宰》注云:「先種後熟謂之穜,後種先熟謂之稑。」彼《內宰》上春後獻種,示不敗壞,且助王耕事。此云歲時縣者,從納禾治得子,即縣之,以至春獻之,是以先鄭云「春王當耕於藉,則後獻其種也」。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

九穀六米別為書。

【疏】「掌米」至「其物」○釋曰:《大宰》九職有九穀,《月令》有五穀。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爾雅.釋草》:「粢,稷也。」稷為五穀之長,故特舉以配米也,其實九穀皆有。○注「九穀」至「為書」○釋曰:九穀之名,已見《大宰注》。今云六米者,九穀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與小豆、小麥三者無米,故云九穀六米別為書,釋經辨其物也。

歲終,則會計其政。

政,用穀之多少。

倉人,掌粟入之藏。

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疏】「九穀」至「為主」○釋曰:案《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說,首種謂稷,即種粟,是五穀之長。下文辨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也。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若穀不足,則止餘灋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止猶殺也。殺餘法用,謂道路之委積,所以豐優賓客之屬。

【疏】「止猶」至「之屬」○釋曰:知殺餘法用是道路之委積者,案上《遺人》注:「委積者,廩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以其餘共之,所謂餘法用也。」則彼委積是法用,以此餘宅為之,是豐優賓客者。今倉人穀不足,故止彼餘法用,故鄭據《遺人》而言焉。鄭云「之屬」者,彼《遺人》注云:「《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穀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屬。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大事,謂喪、戎。

【疏】「大事謂喪戎」○釋曰:案《左氏》成公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不言喪事。今此喪、戎,不言祀者,此經云「共道路」,惟軍戎及喪在外,行於道路,故據而言焉。祭祀遠無過在近郊之內,無在道共糧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祿。

闕。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灋,而縣於邑閭。

周猶徧也。徧知種所宜之地,縣以示民,後年種穀用為法也。○種,章勇反,注「知種」同。徧,音遍,下同。

【疏】「司稼」至「邑閭」○釋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謂秋熟之時觀之矣。若然,春稼秋穡,不云穡而云稼者,穡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灋。

斂法者,豐年從正,凶荒則損。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斂,力驗反,注同。

【疏】「巡野」至「斂法」○釋曰:此觀稼,亦謂秋熟時觀稼善惡,則知年上下豐凶,以此豐凶而出稅斂之法。○注 「斂法」至「減半」○釋曰:鄭云「豐年從正」者,年雖豐,與中平一,皆從正法十一而稅之也。云「凶荒則損」者,凶荒,謂年穀不熟,則減於十一而稅之。云 「若今十傷二三實除減半」者,鄭舉漢法以況義。十傷二三者,謂漢時十分之內,傷二分三分,餘有七分八分在。實除減半者,謂就七分八分中為實在,仍減去半不稅,於半內稅之,以凶荒所優饒民可也。

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均,謂度其多少。賙,稟其艱厄。興,所徵賦。

【疏】釋曰:《詩》云:「瓶之罄矣,維罍之恥。」《詩》刺王不能富分貧。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則使之均萬民之食,減取多者,以周給其急困者。云「平其興」者,興謂徵賦。當各計十一而稅,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興也。

舂人,掌共米物。

米物,言非一米。

【疏】釋曰:案:上文《倉人》、《廩人》言物者,據米穀多者而言,故鄭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可盛以為簠簋實。

【疏】釋曰:器實曰齍,則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則簠簋是也。故鄭總言「齍盛謂黍稷稻粱之屬」。屬中兼有麥菰,可盛以為簠簋之實也。賓客,共其牢禮之米,

謂可以實筐筥。

【疏】釋曰:下別言「饗食」,則此言牢禮謂饔餼之米。鄭云「實筐筥」,知非車米者,以其公車米四十,侯伯車米三十,子男車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謂筐筥者也。若然,車米出於民稅,故《禹貢》云「五百裏納米」是也。

凡饗食,共其食米。

饗有食米,則饗禮兼燕與食。

【疏】釋曰:燕禮無食米,食禮無飲酒。若饗禮,有飲酒有食米,故云「饗禮兼燕與食也」者。若然,經云其食米,則饗禮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食熙>人,掌凡祭祀共盛。

炊而共之。

【疏】釋曰:鄭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食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后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后之六食。

六食,六穀之飯。

【疏】釋曰:案《食醫》云「和王六食」。六食,即飯也。《膳夫》云「饋六穀」。六穀,即六食,故鄭合而解之。

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

謂致飧饔。

【疏】釋曰:鄭知是致飧饔者,下云「饗食亦如之」,故知此是飧饔也。饗食亦如之。

槀人,掌共外內朝冗食者之食。

外朝,司寇斷獄弊訟之朝也。今司徒府中,有百官朝會之殿云,天子與丞相舊決大事焉。是外朝之存者與?內朝,路門外之朝也。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疏】釋曰:天子三朝,路寢庭朝,是圖宗人嘉事之朝,大僕掌之;又有路門外朝,是常朝之處。司士掌之;又有外朝,在皋門內,庫門外,三槐九棘之朝,是斷獄弊訟之朝,朝士掌之。今言外內朝,明據三槐與路門外二者,以其路寢庭非常朝之處也。鄭引今司徒府已下,說義也。云「冗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直上者」 者,亦引漢法說之,謂以次當直,留在朝宿不還,須以食供之。冗食者,冗,散也,外內朝上直諸吏,謂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歸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冗食者。

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

士庶子,卿大夫、士之子弟,宿衛王宮者。

【疏】釋曰:耆老,謂死王事者之父。孤子,謂死王事者之子。國家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及士庶子,謂若宮正、宮士。謂適子、庶子其支庶宿衛王宮者,國家饗養之,則亦槀人供其食也。

掌豢祭祀之犬。

養犬豕曰豢。不於饣熙人言者,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餘,不可褻也。

【疏】釋曰:養犬曰豢,此經是也。知養豕亦曰豢者,見《禮記.樂記》云:「豢豕作酒,非以為禍。」是養豕曰豢也。云「不於饣熙人言,其共至尊,雖其潘瀾戔餘,不可褻也」者,以其饣熙人所炊米,為祭祀及共王與后,並是至尊,故雖米之潘瀾戔餘,亦不得褻之與犬,故於此言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