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

隱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年

桓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年

莊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年

閔公

元 年二 年

僖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三三年

文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宣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成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襄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

昭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

三一三二年

定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哀公

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

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

二六二七

 

 

襄公二十二年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隨,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二十二年,春,臧武仲如晉,雨,過御叔,御叔在其邑,將飲酒,曰,焉用聖人,我將飲酒而已,雨行,何以聖為,穆叔聞之,曰,不可使也,而傲使人,國之蠹也,令倍其賦。

夏,晉人徵朝于鄭,鄭人使少正公孫僑對曰,在晉先君悼公九年,我寡君於是即位,即位八月,而我先大夫子駟,從寡君以朝于執事,執事不禮於寡君,寡君懼因是行也,我二年六月,朝于楚,晉是以有戲之役,楚人猶競而申禮於敝邑,敝邑欲從執事,而懼為大尤,曰,晉其謂我不共有禮,是以不敢攜貳於楚,我四年三月,先大夫子蟜又從寡君以觀釁於楚,晉於是乎有蕭魚之役,謂我敝邑,邇在晉國,譬諸草木,吾臭味也,而何敢差池,楚亦不競,寡君盡其土,實重之以宗,器以受齊,盟遂帥群,臣隨于執,事以會歲終,貳於楚者,子侯,石盂,歸而討之,溴梁之明年,子蟜老矣,公孫夏從寡君以朝于君,見於嘗酎,與執燔焉,間二年,聞君將靖東夏,四月,又朝以聽事,期不朝之間,無歲不聘,無役不從,以大國政令之無常,國家罷病,不虞荐至,無日不惕,豈敢忘職,大國若安定之,其朝夕在庭,何辱命焉,若不恤其患,而以為口實,其無乃不堪任命,而翦為仇讎,敝邑是懼,其敢忘君命,委諸執事,執事實重圖之。

秋,欒盈自楚適齊,晏平仲言於齊侯曰,商任之會,受命於晉,今納欒氏,將安用之,小所以事大,信也,失信不立,君其圖之,弗聽,退告陳文子曰,君人執信,臣人執共,忠信篤敬,上下同之,天之道也,君自棄也,弗能久矣。

九月,鄭公孫黑肱有疾,歸邑于公,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祭以特羊,殷以少牢,足以共祀,盡歸其餘邑曰,吾聞之,生於亂世,貴而能貧,民無求焉,可以後亡,敬共事君,與二三子,生在敬戒,不在富也,己巳,伯張卒,君子曰善戒,詩曰,慎爾侯度,用戒不虞,鄭子張其有焉。

冬,會于沙隨,復錮欒氏也,欒盈猶在齊,晏子曰,禍將作矣,齊將伐晉,不可以不懼。

楚觀起有寵於令尹子南,未益祿而有馬數十乘,楚人患之,王將討焉,子南之子棄疾為王御士,王每見之必泣,棄疾曰,君三泣臣矣,敢問誰之罪也,王曰,令尹之不能,爾所知也,國將討焉,爾其居乎,對曰,父戮子居,君焉用之,洩命重刑,臣亦不為,王遂殺子南於朝,轘觀起於四竟,子南之臣謂棄疾,請徙子尸於朝,曰君臣有禮,唯二三子,三日,棄疾請尸,王許之,既葬,其徒曰,行乎,曰吾與殺吾父,行將焉入,曰然則臣王乎,曰棄父事讎,吾弗忍也,遂縊而死,復使薳子馮為令尹,公齮子為司馬,屈建為莫敖,有寵於薳子者八人,皆無祿而多馬,他日朝,與申叔豫言,弗應而退,從之,入於人中,又從之,遂歸,退朝見之,曰,子三困我於朝,吾懼不敢不見,吾過,子姑告我,何疾我也,對曰,吾不免是懼,何敢告子,曰,何故,對曰,昔觀起有寵於子南,子南得罪,觀起車裂,何故不懼,自御而歸,不能當道,至,謂八人者曰,吾見申叔夫子,所謂生死而肉骨也,知我者,如夫子則可,不然謂止,辭八人者,而後王安之。

十二月,鄭游販將歸晉,未出竟,遭逆妻者。

奪之,以館于邑,丁巳,其夫攻子明殺之,以其妻行,子展廢良而立大叔,曰國卿,君之貳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請舍子明之類,求亡妻者,使復其所,使游氏勿怨,曰,無昭惡也。